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涛:关于中日历史和解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27 次 更新时间:2019-12-15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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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涛  

20世纪通常被认为是“战争与革命”的世纪,战争所带来的创伤(trauma)可以有多种方式来愈合。其中,和解被认为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同时也是最困难的政治课题。和解不仅关乎国家间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会影响国民之间的相互认知和情感偏好。无论是基于现实还是学理的维度,都有必要对和解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顺利实现,往往被视为中日关系从“冲突对抗”走向“和平友好”的转折点。1978年10月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则是以条约的形式对这种“和平友好”关系予以确认。此后的中日关系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所谓的“黄金时代”。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两国关系又陷入了“周期性恶化”的困境且一直持续到今天。战后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了中日关系的周期性恶化,同时也关涉本文讨论的主题,即中日两国的历史和解。


那么,中日两国之间的和解为何难以实现?为阐释这一问题,本文拟做如下论述结构安排:首先,从政治学意义上对“和解”进行预备性考察,主要对其定义和类型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分析框架,即要实现成功的和解,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必须关注宽容和反省、记忆和忘却之间的辩证关系。其次,基于宽容和反省的视角考察中国和日本对和解的认识,指出中国对日本宽容应该基于日本方面真诚的反省(包括情感意义上的谢罪和物质意义上的赔偿等)。再次,基于记忆和忘却的视角考察国家对记忆的政治操作对中日历史和解产生的影响。最后,结合中日关系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中日历史和解的可能性。


一、研究回顾


关于和解的定义和内涵,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安·菲利普斯(AnnPhillips)认为:“和解是单边或双边都经历过创伤的当事者恢复到之前友好交流的状态。”詹姆斯·吉布森(JamesGibson)认为,和解是“争端当事国为减少敌意并恢复到友好关系而采取的加强相互理解和交流的一种行为”。藤本博则认为,和解是着眼于战争悲惨性和非人道性的一种超越国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消弭以国界为视角的憎恶和怨恨,最终站在国家关系立场上相互理解。


就字面意思而言,英文中的“reconciliation”和“settlement”都具有和解的意涵。根据牛津高阶词典的解释,“reconciliation”具有纷争双方从敌对关系向友好关系转化的意思,“settlement”则强调法律层次上的争端解决,并没有触及争端当事者的立场、心理甚至情感等因素。我们姑且把“reconciliation”和“settlement”分别视为“政治社会学”和“法律学”意义上的和解。“法律学”意义上的和解立足于当事者双方的共识和契约,并不涉及当事者的情感等心理状态。受害者对加害者是否真正地谅解,这并不是“法律学”意义上的和解首要关心的问题。而“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和解更加强调情感性、道德性的侧面。在解决国际冲突时,即使“法律学”意义上的和解(比如停战协定、和平条约)得以实现,也未必意味着当事国之间已经实现真正的和解,因为无法确定冲突双方是否从情感上接受对方。


和解研究在中国主要应用在法律学领域,将其视为政治社会学概念而进行的研究为数不多。笔者以“和解”为关键词对“中国知网”(CNKI)进行了相关论文搜索,检索到的大多数都是法律专业的文献,政治学以及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较少。最近,随着全球范围内和解研究的火热展开,中国国内也开始出现关于和解的政治学研究。对于中国而言,以和解为主题的研究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中日关系。由于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受害国和加害国关系,在中国看来,积极谋求“历史和解”的应该是作为加害国的日本,所以有关“历史和解”的研究大多出自日本方面,这也是中文文献相对较少涉及“历史和解”这一概念的原因。在研究中日历史和解的文献中,相较于“和解问题研究”,以“中日和平友好”为主题的研究更多。


就笔者所涉猎的和解问题相关文献而言,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一类是通过案例比较的方法,考察国家间和解所存在的各类问题。这里所谓的比较是国家间的比较,简单说就是拿国家间和解的积极案例(positivecase)和消极案例(negativecase)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和解成功与否的关键机制。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何忆楠对中国与日本、德国与波兰的历史和解的比较研究,珍妮弗·林德(JenniferLind)以及韩国学者具阳谋对日本与韩国、德国与法国的历史和解的比较研究,任琳对中国与日本、德国与法国的历史和解的比较研究,以及托马斯·伯杰(ThomasBerger)对战败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日本的历史和解的比较研究等。这些研究都用了比较的方法,而且基本上是选择积极案例和消极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所以可以从分析方法的视角将它们纳入相同类别。


另一类研究把焦点放在特定的研究议程上面,通过对特定问题领域的关注来考察国家间的和解问题。这里所谓的特定研究议程是指以具体的事例(case)为对象进行考察,它并不拘泥于严格的跨国比较,而是对事例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分析。代表性文献有卡洛琳·罗丝(CarolineRose)对中日历史教科书问题的研究,东乡和彦对“村山谈话”(MurayamaStatement)的研究,斯蒂凡尼·沃尔夫(StephanieWolfe)、殷燕军对战争赔偿问题的研究,以及简·山崎(JaneYamazaki)对日本谢罪问题的研究等。虽然这些研究关注相对微观的问题领域,但是它们的出发点并不止于明确此类问题,而是延伸至国家间和解这一根本问题上。


以上两类研究路径对于推进国家间和解的讨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比较案例研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是(仅就本文所谓的和解研究而言):早在研究假设的阶段就已经明确了研究对象和解与否,那么在研究过程中是否只是片面地利用有利于自我主张的论据呢?正如加里·金(GaryKing)、罗伯特·基欧汉(RobertO.Keohane)和悉尼·维巴(SidneyVerba)所批评的那样,“总是选择那些能够证明自己观点的论据”。此外,更加重要的一个技术性问题是,当我们导入比较案例研究的时候,我们对对象国历史事实的掌握是否均衡?以何忆楠和林德的研究来看,何忆楠虽然是对中日、德波之间进行比较,但是她对德波特别是波兰国内的部分涉猎很少,这或许是受到语言的限制,又或者是其他原因所致。而林德对日韩、德法的比较也是如此,相较于德法两国,她对日韩两国的部分着墨过多。通过比较固然能够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事实本质的理解,但是盲目地比较会消弭掉不同国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的独特性,因此需要慎重对待。


至于对特定议程的研究,其重点关注对象国内部的具体事项,对于明确事件的来龙去脉非常有用。但是这类路径也存在一个问题,它忽视了国家间和解的双向性。和解说到底还是双边的,并且是全方位的。如果仅仅纠结于日本的道歉,最后还是无法让中日和解更进一步,因为它忽视了中国方面对道歉的理解以及接受与否。这种片面强调一个当事国行为逻辑的研究路径,往往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研究的过程中会过度倾向于强调当事国的特殊性(比如历史的或者文化的)。这一点在中日和解的研究中体现得尤其明显,比如既有研究往往过于强调日本在历史认识问题上的国民性要素(因国民性对道歉的理解有不同)对中日和解进程的影响等。其实这些研究路径最终仍然没有解决中日和解中更本质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对和解的分析和讨论立足于中日两国,而不是生硬地把德国与法国,或者德国与波兰纳入比较分析的框架。我们当然要进行比较,只是将比较的着眼点聚焦于中日两国,因为我们所要讨论的是中日之间的历史和解,而历史和解更多的是受内生性因素影响。


二、分析框架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虽然历史学、社会学甚至民族学在和解研究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本文的分析视角立足于中日关系,所以更多的是从政治学以及国际关系的视角对和解进行回顾。既然和解如此重要,为何很少有成功的呢?关于这一点,国际关系理论家们给我们带来了比较多元的解读。现实主义者认为,对权力的追求、对自身安全的恐惧以及对地位的渴望是国家行为逻辑的根本,冲突应该是国家间关系的本质,即使存在和解也应该(至少在早期)是基于现实主义的认知基础。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甚至和解是可以实现的,国家间关系可以从敌人变成朋友,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价值观上的趋同都是和解形成的前提条件。建构主义者更强调一个基于主体间性的认同,即这种“我们”的感觉足以消弭国家间的龃龉,这里比较重要的因素是对对方的认知。当前基于建构主义的视角研究中日和解的文献虽然不多,但也有类似研究注意到中日关系的问题。例如,秦亚青认为,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情感性问题,双方经济相互依存程度极高,文化方面也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中日关系一直处于一种起伏不定的状态,稍有风吹草动,就波澜四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日缺乏一种共同的积极情感基础。本文无意于指出理论分析视角的偏颇,在我们看来,最重要的不是哪一种理论流派更具有解释力,而在于是否有一个对和解进行分析的框架,即使和解难以实现,也可以通过这种框架分析其症结在哪里。


耶胡迪斯·奥尔巴赫(YehudithAuerbach)提出了一种实现和解的“金字塔模型”(pyramidmodel)。他认为,一个完美的和解自下而上至少应具备如下几个阶段:认知(acquaintance)、承认(acknowledgement)、通感(empathy)、责任(responsibility)、道歉(apology)、共同叙述(narrativeincorporation)。这些阶段由易到难,当达到最艰难的阶段即“共同叙述”时,距离实现真正的和解就为期不远了。推敲该模型可以发现,即使位于金字塔底端的“认知”阶段,其实对于纷争当事者而言也不会轻易实现。对于有过战争经历的人而言,他们虽然对战场上发生的事情有着清晰的记忆,但是能否准确地表达,或者说愿不愿意准确地表达则是另一回事。以南京大屠杀为例,那些在南京施加暴行的日军士兵,有些会承认大屠杀的存在,而有些则矢口否认,或者拒绝对大屠杀表达看法。


唐世平将“共同的历史叙事”、“加害者的道歉”以及“受害者的宽恕”作为变量来衡量和解的程度。当然,这些变量对于和解的实现而言并非充要条件。根据唐世平的解释,这种渐进式的和解进程固然有助于和解的实现,但是要想实现快速且彻底的和解,或许某个时间段里发生的转折性事件更能发挥加速和解进程的作用。如联邦德国首相威利·勃兰特(WillyBrandt)在波兰首都华沙的惊人一跪,对于缓和德国同波兰、德国人同犹太人之间的关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日本在这个问题上也不是没有积极的尝试。东乡和彦将1995年8月由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做出的“村山谈话”作为东亚历史和解的突破口,对“村山谈话”为推进东亚地区历史和解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积极的评价。村山之后的日本历任内阁都表示继承“村山谈话”的精神,即使在修正主义倾向比较明显的小泉纯一郎和安倍晋三内阁时期,该精神仍然得到尊重。这说明了“村山谈话”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尚没有证据表明该谈话能够成为东亚历史和解的重要转折点。安倍晋三在2015年也曾发表过“安倍谈话”(AbeStatement),虽然他也致力于对日本过去的历史做出“清算”,但由于过度热衷于同过去的历史撇清关系,遭到了东亚邻国以及国际社会的普遍批评。


要成功实现和解可能需要多个条件,本文在对这些条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取几个最重要的分析概念,以此来建构中日历史和解的理论分析框架。既有研究显示,在和解实现的过程中,道歉、谢罪、赔偿、纪念、历史叙述等概念十分重要,而本文把和解实现的诸多条件用“宽容”与“反省”、“记忆”与“忘却”这两组通约性较强的概念予以涵盖


道歉、忏悔、谢罪、宽恕、同情、宽大政策、战争赔偿等概念与战争责任相关,可以将它们归类到“宽容”与“反省”的分析框架内。言说、叙述、教科书、纪念馆、加害者意识、受害者意识等概念大多与战后责任有关,因此可以将它们归类到“记忆”与“忘却”的分析框架内。这里所谓的框架不是绝对的,作为“战争责任”的宽容与反省,与作为“战后责任”的记忆与忘却本就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位于底层的分析概念之间也彼此作用和影响,例如加害国的道歉与谢罪、受害国的宽恕与同情会以纪念馆、教科书等形式得以体现。


和解是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所共同面对的课题。当加害者向受害者请求谅解的时候,必须伴随加害者的谢罪、反省以及赔偿等积极行为。加害者坦诚地道歉、反省并进行适当的赔偿,受害者根据加害者的诚意而展现出宽赦(forgiveness)和慈悲(mercy)的态度,这被认为是和解的理想方式。在和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记忆和忘却,记忆与忘却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扮演着关键角色。接下来本文将基于“宽容”与“反省”、“记忆”与“忘却”的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并结合中日关系的一些史实予以佐证。


三、宽容与反省


(一)宽容、正义与和解


一直以来,政治哲学家们基于“宗教宽容”的原则来给宽容进行注解。在当今时代,宽容所具有的意义早已经超出宗教的范畴,宽容的客体可以是文化、人种、种族、性别、意识形态、生活方式、衣着打扮、政治立场甚至政治体制等多种样态。宽容在和解过程中是否必需?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认知上的分歧。简·梅尔亨里奇(JensMeierhenrich)认为,宽容是和解的构成性要素(constitutiveelement),即宽容是和解实现的必经阶段。而苏珊·德维尔(SusanDwyer)则认为,没有宽容仍然可以实现和解,至少“从心理学意义上来看这是成立的”。


与此同时,另一个相关概念———正义———也不得不加以讨论。目前已经有研究注意到了宽容和正义的相关性问题,其中在实现和解的过程中哪个更加重要、二者能否实现平衡等问题最值得关注。弗拉基米尔·扬科列维奇(VladimirJankélévitch)认为,正义要求算账,要求清算行为者的责任,要求审判理由,要求复原或赔偿。由侵略所获得的利益(领土、资源、权利)必须归还,受害者的损失应获赔偿,发动侵略者以及战时犯下不义暴行者应受战犯审判,实施侵略的国家应视情况受到“去军事化”或政治重建以防止未来对他国可能的侵略。宽恕则摒弃、违抗或超脱这些法律正义的逻辑,听取罪责的理由或是理解罪责的理由,属于智性的辩解(excuse),若能够因为辩解而证明自己无辜,或是获得理解与原谅(excusable),那么是无所谓宽恕的;唯有当罪行属于无法辩解、不被理解的时候,宽恕才相干。正义要求事物的赔偿与复原,宽恕面对的是无可挽回、无法弥补的罪行。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处理为例,基于法律意义上绝对正义的原则进行战后处理的案例尚未出现,绝大多数都是基于宽大原则的精神进行处理,从这一点来看战后处理更符合宽容的原则,而非绝对正义。


那么,宽容是否应该有其界限?无界限的宽容,就私领域而言,是否会形成纵容、自我扭曲、伪善、滥情甚至滥权的借口与装饰品?就公领域而言,是否会挑战纪律、秩序、权威甚至公平正义?卡尔·波普尔(KarlPopper)将这一问题视为“宽容的悖论”(paradoxoftolerance),并指出:“无限的宽容必定导致宽忍的消失,假如我们把无限的宽容甚至扩及那些不宽容者,假如我们不准备维护一个宽容的社会,使其免遭不宽容者的攻击,那么,宽容者连同宽容将一道被消灭。”中国政府基于“阶级分析”和“人民友好”的原则对日本战时的行为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宽大政策(如释放战犯),这一政策基于严格的事实判断和人道主义立场是可取的,但是无原则、无限度的宽容则有可能导致对日本的纵容,更严重的或许是这种纵容会导致其对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造成挑战。


对此,雅克·德里达(JacquesDerrida)基于另一种视角来讨论宽容的界限问题。他指出:“宽容没有界限,也没有尺度,更没有程度,基于某种立场,基于其意愿,有共识达成就是宽容的原则。”德里达说宽容没有所谓的界限,但是又指出共识的重要性,其实这与他对宽容界限的解释是相悖的。共识是立场不同的当事者之间最低限度的相互同意。从这里可以看出,宽容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认识和理解,又或者在霍布斯(ThomasHobbes)意义上说就是不违背良心地对同一桩事实进行认知和描述。霍布斯曾经指出:“如果两个或更多的人知道了同一桩事实时,便称为互相认识到这一事实,这就等于是共同知道这一事实(consensus)。由于这种人对于彼此或第三方面的事情都是最好的见证人,所以古往今来最为声名狼藉的恶行便是违背良知意识说话,或是威胁利诱别人来这样做,因为良知的要求历来是人们所凛遵的。”


当我们讨论宽容的时候,如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留意。首先,宽容方和被宽容方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容忽视。宽容往往体现出一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被宽容的集团或个人往往会被置于弱者的立场。“对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所表现出的宽容往往是一种权力行为,被别人宽容往往意味着一种弱小地位的宣示。”以此来考察中日关系,毫无疑问,中国的对日政策是宽大政策,中国是战胜国,日本是战败国,中国是受害国,日本是加害国。从道德的因素来考量,中国显然处于道德的高点,但是这种道德的高点是否意味着权力关系中的较高等级呢?显然并不是这样。


其次,需要明确宽容的对象。宽容的对象必须是道德上不正确的东西,它总是伴有厌恶、嫌弃、仇恨等消极的情绪。具体来说,这种道德上不正确的东西可以指个人,也可以指具体的行为。概而言之,就是“针对人的宽容”(加害者),也会是“针对事的宽容”(加害行为)。在战后中国的对日宽大政策里面,非常重要的政策主张就是“日本军国主义者有罪,而无辜的日本人民无罪,日本人民也是军国主义的受害者”。这种“战争责任二分论”表明中国政府对广大日本人民是宽容和同情的,但是过去军国主义者的侵略行为是不可饶恕的。中国政府所主张的“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也是在强调日本的侵略事实不容忘却、更不能被宽容。


如果宽容正如本节一开头所指出的具备双向性要素的话,那么加害者在征求受害者的宽容之前,必须要有相应的反省,这种反省需要语言上真挚的道歉,也需要物质上适当的赔偿。如果上述的要求加害者都做到了,那么受害者可以对加害者进行谅解。如果受害者不谅解,反而会招致周遭的指责以及道德上的批判。那么,战后日本是否就其战争责任向中国做出过真挚的反省?是否有意向中国提供必要的赔偿?回顾战后70多年的中日关系史,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日本在战争反省的层次上是肤浅的,即使政府层面多次做出过所谓反省的表态,却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履行作为加害国的战争责任。中国在事关日本战争责任最重要的战争赔偿问题上,做出了放弃赔偿请求的政策决断,毫无疑问这可以理解为中国政府对日本人民的宽容,但是日本政府不积极主动地做出赔偿的姿态,反而把中国放弃战争赔偿视为理所当然,尽可能避免向中国提供赔偿,是不义的。


(二)中国语境下的宽容


宽大政策作为战后中国对日政策的一个基本指导原则,无论是国民党政权时期还是1949年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做出了对日本宽大的姿态。早在抗战胜利前夕,蒋介石就曾经做过被认为是“以德报怨”的广播演讲。“以德报怨”被视为中华传统文化思想的精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中,相较于“以德报怨”,更正统的乃是“以德报德、以直报怨”,也就是说以事实为基准做出判断。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基于“战争责任二分论”的原则,围绕对战争罪犯的审判以及战争赔偿政策都采取了宽大处理。中国政府的这种宽大政策该如何理解呢?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阶级分析的方法论,因此需要从战略的层面予以评价。正如日本的中国研究学者武田泰淳所分析的那样:“除了仇恨之外,无论是对国民党军队的将领还是普通士兵,又或者是俘虏的日军士兵,中共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感化他们,让他们成为自己这边的人。”这既是政治斗争的一种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阶级史观和革命史观的具体体现。


其次,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对日宽大政策的认知和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中国政府代表中国人民做出了对日宽大的政策决定,但是那些直接遭受过日军侵害的中国人民的认知、理解和诉求在一段时期内似乎并没有得到足够关注。在对日政策的问题上,政府和人民并没有完全同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直至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期存在的一个现象。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内掀起民间对日索赔运动的高潮之后,民间的呼声才得到真正重视。总的来说,中国人民对日本既有“宽大”的心态,也有“怨恨”的心理,这种矛盾交织的复杂现象比较真实地反映了战后中日关系在官方和民间的不同样态。


日本著名的中国研究学者竹内好针对中国人的这种怨恨心理曾经指出:“虽然嘴上说日本人民也是无辜的、没有罪,但是心里面还是有着对日本人的怨恨。这种怨恨在未来十年、二十年内恐怕不会消失,即使一个世代过后恐怕也未必会消弭,真正去除这种怨恨恐怕要上百年。”竹内好并非有意强调中国人民的这种怨恨心理,而是突出中国人在面对日本时的复杂感情,这种感情里有“恕”的要素,但是其深处却还存在着“怨”,而且“只要是一个日本人做了坏事情,受害的人们往往很容易将怨恨扩散到全体日本人身上”。


(三)日本语境下的反省


加害者作为宽容的客体(被宽容者),必须对自己过去的加害行为有一些表示(比如忏悔、反省或者赔偿等)。在和解研究相关文献中之所以特别重视加害者的行为,其原因也正在于此。唐世平指出,承认过去的错误、正义、进行道歉、赔偿、宽恕、真相解明都是成功和解的必要阶段或因素。因具体情形的不同,加害者对反省的表达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比如一些加害者通过言语上以及心灵上的反省和忏悔获得受害者的谅解,而有些情况则需要加害者付出相应的物质赔偿或者官方的道歉等。


由于反省涉及多种方式,在此仅以道歉(或曰“谢罪”)为例讨论战后日本对实施侵略战争的所谓“反省”。简·山崎指出:“道歉是敌对国之间为消除仇恨和猜疑,并重新建立信任关系的一个重要选项。”山崎虽然指出了道歉的作用,但是没有给敌对国之间的关系定性,因为在很多场合是很难明确区分出加害国和受害国的,在这种情形下也就无所谓道歉。即使是在加害国和受害国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加害国的道歉也要区别对待,因为有些道歉可能出自真心实意,而有些则可能是敷衍了事。因此,在认真考虑接受加害国的道歉行为之前,至少还有工作要做,包括区分道歉的具体动机。根据唐世平的归纳,道歉可以有“防御性道歉”(defensiveapology)、“开脱性道歉”(exculpatoryapology)以及“真诚、绝对道歉”(genuine/categoricalapology)三种类型。其中,防御性道歉并不承认自己的过错,即加害国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或者将自己的过错辩解成为实现某个崇高的目标而带来的无心之失;开脱性道歉比防御性道歉稍微好一点,加害国承认以前的过错,然而仍然通过种种借口为自己进行道德上的开脱,它们声称自己的行为是受外部环境所迫、超出其控制能力而做出的。


在日本,道歉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它甚至可以代表日本传统文化的一个侧面。就国际关系领域来看,日本政府的某些行为经常被日本右翼势力贴上“谢罪外交”“软弱外交”“下跪外交”等标签。那么,真实的情况是这样吗?恐怕未必如此。自二战结束以来,日本政府对曾经遭受其侵略的亚洲邻国进行了多次的“反省”,这其中有多少次能够算得上真正的“真诚、绝对道歉”,而又有多少次是应景修辞呢?福冈和哉指出,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道歉“其指向都是对外的,但是其动机都是自我放纵且毫不负责任的”。也就是说,日本政府的道歉其实有意识地区分了内和外,对外往往做出道歉的姿态,实质上却没有这样的诚意。


到目前为止,日本的确为其战争责任而道歉过多次,但道歉背后的逻辑和本质是不同的。道歉并不仅仅是落实在言语上的简单修饰,作为反省战争责任的一个侧面,它还需要以日本政府的实际行动予以实践。部分日本政治家一方面口口声声道歉、反省云云,另一方面却在不同场合做出否定侵略战争罪行等有违常理的行为。这不禁让人怀疑其道歉和反省的真实目的,如果只是机械化地简单重复的话,那么即使有几十次上百次的道歉也未必能够让受害国有所动容,反而会招致言而无信的批判。


如果道歉是基于情感上的反省,那么道歉以外的战争赔偿作为一个选项可谓物质上的反省。吊诡的是,日本有很多口头上的道歉和反省,却鲜有实质上的战争赔偿。这是因为日本政府一直都固守“既然双方在条约中解决了赔偿的问题,那么日本政府就没有必要再去承担所谓的战争赔偿以及民间补偿的责任”。木村干对日本政府的逻辑进行了精辟的概括:“反省是不需要花钱的,而且只要适当的时候反省一下就有助于事态解决的话,那还有什么比这么做更划算的事情呢。”日本政府这种“免费”的道歉可能解决了一时的问题,却没有彻底实现同东亚邻国的和解。至于其深层的理由,恐怕还要追溯到战后日本对战争责任以及战争赔偿的认识。日本的战争赔偿观念十分消极,不赔偿或尽可能少地赔偿是战后日本回归国际社会的一贯宗旨。如果说战后初期日本国民经济不足以支付对其他受害国的战争赔偿的话,那么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以后,为何依然没有在战争赔偿问题上有过立场上的松动呢?在笔者看来,这不仅仅是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本质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战争责任意识的淡薄。


四、记忆与忘却


(一)记忆和忘却的可操作化


关于记忆(memory),它既包含“记住”(remembering)的成分,也包括“忘记”(forgetting)的成分。法国哲学家勒南(JosephE.Renan)指出:“忘却才是创造国民认同的本质性因素。”日本政府在建构本国的国民性或者说国家身份的时候,也不可避免地选择了忘却其作为加害者的层面,而强调其作为受害者的层面。根据教育心理学家高桥雅延的分析,忘却首先是一种因时间过去太久而导致记忆模糊并最终消失的情况。再有一种就是作为一种记忆还一直保存着,但是因种种原因而无法正确回忆起来或者不愿回忆起来的情况。本文所分析的忘却更倾向于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过去曾经历过的事情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正确想起的状态。我们在这里将其归因为国家的政治性操作,即国家有意识地去引导国民忘却而不是个人主观上的忘却。


普通民众对战争的历史记忆,跟国家对历史记忆的操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本,那些强调应该正视日本的战争记忆、承认战争责任的学者往往被扣上“自虐史观”的帽子,而中国对战争历史记忆的研究也受到“政治正确”(politicalcorrectness)的约束,到目前为止关于历史认识、战争责任一直都没有取得相对一致的共识。因此,在对历史和解的研究中,应该将记忆作为最重要的参考变量予以考察。上一节对宽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与“宽容的政治学”同时成立的还有“记忆的政治学”。即使那些主张“宽容无条件”的思想家也承认,宽容不是遗忘,而是要求有记忆的责任(dutyofmemory)。记忆不同于历史事实,它不是自然存在的,而必须经由其他中介,即作为非当事者的我们才可能获得。那么,我们可获得的记忆是否还能够反映事实的真相?这里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因为很多时候我们的记忆极有可能是不精确甚至是不准确的。


为何会产生这些不准确的记忆?保罗·利科(PaulRicoeur)认为,“对记忆的滥用”是罪魁祸首。具体来说,对记忆的滥用主要有如下三种具体形态,即被阻绝的记忆(blockedmemory)、受操弄的记忆(manipulatedmemory)和强制性的记忆(obligatedmemory)。


被阻绝的记忆往往伴随着歪曲的或者病态的意识,特别是在遭受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创伤后,往往不愿意去想起那些创伤。对从军慰安妇而言,那些被欺骗、被胁迫、被凌辱的记忆在战后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她们不愿意想起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她们没有遗忘。20世纪90年代之后“慰安妇问题”开始集中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的完全被忘却,而是指记忆得到了复苏。那些曾经想要忘却的记忆、不能诉说的记忆、不能历史化的记忆、作为伤痕的记忆,统统在冷战终结的时点,由勇敢的慰安妇受害者们自发想起并发表出来。


受操弄的记忆是指统治者提供一套被相信为正当的叙事,比如创始的时间、光荣或屈辱的故事、引起崇敬或恐惧的论述、授权的公开学习、受训练的与被教导的记忆等。利科将前述被阻绝的记忆定义为“受伤害的记忆”,而将受操弄的记忆定义为“道具化的记忆”。特别是在有关战争历史记忆的场合,对于相同的历史事实,可能对这个国家来说是其荣光的历史,而对另一个国家来说则是屈辱的历史,所以两个战争当事国围绕相同历史事件的记忆开始出现龃龉,最恶劣的情形就是影响到国家间关系的和解。强制性的记忆则十分简单,即有责任记住并且传承所经历的历史苦难。“你要记住!”(RememberIt!)“你不能忘记!”(NeverForgetIt!)等等这类口号性的表述往往就是一种强制性记忆的表达方式。关于这种强制性的记忆,说到底并无所谓正确和错误,只是国家恰好将过去的记忆(主要是屈辱性的记忆)与国家和民族的身份认同建构有机结合了起来,也因此这种强制性的记忆成为民族主义的代言。


德国文化人类学者阿莱达·阿斯曼(AleidaAssmann)指出,“被回忆的过去”并不等同于我们称之为“历史”的关于过去的冷冰冰的知识。“被回忆的过去”永远掺杂着对身份认同的设计,对当下的解释,以及对有效性的诉求。因此,关于回忆的问题也就深入了政治动因和国家身份认同建立的核心。“我们面对的是一汪原液,从中可以塑造身份认同,创造历史和建立共同体。”通过记忆来塑造认同,必须将那些有利于自己的记忆拿出来进行塑造,至于那些无益的记忆则尽可能忘却,或当作从未发生过。对自己而言所谓有利的,可能对他者来说恰恰是有害的,特别是加害与受害关系十分明确的国家间关系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加害国千方百计想要忘记的所谓于我不利的东西,可能恰恰是受害国的创伤之所在;当加害国千方百计想要彰显那些于我有利的东西时,这些东西正是受害国所致力于批判的。


(二)历史与记忆的关系


历史和解重视记忆在和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十分有必要厘清历史与记忆之间的关系。那么,历史是什么?爱德华·卡尔(EdwardH.Carr)在其著作中这样解释:“历史是历史学家与历史事实之间连续不断的、互为作用的过程,就是现在与过去之间永无休止的对话。”历史事实作为一个过去的事项,卡尔更加强调的是历史学家的解释工作。这里蕴含着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化,转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就会出现历史学家的价值选择问题。就历史事实而言,“历史学家当然对历史事实有所选择,相信历史事实的硬核客观独立于历史学家解释之外的信念是一种可笑的谬论,但这也是一种难以根除的谬论”。所以,相较于历史的真实,卡尔显然更加重视历史学家所解释的历史事实,这也为国家对历史记忆的操作提供了空间。对历史不同的解释会形成不同的历史记忆,如此一来就会超越“历史”的范畴而进入“记忆”分析框架内。日本社会学家上野千鹤子认为:“历史不可能把过去发生的真实原封不动地传承给现在的我们。对于现在的我们而言,我们所认为有意义的过去往往都是在共有记忆基础上传承过来的。”上野十分明确地指出,历史并非事实,而是强调事实如何被传承和表述(narrative),具体说来就是“是谁在代表谁,针对什么事情而如何传播”,说到底还是记忆操作的问题。


由于历史并不完全是对过去的忠实还原,那么围绕着历史所产生的各类问题其实本质上不是过去的问题,而是现在的问题,所以才有了克罗齐(BenedettoCroce)“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论断。也就是说,历史问题并不仅仅是过去的事实问题,活在当下的人们如何用现代思维去思考和叙述历史(即历史认识问题)才是最值得关注的。在这里,历史和记忆产生了根本性的不同,如果历史是以事实性为基础的话,那么记忆可能更会强调过去的某一侧面,而其他无关紧要的侧面则注定会被遗忘,通过记忆所建构的历史就成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或阶级集团可资利用的原材料。特萨·莫里斯·铃木(TessaMorris-Suzuki)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上述认识的危险性,“当否认历史真实的历史叙述成为主流时,处于优势地位的集团不可避免地会建构出对自己有利的正当性话语以及绝对权威”。


政治学者对历史事实以及历史认识问题的关心可能跟历史学家稍有不同。政治学者更加强调国家以及当权的政府等权力机构基于何种立场解释以及叙述历史事实;相较于历史事实关系中的来龙去脉,政治学者更加关注事实被如何解释和建构,以及其背后的政治力学。关于这一讨论,一个代表性的观点是,历史通常会被政治性地介入,历史学家对历史事实所进行的解释不仅仅反映历史学家的意识形态、学术素养以及价值立场,更重要的还是要受到国家以及政府等权力机构的监视和审查。


所谓国家间的历史问题也是事关国家认同政治以及对国家历史定位过程中产生的流动性现象,历史问题的内涵因此也会随时代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国家为什么会有这种解释?这种解释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形成的?是以何种方式发展成为今天的面貌的?这种解释具有普遍性和可持续性吗?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仅仅由历史学家来考察可能还不够,更需要政治学者从权力视角进行分析。考察这些问题时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有过争端冲突的国家之间,往往会对同一个历史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解释,最终这些历史认识问题成为双边关系走向和解的严重障碍。


(三)中日关系中的记忆和忘却


日本思想史学者末木文美士用“隔世史观”(atavisticviewofhistory)来定义战后日本的历史观。简而言之,隔世史观就是否定刚刚过去的糟糕时代,拥抱再往前较为美好的时代。末木指出:“战后日本的历史观经常会对大正民主时代进行肯定性描述,而对刚刚过去的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时代则较为消极,不太愿意去直面这样糟糕的时代。所以隔世史观本质上是否定历史延续性,对过去侵略殖民的时代进行美化而不去勇敢面对的一种历史观。”


丸山真男指出:“日本不是自觉地把过去和现在相衔接,而是有意识地甄别过去,当不需要的时候就会置之不理,当需要的时候则又作为一种记忆被想起。”会田雄次在考察日本人意识构造的时候也指出:“对于不太久的过去,日本人总是全面否定。”“日本人会普遍认为那些不太久的过去招致了当前的现状,而这种现状正是日本人所不满的地方,所以当日本人追溯历史时,往往会直接跳过那些不太久远的过去,去追忆那些相对更为久远的时代,而这些更为久远的时代不是被他们当作历史事实来理解的,而是作为理想化的目标和样板。”


在塑造集体记忆的过程中,历史教育以及国家纪念活动在制度上可以促进集体记忆形塑的顺利进行。日本以追悼战争牺牲者为目的的“全国战争牺牲者追悼仪式”其实是一个非常能够说明日本历史意识的案例。1963年日本内阁决议以每年的8月15日为“战争牺牲者纪念日”,这里所谓“牺牲者”包括“七七事变”之后因战争而死去的日本人(军人、军属、准军属以及在日本国内外因为战争灾难而非正常死亡的平民等)。悼念的对象只是因为战争而死亡的日本人,遭受日本侵略战争而牺牲的广大亚洲国家军民则完全不在追悼的范畴内。


总之,日本对战争加害部分的记忆非常稀薄,有时候还会倾向于忘却这些战争加害行为。近些年来在日本国内泛滥的修正主义史观,其主张不是对加害部分的忘却,而是根本就不承认加害事实的存在。这就意味着,战争和侵略的记忆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融,而是直接从最原初的状态被否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忘却”和“否定”的本质性不同,“忘却”至少还包括了被想起的可能性,而“否定”则意味着世间再无此记忆。冷战期间日本政府根据“历史教科书检定制度”把对“南京大屠杀”的记述从教科书正文移到注释的行为,可以视为其想要逐渐忘却大屠杀历史事实的案例,而“新历史教科书编撰委员会”本着对固有教科书“自虐史观”的批判,从头到尾为日本的侵略战争做辩护、否认南京大屠杀的行为,则是赤裸裸的“否定”。


这里还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虽然日本确实有很多意图忘却或者否定加害行为的学者,但这也经常招致学术界对日本这个国家“拒不认罪”“历史健忘症”等的批判。同时,还要留意的是,包括大屠杀行为在内的太平洋战争相关研究领域,在史料发掘、文献积累、调查采访等环节做出积极尝试的也是日本学者。关于日本这些进步学者为推进日本侵略战争的研究做出的贡献,必须持客观立场进行积极评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日本方面的研究都值得积极评价,只是意在表明日本学术研究的多元存在。近些年随着中国的战争历史记忆研究的不断推进,在中日战争历史和记忆的相关研究上也开始涌现出一批积极的研究成果,这为中日学界在该领域的交流提供了智识基础。


中国人对战争的记忆中,受害者意识显然更多一些。当然,关于这种意识是何时以及怎样形成的,还有更多讨论的空间。自鸦片战争以来的150多年,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居于“弱者”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以后,中国虽然是战胜国中的一员,但是弱国的帽子一直没有摘掉,不仅如此,‘弱国意识’还直接导致了‘受害者意识’的形成”。这种受害者意识中,对战争的记忆大多是基于被侵略和被屠杀的直接体验,所以中国人即使摆脱了“弱者意识”,“受害者意识”短期内恐怕也未必会消减。


中国人对日本的负面记忆绝非空穴来风,更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中国人对日本的仇恨和敌意的来源是受侵略以及被屠杀的战争记忆,这是中国人受害者意识的原点,并不是中国政府刻意为之。当然,中国政府也并没有一味地强调“屈辱”的记忆,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也会强调“荣光”的记忆。在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记忆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政府其实并没有特别强调中国历史中相对较为屈辱的部分,也没有刻意地把大屠杀作为国耻的一部分,而是特别强调中国军民艰苦卓绝取得抗战胜利的光荣历史,这是阶级史观、国内政治、国共斗争以及对日政策需要等多方面作用的结果。进入8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重视“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研究,日本方面妄图修改历史教科书等问题则是其十分重要的背景。


五、结语


在考察中日历史和解的问题时,本文提出了两组重要的分析框架,即“宽容”与“反省”、“记忆”与“忘却”。对于日本而言,其理想的方案是希望“中国在宽容的同时忘掉那段不幸的历史”;对于中国而言,其理想的方案则是“日本应该深刻地反省其战争责任并且铭记那段侵略的历史”。中日两国对“宽容”和“反省”的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作为受害国,本就不应该主动站在“宽容”和“和解”立场,真正应该寻求宽容的是加害国———日本。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日和解的相关研究中,日文文献或者日本学者居多的现象。


日本向中国寻求宽容,其前提是对加害罪行进行彻底反省。这种反省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既包括言语上的正式道歉,也应该包括战争赔偿等实物方式。日本作为战争的加害国,却很少正视其对他国的加害记忆,反而更加强调自身遭受的空袭以及原子弹爆炸等受害记忆。中国作为战争的受害国,毫无疑问十分重视受害的记忆,但是因不同时期以及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而有所侧重,但总的来说受害者记忆的主轴贯穿整个战后并延续至今。我们所强调的是“记忆”和“忘却”在实现和解的过程中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针对相同的历史事实,中日两国经常根据各自的战争记忆做出不同的解释,尤其是日本往往刻意回避和扭曲侵略战争的事实,导致中日两国的战争记忆在平行线徘徊。


日本强调“宽容”与“忘却”,而中国强调“反省”和“记忆”。日本认为其政府已经多次反省和谢罪,但是中国政府依然拿“历史牌”来敲打日本。日本在谴责中国对待其侵略的历史不够宽容的同时,似乎已经宽容了自己并有意模糊或淡化侵略的历史。中国则是谴责日本对历史的无反省,并在此基础上强调记住历史的重要性。在中国看来,日本的谢罪是非常具有政治性的行为,即使有所谓的谢罪,参拜靖国神社等否定侵略的行为也让这种谢罪变得没有意义。


在中日历史和解的问题上,中日两国政府、知识界以及国民中间有过多种尝试,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克服上述障碍。在政府层面虽然有各种各样的政策建言,但是诸如“减少敌意、增加首脑互访”等建议都是以结果为导向,缺乏对事实问题进行归因处理。特别是在所谓增加首脑互访这一问题上,中日两国本来就对首脑互访的前提见解不一。中日和解需要站在历史问题的原点去解决问题。当然,在面对相同的历史事实时,中日两国的主张和见解经常发生不一致,在此情况下重要的是寻找最低限度的共识。也就是说,中日两国可以在相同的历史事实上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必须从中挖掘出一些可以共享的知识。


在战后中日关系的历史中,以某种共识来稳定中日关系的案例不胜枚举。周恩来总理曾经创造性地提出“求同存异”的理念,这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邦交正常化谈判时,日本首相田中角荣曾就钓鱼岛问题与中方讨论,中方以“搁置争议”处理,基本确保了邦交正常化谈判的顺利进行以及其后几十年中日关系的大致稳定,但是这种平衡被2012年日本政府“国有化”钓鱼岛所打破。再以2007年开始的中日历史共同研究为例,虽然中日两国学者各持一端,但是在最基本的历史事实上(比如对侵略战争的定性)可以说已经实现了最低限度的共识。有关钓鱼岛等领土争端的问题,中日之间也有了最低限度的共识。2014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峰会之前,中日两国政府就处理和改善双方关系达成四项原则共识。其中在领土问题上,“双方认识到围绕钓鱼岛等东海海域近年来出现的紧张局势存在不同主张,同意通过对话磋商”。借用日本《朝日新闻》前主编船桥洋一的话来说,这是一种“同意保留不同意见”(agreetodisagree)的共识。此后中日关系发展的基础不仅仅有四个政治文件,而且新增加了2014年的四项原则共识,其实也是为维护和发展中日关系增加了一个砝码。


2019年6月,习近平主席在大阪参加G20峰会期间会见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双方领导人达成十点共识,其中不仅重申了中日关系四个政治文件的重要性,也就领土问题争端的原则共识予以确认,这为接下来中日双方高层的积极互动奠定了基础。


基于本文所提出的分析框架,日本需要在战争责任以及历史认识的问题上有明确且深刻的反省,这样才有可能得到全体中国人民真正意义上的宽容。同时,中日关系需要在这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的基础上,正确认知和理解双方的历史认识,在涉及侵略战争等历史记忆的问题上探讨共同记忆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历史和解。


王广涛: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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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日本学刊2019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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