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理解人类历史:两种权利秩序与制度演进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06 次 更新时间:2020-03-0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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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格拉斯·诺斯  


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解释诸种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绩效特征,包括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在人类福利上的根本性差异,以及生发出这种绩效差异的政治组织形式、信念和社会架构。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于距今约 5 000 至 10 000 年前的第一次社会革命(新石器时代革命、农业革命、城市革命,或称第一次经济革命),和第一个大型的、永久性的个人群体出现。第二次社会革命(工业革命、现代的或称第二次经济革命)始于 200 年前,并且绵延至今。在这一次革命中,群体组织形式的变迁同样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正如 Coleman 所描述的:“是法人行动者(corporate actors),是组织机构(organization),将个人的能量调动了出来,并将这种能量用于实现法人团体的目的,他们在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中扮演着主要角色”(1974,p. 49)。这两次社会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的组织方式。本书的主要任务,是厘清社会组织的这两种新模式的内在逻辑,我们称为社会秩序(social orders),同时,我们还将解释社会是如何从一种社会秩序转型成为另外一种社会秩序的。


现代发达国家的一些显著特征,比如经济发展和民主等,为什么与第二次社会革命联系得如此紧密?为了弄清楚这一点,我们感兴趣于社会秩序模式中到底暗含着哪些基本作用力(basic forces)。社会秩序的特征表现在:社会是如何设计制度以保证各种特定类型的人类组织的存在的。社会限制或开放创建这些组织的权利的方式,以及,组织模式到底能产生些什么样的激励。社会秩序特征还与一个社会对暴力的限制和控制有着密切关系。不同的社会秩序会滋生出不同的行为模式,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下,人们对周围人群的行为举止的信念(beliefs)也是不同的。暴力、组织、制度以及信念,是本概念框架的基本要素。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出现过三种社会秩序。第一种是觅食秩序(foraging order),即以狩猎者——采集者为特征的小型社会群体。本书要关注的,是在近 1 万年内出现的另两种社会秩序。权利限制秩序(the limit access order)或称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的社会,产生于第一次社会革命期间。在这个社会里,人际关系(认识的、了解的),特别是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构成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个人互动的平台。自然国家对个人创建组织进行限制。而产生于第二次社会革命的权利开放秩序(open access order)中,人际关系仍然是重要的,但没有人际联系的各式人等——通常称之为公民(citizens)——在广阔的社会行为领域里互动,而无需确切地知道各自的身份。在自然国家中,必然是人际关系化的“身份”,在权利开放秩序中则被定义为是一系列的非人际关系化(impersonal)的特征。只要满足某些最低的、非人际关系化的标准,任何人都可以创建为大型社会所支持的组织。在这两种社会秩序中,都存在着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但在自然国家,组织的创建是最受限的,在权利开放的社会中则不会。


由自然国家向权利开放秩序的转型,就是第二次社会革命,是现代性的崛起。虽然第二次革命的许多元素,特别是技术,早已四下传播开来,但当今许多社会却还停留在自然国家中。转型使政体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扩大公民的参与权、保障非人际关系化的政治权利、决策过程更为透明,能够为大量的组织——包括政党和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支持等。转型也使经济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包括:人们被允许自由地进入更多的市场并参与竞争,物品和个人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自由流动,允许创建组织以追逐经济机会,产权的保护,禁止使用暴力来获取资源和物品,禁止强迫他人。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显见是紧密联系着的,虽然若仅从最近这几十年来看,这一点也许还不甚明晰。



表1给出了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具有强相关性的简单证据。根据 2000 年人均收入指标,表 1 列出了世界上最富裕的30个国家(地区),以及这些国家(地区)在Polity IV 民主测算中的排名。民主测算综合了有关政治制度质量的信息,如政治通路(access)、政治竞争,以及对行政分支机构的限制。在 30 个最富裕国家中,有 4 个国家(地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石油,它们得到了最差的民主评分。另有 5 个国家(地区)由于太小而未被包含进 Polity 的数据系统。剩下的 21 个国家(地区),除法国和新加坡外,都并列获得了政治制度方面的最高评分。表 1 中数据显示:高收入和良好的政治制度是紧密相关的。如果我们对经济绩效进行更细致的考量,结论也是一样的。Lipset(1959)考虑了一组因素——他们称之为“发展复合因素”(development complex),而我们称之为开放的模式——收入、教育、城市化、轿车拥有量、电话、收音机以及报纸订阅数(他的文章写于20世纪50年代),他发现,所有这些指标都与民主有很强的相关性。


在讨论社会秩序的不同模式时,一个未受充分重视的专题是与“穷国为何始终贫穷”有关的。经济成长,以人均收入增长为衡量依据,是指国家能长期地保持人均收入的正增长率。然而在 1800 年以前的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有证据证实,人均收入的长期增长率非常接近于零。当然,长期零增长并不意味着在过去的社会中从未有过物质财富的增长。零增长率只是暗含:每一个人均收入的增长时期,必然伴随着一个相应的收入的降低时期。而现在社会由于完成了向权利开放秩序的转型,因而比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都富有,其原因是:负增长时期大大减少了。正增长与负增长相互抵消的历史图景在现今世界也很容易看得到,相当多的数据可以证明这一点。



表2采用了与表1相同的 2000 年人均实际收入数据,来源于 Penn World 的一系列表格。该数据包含了184个国家 1950 – 2004 年的数据,从中可计算出年增长率。表2 按照从富裕到贫穷对国家进行了分类,在每个收入层次,我们都计算了所有年份的人均收入正增长的比例以及人均收入正增长与负增长年份的平均增长率。表格的前三行根据人均收入是否达到 2 万美元这个标准对所有国家进行了分类。由于位居高收入国家的4 各产油国(科威特、文莱、卡塔尔和阿联酋)的收入会因为石油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剧烈变化,所以我们将收入高于 2 万美元的国家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列示出来:第 2 行包含产油国,第 3 行不包含产油国。收入在 2 万美元以下的国家的正增长年份比例只是66%(根据可获得数据的年份计算),而不包含产油国的富裕国家的正增长年份比例则达到了 84%。样本中那些最贫穷的国家,即年收入在 300 – 2 000 美元的(表中 11 行),正增长年份的比例只有 56%。


引人注目的是,那些最富裕国家的增长并没有表现为显著高的正增长率。实际上,最富裕国家的平均正增长率不仅最低,还比其他那些国家低了不少。不包含石油国家的、人均收入在 20 000 美元以上的国家,在收入增加的年份的平均增长率为 3.83%,在收入缩减年份的平均回落率为 2.33%。反之,收入低于 20 000 美元的国家在收入增加的年份的平均增长率为 5.33%,在收入缩减年份的平均回落率为 4.88%。在增长的年份,穷国比富国增长得更快。穷国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经历了更多的收入缩减时期,并且这些时期他们的负增长率又更高的缘故。在收入低于 20 000 美元的国家中,收入与正增长率并没有表现出很强的联系,而收入与负增长率之间的联系倒是很强。如表 2 最后一行所显示的,当收入下降时,穷过下降得要快得多。最贫穷的那些国家不仅收入负增长的年份更多,而且这些年份里收入下降的幅度更大。


社会秩序的第三种常见差别,是关于组织的。在权利开放的社会,创建组织的权利被认定为是一种所有公民都拥有的非人际关系化的权利。反之,自然国家则对创建组织的权利和第三方实施进行限制,组织的创建不仅在规模和复杂程度方面受到限制,社会精英创建组织也会受到限制。故而在自然国家,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发展极其有限。某种意义上说,组织是一种工具,个人利用这个工具去提升他们的生产能力,去寻求和建立与他人的互动和联系,去协调群体与个体的行动,去支配和强迫他人。在不同的社会,组织工具的范围大小以及可用程度也是不同的。


福山(Fukuyama,1995,p.10)在定义“社会资本”时特别强调了组织:“人们在群体和组织中为了共同目的而协同工作的一种能力”。他认为,创建组织的能力反映了现代政治和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本概念让我们能清楚地认识到资本主义与民主之间为何是紧密联系的,一个健康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指:在这个经济中,基本的社会阶层能有充足的社会资本去从事商业,开办公司,建立网络,以及诸如此类的自我组织……对于持久性商务活动来说至关重要的自发社交性(spontaneous sociability)倾向,在整合有效的政治组织时也同样不可或缺。”(1995,pp. 356 - 7)


群体和组织对于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运转的重要性,在当今已经成为研究公民社会的大量文献的支柱。一个丰富的、多样化的群体与组织网络,不仅有助于人们检视政府的活动,还能提供一个使容忍、参与以及公民道德等个人价值得到滋养的环境。公民社会的这两个特质,是我们的基础。至于那些强调所有社会中的大部分组织都是因为有了政府的明确支持才得以运行的论调,只会是我们走上歧路。我们认为:大部分组织,甚至是最简单的那种,都无不依赖于第三方实施,或者是组织成员间的协议(agreement)或关系的第三方实施,或者是组织与外部行动者的协议的第三方实施。国家只是经常提供第三方实施罢了。创建组织的权利,是自然国家与权利开放秩序之间最大的但仍未引起充分重视的差别所在。创建组织的非人际关系化权利,是权利开放秩序的核心。



表3给出的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组织在国家间分布的估计数字,按照收入对国家进行了分类。本例中的组织均为正规商贸组织,数据由 K. G. Saur 公司收集和发布,Coates,Heckelman and Wilson(2007)也采用了这些数据。能找到国家收入数据与 Saur 公司的计算相匹配的共计有 37 404 个这类组织,分布在 164 个国家。在年收入低于 2 000 美元的最贫穷的国家,组织的平均拥有量约为 30 个,每百万居民平均拥有组织约 2.8 个(表中第 3 列和第 4 列)。而年收入高于 20 000 美元的国家中,组织的平均拥有量约为 1 106 个,每百万居民拥有量约为 64 个。随着收入的增加,每百万居民的组织拥有量稳定上升(见第 4 列)。收入低于 10 000 美元的国家的总人口占样本总人口的 78.4%(见第 6 列),但组织的拥有量却只占样本的 13.1%(第 5 列)。从国家间的对比可以看出,组织的数量与经济、政治发展的程度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表3涵盖的只是一国所有组织中很小的一部分。在发达的权利开放国家,存在着极大量的正式组织。比如,从公共部门来看,美国在1997 年有 87 504 个正规组织的政府单位(1 个联邦的,50 个州的,3 043 个郡的,19 372 个市的,16 629 个村镇的,13 726 个学区的,以及 34 683 个特殊区域的)。从私人部门来看,1996 年,美国有 1 188 510 个免税组织(654 186 个宗教和慈善机构,139 512 个社会福利组织,31 464 个老兵援助组织,80 065 个应税与非应税的农业合作组织,77 274 个商业联合会,以及 91 972 个博爱仁慈会)。虽然 Robert Putnam(2000)用资料证明了美国公民的参与度的下降,但现今仍差不多每 160 个人就有一个正式的非盈利组织。1997 年,盈利组织达到了 23 645 197 个(1 700 万个独资公司,170 万个合伙制公司,470 万个股份公司)——也就是说,每 60 个人 1 个正式的商业公司;每 13 个人 1 个正规领域的商业组织。这些数字是惊人的,尤其是考虑到在 1776 – 1800 年间,整个国家大约只有200 个正式的商业法人公司。



上述关于正式政府组织的数据触及到了社会秩序模式的最后一个要素:大政府(Lindert,2014)。表 4 给出了有收入数据和政府开支数据的一些国家的政府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可靠的政府开支数据很难收集,因此,表 4 的样本数比其他表中的要校。尽管如此,该表还是反映出了收入档次与政府规模和结构之间的很强的关联性。从第 2 列可以发现,收入与中央政府的规模并不相关。但是,当我们将地方政府——州、市、县、省等——的信息纳入后,见第 4 列,收入与政府规模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便清楚地显现出来。实际上,收入和地方政府规模之间的正相关性最强,不论是就地方政府支出在总的政府开支中的占比而言(第 5 列),还是就其在 GDP 中的占比而言。高收入国家创立并维持着一个十分密集的地方政府组织网络。高收入国家的政府规模比较大,是因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品,包括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教育、公共卫生系统和社会保险,并且,他们是一视同仁地为所有公民提供服务的。正如Bertrand,Djankov,Hanna and Mullainathan(2007)在对印度腐败问题的引人注目的研究中所揭示的:在自然国家,如果没有人际关系基础,办事就不会像签发驾照似的那么容易。


政府规模和结构模式方面的最大区别也出现在人均收入高于 20 000 美元与低于 20 000 美元的国家之间。在那些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即完成了向权利开放秩序转型的那些国家,收入与发展之间的关联体显得尤其清楚。


总结起来,现代社会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社会模式。权利开放模式的特征如下:


(1)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2)在经济中负增长出现得较少。


(3)存在着大量组织的、丰富而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


(4)庞大的、较为分权的政府。


(5)普及的非人际关系化的社会关系,包括法治(rule of law)、产权保护、公正和平等——即平等对待所有人的一切方面。


权利限制社会的特征为:


(1)经济增长缓慢且容易受到冲击。


(2)政治未受被统治者的普遍认同。


(3)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


(4)政府较小并且较集权。


(5)主要的社会关系是沿着人际关系这条线路展开的,包括特权、社会等级、法律实施上的不平等、产权缺乏保障,以及一种普遍的观念:人并非是生而平等的。


所有社会都会受到随机的、未预期的内外部变化的影响。不论是外部因素如气候、相对价格、比邻群体的变化,还是内部因素如领导者的身份和性格、内部纠纷与争端、相对价格的变化,这些都使环境处于持续的变化中,所有社会都不得不对此加以应对。限制或开放权利的社会的长期经济绩效的波动,反映了这两种社会秩序应对变化的固有能力。概念性框架并不是静态的社会均衡,而是考察社会面对在所有时间和地点上变动的约束和机会的一种方式。社会秩序的动态性是指变化的动态,而不是进步的动态。大多数社会在政治和经济方面是时进时退的。本框架没有目的论的含义,但却阐明了为何权利开放的社会比之自然国家能更好地应对变化。


社会模式的持久稳固性提示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应该是人力资本、物质资本、技术以及制度的同步发展。这些要素的变化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当计量社会学家试图在大量的同期相关性(contemporaneous correlation)证明因果力量时,一再受挫。正如近期 Acemoglu,Johnson,Robinson and Yared(2007)针对现代化假说(modernization hypothesis)所进行的调查所指出的,民主与高收入之间的同步或许不具有统计学上的因果联系,但却反映了某个缺落变量的影响。我们相信这个缺落变量就是权利开放秩序中的社会关系模式。


权利开放社会中的社会学家过多地依赖于一个暗含的、方便的假设,即,他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就是历史规范(historical norm)。与此相反,我们认为自然国家,而不是权利开放秩序,才是社会的默认结局。直到 200 年前,还没有权利开放秩序;即便是现在,世界人口中的 85% 还生活在权利限制的秩序里。在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中,社会组织的主流模式是自然国家。我们称之为“自然国家”,而没有用字面上更精确的“权利限制秩序”,是为了提醒我们,这并不像霍布斯(Hobbes)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所描述的那样:在那个社会里,人类组织无论是规模还是范围都非常小,没有国家。事实上,作为大型社会组织的持久形式,自然国家早在 5 000 – 10 000 年前就出现了。自然国家之所以能延续如此长的时间,是由于他将有权势的个人的利益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支配联盟”(dominant coalition),以此来限制暴力并使社会互动能在一个更大的规模上维持。


一、社会秩序的概念:暴力、制度和组织


所有社会都要面对暴力问题。暂且不论我们的基因构造中是否预设了人的暴力倾向,如果某些人有动用暴力的可能,这对任何群体来说都是一个要害问题。没有一个社会能够以完全消灭暴力的方式来解决暴力问题,至多能对暴力加以控制和应付。暴力在多个维度上体现出来。暴力可以表现为身体行动,也可以表现为威胁将采取身体行动。暴力举动和口头威胁都属于暴力。暴力举动和威胁之间的关系和个人对他人行动的信念有关。我们对暴力威胁是否可信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动用身体暴力将激起其他个体或国家的反应方面投入了大量的关注。另一方面,暴力有可能是个人行动,也有可能是有组织的群体——从帮派到军队——的行动。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有组织的暴力(organized violence),是群体行使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因为暴力威胁可能是用来减少实际身体暴力的,所以,要测算一个社会的暴力等级绝非易事。暴力对一个被威胁将受到身体暴力的人的影响,可能和一个实际遭受身体暴力的人是一样的。在有些情况下,我们特别处理了身体暴力行使的频度。而在大部分案例中,我们的暴力概念包含威胁和行动这两种情况。在确定到底是什么在社会秩序中起关键作用时,我们很小心,是对暴力的分散化控制所导致的暴力威胁,还是对暴力的集中控制从而许多关系能在没有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建立?限制与开放权利的秩序在暴力的这些维度以及暴力的组织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对暴力的控制涉及社会规模方面的一些重要因素。通过反复的当面接触来处理暴力的办法只在小群体中才能奏效,也许 25 – 50 个人吧。在小群体的社会里,人们通过获取个人的详细信息来学着相互信任,这些信息包括个人是否有暴力癖好,以及对多次重复交往后不断增进的关系是否带来收益的信念。在相对较大的群体里,没人能知道群体中或社会上所有成员的个人信息,因此,单靠人际关系是不能控制暴力的。社会如果要发展大群体,某些形式的社会制度就必须建立起来以控制暴力。当然,也可以设想一个由和顺的个体组成的较大的社会,但如果这个社会只是通过个人信息和重复的人际接触来控制暴力,那么这个社会将不能久存。


人们可以选择通过暴力来与他人争夺资源和身份,那么,一个自然的推论就是:在社会群体中,可以通过限制竞争来减少暴力。这三种社会秩序都是竞争性的,但它们限制的方式是不同的。应对暴力的方式根植于制度与组织中,对这两个概念我们必须加以说明。制度是“游戏的规则”(North,1990,pp. 3 – 4),是支配和约束个人关系的一种互动模式。制度包括正式制度、成文法、正式的社会惯例、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共同秉持的对世界的信念,以及实施手段。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对个人行为的一种约束,例如,如果限速为每小时 60 英里,那么我们该开多快?但同时,在个人形成对他人行事的信念和看法方面,制度也提供了一个结构,比如,如果限速是每小时 60 英里,那么别人会开多快?在此框架下,试问:当制度约束、人们的信念以及行为之间的互动给定,那么什么类型的制度能够存货?(Greif,2006;Weingast,2002)这个复杂的问题提醒我们为什么制度会从正式法律到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再到个人对世界的共同信念,无所不包。


同样的制度在不同的环境中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看一下选举制度,在政治竞争公开化的社会和有限政治竞争的社会,选举产生的结果是不一样的。选举制度不一定能带来民主。选举必须配备有制度、组织、信念和规范,才能创造出民主竞争政治权利的权利开放秩序。


与制度相对应,组织是由特定人群组成的,这些个人通过一定程度上的协调行为来实现他们亦公亦私的目标。组织协调成员的行动,这样,组织的行动便胜于所有个体行动的总和。由于个人在组织中追求的是共同目标,并且组织是典型的由重复互动的个体组成的,因此,在大部分组织中,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行为以及组织的规范和规则有着共同的信念。这样,许多组织形成了自己的内部制度结构:规则、规范,以及影响这成员在组织内的行为方式的共同信念。(Grief,2006)


我们将组织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黏合性组织”(adherent organization),特征是成员间有自我实施的、激励相容的协议。这类组织不依赖于第三方来实施其内部协议,一个黏合性组织成员间的合作,必须是在任何时点上,对所有成员都是激励相容的。而第二种组织,“契约性组织”(contractual organization),则需要合同的第三方实施,并需要在成员间签订激励相容协议。(见 Williamson(1985)对公司的论证)与黏合性组织中的成员不同,合同的第三方实施容许契约性组织的成员就可能出现的激励不相容情况预先签订子协议。我们的框架和历史研究所围绕的中心,是那些能支撑复杂而精巧的契约性组织的制度模式的发展,包括美国的和其他国家的。


现代权利开放社会一般是通过制度来限制暴力的。制度设计出规则,通过改变暴力行为的代价(payoffs)来制止暴力,最明显的,就是规范对暴力行为的惩罚。人们一般愿意遵守规则,即便对他们来说成本很高,只要他们确信其他人也同样会遵守规则。与使用暴力有关的规则尤其是如此。当害怕其他人会不遵守规则并克制暴力的使用时,个人就会选择先开枪再说。为了使一个正式规则——一项制度——能约束暴力,特别是发生在互不相识的人之间的暴力,一些组织必须发展起来,这些组织中的官员必须非人际关系化地(铁面无私地)实施规则。换言之,只有存在着又能力在非人际关系化的基础上实施规则的组织,正式制度才能控制暴力。


社会越大,实施者人数就越多,他们必须被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从理论上说,对下述观点的两种理解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研究进路(approach):国家可以被当作是一个单独的行动者,或者是组织的组织。大多数社会科学家将实施者的组织抽象地看作是一个单独的实体,并将研究重点放在实施实体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上。正如韦伯(1947,p. 156)的著名格言所说:国家是唯一能合法地适用暴力的组织。国家的身份沦为一个单独的行动者,使我们容易地理解为何一个只通过分析国家所面对的约束和激励来处理大众之事的国家,会被定义为“统治者”。


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是:为何与民众一起发展和互动的国家会被模型化为税收最大化的帝王、一个固定的强盗,或是一个单独行动的“代理人”。笼统地将国家看作为组织,这一进路忽略了支配联盟中精英间的内部动态关系是如何影响到国家与大众之间互动的方式的。在自然国家,通过限制权利来系统性地创设租金(rent-creation),并不仅仅是为了充实支配联盟成员的私囊,而是控制暴力的一种基本手段。设立租金、限制竞争和组织的权利,是这些国家以及其制度和社会绩效的本质的关键所在。将创建契约性组织的权利限制在支配联盟成员的范围内,就将强有力的精英的利益直接与联盟的存亡联结在了一起,这样就确保了他们在联盟内的持续合作。


用单独行动者进路来研究国家的困难,在于其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家该如何达成其对暴力的垄断?我们知道,这一过程对于个人和组织该如何在社会中行事,以及一个联盟怎样来构建国家与社会,都是关键性的。


我们将采用另一种方法。与其将“将强大的人联合起来去处理暴力”这一问题归纳为某种有组织的努力,我们宁愿从研究(潜在)实施者组织的成员间的内部关系结构这个问题开始。限制暴力的第一个问题是要回答:强势的个人是怎么真正做到放弃争斗的?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本书的基础,同时我们相信,这还将是社会科学的一个新的概念性框架。对暴力的控制依赖于强势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的结构,及其维系状况。


二、自然国家的逻辑


自然国家通过形成支配联盟来减少地方性的暴力,支配联盟由拥有各种特权的成员组成。自然国家的逻辑源于其处理暴力问题的方式。精英——支配联盟的成员——同意相互尊重特权,包括产权,以及获取资源、参与活动的权利。通过将这些特权限制在支配联盟的成员的范围内,精英们之间互相合作而不是相互斗争的可靠的激励便产生了。因为精英们知道,暴力只会降低他们的租金,故而他们有不争斗的激励。此外,每一个精英都知道其他精英也面对着相似的激励。这样,自然国家的政治系统就通过操纵经济系统来产生租金,来保证政治秩序的安全。


支配联盟中有精于军事、政治,以及宗教、经济等方面活动的成员。我们先从军事专家开始分析,再转到全部联盟成员,这将更容易理解支配联盟的运转机理。设想这样一个世界:暴力是地方性的,社会由许多小群体组成,没有组织得很好的政府或军队。有些人擅长暴力活动,但是所有人都必须时刻准备拿起武器保卫他们自己的权利。暴力专家可能会为一小部分客户提供保护,但对他们来说,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其他暴力专家。当他们想就解除武器达成协议时,第一个放下武器的人面临着被别人杀害的风险。这样,暴力专家们都继续保留武装并继续打仗,这就是均衡结果。


要让一个暴力专家停止打仗,就必须让他感知到不打仗有利于双方,并且,这样的期望是双方共有的。只有当打仗的成本以及不打仗的收益对于双方都是清晰可见的,才会让他们相信停战是可信的。接下来,程式化的解决方案是:两方同意划界,各自控制一块区域,然后相互承认各自在自己的区域内有掌控土地、劳动力、资源和贸易的权利。暴力专家们不会放下武器,除非他们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源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有更高的产出,从而这种安排增加了打仗的成本。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怎样才能让非暴力承诺变得可信。如果在和平时期,每个暴力专家都能从他们所控制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源中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租金),并且这些租金足够大,那么才有可能使暴力专家们都确实相信不打仗改善了对方的福利。租金(rent)是指:一种经济资产所获得的回报超过将该资产用于其他用途所能带来的最高收益的部分。对于暴力专家来说,和平的租金就是在不打仗时和打仗时他们的资产所获得的回报的差额。或许某天,有个暴力专家会想要反悔,但在长期,重复互动使得不打仗才符合他的利益。


要让承诺是可信的,就需要暴力专家有能力调动和积累由其他人创造出来的租金。而租金的调动,反过来又需要其他方面的专家。在这里,我们将从有关暴力的简单观点转回到对自然国家的逻辑的更为合理的描述上。在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中最早期的那些社会里,牧师和政治家建立起了再分配网络,来调动产出并在精英和非精英之间再分配。在自然国家,非军事方面的精英们要么控制这宗教、生产、资源的公共配置、司法、贸易和教育等关键部门,要么就在这些部门享受着特权。由于支配联盟中的精英的地位、特权和租金的获得依赖于现存政权实施的“限制进入”,因此,所有的精英都有支持和帮助维持联盟的动力。因为一旦失败,就将面临暴力、无序和租金散失的风险。


精英组织生产租金,并划分部分租金给联盟。精英租金的最有价值的来源是拥有创建国家所支持的组织的特权。通过创造出支持契约性组织的办法,并将创建这类组织的特权扩大到其他成员,支配联盟创造出了一种在联盟内部生产和分配租金的方法,同时还找到了一个可靠的管束精英的办法,因为精英组织依赖于联盟的第三方支持。精英们在国家的庇护下组织起合作行为的能力,又使他们从社会的生产性资源——土地、劳动、资本和组织——中获得了更多的回报。


嵌入在这类组织中的激励产生了双重平衡(double balance),一方面是暴力潜能和政治权力的分配和组织,另一方面是经济权力的分配和组织,这两方面趋于一致。双重平衡并不仅仅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所有社会系统都必须保持利益的内在平衡,还意味着如果社会要保持稳定,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军事系统的激励都必须是相容的。


自然国家的支配联盟都是黏合性组织,因此,和平不是必然的,和平取决于设立租金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的平衡。暴力和内战时有可能发生。军事专家不会放下武器,事实上,他们必须保存他们的武装力量来平衡相互间的力量对比,同时还可以威慑他们各自的客户。军事力量的分散也是自然国家的逻辑的一部分。这样,暴力威胁成为了控制实际动用暴力的措施的一部分。


自然国家是稳定的,但不是静止的,没有一个支配联盟是永久的。社会所面临的意料之外的冲击和变化,会使支配联盟内部关系发生动摇。从内部来看,领导者所做出的政策和决策可能会带来一些并非出于他们本意的后果,从而改变联盟所面对的环境。领导者和联盟成员不可能完全清楚他们的行动的含义,时不时地,他们会犯些严重的错误。从外部来看,无法预测的变化可能会发生在相对价格、天气灾害、农产品产量暴增、技术变化以及新的有敌意的邻居等方面。所有社会都受制于随机的、未预知的冲击。在自然国家,变化可能会影响暴力能力的分布,从而在支配联盟内部需要就特权和租金的分配进行再协商。同时,当新的利益集团兴盛起来而旧的利益集团开始衰落时,联盟就需要调整成员。比如,某个特定的暴力专家相对于其他专家变得很强大,他可能会要求分到更多的特权和租金。如果协商失败——拥有暴力潜能的群体错误地估计了相互的能力时——暴力很可能就发生了,包括:内战(比如,比夫拉(Biafra)对抗尼日利亚的其他地区,孟加拉国对抗巴基斯坦的其他地区),种族暴动(比如,原南斯拉夫,卢旺达),或是政变,以阻止民主选举政府的特别政策(比如,1973 年发生在智力,1936 年发生在西班牙的那些事件)。


自然国家尽管在根本上是相似的,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他们的历史丰富多彩,并且,自然国家的表现形式也是多重多样的。我们对自然国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来反映不同的自然国家对组织的支持能力。脆弱的(fragile)自然国家除了国家本身,什么组织也支持不了;初级的(basic)自然国家可以支持组织,但必须是在国家的框架内;成熟的(mature)自然国家可以支持很多种类的、不在国家控制之下的精英组织。在自然国家,支持组织——为人类互动提供结构——的能力,是经济与政治发展的重要的决定性因素。


三、权利开放秩序的逻辑


权利开放秩序运用与自然国家不同的逻辑来控制暴力。这些社会建立了强大的、统一的军事和警察组织,隶属于政治系统。所有权利开放社会都满足韦伯的假设:国家拥有唯一的合法地使用暴力的权利。统一的暴力使国家不能为了自己的目的来动用暴力。这样,权利开放秩序中的暴力控制逻辑包含了三个要素:(1)由政治系统控制的军事和警察的统一组织;(2)政治系统必须受到一系列制度和激励的约束,以限制暴力的非法使用;(3)一个政治集团或党派想要保住权力,就必须得到经济和社会利益(广义的)支持。经济体系中的权利开放组织了政治系统对经济利益的操纵,并且保证了如果一个政治集团滥用其对军队的控制,就将失去权力。国家垄断暴力的这三个要素必须是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发展出来:承诺限制暴力的使用,以及确保政治和经济的开放进入。在一个大型社会控制暴力,是通过威慑——威胁将受到国家的惩罚——和剥夺那些利用暴力来实施组织性支持的非国家组织来实现的。


对政治系统的控制,是指通过规定的——典型正式的,如宪法——手段,来对所有群体和竞争对手开放进入。所有的公民都有创建组织的权利,他们能够利用国家的服务来构造其组织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内外部联系。无需国家首肯而可以创建组织,这保障了在整体、经济以及事实上的权利开放社会的一切领域内的非暴力竞争。经济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可以通过竞争来获取政治控制的权利,这便约束了政治行动者利用有组织的军事力量和警察力量来强制个人的能力。当在宪法环境中嵌入了能对保护各种权利提供可靠激励的制度之后,权利开放和民主竞争便能阻止暴力的非法使用。


当大量的个体有权创立组织来开展广泛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时,一个权利开放秩序才算建立。此外,创建组织的权利必须是非人际关系化的。“非人际关系化”(impersonality)是指对所有人一样对待。没有“非人际关系化”,就没有平等。


我们的概念性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的观点是:“非人际关系化”产生于组织的结构以及社会支持非人际关系化组织(比如,组织的身份独立于其成员的身份的那些组织)的能力。按照西方传统,用法律术语来描述非人际关系化组织的特征,它们是:永久性组织(perpetually lived organization),其存续与其成员的存续无关。永久性组织必须具有非人际关系化特征。在古罗马就出现过能承担权利和责任的法人组织,但直到近五个世纪以来,这些组织的身份才真正做到独立于其成员身份。


导致权利开放秩序中的竞争与自然国家中的竞争不同的原因,除了通过暴力来限制竞争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权利开放社会有能力通过支持非人际关系化的永久性组织——国内的,或更广阔社会的——来大规模地维持非人际关系化关系。“非人际关系化”从根本上改变了竞争的本质。非人际关系化的市场和非人际关系化的交换,并非只是经济学中的理论设想,他们是权利开放社会的特征。


在权利开放社会,个人和组织与在自然国家一样,精力旺盛地追逐租金,但非人际关系化的经济和政治竞争会使租金迅速消散。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1942)将经济中的这些变化描述成:“创造性毁灭”(creative destruction)。创新本身就是租金的一个来源。经济竞争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发展出新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依靠更低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人们创立组织去开掘新的机会和追逐与创新有关的租金。开放进入以及有权利组建复杂的经济组织,是实现创造性毁灭以及建立一个有活力的经济的前提条件。


熊彼特的进路对于政治行为有着很重要的含义。如果经济利益格局因为创新和进入(entry)而定期地变化,政治家所面对的世界将与在自然国家所面对的世界有根本性的不同:权利开放秩序不能用与在自然国家一样的方式来操纵利益。太多的利益行为和形式的出现,使国家难以控制。在权利开放秩序,和在自然国家一样,政治家希望设立租金,租金的设立一方面能回报他们的支持者,另一方面也能凝聚选民对他们的支持。但由于权利开放秩序允许任何公民为了实现各种目标而成立组织,因此,不论是由政治过程,还是由经济创新所创造出来的租金,都会吸引竞争者去创造出新的组织。用熊彼特似的术语来说就是,政治企业将新组织汇聚在一起竞争租金,通过这种方式来降低现有租金并努力创造出新的租金。这样,创造性毁灭便统治了权利开放的政治,正如在权利开放的经济中那样。许多创新出来的利益是国家无法控制的。在权利开放秩序中,新的利益不断地被创造出来,新的租金来源层出不穷。


许多学者强调在权利开放社会中的寻租政治(rent-seeking politics)的危险性(比如:Bhagwati,1982;Buchanan,Tollison and Tullock,1980;Krueger,1990;Olson,1965,1982)。这些研究没能意识到的是,尽管所有政府都试图设立租金,但由于他们不是在相同的社会秩序中运作,因此,设租的程序并不相同。权利开放秩序并没有消除设立租金,而只是对那些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设立租金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同时,那种只对一小部分人有利的设立租金的行为不是不可能出现,只是比之自然国家,其发生的概率要小得多。相反,对大型包容性群体有利的设租——即,设立租金是提高而不是降低生产力——在权利开放社会比之自然国家更有可能出现。


这个基本洞识,再一次揭示了双重平衡的存在:经济领域中的组织权利的开放进入,支持了政治领域的权利开放;而政治领域内的组织权利的开放进入,又支持了经济领域的权利开放。经济权利的开放产生了一大批格式各样的组织,他们是创造性毁灭过程的主角(primary agents)。当许多群体在利益受到威胁时有能力积极参与政治,公民社会的基础便形成了。经济的创造性毁灭过程使经济利益的分配持续地发生变化,政治官员因而很难通过设立租金来稳固他们的优势。同样的,政治领域的权利开放通过党派竞争也造就了政治的创造性破坏。特别是在权利开放的秩序下,反对团体有很强的激励去监督在位者并公开其意欲推翻政权的企图。在自然国家的选举系统中,反对派可能也有类似的激励,但权利开放的缺乏以及对竞争的限制,使得他们反击在位者的力量比不上那些在权利开放秩序中的。简单地说,有利权利开放,党派竞争的作用才能发挥得更好。


四、由自然国家向权利开放秩序转型的逻辑


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自然国家是怎样做到向权利开放社会转型的?要理解这种转型有两个难点。首先,转型发生在自然国家中因而必须与自然国家的逻辑相一致,但如果是这样,那转型又怎么可能开始呢?对转型的解释必须要能说明在自然国家内部是如何产生这样的条件的,即:其与自然国家的逻辑是一致的,但同时又让精英们感觉到向非人际关系化得“内部精英安排”(intra-elite arrangements)过渡是对他们有利的。


第二个困难在于解释下列问题:精英内部的非人际关系化安排是如何转化为权利开放秩序中的大范围的制度安排的?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问:精英们为什么会选择放弃他们的社会地位并允许非精英们有完全的参与权?其实,这样的设问是有问题的,它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即精英们放弃了什么东西,而事实上,我们并不清楚精英们是否曾经那样做过。我们用不同的方式来设计有关转型的问题。为什么精英们要将自己独特的、个人的特权,换变为所有精英都可以分享的非人际关系化权利?精英们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其他精英的侵犯?例如,对精英们创建组织的权利的保护,直接催生了更为发达的经济和政治。当精英们为自己创造出更多的组建政治和经济组织的权利时,他们有时也会有激励将权利沿着几个不同的边缘扩散给非精英们。


这样,转型就分为了两个阶段。首先,自然国家必须发展出能使精英们有可能建立起非人际关系化内部精英关系的制度安排。第二,真正意义上的转型的开始,是当支配联盟发现在精英内部扩大非人际关系化交换以及制度化精英们创建组织的权利是对精英们有利的,从而能有效地建立起对精英的权利开放制度。我们将这种产生于自然国家内部、能使精英间建立起非人际关系化联系的条件称为门阶条件(doorstep conditions)。门阶条件表示的是:对增加非人际关系化交换的制度性的、组织性的支持,以及在转型中能支持权利开放秩序、 又与自然国家的逻辑相一致的那些制度。


三个门阶条件是:


门阶条件 1:对精英的法治。


门阶条件 2:永久性的、公共的或私人的精英组织,包括国家本身。


门阶条件 3:对军队的统一政治控制。


概况地说,门阶条件创造了一个使精英内部的非人际关系化关系有可能建立起来的环境。对精英的法治,扩大了精英之间契约和联系的范围,使精英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能够建立,这种依赖关系如果没有一定形式的法律保护是无法存活的。永久性组织使精英组织变得更强大,比之非永久性组织,它更能承担广阔范围内的政治和经济活动。永久性组织还包含着一个不可逆的(irreducible)非人际关系化身份要素。对军队的统一控制使精英不再需要与那些有军事背景的精英组织保持联盟状态,而在这之前,每当暴力活动爆发时,这些组织就要发挥它的作用了。非人际关系化的精英组织可以通过永久性组织的身份而非组织成员的个人身份来进行非人际关系化的交换。一旦精英之间的关系转化成了非人际关系化的关系,新的可能性就出现了。在门阶上的那些社会如果能创造并维持新的激励来使精英们在精英内部持续不断地开放权利,那么真正意义上的转型就接踵而来了。而事实上,那些处在门阶上的社会并不一定都会发生转型。


在真正意义上的转型过程中,精英们将他们个人的特权转型为了非人际关系化的权利。所有精英都获得了设立组织的权利,不论是政治组织、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此时,将支配联盟凝聚在一起的逻辑,不再是通过特权来设立租金的自然国家的逻辑,而是转变为了通过“进人”而使租金消散的权利开放逻辑。精英集团发现,权利开放得越多,对他们来说越有利可图,他们同时也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


历史上的转型,一般发生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通常是 50 年左右。英国、法国和美国在 18 世纪后叶站在了门阶上,并在 1800 – 1850 年期间完成了向权力开放社会的转型,法国在 1880 年完成了转型。韩国尽管没有完成转型,但其经历似乎与欧洲类似,花了大约 50 年的时间。处于欧洲外围的一些国家完成了快速的转型,最有名的是西班牙,在 1975 年独断统治了西班牙多年的弗朗西斯科·弗朗哥(Francisco Franco)去世之后。所有这些国家都发展了新的经济和政治制度:通过一般的股份公司程序来保障经济组织的权利开放;通过发展组织缜密的、竞争性的党派组织以及扩大选举权,来保障政治组织的权利开放;通过变革他们的法律系统来保障权利的法律实施上的权利开放。这些变化都在相对较短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完成。当然,导致这些变化的诱因则需要孕育几个世纪。在这些时间里,国家发展出了能支撑转型的那些制度、信念和组织。


五、关于信念的一点说明


一切个体,都有关于世界如何运转的信念。信念直接源于不确定性世界中人类意识的本质。人们知道他们活着,知道他们现在所做的能影响到以后将要发生的事,尽管他们并不确切地知道接下来要发生什么。从而,“人们有了有意识的意向性”(consciously intentional)。我们所关注的是信念的一个子集,我们称其为因果信念(causal beliefs),这种信念关心的是:在周围世界中行动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社会科学家对于人们内部发生的事知道得很有限,是什么激发了他们?是什么让他们高兴或生气?是什么惊吓了他们?在个人以及个人偏好(preferences)的异质性特征给定的情况下,利益产生于偏好、替代方案以及因果信念之间的互动。当经济学家声称个人是理性的,并能根据他们所感知到的自我利益行动时,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里响起了一片质疑之声。能够实现个人所感知道的最佳利益的,是一个复杂的混合物,其中混合着:人们对不同结果的偏好、他们所面对的替代方案,以及他们对自己的行动将如何影响周围世界的信念。人们是有意图的,他们试图用他们有限的资源和选择来实现最佳结果,但他们如何行动则强烈地依赖于他们对周围世界到底是怎么在运作的看法。世界是如此的复杂,靠人类的理解力根本无法完全掌握,没有哪个信念系统能完全准确地描述我们周围的这个世界。


我们没有回答“因果信念从哪里来”这般深奥的问题。信念形成的两个主要渠道是:个人经验和教育。人类基因注定了人要用这两种方式来学习。人类文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通过教育传递的共同信息(common information),不论是正式的,课堂意义上的,还是非正式的,家长或其他人教给孩子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形成信念的这两种方式都不完全可靠,这部分地是因为我们从经验中得来的信念不能准确地反映我们周围的世界。


关于其他人会如何行事的许多信念,可以通过观察来证实,但它们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人:因为,不是所有人都一样地在行事。从个人感知角度,我们对从家庭开始的、有重复互动的人的因果信念,比对那些很少互动的人的信念,要确定得多。而在较大的群体或集团中,关于他人会如何行事的信念,主要形成于由教育得来的知识,而非来自经验和信仰(faith)。大部分有关人类行为的因果信念——至少从理论上说——可以被个人得自于社会互动、组织和网络的经验证实或证伪。人们对因果信念的准确性有多相信,取决于这些信念与他们的实际经验有多符合。因果信念的准确性是指:它们确实能解释人类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而能知道我们的意向性行为(intentional behavior)。但由于经验是有限的,因此,所有的信念都必然是不完全的。


Greif(2006)提出了一种强有力的方法来探究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信念的形成。他将制度定义为一系列的制度要素(institutional elements):规则、规范、信念,以及组织。他将制度要素这一观点成功地运用到了他的均衡概念中,说明了制度是怎样产生行为的。Greif 所采用的有关“世界如何工作”的信念,限定在那些与制度所导致的实际行为相一致的信念上。信念的证实完成了 Greif 式的均衡系统。由制度所创造的激励而产生的行为——个人或组织的行动——必须带来与行为一致的信念。对 Greif 来说,制度、行为和信念是自我实施式均衡的三个支柱。信念来源于行动,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信念是有关于行动的后果的,因此它们是为意向性(intentionality)服务的。


我们有两个方面和 Greif 不同。首先是语言表述上的。Greif将组织纳入到制度元素中,但在他的书中讨论制度的大多数地方,并没有明确地涉及组织。而我们在此则突出了组织和制度这二者,对它们都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第二个区别是实质性的:我们讨论的信念是产生于更大的文化、教育和宗教组织的那些信念,而不只是局限在模拟社会互动的某个特别部分而得出的信念,因而,我们是在一个更广泛、更普遍的意义上讨论信念,尽管,或许不如 Greif 的那么精确。


(本文转载自“勿食我黍”,选自《暴力与社会秩序》,部分内容经过“勿食我黍”编辑,标题为编者所加,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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