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爱民:“整合”与“引导”:国家认同的秩序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4 次 更新时间:2019-11-13 07:25

进入专题: 国家认同   政治合法性  

暨爱民  

内容提要:国家认同与政治合法性呈一种互证互进关系,国民因为国家政治系统合理合法而认同国家实体,国家也以国民之认同和支持来证明并增进其合法性。在多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国家认同促进国内政治、社会的一体整合,消解分歧与冲突,引导对民族、地域、宗教等次层级认同的正确方向,调和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体现出国家认同作为国民政治屋顶建构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重要力量与秩序逻辑。

关 键 词:国家认同  政治合法性  “整合”与“引导”  秩序逻辑  national identity  political legitimacy  "integration" and "guidance"  order logic


在现代政治理论框架中,对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反映的是国内不同民族的国民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就是,来自国内不同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构成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为其提供合理性、正当性论证,铺垫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心理和精神前提。以此而言,国家认同体现了现代国家的生命与意义,成为国家实体与国民身份两者互存的条件,彰显出民族国家建设中的秩序逻辑。本文主要基于国家认同与政治合法性之关系,结合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讨论国家认同在国家建设中的整合机制与引导功能,揭示国家认同所蕴含的秩序目标及其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政治合法性与国家认同之关系


依建构国家认同的生物性、文化性和制度性三要素及它们在国家认同建构中的位置与功能机制来看,[1]讨论国家认同在多民族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应该从国家政治的合法性与国家认同的密切关联开始。

对国家而言,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国家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往往通过民众对国家政治系统的赞同与支持而获得并表现出来。在观念史上,“合法性”的实际内涵或许更为具体。早在古希腊时期,政治合法性就已被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典政治学家视为划分政体的标准。到古罗马及中世纪时,合法性成为国家政治统治有效的基础和解释工具,任何国家的统治者,都必须努力使广大民众形成一致的对国家的情感、服从和效忠。至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则在抨击传统政治统治合法性及其依据的同时,思考社会契约的理论和近代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基础等问题。沿几乎相同的理路,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国家的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2](P239)这里要说明的是,在韦伯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认识中,其实并没有所谓正义、真理等内涵,他所强调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素质、性格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即前者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及后者基于政治合理正当而产生的对前者的信任和忠诚。据此,韦伯认为“凡是被大众所相信的、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他的忠诚和支持的统治,就是合法的统治。而历史上任何成功的、稳定的政治统治,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合法的”。[3]显然,韦伯将国家政治的合法性与国民的国家认同几乎等同起来。

马克斯·韦伯的结论是建立在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建构的经验基础上的,且由其政治合法性理论可以推导,民众认同国家的政治法律,即意味国家政治体系的合法性获得。因为在现代民族国家体系之下,民众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往往都是建立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的,而非“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的结果。[4](P35)当然,欲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支持,一个政权可以有很多的规划和途径选择,如合理的政治制度,具有魅力的政治领袖,让人容易接受的意识形态,使民众受益的具体政策,具有积极意义的政治与社会经济改革,等等。从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来看,在这些建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要素中,合理的政治制度和统治体系显然分量最重,对形塑民众国家认同之作用也更大。

历史地看来,从古代王朝国家到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其政治合法性的建设。这主要还是基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目标,即欲使国家、社会运转顺畅,国家认同的作用就不能忽视。如戴维·伊斯顿在国家认同、政治合法性与国家内部的安全、团结和稳定要求三者的关联中,看到了隐于其中的心理动力学机制——国家认同力量的发挥。他认为,“共同体内的相互政治认同感情”能够团结成员,“容忍内部的激烈争端”,从而避免“对共同体的完整造成危害,在取得互相认同的感情时,成员似乎也制定或吸收了有益于他们长期维持一个团结团体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措施”。[5](P391-392)这种认同协调、解决共同体内部的冲突与分歧,将共同体内部不同的个体团结成一个紧密的团体,彼此容忍,共同遵守一致的行为规范,维护共同体的完整性。

戴维·伊斯顿的发现与解释,有助于我们建立对国家认同与国家政治合法性逻辑关系的清晰理解。它或可表述为国家认同的形成就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逐步确立的过程。国家在其建设过程中,逐步满足民众对正义、安全、稳定、秩序等公共产品的要求,民众亦根据其要求的满足情况来确定他们对国家政治系统的赞同、服从和效忠,也就是从国家的政治合法性表现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程度。

在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内在向度上,国家认同与国家政治合法性之间呈一种互证互进关系,任何国家的国民是因为国家政治系统合理合法才认同该国家组织实体的,国家也正是凭藉国民的这种认同和支持来证明并增进自身的合法性,开展国家、社会治理,从而使国家、社会处于安全、稳定的秩序之中。由是不难理解,立于国家认同背后的其实就是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国家认同建构的本质也就是国家政治合法性建构。


二、从国家认同到政治、社会的整合


实际上,东西方历史上不同形态国家的具体演进,已经展示出了国家认同对作为国民政治屋顶建构、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与秩序逻辑。无论是古代王朝国家还是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其政治系统都必须获得国民的信任和支持,这样国家才会合理正当。否则,这个国家实体、政治体系的运行都会成为问题。一旦国家认同出现危机,国家政治的基础发生动摇甚至丧失,以政权为核心的国家政治系统则难以有效运转,国家统治与秩序将面临严峻挑战。

在国家认同体系的内在结构中,政治认同是核心,体现国家认同的本质,依其作用机制与逻辑进路,可以清理出国家认同之于整个国家政治、社会秩序系统的突出贡献。也就是,通过一体性的国家认同,促进社会心理的一致化,即如前文引戴维·伊斯顿所言之“取得相互认同的感情”,以此“容忍内部的激烈争端”,将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力量纳入同一框架之内,自觉调和内部政治与社会的差异和分歧,达成能共同遵守的规范,从而实现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与社会整合,深化人民对国家政治系统的信任和支持,增强国家凝聚力和国内各民族的向心力。

看起来,这貌似一个复杂的逻辑链。简单地说,国家认同就是在国家合理性基础上建构出广大民众对所属国家的身份感、价值肯定及其选择取向。然而,认同不仅仅是一个内在的心理活动过程,它还有经由一致的心理确认后传导而来的外在行为,认同的力量也最终通过这种形于外的具体实践来传递和表达,将充满差异的社会“拢聚”一起,诉求共同的国家目标。也正因此,国家认同应该还有国内各族民众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关于国家的信任、服从、支持和效忠等具体的行为实践。如前文关于政治合法性与国家认同关系之讨论,人们之所以认同并效忠于国家,核心前提是这个国家政治的正当合法。也就是国家这个政治实体最大限度地保障、维护国民的安全、应有的权利和更好的生活。这样,民众才会形成认同国家的心理、情感态度,并付诸相应的积极行为,以此赋予国家统治施政的国民基础。也就是,在具有合法性的政治系统之下,人们同意、接受并乐于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自觉整合国民内部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种种差异与分歧,凝聚民心、民力,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各种秩序。

观诸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家认同经验,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当时年轻的人民共和国处于种种不利环境之中,于外,绝大多数的西方国家并不认同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国家政治、社会的一体化任务也未完成。但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新中国,很快就获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一致认同,实现了国家社会的高度整合,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最终为国际社会全面认同。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改革,呼应了中国社会的心理需求,巩固、深化了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增强了国家的合法性,各族人民积极参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根据其政治、历史与文化的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团结,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凝聚少数民族对国家的归属情感,在不断增强的一体的国家认同之下,协调少数民族内部、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推进民族地区的政治与社会整合,抵御狭隘的地域认同、族群认同和极端宗教认同与西方敌对势力对国家认同的削弱,以及“分裂”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企图,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正是基于国家认同作为“社会行动的直接或潜在的驱动力”,[6]于国家政治、社会的整合,国家政策法规、措施的贯彻执行,各民族团结和多民族国家统一与安全作用重大,国家认同建构也就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理论角度言,国家认同的确立,使国家政权组织在施政过程中,能有来自作为国家基础的各族民众的信任和支持。由于这种表征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信任和支持,是民众之于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等自觉的结果,具体表现为各族民众自愿且积极的行为,所以,国家认同也就成为各族民众在实践中直接或潜在的驱动力量——在民族国家建设中,各族人民作为国家各项事业建设的主体,形成了包括对国家政治制度、政策措施和各项法律规范等的一体认识和观念,调和各族人民在民族国家建设中的分歧,凝聚共识,积极投身于民族国家的建设。国家则在政治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政策的运行中,由于有各族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而可以减少对暴力方式或强硬手段的依赖,更多地借助人民的政治、历史、文化、民族、信仰等多元的认同要素,选取更为柔和或顺畅的方式来实现对共同体的社会整合,使社会不同要素通过某些机制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而促进政治、社会一体化,以解决民族国家建设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和阻碍。

美国社会政治学者阿尔蒙德曾指出:“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4](P36)在这里,阿尔蒙德虽然只是强调国家政治合法性、国家公民的政治认同以及国家政治法律制度运行的有效性之间的联系,并未直陈国家认同确立与国家社会政治稳定进而与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之间的逻辑关联,但是,阿尔蒙德之言却隐含了从多民族国家中各族民众一体的国家认同,到整合政治与社会分歧、确立共同目标,再到政治、社会稳定的逻辑关系。同时,国内也有学者基于国家认同这种社会整合的功能,直接将国家认同喻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蓄水池”,[7]以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社会稳定。或言国家认同是“国家将各民族及其成员紧密联结在一起”的心理纽带,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是国家认同的“本质要求和内在需要”。[8]因此,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必须有国民之国家的认同先在。

在中国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中,国家认同之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与社会整合,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着更清晰的体现。在古代中国社会,囿于血缘系谱、地理区域、自然生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农耕生活模式和由此而来的制度体系、意识形态、价值信仰等文化特质,中国不同地区、族群和文化之间差异很大,社会缺乏内在的驱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发生的基本力量,而一直处于诸如韦伯所言“传统型”的政治与文化秩序之下。所以,在古代中国,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宗法政治和儒家文化体系。正是由于这一基础的文化特质和道德属性,千百年来中国形成了“伦理政治”的历史与文化惯性,人们更愿意在文化与道德的领域中寻求心理归趋和意义体系的建构或重构。因此,在传统中国,政治、社会的整合和国家秩序,与其说是人们往往借助对王朝国家政治架构的认同来实现,倒不如认为是以一种对儒家文化的认同而完成的。正是这种民众在对国家意义理解上与政治本质的偏离,造成了长期以来传统中国政治的伦理化意识和伦理政治结构,也致民众的国家观念因根深蒂固的纲常伦理、君臣之维而一直不甚清晰。据乔治·H.米德对传统王朝国家政治的观察:人们实际上处于一种相互隔离的状态,但却认同“同一君主”。因此,“服从君主这种关系自然就成为最重要的关系”,以此作为人们相互联结的纽带,“建立并保持这样一个共同体”。[9](P241)米德之论,提示在古代中国政治、文化共同体之下,个体、集团或各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往往是通过从属于、效忠于共同的君主或帝王家族来表达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其中文化要素所起的作用远大于制度性结构本身,在对王朝政权认同的背后是文化认同的本质,统治者则以此来“拢聚”充满差异的社会。

若从中华民族建构和国家统一的积极意义言之,这种形式的国家认同,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为大一统国家的形成与巩固、社会稳定与延续,各民族相互交融、不可分割局面的形成和发展,包容多元文化、血缘种系的中华民族概念形成及其内涵丰富,都提供了系列的文化符号和价值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王朝国家政治、社会的整合,本质上表现为一种文化的作用机制。而随着古代中国的疆域拓展,这种形式的国家认同的工具理性更有出色发挥。历史中形成的以儒家文明为基础的文化认同在进一步加强古代中国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空间、甚至不同血缘民族的既有国家认同和维系国家稳定的同时,又进一步扩展了古代中国作为国家政治单位的成长空间。反过来,对不同民族的成员而言,古典社会的现实生活则要求他们只有“融入这一庞大的国家文化体系”,增强对国家的认同,其自身意义和价值才能得到实现。[10]也就是说,在共有的王朝中枢体系下,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内部的政治安排与社会秩序亦得以稳定、和谐。当然,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自国家认同到政治社会一体化的文化路径。

但也值得注意,如上所言,在传统中国,人们主要基于文化来建立对国家的认知和理解,即使如米德所观察到“从属于同一君主”的这一政治隶属关系,其基础也是建立在文化要素上,更由文化来加强。在严格的政治要求的意义上,这也说明古代中国不同人群和民族建构此类国家认同的要素,一开始就难言完整,尤其缺乏与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核心利益的关联。因此,这种基于“天下国家”体系而来的政治与社会一体化,无论之于君权集团核心还是边缘的“臣民”阶层,都有着相当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易引起社会动荡以至王朝国家政治权力的转移。当然,这种政治与社会整合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加上前述关于国家认知的模糊性,反过来又可说明古代中国国家认同的复杂性及其一定程度的变易性。在传统中国,一旦内外情势发生变化,引起政治、文化、地域、宗族或族群等认同的加强,交集威胁或动摇既有的顶层认同结构与体系,联结不同认同之间的链条或纽结可能发生错位、扭曲甚至断裂,国家、社会的一体性被分解,引发国家政治秩序与社会状态的剧烈变化,国家的合法性丧失,最终发生国家政治权力的转移,而人们的国家认同也将被重塑或转移——从一个王朝转向另一个王朝。

近代以来中国民族国家观念的形成和20世纪初新型共和国家的建构,演绎了国人新型国家认同建构的历史,也展现了国家政治与社会由分解状态到重新整合一体的变化,更表明传统王朝国家认同走向衰减,王朝体制下国家认同危机通过政治与社会的质的变化而得以充分表达。具言之,一方面是王朝国家原有社会、政治组织、价值结构与国人固化的精神模式被打破;另一方面则是中国民众的民族意识与民族国家观念逐渐觉醒,传统意义的王朝国家开始向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转变。从近代中国的知识精英、政治精英到普通大众,中华民族概念开始成为统合具有不同民族身份最重要的符号,传统的以文化要素为核心依据而建立起来的王朝国家认同发生重大转向,认同的主要依据从血缘、历史文化传统转向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法律要素,在建构新的国家认同过程中,政治、社会重新整合,开启了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

从理论上来看,共同体内政治、社会的一体化,是国家认同形成后其自身内在的一种能力和要求。总体而言,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利益、文化等的多元共同体,相当程度的同质性是其内在要求。这也就需要国家政治、社会的高度整合,与其关联的秩序逻辑,一方面要求政治层面“硬”力量的维系和保障;另一方面则要求广大国民心理上形成对这个政治实体的一致感和共同体感等“软”力量的支持、巩固和深化。于国民而言,人们在共同疆域、共同历史、共同文化传统和共同价值观念中结成一个整体,即谓对共同政治屋顶的一致性认同是共同体内每个成员应有的内在品质,也是民族国家统一、稳定,民族国家凝聚力、向心力的社会心理基础和重要条件,直接确定国家政治的合法性,进而影响民族国家整体建设的开展和完成。换言之,国家认同与国家政治、社会的秩序成正向的逻辑关系,国家认同程度越高,就更容易整合多元的充满差异的社会,国家也就越安全,其政治运行越顺畅,社会越稳定。而一旦国家认同出现危机,也即国家政治、社会秩序的心理基础发生动摇,其整合功能将被削弱甚至丧失,政治体系与社会内部的分歧、矛盾与冲突凸显出来,威胁到国家安全、统一和稳定,[11]国家、社会将陷入失序。就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言:“只有当人们认为自己同属一国时”,[12](P90)国家才能稳定存在。以此而言,国家认同问题所关涉的不只是学理层面的价值和逻辑意义,而且还有对当下国家政治、民族与社会秩序中的整合机制和作用。


三、国家认同之“引导”


由上文所讨论的国家认同整合机制,也可推导其内在理路中之于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引导功能。具言之,即国家认同引导国内之民族认同、地域认同和宗教认同等次层级认同的正确方向,以协调少数民族与国家之间、少数民族内部、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推进国内民族和谐关系建设,增强各民族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向心力。

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向度上,群体认同与个体参与群体行为的意愿或实际行动密切相关。或言个体的群体认同感越强,其参与群体行为的意愿就越强,实际行动的效率就越高。因此,在群体行为中,群体认同成为决定群体及其成员行为效果的最核心力量,对个体的群体行为具有直接的动员和组织效应,进而调节人们的行为意愿。[13]具体就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社会的心理结构而言,基于血缘系谱的民族自我认同、历史文化认同、地域认同和宗教信仰认同等,有可能成为“分散”甚至“转移”国家认同的力量。但更重要的是,国家认同的秩序逻辑及其机制,又使之能积极地引导国内各民族的自我认同、地域认同和宗教认同的方向,从而将各族民众的意愿与行为导向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上来,有效地组织、协同各民族克服因差异所造成的认同分歧和冲突,塑造、巩固共同体意识及其一致的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目标。因为在多民族国家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具体民族的自我认同,在表现为对本民族的血缘情感、地域、文化和利益关切的同时,也有着对高层的国家政治系统迫切的需求和归属情感,这些心理相互依存、交织,“形成民族社会的强大精神力量”,[14]对民族社会“秩序”起预警、调控和保障作用。

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中,在漫长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直接要求一体的国家认同的确立,作为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与社会稳定、有序的保障。具体对我国民族地区而言,国家认同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除上述学者所提示的具有社会预警、调控和保障等作用外,还有引导各民族群体及其个体的意愿与行为协同、消极情绪调节与消解,以及引导民族认同提升的作用,从而调和少数民族与国家、少数民族内部、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真正体现国家认同作为国家、社会秩序核心要素的作用。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国家认同引导并协同我国各民族参与国家建设的意愿与行为的一致性。

如前所言,集体行动对个体具有强化效应。在集体行动中,个人的集体身份、内外界限愈发明确,这进而使集体的凝聚力更为强大,个人与集体的联系也更为紧密,不同个体的意愿与行为更为趋同。也就是说,我国各族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越强,就越能形成对国家建设的义务感、责任感,引导各民族确立共同的目标以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调和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个体成员之间的差异,克服分歧,化解矛盾,达成共识,实现国内各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一体的民族国家建设行动中团结一致,通过积极参与民族国家共同事务的意愿与行为,表达出明确的国家归属感和国家成员的责任感、行动力。

另从国家边疆安全来看,我国自东北至西北、西南边疆,地域辽阔,边境线漫长,绝大部分地区为少数民族分布区,特别是有许多为跨境民族。边疆地区这一民族构成的复杂性,加之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与文化的差异,造成了边疆地区认同结构的复杂性。这不仅影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是以从我国边疆的民族构成、地域、文化等实际出发,通过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制度设计与政策安排,提升边疆地区各族民众的国家自觉和国家公民的身份意识,引导我国边疆各族民众的心理归趋,深化、加强边疆各民族一体的国家认同,淡化边疆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克服因各民族自我认同、地域认同和宗教认同而产生的离心与排拒,提升边疆民众之国家建设责任感,对于我国国家安全、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举足轻重。

第二,国家认同引导各民族群体及其个体成员调节情绪差异,消解冲突与对立,引导各民族群体及其个体成员致力于国家团结性与凝聚力建设。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皆有自我之历史、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计方式和价值观念,其间差异较大。正是由于各民族历史、血缘、文化、信仰及其所处地域的客观差异性,各民族的利益与诉求存在很大不同。这就很容易在某些时期的特定区域或特定事件中,不同民族将会产生不同的情绪体验与行为反应。若不同民族的情绪因民族、文化、利益诉求与价值差异而呈对立状态并突破临界点,将会引发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民族地区社会的秩序机制与稳定局面将被打破而陷入混乱,进而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造成严重阻碍,甚至影响到国家安全。但如前所言,群体认同不仅对群体及其个体成员参与群体行为的意愿与实际行为有着强大的动员与组织作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对个体心理变量的影响,来引导群体及其个体成员的调节情绪到一种缓和的状态,确立一体的价值观念,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具体在我国国家认同建构、各民族团结性与凝聚力建设过程中,即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我国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对时代、任务、问题的价值认识与阐释。在此价值基础上确立的国家认同,引导我国不同民族及其成员的情绪集中到现代化国家建设与共同理想的目标上来,彰显各民族价值观念的共性与力量,调节、消解情绪中的差异和对立因素,消除民族内部或不同民族间的矛盾或冲突,加强民族地区的“文化整合”、“政策整合”和“利益整合”,[14]从而形成民族地区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国家认同引导我国各民族提升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加强各民族的自我认同与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的兼容并存与一致共生关系。

现代中国是建立在一个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基础上的政治共同体,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建构性概念,包含了我国境内各个民族,对中国的认同,也即是对中华民族及中华民族精神的认同。值得注意的是,构成中华民族的我国境内各民族,在确立国家认同的同时也并存对自我民族的认同,在认同的位序上,相较于高层次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是一种次级层次的“亚群体认同”(subgroup identity)。其实在世界各多民族国家内,都同时存在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并呈不同的层级差异,然而,必须说明的是,多民族国家内的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却并不是必然矛盾的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紧张冲突又共生一致,其间的关联互动对国家、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有着重大影响。

在理论的逻辑意义上,民族认同对民族自我群体的行为具有基础动员的作用。但是,同时存在的国家认同,却又在相当程度上消解着这种民族自我群体的行为。就此而言,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矛盾或冲突似乎不可避免。然而,观诸当下我国民族地区的经验事实,结果显非如此。不论如东北、西北、西南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还是中西部内地的少数民族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和谐相处,社会稳定,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对祖国、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但认同程度总体上都相当高。其重要原因,一方面是,民族个体因其民族群体的认同而可能对本民族的一些困境或不利产生不满甚至付诸抗争行为;但另一方面,个体对其国民身份的肯定和对国家这一上位群体的认同,却也会使他们确信本民族的诸多困境和不利将会得到合理的解决。[13]也就是,我国各民族群体对国家的认同(即上位群体的认同),使各族人民更相信党和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过程中,能通过政府与政治系统的有效运作,合理解决其民族所面临的困境,如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与政治权利,整体的经济发展情状,民族文化的尊重和社会保障,各民族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切实提高等。纵向观之,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就斐然。横向比较世界其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问题的解决和民族地区的秩序状态,则更凸显了我国民族政策的成效——民族地区社会长期以来的稳定与有序,有力地说明了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成功以及各民族自我认同中的国家认同路向与目标。这又进而增强了各族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认同,以及对中华民族及其伟大精神、文化的认同,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和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综上,在民族国家建设视角下,从政治合法性到国家认同,再到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社会整合以及国家认同引导作用的密切关联,可以看出,国家认同之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所蕴含的秩序逻辑。

而从国家认同缺乏之消极一面,更可反证国家认同之于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那就是,如果一个国家包括其政治体系、经济体系与文化体系不能为广大国民所认同,即意味国家缺乏“秩序”的社会和心理基础——国家合法性基础缺失,国家团结和政治、社会一体化局面将会变得非常困难。国内不同民族,亦将因血系、地域、语言、文化和宗教信仰等差异和政治与经济的利益分配等问题而成为社会“分解”、“分散”的力量,国家陷入复杂的冲突、纷争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认同多重结构中的次层级认同——如对民族、地域、宗教等的认同,有可能超越于国家认同之上,而使国家认同处于次要地位甚或被其他次层级认同所取代。一旦出现这种认同的“倒置”或“越位”,国家、社会一体的基础则可能动摇,最后导致国家、社会整体秩序的崩溃。就当下我国国家认同的现状来看,如前所言,总体上表现出令人满意的高认同度。但是,在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却也存在强化地域认同、民族认同、宗教认同而削弱或忽视国家认同的情况。甚至有一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以对本民族、宗教的认同取代对国家的认同,煽动民族仇恨,试图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给我国边疆地区安全、稳定和民族团结带来很大危害。因而在当下中国,加强国家认同,充分发挥国家认同的“整合”与“引导”功能,提升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各民族的向心力,仍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还须注意的是,由于国际社会中各政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个国家的认同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也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系的变化或消极反应,国际上一些别有用心者将趁机或明或暗地介入该国政治和社会生活或族际关系,引发国内民众关于国家一体的价值观念、心理意识的重大变化,对国家政治体系及其对政治稳定和社会治理能力怀疑,或各民族的离心力增强,导致国内政治混乱并影响到国际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不过,在实际的心理认同建设中,人们充满乐观,对国家认同的积极之处关注得更多,更强调国家认同的积极意义和作用,普遍能认识到国家认同是国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标示,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心理基础,是国内民族社会稳定、团结的重要支柱,是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①。此外,国家认同还加强、提升了民族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承担,推促良好外交关系的建立,加强国家间的互信和交流,维护稳定、和谐的国际政治秩序,从而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各国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因此,巩固和提升国家认同,保持国家认同在多层认同结构中价值和地位优先,对我国统一的民族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①有人认为,共同的国家认同与平等的民族关系、一体性的社会联系,是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的基本要素。其中,组成国家的各个民族对同一国家的自觉认同是“多民族共为一体的精神保证和国家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没有同一国家认同的‘多元’是没有凝聚力的,即便具有一定程度的一体性社会联系也是不自觉的,因而也是不巩固的”。参见王希恩:《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的具备要素及其形成》,《民族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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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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