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枫:“门罗主义”与全球化纪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11 次 更新时间:2020-03-1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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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 (进入专栏)  


所谓“国际法”本是17世纪以来欧洲的基督教国家之间形成的行为规则。对任何一个身属欧洲之外的政治体的智识人来说,产生如下问题都在所难免:何以欧洲国家之间的秩序规则会成为全球性的国际秩序原则。对于承负着在两千年文明史中形成的“中华秩序”原则的中国学人来说,这个问题尤其无法挥之而去。

更让如今的中国学人无法挥之而去的问题是:何以美国持有一套特立独行的“国际法”规则,既能“干涉全球事务”又能拒斥域外政治体对美国事务的干涉?在全球化的时代,这样的问题的确让人困惑。

要搞清这个问题,就不能不说到早已经被学界遗忘了的“门罗主义”。施米特在1950年发表的《大地的法》如今已经成为研究全球化过程的经典著作,他在书中写道:

伴随西半球界线的兴起,欧洲中心主义界线的世界图景正在被一个新的非欧洲中心主义的全球界线所取代。这个新界线的国际公法史始于1823年12月发表的被称为“门罗主义”的宣言。[1]

施米特从国际法史的角度对门罗主义的历史嬗变的剖析,迄今被学界视为无人出其右。[2]其实,《大地的法》中有关门罗主义的基本论题,在二战之前已经成型,文本例证即施米特在1939年4月所作的题为“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的学术报告。两年后(1941),这篇学术报告以《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的书名出版了单行本。

不仅如此,《大地的法》也不是施米特探究全球化进程的最后著作。1963年,施米特发表了《游击队理论》。我们从中不难看到,施米特在这里发展甚至修改了他对全球化进程的历史观察,尤其是改变了对门罗主义的历史评价。在笔者看来,施米特已经敏锐地意识到,与美国在西半球的崛起相比,新中国在亚洲的崛起对形成正义的国际法秩序原则即多元的大空间秩序原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门罗主义如何打破欧洲中心主义


按照施米特在1939年4月所作的学术报告中的描述,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法诞生于16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均势原则,即以领土性民族国家的主权为基础的大国制衡机制,其具体体现即规范和约束欧洲国际战争的法规。

从1648年到1914年,欧洲各国秉承的国际法带来了怎样的和平?这些主权国家都宣称自己能够有权按照自己的主权决定来发动战争,那么,这些国家之间如何维持和平和国际法秩序呢?毫无疑问,导致这些主权国家和平共处的原因,并非因为真正的和平,而是持续存在的战争。这种和平仅仅是“不发动战争”。[3]

16世纪以降,因应西欧各王国的“地理大发现”及其在美洲和亚洲的殖民扩张,欧洲大国之间还发展出一种所谓amity lines[友好线]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在基督教欧洲范围内,国家间的战争属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方式,但在基督教欧洲之外的地区,西欧各王国则相互友好,利益分沾,不可相互打斗。

旧的欧洲中心的国际法体系的根基在于,以正当的国家秩序为基础,欧洲的国家空间在国际法之中具有不同的等差秩序,这种旧国际法体系在非欧洲的空间里实现和平,实现自由欧洲的扩张。非欧洲空间没有主人,也是未开化或者半开化之地,是待殖民的区域,欧洲的政治权力攫取的对象,而这些欧洲力量通过占有大量海外殖民地之后将成为帝国。(《秩序》,页141)

世界历史进入全球化时代的第一个阶段,是西欧各王国对欧洲以外新发现的地缘空间的自由占有,形成各自的“利益划分区域”。对欧洲以外的全球地缘空间中的政治体来说,这是赤裸裸的帝国式强力扩张:最初是对尚未开发的不毛之地的政治占有,随后是凭靠武力对亚洲国家宣称有自由通商的法权。“友好线”原则无异于划分了两个世界区域,而两个区域都有国际性战争,但欧洲国际法在两个区域有不同的用法,即所谓的“欧洲中心主义”。

从16世纪到19世纪,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从未间断。长达20年的反法同盟战争结束时的维也纳会议(1814-1815年)表明,欧洲的国际法仍然具有“欧洲中心主义”性质。接下来,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足以表明,“从形式上看,国际法不再是欧洲-基督教的国际法”,全球化进程进入第二个历史阶段。第一,美国总统门罗(1758-1831)在1823年12月发表的宣言(史称“门罗主义”)“第一次冲击了欧洲中心主义的世界观”;第二,1856年,“土耳其被接纳进基督教的民族共同体”成为其中一员(《秩序》,页140)。

相比之下,美国的“门罗宣言”具有更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英国允许土耳其加入欧洲共同体与英国在1902年与日本结盟让日本成为“第二个非欧洲帝国”,不过是增加了欧洲大国俱乐部的成员,让它们进入“友好线”有资格参与欧洲式大国扩张的自由竞争。与此不同,

1823年的门罗宣言的意义是建立一个禁止外部干涉的大空间。同样重要的是,门罗宣言代表了欧洲殖民化进程中遭遇的第一个封闭性的大面积区域。随着门罗主义出现了第一个非欧洲的帝国。(《秩序》,页145)

“门罗主义”的原初要义是三项宣称:欧洲列强不得把美洲大陆已经独立自由的国家当作未来殖民的对象,美国不干涉欧洲事务,也不容许欧洲列强干预美洲事务。这听起来像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原则,实际上,“门罗宣言”表明新生的美国在为自己划定排斥性的地缘空间势力范围。因为,不准欧洲大国染指的不仅是美国本土,而且包括整个美洲:只有美国有权干涉美洲其他国家的事务,美国是美洲的家长。[4]

尽管如此,宣布独立建国的美国的主人是来自欧洲的殖民者,这个新生的共和国虽然切断了与大英帝国的从属关系,仍然是基督教欧洲大家庭的成员。因此,“门罗主义”让美国既从属于欧洲国际法体系,又打破了欧洲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从而开创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原则:

在这一世纪转折点上,门罗主义是抵御某种外部空间势力干涉他国事务的理由,而另一方面,它又成为某种扩张空间的进攻性帝国主义原则……门罗主义从一种不干涉和抵御外部空间势力干涉的原则,变成美国以帝国主义方式干涉美洲其他国家的一种托词。(《秩序》,页100)

如今美国的政治史学家也承认,“门罗宣言”使“美国伪善地行动,像其他国家一样,美国亦在美洲大陆扩张,同时却以高尚的话语描述其动机”。

例如,1845年,记者奥沙利文(John O’Sullivan)呼吁美国入侵墨西哥,辩称这是“夭定命运赋予的权力,以开疆拓土而且占领整个大陆。为了行使自由权利和联邦自治,上帝将其赋予我们。其地面应该是整个半球,其屋顶是群星闪耀的苍穹,其圣会(congregation)是由亿万之众组成的共和国联盟,并受制于上帝平等的自然法和道德法”。[5]

直到差不多200年后的2013年11月,美国政府才正式宣布门罗主义时代已经终结,今天的美洲国家是平等伙伴,美国不再干预其他美洲国家事务。鉴于美国习惯于说一套做一套,实际上是否如此是另一回事情。从晚近的委瑞内拉事件来看,美国对俄国的作为的确莫可奈何,但这并非因为美国自愿放弃门罗主义,而是因为瘦身后的俄罗斯有能力以门罗主义对付门罗主义。


二、门罗主义的世界政治史含义


在施米特看来,“门罗宣言”表明美利坚合众国由此成了美利坚帝国,它凭靠自己的国家武装力量建立起一种排他性的禁止域外势力干涉的Gro?raumordnung[大空间秩序]。

1823年,美国第一次提出门罗主义,直到今天,这仍是“大空间”原则在当代国际法历史中最成功的例子。对我们而言,这是独一无二、非常重要的“先例”。(《秩序》,页95)

“门罗宣言”实际上是美国对1815年形成的欧洲神圣同盟企图干涉美洲事务作出的坚决反应。因此,施米特指出,“真正原初的门罗主义”代表着一个历史进步的政治正当性原则,即反对君主制的王权政制的合法性,而基督教欧洲的国际法恰恰基于君主制的神圣正当性——维也纳协议是其最后的表现。如果基督教欧洲的君主制列强有干涉西班牙和意大利的民主革命的合法性,那么,从逻辑上讲,它们也有“干涉拉丁美洲国家的革命进程”的合法性。

美洲大陆的人民认为自身不再是外国政治强力的臣民,也不希望成为外国殖民的对象。这便是门罗主义所宣称的“自由和独立的姿态”,这种骄傲直接针对欧洲君主制的“政治体系”。美洲大陆的人民并不希望介入这种欧洲“体系”,根本上说,这违背了他们自身的意愿:他们拒绝接受来自于欧洲体系的任何“干涉”和权力转移。(《秩序》,页103)

我们作为中国人自然会钦慕这种美国精神,因为,一百多年来,屡屡遭受列强欺凌的中国人前赴后继致力追求的正是这种“自由和独立的姿态”。奇妙的是,“门罗宣言”之后,美国将自己的国家权力转向亚洲并干涉亚洲的政治空间:1844年7月,美国趁鸦片战争之机派自己的东印度洋舰队进抵广东沿海,在澳门望厦村迫使中国政府签订《望厦条约》,分得与英国同等的靠武力获得的权利,某些方面甚至还享有比英国更多的权利(如更大的领事裁判权范围)。

欧洲大国(英法两国)主导的鸦片战争不仅欺凌中国的主权,也打破了有悠久历史的东亚文明秩序:1846年,美国派遣海军准将贝特尔(James Biddle)率舰队进抵日本试图开设通商渠道未果,7年后(1853年),海军准将佩里(Mathew C. Perry)率舰队再抵日本,以武力迫使日本于次年签订《美日亲善条约》(《神奈川条约》)。美国本来企望与日本签订通商条约有《望厦条约》那样的条件,但除了最惠国待遇外,其他条件均未得到满足。1858年7月,趁第二次鸦片战争之机,美国迫使日本重新签订《美日修好通商条约》,获得了5年前未曾得到的所有各项权利。[6]

发人深省的是,日本凭靠仿效西方列强成了东亚空间的欧洲式帝国后,美国竟然教唆日本在东亚推行“门罗主义”,前提是必须保证美国在东亚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分沾”:

倘若俄国是英国的敌人,人们就不至对日本推行亚洲门罗主义提出异议。早在1905年,据称当时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就鼓励日本枢密顾问金子间太郎将门罗主义转用于亚洲。罗斯福当时的出发点显然是下述观念,门罗主义之转用只是意味着从经济上为美国资本开放东亚,可见,这是将英美帝国主义的世界经济的方法转用于亚洲,尤其转用于中国。因此,具有这种目的和内容的东亚门罗主义不是别的,而只是英美资本进行剥削而开放中国,即将中国变成美国和英国的殖民地。(《斗争》,页398)

施米特并没有忘记指出,英美资本主义在中国谋求利益与日本觊觎中国东北乃至“改变、重组中国的要求”有着本质差别。“门罗宣言”之后的美国在东亚的一系列行为表明,美国一方面切割了与欧洲大国的关系,另一方面仍享有基督教欧洲的君主制王权国家间的“友好线”待遇。然而,1898年的美西战争中,美国夺取西班牙在南亚的殖民地菲律宾,实际上打破了欧洲大国间的“友好线”。

1899年9月,美国政府针对列强在中国的行为提出了“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的权利宣称。我们值得意识到,由英籍中国海关雇员希普斯利帮忙制定的“门户开放”声明是在甲午战争之后5年、山东教案之后2年出笼的,它体现了正在崛起的美国对参与包括日本在内的欧洲列强瓜分中国并分沾地缘战略利益的强烈意愿。[7]施米特有理由说,“门户开放”声明充分表明门罗主义转变成了帝国主义式的扩张原则(《秩序》,页105)。

“门罗宣言”明确针对美国与欧洲的国际关系,它表明美国力图凭靠自身的地缘位置打造“禁止外国干涉”的地缘政治空间。“门户开放”声明虽然同样针对美国与欧洲的国际关系,但目的是参与瓜分东亚的利益,与“门罗宣言”并行不悖。

门罗在1823年针对俄国和神圣同盟对美洲局势的干涉而提出的抗议,与欧洲或者亚洲的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利益有何相干?(《斗争》,页396)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派军队投入欧洲战场,情形就不同了:美国抛弃了不干涉欧洲冲突的“门罗主义”承诺。

1914年欧洲爆发欧洲式的大战之后,威尔逊(1856-1924)认为美国应该抓住时机介入战争并站在协约国一方。由于借助让美国人“远离[欧洲]战争”(he kept us out of the war)的竞选口号赢得总统连任,他一时很难改口说服美国人远渡重洋到欧洲参战。今天的美国史学家说,未料德国人帮了威尔逊的忙:1917年2月1日,德国宣布恢复“无限制潜艇战”,威尔逊政府随即宣布与德国断交。紧接着,英国情报部门截获了德国企图援助墨西哥革命给美国制造麻烦的电报;再接下来,德国潜艇在没有任何事先警告的情况下击沉了三艘美国商船。

美国对德国宣战的理由已经足够了,但要违背“门罗宣言”还需要为美国参战提供更高的理由。1917年4月2日晚,威尔逊以情绪激动的演说强烈要求国会授权向同盟国开战,他提出的参战理由是捍卫“自由民主”的价值。

欧洲国家的政府进行战争的原则与美国介入战争的理由大相径庭。自由国度的美国认为,为了使民主战胜独裁,值得进行战争。所以,威尔逊总统在阐述介入战争的理由时使用的语词是“联合”(associated)而非“结盟”。[8]

不仅对于基督教欧洲、而且对于整个世界来说,威尔逊提出的这一参战理由在世界政治史上都算得上是划时代事件。

将一个瞩意于空间限制的不干涉原则变成一个无空间限制的普遍干涉原则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威尔逊以自由民主和与之相关的观念,尤其以“自由的”世界贸易和“自由的”世界市场的意识形态思想取代了原初的和真正的门罗原则,一场围绕门罗主义的激烈的思想斗争就此展开。(《斗争》,页396)

美国的参战以及威尔逊在战后给巴黎和会带去的新“国际主义”原则不仅“宣告了欧洲中心主义的崩溃”(《秩序》,页141),而且更改了欧洲式国际战争的传统性质:非歧视性战争变成了歧视性战争。因为,美国的参战理由让协约国与同盟国的战争变成了民主与专制的战争,从而“垄断了对正义战争的判断”。

当前的日内瓦国际联盟与一个普世的天下世界秩序的结合,尤其是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成功区分,导致了一种危机(正如东亚、非洲以及西班牙发生的事件所示),即如今不仅不可能区分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甚至不可能区分“战争”与“非战争”——这就是说,甚至无法判断战争是否存在。[9]

对我们来说,令人困惑的问题在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区分为何竟然会导致“不仅不可能区分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甚至不可能区分‘战争’与‘非战争’”?

在施米特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为强权国家自行订立国际规则提供了法理依据,“条约原则”形同虚设。“华盛顿会议”(1922年2月)结束不到10年,日本就在我国东北制造了“918事变”,这一事件很长时期都没有被视为针对中国的战争行为,不外乎因为日本凭靠“自由原则”自行订立规则。因此,施米特在1937年的学术报告中说,1932年以来的“决定性现象是,日本侵略东亚为国际联盟的战争概念引入了新的问题”;发生在东亚的事件“极为悲剧性地证明,战争概念上的混乱困惑带来了新的困境,而全世界都意识到,现有的国际法并不能解决这一困境”(《战争》,页7-8)。

直到今天,美国仍然凭靠“自由民主原则”不断发动形形色色的战争和准战争(如煽动和资助它国的“不从国教者”搞动乱)。也正是凭靠这一“原则”,香港的“不从国教者”扬言要过一个“革命的圣诞节”。在如今的美国式全球化语境中,任何国家若要正当翦灭任何“不从国教者”的爆乱,首先得剪除美国式的自由主义“神圣原则”。


三、“门罗主义”的政治史学含义


无论如何,“威尔逊主义”(Wilson Doctrine)绝非仅仅意味着门罗主义变成了“扩张空间的进攻性帝国主义原则”。不过,施米特指出,以“自由民主”的正当性名义干涉域外政治制造他国动乱,并不是美国的发明,而是继承“大不列颠世界帝国航道安全”原则的做派。

从形式上看,美国的“新门罗主义”与“大不列颠世界帝国航道安全”原则完全相反:

门罗主义意图的是美洲大陆这个实际空间,但是,大不列颠世界帝国压根儿就没有一个实际的空间,而是某种分散在距离很远的大陆,如欧洲、美洲、亚洲、非洲和澳大利亚的货运政治联盟,这并非实际空间。原初的门罗主义防止外部空间势力的干涉,捍卫某种抵抗反对当下政治力量的新政治理念,就此而言,它具有其政治意义。与之对立的是,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大不列颠世界帝国航道安全原则并非是当下适用的正当性概念的经典案例。(《秩序》,页107)

大英帝国为了维持自己的跨越地缘空间的帝国形态(迪斯累利让英国女王同时是印度女王甚至香港的女王),得凭靠“海洋自由”的宣称控制海洋通道。事实上,所谓“海洋自由”不外乎是凭靠超强武力主导战争胜负的大国的权力自由。比如,当时的英国宣称“达达尼尔海峡的自由”,不过“意味着大英帝国的军舰为了攻击俄国驻扎黑海的海军,可以自由地在这些海峡航行”。凭靠“以自由民主为导向的人道主义的普世性解释”,这个“分布于全球的地缘性世界帝国”能够把自己的强盗性质的利益诉求说成一种“普世性的合法概念”,把“疆域之内的帝国利益等同于人类的利益”(《秩序》,页108,114)。因此,施米特坚持认为,“在国际法的讨论中,海盗概念一直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绝非“纯粹的理论琐事”,毋宁说,它“代表一种全新的国际法的突破,这种国际法推翻了国家概念”(《战争》,页12)。

在施米特看来,没有必要把大英帝国的这种宣称“解释为伪善和谎言”,毕竟,欧洲国际法的传统形态总是与大国的政治实力有关,而大国难免遭遇历史的兴衰。因此,问题仅仅在于,“大英帝国的利益与国际法之间的和谐能够维持多久。”显然,一旦大英帝国的政治实力衰落,大英帝国式的国际法就难以维持下去(《秩序》,页114)。英国的政策与美国的门罗主义在巴拿马运河问题上的冲突,已经显明了两种不同国际法原则的对峙:

此番较量以美国的全面胜利而告终,作为现实的伟大秩序原则,门罗主义要优于英国普世原则。(《秩序》,页112)

可是,在大英帝国走向衰落之际,美国领导人西奥多·罗斯福和威尔逊并未持守门罗主义的“原始要义”,而是承接大英帝国的“普世原则”,把门罗主义重新诠释成一种“普世性-帝国性全球原则”。严格来讲,原初的门罗主义“从一个具体的地缘历史”的“大空间”概念蜕变为普遍适用于全球的“普世性-人道主义的世界法”,标志着如今我们所看到的“全球化”秩序的真正来临。

这个帝国相信它自身已经拥有足够的自我正当性。西奥多·罗斯福和威尔逊总统将门罗主义的普世化,破坏了大空间不干涉原则,由此转变为某种超越国界的干涉主义。当这种普世性宣称它的整体性的时候,即1917年1月22日,威尔逊总统发布的宣言,标志着美国政策的着眼点已经从其本土转向某种大英帝国式的世界和人类联盟的帝国主义。(《秩序》,页114)

威尔逊主义中有一条十分著名的被喻为政治“快刀”的“民族自决”原则,它针对的是基督教欧洲数百年来的均势体系这堆“乱麻”:从今以后,国际秩序不应再建立在均势的基础之上,而应以民族自决为基础。这一原则促成了“凡尔赛条约中的少数民族法”,在施米特看来,其“内容包含诸多稀奇古怪和错综复杂的矛盾倾向”,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普世性的自由-个体主义思想”:

在这种思想看来,平等和平等的对待是偶然成为“少数民族”者的保证保障。自由的个体主义思想和跨国的普世主义是同一意识形态的两极。国民的平等和自由宪政主义的自由权利被视为欧洲文明化进程真正的基本规范。它们代表了国际法共同体成员的国内“标准”,这个标准使得国际法共同体成员同质化。(《秩序》,页117)

正是凭靠这条标准,美国的“新门罗主义”有了全球干涉的合法性依据,并以此“作为思想和道德武器的一部分,朝向某种新的、整体的世界战争,朝向一场伟大的‘正义战争’”(《秩序》,页115)。奇妙的是,大英帝国“作为真正的自由合法的宪政国家”却“在国际法之下并没有保护少数民族,甚至还曾讨论过如何镇压他们”:

从概念上讲,西方民主制中不可能存在任何少数民族需要得到“少数民族”的保护。(《秩序》,页117)

在美国的主导下,西欧大国(英国-法国)的国际霸权主义与自由民主的普世主义正式结盟,使得它们凭靠凡尔赛体系拥有了“控制和干涉东欧国家的权力”,而实际上这不过是由于他们凭靠美国的介入而赢得了这场战争的胜利,“而且正由于这场胜利,他们的控制和干涉还可以不断扩张”:

宣扬西方外部势力的控制和干涉,遂成为一种明目张胆的不和谐之举,这里发生作用的是第三种空间概念。日内瓦和凡尔赛的国际法规定的少数民族保护区域,局限在波罗的海到地中海一带,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事实上,这个地带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秩序》,页118)

换言之,无论“民族自决”原则还是所谓“普世性的自由-个体主义思想”,一旦运用于国际关系领域,往往不过是掩盖大国干涉的借口。因为,在国际关系领域,所谓“保护少数民族”的要求实质上关乎的是“干预”(intervention)问题,而这来自国际法思想强调个人优先的法理(《战争》,页11,比较页17-20)。

在所有重要的欧洲事务中,其中包括保护少数法,都看得到普世主义方法之混淆视听的和破坏性的作用,其根本性祸害在于它源源不断地为不属此一地区的大国的干涉提供借口和机会。……当威尔逊总统在1917年1月22日庄严宣布门罗主义必将成为世界主义的时候,做伪之工已达到登峰造极。他对世界主义的理解,并不是将真正的门罗主义所包含的不干涉主义的地区思想转用到其它地区,而是相反,将自由民主的原则无地区差别和无界线限制地广延到整个地球和全人类。(《斗争》,页394,395-396)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美利坚帝国取代大英帝国的全球化势力,美国“将一个专指美洲的空间思想变成一个超国家、超民族的世界意识形态”,亦即“将门罗主义用作盎格鲁撒克逊人以资本统治世界市场的工具”。这种“新门罗主义”的核心要义是:让“一个普遍的无地域和无界限的世界主义”以自由民主的正义名义成了干涉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政治事务的“合法理由”(《斗争》,页396)。直到今天,这种“自由民主的国际正义”的借口还不断出现在美国政府发言人的口中。


四、走向克服“门罗主义”的纪元


不难设想,如今谁要用“门罗主义”的原初含义即“禁止外国干涉”来对付美国主义,那么,他就会遭到“新门罗主义”的“民族自决”原则和“普世性的自由-个体主义”民主原则的反驳。施米特敏锐地看到,西方民主思想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已经成了帝国主义式的“神圣原则”:

现在,自由主义服务于法律意义上对当下境况的裁决,并为瓜分全球提供法律的神圣性,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神圣意义。今日的西方民主就处于19世纪早期神圣同盟在欧洲所处的位置上。(《秩序》,页104)

这话的含义是:如果反对君主制神圣同盟的自由民主-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在19世纪具有历史的正当性,那么,到了20世纪,这种“西方自由民主的神圣同盟”就应该是“新的政治理念和新成长的民族”的革命对象。奇怪的是,在施米特看来,这种“新的政治理念”或“新成长的民族”所凭靠的正当性原则又恰恰来自门罗主义的“原初含义”。因此,施米特盛赞原初含义的“门罗主义”,称它为后殖民时代的国际法奠定了基本的正义原则,即独立自主的有自我觉醒意识的政治“大空间”原则:

这就是门罗主义伟大的原初核心,一种真正的“大空间”原则,即下述几点之间的关系:政治觉醒的民族、政治理念、这一理念主导的“大空间”、一种排除外国干涉的“大空间”。对于我们而言,并非门罗主义,而是它的核心,即国际法的“大空间”秩序概念,能够转换到其他空间、其他历史处境以及敌友阵营。(《秩序》,页103)

换言之,“国际法的大空间”概念才应该是全球化秩序的基础。

具有本质意义的是,只要一个具体限定的、不容许外来势力干涉的大空间的思想得到坚持,门罗主义便始终是真实的、未掺假的。……事实上,原初的美国门罗主义与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原则和方法毫无关系。它作为真正的地区主义甚至与无视地区将地球变成一个抽象的世界性资本市场的做法处于明显对立。(《斗争》,页393-394,395)

既然历史中的门罗主义已经蜕变为“自由民主”意识形态的全球化普世干涉原则,它在本质上“会造成一切人对一切事务的干涉”,并成为美国主义的代名词,那么,要回到门罗主义的“原初含义”就必须超越美国主义的国际意识形态。

与1941年发表的《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对勘,我们可以发现,《大地的法》具有更为广阔的世界政治史视野(从荷马说起),也具有更为明晰的“全球化”视野。但是,《大地的法》删除了1939年的学术报告中的一个关键论题,即“大空间”原则与新的帝国形态的关系:

帝国、大空间和不干涉原则之间的联系是根本性的。由于这种联系,“干涉”和“不干涉”的概念,获得理论上和实践性的适用性,这两个概念对于一种建立在不同民族的共同生存基础上的国际法不可或缺,但这种概念却异常混乱。(《秩序》,页122)

《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与《大地的法》之间正好隔着一个第二次世界大战。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很难说是民主与专制的决斗。毕竟,与美英结盟克制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的苏联帝国,并非英美帝国眼中的“自由合法的宪政国家”。严格来讲,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是在模仿美国的“新门罗主义”,从而不过是各色“新门罗主义”之间的血腥冲突。唯有中国的抗日战争是在抵抗日本的“亚洲式门罗主义”,因此,二战中的中国战场具有与其他战场完全不同的世界史含义: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的中国抗战10年史(1931-1941)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二战之后的所谓“冷战”,仍然不过是两种“新门罗主义”之间的对抗。真正争取自己的排除外国干涉的“大空间”的“政治觉醒的民族”,只能在这两种“新门罗主义”的两极对抗的夹缝中成长。由此可以理解,冷战时期的施米特在新中国身上看到了全球化纪元实现“国际法大空间”构想的一线微光,尽管它当时还笼罩在“一个内在矛盾”的阴影之中:

这个矛盾将一个无空间限制的全球共同的绝对的世界敌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敌人与一个可划分地域的、中国和亚洲在抗击资本主义的殖民主义时的实际敌人结合起来。这是一个一体世界(One World)——即一个地球、一个人类与一个在其自身和相互间理性地达至平衡的多数大空间的对立。[10]

施米特没有看到,这个“内在矛盾”恰恰来自欧洲的“现代自由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新生的中国要克服这个“内在矛盾”并不容易。在两次欧洲大战之间的历史时期施米特已经看到:

只有当禁止外部空间大国进行干涉的国际法的大空间得到承认,帝国概念的旭日升起的时候,在一个划分合理的地球上的一个可界定的共存才可以设想,不干涉原则才可能在一种新的国际法里发挥其确立秩序的作用。(《秩序》,页122)

但是,施米特当时没有看到也不可能看到,在欧洲的“现代自由资本主义”及其由此衍生出来的法西斯主义怪胎相互厮杀的历史语境中,根本不可能形成“新的政治理念”。尽管如此,《游击队理论》表明,思想敏锐的施米特虽置身“冷战”语境却能够超逾这一语境,从新中国的成长经历看到有自我觉醒意识的“新的政治理念”得以生长的土壤。因为,只有新中国的建立以及随后的“抗美援朝”战争,“禁止外部空间大国进行干涉的国际法的大空间”才真正第一次得到承认,尽管是初步得到承认。

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游击队理论》中,施米特再没有提到原初含义的门罗主义对形成“大空间”秩序概念的历史意义,取而代之的是“依托乡土”(autochthonen)或“依托大地的品格”(tellurischerCharakter)。在毛泽东的多极“大空间”思想的启发下,施米特回到现代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的诞生时期去找寻“大空间”秩序概念“依托乡土”的品格。这意味着施米特终于意识到,即便是原初含义的门罗主义也不可能是“大空间”秩序概念的发祥地。毕竟,美国的土地并非美国人的“乡土”,而是欧洲殖民者靠政治占有夺取的空间。因此,原初含义的门罗主义不可能包含“大空间秩序”这个“新的政治理念”。

不过,施米特的如下说法完全有道理:

并非所有的民族都能够经受住创建完美的现代国家机器的能力检验,只有少数几个民族能靠自己组织的、工业的和技术的能力打一场现代的物质性战争。一个新的地球秩序以及一种成为当今头等国际法主体的能力,不仅需要高度“自然的”、即与生俱来的品质,而且还必须要有自觉的纪律、高度的组织和以自己的力量创造现代国家机器并将之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才干,这是只有高度集中人的理智力量才可能完成的。(《秩序》,页132)

施米特的《游击队理论》已经证明,新中国如何凭靠“依托大地的品格”成长为“一个新的地球秩序”的有自我觉醒意识的“头等国际法主体”。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看到,新生的中国迄今还没有完全实现“禁止外部空间大国进行干涉”的独立自主的大空间秩序。对我们来说,施米特的如下警告没有失效:那些“普世主义者是不可救药的,因为他们无力摆脱西方自由民主大国的意识形态”(《斗争》,页394)。毕竟,至少我们自己作为自由知识分子无不是不可救药的普世主义者。


注释:

[1]施米特,《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刘毅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页263。

[2]施米特,《大地的法》,前揭,页263-291;比较帕克森,《新美国:从门罗主义、泛美主义到西奥多·罗斯福新国家主义的蜕变》,刘岚译,北京:华文出版社,2019。

[3]施米特,《禁止外国势力干涉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方旭译),见娄林主编,《地缘政治学的历史片段》(“经典与解释”第51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8,页142-143(以下简称《秩序》,随文注页码)。

[4]施米特,《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论围绕门罗主义的国际法斗争》,见施米特,《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页393(以下简称《斗争》,随文注页码)。

[5]胡克、斯帕尼尔,《二战后的美国对外政策》,白云真、李巧英、贾启辰译,北京:金城出版社,2015,页21-22。

[6]中日韩三国共同历史编纂委员会,《超越国境的东亚近现代史:国际秩序的变迁》(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页24-25。

[7]相蓝欣,《义和团战争的起源:跨国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页123-124。

[8]博斯科,《美国人眼中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孙宝寅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页59-62,引文见页62。

[9]施米特,《转向歧视性战争的概念》(方旭译),见娄林主编,《施米特论战争与政治》(“经典与解释”第52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9,页5(以下简称《战争》,随文注页码)。

[10]施米特,《游击队理论》,见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小枫编,刘宗坤、朱雁冰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页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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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前沿》2020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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