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京兰:中华文化视野下的清代新疆区域法文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6 次 更新时间:2019-12-1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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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京兰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多民族格局逐步形成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由古代迈向近代,由封闭走向“开放”,中华法文化也进入历史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有清一代,由多民族而生的多元文化格局绚丽斑斓,新疆地域法文化尤为突出,国家制定法与各民族习惯法多元并存,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国家律例居于主导地位,与各民族习惯法共同发挥作用形成清代新疆区域法文化的多元一体格局。清代新疆区域法文化是中华传统法文化在新疆地域发展演变的一种历史呈现,充分体现了新疆地域各民族对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共同缔造和发展。

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曾经经历了较长时期的中原本位的影响,地方文化尤其是边疆区域文化的研究未得到充分的关注,自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学界开始对该现象进行反思并以此为起点展开纠偏。对地方区域及边疆的研究转向极大地充实和丰富了中华传统文化的认识,然而,对地方或区域的过度关注与强调又一定程度导致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及认识趋于碎片化、片面化与离散化,基于此,我们既不能抱持中原本位也不能偏执于地方或区域,需要以中华文化视野为统摄与导向展开整体观之下的区域研究,法文化亦如此。


中华文明版图中的清代新疆区域法文化


中华文化的内涵与构成始终是学界探讨的重大课题之一。长期以来其研究与探讨多为中原中心观之下的宏大泛化研究。当然,从主旨或内核上把握作为大地域国家的中国文化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或忽略差异而进行宏观研究是具有其基础性与合理性的,但是主观上忽略了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以中观、微观的区域研究对宏观研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那么宏观泛化的中华文化研究注定是笼而统之、大而化之的,其结论也难以达致全面、客观、周延。近年来,关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构成与内涵的研究,汪荣祖、许倬云、黄枝连、汪晖等学者都已撰文或著书对“中原中心观”及学界对边疆文化的忽视甚至无视进行了深刻地反思,就中华文化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多样化给予重视与关注。汪荣祖先生的言论比较具有代表性,他比较明确地表达了历史以来,中华文化即是由以汉文化为核心为主导的多样文化抟铸而成,指出正视历史中国的空间、族群等差异并展开相关研究对于形成周延之国史以及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的正确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自汉朝便被正式纳入中国版图的新疆,其区域文化始终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学界对于新疆区域文化在中华文明版图中的地位的认识经历了较为曲折与漫长的过程。

上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提出关于中国历史上民族(文化)发展的“六大区域说”,中原区、北部草原区、东北部高山森林区、西南部青藏高原区、云贵高原区、沿海区。同时期,谷苞先生提出三大片区说,“在中国古代史上,中国的疆域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片:地跨黄河、长江、珠江的农业区是一大片;长城以北的游牧区是一大片;青藏高原及邻近游牧区又是一大片,这一大片农业区和两大片游牧区都占有着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同时并存着互不相同的生产体系”。苏秉琦先生则有六大考古学文化区系的划分,即以燕山南北长城地带为重心的北方;以山东为中心的东方;以关中(陕西)、晋南、豫西为中心的中原;以环太湖为中心的东南部;以环洞庭湖与四川盆地为中心的西南部;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一线为中轴的南方。据苏秉琦阐释,其六大区系中,广义的北方又细化为西北、北方和东北三大块,即便“细化”,该著也对新疆区域无任何着墨。很显然,以上划分虽各有其合理性,但均过于宏观,我们无法找到能够客观反映西域文化全貌的能够将其纳入的板块或区域。

近年来,专治边疆史的学者于逢春就历史中国的文明版图提出“中国疆域五大文明板块”理论,即大漠游牧文明板块、泛中原农耕文明板块、辽东渔猎耕牧文明板块、雪域牧耕文明板块和海上文明板块,于此文明板块理论中西域文化被截然分为两个部分,天山以北被纳入大漠游牧板块,昆仑山与天山之间的南疆绿洲被纳入泛中原农耕文明板块。这样的理论建构存在一种基于宏大视野下忽略时空差异与变化的简单化约,清代以来天山以北经济形态的渐进变化、天山南北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完整性以及天山以南与中原在同为农业经济形态表象下的差异均未得到充分关注与吸纳。在后续研究中于逢春先生解释西域文化于该理论中处于大漠、泛中原、雪域文明板块的交叉点上,为以上文明板块博弈之焦点,如此解释虽似凸显西域文化的重要性但事实上更显西域文化的被动,西域文化作为一个完整的文化区域的地位仍未得到明确及应有的重视与认识。与于逢春观点相近的还有阎崇年先生最新提出的五大文明形态说,即中原农耕文化、西北草原文化、东北森林文化、青藏高原文化、沿海暨岛屿海洋文化,其学说更为突出了东北文化的地位,西域文化于此学说中同样比较模糊。

于西域文化在中华文化体系中地位之认识有所突破的是厉声先生。厉声先生以对历史上中国区域文明板块各说进行梳理和界定为基础,依据历史上中国区域社会经济的差异和特点,将中华文明版图修正完善为包括新疆在内的六大区域文明板块:泛中原农耕文明板块、北方草原游牧文明板块、东北渔猎耕牧文明板块、西域绿洲农牧文明板块、青藏高原农牧文明板块、东南沿海海洋文明板块。至此,新疆区域文化才具有了作为中华文明版图重要组成的一个明确的地位和阐释,中华文化也因而得到更为全面、客观、综合与完整的总结概括。


清代新疆的区域法文化


清代是中华文化历史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而事实上又恰恰是易为人所忽略的一个时期。就文化切入谈清代,人们大多会将关注点放到满洲的“汉化”以及清末辐辏于东南沿海的中西文化的碰撞以及传统文化的近代转型诸话题,而相对忽视清代因边疆尤其是西部边疆拓展而带来的中华文化的动态发展变化,新疆地域尤应关注。

清代新疆的区域法文化是在汉唐元诸代西域法文化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来的。两汉时期是历代中原王朝治理西域的初创时期,以羁縻统治模式为主,偏重军事,但在政权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对土著高层职权及奖惩方面均已形成初步的法律制度与举措,所谓“汉之号令班西域矣”即为明证。对基层民众汉代则遵循“因俗而治”的原则多由少数民族头领依据各民族习惯法予以约束,各绿洲城邦的法律多元并存。以汉朝为基石,唐朝对西域的治理相对较为成熟,西域地区的法律呈现多元特质的同时,伊州、西州与庭州等地区已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内地化,法律史专家陈顾远先生明确指出,唐代“西域各地亦曾承受中国法系”。唐朝的法制实践为以后历代王朝经营西域尤其是法律治理方面奠定了基础并积累了经验。元朝是继唐之后又一个版图辽阔的统一王朝。元朝在西域先后设置别失八里元帅府、别失八里行省、阿力麻里元帅府、和州宣威司等军政机构实施对新疆的治理。蒙元时期的西域存在着蒙古游牧法文化、中原伦理法文化以及伊斯兰法文化之间的冲突与交融,法律文化在地域发展上多元性特点鲜明且突出。

中国历史发展至清代,伴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演进,传统法文化愈加绚丽多彩,新疆区域的表现尤为突出。清代在新疆的法律实践是一种国家治理与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传统治边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它既包括王朝国家礼、法的实践,也包括对区域习惯法或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可与保留。清代对新疆的法律治理实践中,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制定法与各民族习惯法多元并存,在施政实践中各有相对稳定的作用领域,《大清律例》及其他单行法规主要用于国家公法领域的治理,比如命盗刑事犯罪的惩治、行政机构的组成及运作、地方官员的职责等。各民族习惯法则多用于基层社会法律治理,主要解决基层民众婚姻、继承、钱债等民事纠纷,多元法律共同维护新疆地区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形成清代新疆地区独特的一体与多元的法律格局。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与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制定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清代新疆地区维吾尔民众遵循的伊斯兰教法已经本土化及处于中国化进程中,并不构成独立于或外在于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它作为清代王朝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域性的法律为新疆地区维吾尔等民众加以遵行,与其他多种法律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清代新疆区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清代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有机组成,也是中华传统法文化在新疆地域动态发展的突出表现。综上,中华传统法文化发展至清代因边疆区域法文化的汇入而具有较为突出的多样性,同时具有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中原法为核心为主导的多种法律并存的一体性与统一性;既有边疆区域法律的独特性,也具有在国家制定法统摄之下的国家法律的整体性。


中华文化视野下清代新疆区域法文化的五点认识


法律是治权的重要体现,中国历代对新疆地区的法律治理是其在新疆政治治理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重要体现,对此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大战略及现实意义。以中华文化为统摄开展清代新疆区域法制研究,是从文化角度对中国历史形成的政治阐释和法理论证,是通过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再认识实现国家认同、文化认同的建构,是边疆少数民族形成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的一种具体实践,是铸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思想政治基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民族观进而深刻理解新疆区域文化与中华文化之间联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包括新疆在内的中华民族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中华文化视野下展开新疆区域法文化的历史研究,要求我们从中国历史、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的整体高度来审视、思考、处理新疆历史、民族、文化等问题,其主旨在于明确新疆区域法文化始终在中华文化母体的孕育与滋养中成长发展,明确新疆区域法文化历史以来即始终作为中华文明版图中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发展演变,明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构为清代新疆区域法律文化研究的终极指向。简言之,对新疆区域法文化研究而言,中华文化视野就是以建构、统合、一体化的强化为核心的研究导向。鉴于此,本文形成对中华文化视野下清代新疆区域法文化的五点认识:

清代对新疆的法律治理是“以法治边”传统的历史实践,是承袭中国历代中原王朝对新疆地区实施政治统治与主权管辖的重要内容,也是新疆隶属于中国在法律上的有力证明和主权宣示。

纵览历史,从汉唐至清代,历代中原王朝对新疆的法律治理基本遵循了“因俗而治”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呈现逐步完备和成熟的总体趋势。清代新疆区域分散多元的法律不断整合并逐步向一体化与近代化方向发展,在这个进程中,新疆与内地的联系愈益紧密,始终为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清代是历代中原王朝治理新疆最为深入的一个时期,法制建设成就尤为突出。终有清一代,在同一政治框架之下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以大一统为价值目标,在冲突与交融中相互协调并形成一个整体始终是清代新疆法律发展的主要方向与趋势。

清代法律治理新疆的经验表明,法治是实现国家统一及社会整合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国家边疆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是推进边疆治理取得实效的最有力的保障。

清代对新疆的法律治理强化与保障了中央政权对边疆地区的政治统治,促进了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但是客观地说,也带有中国传统法制固有的弊病,即法律治理重在社会控制而非社会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疆的社会发展与进步,对于更深层次的文化交融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或许可为当今新疆治理提供些许启示。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清代新疆国家法律建设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构研究》〈15BFX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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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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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1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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