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玲 魏箭箭:从“伴工互助”到“土地入股”:上海市郊农村互助组的兴起与转变(1951—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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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市郊农村   伴工互助   记工评分   土地入股  

葛玲魏箭箭  

摘    要:

1951年的上海郊区土地改革,没有改变市郊农村半工半农的社会形态。受此影响,伴工互助组成为市郊农村互助合作初期的主要形式。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部分互助组组长为了避免在记工评分、农活安排方面出现的混乱或矛盾,兼业农户为了避免雇工带来的剥削风险,共同选择了“土地入股”的经营方式。这表明,土地入股内含一定的乡村自发性。不过,中央缩减互助合作发展计划和随后的政策调整,又使初期的土地入股经历了一个从消极到积极的定性之变。

关键词:市郊农村; 伴工互助; 记工评分; 土地入股;


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至高级社的阶段性发展过程。由于在中共中央看来,简单的劳动互助也是农民走向集体化道路的重要形式1,因此,学界的既往研究多视互助组为合作化的初级形式,少量研究注意到了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互助合作,不可能“长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2。在笔者看来,农村地区的互助组无法“长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原因之一是二者依存的所有制基础不同。在一般农村地区,1950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正因如此,中共中央认为,即便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还是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合作社3。那么,经1950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确立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市郊农村4互助组,其兴起和发展进程是否有别于一般农村?在其发展过程中是否遇到了与一般农村互助组相似的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

在华东地区,华东军政委员会认定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适用地区主要包括上海、南京、济南等21个城市的郊区。这些地区的共同特点是土地占有分散、租佃关系复杂、租额较轻、特殊土地多、土地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较高。这些特点在各城市郊区虽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以工商业发展程度较高的上海郊区最为典型5。既往研究成果,仅在济南市郊农村变迁的研究中,关注到了市郊农村的互助合作问题,但并未结合市郊农村的特点对互助合作发展的过程作深入分析6。有鉴于此,本文拟以上海市郊农村为例,通过梳理市郊农村互助组兴起与转变的历史进程,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半工半农:互助组兴起前的上海市郊农村

自近代开埠以来,上海在成长为全国发展最快都市的同时,也带动了近郊农村的发展。在城市化进程的带动下,上海市郊农村的农业种植结构和人口就业选择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并逐渐形成一种“靠城吃城,与城市经济互动发展的局面”7。及至1949年上海解放时,上海市郊农村已经成为全市蔬菜、牛奶等副食品以及花卉等园艺品的重要供应基地8。

与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动同步,市郊尤其是近郊农村人口的职业选择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比如,与蔬菜种植业兴起相伴随的是菜农队伍的迅速壮大。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不同,菜农因为在种植蔬菜的同时还要兼顾贩卖,因而具有农商结合的职业特征。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年在江湾乡的调查显示,“该乡纯农民为数很少,大部分都兼有其他职业,种菜兼菜贩者占多数”9。此外,城市发展对服务业人力的需求,也吸引着郊区人口向市区流动。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委员会1950年12月在四个村的典型调查显示,市郊尤其是近郊农村“从事或兼有其他职业者甚众”10,其中大部分人有不固定职业或从事副业生产,如小贩、车夫、工匠、各种手工业等。在靠近工厂的地区,也有不少农户家中会有一两个产业工人。如此情形也使郊区农村的纯农业人口比例大幅下降,如江湾区薛沈村,全村59户中纯粹依赖农业收入生活者仅有13户,全部依靠做工或是半工半农而以做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多达32户11。

不过,市郊农村人口非农化的职业选择倾向,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放弃了土地。江湾乡的调查显示,不少入城成为手工业者、小贩、人力车工人、码头工人的农民,仍然会耕种若干土地12。这样的职业选择也影响了郊区农村的租佃关系。如江湾乡地主的土地占有数量,就远少于一般农村13。与此相应的是,土改前上海市郊农村的地权结构较为分散,总出租土地中占比较大的是小土地出租14。在小土地出租者中,又有不少是农民因占有土地太少而将其出租,以便从事其他工作15。因此,相较于一般农村,土改前上海市郊的租佃关系虽然较为发达,但与一般农村以地主和富农为主要土地出租者的情形不同,半工半农的社会使不少进城寻找生路的农民成为土地出租的重要群体。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上海,上海市郊的吴淞、江湾、新市、大场、真如、新泾、龙华、杨思、洋泾和高桥等十区先后解放16。郊区解放后,中共上海市委先后成立了市委近郊工作部和市委郊区工作委员会,代表市委领导十个区委的工作17。同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又设立了市郊行政办事处,并设财政、民政、文教等部门18。至此,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郊区领导机构基本建立。1950年11月《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颁布后,中共上海市郊工委在组织干部学习后,即派出年初组建的土改实验工作队,分赴远郊的新泾区诸翟乡、龙华区的梅陇乡以及近郊江湾区的江湾镇和吴淞区淞北乡,进行土改工作试点19。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市郊农村土改中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再由乡农民协会连同国家所有的其他农业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这意味着土改结束后的市郊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0。最终,上海市郊土改中没收、征收的167582.85亩土地全部被收归国有,其中146656.52亩土地被分配给259894名无地少地的农民,人均得地0.56亩。同时,为了兼顾郊区农村的特殊性并保证城市生活不受影响,市郊土改没有完全遵循土地使用权平均分配的原则,而是根据郊区实情制定了兼业者少分地、菜田尽量照顾原耕等做法21。

上海市郊土改对城郊农民兼业现象的许可以及照顾原耕的做法,表明土改实施者无意完全阻断城乡之间的人员、物资交流,这点与学者讨论的北京郊区土改有所区别22。上海之所以没有禁绝城乡之间的人员、物资交流,一是为了满足城市生活需要,比如对菜农的适当照顾就是如此;二是市郊农村人多地少的状况,并未因土地改革而发生改变,在可耕地资源不足的条件下,郊区农民如要维持原有的生活状态,就必须在耕种土地的同时,开辟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到城市兼工是最便捷的途径。比如1953年诸翟乡马弄村的调查显示,从事贩卖和到城市踩脚踏车仍是土地不足家庭增加收入的重要选择23。

半工半农社会形态的维系,弱化了土地在兼业农户心中的重要性。上海市郊土改结束不久,即有家居郊区的工人因生活情况好转将原分配的国有土地退回或者私相赠送24。多数到城市兼业者,虽然没有退回或赠出已分得的土地,但也采取了有偿互助或是雇人耕种的方式。这两种做法,土改前就是市郊农户缓解劳力短缺的重要手段。比如新泾区诸华乡的庄家泾大量种植蔬菜,而蔬菜收获又必须及时,所以在土改前形成了“户户都与人伴工或雇工”的耕作习惯25。类似的情况,在中共中央华东局所辖各地都较为普遍。据华东局的调查,多数如上海市郊这样的新区农村,在1950年春的生产救灾中都开展了互助合作,并“战胜了严重的灾荒”26。互助合作对救灾和生产的助益,也使华东军政委员会在1951年2月发布的农业生产十大政策中,肯定了劳动互助和“雇佣自由”的积极作用27。


二、“伴工互助”:市郊互助组的兴起及其初期形态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各地党委将其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同月,中共上海市郊工委就要求已经完成土改的地区开始试点创办互助组28。在此之前,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对劳动互助的提倡之策29,已在上海市郊农村显现效应。截至1951年9月,上海市郊农村出现了431个互助组。

政务院1951年初提倡的劳动互助,充分考虑了农民原有的互助习惯。此要求在上海市郊农村的反映,主要体现在初期互助组的组织形式上。根据市郊农民协会的调查,市郊农村最初兴起的431个互助组,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建立在原有互助习惯基础上的伴工互助组,二是政府提倡的代耕帮工组。

伴工互助组的最大特点是自愿互利,没有固定的领导和组织,参与其中的家庭多是习惯于“互相伴工、换工,大家有来有往,两不吃亏”30。如江湾区的临时性伴工组,就是“甲在忙的时候,乙帮着做,吃了饭,6000元31;或到下次和乙做还”32。中共中央华东局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调查发现,类似的伴工组在江南农村相当普遍,大体有三种类型,即人力或农具互助调剂的“换工”“调工”,畜力互助调剂的“搿犋”“伙养牛”,以及集体卖工33。

除了建立在原有互助习惯基础上的伴工互助组,优属名义下的代耕帮工组也是早期互助组的重要形式之一。优待军属是中共在战争时期就广为提倡的一项拥军政策,代耕是各地普遍实行的优属做法。沪郊农村兴起的早期互助组中,就有不少是代耕帮工性质的,而非后来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互助组。如前述的431个互助组中,就有183个是“帮助人占多数”的,其中属于替军烈属代耕的有95个。这种互助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有固定帮助对象的,比如以军烈属和鳏寡孤独为对象,完全代耕不记工算账;另一类是没有明确的帮助对象,只是由青年人带头帮助别人,同样不记工算账34。

不同于建立在历史习惯基础上的伴工互助组,多数代耕帮工组是在政策提倡抑或干部发动的背景下兴起的。1951年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的第八条,就要求各地做好烈属、军属的代耕工作35。上海市郊农村的优属代耕组就是在此背景下组织起来的。优属代耕内含拥军诉求,又有一定的历史传统,比较容易为人接受。相较而言,那些没有特定帮助对象的纯粹帮工组,虽然受到青年团员和干部的欢迎,却遭致团员家属的不满。因为有些青年为了参加互助组,忽略了家庭实际情况。如大场区第十村的一对母子,母亲是盲人,家中本就缺少劳力,结果儿子仍坚持外出帮工,导致母子不和36。

比较伴工互助组和代耕帮工组的兴起原因以及目的不难发现,代耕帮工组很难坚持伴工互助组那样的“等价互利”原则,这影响到它的长期存在。比如,有的代耕帮工组无偿使用中农或富农的牲畜或生产工具,也有些受助者完全依赖帮工者。参与的年轻人初期虽然较为积极,但在家人的反对下,很快也会消极下去,“情绪不高了”。因此,这类组织往往是来得快去得也快。在1951年8月市郊农民协会统计之时,183个代耕帮工组中有53个已经解散37。事实上,从农民的角度而言,他们更希望参与的是在自愿基础上兼顾互利原则的互助组。比如肖庙乡互助组组长就直言,他所期待的互助组应该是由土地、劳力相差无几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这样能够避免劳动力的空闲与浪费38。

综上而论,如果不考虑规模,只关注互助组出现的时间点,在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共同提倡下,上海市郊农村在1951年初就已经出现了少量的互助组。虽然这还难以称得上“兴起”,但初期互助组的出现及其巩固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还是为接下来互助组的全面兴起提供了参照。比如市郊农民协会的报告就提到,要定期召开互助组会议,时常交流经验,研究与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使郊区的农民逐步走向组织起来”39。这样的经验累积,无疑为此后互助组在市郊农村的全面兴起奠定了基础。

1951年初的政务院农林生产决定,在提倡互助合作的同时,也表明了反对“强迫命令”的态度;加之同期开展的土地改革40,因此在1951年全年,互助合作都未成为上海市郊农村工作的重点。但是这种情况随着同年12月中共中央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发布而发生了变化。在中共上海市郊工委为了落实中央决议,要求土改完成地区试办互助组之后,以整理恢复旧组和发展创办新组为内容的互助合作运动,就在上海市郊农村全面兴起了。

1952年初的互助组恢复和整理,主要对象是1951年创办后因为劳动管理等问题解散的互助组,但其结果却又不止于原有组的恢复,也带动了新互助组的发展。如新泾区的诸华乡,就以庄家泾的吴伯祥互助组为重点,通过划小组和严格记工评分办法的方式,成功恢复了吴伯祥组,并带动全村36户组织了10个新的互助组。不仅如此,在吴伯祥组的问题解决之后,诸华乡又召集了庄家泾附近有互助组的5个选区的积极分子,参加吴伯祥组的记工评分会,以此带动周边互助组的发展。从结果来看,典型示范的效应颇为显著,几日之后,全乡互助组就发展到23个。此后,经过骨干培养以及在爱国增产竞赛中进一步宣传吴伯祥组的经验,至1952年4月,诸华乡的互助组已经发展到63个。41

诸华乡恢复发展互助组的经验,是1952年初上海市郊各区恢复、整理互助组的通行做法。比如大场区同样将发展互助组和爱国增产竞赛运动结合在一起,截至1952年6月,全区已有互助组564个42。至1952年7月,全市郊区的季节性互助组从当年春耕后的30余个增加至6417个,入组农户占郊区农户总数的43%43。尽管如此,中共上海市郊工委还是希望互助组的发展速度能更快一些。为此,1952年8月,市郊工委宣传部发文要求各区组织召开互助组代表会议,通过总结上半年互助合作的发展过程,“摸索一点今后向农民宣传工作的经验”,更快地推动互助合作的发展44。

根据上海市郊工委宣传部的要求,从1952年8月开始,市郊各区先后召开了互助组代表会议或者互助组组长会议。从各区互助组代表会议的计划安排和总结来看,会议的核心内容就是巩固和发展互助组。各区的一般做法是,既安排发展较好的互助组代表作典型报告介绍经验,也由存在问题的代表提出巩固中面临的问题,进而在典型经验的示范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实现互助组的巩固。

从各区提交的会议总结来看,代表会议超出了上海市郊工委宣传部的预期,在摸索了经验的同时,更直接推动了互助组的恢复和发展。如龙华区在会议进行之时,各乡代表就订出了发展互助组的计划,并通过乡与乡之间相互挑战的方式加以落实45。江湾区也以典型报告、小组讨论的方式,发动代表之间的互相挑战,如该区高镜乡代表就向联合乡、大同乡代表提出了巩固34个、发展6个的挑战46。大场区12个乡在互助组代表会议的影响下,不仅原有的400余个互助组得到了巩固,更在会后新发展了常年组71个,临时组158个47。

各区互助组在代表会议期间的巩固和发展,提振了上海市郊工委加快互助合作发展速度的信心。在1952年9月提交中共上海市委的下半年工作报告中,市郊工委提出各区在对既有季节性互助组加强领导的基础上,力争在当年底推动15%至20%的农户加入常年互助组,同时将临时性和季节性互助组扩大到7500个的目标48。但上述计划最终未能实现,截至1952年底,全市郊区农村互助组的数量不仅未增加,反而下降至5944个49。出现这样的情况,说明前述互助组代表会议的示范效应未能持续,不仅互助组的发展陷入停滞,原有组的巩固也出现了问题。比如在互助组代表会议召开之时,吴淞区275个互助组中,能够经常互助的就只有20余个,不及总数的10%50;龙华区参会的互助组代表中,解散组的代表也有48人,占参会互助组代表总数的23%51。虽然如此,相比1951年的情况,1952年市郊农村互助组的数量还是有了较大发展,只是此时的互助组仍以临时性和季节性互助组为主。

临时性和季节性互助组之所以更受欢迎,一方面是农村固有传统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农民希望在互助中做到相同劳力的等价互利。前述互助组代表会议上各区展示的典型,大多亦是贯彻了等价互利原则,农户真正体验到了互助的益处。如高桥区的朱炳衡小组,在以地亩大小、路线远近、生活急缓以及劳力多少等标准解决了农活安排先后的问题后,单干户需要10天完成的农活,互助组8天就完成了。沈友明小组则以劳力强弱、劳动效率、技术好坏、自报公议等办法克服了记工评分中的问题52。这样的典型组不仅自身得以巩固,还能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互助组的巩固和发展。反之,如果无法解决劳力调配中的等价互利问题,互助组的巩固便很难实现。如新泾区诸华乡互助组成立后,就因为无法合理安排劳力而退回到强劳力与强劳力互助的伴工阶段53。类似这种强强互助的临时性组织,尤其受到年轻人的欢迎。如高桥区凯南乡42个互助组中,就有30个是青年妇女组,截至1952年10月,全市郊区的青年互助组多达400余个54。

全市郊区的青年互助组成员大多是共青团员,其中组织较好者也能起到宣传带动作用。比如大场区的大张家宅,就在青年团员的宣传带动下组织了11个互助组;孟江港的团员也通过动员家属实现了全家参加互助组;麦家宅团员则积极动员组员搞好记工评分,从而巩固了互助组55。

当然,亦如上海市郊工委的报告所言,上述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青年组很少。这是因为多数青年参加互助组,都有劳力对等的考虑。如大场区葑溪乡团员在组织互助组时,就有“兵对兵、将对将”的想法,喜欢和青年组织在一起,“讨厌老年与壮年参加”56。有的家庭甚至父亲参加一组,儿子参加一组,姐妹两人各自参加一组,结果一家人参加三四个组,也有一人同时参加两个组的57。这种完全脱离家庭的互助,既不符合政策提倡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互助,也与原有家庭产生诸多矛盾,不利于生产。

此外,很多青年组的成立初衷也不是为了便利生产,而是追求“开心、热闹”。如大场区黄家港的青年组在地里做活时“光唱歌不干活”;杨思区耀南乡的青年组甚至因唱歌跳舞踩坏了庄稼,引起“群众和家庭不满”。在上海市郊工委的统计中,这种以追求娱乐为目的的青年组“占大多数”。58这样的互助组自然难以长久,一旦青年人的热情消退,解散便是难以避免的。龙华区12个青年组中的10个,就未能坚持到完成夏收夏种工作,余下的2个也濒临解散59;洋泾区北楼乡的6个全部解散,新泾区诸南乡的7个解散6个60。

当然,就更深层的原因分析,创办常年互助组的阻力不在青年人,而是市郊农村的特殊性使很多人对互助组敬而远之。前文已述,互助合作之初的沪郊农村,不少已是菜区,在这些地区,虽然蔬菜收获之时有伴工互助的需要,并有伴工的历史基础,但当政府将伴工组提升为常年互助组时,菜农们还是表示了担忧。如大场区的侯家阁虽是菜区,但在互助组建立后,菜农们仍然固守“菜区哪能组织,地少人多,还要每天弄菜卖小菜,种类不同时间不同,没法组织”等想法,或者强调“种菜很零碎,土地少,用不着啥互助”61;杨思区的菜农也认为,菜区不比苏南,“不好组织互助组”62。在此认识下,即便互助组在形式上组织起来,也很难巩固。

综上可知,以伴工互助为特征的初期互助组之兴起,虽然表面上有历史习惯和政策提倡两种因素,但互助组巩固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还是表明,农民对互助合作的接受大多停留在自发意义上的换工阶段,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等价互利。在政府的推动下,伴工性质的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虽然可以升级为常年组,但如果不能解决等价互利的问题,互助组的管理仍会面临诸多困难。


三、“孰先孰后”:互助组的管理问题

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虽然详述了推动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地方责任,但对互助组成立之后的劳力组织和农活安排等问题,只是原则性地规定要建立一些必要的简明易行的生产管理制度63。于是在各地的互助组发展过程中,劳力组织和农活安排是否合理成为互助组能否巩固的关键。

上海市郊在发展巩固互助组的过程中,大多以记工评分来解决劳力组织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新市区最优秀的王根荣互助组,就是因为合理解决了劳力问题,不仅节省了时间和人工,还大大提升了劳动效率,全组产量比上一年增加4倍64。被上海市郊工委作为典型推广的陈金根组,同样在劳力管理上坚持了记工评分制度。该组在组内按生产轻重、快慢、好坏、时间长短等,用工票和田头清的方法,进行了“找工结账”,并“每月清账一次”。有了合理的劳动组织方式,组员们纷纷反映再也“不怕农忙”了。单干户看到互助组的优越性之后,也要求加入,并强调“只有互助组才能做到又快又好”。65

记工评分虽然可以解决互助组内的劳力组织难题,但操作起来并非易事。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截至1952年年中,多数互助组未建立记工评分制度66。上海市郊所在的华东地区同样如此。为此,中共中央华东局将记工评分制度的建立视为互助组巩固发展的首要问题,并明确指出不能由干部“主观地订出一套过于复杂的计算方法”67。

在上海市郊的基层实践中,有些互助组确实因为解决了记工算账和农活安排上的孰先孰后之争,变得更为巩固。比如新泾区诸翟乡的张发根互助组,由于最初组织时主要由干部编组,打乱了原有的伴工互助习惯,加之记工算账缺少办法,只是沿袭传统的以工换工方式,因此互助组成立后一直没有实质行动。1952年冬,组内骨干张发根在参加了区里的互助合作训练班后,开始着手进行互助组的整顿巩固。在强调出入组自愿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记工算账的办法,摸索出一套以按时记分为基础,结合轻重、快慢、好坏的综合评分办法,并做到及时清账。在农活安排的先后上,该组也结合土地的自然条件、劳力多少以及组内分组等方式,尽可能做到劳力的合理使用。采取如上办法之后,全组的劳动效率大为提高,逐渐成长为一个“较好的常年组”,在其他组无法开展行动时,依然能够正常运转起来。68

同属新泾区诸翟乡的顾小弟互助组,也经历了与张发根互助组大致相同的巩固过程。该组源于1951年的伴工互助,最初采取的是“忙助闲不助”,没有进行记工评分。组员们在体会到互助的好处后,1952年春季将原来的季节性伴工组提高到常年组。但随后出现了记工算账和先做后做问题。不过这些问题并没有成为互助组发展的障碍,反而通过问题的解决使互助组得到了“逐步提高”和“不断巩固”。69

张发根互助组和顾小弟互助组的发展过程表明,记工评分和农活安排上的先后问题,是影响互助组能否巩固的关键。但恰是在这两个方面,无论是中央还是华东局的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直至1953年上海市郊工委颁布的《农民劳动互助组实行简则》才提出,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要逐渐由按时记分、死分死评过渡为死分活评,常年固定组则一律实行死分活评,并逐步实行按活记分70。在此之前,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多数互助组虽然制订了记工评分办法,实际操作中多因存在分歧无法实行,最终导致不少互助组的解散。

1952年8月,江湾区农业生产办公室整理了本区9个典型互助组的材料,其中5个互助组的材料详细展示了本组的记工评分办法。5个组中的张福祥组以包干制确定工分,详细规定了各种劳动的记分标准,如拔秧1亩6分、摊田11分等;周云根组的办法是早上3分,上午4分,下午6分,全天13分,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劳力强弱确定每人应得工分。就实质而言,上述两组的记分办法虽然形式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死分死评。其余3个组则采取了死分活评的方式。比如镇南乡的朱福根组,虽然也是包干的办法,但对每种农活的记分标准都作了详细区分。以翻地为例,土松土硬的记分标准就不同,挑粪也根据距离远近有所区别。由于该组为菜区,菜田劳动又采取了时间结合质量的评定办法。同为菜区的工农乡沈树根组,则将工、时、劳三者结合,但具体的评分办法又和朱福根组不同。如在按工评分中,直接规定挑粪半天记13分,翻地2个小时记10分,未区分挑粪的距离和翻地的土质。对照朱福根组的规定之详细,沈树根组的记分办法显得比较笼统。从大的原则上看,高境乡王金根组同样采取了死分活评,但他们的做法又和上述两组不同。王金根组并未详细规定单一农活的记分标准,而是区分了轻重两种工作,并按照一天的劳动时间确定了轻重工的记分标准。比如轻工明确1天的劳动时间为11个小时,其中早4时30分至7时的2.5个小时记2.5分,上午8时至11时的3个小时记3分,下午2时至7时记5分;重工的记分时段与轻工相同,只是将上午的3分改为5分。单独列出的挑粪,同样没有考虑距离,只是根据是否供饭以及几顿饭规定了12分、15分和17分三个标准。71

上述江湾区各组的记工评分办法不可谓不细致,但实际情形是有的互助组虽然制订了记工评分办法,却因未能及时清账而有名无实。如吴淞区就有互助组评分记账不认真72;杨思区也有互助组仅采用口头记分,10个月不清账73。如此一来,再详尽的规定也会失去效果。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些互助组组长碍于情面,不愿将记分办法落到实处。吴淞区就有互助组组长觉得记工评分“行不开情面”,并认为互助组是临时的,不必因此“得罪人”74;杨思区的组长们同样认为“斤斤计较的评分打不开情面”75。

实际上,即使互助组组长们能够“行开情面”,认真按照制度要求记工评分,上述极尽细致又略显烦琐的办法,也会在实施中遇到诸多问题。从江湾区各组的记工评分办法中不难发现,虽然各组都大体按照工种和时间规定了分值,也强调要在实际评分中适当参考劳动技术和劳动质量,但在具体操作中,技术和质量往往难以评判,以致实践中的记工评分最后只能按照工种和时间来定。制度规范中的死分活评,实践的结果仍旧是死分死评。这样一来,不仅评分过程中的分歧和争议难以消除,更会影响到正常生产。再者,记分实践中的简单化操作,也会使劳力强者因担心吃亏而对加入互助组缺少动力,从而影响互助组的巩固。如江湾区大同乡有的互助组组长就因为担心吃亏,甘愿找组外帮工也不愿积极领导互助组76。

除了记工评分的问题,农活安排的先后之争同样成为互助组巩固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无论是季节性互助组,还是常年互助组,本质上都属于劳动互助,不涉及入组农户土地收入的分配问题,因此农活安排的顺序就成为互助组最为头痛的问题。前述江湾区5个典型互助组中,只有工农乡沈树根组列出了解决农活安排先后问题的办法。他们的做法是自报公议排队互助,小活自己做。但这种自报的办法,有时并不能解决问题。比如该区的浣纱乡互助组,组员虽然自报了耕田需求,但因组长敷衍,第二天仍未安排互助,引起了组员的不满。77

为了克服自报的冲突,有些小组采取了排队的方式。如高桥区的朱炳衡小组,就按照田亩大小、路线远近、生活急缓以及劳力多少来安排78。这样的排队方法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无论临时还是常年互助组,都缺乏对组员的约束机制。在农忙季节,即便组内安排了统一的农活,还是有人会因为担心自己的田地而不愿互助。如吴淞区就有互助组成员不愿按照组内的统一安排去帮助别人脱花,硬要先到自己的地里锄草,结果又回到“重活互助轻活散”的状态79。

无论是自报公议还是全组排队,如果不考虑组员之间的劳力差别,势必导致劳力强的家庭吃亏。因此多数互助组在解决农活安排先后矛盾的过程中,逐渐确定了先做劳力强的家庭的农活的原则。这样安排的依据是即便没有互助,劳力强的家庭也会首先做完。如诸翟乡的顾小弟互助组,就在安排锄草时明确,按照组员自身的劳动能力能先锄的,就先给锄80;张发根互助组同样将劳多地少的排在前面首先完成81,以尽可能在农活安排先后问题上做到公平。这样的安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公平,却弱化了互助合作的意义,影响了劳力弱者参与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四、“土地入股”:互助组的恢复与转变

记工评分和农活安排方面存在的问题表明,互助组的巩固和发展并非易事。因此,从1953年春开始,上海市郊工委即以恢复整理等方式推动互助组的巩固和发展。从洋泾区泾南乡的经验看,互助组恢复整理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入组意愿、记工算账以及农活安排先后等问题82,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做到合理的记工算账并解决先后之争。为了从制度上规范互助组内的劳动管理等问题,上海市郊工委专门制定了《农民劳动互助组实行简则》,对互助组如何贯彻等价互利以及记工算账作了规定83。《简则》在规范互助组组长职责和组员义务的同时,明确要求互助组必须建立逐日记工清账制度,并在农忙季节按照先后缓急适当调配劳动力,以免耽误农时。就文本而言,这些规定和前述多数互助组的自定规则没有太大差异,难以解决劳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此情形下,一些互助组组长又摸索出了新的应对之策,即“土地入股”。所谓土地入股,是指在互助组名称和形式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入组农户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合并在一起统一耕种,并以土地所占股份进行分红。截至1953年7月,洋泾区就出现了9个土地入股互助组84,杨思区巨横乡也出现了类似的互助组85。

从各组的土地入股动机看,解决农活安排先后问题以避免互助组解散是首要考虑。如马长根互助组成立后,曾因农活安排先后问题而解散,恢复后一致认为“菜区比较复杂”,“只有土地合并”才能巩固86。诸林祥组也因农活安排先后问题在1952年10月解散,1953年3月恢复后,认为“土地入股解决一切”,于是就有了土地合并87。陆根弟组虽然没有解散经历,但也因农活安排先后之争濒临解散,因此干部们认为“解决先后矛盾,巩固互助组,只有实行土地入股”88。根据中共上海市郊工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郊工委农委”)的调查,多数互助组选择土地入股的原因,就是“先做后做的矛盾未能解决,组员漫谈意见纷纷,生产情绪不安,组长很难领导”89。

除了难以解决的农活安排先后问题,互助组组长的态度在土地入股中同样重要。无一例外的是,上述洋泾区马长根、诸林祥以及陆根弟组都有着较强的干部基础,组长和组员中的多人身兼乡农会会员、人民代表或行政委员等职。这种身份难免会影响他们的选择,在上级要求整理互助组的背景下,土地入股成了他们巩固互助组的手段。在示范效应的带动下,其他有此身份的互助组组长也不甘落后,比如有的劳模开会听说“人家要搞土地入股”,就认为“自己不搞不好意思”90。

但是,如果没有组员的支持,仅仰赖组长的政治积极性,土地入股也很难实现,毕竟此时的互助组是进出自由的。而上海市郊工委农委的调查显示,土地入股得到了农民的支持,只是一般组员的动机和组长们不尽相同。他们的首要考量不是管理上的便利与否,而是入股带来的现实收益。根据调查,洋泾区土地入股的互助组,除一组以棉稻种植为主,其余均为蔬菜种植区,虽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半工半农,但由于菜农本身就有农商兼营的特点,因此整体上是缺乏劳力的。同时,菜区一般属于近郊农村,有从事工副业经营的机会。比如马长根互助组选择土地入股的经济考量,就是希望节省劳力以“养牛赚钱”,组内也确实有家庭靠耕牛外包赚钱91。《解放日报》的一则短评显示,诸如马长根组的做法并非个例,很多互助组都有在副业生产上“多赚钱”的想法,以致出现了“轻农业重副业”的现象92。此外,在雇工的政治风险渐高的情形下,对那些外出兼业或是田多劳少的家庭来说,土地入股也是解决劳力短缺的稳妥之法。事实上,不少组员支持土地入股的初始动机就是“雇工便利”93。在他们看来,土地合并后的统一经营,既可消除家庭雇工的政治风险,又能降低经济成本,可谓一举多得。

土地入股后,原属于家庭经营的土地被合并在一起由互助组统一耕种,加之土地分红仅以土地数量和质量而非耕种顺序为据,因此,农活安排先后的矛盾得以消除。但记工算账的问题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土地分红又成为新的问题焦点。根据上海市郊工委农委的调查,洋泾区9个组的土地分红问题大部分没有解决,有的即使解决了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土地分红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是否定产,如果定产就忽视了不同家庭间的土地差异;二是如何确定总收益中的土地分红比例。如民生乡的叶生福组未将土地定产,按实际收入的25%作土地金。但在分配这25%的土地金时,又将所有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并分别对应30%、25%和20%的分配比例。这样的分红无疑容易引起争议,仅仅是土地如何分等就很难达成一致。与叶生福组更多考虑劳力付出不同,华南乡的诸林祥组和振南乡的顾永生组分别将土地分红比例提高到了40%和50%。这样的做法虽然照顾了土地收益,却又让地少劳多者难以满意,甚至被认为是对劳力强者的剥削。94

土地分红问题的存在,使上海市郊工委农委对最初的土地入股产生了不同看法。1953年5月,该委员会检查组在调查马长根互助组后,认为土地入股是“追求高级形式的偏向”,随后作了调整,将“土地归还原主”95。上海市郊工委农委对待土地入股的态度,与1953年3月中央互助合作政策的调整有关。当月8日,中央发文要求缩减互助合作五年发展计划数字,放缓了互助合作的步伐。与此相应的是,中央开始要求各地纠正“追求高级形式”的“急躁冒进”现象。96前述调查中指出的“追求高级形式”显然源于此。

上海市郊工委农委检查组虽然调整了马长根互助组的土地入股做法,但由于中央对互助合作的要求只是放缓而非停止,因此,调查组7月再赴洋泾区调查之后,又承认土地入股是农民基于“目前利益出发”的选择,虽然“不符合互助合作的发展规律”,但从当时的生产来看,“还是有利的”。检查组认为,要从根源上避免土地入股,“必须有一种能够解决具体的实际的矛盾的较好办法”,否则“说服农民回到互助组恐很困难。即使能够回到互助组,今后如有问题发生将对我们是不满的”。97这样的态度转变,说明上海市郊工委农委检查组认为,在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农活安排先后问题的情况下,只要领导得力并解决了劳力剥削问题,土地入股未尝不可。也因为如此,1953年9月,中共中央华东局虽然认定南京市郊的土地合并组是“急躁冒进倾向”的表现98,但上海市郊的土地入股组并未因此绝迹,并在不久后迎来了转机。

1953年10月15日,毛泽东在和陈伯达、廖鲁言谈及农业互助合作问题时指出,各地可以“分派数字”的方式加快创办合作社,尽可能做到“韩信将兵,多多益善”99。毛泽东的谈话改变了此前互助合作放缓发展的方针,中央到地方对急躁冒进倾向的批评也戛然而止。在此新形势下,此前被否定的土地入股,成为通向合作社的捷径。

1953年11月17日,上海市郊工委农委开会研究了合作社和召开互助组代表会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显示,不仅洋泾区的土地入股互助组尚有保留,杨思区、真如区也出现了类似的土地入股组。会议明确肯定了土地入股为菜区创建合作社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并强调合作社既能解决矛盾,又能在土地集中使用的基础上解决算账问题100。至此,土地入股不再被认为是基层干部追求高级形式的偏向,而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征101,上海市郊的农业合作化进程也由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数月之后,市郊10区常年互助组的数量有了大幅增长,达到2272个102。


五、结语

从最初兴起时的伴工互助,到后来为了解决管理问题走上土地入股,上海市郊农村互助组虽然存在时间不长,还是经历了一个由兴起到转变的过程。通过回顾这个过程,我们可以尝试回答文章开篇提出的问题了。

首先,在互助组的产生原因上,就宏观层面而言,城市郊区的土地特殊性在互助组的产生中并没有太大影响。与一般农村互助组相似,上海市郊农村互助组的产生和发展中同样存在着农户意愿和国家推动的双重动力。只是在更为深层的农户意愿层面,市郊农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互助传统之外,也有出于半工半农社会特征的现实考虑。

其次,市郊农村互助组并未因其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在巩固发展中更为顺利,而是遭遇了与一般农村互助组相似的问题。这是因为,市郊农村尽管在土改结束之后实行了国家土地所有制,但仍然延续了传统的家户经营模式,因此在农业经营形态上与一般农村地区并无二致。这种情况说明,互助组发展过程中真正困扰农户的是日常管理中记工评分和农活安排先后等问题,管理之困和地权状态并无直接相关性。

再次,在互助组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市郊农村的特殊性也并非全无体现,土地入股的出现即是一例。正如前文中共中央华东局的报告所言,类似上海市郊土地入股的合并组大多出现在市郊农村,这显然并非巧合,而是与市郊农村的土地状况以及农村的经济结构有关。虽然土地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但类似蔬菜种植等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形态仍然得以保留。此外,至少在土改结束之初,城乡之间的人员流动并未被完全禁绝,蔬菜贩卖和人力车夫等行业依然存在。这就使市郊农村尤其是近郊农村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半工半农的社会形态。由此,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解决互助组的管理问题,就不仅成为基层干部巩固互助组的选择,也是兼业农户解决劳力不足问题的选择。这种情形使得市郊农村互助组在由伴工互助向土地入股的转变中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当然,必须看到的是,这种自发性是建立在互助合作整体推进的大背景之下的。


注释

1《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51页。

2高洁、辛逸:《长治老区互助组织与社会主义---山西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新解读》,《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1期。

3《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1页。

4(1)关于“市郊农村”,本文以《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适用地区界定。据中共中央的补充规定,该条例并不适用于一切城市郊区,只有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较大城市的郊区和大工矿区,才适用此条例。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00页。

5(2)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107-108页。

6(3)伍玉振:《制度、技术与农家经济生活变迁---以1949至1957年的济南郊区为个案》,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4年。

7(4)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8卷(民国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32页。

8(5)《上海农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3页。

9(6)《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44页。

10(7)《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37页。

11(8)《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23页。

12(9)《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44页。

13(10)《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41页。

14(11)《上海郊区土地改革史料选辑》(上),《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2期。

15(12)《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17页。

16(1)中共上海市郊区工作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上海市郊区党史大事记(1949.5-2001.3)》,学林出版社,2002年,第1页。

17(2)中共上海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上海市农村系统组织史资料(1949.5-1998.12)》,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页。

18(3)《上海市农村系统组织史资料(1949.5-1998.12)》,第96-97页。

19(4)《上海市郊区党史大事记(1949.5-2001.3)》,第8、14页。

20(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97-98页。

21(6)《上海郊区土地改革史料选辑》(下),《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4期。

22(7)刘一皋在北京郊区土改的研究中指出,土地改革带来了城乡以及工商业和农业的分离,进而造成了整体上的社会分割。参见刘一皋:《城市郊区土地改革中的界线划分与社会隔离---北京市海淀区巴沟村及其周边村庄研究》,《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3期。

23(8)《诸翟乡马弄村副业情况调查》(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24(9)《上海郊区土地改革史料选辑》(中),《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3期。

25(10)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秘书处:《关于新泾区诸华乡爱国增产竞赛运动和整理发展劳动互助组的情况报告》(1952年4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72。

26(11)《华东农村中劳动互助日益发展,互助组总数达百万以上》,《解放日报》1952年2月11日。

27(1)政策第五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发展劳动互助以及劳动雇佣自由。参见《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40页。

28(2)《上海市郊区党史大事记(1949.5-2001.3)》,第23页。

29(3)《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要求如上海这样的新解放区,“可以在当地群众原有的互助习惯的基础上,根据自愿等价原则,加以适当地组织”劳动互助。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2页。

30(4)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关于1951年8月份农业生产劳动互助组的情况汇报》(1951年9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19-2-11。

31(5)此处为旧币值,1955年人民币改革后按照新旧币值的换算比率,原6000元等于新币值0.6元。

32(6)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农业生产劳动互助组长联席会议记录》(1951年11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19-2-11。

33(7)中共中央华东局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互助研究组:《华东农业生产中劳动互助的情况》,《解放日报》1952年3月9日。

34(8)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关于1951年8月份农业生产劳动互助组的情况汇报》(1951年9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19-2-11。

35(9)《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40页。

36(10)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关于1951年8月份农业生产劳动互助组的情况汇报》(1951年9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19-2-11。

37(1)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关于1951年8月份农业生产劳动互助组的情况汇报》(1951年9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19-2-11。

38(2)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农业生产劳动互助组长联席会议记录》(1951年11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19-2-11。

39(3)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关于1951年8月份农业生产劳动互助组的情况汇报》(1951年9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C19-2-11。

40(4)上海市郊区土改开始于1950年12月,结束于1951年11月。参见《上海市郊区党史大事记(1949.5-2001.3)》,第22页。

41(5)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秘书处:《关于新泾区诸华乡爱国增产竞赛运动和整理发展劳动互助组的情况报告》(1952年4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72。

42(6)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大场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团组织在互助及爱国增产竞赛中的作用的总结报告》(1952年6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43(7)《上海市郊区党史大事记(1949.5-2001.3)》,第27页。

44(1)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各区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会议的通知》(1952年8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45(2)中共上海市龙华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长会议的总结报告》(1952年8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46(3)中共上海市江湾区委宣传部:《关于生产互助组代表扩大会议的情况报告》(1952年9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47(4)中共上海市大场区委员会:《关于各乡互助组长代表扩大会议总结》(1952年9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73。

48(5)《上海市郊区党史大事记(1949.5-2001.3)》,第29页。

49(6)上海市人民政府郊区办事处:《关于上海市郊1952年与1954年互助组生产合作社情况比较》(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46-1-136。

50(7)中共上海市吴淞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1952年8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51(8)中共上海市龙华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长会议的总结报告》(1952年8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52(9)中共上海市高桥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会议的情况报告》(1952年8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53(1)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秘书处:《关于新泾区诸华乡爱国增产竞赛运动和整理发展劳动互助组的情况报告》(1952年4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72。

54(2)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关于农村团员与青年单独组织互助组的情况报告》(1952年10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55(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大场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团组织在互助及爱国增产竞赛中的作用的总结报告》(1952年6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56(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大场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团组织在互助及爱国增产竞赛中的作用的总结报告》(1952年6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57(5)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关于农村团员与青年单独组织互助组的情况报告》(1952年10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58(6)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关于农村团员与青年单独组织互助组的情况报告》(1952年10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59(7)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龙华区工作委员会:《关于互助组及选区青年情况报告》(1952年8月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60(8)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农村团员与青年单独组织互助组的情况报告》(1952年10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61(9)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大场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团组织在互助及爱国增产竞赛中的作用的总结报告》(1952年6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972。

62(10)中共上海市杨思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扩大会议的情况报告》(1952年9月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63(1)《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3页。

64(2)中共上海市新市区委宣传部:《关于生产互助组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1952年9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65(3)中共上海市郊区工作委员会:《关于陈金根互助组优越性方面的材料》(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66(4)《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7页。

67(5)《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73页。

68(6)上海市新泾区诸翟乡:《关于张发根互助组情况的汇报》(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69(7)上海市人民政府郊区农委工作组:《关于上海市新泾区诸翟乡顾小弟互助组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46-1-104。

70(1)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的试行章程》(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67。

71(2)上海市江湾区农业生产办公室:《关于互助合作代表会上互助组典型介绍的材料》(1952年8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66。

72(3)中共上海市吴淞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1952年8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73(4)中共上海市杨思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扩大会议的情况报告》(1952年9月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74(5)中共上海市吴淞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1952年8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75(6)上海市新泾区诸翟乡:《关于张发根互助组情况的汇报》(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76(1)中共上海市江湾区委宣传部:《关于生产互助组代表扩大会议的情况报告》(1952年9月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77(2)上海市江湾区农业生产办公室:《关于互助合作代表会上互助组典型介绍的材料》(1952年8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66。

78(3)中共上海市高桥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会议的情况报告》(1952年8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79(4)中共上海市吴淞区委宣传部:《关于召开生产互助组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1952年8月2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897。

80(5)上海市人民政府郊区农委工作组:《关于上海市新泾区诸翟乡顾小弟互助组的总结报告》(1952年11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46-1-104。

81(6)上海市新泾区诸翟乡:《关于张发根互助组情况的汇报》(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82(7)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检查组:《关于洋泾区泾南乡互助组的情况报告》(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70。

83(8)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的试行章程》(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67。

84(1)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洋泾区土地入股情况调查综合报告》(1953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85(2)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闵宝根互助组土地入股情况的报告》(1953年6月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70。

86(3)中共上海市洋泾区委:《关于上海市洋泾区华南乡马长根互助组土地入股情况的综合报告》(1953年4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70。

87(4)中共上海市洋泾区委:《关于上海市洋泾区华南乡诸林祥互助组土地入股情况的综合报告》(1953年4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70。

88(5)中共上海市洋泾区委:《关于上海市洋泾区华南乡陆根弟互助组土地入股情况的综合报告》(1953年4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70。

89(6)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洋泾区土地入股情况调查综合报告》(1953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90(7)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洋泾区土地入股情况调查综合报告》(1953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91(8)中共上海市洋泾区委:《关于上海市洋泾区华南乡马长根互助组土地入股情况的综合报告》(1953年4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70。

92(9)《纠正互助合作组织中“轻农业重副业”的偏向》,《解放日报》1953年2月19日。

93(10)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洋泾区土地入股情况调查综合报告》(1953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94(1)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洋泾区土地入股情况调查综合报告》(1953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95(2)中共上海市郊区农委检查组:《洋泾区华南乡纠正了马长根土地合并互助组情况报告》(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96(3)《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124页。

97(4)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洋泾区土地入股情况调查综合报告》(1953年7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224。

98(5)参见《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146-147页。

99(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77页。

100(1)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研究合作社和互助组分期代表会议的记录》(1953年11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73。

101(2)《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171页。

102(3)中共上海市郊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组基本情况整理表》(1954年5月2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71-2-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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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共党史研究 CPC History Studies 2019年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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