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滨:民族主义的三种导向

——从吉登斯民族主义的论述出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5 次 更新时间:2019-10-1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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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滨  


【内容提要】本文从安东尼·吉登斯民族主义的论述出发,凸显民族主义的理念导向问题,并分析了三种不同理念导向下民族主义的不同走向:主权导向下的民族主义既可能具有维护国家主权的正当性,也可能具有扩张本国势力的侵略性。民族建构导向下的民族主义既可以沦为民族同化主义、种族主义,还可以滑向具有分离主义特征的族群民族主义,也可以走向在民族一体与族群多元之间寻求协调的包容型的民族主义。公民权导向的民族主义既可能与自由主义(突出公民的个人自由权)以及民主主义(强调公民的政治民主权)携手,也可能与重视公民美德的共和主义结盟。理性、健康的民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它的理念引导。


Abstract: Nationalism is generally oriented by three kinds of ideology. Sovereignty-oriented nationalism may have the legitimacy of safeguarding national sovereignty, but there is in it the potential danger of national expansiveness and invasiveness. Ethnically oriented nationalism can easily deteriorate into ethnic assimilation, racism, or even clan separatism. Of course, it can als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national identity and ethnic diversity and thereby become a harmonious and tolerant form of nationalism. Civil-right-oriented nationalism tends to come along with liberalism (stressing the right of freedom for citizens) and democracy (stressing the democratic rights of citizens), but it may also associate itself with republicism which gives prominence to civil virtues.


一、民族主义的导向:来自吉登斯的问题


作为当代西方著名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以反思和重建现代性作为其学术研究的主题和理论关怀的焦点,在重新梳理、诠释马克思(资本主义)、涂尔干(工业主义)和韦伯(理性化)的现代性理论的基础上,他以独特的理论视角,构建了由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监控和军事暴力四个维度组成的现代性的制度丛结,试图以此重绘现代性的制度图景。吉登斯确信,“通过研究这些制度丛结,我们才能理解现代性所带来的普遍冲击,也才能理解现代性对社会组织的当前模式和未来潜在模式所具有的深刻内涵。”①在分析、把握这些制度丛结中,吉登斯发现,正是“作为经济秩序的资本主义和作为政治形态的民族—国家两者的不断联合造就了四种可以部分分开来的制度丛结。”②这意味着四种制度丛结的形成可以归因于两种力量——资本主义和民族—国家。不仅如此,吉登斯甚至在社会的意义上,把资本主义社会和民族—国家视为一体:“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就是因为它是一个民族国家。”③因此,他强调,“为了解释现代社会的性质,我们必须抓住民族国家的具体特征,这是一种以特别突出的方式与前现代性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的社会类型。”④这样,不仅民族—国家成为吉登斯反思和重建现代性理论体系中关键性的重要内容,而且民族主义也在其理论中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因为,分析民族—国家不能不涉及民族主义。


不过,民族主义实在是一个过于庞杂的话题。因此,吉登斯申明,他无意于分析二十世纪民族主义的所有形式,而力图集中讨论欧洲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在此语境中,他试图首先刻画民族主义的象征内涵。在他看来,民族主义肯定不完全是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可以定义为,对于某些符号的共同归属感,这些符号可以使一个特定人群的成员认同他们共同属于一个相同的社群。”⑤“民族主义可以界定为一系列象征和信仰,它使人们感知自己是单一政治团体的一部分。”⑥按照这种定义,民族主义是由共同的语言、共享的神话等要素所构成的符号象征体系,其中“语言在这方面极为重要,因为它必定是一个共同体的产物,比任何特定时代中的个体要更早存在,而且携带着的主要维度使文化体系独一无二。”⑦如果按照安东尼·史密斯的分析,民族主义这一术语主要指称三个对象——以一定的民族情感为前提的民族的语言和象征、民族的社会和政治运动以及民族的意识形态,⑧那么,吉登斯在此刻画的正是作为符号象征体系的民族主义。


根据吉登斯的分析,民族主义作为符号象征体系在现代社会具有深刻的心理根源和重要的心理功能。一方面,民族主义的符号象征体系为每一个体提供了心灵归属之地、情感寄托和认同的对象。在吉登斯的视野里,现代性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个体安身立命的意义世界被摧毁,人的本体安全体系变得更加脆弱,在这种意义迷失、精神无根的社会条件下,人们被迫借助民族主义的符号象征体系重建其本体安全机制,使个体重新获得本体的安全:“在传统已经很大程度被日常生活例行化所代替,‘意义’已经落到了私人和公众的边缘的条件下,语言的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等因素倾向于结合在一起以维系本体安全。”⑨换言之,“民族象征所提供的公有性(特别是通用的语言,可能是共同经验的最有效载体),就为本体的安全提供了一种支撑手段,尤其当感到来自国家之外的威胁时。”⑩另一方面,在传统的认同对象(比如地方社区和亲属群体)已经瓦解的条件下,民族主义作为符号象征体系“不仅提供了群体认同的基础,而且还显示出这种认同是一种与众不同弥足珍贵的成就。”{11}民族主义借助民族的符号象征体系不仅为民族确立了集体认同,而且展现了特定民族共同体的文化自主性,使民族与民族之间区分开来。在此意义上,民族主义确实是对主权的文化感受。


不过,在吉登斯看来,揭示民族主义的心理学维度确实重要,但是,这无法令人满意,因为心理学理论所设定的认同需要的起源和特性还是过于空洞,它很少谈到为什么民族主义必定与国家有关。{12}因此,必须分析民族主义的政治特性,“也就是它与民族—国家的关系。”{13}而要把握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关系,那就必须考虑到在民族—国家内部主权与公民权的相互关联性,因为“一旦主权观被有效地转化为政府的原则,那么它就能开始同‘公民权’(citizenship)关联起来。”{14}正是由于民族—国家内部存在主权与公民权的共生结构,民族主义与主权、公民权趋向于成为相互关联的现象。{15}针对这种相互关联现象,吉登斯提出了一个关于民族主义之理念导向的命题:“在民族主义、主权和公民权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系列的联系和张力,它们的发展方向取决于理念导引的路径。”{16}这一命题蕴含的意义在于,民族主义的不同导向可能极大地影响甚至决定其发展的方向。


由此出发,吉登斯提出了民族主义的两种导向——主权导向和公民权导向,并试图揭示两种导向之间的紧张性。一方面,由于主权导向的单向推进,民族主义极有可能抑制公民权的成长:“如果民族主义基本上导向主权——尤其是在国家遭受大量侵凌争夺的环境中,或者在国家强烈地整军备战之时——民族主义情绪可能发生一个排外的转折,即强调这个‘民族’的超乎对手的优越性。于是,公民身份权利就可能发育孱弱或者大受限制,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更有可能大受蔑视。”{17}另一方面,公民权的扩展反过来可以制约主权对民族主义的影响,从而为民族主义的发展开辟新的空间:“如果公民身份权利更实质地扎了根或者实现了,它们就会在一个相反的方向上影响主权和民族主义的关系,刺激民族主义情感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18}在此,吉登斯实际上是在暗示,民族主义的发展方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究竟是把它导向主权,还是使之导向公民权。因为两种不同导向之间具有极大的紧张性,它们可以使民族主义呈现出不同的性质和面貌。吉登斯断言,如果单纯导向主权,民族主义将引发为祸甚烈的民族侵略性;相反,如果导向公民权,民族主义则引发启蒙的民主理想。{19}换言之,通常所说的民族主义的两面性——侵略性与启蒙性与这两种导向密切相关。


深入分析和评论吉登斯关于民族主义的论述不是本文的主要任务。但是,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引出以下几个问题来讨论:


1、民族主义的导向是否只有两种——国家主权导向和公民权导向?民族主义如果还有其他导向,那是什么?这一导向对民族主义的制约和影响如何?


2、基本上导向主权的民族主义富有侵略性,是否意味着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不具有某种正当性?


3、公民权导向的民族主义所具有的启蒙性,其内在格局如何?


二、国家主权导向:正当性与侵略性


国家主权成为民族主义的理念导向根源于民族—国家的内在特质和生存环境——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及其现实状态。


民族—国家是主权国家,主权是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然而,民族—国家作为主权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民族—国家构成了一个主权国家体系。“一个国家如果不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体系之中,如果它的主权不被他国承认,它也就成不了主权国家。”{20}正是在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国家之间通过相互划分国界、彼此承认主权才成为主权国家:“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21}然而,不幸的是,一方面,正如吉登斯所言,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国际体系事实上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因为在这个国际体系中没有作为最高权威的统一的世界政府来确保各个国家都别无选择地遵循国际准则和履行国际义务,国际准则仅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约定,而不是由某个最高权威所强加的。另一方面,正如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理论家所观察的那样,这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的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世界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对抗和利益冲突的世界。”{22}民族—国家之间的利益对抗和利益冲突使世界经常处于霍布斯所谓的“战争状态”。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每一个民族自身的生死存亡具有绝对优先性的地位。因此,一个民族如果要在世界民族之林里不被灭亡,生存下来,并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就必须确立和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因此,在民族—国家的国际体系中,民族主义的首要问题其实是民族自身的生死存亡问题,换言之,也就是国家的主权问题。既然民族—国家自身的生存说到底是一个国家主权问题,那么,国家主权不可避免地构成民族主义话语系统中的关键词,成为民族主义当然的理念导向。从这一角度来看,正是民族—国家体系中所造成的民族生存处境构成了民族主义坚实的土壤。在此意义上,所谓“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首先可以理解为,在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中,民族主义是民族政治生存之合法性的理论。


然而,主权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具体实在之物。基于民族生存的国家主权导向使民族主义首先关注国家的领土主权,因为领土是民族生存的根基所在。“现代民族国家的首要特征是领土要求。在民族国家的语境里,民族主义指的是国家要求某一土地的权利,在此国家疆域内对此土地实行主权的权力,进而民族主义表现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上的主权要求。”{23}这意味着维护领土主权是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的具体内容之一。


在国家领土主权的导向下,民族主义势必把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国家(state)的建立:“国族主义所追求的价值,就是赋予国家高度的自主与优先地位,藉以集中意志与力量,达成政治共同体——也就是民族国家——的生存、稳定、自保、与发展。”{24}因为,在人类历史上正是这种新型的现代国家组织的建立使民族—国家成为吉登斯所说的“现代时期最为杰出的权力集装器”,“拥有了高效率的手段,从而使它能够集中和协调大众的能量和价值观,并转化为国家实力和军事力量。”{25}借助国家实力尤其是军事暴力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因为军事暴力是一个国家用来保卫自身安全、维护主权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在领土权、国家机器与军事力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关性。{26}正是透过这种相关性,吉登斯发现,在主权逻辑的推动下,国家主权与军事暴力不仅处于高度关联的共生结构之中,而且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促进、彼此“推拉”的关系:“在探寻军事权力和国家主权之间的重叠时,我们又发现了在前面曾注意到的相反倾向之间的彼此‘推—拉’。”{27}


在国家主权和军事暴力的彼此推拉之中,由于军事暴力具有鲜明的两面性——防卫的正当性和攻击的侵略性,基于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也就不可避免地展示出它的两面性:一方面,当军事暴力被一个国家用来保卫自身安全、维护其领土主权和国家利益的时候,尤其当一个弱小的民族使用军事暴力来反抗外来民族侵略的时候,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所发出的声音无疑有其合理性、正当性。另一方面,当一个国家如果无视民族—国家之间主权独立和平等的国际法准则,把军事暴力作为侵略其他国家的攻击性的手段的时候,为之张目的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当然就具有扩张性、侵略性,成为所谓侵略性的民族主义。历史上,这种侵略性的民族主义与军国主义的紧密关联可以清楚地印证其扩张性、攻击性。


就上述吉登斯的论述来看,他显然对侵略性的民族主义抱有高度的警惕,并对此给予了一定的批判,但他似乎忽视了防御性的民族主义的正当性或者说对其肯定不够。更进一步说,他把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之侵略性与公民权导向的民族主义之启蒙性对举,这种民族主义的二分法实在有些简单化。如果一定要对民族主义采取二分法,主权导向的民族主义本身就可以区分为二。因为上述分析表明,在民族—国家体系下,基于国家主权和军事暴力之间的共生关系,国家主权导向下的民族主义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既有为维护本国国家主权、国家利益而诉求的合理性、正当性,又有为扩张本国势力、侵犯他国主权而张目的扩张性、侵略性。


三、民族建构导向:在一体与多元之间


民族—国家不仅以主权为核心特质,而且以精确划定边界的领土和非均质性的人口为构成要素。如果说国家主权导向使民族主义关注于国家领土的完整、国家主权的维护、国家机器的建立及其有效运作,以确保民族共同体的生存、安全和利益,那么,民族—国家疆域的确定性和疆域内人口的非均质性所要求的民族整合、民族建构则使民族主义陷入了民族一体与族群多元能否兼容的困境。正是这种一体与多元的困境使民族建构导向的民族主义呈现出复杂的面貌,具有极不相同的走向。


在民族—国家的语境中,所谓民族建构“意指引导一国内部走向一体化,并使其居民结为同一民族成员的过程。”{28}这是国家对具有不同历史、文化的人口进行整合,以确立民族认同、增强民族凝聚力、维系民族统一的一体化过程。对于民族—国家来说,通过民族建构实现民族的一体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民族—国家的存在、运作需要建构一体化的民族。因为在民族—国家的国际体系中,每一个民族—国家常常面临外部入侵和内部分裂的双重威胁。因此,凝聚疆域内的人口,使之团结为一体的民族,避免其一盘散沙的局面,构成了国家推进民族建构的巨大动力。其次,国家也不能只靠暴力和行政权力来进行统治,一体化的民族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可以为国家机器的运转提供历史和文化的正当性。故此,“从国家建立之初,国家就寻求控制政治认同的定义;因为国家的合法性一直受到亚国家和跨国家忠诚造成的、侵蚀力量的威胁,国家的生存和成功都有赖于创造和维护民族认同的合法性。”{29}再次,一体化的民族可以降低国家统治的成本、提高其统治的有效性:“从国家的立场来看,如果社会中的公民享有共同的民族语言、文化和身份,要治理社会就较容易。如果在公民之间有一种确定的文化共同性,那么,国家所有的重要功能——沟通、协商、计划、投资、管制、执法——都会发挥得更好。”{30}最后,国家需要获得来自共同体成员在对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基础之上所提供的支持、忠诚和奉献,因为民族认同“这样一种抽象的一体化形式又表现为随时准备为了祖国而打击敌人、牺牲自己的精神和勇气。”{31}


然而,民族建构不可能凭空进行,它必然依赖于一定的族群基础。用安东尼·史密斯的话说,族群的过去会限制民族建构的挥洒空间。换言之,民族也并非纯粹国家建构的产物,它本身也是各个族群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相互融合、彼此渗透、持续互动的结果。因此,民族建构必然面临民族与族群的关系问题。民族建构导向的民族主义涉及的正是民族—国家内部民族与族群的关系。粗略地说,这种关系涉及四个层面。一是民族(nation)与族群(ethnic group)的区别。民族不是族群:“‘族群’(ethnic group)和‘民族’(nation),这两个词汇在中文里仅有一字之差,但在政治上的差别是非常本质的。”{32}这种政治上的差别具体体现在,民族(nation)是指隶属于统一的国家行政机构、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33},而“族群”(ethnic group)则是作为具有自己历史和一定文化传统的群体。换句话说,民族是与固定领土相联系的、建立了国家政权的政治实体,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族群却是凸现非政治性因素(如语言、宗教和习俗等)的群体,它更多地具有文化性。因此,“‘民族’与‘族群’……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具有政治属性这一点上,这也是我们理解‘民族’实质的关键”{34}二是民族与族群的联系。民族虽然与族群具有根本性的区别,但民族总是由一定的族群所组成,族群是民族的组成部分。三是民族内部的族群结构。组成民族的族群可能是单元的,也可能是多元的。在现代民族的族群构成中,完全由单一族群所组成的民族只有极少数的例证,相反,现代民族绝大多数是多元族群成分的混合体。四是民族和族群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一个国家内部的族群关系是多元和动态的,并不是单一形态和固定不变的。在“族群”(作为具有自己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群体)与“民族”(作为与固定领土相联系的政治实体)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在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下,两者之间是可以相互演变的。{35}


上述分析表明,在民族建构过程中,一体化的、作为整体的民族与多样化的、作为组成部分的族群之间不仅在静态的结构上形成了一体化和多元化的张力,而且在动态的过程中具有相互转化的可能性。正是这种结构的紧张性和过程的变动性使得民族主义在民族建构导向上出现分化,在逻辑上大致有三种走向:


(一)民族同化主义


哈贝马斯发现,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大多是建立在少数族群被同化、压迫和边缘化的基础上的,总是充满着血腥的清洗仪式。“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的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过程就是残酷的流亡和驱逐过程,就是强迫迁徙和剥夺权利的过程,就是肉体消灭的过程,直至种族灭绝。”{36}与这种民族建构相呼应的民族主义即是民族同化主义:在价值理念上,它否定少数族群存在的正当性, 拒绝在民族内部包容多元的族群,企图通过消除族群的多样性,达到民族的同质性;在操作策略上,主张借助国家的力量,采取强制性、同质化的方式来实现民族的一体化。在一定意义上,民族同化主义与种族民族主义有着紧密的亲缘关系,因为“在这里,民族是以种族为基础的理想单位。”{37}阿克顿曾经痛斥民族同化主义和种族民族主义,斥之为民族主义理论的历史倒退:“一个无力满足不同民族需要的国家是在自毁其誉;一个竭力统一、同化或驱逐不同民族的国家是在自我戕害;一个不包含不同民族的国家缺乏自治的主要基础。因此,这种民族主义理论是历史的倒退。”{38}正是在此意义上,有论者发现,民族主义或国族主义与种族主义虽然有分歧或者区别,但二者之间的关系“既非后者歪曲前者(因为国族主义并没有‘纯粹’的本质),也非二者表面相似,而是二者在历史上互相构连。……国族主义与种族主义在历史上的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循环。”{39}


(二)具有分离主义特征的族群民族主义{40}


如上所言,民族往往由多元的族群所构成。不同的族群在历史、文化、语言上富有差异性、多元性,在历史上形成了各自的族群认同。而民族建构的着眼点则是形成民族认同。这样,在民族—国家内部就会产生两种基本的认同:族群认同和民族认同。前者偏重于“种族上的亲族认同(民族—文化)”,后者偏重于“与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民族—国家)”。{41}然而,在一定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气候下,族群认同有可能演变为“民族认同”,换言之,“就是从强调文化层面的群体意识转变为强调建立新的政治实体的群体意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民族主义’。”{42}用盖尔纳的话说,族群问题这时就会以民族主义的形式进入政治领域。这种民族主义就是族群民族主义(ethno nationalism),其进入政治领域的要害在于:“少数族群宣称其族群认同,并且挑战多数群体的支配地位。各个族群也许认为他们受到了文化和政治的压迫,并且谋求更大权力或者从其竞争族群所支配的民族—国家中独立出来。”{43}因此,族群民族主义不仅反映了拒绝被同化到民族—国家之中的一些族群自身的要求,而且具有民族分离主义的特征。正是分离主义(独立建国)使族群民族主义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极其严峻的后果:它导致不同族群之间无休无止的纷争、冲突甚至战争,使统一的民族—国家处于撕裂状态、甚至迫使其解体。南斯拉夫血腥的族群冲突及其解体的事实提供了族群民族主义引发灾难性后果的典型例证。“实际上,在21世纪伊始,族群民族主义似乎已经成为最普遍存在、难于对付,且最具破坏性的力量。”{44}因为今天的族群冲突并不局限于世界上的某些地区,它已是一个全球性现象。族群民族主义的散布是族群冲突仍将持续下去的社会条件之一。族群民族主义的出现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与上述民族同化主义、种族主义有关,换言之,在某种意义上,族群民族主义是对民族同化主义、种族主义某种程度的回应,“也就是说,必须把少数群体的民族主义当作是对多数群体的民族建构的回应,而前者只不过是要使用与后者一样的民族建构手段。”{45}


(三)寻求民族一体、族群多元的包容型的民族主义


一方面,包容型的民族主义与族群民族主义判然有别,它坚决拒斥分离主义,极力寻求多元族群之间的整合或融合,以实现民族一体、确立民族认同。另一方面,包容型的民族主义也不同于民族同化主义,更与种族主义根本对立,它不仅承认、正视民族内部族群文化的差异性、多元性,而且它本身就倾向于民族—国家内部族群的“多姿多彩而不是千人一面,倾向于和谐而不是统一。”{46}因此,包容型的民族主义力图在民族一体、族群多元之间保持某种程度的平衡。具体说,包容型的民族主义有两大着力点。一是在民族—国家的国家结构层面,包容型的民族主义主张采纳某种形式的联邦制,以实现民族共治与族群自治的统一。{47}其理由既有理论的和也有实践的:就理论而言,联邦制在价值理念上兼容统一与多元,是共治与自治的统一,因此,“联邦制允许不同民族性格、不同宗教、不同文明阶段的各民族相互和谐共处。”{48}从实践来看,联邦制通常是多族群国家包容多元族群、化解族群冲突的几乎惟一选择,其实际运作已取得了很大成功。{49}二是民族—国家的文化结构层面,包容型的民族主义要求建立以民族认同为基石、包容族群认同的复合认同,寻求民族认同与族群认同的统一。一方面是民族文化的一体化,即建构民族的共同文化,确立民族认同。“这一点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民族观念也就付诸了实践;而借助于民族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于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诚,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50}正是这种民族的集体文化认同构成了民族—国家统一的文化心理基石,因为,“如果没有民族—国家层面上的共同文化与观念,在族群层面的不同文化就难免会彼此冲突,无法和谐相处。”{51}另一方面是族群文化的多元化。这意味着一体的民族文化包容多元的族群文化,接受不同的族群认同,并使之与民族共同文化整合为一体,形成一种把民族认同与族群认同统一起来的复合认同或者认同的综合体。


上述分析表明,在民族—国家的语境中,民族建构过程中一体与多元的悖论决定了民族建构导向下民族主义走向的复杂性:民族主义既可以沦为旨在建构具有排斥性的、种族同质之民族认同的民族同化主义、种族主义,还可以滑向力图把族群意识、族群认同升格、转化为民族认同、具有分离主义特征的族群民族主义,然而,民族主义也可以走向在民族一体与族群多元之间寻求平衡的包容型的民族主义。因此,在民族建构的过程中,如何既维护民族认同的同一性、一体性,同时又包容民族内部族群的差异性、多元性,这确实是对理性民族主义的一个巨大的考验。是否能经得起这种考验,是判别民族主义究竟是导向建设民族还是破坏民族的试金石。就吉登斯上述民族主义的论述来看,他显然对民族建构导向上的民族主义关注较少。这似乎构成了他审视民族主义的一个盲点,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他的理论视野。


四、公民权导向:民族主义的两种进路


以公民权作为民族主义的导向具有极为深厚的历史根基和坚实的逻辑理据。


从历史上看,在公民权与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的联系:“《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订立和民族—国家世界体制的确立,则使城市公民权进而发展成为强有力的民族—国家得以形成的一个基础。”{52}一方面,随着国家主权在民族—国家内部渗透范围的扩展,个体的公民权利意识开始逐渐觉醒。“国家主权的膨胀意味着属民在某种意义上——从模糊到越来越明确——知道他们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知道这种成员身份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53}另一方面,伴随着欧洲国家主权转移的民主化,即主权从君主私人手里转移到国民及其国民代表机构(议会)手里,主权在民的理念得以确立,昔日的臣民转变成为公民,开始享有公民权。{54}


就理论逻辑而言,“为了形成有效的治理技术,国家和公民权以必然的逻辑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55}一方面,建立国家、整合民族只是民族—国家成长的一个方面, “不可能是唯一的政治要务;社会的组成是否能够以公民身份为原则、社会成员相互对待的方式能否符合自由、平等、正义的普遍标准,都是重要、棘手的难题。”{56}换言之,公民身份所涉及的公民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民族—国家必须面对、处理的问题。另一方面,民族—国家本身也需要借助公民权为自己确立统治的合法性。因为,从根本上说,公民权问题关系到民族—国家政权统治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随着近代人们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已被逐渐瓦解。民族—国家作为一种世俗化的国家,在一个价值多元的世界,“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而上述逐渐盛行的公民权不仅“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团结基础,同时也为国家找到了世俗化的合法化源泉。”{57}


正是基于历史与逻辑的双重缘由,“国家得以将公民权作为民族主义的一个方面加以动员。”{58}这意味着民族主义以公民权为导向,旨在关注民族—国家内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此意义上,“民族主义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问题,即政府和社会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59}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民族主义以公民权为导向,旨在为民族—国家内部公共权力的运作提供合法性、正当性。


从公民权出发,民族主义把民族(nation)视为由公民组成的国民共同体。在这个国民共同体中,个体成员只有成为国民共同体中的成员才能获得国民相应的身份、资格,才能被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亦即成为公民:“公民被理解为这样一个人,他享有该国族的公共文化而对其他公民行使某些权利,履行某些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正式宪法或者一般法律规定的,或者两者都有规定的。”{60}在这个国民共同体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公民,理论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因此,公民的成员资格既是一种法律地位,也是一种社会身份;公民享有某些为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某些为宪法或法律所规定义务。


然而,西方政治理论对公民权或公民资格的诠释有各种不同的进路,其中主要有两大传统: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以非常简约的语言来说,前者彰显公民的权利,后者强调公民的责任。{61}这样,公民权导向的民族主义既可能与自由主义(突出公民的个人自由权)以及民主主义(强调公民的政治民主权)携手,也可能与重视公民美德的共和主义结盟。这意味着基于公民权导向的民族主义具有以下两种基本走向。


(一)以公民的权利为导向,民族主义对民族—国家的定位将受到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约束、限制。


既然以公民的权利为导向,民族主义就不能拒绝自由主义公民权,因为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等属于公民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自由主义公民权’意指对于公民权的一种独特的构想和制度化,其关注的首要价值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化。”{62}实现个人自由最大化的制度保障是法治与宪政。因此,以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导向,民族主义就不能不关注两个基本点:在公民权利的关怀上,把公民的自由权利置于优先地位,视之为民族—国家立国最为重要的基础;在民族—国家政体的选择上,适应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把以权利法案、分权制衡、立宪限权、违宪审查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宪政作为民族—国家的制度安排。如此接纳自由主义的价值关怀和制度安排的民族主义就成为一种维护公民自由、追求法治宪政的精神资源。相反,如果排斥自由主义的公民权理念,拒绝自由主义对公民自由的价值关怀和法治宪政的制度安排,民族主义极有可能与极权主义勾结,与此相应,民族—国家就会蜕变为压制、扼杀个人自由的极权主义国家。二十世纪法西斯主义国家的出现清楚地证实了这一点。


既然以公民的权利为导向,民族主义就不能无视民主主义的公民权。在民主主义的视野下,民族—国家的公民是政治上的主人,是民主的公民,享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与此相应,包括议会制、选举制、政党政治在内的民主制度被视为落实公民民主权利的政体选择,民族—国家被设定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获得广泛政治参与机会的民主国家。由此出发,民族主义就与民主主义紧密勾连、不可分离。相反,如果排斥民主主义,拒绝公民民主权利的价值关怀和民主的制度安排,民族主义极有可能与专制主义勾结,与此相应,民族—国家就会蜕变为压制、扼杀民主价值的专制主义国家。


(二)以公民的责任为导向,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将受到共和主义的洗礼、规范。


既然以公民权为导向,民族主义就不能只关注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公民权,同时也必须正视共和主义公民权。“从共和主义的立场看,公民权既有一个法律的维度,也有一个道德的维度。……‘真正的’或‘正确的’公民权要求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承诺和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也就是说,它要求公民美德。”{63}正是从这种公民权理念出发,共和主义把热爱祖国、热爱共和国视为公民美德之一,形成了独特的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republican patriotism)。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将促使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在以下三个方面发生调整、变化或者转型。


一是在爱国的对象上,共和主义促使民族主义把单纯对民族的热爱、认同转向共和国。通常民族主义把热爱祖国归结为对民族的热爱、对民族的认同,而民族被视为一种自然的产物,民族的认同则被看成是人们“对于以某些价值为基础的历史社群的一种共同的认同。”{64}共和主义与之不同,它把祖国(patria)视为一种道德和政治的制度,设定为共和国(republica),而共和国是一个“促进公共利益、共同财富和共同事业的国家。或者用更加现代的语言来说,共和国就是一个必须遵循其公民的共同利益,尤其是通常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他们共同的、公认之利益的国家。”{65}接受共和主义对祖国的如此定位,民族主义爱国的指针将不再仅仅指向民族,而是指向立足于特定民族的共和国。换言之,对祖国、民族的热爱已被提升为对共和国的热爱。这意味着在共和主义的引导、约束之下,民族主义可以把共和国作为公民热爱和效忠祖国的前提:共和国既是爱国的对象,也是爱国的真正理由。


二是在爱国的方式上,共和主义促使民族主义把公民对共和国的热爱引向参与公共事务、实现公民自治。通常民族主义会借助弘扬历史传统、彰显民族文化等方式来激发公民的爱国情感,其爱国方式蕴含较多的历史文化意涵。共和主义则把公民参与、公民自治作为公民认同、热爱共和国的恰当方式,其爱国方式具有更多的公民政治色彩。对共和主义而言,热爱共和国与参与公共事务的连接点在于:共和国之所以是公共的,“就是因为它使得人们作为一个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而卷入进来——是因为人们出于共同的关怀而参与进来。”{66}这意味着公民认同、热爱共和国需要落实、体现为公民对共和国的公共事务的关怀、参与。离开了公民参与、公民自治,不仅共和国会将丧失其共和的品质,而且公民对共和国的热爱之情也缺乏具体的实现途径。因此,接受共和主义的爱国方式将使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纳入现代公民政治的轨道。


三是在爱国的态度上,共和主义促使民族主义从盲目冲动的爱国主义转向理性、负责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把爱国情感视为“一种得到文化熏陶和文化同化之保护的自然情感”。{67}这种爱国情感虽然自然而质朴,但非理性色彩浓厚,往往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冲动性。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以公民参与、公民自治为公民爱国的具体方式,而无论公民参与,还是公民自治,公民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服从规则、理性论辩,而且更需要公民对待公共事务像对待私人事务一样承担起责任。{68}因此,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体现出一种理性、负责的精神,比如,在民族—国家内部的族群关系上,它不会肆意挑动族群冲突,而是维护民族一体,尊重族群差异,推动族群和谐,因而“能使民族—国家团结起来,而不是使它分裂。”{69}


总之,经过共和主义的洗礼,民族主义可以把民族—国家定位为祖国与共和国的统一体,使公民爱国的对象(祖国/民族)、爱国的理由(共和国)和爱国的方式(公民参与、公民自治、责任担当)得以完整的统一,从而避免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陷入极端、非理性的泥潭。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公民权本身的多元性、复杂性,不同公民权导向下的民族主义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具有各自独立的色彩。因此,如果像吉登斯那样,仅仅用“启蒙性”来概括公民权导向下民族主义的特性,似乎显得有些过于简单化。也许,揭示不同公民权对民族主义的复杂影响和多重制约,才能提供一副公民权导向下民族主义之真实面目更为全面、准确的画面。


【注释】

①[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8—209页。

②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08页。

③[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④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11页。

⑤[英]安东尼·吉登斯:《批判社会学导论》,廖仁义译,台北:唐山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页。

⑥[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四版),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4页。

⑦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61页。

⑧[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7页。

⑨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1,pp.194.转引自郭忠华:《解放政治的反思与未来》,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⑩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63页。

{11}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59页。

{12}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59页。

{13}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60页。

{14}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117页。

{15}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57页。

{16}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62页。

{17}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62页。

{18}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62页。

{19}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62页。

{20}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331页。

{21}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147页。

{22}[美] 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徐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23}徐迅:《民族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24}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375页。

{25}[挪威]托布约尔·克努成:《国际关系理论史导论》,余万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6}在吉登斯看来,忽视这种相关性是一些社会理论学者的一个盲点。因此,他曾批评涂尔干,说他不仅没有看到这种相关性,而且几乎完全同这些关注点割裂开来。参见《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6页。

{27}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65页。

{28}[英]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7页。

{29}[美]Y·拉彼德等(编):《文化与认同:国际关系回归理论》,金烨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212页。

{30}[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88页。

{3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32}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33}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141页。

{34}李红杰:“论民族概念的政治属性”,《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35}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第47页。

{36}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164页。

{37}[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5页。

{38}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第134页。

{39}许宝强等(选编):《解殖与民族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143页。

{40}如果按照族群社会学家马丁关于族群民族主义两种类型的分类,此处所说的族群民族主义只是其中之一。另外一种族群民族主义则主张支配族群或者多数人所属族群对于其他族群的优越性,同时将竞争的族群描画成某种潜在的危险,竭力通过进一步打压、剥削甚至灭绝竞争族群以确立自身权力。鉴于前者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本文称之族群民族主义;而后者与前述强制同化的民族主义相似,为表示区别,本文不把它划入族群民族主义的范畴。参见[美]马丁·N·麦格:《族群社会学》(第6版),祖力亚提·司马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508页。

{41}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第73页。

{42}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第107页。

{43}马丁·N·麦格:《族群社会学》,第509页。

{44}马丁·N·麦格:《族群社会学》,第508页。

{45}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631页。

{46}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第126—127页。

{47}按照威尔·金里卡的分析,并非任何形式的联邦制度都有助于解决民族—国家内部多元族群的问题,许多联邦制度的建立与解决此问题毫无关系。他区分了两种形式的联邦制——领土联邦制和多民族联邦制。他认为,领土联邦制并不保证包容族裔文化群体,只有设计良好、运作富有弹性的多民族联邦制才有这种可能性。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96、119页。

{48}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第380页。

{49}当然,威尔·金里卡的告诫值得注意:联邦制决非解决族群冲突的万能药:一方面,它无法提供一套神奇的公式来解决族群差异,它至多只能提供一个用以协商解决这些差异的框架;另一方面,即使它富有弹性、运作良好,它依然要面临分离主义运动。不过,“一个设计良好的联邦体系会有很好的理由令少数民族放弃分离,甚至永远放弃。”参见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和公民》,第119页。

{5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51}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第614页。

{52}[英]恩靳·伊辛等(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第8页。

{53}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第254—255页。

{54}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132页。

{55}恩靳·伊辛等(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第8页。

{56}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 第376页。

{57}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132页。

{58}恩靳·伊辛等(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第8页。

{59}徐迅:《民族主义》,第13—14页。

{60}[英]安东尼·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龚维斌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第63页。

{61}Derek Heater:《公民身分》,张慧芝等译,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页。

{62}恩靳·伊辛等(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第178页。

{63}恩靳·伊辛等(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第202页。

{64}应奇等(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页。

{65}[澳]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8页。

{66}恩靳·伊辛等(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第199页。

{67}应奇等(编):《公民共和主义》,第168页。

{68}应奇等(编):《公民共和主义》,第359页。

{69}[美]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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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07年6月刊),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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