王海光:苏南土改往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83 次 更新时间:2020-05-2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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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 (进入专栏)  

土地改革是20世纪中国革命的主体内容。从土地改革完成到今天, 已有半个多世纪, 现在的农村与土改时期的农村已是换了人间。这当然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历史进步。农民挣脱了集体化绑缚在身上的绳索后, 实现了温饱的小康;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 为农民打开了更广阔的发展天地。然而, “三农”问题还没有真正找到破解之道, 繁荣与破败, 富裕与贫困, 构成了当下农村社会的二元世界。一些困扰农村发展的基本问题, 如农民的土地权益等, 似乎还没有走出当年土改时划定的圈圈。所以, 探讨当年土改所留存的问题, 在今天仍是很有意义的。土改之后与合作化之前的农村, 与今天的农村状况最为贴切, 从中可以发现一些根本性的东西。

苏南是中国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 农业现代化程度高, 人口稠密, 地权复杂, 百业发达, 这里所反映的农村情况, 具典型性的意义。以管窥豹, 可以对全国各地土改后的共性问题有所认识。


“江南无封建”


苏南是中国农村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为土改的需要, 在苏南农村曾进行了大规模调查。1950年5月, 中共苏南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做出《苏南农村土地制度初步调查》的报告, 该报告讲:苏南地少人稠, 如以农村总人口与可耕地总亩数相除, 每人平均约2.1亩。从地权上看, 苏南的地主阶级, 为总户数2.33%、总人口3.02%, 占有36.19%的土地 (包括公地在内) 。如去掉公地, 地主阶级占有土地为30.87%。平均每人20.57亩。可见, 苏南农村的土地情况, 并非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 而是人地关系紧张。并且, 相对土地所有权而言, 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更要复杂得多。苏南田底权与田面权分离的“业底佃面”情况, 占到十分之七八。田面权的地租, 一般为正产量的40%。另外, 农业经营方式的效率, 也不仅仅体现在土地收益上。农民的兼业 (副业、打工、经商) 收入, 往往高于务农的土地收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苏南农村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人地关系的紧张, 提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丰富性和生产要素组合的多样性。苏南农村是一个相对和谐而分工有序的社会, 在人口密度最高, 人均耕地最少的地方, 创造出了长盛不衰的繁荣。

苏南农村社会分工复杂, 商品经济发达, 城乡联系紧密, 给农民创造了更多的谋生机会。阶级冲突并不明显。无论人们有无土地, 只要勤劳工作, 就能维持温饱的生活。可以想见, 在这种地方, 革命是不易发动起来的。在苏南进行的土地改革, 是在建国之后, 以国家政权的力量推动起来的。苏南的土改运动, 一开始阻力很大。许多人都不接受阶级斗争理论, 论证“江南无封建”, “江南地主文明”, 不需要进行土改。即使是一些赞成土改的人, 也不赞成北方农村土改的激烈斗争, 希望采取“和平土改”的方式。政务院副总理、苏南籍民主人士黄炎培, 还向毛泽东转送了家乡亲友反映苏南土改激进问题的来信, 以求缓颊。

态度最为鲜明的还是农业经济学家董时进。董时进是留美归来的农学博士, 一直致力于中国农村的建设工作, 还曾组织过中国农民党。1949年12月, 董时进以农业经济专家身份上书毛泽东, 力陈中国土地制度的合理性, “可以自由买卖及出租”, 并非封建性质, 地主大都是勤劳节俭起家的良善百姓, 建议土地改革缓搞或不搞。

“江南无封建”的论点被严厉批驳了。1950年2月4日, 华东军政委员会主席饶漱石在华东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 特别强调指出:江南沪杭宁三角地区的农村经济, “表现为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与农村封建势力互相结合互相渗透的错综复杂的形态, 但基本上并未改变一般农村经济的半封建性质”。


苏南农村的土地改革和合作化


苏南农村的改造步骤是先搞减租, 组织农会, 再搞土改。苏南地区的土地改革分为三个阶段, 执行了新区土改保持富农经济的政策。到1951年9月, 全区土改完成。

土改运动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在苏南地区有着比较完整的体现。新区土改和老区土改, 在目的性上有很大的区别。如果说, 在夺取政权时期, 土改的意义是动员农民, 支持革命战争;那么, 在和平建设时期, 土改的意义就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农业生产。《共同纲领》第二十八条讲:“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所以, 新区土改运动的成效, 是需要落实在经济绩效上的, 看其对发展农业生产有无促进作用。按照会议部署, 各地开展起农业互助合作运动。

然而, 刚分配完土地的农民, 对互助合作并无兴趣。许多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 强迫农民入组。有关部门反映:“由于某些干部中存在着单纯任务观点, 在不少地区产生了盲目追求高级形式和数字的形式主义偏向, 他们不从生产出发, 甚至有的机械的为完成组织起来的数字任务, 不去耐心教育农民, 而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威胁与强迫群众编组, 这种作法严重违反了自愿两利原则,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急躁冒进的互助合作运动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新区尤其如此。到1952年冬, 许多农民害怕被“共产”, 不事生产。“个别地方竟因而发生一冬无人拾粪, 无人搞副业生产, 出卖牲口, 砍树杀猪, 大吃大喝等破坏生产的严重现象”。 (195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

“一年之计在于春”。为了不误农时, 抓紧春耕生产, 中共中央立即对互助合作运动进行了政策纠偏, 以稳定农民的生产情绪。1953年3月16日, 中共中央发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 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切实纠正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正在滋长着的急躁冒进倾向”, 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3月17日, 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布置农村工作应照顾小农经济特点的指示》, 指出在农村工作中严重的强迫命令错误, “屡纠屡犯”, 就是没有照顾小农经济的私有性、分散性的特点。3月26日, 《人民日报》公布了中共中央2月15日正式通过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 其主旨是要强调“两个积极性”, “照顾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毛泽东亲自在《互助合作决议》上加了“在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工作”的一段话, 要求各级党委, 必须承认单干是合法的, 更不允许采取威胁和限制的办法打击他们。

1952年春, 苏南农村发生严重春荒。造成春荒的原因, 除了自然灾害外, 也与当时的农村政策不无关系, 如生产歉收、农民负担重、城乡交流停滞等。1951年的农民负担是比较重的, 公粮、土地证费、飞机捐款、农贷回收加起来占收入的27%。当地政府把“普遍发展临时性的互助组”作为救灾措施之一。

苏南开始组织互助组时, 不分阶级阶层, 包括地主富农, 都可以参加。1952年春, 根据中央有关指示, 苏南区将地富全部清出互助组。这也是造成农村紧张的一个因素。在1952年的爱国增产运动中, 江苏地区形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高潮。

1952年下半年, 江苏地方党委发现互助合作运动的冒进问题后, 开始进行政策纠偏的工作。1953年春, 中共江苏省委先后召开两次县 (市) 书记会议, 根据中央精神和本地情况, 检讨了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错误, 贯彻“入组自愿、退组自由”的原则和等价互利政策, 对互助组进行整顿。江苏省对互助合作政策的调整, 保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一些违背农民意愿的互助组自行解散了, 当年全省粮棉即获得双丰收。在互助组数量比1952年底有所减少的情况下, 1953年的粮棉总产量分别比丰收的1952年增产6.63%和58.4%。


土改后苏南农村社会的变化


在这个政策调整期中, 当地党政部门围绕着如何发展农村经济的问题, 在苏南地区进行了一次农村调查, 形成了《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此次农村调查, 苏南土改运动已过去2年多时间。此时, 农村社会已基本恢复了常态生活, 生产已有了恢复性发展, 有些农产品已达到和超过抗战前的水平。在土改运动的疾风已经过去, 集体化的大潮还没有到来的间隙中, 农村调研活动是能够较客观地反映问题的, 调研资料的“含真量”比较高。可以说, 这是一个能够如实反映当时农村社会状况的文献史料。

苏南农村人均耕地少, 市场化程度高, 流行多层地权, 具有复杂的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和借贷关系, 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非常灵活, 土地、劳动力、资金的配置效率很高, 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了经济的繁荣。在这里, 既不存在完全靠地租剥削的地主阶级, 也不存在无法生存的赤贫阶层, 只要劳作基本都能维持温饱生活。土地改革以雷霆之势, 改变了传统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 带来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新变化。

在中共夺取政权的过程中, 土改是实施革命动员的有效手段。在中共成为执政党之后, 土改的目的已从革命动员的需要, 转变为解放生产力, 促进农业生产, 支持国家的工业化。当年江南地区各界人士主张采取和平土改方式, 以减少社会震荡的代价, 也是出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良好愿望。但阶级斗争的土改方式, 不是简单的实现“耕者有其田”, 而是要对全社会进行革故鼎新的政治改造。通过阶级斗争的大规模群众运动, 废除了传统社会的权力网络, 牢牢地在农村扎下了新政权的根须, 彻底改变了农村的面貌, 实现了改天换地的革命。

土地改革不仅限于“平均地权”的范畴, 还有更多的社会内容。如新的农村精英群体的形成, 乡村治理的行政化, 农民土地经营权的缺损, 农民仇富和怕富心理的出现等。笔者认为, 土地改革对农村的影响, 最重要的并不是农村地权关系的重新洗牌, 而是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失落。正是后者的改变, 给农村社会带来了最为深刻的变化。

单纯的土地重新分配, 不过是重新把农民拉回到同一条起跑线上, 而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毁弃, 则是最具根本性的问题。不论地权重组的过程如何激烈, 最终还是要恢复常态的农业生产。传统农业经营机制是在长期历史演进中形成的, 在自耕农为主的社会中, 最能发挥土地的效益。在土改和集体化后, 农民从包产到户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也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回归。

传统的农业经营机制实现了儒家文化和农耕文明的高度契合, 提供了小农社会再生的模板, 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功能。历史上, 江南地区几经天灾人祸, 兵燹瘟疫, 但都恢复得很快。晚清太平天国的战乱, 江南人口损失过半, 但一旦安定下来, 几年光景就恢复了繁荣。如果土改的意义仅限于地权的重新分配, 这无非是历史上乱治循环的情景再现。当土改把阶级斗争的价值观念植入到农村社会后, 也就给传统农业经营方式贴上了封建剥削的标签, 农业生产的诸要素——劳动力、土地、农具、管理、技术、资金, 已然失去了自由流动的交易平台。传统农业生产的再生模板发生了根本的断裂。

对土改的积极推动, 固然有意识形态的愿景, 也有现实的利益要求。有关人士相信, 进行土地改革, 可以解放农民的生产力, 发展农业生产, 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1950年6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 确定争取财政经济情况的根本好转的三个条件, 第一条就是“土地改革的完成”。当时估计, 全国土地改革完成后将会增加每年280亿斤粮食的购买力, 为国家的工业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际上, 发展生产和土改运动是两个不同的逻辑。发展生产需要土地、劳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 需要实现人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不是搞阶级斗争的政治动员能解决的。土地改革虽然平均了地权, 但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基本状况, 并不能提高农业生产。而且, 由于原有的经营方式被破坏, 改变了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 降低了农民的劳动意愿, 生产一般会呈现下降趋势。当年的农村调研材料对此也有反映, 但都笼统地归于农民的“底子薄”。

从土改后苏南农村的情况可以看出:一方面, 土改的均分土地的确权, 使得地亩归属权更加细碎化了, 均平的自耕农单元规模更小, 使人地资源配置的问题十分突出。另一方面, 过去自然交换状态下的传统市场机制停摆。土地租佃的停顿、雇佣关系的缩减、私人借贷的梗滞、大耕畜的数量下降等, 表明土改在推翻传统地权结构的同时, 也破坏了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过去市场调节的土地流转机制、资源配置方式、资金借贷系统, 都陷入瘫痪和半瘫痪状态, 所以, 在土改后的大部分地区普遍减产。

经过土改运动, 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道德基础和交易基础都被颠覆了。农民怕“露富”, 怕被“共产”, 没有了发家致富的积极性, 失去了努力生产的目标, 不再勤俭节约, 开始放手消费。这是不能为工业化提供积累的。所以, 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 是建构起一个能够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农业经营机制。这是土改后全部农村问题的中心症结所在。


农业集体化运动


土改后, 在如何促进农业发展的问题上, 存在着两种路向选择。一是允许传统农业经营机制复位, 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二是用国家把农民组织起来, 推行农业集体化。当时, 反映在党内的认识分歧上,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四大自由”的认识和态度, 二是对搞合作化的认识和态度。

“四大自由”即“雇佣自由、租佃自由、借贷自由和贸易自由”, 是《共同纲领》总纲“保护私有财产”的应有之义, 各级政府法令都明文规定了“四大自由”的条款。苏南当地政府认为, 在土改完成后, 雇佣和租佃活动“基本上已成为农民的内部关系”, 持有积极的态度。“四大自由”是基于农民是小私有者的基本认识, 更是恢复生产的现实措施。在经过激烈的土改运动后, 农民普遍存在“怕富”心理。承认“四大自由”的合理合法, 对安抚农民生产情绪有极大作用。客观上, 这也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模板的功能性修复。这是土改后的第一条路向, 市场经济的路向。

土改后的第二条路向, 就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互助合作运动是把农民组织起来的第一步。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 会后产生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草案) 》。这个合作化指导文件说:农民在土改有两个生产积极性, 一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 一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其实, 当时乡土作家赵树理说得很清楚, 农民只有一个积极性, 就是个体生产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在《调查资料》中也可以看到, 所谓劳动互助的积极性, 只是存在于各级干部中。农民参加互助组, 都是被政府用各种方法“组织起来”的, 他们自己并没有这个愿望。违背农民意愿的事情, 必然是事倍功半, 相当费力。

1953年, 农村问题全面显现出来了:农民生产情绪不稳;粮食收购困难, 供应紧张;各地党委纷纷报忧, 要求调整农村政策;党外人士颇有异议, 梁漱溟在政协会议上为此呼吁……这些情况, 使如何选择农村发展路向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

按照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设想, 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需要再用10年和15年或更长时间。而实现农业集体化的速度和规模, 则成了决定“四大自由”存废时间的关键因素。为了把紧张的农村安定下来,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3年4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会议, 会议强调:要照顾个体农民的积极性, 又要切实把互助合作办好。中央农村工作部长邓子恢, 在土改中主张动富农经济, 但在合作化中却比较谨慎。他在总结报告中专门讲了“四大自由”的问题。他说:雇佣自由的口号可以提, 今天是没有人敢雇工的问题, 而不是雇工的人很多;要提倡自由借贷, 高利贷只能用经济的办法消灭, 用行政的办法是禁止不了的;土地买卖和租佃的自由, 今天还不能禁止;商业买卖自由是不禁止的, 但要在国营领导和节制下。在这里, 邓子恢是把允许“四大自由”的存在, 作为稳定农民的策略手段。

对于各地方党委反映的农村紧张情况, 毛泽东最初的应对, 也是要求照顾“个体经济的积极性”, 正确对待单干农民。但他很快发生了变化。1953年10月召开的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否定了个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规划了通过合作社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图。其间, 毛泽东两次同农业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毛泽东说:“对于农村的阵地, 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 资本主义就必然去占领。”“‘确保私有财产’, ‘四大自由’, 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不靠社会主义, 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 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 而希望大增产粮食, 解决粮食问题, 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 那真是‘难矣哉’”。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确定, 国家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 毛泽东一锤定音。经过1953年由新民主主义路线到社会主义路线的转变, 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纳入了农业集体化的轨道, 踏上了“继续革命”的道路。农民的地权和财产权已不再成为法定的障碍。此后, 农业集体化再没有什么可以约束的条件了, 速度越来越快, 规模越来越大。到1955年下半年, 农业集体化大潮席卷而来, 几个月时间, 就把全国农户都囊括进了农业合作社之中。

然而, 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 要比行政力量强大得多。被集体化的农民, 仍然顽强地表现他们的意愿。1956年, 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出现了农民的“闹社”风潮, 全年粮食产量大幅度减少。当时, 解决农村问题的方法, 是不断扩大集体化的组织规模, 让农民都进入“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内, 其结果是直接造成了粮食的减产, 不得不将核算单位重新调整回初级社的规模。

土地改革运动为农业集体化提供了制度路径。在农业集体化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统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两条发展道路仍以另一种方式继续着。在农业集体化的体制内, “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始终不断——集体经济与自发势力的斗争, 资产阶级法权、商品经济, “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割资本主义尾巴……各种斗争, 但始终没有解决粮食问题, 农业生产长期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瓶颈。直到改革开放之后, 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长期扭曲的农村经济关系重新调整回来了, 恢复了市场经济的活力, 中国的粮食问题才真正找到了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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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同舟共进 2016年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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