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红:总体性扶贫模式的优势、局限及其破解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2 次 更新时间:2020-02-1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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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红  


当前,我国脱贫攻坚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脱贫攻坚成效显著。但在脱贫攻坚领域,还存在脱贫农民易返贫、扶贫成效持续性较差、贫困农民家庭生活破碎化等难题。为了完成脱贫攻坚政治任务,实现预定脱贫目标,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各种扶贫方式和模式。总体性扶贫模式就是其中之一。总体性扶贫是从生产、生活、家庭和福利等方面为贫困农民提供全方位保障的一种扶贫模式。它既不是大包大揽,也不是兜底扶贫,而是跳出传统的、局限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的扶贫方式,使扶贫链条从发展生产延伸到家庭生活等多个层面。

从总体上增强贫困户的发展能力,避免“扶贫养懒汉”的问题

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协同共生。农民贫困具有很强的结构性特征。农民贫困不仅仅是物质贫困,而且包括精神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多层次的贫困。在总体性扶贫模式中,一方面,扶贫主体通过在村庄内部建立扶贫车间,为贫困户提供本地就业机会。贫困户在扶贫车间中务工来赚取经济收入。这使得贫困户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经济保障。另一方面,扶贫主体还为贫困户解决一些家庭、社会问题。例如,一些村庄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中心,为在扶贫车间务工的妇女提供儿童托管服务。还有的村庄建立了爱心食堂,为在扶贫车间务工的农民提供比较实惠的餐饮服务。总之,在总体性扶贫模式中,解决贫困户的经济问题与社会性问题协同共生。

政府、村庄、企业与贫困户的协同共治。总体性扶贫模式体现了政府引导、村庄主导、企业投资和农民参与的协同运作特征。政府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发挥引导作用,吸引各类企业在村庄中建立扶贫车间、参与总体性扶贫模式。总体性扶贫模式的运行载体主要依托于村庄集体。企业投资设立扶贫车间等,既赚取利润,又体现一定的扶贫济困、关爱社会的公益性目标。贫困户是总体性扶贫模式的最终关怀对象。政府、村庄、企业和农民协同共治,支撑着总体性扶贫模式。

总之,以扶贫车间为代表的总体性扶贫模式具有较强的弹性。它与农民的家庭结构、家庭生产和生活周期较为契合。贫困户可以依托扶贫车间,通过自身劳动赚取经济收入,改变以往单纯依靠“输血”的扶贫方式。这种嵌入乡土社会的扶贫模式可以实现经济扶贫与社会扶贫的统一,从总体上增强贫困户的发展能力。贫困户通过自食其力维持生计,在劳动中创造和再生产价值,避免“扶贫养懒汉”的问题。同时,这种扶贫模式使得贫困农民可以实现本地就业。贫困农民不必背井离乡外出务工。这对于维系农民家庭和村庄社区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性扶贫模式存在的局限

首先,可能面临市场风险的冲击。市场饱和将带来农产品滞销问题,也意味着农产品价格将要下降,这是多年来农业产业化扶贫普遍面临的问题。以至于不少地方的农民都认为,“只要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农民偏偏不要去发展”。农业产业化扶贫带来的资源浪费问题和政府公信力下降的问题,都值得扶贫工作者慎思。在总体性扶贫模式中,扶贫车间主要以小手工业为主。一旦同行业竞争者增加,市场趋于饱和,竞争愈加激烈,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企业效益。如果企业效益不佳,或者资金链断裂,它将被迫缩小规模甚至停产倒闭。企业停产倒闭,扶贫车间也将无法继续运转。

其次,缺乏稳固的资源支持。目前,扶贫车间获得的支持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政府的支持,二是村集体的支持。政府提供的支持主要是资金支持。按照目前的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可以为扶贫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以此来调动企业参与扶贫车间的积极性。此外,一些有条件的村集体也可以给扶贫车间提供支持。例如,村集体将土地以优惠价格或者无偿提供给扶贫车间建立厂房,帮助扶贫企业做好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协调工作等。政府和村庄提供的优惠政策和资源支持为一些企业参与扶贫提供了动力。其中的风险在于,一旦地方政府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实现贫困摘帽目标,那么地方政府是否还有积极性投入扶贫车间补贴尚存疑问。从村集体的角度来看,一般贫困村集体经济都较为薄弱。维持自身运转尚且艰难,遑论给扶贫企业提供支持。一些村集体还希望能够从扶贫企业身上获得收益。所以,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村集体,它们能够给扶贫车间提供的资源支持都相当有限且很不稳固。一旦地方政府和村庄无法继续给扶贫企业提供支持,那么扶贫企业是否还有动力参与扶贫就成为不确定因素。

最后,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张力。在总体性扶贫模式中,扶贫车间接受了政府和村庄集体的资源支持。这意味着扶贫车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以纯粹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而带有一定的社会性、公共性、福利性。它肩负着帮扶贫困户的道德义务。然而,扶贫车间毕竟不是公益慈善组织,其投资主体仍然是公司企业。获得利润是其首要目标。如此,扶贫车间的营利导向与扶贫济困的公益福利目标不可避免地存在紧张甚至冲突。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扶贫车间可能倾向于压低贫困户的工资待遇。

完善总体性扶贫模式,引导企业真正服务于扶贫济困事业

一要强化扶贫企业的社会责任。如前所述,扶贫企业的营利化取向与总体性扶贫模式的公益性、社会性之间存在张力。扶贫企业过于追求商业利润,不可避免地会压缩贫困户的收益空间,从而使得总体性扶贫模式的效果大打折扣。扶贫车间不能成为某些企业从贫困农民身上榨取超额利润的场所。否则,就偏离了总体性扶贫模式的初衷。在引进企业时,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公益心、社会声誉等方面的考察。地方政府也可重点引入一些社会企业参与总体性扶贫。社会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社会性、公益性,尽管其也营利,但营利的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公益。多引进社会企业,可以弱化扶贫车间的商业性,使其真正服务于扶贫济困公益事业。

二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在众多商业企业参与总体性扶贫模式的状况下,为减少扶贫企业的过度营利化导向,增加贫困户的经济收益,建议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经济收入水平,制定扶贫车间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应督促扶贫企业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给贫困户发放工资。

三要加强对扶贫企业的监管。当前,各地为了尽快彰显扶贫成效,在建设扶贫车间时普遍存在“一哄而上”的情况。这给一些以营利为导向的企业提供了逐利机会。一些企业为了逐利甚至采取了骗取政府补贴、雇佣童工等违法违规的方式。因此,必须加强对扶贫企业的监管。一是督促扶贫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为贫困户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工作环境;二是督促扶贫企业保障贫困农民合法权益;三是严厉打击扶贫企业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一些扶贫企业为了获取政府补贴,或者骗取政府贴息贷款,制造虚假贫困户名单。对于此类行为,一旦发现,政府应予以严厉惩罚,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扶贫。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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