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提审或异地审理再审案件应形成制度——回望最高院决定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两周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6 次 更新时间:2019-12-13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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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的长项,不是诉讼法学,而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特别是其中的人大制度。但有时我们又避不开诉讼法学问题。我前些年承担过一个上海本地科研创新重点项目“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权平等保护研究”,完成后又牵头做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的相关部分,最近两年重点关注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决定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最高院做这个决定整整两年了,今日回望这个决定的实行历程有些感想,记录下来。

这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意义重大。这三案分别是: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通常简称张文中案);2.“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通常简称顾雏军案);3.“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通常简称“许荣华案”,亦称“江苏牧羊集团案”,但以“许荣华看守所转让股权案”的说法最为著名)。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18年11月7日所言,“上述三案的启动再审,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信心,稳定社会预期。”

我关注到的一些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表明,最高或高级法院直接提审的再审案件,审理效果会比较好,不仅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让人感到较准确、较适当,时间效率也值得称道。这三起重大涉产权案的审理情况似乎证明了这种倾向的存在。君不见,中国法院网2017年12月28日刊登《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的报道,2018年2月12日最高院开庭再审张文中案,5月31日最高院就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顾雏军案复杂一些,但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也在2019年4月10日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顾雏军原判部分量刑,改判顾雏军为有期徒刑5年(已执行完毕)。

我所在课题组研究发现,最高或高级法院直接提审的再审案件之所以审理效果比较好、效率比较高,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法院能够有效摆脱案件原审地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官场生态,包括原审地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构成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历史上形成的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微妙利害关系。

我们课题组粗略比较相关情况和做资料梳理后感觉到,最高或高级法院指定原审案件所在地法院再审的案件,比较难以摆脱案件原审地复杂的社会关系、官场生态和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构成与特定案件审理史上形成的复杂、微妙利害关系。最高院认定并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中的“许荣华案”的命运,或许可以作为上述判断的一个佐证。负责再审“许荣华案”一审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3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看守所股权转让协议系受胁迫签订的,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将争议股权返还给徐荣华。仔细读这份篇幅不小的判决书,感到合议庭不仅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准确到位,分析说理展现的水平在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中也十分罕见。同时,在其字里行间,我们也不难察觉承审法官们临渊履薄、战战兢兢的责任心。我们注意到,被告上诉后,江苏省高院2018年12月6日开庭审理了许荣华案,庭审当天,据报有2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专家受邀请出席旁听,且当日网络直播收看点击量也超常地高。

但遗憾的是,整整一年过去了,三大涉产权中的“许荣华案”二审至今没有宣判。可以想象,民事二审的审限是三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再延长审限,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本案开庭审理后一年多不结案,虽然民诉法规定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万众瞩目的该案结案时间遭如此未予明言理由的延长,终究难免让世人生疑。毫无疑问,此案后面各利益相关方一定正在进行激烈博弈,而且博弈过程影响到了合议庭的审理进度。可以想象,这么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需要层层汇报,甚至向最高法院报告。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到的“案件原审地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官场生态,包括原审地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构成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历史上形成的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微妙利害关系”在发挥作用。

说到“许荣华案”,本研究团队的多数组成人员早在2012年就将社会各界当年已十分关注的此案纳入了研究视野。2012年12月中旬,我们会同《法学》月刊和《政治与法律》杂志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近20位教授、副教授、讲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研讨,参会专家来自民法学、经济法学、公司法学、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学科。那次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于2012年12月23日由上海《法学》月刊社发了题为《许荣华“看守所内低价转让股权”案法律研讨会综述》(2012年12月号)法学简报。当年这份分发到华东政法大学各院系的简报的 主要结论如下:

1.股权受让方构成胁迫。认为“从大量证据来看,真正胁迫的是邗江区检察长xxx(姓名以x代字,下同——引者),或受董事长xxx指示的一系列人,xxx是被动的。”“从上述分析来看,无论xxx是否系实际受让人,胁迫都已经构成,胁迫都是成立的,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显然,许荣华转让股权行为与xxx的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根据交易需要自由意志与真实表示的基本要素,在拘留所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其他的都可以视为受胁迫状态。”此案“胁迫的行为和恐惧之间有因果联系,恐惧和签订合同有因果关系。”

2.转让协议显失公平。“本案涉及的三份股权转让是一份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合同,其理由:一是双方所交换股权的价值确定并不是建立在相应股权所拥有的实有资产价值(包括无形资产)多少的基础之上的。......二是受让人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许荣华羁押在看守所恐惧心理姿态、外加地方检察长所施加的压力,造成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结果。”

3.被胁迫转让方“既可以用受胁迫主张撤销,也可以用显失公平主张撤销。”

4.胁迫方涉嫌犯罪。“从本案所涉及的证据来看,xxx、xxx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其中涉及到几个人;一个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xxx和公安人员,一个是xxx,一个是xxx。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罪名可能是非法拘禁罪,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xxx可以构成共犯。”

5.简报建议“通过举报的方式,举报有关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强迫交易罪。”“通过有效的方式,公布xxx、xxx等的行为,反映这些人员有失信誉,有失道德,引起警戒。”

上面大段引用7年前我们主导完成的法学简报,是要证明在这件案子上我们研究团队是下了足够功夫追踪研究的,而且我们的相关结论同南京中院的判决不谋而合。这不是偶然的,因为,只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或评论此案,结论就只能是这样。许荣华案是一个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较简单的案子,此案之所以发生、之所以到今天还没完没了地耗着等,皆应归结于其陷入了当地官场生态和利益关系旋涡难以自拔。面对这种情况,最高院提审和指定异省市再审原本是一个更好的选项。

我们关注和研究过的许多再审案件(包括本文论及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从正反两个方面表明,需要再审的案件,往往都是已经深陷当地盘根错节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漩涡中的案件,若在当地再审,往往阻力极大,明的暗的和半明半暗的干预之手特别多,要实现公平正义极难。本课题组研究再审问题多年,跟踪研究许荣华的惨痛遭遇和案件审理7年有余,上述道理是我们的一点体悟。

再审案件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我主张主要在审理主体上做改革,形成再审案件一律由上级法院提审或由上级法院指定异地法院审理的制度。这里涉及四个具体问题:

1.明确提审或异地审理的程序性的目,是使再审案件的审理脱离其原审行政区域盘根错节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漩涡。这是指导具体操作的原则。

2.由哪一级法院提审,要看特定再审案件陷入的盘根错节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漩涡实际上波及多大区域。按这个标准,许荣华案其实应该由最高法院提审或由由最高法指定其他省、直辖市高院或中院异地审理。同理,张文中案和顾雏军也不一定要由最高院提审,可由最高院指定适当外省市高院或中院一审。

3.由哪级指定、指定到何地法院审理,也要看特定案件陷入盘根错节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漩涡波及的地域,如许荣华案,如果要指定中级法院一审,显然应该由最高院指定江苏省范围之外的中级法院一审,如此方能避开江苏高院的二审。

4.要不要具体规定审结时限?制造各种借口千方百计拖延、不下或不让下判决或裁定,以拖待变,是再审案件审理时法外干预或法外接受干预的常见“策略”,所以,审结时间应该有具体明确的时间上限。审限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但重大、敏感案件中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是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案件。本院领导都知晓这些案件情况,因此,审限问题就被问题的复杂性掩盖了。请示汇报制度在法院系统内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是普遍存在的。维护法制统一、案件重大、社会影响大等 ,都是需要请示汇报的理由。这种请示汇报无疑会导致审判期限的延长。

形成提审或异地审理再审案件制度是时候了——这是我回望“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两年再审历程留下的一点抹不去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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