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闻博:商鞅“农战”政策推行与帝国兴衰——以“君—官—民”政治结构变动为中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2 次 更新时间:2020-05-08 13:54

进入专题: 商鞅   农战   君—官—民   宗室大臣   嬴政父子   法—术  

孙闻博  

摘    要:

商鞅推行“农战”政策,是秦国家体制“战国模式”构建的重要组成。“农战”重“法”,与“赏罚”形成整体性关联,着意构建“君—民”联结,塑造“农战之士”。秦惠文王以降调适“君—官”层面,宗室、大臣势力重振,“富强也资人臣”状况逐渐呈现。至吕不韦执政,政策出现较大波动。始皇帝统治可分前后两期。前期“事皆决于法”,并尝试“农战”政策调整。后期转向“外攘四夷”,严酷役使民众,“农战”政策效能不再。二世统治亦分前后两期。前期继续始皇事业,“用法益刻深”,摧折“君—官—民”联结,山东“新地”掀起反秦浪潮。后期“行督责之术”,以“术”辅“法”,破坏故秦之地政治结构,帝国终至覆亡。“农战”政策推行,并非直线向前,而与秦政相互作用,呈现一定幅度的波动。相关探讨或为秦国崛起至帝业兴衰的历史进程提供认识线索。

关键词:商鞅; 农战; 君—官—民; 宗室大臣; 嬴政父子; 法—术;


一 引言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富兵强,渐由僻远西垂崛起,东向争衡天下,最终完成帝业。探讨秦政治军事体制的确立,应立足相关政策推行,亦即回归变法本身。商鞅变法研究,成果向称宏富。1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我们更关心的是:如何在整体上把握商鞅倡导的政治军事政策?这一政策在随后推行中是否发生过变动调整,具体变动幅度怎样?相关政策与秦政治结构之间呈现怎样的互动关系,为理解统一实现及王朝短祚而终,是否也能提供新的线索?1

商鞅变法改制,涉及内容广泛。其要者,以往习称为奖励耕战。然较《韩非子》《史记》,《商君书》使用“农战”较“耕战”远为普遍,且用作篇名,故这里使用“农战”一语。徐复观指出商鞅变法“彻底抛弃了封建制度中由身份而来的统治结构,代之以耕战为中心的统治结 构”2。“农战”政策要旨“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 看似极为易晓,却存在诸多易被忽略问题。为更好地探讨“农战”作为国家行政政策与秦政间的互动,研究应选取一定的参照。学者多注意古代中国存在一元化政治权力结构,如王亚南“官僚政治”、张金光“国家权力中心 论”、刘泽华“王权支配社会”、王家范“政治一体化”、雷戈“皇权主义秩序”等学说。4不过,王亚南关注“由官吏支配农民,是施行官僚政治”5,张金光亦关注“官民二元对立”,刘泽华重视皇权及“皇权—官僚权力体系”,雷戈强调“皇帝—民众关系的二元对应性”。上述可表示为:“官—民”、“(君+官)—民”、“君—民”。与之相较,阎步克提到“真正构成帝国大厦支柱的,是君—臣—民这个三层一元的政治秩序”6,所论虽偏重官阶制度及官僚品位结构,但归纳更显全面。这里参考相关分层,更侧重从“君—官—民”政治结构的角度,观察“农战”政策推行与秦政发展的互动关系。

需要指出,“君—官—民”政治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发展、社会秩序的变迁,关系密切。政治体制层面,它是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社会秩序层面,它又是从封建体制到郡县体制转变的结果。这里着重从政治文化层面思考,主要将“君—官—民”政治结构作为坐标参考,以更好地观察商鞅法治理念、“农战”政策实践及帝国转向等问题,望能较既往更精细地进行阶段与结构分析。分层具体包括君—官、君—民、官—官、官—民等层面;各层分类,官包括宗室贵戚、公卿大臣、士大夫、官人百吏等;民包括农、工、商、儒、言说者、侠、处士等。


二 商鞅“农战”政策肇创与“君—民”联结


商鞅于孝公三年(前359)进说秦君,六年(前356)被任为左庶长,开始变法,至二十四年(前338)去世。变法前后推行了十八年。以孝公十二年(前350)迁都咸阳为界,变法分作两次。《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记第一次变法,举措居前者为:

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商鞅在此前制度基础上行什伍连坐之制,全面加强对民众管控。以往探讨秦地方行政的闾里什伍之制,多追溯至此,大体依县、乡、里顺序依次考述。然而,秦县制的全面推行与县、乡关系的确立,却发生在第二次变法时期:

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7

向被忽视的问题浮现出来:秦并非在循序实行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后,才开展对民众的控制,而是远在制度规划之前的变法伊始,即行什伍连坐之制。这主要依靠将军事管理移至民政。不仅什伍组织来自军事系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匿奸者”与“斩敌首”“降敌”赏罚相当,亦显系以军法控御。而举措着意所在与实际凸显的,乃是“君—民”层面。

本传复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农战”不仅要求民众“僇力本业”,以务“耕织”,即固着于农,而且对“怠而贫者”,严加论处。君主实行“农战”所关心的,是政策可带来的最终收益。“农”对应赋税,“战”对应兵役及徭役。“农战”是君主为使民众提供最大限度赋役而做出的政策设计。赋、役各自在供给上均需相当的时间成本,而“农战”注重“内(农)—外(战)”间的充分结合,从而使“赋—役”呈现最大的供应效能。处当时国际环境之下,这是秦国家体制“战国模式”构建思路的重要组成。

“农战”不仅注意“内(农)—外(战)”结合,还以“赏罚”(“刑赏”)为实现手段。相较于齐国偏重雇佣性质的技击、魏国偏重募选性质的武卒,秦国以普遍征兵性质的锐士为重,在严行赏罚之下,“最为众强长久”8。成篇稍早的《商君书·农战》云“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去强》更提到“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靳令》又云“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9。“武”“粟”与“爵”“任”,分别实现了对应。“农战”与“官爵”之“赏”,逐步建立起系统性联系:


关联背后,再次突出“君—官—民”结构中的“君—民”层面。“赏罚”之柄在君,“农战”更多体现的是秦君与民众的联系。《商君书·农战》“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主待农战而尊”,“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信可以守战也……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算地》“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壹言》“故民之喜农而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10。“官爵”“名利之柄”“操”之在“主”。“农战”政策下,民众“为上忘生而战”“亲上死制”,以实现“尊主安国”。章太炎云:“人主独贵者,其政平,不独贵,则阶级起。唐、宋虽理,法度不如汉、明平也。”而“古先民平其政者,莫遂于秦”,“夫贵擅于一人,故百姓病之者寡”11。

吴起、商鞅同为卫人,先后入魏,前者稍早曾在楚国变法,二人经历有近似一面。有趣的是,太史公曰“吴起……以刻暴少恩亡其躯”12,又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商君之少恩矣”13,一作“刻暴少恩”,一作“刻薄”“少恩”,性格也相似。《史记》记吴起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禁朋党以励百姓,定楚国之政,兵震天下,威服诸侯”14。《韩非子·和氏》提到吴起建议楚王“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15。吴起变法虽与商鞅相近,16然细按引据,所行更偏重“农战”之“战”,以“抚养战斗之士”“精耕战之士”“奉选练之士”为依归。郭沫若有关吴起变法意在争取“人民”的议论,17今观仍多有胜义。强调“君—民”关系的“农战”政策,在更广阔层面建立起新的国家秩序。


三 《商君书》所见秦民群体划分与“农战之民”的出现


“农战”政策下的秦“民”,主要指勤勉而为的农战之民。实际上,当时秦国主政者对民众从事“农战”之苦,多予承认。《商君书·徕民》“如此而(三晋——引者注)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秦之所以强者,其民务苦而复爵重也”,“为苦民而强兵者”,《外内》“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古时民众为维持生计、谋求收益,条件允许下,自会考虑改变所从之业,农人亦不例外。《商君书·农战》“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求官爵;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18。战国世风之下,劳作辛苦而赢利有限的农人为生存所需,改换生计,或“务学《诗》、《书》”,或“事商贾”“为技艺”,应是自然而普遍的现象。19

依所务之业,《商君书》将民众划分为多个群体。农人称“农”“农民”“农战之民”“农战之士”,特点是“朴”“安居而恶出”。与农人相对,为“游食者”“浮学事淫之民”、“巧言虚道”之“劳民”20,特点是“言”“淫”“游食”“浮”。后类若细分包括“《诗》《书》辩慧者”(“《诗》《书》谈说之士”)、“技艺之士”“商贾之士”及“处士”“勇士”等。21

《商君书·农战》提到“《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相关又见《去强》《说民》《靳令》22,叙说互有出入。郑良树拟称为“国害”,将“《诗》《书》礼乐仁孝弟”归为儒家,“辩”“辩慧”归为纵横家,“非兵”“羞战”划入墨家。高亨以“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都是儒家的教育德目”。侯外庐以“所谓文学之士,即指出言谈不劳动而取得富贵的人”。刘泽华将“文士”分为“文学之士”“辩士”“游士”“游宦之士”等。23今按“辩”本有聪颖、敏慧义。24“辩慧”“辩知”亦有聪明、机敏义。25“辩”“辩慧”“辩知”进而有善言辞、长于论辩义,26且多属正面评价。故相关以“文学”“言语”为特征,主要指儒士,进而指以儒为代表的诸士,以与“法术之士”相对。随着时代发展,言谈之士颇为活跃,“五蠹”有“言古(谈)者”,“为设诈称,借于外力,以成其私而遗社稷之力”27。此类始与纵横家相近。

“游宦者”,又作“游宦之民”“游宦之士”。“五蠹”有“患御者,积于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28。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摘录《游士律》,整理者注:“游士,专门从事游说的人”,引《商君书·农战》“言谈游士事君”、《算地》“诗书游说之士”以证。29需要指出,整理小组引文有误。“诗书游说之士”当作“诗书谈说之士”。《算地》篇下文重出,简作“谈说之士”30。《游士律》之“游士”,与“游宦者”接近,为外来无固定户籍者。

“技艺之士”,又作“技艺之民”“为技艺者”“技巧之人”。“商贾之士”又作“商贾”“商民”。商鞅及其学派反对弃农从商,但也承认农、商各有功用。《韩非子·五蠹》对商工危害扩大化之,突出他们与农人的利益矛盾。秦重视对国有资源掌控与官府手工业管理,“技艺之士”“商贾之士”或偏重指个体经营群体。“处士”,赵良建议“劝秦王显岩穴之士”,“商君弗 从”31。“勇士”,《韩非子·六反》提到“行剑攻杀,暴慠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32,即“儒侠”之“侠”,“以武犯禁”。

士农工商,各有分业。然商鞅从国家利益出发,欲抟民于“农战”而已。蔡泽言“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阵之事”33。《商君书·垦令》还提到“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34。后一材料,少人留意,今特予举之。这实际反映国家意志对民众需求的一种强力压制,君主帮助民众做出选择。商鞅“农战”政策下的“君—民”联结及“农战之士”的出现,亦是国家着力塑造的结果。


四 惠文王以降“农战”政策的调适及 “资人臣”“徕民”问题


《商君列传》记第一次变法,于“举以为收孥”下,最后提到“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介绍完与民众有关举措后,始涉及对宗室、大臣、官吏群体的交代。整体顺序呈现先“民”后“官”。相关群体由此均被纳入“农战”之中,没有例外。

变法举措,多为后世秦君所循。不过,“宗室多怨鞅”,孝公过世不久,商鞅即被告以谋反,而遭车裂之诛。此后“农战”政策推行,是否一仍其旧呢?学界以往很少从动态角度进行思考,而多沿袭成说。35揆 之当时政治情势,问题似非如此简单。本纪“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列传作“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均提到太子犯法事,“自于贵戚”或作“自上犯之”。太子即为贵戚的总代表。变法遭遇各势力阻挠时,太子集团最有能力向商鞅发起挑战。而集团领军人物是太子傅公子虔。公子虔本人又是秦公子,具有“宗室+大臣”身份特征。待惠文王即位,诬鞅谋反而率先发动攻击者,恰是公子虔的党羽势力:“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列传最后称“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 家”36,相关反攻,是得到惠文王支持的。37

新君即位,原太子集团公子虔等人已获胜利。秦政此后应有所变化,秦策亦应有所调整。被压制之宗室大臣势力,有了恢复与发展。《过秦论》虽言“延及孝文王、庄襄王,享国日浅,国家无事”,然本纪对二君即位的有限记录,仍透露出较孝公执政时有所不同的信息:

孝文王元年(前250),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

庄襄王元年(前249),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

“赦罪人”即“大赦罪人”,“褒厚亲戚”与“施德厚骨肉”相对,“驰苑囿”与“布惠于民”有关。首末所言均偏重民,中间特别提到“先王功臣”“骨肉”“亲戚”两类群体。将此与孝公“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的举措对照,38反映惠文王、庄襄王对宗室大臣的重视与依靠。这是对商鞅“君—官—民”政治结构的重要调适。39战国末期,郑国为韩入间作渠疲秦,后被发觉,《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称“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请一切逐客”40。

伴随相关势力重振,“农战”政策遭遇新的状况。问题之一是权臣窃夺胜果。《韩非子·初见秦》云“是故秦战未尝不剋,攻未尝不取,所当未尝不破,开地数千里,此其大功也。然而兵甲顿,士民病,蓄积索,田畴荒,囷仓虚,四邻诸侯不服,霸王之名不成,此无异故,其谋臣皆不尽其忠也”41。后文具体列举了四次“失霸王之道”42。面临重大决策时,秦“臣”未以国家利益为重。《韩非子·定法》又云“公孙鞅之治秦也……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43。相关战果被张仪、甘茂、穰侯、应侯等“人臣”窃取,成为经营私利的资本,帝业由此被一再推迟。解决之道,在重“法”之外,亦当重“术”“以知奸”,以“术”控御大臣。从孝公、惠文王至孝文王、庄襄王,秦对待宗室大臣,经历了普遍压制、逐步纳入“君—民”秩序,到恢复倚重、承认地位作用,再至考虑以“术”加强控驭的过程。

战国后期,随着秦领土扩张,关中秦民不断以“赦罪人迁之”“募徙”“赐爵”等方式,向“新地”迁移,影响秦国故地农业生产,进而冲击农、战平衡关系。如何调动民众而不影响农、战关系?“徕民”之策,由是而出:“今秦之地……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彼土狭而民众……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今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作本……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44杜佑认为“徕民”施行于商鞅时期,45近代已被质疑,认为相关成篇在昭襄王晚期。46惠文王至昭襄王中期,秦东进中曾行“取其地而出其人”。至昭襄王晚期,秦作战大量杀伤敌人,“毋独攻其地,而攻其人也”47。这也导致秦民伤亡与农业荒废:“秦所亡民者几何?民客之兵,不得事本者几何?”欲实现“能夺其民”,又冀望“民无一日之徭,官无数钱之费,其弱晋强秦,有过三战之胜”,“徕民”之策恐是在此背景下出现的。而三晋在官制、法制上与秦更为接近,且地狭民众,应有相当数量人口流入关中。本纪记“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48。舍人群体在秦人外包括各国人士,这里却以“秦人”“晋人”为别。学者指出,“‘徕民’政策是在秦统一战争中提出并得到实施”,而“‘出其人’、‘归其人’史例后来不再出现,或许体现了‘徕民’政策的逐步成功”49。


五 吕不韦、《吕氏春秋》与“农战”政策波动


吕不韦执政是商鞅“农战”政策面临最大调整的阶段。《战国策·秦五》载甘罗与张唐对话“应侯之用秦也,孰与文信侯专?”“应侯不如文信侯专。”50而吕不韦不仅“封十万户”,还谋求“攻赵以广河间”51。秦兵器题铭并出现:

三年相邦吕不韦造。上郡叚(假)守定,高工龠丞甲(申)工□(正)徒淫(背)

七年相邦不韦造,叁川左工丞、工

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宣,东工守文,丞武,工极。成都(正)蜀东工(背)52

秦郡兵器向为郡守监造,唯吕不韦以相邦执政时,诸郡兵器题吕不韦监造。稍后崛起的嫪毐更被“封为长信侯。予之山阳地,令毐居之。宫室车马衣服苑囿驰猎恣毐。事无小大皆决于毐。又以河西太原郡更为毐 国”53。故 “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在秦王政初年呈加剧之势。“游宦之民”是与农战之民对称的群体。《韩非子·和氏》“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 阵”54,又 将“浮萌”“游士”与农战者相对。对于投寄私门而求官避役者,秦国一向反对,吕不韦却在秦地聚集了罕有的舍人群体。“一字千金”之典,后人习引高诱《吕氏春秋 序》55,《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实作“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56,显示出对所聚人才的自信自得。这与“农战”政策的理念,同样背离。

吕不韦执政时期,帝业前景较为光明,政策探索提上日程。本传“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57,高诱称“不韦乃集儒书,使著其所闻”58。“儒书”一语,显有讹误。《意林》注“吕不韦,始皇时相国,乃集儒士为”,《北堂书钞》引《吕氏春秋序》“吕不韦为相国,乃集儒士为”,《太平御览》引《吕氏春秋》“吕不韦为秦相国,集诸儒,使著其所闻”,《礼记·月令》孔疏“按吕不韦集诸儒士,著为”59,参与群体以儒士为多。徐复观称《吕氏春秋》“独没有采用法家思想”,“因含有反对秦国当时所行法家之治的深刻意味,故一字不提法家”,“独无一言援引当时盛行的法家之言”60,所说或嫌绝对。《汉书》卷三〇《艺文志》明言“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61。《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先识览·正名》及《审分览》八篇均吸收了法家“法”“术”“势”三派中的一些学说。当如《艺文志》置“兼儒、墨”于“合名、法”之上,《吕览》全书强调德治为主、赏罚为辅的政治方针。因是之故,清人陈澧言诸子书中,“《吕氏春秋》多采古儒家之说,故可取者最多”62。吕不韦主政为统一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呈现出新问题:大臣势力膨胀突出,“君—官”关系失衡;富商身份参政;招聚游士,壮大私门;提倡儒学,反对法术。秦王政亲政,粉碎嫪毐政变,褫夺不韦相权,“农战”政策于波动后复摇摆向前。


六 “事皆决于法”与“外攘四夷”: 始皇帝前后期政治的两次转向


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秦并六国。“农战”政策肇创后不断推行,至此完成了政治目标。帝国建立后,“农战”政策开始转向。按商鞅变法后,法家思想的推行在秦国一以贯之,区别主要在执行的程度差异。而“法”与“术”也是一以贯之的,差别主要在不同阶段的侧重程度。相对《吕氏春秋》提出的政治思路,始皇帝在作制垂范上,也面临与当年商鞅类似的形势。他对商鞅重“法”的一面,尤为重视。《史记》本纪所叙,无论“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还是“急法,久者不赦”,均较为切合商鞅的思想主张。李斯言“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会稽刻石称“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始皇帝执政,呈现以“法”为主、为重的特征。

始皇帝统治前期与后期的政治规划,是存在差别的。前期注重守成,后期继续开边。具体而言:二十六年至三十二年(前215)碣石刻石为始皇帝前期,三十二年北击匈奴至三十七年(前210)为始皇帝后期。汉武帝与之有类似处。武帝北击匈奴,征伐四夷,并于元封年间举行封禅,宣告了汉家政治的成功盛德。在此之后,刘彻也面临转入“守文”还是继续征伐、控制“西北外国”的选择。63他本人曾一度倾向“守文”,随后坚持用兵,晚岁有所中止。至昭宣世,相关进取之业获得承继,并有发展。

始皇帝前期对“农战”政策有所调整。帝国依然以农为重。琅邪刻石云“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64。李斯议行焚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还将“农”“工”等百姓与“士”并举谈论。随着战争结束,始皇帝明确对和平的守护,不再征伐。除坚持郡制,不立诸侯,二十八年(前219)琅邪刻石、二十九年(前218)东观刻石还提到“黔首安宁,不用兵革。六亲相保,终无寇贼”,“阐并天下,甾害绝息,永偃戎兵”65。始皇帝对大臣利益仍多考虑。李斯狱中上书,秦在统一前夕“尊功臣,盛其爵禄”,统一后仍然“尊大臣,盛其爵位,以固其亲”66。赵高议诛大臣,言“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67。章太炎谓“世以秦皇为严,而不妄诛一吏也”68。始皇帝前期最后一次出巡,“刻碣石门”曰“地势既定,黎庶无徭,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69;李斯狱中上书“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赵正书》作“(缓)刑罚而薄赋敛,以见主之德,众其惠,故万民戴主,至死不忘者”(三六、三七)70。这些表述以往常被忽略,对于理解帝国初期的“君—官”“君—民”关系,或有帮助。

始皇三十二年,统治转向后期,帝国进入“外攘四夷”71阶段。蒙恬率30万大军北击匈奴,略取河南地。次年,在南边原驻军基础上,“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与之同时,“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此后,適戍南北边与构筑工事仍在持续:“三十四年,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三十五年(前212),“益发谪徙边”;三十六年(前211),“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72。相关调发,成为始皇帝后期统治的常态。秦此阶段拓边的显著特点,惜既往似多未予揭示,那就是:南北并重,同步开展。而直道、阿房等大型工程营作,始自始皇三十五年,73同属统治后期。集中京师的隐官徒刑达70余万,北伐匈奴以30万计,长驻南边以50万计,加之適戍、募徙的民众,总规模当在150万以上。此较秦统一前夕战略决战时所动员民众规模还要略高。加之帝国幅员广阔,供输成本远超先前,赋敛调发愈加繁重,74农业及民生受到严重影响。始皇帝后期唯一一次东巡,刻石会稽,偃武兴文、黔首安居的宣言,已不再出现。“外攘四夷”,实际将已转向和平建设的“农战”政策重新推入战国。不过,昔日“农—战”间的充分结合,这时却无法实现。战国时期,秦与六国攻战,既可获取土地财富,以奖赐军功,又可吸引六国民众入秦,提供农作方面的补充。然此种做法在帝国对匈奴、南越用兵时,均遇困境。无论攻战所获资源,还是招揽外族入秦,皆无法实现原有“农战”政策的平衡与调节。“农战”之“战”,不逊往昔,而无民可徕;“农战”之“农”,赋役日重,而民入山林。曾经的“君—民”联结,开始面临严峻局面。


七 始皇事业的继续:二世“更始”诏书与“用法益刻深”


始皇三十七年,胡亥袭位为二世皇帝。益阳兔子山简《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云:

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事)及箸(书)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以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故罪,令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正)吏、黔首其具行事,毋以繇(徭)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背)(J9③1)75

“朕奉遗诏”及“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表达即位合法性。“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体现承续旧统的一面。“以元年与黔首更始”,开始强调除旧布新。诏书未如惠文王以来强调对宗室贵戚、先王功臣的优抚。“毋以繇(徭)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与“吏、黔首其具行事”之“黔首”“吏”对应,显示关注对象的重心所在。

二世统治为时虽短,但据政治思想变动,也可分期。前期为二世元年(前209)至二年(前208)冬陈胜攻秦失败,吴广被杀。后期自李斯献“督责之术”至三年(前207)胡亥遇害。前期政策导致关东反秦战争爆发。后期政策变化又瓦解了关中故秦之地的统治基础,帝国最终覆灭。

胡亥袭位之初,遵奉始皇帝重“法”路线,并以更严酷的方式施行,引发“君—官—民”秩序危机。赵高始为胡亥谋划,曾特别提出:

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愿陛下遂从时毋疑,即群臣不及谋。明主收举余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76

重“力”思想见《韩非子》77,但阐说更集中者,乃是《商君书》。《去强》“国好力,日以难攻;国好言,日以易攻”,“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举力以成勇战,战以成知谋”;《算地》“故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弱民》“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治省国治,言息兵强”;《慎法》“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78。赵高“遂从时毋疑,即群臣不及谋”语,可与《商君书·更法》“疑行无(成)[名]。疑事无功”,“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对照。至于“明主收举余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亦非无源之水。《去强》有“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说民》“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三官无虱。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79。所言偏于法家之重“法”一派。

二世即位后,与赵高合谋,大肆诛杀宗室、大臣,严重摧折“君—官”联结。“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80“行诛”延及“近官三郎”,就“吏”“宦”职类而言,迫害呈现扩大化。下文云“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于是群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乃更为法律”,与《赵正书》三次言及“燔其律令”(一八、四〇、四四)可相参证。“行诛”以更定的律令为法理依凭,可知仍主要依靠“法”而非“术”来实施行动。前论始皇帝后期改行“外攘四夷”,严重冲击“君—民”联结。二世甫登帝位,本是改作良机,但他继续“外攘四夷”路线,竭力谋求最大限度的“赋—役”供应,只会将“君—民”联结推向崩溃。陈胜首义,山东民众“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伴随章邯成功反击,周章、吴广等接连被杀,秦兵东抵荧阳,二世统治转入后期。


八 以“术”辅“法”:二世后期的政治特征与帝国覆亡


二世后期,形势渐归战国末叶,似有利于原“农战”政策发挥效能。但二世除极致推行重“法”举措外,又注重并不适宜的“术”的内容,削弱了统治基础,反致速亡。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赵高说二世曰”,同书卷八七《李斯列传》所叙略详:

初,赵高为郎中令,所杀及报私怨众多,恐大臣入朝奏事毁恶之,乃说二世曰:“天子所以贵者,但以闻声,群臣莫得见其面,故号曰‘朕’。且陛下富于春秋,未必尽通诸事,今坐朝廷,谴举有不当者,则见短于大臣,非所以示神明于天下也。且陛下深拱禁中,与臣及侍中习法者待事,事来有以揆之。如此则大臣不敢奏疑事,天下称圣主矣。”二世用其计,乃不坐朝廷见大臣,居禁中。赵高常侍中用事,事皆决于赵高。81

《通鉴》系李斯上书进“督责之术”于二世二年冬十一月;此赵高说二世事系于二世二年八月下,秦以十月为岁首,晚于前者。相关排序显受《李斯列传》影响。然《史记》本传较《通鉴》,“赵高为郎中令”前有“初”字,属追记。本传赵高事前交代“李斯数欲请间谏,二世不许”,与赵高事后李斯言“吾欲言之久矣。今时上不坐朝廷,上居深宫,吾有所言者,不可传也,欲见无间”;及赵高事前“李斯子由为三川守,群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与赵高事后言二世“丞相长男李由为三川守……过三川,城守弗肯击”,“二世以为然。欲案丞相,恐其不审,乃使人案验三川守与盗通状。李斯闻之”,前后恐皆一事。后者复作交代,正因中间插入对赵高事的追叙。追叙紧接于督责之术后,相关发生似应在前。而《通鉴》“二年八月”的系年,应来自对《秦本纪》所载形成的判断。本纪记“赵高说二世曰”在“二年冬”后,紧接于“章邯乃北渡河,击赵王歇等于钜鹿”下,冯去疾、李斯、冯劫下狱前。然细按文意,前述主要与后面大臣下狱连叙,二者时间也基本衔接。中间出现赵高进言,同样旨在提示背景,且赵高进言后二世责问大臣称引韩子语,亦见于本传李斯上督责之术前。本纪“赵高说二世曰”下紧接言“盗贼益多,而关中卒发东击盗者无已”。“盗贼益多”可对应周文兵败后,“当此之时,诸将之徇地者,不可胜数”82;“发”“关中卒”而非“骊山徒、人奴产子生”,对应本纪“遂杀章曹阳。二世益遣长史司马欣、董翳佐章邯击盗”,故赵高事当在十一月稍早。本纪又记“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与群臣谋曰……乃大赦天下”,赵高说二世深居禁中,又不当早过此时。综上,《通鉴》所述或应系于二世二年冬十月至十一月为宜。赵高进言在前,李斯书对稍后。

赵高进言,建议二世“深拱禁中”,“不坐朝廷见大臣”,较此前呈现新特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引申子曰“上明见,人备之;其不明见,人惑之。其知见,人惑之;不知见,人匿之。其无欲见,人司之;其有欲见,人饵之。故曰:吾无从知之,惟无为可以规之”,复引申子曰“慎而言也,人且知女;慎而行也,人且随女。而有知见也,人且匿女;而无知见也,人且意女。女有知也,人且臧女;女无知也,人且行女。故曰:惟无为可以规之”83。清人陈澧云“申不害之术,于此可见其略矣。其所谓无为者,本于老子,因而欲使人主自专自秘,臣下莫得窥其旨”,推言“赵高说秦二世,所谓‘天子称朕,固不闻声’,秦之亡,由此术也”84。

稍后,李斯为求自保,复上督责之术。85中华本《史记》李斯本传今分四段。首段开篇提出“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强调以君制臣,希以满足二世“穷乐之极”的诉求。第二段首引申子语,复及“督责”,提出“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既响应胡亥对韩非的称述,又交代与商鞅重“法”有别的思想资源。“以身徇百姓”“以身徇天下者也”被明确反对,视作“黔首之役”,“可谓大缪矣”。“能督责”更重视“官—民”层面的统治意义。第三段分成两小段。首小段先引韩非语,复引商鞅法,表明重“法”思想,紧接指出重“术”“能深督”,方可实现重“法”。次小段设喻指出重“术”“能独断而审督责”,可实现重“法”;“术”“法”得行,才能最终实现重“势”。王叔岷案“《韩子·外储说右上》引《申子》曰:‘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第四段“塞聪揜明,内独视听”,王叔岷案“《韩子·外储说右上》引《申子》曰:‘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86。君主应坚持重“术”,辅以重“法”,从而实现“势”的目标。“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中,“臣”即“群臣”,“天下”或指“百姓”。相对首段偏重“君—官”,第二段偏重“官—民”,此段叙述了“君—官—民”整体结构。李斯将“督责之术”视作“帝道”核心,申、韩“君臣之术”的精髓。

本传紧接提到施用情形:“书奏,二世悦。于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87按申不害、韩非所言之“术”,偏重“君—官”层面。这里“督责”运用,在“君—官”之外,也触及“官—民”。“官—民”关系破裂背后,实将“君—民”联结推向崩溃。此“君—民”之“民”,主要对应关中秦民,本为帝国最坚定的支持者。待行“督责之术”,《通鉴》卷八《秦纪三》“二世皇帝二年”条作:“秦民益骇惧思乱。”88

吕思勉对汉记秦史多有怀疑,89以“《李斯列传》所载赵高之谋,二世之诏,李斯之书,皆非当时实录也”,“此篇为伪造文件之例”90。不过,在没有史料依据下,否定《史记》记载,似应审慎。91阎步克分析认为“即令其中有汉人的有意增益,但大致上仍可反映秦政的倾向性”92。西方学界既往对《史记》“窜改增添部分”多有审查,然未及此条;在探讨“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时,还多次论及李斯“行督责之术”93。

柳宗元《封建论》所载“失在于政,不在于制,秦事然也”94,本就唐代封建诸侯而发,后人推而广之。从“政”“制”两分视角看,无论玉门花海遗诏、《盐铁论·非鞅》,还是章太炎《秦政记》,都在强调秦“失在于政,不在于制”。就商鞅“农战”政策推行与秦政兴衰而言,简单以秦制无咎,乃二世治政之罪,又失之片面。制度由人而创,为人服务,虽具巨大惯性,但因受到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相关政治的巨大影响,发展中时时呈现摆动。由战国进入帝国,原有政策又面临重新规划的历史机遇。从“制”的角度观照,二世政治上的严重失措,直接导致了帝国崩溃。然从“政”的角度观照,“农战”政策转向未能在始皇帝统治后期顺利完成,面临实际险境下,又未明确继任集团的政治路线与政策转变方向,“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的目标,恐难实现。


注释


1罗根泽:《商君书探源》,《古史辨》,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95—306页;麦孟华:《商鞅评传》,国学整理社:《诸子集成》5,上海,世界书局,1935年;陈启天:《商鞅评传》,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容肇祖:《商君书考证》,《燕京学报》第21期,1937年;蒙文通:《秦之社会》,《史学季刊》第1卷第1期,1940年;齐思和:《商鞅变法考》,《燕京学报》第33期,1947年;杨宽:《商鞅变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杨宽:《战国史》第5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1—212页;冉昭德:《试论商鞅变法的性质》,《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高亨:《商鞅与商君书的批判》,《山东大学学报》1959年第3期;高亨:《商鞅与商君书略论》,《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0页;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郑良树:《商鞅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王晓波:《商君与〈商君书〉的思想分析》,《大陆杂志》第49卷第1期,1974年;林剑鸣:《试论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西北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斯维至:《商鞅变法及其有关问题》,唐嘉弘主编:《先秦史研究》,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7—18页;李清和:《论商鞅变法》,《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1卷《先秦政治思想史》第5章第5节,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4—161页;车新亭:《试说卫鞅“强国之法”中的爵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1990年;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4章,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6—288页;张林祥:《〈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仝卫敏:《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3年。日本学界研究参见[日]东晋次撰,夏日新译《秦汉帝国论》,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专论》,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340—343、350—351页;[日]好並隆司《秦漢帝国史研究》第1篇第3章,东京,未来社,1978年,第79—122页;[日]吉本道雅《商君変法研究序説》,《史林》83-4,2000年。欧美学界评述及研究参见[英]崔瑞德、[英]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章(卜德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48—55、109页。

2(3)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一)》,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113页。

3(4)《史记》卷五《秦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03页。

4(5)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1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9、21页;张金光:《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官社经济体制模式研究》“自序”,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5、7、489页;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传统社会与思想特点考察》第1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3、15页;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3卷《王权主义与思想和社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增订本)前编,北京,三联书店,2012年,第10页;雷戈:《秦汉之际的政治思想与皇权主义》“绪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3 页。

5(6)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3篇,第39页。

6(7)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2章,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07—108页;《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序言、第1章,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2—3、25—32页;《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1、12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24—25、439—468页。

7(8)《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29—2230、2232页。

8(9)《荀子·议兵》,梁启雄:《荀子简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93—195页。

9(10)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1、32、50、103页;《韩非子·饬令》,[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72页。

10(11)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1、33、35、37、64—65、81页。

11(12)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全集·太炎文录初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4—65页。

12(13)《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第2169页。

13(14)《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7页。《战国策·秦一》言“刻深寡恩”,《战国策》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5页。

14(15)《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第2168、2423页。

15(16)[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96—97页。

16(17)钱穆:《商鞅考》,《先秦诸子系年》,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第237页;郭沫若:《青铜时代》之《述吴起》,《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26页。

17(18)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第321—322页。

18(19)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17、120、165、167、32、33、37页。

19(20)“变业”之外,民众为逃避国家赋役,“附讬”私门现象也不断增长。参见《韩非子·诡使》《五蠹》,[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卷一九,第412、455、456页。

20(21)高亨云:“此文之劳民即佻民、恌民、窕民矣。”高亨:《商君书新笺·农战》,《商君书注译》,第218页。

21(22)《商君书·算地》,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5、66页。

22(23)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5—36、45、52、106—107页。

23(24)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第232—235页;郑良树:《商鞅评传》,第267—273页;高亨:《商鞅与商君书略论》,第18页;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下篇第17章,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635—636页;刘泽华:《先秦士人与社会》,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8页。

24(25)《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360、2549页。

25(26)《荀子·性恶》,梁启雄:《荀子简释》,第337页。梁启雄按:“辩,慧也。”

26(27)[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45、456、459页;《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10页。

27(28)[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56页。

28(29)[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卷一九,第471、456页。

29(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80页。

30(31)高亨:《商君书注译》,第66页;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6—47页。

31(32)《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5页。《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李疵语赵主父:“夫好显岩穴之士而朝之,则战士怠于行阵者;上尊学者,下士居朝,则农夫惰于田。战士怠于行阵者,则兵弱也;农夫惰于田者,则国贫也。”[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一,第281页。

32(33)[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八,第415页。

33(34)《史记》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第2422页。

34(3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5页。

35(36)《韩非子·定法》:“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398页。

36(37)参见《史记》卷五《秦本纪》、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05、2231、2234—2235、2236、2237页。

37(38)《战国策·秦一》“且夫商君,固大王仇讐也,愿大王图之”。《战国策》卷三,第77页。

38(39)参见《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19、202页。又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引《秦记》,第290页。

39(40)前人唯缪钺注意其中“庄襄王元年”一则材料,解释为“此种儒家色彩之政治设施,盖出于不韦之意”。缪钺:《〈吕氏春秋〉撰著考》,《读史存稿》(增订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9页。

40(41)《史记》,第2541页。逐客令固然与吕不韦免相一事关系密切,然上述表述仍可注意。

41(42)[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第4页。此篇作者,容肇祖、刘汝霖、钱穆倾向蔡泽或蔡泽之徒,郭沫若倾向吕不韦,高亨、陈奇猷、蒋重跃仍倾向韩非本人。

42(43)[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第5—10页。

43(44)[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398—399页。

44(45)《商君书·徕民》,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17—121页。

45(46)《通典》卷一《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页。

46(47)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第147、149页。

47(48)《战国策·秦三》,《战国策》卷三,第200页;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22页。

48(4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1页。

49(50)王子今:《秦兼并战争中的“出其人”政策——上古移民史的特例》,《秦汉交通史新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5页。

50(51)《战国策》卷七,第283页。又见《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第2319页。

51(52)参见《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09、2513页;《战国策》卷七,第282—285页;《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第2319—2320页。

52(53)王辉、王伟:《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西安,三秦出版社,2014年,第116页;山东农夫山房孙永行先生藏品;黄家祥:《四川青川县出土九年吕不韦戈考》,《文物》1992年第11期。

53(5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7页。

54(55)[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四,第96页。

55(56)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页。

56(57)《史记》,第2510页。

57(58)《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10页。

58(59)[汉]高诱:《吕氏春秋序》,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2页。

59(60)王天海、王韧:《意林校释》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247页;《北堂书钞》卷九九,北京,学苑出版社影印本,1998年,第378页;《太平御览》卷六〇二《文部一八·著书下》,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709页;《礼记正义》卷一四,[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1352页。

60(61)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一)》,第117页;《两汉思想史(二)》,第2、50页。

61(62)《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42页。

62(63)[清]陈澧著,钟旭元、魏达纯校点:《东塾读书记》卷一二《诸子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52页。后人郭沫若、缪钺、杨宽、张双棣等也多有分析,不具举。

63(64)《史记》卷一二三《大宛列传》:“天子既闻大宛及大夏、安息之属皆大国……其北有大月氏、康居之属……且诚得而以义属之,则广地万里,重九译,致殊俗,威德遍于四海。”第3166页。

64(6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可参顾颉刚《顾颉刚读书笔记》卷八《汤山小记》“秦刻石重视农业生产”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62—363页。

65(6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5页。

66(67)《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又见北大藏汉简《赵正书》,作“尊大臣,盈其爵禄”(一一、三一),“尊大臣,盈其爵禄,以固其身者”(三四)。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90、192页。

67(6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8页。

68(69)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全集·太炎文录初编》,第65页。

69(70)《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2页。

70(71)《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2页。

71(7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天下已定,外攘四夷以安边竟。”第271页。同卷又作“外抚四夷”,第269页。前种表述又见《史记》卷二七《天官书》、卷八七《李斯列传》,第1346、2547页;《汉书》卷二六《天文志》、卷六三《武五子传》,第1301、2771页。

72(73)参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3、258—259页。

73(74)《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系“为阿房宫”于始皇二十八年,第757页。然《通鉴》等多以本纪为是。辨析参见[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九,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52页。

74(75)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第8章,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1—209页。

75(76)陈伟:《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第14章,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56—362页。

76(7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8页。

77(78)[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475、445页。

78(79)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5、49、57、68、160、182页。相关又见《商君书·说民》《靳令》等篇。

79(80)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4、17、46、56页。

80(8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8页。

81(82)《史记》,第271、2558页。《索隐》“一作‘固闻声’。言天子常处禁中,臣下属望,才有兆朕,闻其声耳,不见其形矣”。王念孙赞同此说。见[清]王念孙撰,徐炜君等点校《读书杂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94页。

82(83)《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6页。

83(84)[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三,第317—318页。“其不明见,人惑之”下,王先慎曰:“‘惑’字失韵,疑误。”

84(85)[清]陈澧著,钟旭元、魏达纯校点:《东塾读书记》卷一二《诸子书》,第235页。

85(86)《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4—2557页。

86(87)参见王叔岷《史记斠证》,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639、2640页。

87(88)《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7页。

88(89)《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67页。

89(90)《秦汉史》第2章“秦代事迹”,以为“皆失实”,“未可概据为信史也”,“亦不审之谈也”,“盖后人所附会,非当时语事如是也”,“必非其实也”。吕思勉:《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3、17、20页。

90(91)吕思勉:《秦汉史》第2章,第22页;《吕著史学与史籍》,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2页。安子毓、王绍东:《李斯“督责之书”系伪作辨》,《史学月刊》2013年第7期。

91(92)吕氏质疑,并不限于《史记》。否定《淮南子·人间》记秦人南征百越事时,还兼及《汉书·严助传》引淮南王书、严安上书、《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伍被谏王之辞。辨析见辛德勇《王翦南征百越战事钩沉》,《旧史舆地文录》,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93—94页。

92(93)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6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43—244页。

93(94)[英]崔瑞德、[英]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章,第112—116、90、93、99—100页。

94(95)《柳宗元集》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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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史研究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2020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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