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英泽:未分的果实:土改前后晋西南的果树分配与乡村经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2 次 更新时间:2019-10-06 00:05

进入专题: 土地革命   乡村经济  

胡英泽  

内容提要:传统乡村经济结构类型多样,既有以农、林、牧、副、渔等其中某项为主的单一化经营,也有农林、农牧等多元型经营,粮食、经济作物种植业所占的土地比例有多有少,对乡村经济的影响千差万别。通过解读山西西南部永济县一些村庄的《阶级成份登记表》发现,果树收益对乡村经济影响重大,果树分配和家庭经济状况存在密切关联。土改时期,重新分配土地对于改变村庄土地占有的不平等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村庄的家庭经济收入并不完全取决于土地面积的多少,同时还要受到果树经营种类、规模的影响。根据《土地改革法》,各个阶级家户的果树受到保护,没有被重新分配,从而影响了土改后至高级社时家庭经济的发展和演变。这不仅有助于重新认识土改的意义,而且有益于理解土改后乡村的社会分化问题。

关 键 词:土地改革  乡村经济  果树  《阶级成份登记表》  晋西南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丁玲小说《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有一段文字非常经典,通过对果树园的描写,把果树的分配与土改后农民获得“果实”联系起来,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

当大地刚从薄明的晨嫩中苏醒过来的时候,在肃穆的清凉的果树园子里,便飘荡着清朗的笑声。鸟雀的欢噪已经退让到另外一些角落去。一些爱在晨风中飞来飞去的小甲虫便更不安地四方乱闯。浓密的树叶在伸展开去的枝条上微微蠕动,却隐藏不住那累累的硕果。看得见在那树丛里还有偶尔闪光的露珠,就像在雾夜中耀眼的星星一样。而那些红色果皮上的一层茸毛,或者是一层薄霜,便更显得柔软而润湿。云霞升起来了,从那重重的绿叶的斡隙中透过点点金色的彩霞,林子中映出一缕一缕的透明的淡紫色的、浅黄色的薄光。

在搜集、翻阅山西西南部永济县有关土地改革的档案资料时,发现档案资料记录了丰富的内容,一些细节和我以前所获得的知识并不相符。其中一个重要的信息是,在中条山北麓沿山一带的村庄普遍种植果树,在登记每个家庭的土地、房屋、牲畜、农具时,还记录了占有果树的数量。令人惊异的是,土改时期,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以后,每个家庭的果树基本保持不变。细察这些家庭经济及其变化的历史,发现果树收益与家庭经济状况密切关联。这种不变的数据,是档案填写者疏漏所致,还是事实如此?通过田野访谈得知,土改时这些村庄的果树确实没有被重新分配。

每个乡村土地耕作收益所占比重千差万别,在果树收益占较大比重的村庄,土地的重新分配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乡村经济的不平等。这与土改即是中共剥夺地主的土地财产、绝对平均分配财富的旧有观念形成一定偏差。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的认识:“耕者有其田”的土改本身存在偏重土地分配的倾向,对于土改意义的宣传,对于土改问题的学术讨论,也都存在把土改泛化为土地分配的倾向。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在果树经济占较大比重的村庄,土改是如何开展的。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从乡村的社会经济结构理解土地改革。回答这一问题,必须挖掘新的资料,充分展现家庭果树经济的生动细节。此前,有学者对果树分配做过初步探讨,但未能从经济结构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①

在土改研究中,土地分配是一个研究重点,原因在于中共土地分配的权威论述与革命有着重大关联。中共党史是这样叙述的:“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全国土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占有土地的情况如下:占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富农,占总耕地的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14%,处于无地少地状态。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的二三十倍。”评价土改的重大历史意义是:“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使我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变成了现实。”其中也提到了耕畜、农具、房屋、粮食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分配,但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处于核心位置。②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改革以及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中共特别强调开展工作时应当注意区域的差异性、情况的复杂性,如侨乡地区、大城市郊区的土改等。同时,具体规定了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等特殊土地的分配和处置办法,这实际上是对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认识的政策性体现③,也具有保护和发展生产的意涵。

学界亦有关注土改与乡村社会经济结构者,例如对租佃关系、雇佣关系的讨论。这个问题与前一问题存在直接关系,仍然是土地分配、租佃(雇佣)关系、阶级矛盾、土地革命的讨论范畴。④应该说,土改研究受此影响最彰,土改研究自然而然地存在重土地、轻其他的单一化倾向或者说泛化倾向。新近,有学者对土改后农村经营机制进行研究,认为土改对农村的影响,最重要的并不是农村地权关系的重新洗牌,而是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改变,建构起一个可以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农业经营机制是土改后农村问题的症结所在。⑤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属于生产关系,关注人们在生产中结成的社会关系。本文所讨论的乡村社会经济结构有别于租佃、雇佣关系等问题的探讨,主要关注不同的生态环境下,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业耕作与其他经济形式相互结合的多样性,当执行统一的土改政策时,尤其是偏重于“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分配时,对于农村经济的触动可能并不如我们以前所理解的那样大。

进一步看,过去对土改以后农村出现的两极分化原因,是从土地买卖、出租、雇佣等方面来认识。⑥反思这种认识的研究也是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的。⑦实际上,地权分配有时并不一定是越来越集中,而可能因为分家等人口家庭行为,导致地权分散。⑧但这并不说明乡村不存在分化,因为社会分化的经济结构原因还在,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果树分配及其在乡村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仍然存在,导致分化的因素并未消除,因此,乡村社会分化是可能的。直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后,这种分化的机制才消除。


二、果树经营与交易


永济县虞乡位于山西西南部,南依中条山,历史上,沿山一带村庄就多植果树,种类较多。⑨据《蒲州府志》记载:“柿为蒲人利。如古所谓木奴者矣。其植多者千树,少犹数百株。霜陨而熟,落实以待贩,旁致数郡。柿有小而圆者,种倍甘,赪鲜若火珠。雍正初,常入贡,后罢之。凡柿藏者,经冬不败,贫家日或买数蒂柿,嚼饼数片,不复炊釜,故蒲人云,柿可御饥年。树岁久者,肤皆方寸坼,然甚坚,其材无所可用,供薪而已。秋时,叶尽绛,耀照霞景,尤可爱玩,或云,其树鸟雀不敢栖也。”⑩乾隆《虞乡县志》也记载:“枣,出姚暹渠北村者居多。杏,出东、西坦朝村。桃,出牛裨岭。梨,出南郭、柏梯二村,有青、红、黄三色。柿,出山下诸村,有镜面、牛心、朱柿数种,可做饼,亦可作醋酿酒。”(11)光绪《虞乡县志》有关果树的记载与乾隆时期大致相同。

1920年前后,虞乡县境内村庄栽培果树比较普遍,一些村庄所产水果各有特色。如“枣,出姚暹渠北村者居多。杏,出东坦朝、南梯村一带。桃,出牛臂岭及近城各村。梨,出南郭、柏梯、石卫、土乐各村,有青、红、黄三色。柿,出山下诸村,有镜面、牛心、珠柿数种,可做饼,亦可作醋酿酒。核桃,多出山峪内。沙果、喝果、蜜果、苹果、林漓、子、樱桃、石榴、枸桃、李子、羊矢枣、木瓜、白葡萄、藏葡萄,种自西藏来者”。(12)从以上记载可知,种植果树的村庄、果树的种类较之以前都有了发展。

杏、花果、桃在麦收前后成熟,不容易保存,价值不高,也不利于远途运输。相对而言,苹果价值较高。柿子可作为制醋酿酒的原料,也可加工为柿饼。虽然果树价格普遍较低,但仍然可能提供数量可观的纯收入。

果树业耗费的生产资料极少,需要的人力也较少。大部分果树成熟的季节在麦收农忙之后,只有杏树和部分花果树、桃树在麦收季节成熟。因此,果树业与农业在劳动力的使用方面,没有大的矛盾和冲突。

土改以前,当地水果销运畅旺。中条山沿山一带村庄种植果树较多,而附近的临晋、猗氏(13)、运城各县果树较少,每逢各类水果成熟季节,小贩争相来到中条山下种植果树的村庄,采购果品后运往附近各县销售,或以现金售卖,或交换粮食。(14)

南梯村在当地果树业较发达,栽种果树的土地一般不适于种植庄稼。南梯是有300余户的大村,南面是中条山,和石佛寺、大伯峪村相接。土地贫瘠,大半是沙石地,长有梨、柿、杏等果树。稍遇旱灾,必遭减产,大部分没有收成。西面与坦朝村连畔,大部分是沙土地,很早以前就是梨园密集之处,因此大部分土地栽植梨树。北面与北梯村交界,土壤较好。高级社前是旱地,高级社后则全部改造成了水地。东面与源头村交界,土质肥沃,全部是水地。(15)由此也可知,南梯村的果树集中于西、南两个方位,而且土地多数为沙石地,不宜种植庄稼,主要用于栽种果树。而东、北两个方向的土地在土改前后分别为水地、旱地,直到成立高级社后,北面的旱地才被改造成水地。当然,档案资料显示,有的家户也可能在旱地、水地内栽种一些果树。但果树主要集中在西、南两个方向的沙石地中。

土改以前,南梯村里一些家户分家的记载,对于了解土地质量、分布空间、种植果树的土地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例如,张凝祥和他兄长分家时,村东的水地,杂树园、水果树多的地(梨树园)等价值高的家业分给了兄长。村西南“庵底下”的地、村东南“石佛寺”的地,村东北“官道北”的地则分给了自己。(16)山坡砂石地栽种果树,平原地带种植小麦、棉花等农作物,多种经营实际上也是对当地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通过田野访谈了解到,在过去,庄稼地头常种有果树,但农田里一般不种果树。庄稼地里有了果树,一是树荫遮住阳光,一是与庄稼争水争肥,不利庄稼生长。还有的人在山坡的砂石地修田种植果树,再一种情形就是成片的果园。档案资料、分家文书、田野访谈等资料提供的信息,均说明土改分配的土地属于农业耕地,而不是栽植果树的土地。

土改之前,南梯村不少家庭成园、成片地经营水果园,弥补了地少、粮食不足的缺陷,土地上种庄稼,树上结水果。当地人说,“南梯收了下层,还收上层”。南梯村果树种类较多,有李子、杏、梨、桃、柿等。土改时期,虞乡南梯村贫农李盛斌家有4.1亩耕地,其中水地3亩,旱地1.1亩;梨树6棵,桃树5棵。(17)李在明家解放前共有2亩地,其中1亩水地,1亩旱地;1棵杏树,1棵李子树。(18)下中农李生财在土改前有14亩地,其中水地7亩,旱地7亩;11棵梨树,2棵杏树。(19)土改前,南梯村下中农王青云全家共有14.3亩土地,8.4亩水地,5.9亩旱地;梨树40棵,柿树20棵。(20)

1956年至1957年,已经进入高级社的南梯村,梨、柿、杏等水果产量和收入高于初级社时期。同时,大队、小队种植了2200多棵苹果树,进一步扩大规模。(21)1958年南梯村开始建立林业组织,经过多年经营,到1965年,村里有梨树200余园,共7100余棵;苹果树8园,1200棵;柿树100园,2500余棵。果树年收入总值为15万元,每户平均收入366元,每人平均收入83元。(22)

柿树及其他果树的产量受品种、树龄、灾害等因素影响,多寡不一。据《中国实业志》记载,1935年左右,虞乡县共有9600棵柿树,每棵产量130斤,总产量达1248000斤。(23)田野调查时了解到,受品种、树龄等影响,柿树产量差别较大,大柿树每棵产柿可达七八百斤,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元钱可买30斤柿子,每斤柿子3分钱。每斤柿饼价格为1角8分至2角钱。虞乡的梨树5100棵,单产量120斤,总产量612000斤。(24)杏树3450棵,单棵产量80斤,总产量276000斤。(25)20世纪50年代初期,当地果树的品种和管理技术尚维持在土改前的水平,未发生大的变化,果树品种有杏、梨、花红果、桃、柿、核桃等。除了当地居民种植的果树外,山上还有野生的果树。中条山上悬崖峭壁多野生杏树,因山势险峻,乡民无法采摘杏实,只能捡拾树上落下的杏仁,每年拾到的杏仁,数量可观。(26)

柿子用水温泡后可食用,也可削皮后晒成柿饼。例如,南郭村姚清天家庭成分为下中农,“在他父亲姚庆吉手里时,家中3口人,4亩沙地,生活就主要依靠给别人扛活,有时做些杈和柿饼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到了姚清天本人时,家中4口人,由于地薄,生活无法维持,主要还是依靠给别人打短工和每年做些柿饼、杈来维持”。(27)柿子可以用于制醋、酿酒。乾隆时期,虞乡县民即以柿子为原料“作醋酿酒”。民国虞乡县志记载,虞乡县“乡镇村闾营商开店、屠兽、烧酒以及肩挑果菜、贩卖食物,农时则农,农隙则商,未能确定其数”。(28)柿子是永济县城东南郭村的特产,村中烧酒的人很多,富农侯家铭每年烧酒时,在他门前设有烧酒部,获取丰厚利润。(29)南梯村中农张建功家在“解放前有水地4亩,旱地3亩,房屋2间,果树20株。之前,她公公曹有永在世时,家有19口人,水地26.4亩,旱地22.4亩,牛2头,骡子2头,桥车1辆,房屋19间,家里有果树,捎带烧酒,以农业为主,生活自给自足”。(30)贫农曹忠奎家,其父亲、伯父3人在世时有20口人,果树200多棵,以农业、果木、烧酒为生,家庭生活状况较好。(31)张文贤家的柿子树很多,每年可烧制1千多斤柿子酒。(32)

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家庭,甚至典入柿子树,通过酿酒获取丰厚的利润。李廷云的祖父李世云早年务农,有3间房,30余亩土地,1头牛。32岁时,因其叔父、叔母年老力衰,便以过继为名,获得叔父一座四合院子,共12间房,还有30亩土地,有了经济实力。他趁穷人生活困难之际,从邻近各村(清华、西吴闫、南窑上)典入柿树,以柿子为原料烧酒,从中牟取暴利。据说,每年烧酒至少需要1个月,烧酒一项收入可达50多两白银;同时还放高利贷。在37岁那年,买进20亩地,又把原来的3间旧房子翻盖一新。(33)

土改时期,南梯村的果树基本保持不变,但也有一些极个别的例外。例如,南梯村的富农李增管家的部分果树就在土改时被征收。“解放时,李增管家有土地33.5亩,其中水地24亩,旱地9.5亩,房子21间。大车1辆,牲口4头,其中小牛2头,果树90株,农具犁、耧、耙、耱4件。土改时征收土地17亩,房子15间,果树20株,牲口1头,耧1件。土改结束时,他家的土地16.5亩,其中水地7亩,旱地9.5亩,房子6间,果树70株,牲口1头,农具犁、耧、耙、耱都有。”(34)也有一些家庭在土改时分得果树。南梯村贫农师茂娃“解放时有土地6.3亩,其中水地1亩,旱地5.3亩,4口人,房屋4.5间,牲口牛1头,果树8棵,犁、耙各1件,三家一个耧。土改时分得土地2亩水地,房屋1.5间,果树3棵,大洋1元,被子1条,4片板,两家分一匹马。土改结束时,土地8.3亩,水地3亩,旱地5.3亩,6间房,牲口1头牛,果树11棵,犁1个,三家一个耧”。(35)

从果树与土地分配的关系,可帮助了解土改时果树的征收和分配。虞乡东坦朝的蓝通江是下中农。土改前家有5口人,土地7.29亩,房屋3.5间,桥车1辆,果树12棵,犁、耧、耙2件。(36)土改时分得土地3亩,其中水地2亩,房屋1间,衣物3件,家具3件。土改结束后,蓝通江家庭经济各项数据与土改之前比较,只有一项发生了变化,即果树为16棵,增加了4棵。对此,在登记表中特别注明,“土改分得土地中有果树4株”。这说明,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栽有果树的土地,果树与土地一起分配,“树随地走”,而没有另外计算价值。在田野访谈中,这一点也得到了印证。

这里可以了解一下土改前后村庄果树业的总体情况。前已述及,民国虞乡县志记载,南梯村是当地有名的水果村,所产之杏颇具特色。根据1966年南梯村14个生产队的《阶级成份登记表》统计,土改以前,南梯村共有308户,6831棵果树。无果树者56户,占总户数的18.18%;有果树者252户,占总户数的81.82%。在有果树的家户中,最多者达200棵,最少者仅1棵。第12队的张当十,家庭成分为上中农,家有200棵果树。第5队的李文凡,中农,家有160棵果树。第9队的曹兴旺,富农,家有150棵果树。第12队的张双保,贫农,家有125棵果树。以家户为单位的果树分配吉尼系数为0.592,分配很不平均。从阶级成分来看,地主、富农家户平均占有的果树较多,贫农、下中农家户占有的果树较少。其中,地主4户,平均占有48.5棵;富农6户,平均占有72.3棵;上中农31户,平均占有40棵;中农82户,平均占有27.3棵;下中农45户,平均占有18.9棵;贫农140户,平均占有13.4棵。

土改后,南梯村共有318户,7193棵果树。无果树者54户,占总户数的17.09%;有果树者262户,占总户数的82.91%。(37)在有果树的家户中,最多者达200棵,最少者仅1棵。家户所占果树数量分配基尼系数为0.577,相比土改前略有下降,但分配仍然很不平均。其中,富农、地主家户平均占有的果树数量降幅较大。上中农和中农家户基本不变。下中农和贫农家户有所增加。地主4户,平均占有34.8棵果树;富农6户,平均占有45.3棵果树;上中农32户,平均占有40.01棵果树;中农86户,平均占有27.3棵果树;下中农47户,平均占有21.2棵果树;贫农141户,平均占有15.3棵果树。

在进入高级社前,南梯村共有340户,果树7953棵。无果树者43户,占总户数的12.72%;有果树者295户,占总户数的87.28%;有果树户中,多者达200棵,少者仅1棵。家户所占果树数量分配基尼系数为0.566,分配很不平均。相较土改结束时,地主、富农家户占有的果树数量基本不变,上中农和中农家户则略有减少,而下中农和贫农家户有所增加。其中,地主4户,平均占有34.8棵果树;富农6户,平均占有45棵果树;上中农37户,平均占有36.1棵果树;中农91户,平均占有27.2棵果树;下中农48户,平均占有22.5棵果树;贫农152户,平均占有17.4棵果树。

整体来看,南梯村从土改前至高级社时,果树总体数量呈不断增加趋势,有果树的家户占到总户数的80%以上,比例也有明显上升,说明果树业在村庄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村庄内部各小队之间的果树数量分配存在差异,有的较多,有的较少甚至没有。例如第三生产队的家户,土改前后并没有果树。从家史可知,当时很多家户靠烧石灰补充家庭收入,到高级社时则发展到193棵。第四生产队家户的果树也较少,仅200余棵。而第七、八、九生产队的果树较多,达八九百棵。从家户所占果树数量变化情况看,43户的果树数量出现增长,其中贫农22户,占51.16%;上中农7户,占16.28%;中农8户,占18.60%;下中农6户,占13.95%,没有地主、富农的家户。34户果树数量出现下降,其中贫农11户,占32.35%;上中农11户,占32.35%;中农9户,占26.47%;下中农2户,占5.88%;富农1户,占2.94%。其余261户的果树数量维持不变。土改结束至高级社时,虽然因为分家等原因不断增加新户,每户平均占有的果树数量却维持在22棵上下。

西坦朝村的柿子、杏较有名。土改前,西坦朝村共有79户,1430棵果树。其中,无果树者8户,占总户数的10.13%;有果树者71户,占总户数的89.87%。土改后,西坦朝村共有82户,果树1549棵,其中,无果树者4户,占总户数的4.88%;有果树者78户,占总户数的95.12%。高级社时,西坦朝村共有98户,果树1927棵。无果树者1户,占总户数的1.03%;有果树者96户,占总户数的98.97%,另有一户数据不详。村庄有果树的家户所占比例很高,而且在土改后有明显增长。

引人注意的是,一些贫下中农家庭虽然土地较少,但拥有较多的果树。例如,南梯村贫农张双保,土改前有125棵果树,土改中因为土地较少,所分配的土地中有5棵果树,果树增至130棵。(38)该家的果树数量在南梯村居于第4位,是最多的家户之一。再如,西坦朝的张林有,家庭成分为下中农。其祖父在时家中共有土地30亩,其中水地10亩,旱地20亩,有一个5亩的柿园。土改前家有30棵果树。(39)西坦朝贫农王德富,土改前家有41棵果树。(40)中农王绍伦家土改前有80棵果树。(41)

为了增加收益,有的家庭栽种果树,扩大规模。南梯村的张长文,下中农。解放前家里有水地1.6亩,旱地5亩,房屋5间,果树60棵。据记载,“他父亲张正元时,家有5口人,水地2亩,旱地10亩,房屋5间,果树15株。有一部分农具,粮食不足,向别人借债,账累债积,最后欠了100元大洋外债。1910年他与兄长分居,分得旱地5亩,房屋2间,果树7株,一部分农具。后来他给人扛活3年,买了1.6亩水地,又种了53株果树。1932年,果树收益较好,生活突然上升,依靠果树收入,家里还偶然放贷些粮食”。(42)

前已述及,南梯的张建功,其公公曹有永在世时,“家有19口人,水地26.4亩,旱地22.4亩,家里有不少果树,捎带烧酒(生意),以农业为主,生活自给自足。1940年,曹有永和两个弟兄分居;分家后,他家4口人,9间房屋,8.2亩水地,7.4亩旱地,1头牛,大农具齐全,还有20株果树;到她丈夫手里又栽了20株果树,后来果树收入增多,依靠果树而生活上升,又开始买地、买农具,生活很富足”。(43)

不仅在土改以前,而且在土改至高级社这段时期,仍有一些家庭新植果树。南梯村的全来法,贫农成分,在土改时家庭经济状况登记的内容里只有人口、土地、牲畜、农具等信息,没有和果树相关的内容。在加入高级社前,家里有2口人,10亩土地,8间房,2头牛(买1头),3株果树,注明“新栽果树3株”。(44)张福周,家庭成分为贫农。土改前,家里有1亩水地,4.5亩旱地,2棵果树。土改时分得土地、房屋、衣服、粮食等。土改以后,又新栽7棵小梨树。(45)中农张权水,土改前家有水地2.6亩,旱地4.4亩,房屋2间,果树5棵。土改后新开荒地4.7亩,除了原有的5棵大果树,又新栽75棵小果树。(46)

当地果树的买卖和交易也较为活跃,大体有出租、典、卖等形式。

有卖果树者。南梯村的张增永家,贫农。土改前经济生活困难,靠担柴卖草、卖果木来弥补生活之不足。父亲张建中死后,张增永兄弟二人分家,张增永家有8.9亩地,2口人。1940年他和妻子都得了伤寒病,无钱医治,就把1.6亩的梨园卖了。(47)

有的家户购买果树。南梯村的张宽玉,上中农,“解放前有水地6.4亩,旱地14.5亩,房屋13间半,牛半头,扇车四分之一个,果树18株,犁、耧、耙各1件。他父亲张兴顺1937年和弟弟张兴胜、张兴娃分居(分家),他分得水地3.8亩,旱地13亩,牛半头,大车、水车、扇车、耧各四分之一,犁、耱各1件,房屋11间。分居(分家)以后,张兴顺又买了水地2.6亩,旱地1.5亩,房屋4间,果树6株”。(48)

有的家户出租果树。南梯村张当十,成分为上中农。他爷爷张光辉6岁时,父母皆亡,寄居舅父家,当时家中有地12亩,其中水地5亩,旱地7亩,果树30棵。他爷爷把这些果树出租,每年获利60元到70元大洋,加上家庭消费较少,土地收入日积月累,家庭经济逐渐富裕起来。他爷爷16岁时(1897)返家娶妻,买房置地,几年之内就置买了9亩水地,当时家产很大。到土改前,张当十家里有6口人,土地20.64亩,其中水地14.95亩,旱地5.69亩,房11间,牛1头,犁、耧、耙、耱各1件,果树已多达200棵,是村中果树最多的家户。(49)这个家庭起初靠出租果树获利,在后来50年左右的时间里,又进一步扩大了果树种植规模。

有出租果树者,就有租入果树而维持生计者。南梯的贫农康水泉,1939年租种松林寺10亩土地,又租了8棵果树,另外还扛长工。(50)

在虞乡县沿中条山一带的村庄,果树典卖的现象较多。东坦朝的薛生俊,中农,“在他父亲薛光芙手里时,家里4口人,3个劳力,8亩土地,其中水地1.8亩,5棵果树。这5棵果树全部典出去,全年收入粮食只能吃半年,差这几个月的粮食,就靠他父亲贩卖水果来维持生活”。(51)西坦朝的张财旺,贫农成分,“解放前家里共3口人,房屋5间,土地13.9亩。其中水地3.9亩,旱地10亩,牛1头,扇车1件。在他父家手里时,生活很富裕。以后父亲年纪大了,他自己年纪小,家中无人劳动,生活过不下去,就把水地3.9亩卖给本村人,又把果树全部典给别人,生活还是过不下去,最后把10亩旱地也租给别人”。(52)西坦朝的张敬堂,中农成分。土改前该家共7口人,房屋6间,土地16亩,其中水地4亩,旱地12亩,牲口牛1头,犁1件、耙1件,果树18棵。回顾他的家史,“在他父亲张德胜手里时,全家5口人,劳力1人,房屋6间,土地16.7亩,其中水地4.2亩,旱地12.5亩,驴1头,看起来生活是个富裕的家庭,实际上光景并不好。因为张德胜在1923年借下别人400元外债,每年利息100余元,虽然地里产些粮食不够开支,又加上张德胜是个赌钱的人,就把家里的柿园全部典给了别人,3.2亩地、1头驴也卖了,还了债款,生活更是难过活,就依靠担柴卖草度日。”张敬堂长大以后,经过自己的努力,家境才好转起来。(53)

果树典期有长有短,一般是四五年,也有长达13年者。南梯村的李仰斗,贫农。“他祖父时家有5口人,6亩土地,4间房子,25棵果树,以农为生。他父亲时家有5口人,5亩土地,6间房子,每年入不敷出,生活困难,迫使向别人借款20元,年长日久,借款无法归还,不得已把自己的梨园典给师教海、张法家等人,连续典了4年,才慢慢将外帐还清。因人多地少,无法度日,所以租富农张文西土地1.5亩,每年交纳地租,生活非常困苦。”土改结束时,李仰斗家有土地7.2亩,其中水地4.2亩,旱地3亩,牛1头,房6间,犁、耙各1件,小车1辆,果树30棵。(54)南梯村曹怀升,下中农。父亲曹玉敬,主管家事后,抽大烟,不务正业,家中虽有28亩地,其中水地8.4亩,旱地19.6亩,由于旱地多、粮款重,有时就维持不了家中生活。1941年家中粮食收成不好,不够吃,只好把4亩好地卖掉,一园梨树典给李见强、李安民,典期5年。(55)南梯的师功德,贫农。解放时家里有4口人,15亩土地,其中5亩水地,10亩旱地,70棵果树。因为家里欠外债,就把70棵果树典出去了。(56)

有的是用果树抵债,最后又回赎,但也属于典。例如南梯村的李旺斗,贫农。他祖父时家里有5口人,8亩土地,4间房子,因为借了很多外债,就把一半土地顶了债,家里人经常缺衣少食,受着高利贷的剥削。他父亲在解放前借了李盛江的钱,每月利息很高,后来没有办法还钱,就将村北的梨园顶了债,梨园在债主李盛江手里停了13年,直到1947年解放后才赎回来。(57)

也有贫农典进柿树的情形。南郭村贫农孙恒惠,解放前家里有3口人,10.87亩旱地,8棵柿树,1948年典进18棵柿树,典价为840斤小麦,1952年由原主赎回。(58)

果树虽然附属于土地,从幼苗到开始结果后可以周期性收益,管理经营不需要投入太多劳力。不同家庭的果树买卖、出租、典等交易行为,说明果树具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在当地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当地种植果树的土地多为山坡地、砂石地,而质量较好的土地用于种植小麦、棉花等农作物,果树业与农业耕作土地之间存在动态的演变关系,影响着家庭经济和生活水平的变化,包括土地买卖、修建房屋、购买牲畜等。


三、果树与家庭经济


果树种植规模大小与家庭经济之间的关联,各户情况有所不同。

有的家庭经济贫困,靠售卖水果、下苦挣钱,未必有果树。在实现最初的资本积累后,再购买土地。南梯村的张环环,贫农。他父亲曹继天和弟兄分家后,有2亩旱地,0.9亩水地,3间房子,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生活困难,以打柴、卖草为生。到张环环本人手里才开始置田买地。由家史可知,他是靠卖水果辛苦挣钱,才买了3.7亩水地。家里后来共有水地7.2亩,旱地13.8亩,犁、耙各一件,家庭生活状况较好。(59)

果树在有的家庭经济中起到补充作用。南梯村的张存礼,贫农。父亲张长升主管家务时,家中有5口人,2亩水地。家里每年收入的粮食不够吃,所以他父亲经常依靠担柴卖草、卖水果维持生活。1945年果树收成好,买了2亩水地,生活开始好转。到解放时,有10亩土地,其中水地3亩,旱地7亩,房2间半,果树40棵,犁1件。(60)

果树在有的家庭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南梯村的曹红茂,贫农。“解放前有水地2.3亩,旱地5亩,房屋5间,犁、耙各1件,有半头牛,是与他人合养的,果树20株,其他房屋半间,欠外债60元。”土改时分得水地1.2亩,果树4棵,还有家具、银元等,果树增至24棵。到了高级社前,果树又增加了31棵,达55棵。家庭经济主要依靠果树和农耕收益。(61)

西坦朝村的王振中,中农。1920年,“在祖父王茂吉手里时,全家7口人,房子7间,土地15亩,其中水地4.6亩,旱地10.4亩,果树20株,牛1头,犁、耧、耙、耱各1件”。“1941年,到父亲王绍铭手里时,全家6口人,房子7间,土地16亩,其中水地5.6亩,旱地10.4亩,果树26株。”根据当地土地条件和果树经济收入的标准来衡量,是一个可以自给自足的家庭。(62)

有的家庭农业收入不足生活之用,靠果树收入来解决生存问题。南梯村曹安定,中农。“解放时有水地3.3亩,旱地6.2亩,房屋3间,牲口半头,欠外债25元。在他父亲手里时,家里有水地6.8亩,旱地13.7亩,房屋7间,牲口1头,犁、耙、耱各1件,生活自给自足。”他在本村读了7年书,从学校出来后回家务农,每年家里缺少两三个月的粮食,他依靠卖水果的收入维持这两三个月的生活。(63)

果树是有些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南梯村的曹建保,上中农。“他父亲曹福来管家时,家有土地15.36亩,其中水地6.66亩,旱地8.7亩,牛1头,扇车1个,果树53株,房屋11间,犁、耧、耙、耱各1件,小农具齐全。”后来,又有4亩旱地变成水地,家庭主要经济收入依靠果树,雇用1个长工,1个月工。(64)南梯村的曹麦志,贫农。他父亲曹福得时,与两位伯父生活在一起,1940年曹福得与两个兄弟分家。家庭经济以果木为主,生活自给自足。(65)

档案资料显示,果树有无、数量的多少及其变化与家庭经济状况密切关联;同时,果树经营与土地经营状况呈现动态的演变关系。

有的家庭经济状况因为果树收益减损由好变坏。西坦朝村贫农王光前,土改前全家有4口人,房子4间,土地3.8亩,其中水地1.8亩,旱地2亩,果树7棵。在土改中分得房子2间,土地5.88亩,其中水地4.1亩,旱地1.78亩。从家庭史可知,他祖父王炳焕在世时,是一户比较有钱的人家。1917-1929年,该家拥有土地27亩,其中水地16亩,房屋11间。其祖父在虞乡县粮食局任公职,其父在罗林、阳朝等村教书,每年家中收入可达80余元,家中剩下女人,无人种田,每年收种庄稼都需要雇人,可谓“书香门第,逍遥人家”。后来,因其母患痨病,其父只好辞职回家务农,又学会了抽大烟,从此,家里的光景就开始走下坡路。1924年,王光前母亲病故,其父又先后娶了两房妻子,花费了不少钱财。王光前的祖母相继去世。接着1929年又发生了自然冻灾,冻死了他家全部柿树。这一连串的天灾人祸,给该家经济上带来很大的打击。(66)再如,孙常乡南郭沟贫农姚仲冬,在父亲姚廉存时,全家9口人,30多亩土地、12间房子、3孔窑、1头牛、1头驴、1辆大车、70多棵柿树。1929年天旱无收成,冬天柿树大部分又被冻死,加上父亲在外做生意赔本,以及家人生病,因此欠债800多元。(67)其他资料也显示,1929年,虞乡一带连下三天鹅毛大雪,大量的牛羊、树木被冻死。由上可知,一些家庭经济衰落有多重原因,但柿树冻死对其经济收入有较大影响。

西坦朝村的王光知,贫农。土改前,全家7口人,房子3间,水地1亩,果树8棵。土改中,分得3间房子,7亩土地,其中水地3.4亩,旱地3.6亩,果树13株,还有其他衣、物。家史显示,大约在1920年,他父亲王茂学开始管家,全家7口人,房子16间,土地18亩,其中水地8亩,旱地10亩,果树39棵,牛、马各1头。这时全家辛苦劳动,每年生活除自给自足还有剩余,是村里数一数二的富裕之家。(68)从他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的信息可知,除了土地面积的减少外,他家的果树也由39棵减少为8棵,是他们家从富裕之家沦为贫农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的家庭因果树收益增加,经济状况由坏变好。西坦朝村的王绍伦,中农。“土改前全家8口人,房子6间,土地17亩,其中水地4.4亩,旱地12.6亩,果树80株,牛1头,犁、耙、耱各1件。土改运动中,分得水地1.2亩,房子2间,木板2片。”大约在1920年,王绍伦的父亲王茂简掌管家务,全家4口人,3间房子,共7亩土地,其中水地2亩,旱地5亩,是一个贫困的家庭,因为人多地少,家里靠种庄稼不能维持生活,王茂简想尽一切办法穷苦度日,起早摸黑种一些蔬菜到北乡一带卖出,换粮食回来用于全家人的生活。1930年,王绍伦接管家务,家庭生活还是比较困难,家中有6口人,房子3间,土地14亩,其中水地3亩,旱地11亩,依靠家中土地基本可以维持家庭生活。之后,他两个儿子桂林、桂保长大,果树的产量、收入也增大了,劳力增加了,粮食收入产量有了明显增长,他在家里盖了3间新房,又买了土地,生活过得比较富裕。(69)西坦朝村的王贵保为中农成分,在他父亲手里时,家里生活比较困难,因老的老,小的小,生活全靠他父亲一人劳动养活,好在那时家里的果树比较多,在收成好的年份卖水果挣些钱,才在1942年买了2亩左右的土地,又在1945年盖房3间。在解放前的几年里,家里仍然是靠种庄稼和果树收入维持生活。(70)

依靠果树收入,有的家庭不仅购买土地、房屋、牲畜,还购买用于副业生产的工具。西坦朝的张德亮,中农。光绪初年才在西坦朝村安家落户,是一个外来户。1921年前,全家4口人,依靠劳动多年积攒下的钱买了18.5亩地,其中水地4.5亩,旱地14亩。1930年前后,兄长张德明承担起养家糊口的担子,这时家里有5口人,因全家老的老,小的小,庄稼照管不到,收不下粮食,向外借债400元。由于利变本,本加利,归还不清,生活非常艰难。没有办法,张德明把3间上房、4.5亩水地及一切家当卖掉,还清了债务,家里仅剩2间房子,14亩砂石坡地,生活无法维持。张德亮只好外出,到西安修车混饭。张德明在家里以上山担柴卖柴为生。1943年时,家里早年接种的果树慢慢接上了力,用果树收入盈余的钱买了一部轧花机兼营轧花,家里的生活一年比一年富裕起来。(71)西坦朝村的张天命,下中农成分。张天命年轻的时候,“全家3口人,劳力1个,家里只有0.91亩水地,全家人靠土地生活艰难,张天命和哥哥的年龄都很小,不能干活,只有父亲一人经常出售水果、青菜,并长年打短工来维持家庭生活。十八九岁的时候,兄弟俩上山担柴卖草,父亲在家种庄稼,又碰上了那年家里的柿子收成很好,买了2亩水地。”(72)

有的家庭因发展果树业,经济开始变得富裕。南郭村的罗恭佐,家庭成分是中农,18岁时与三弟分家之后,家里有4口人,水地4.4亩,旱地19亩,果树200余棵,由于果树经营得好,又置下4亩水地。家庭逐渐富裕起来,又以20多担粮食买下两个院基地。(73)南梯村张应道,富农。其父张存德,自幼过继给本家张祥元做孙子,该家当时有水地6亩,房子7.5间,牛1头。经济条件比较富裕,属于自给自足户,另外还租种张家祠堂田1.2亩。他父亲张存德管理家事后,靠着家底殷实,又新栽了很多果树,因此便通过卖水果、卖菜挣钱,积累资金,经济逐渐富裕,开始放账。土改前家里有水地15.4亩,旱地11亩,共26.4亩,房14.5间,牛1头,大车、水车各半辆,犁、耧、耙、耱各1件,果树80棵。(74)

在扩大果树经营规模过程中,果树生长、收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果树挂果之前,尤其是那些因为栽种果树而占用粮食作物耕地的家户,家庭经济会面临暂时困难。南梯村的曹生花在伯父去世后,不善于经营农业生产,在地里栽了很多果树,希望果树长大以后销售水果获得收益。不料,因为地里树多,所产粮食不够吃,只好上山担柴卖草以维持生活。(75)

有些家庭的经济状况随着果树所有权、收益权的变化而起伏不定。西坦朝村的王计文,土改时家庭成分定为贫农。土改前他家有6口人,劳力3个,土地22亩,其中水地3亩,旱地19亩,房屋3间,牛1头,果树40棵,犁、耧、耙各1件。他父亲王节才是个木匠,全家6口人,劳力3个,房屋3间,牛1头,主要靠父亲做木工和种田为生,当时作一件木工只能赚二三角钱。后来,他父亲染上了大烟瘾,土地荒废。又因王计文娶亲,借了300多元外债,家庭生活水平日益下降。于是,便把家里的柿树典给了别人,此后生活就更难维持。王计文便靠上山担柴卖草换粮食、做豆腐来维持半饥半饱的生活。解放以后,王计文家赎回出典的柿树,生活又开始好转。(76)

南梯村的张建元为下中农。“他父亲手里时,家里有12口人,房屋11间,水地7亩,旱地8亩,共15亩,牛、驴各1头,犁、耧、耙、耱各1件,生活连年下降,借债300余元。”1922年分家后,他有12亩地,其中水地6亩,房子7.5间,1头牛,1件二齿耧,生产的粮食年年不够吃,开始借高利贷,“吃斗头2石,借钱100元,因还不了本、利,便将17株梨树、7株柿树典当给别人,卖掉水地1.3亩、旱地1.9亩”。以后,他勤苦劳作,努力发展果树生产,靠卖水果换粮食维持生活。(77)

有的家庭因为果树收益好而雇佣长工、短工。前面已经提到,南梯村的曹建保,上中农,家有果树53棵,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依靠果树,雇用1个长工,1个月工。(78)南梯村的张作瑞,贫农。“在他父亲张建功手里时,家有8口人,水地4.9亩,旱地15亩,荒滩70亩,果树45株,房屋7间。因他祖父去世早,他父亲经常上山担柴卖草。后来果树丰收,雇杨双全做长工一年多。”(79)干樊村富农沈云停家,解放时有6口人,3个劳力,水地10.1亩,旱地27亩,9间房,1头牲畜,1辆大车,105棵果树,犁、耙4件,雇长工1人。1929年梨树丰收,他家收获8000余斤梨,余粮200多斤,买了1辆大车(马车)和3亩水地。以后又雇佣长工、短工。(80)

果树在当地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在遇到果树收成好的年份,或是在果树收益积累增加的情况下,一般的家庭还是会把果树收益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土地积累。

譬如,南梯村贫农张存仁,“他父亲张长升当家时,家有5口人,土地仅有2亩水地,房屋1间,每年收入不够吃,父亲与他经常买卖水果等,从中取利。上山割草、打柴,给人家打短工,这样维持全家人的生活。有时还得借高利贷,他祖父借过人家5两银子,因还不起,一直拖了60年,直到1944年才还清,连本加利最后还了60两银元。1940年,借了本村富农张村德的债,因还不起又催债紧,只得将一个场院地顶给人家。1945年因果树收成好,赚钱多,买了2亩水地。到土改前夕,家里有土地10.62亩,其中水地3.69亩,旱地6.13亩。牛1头,房3间,果树50株,犁、楼、耙、耱齐全。”(81)

再如,南梯村中农张兴胜,“解放时人5口,房12间,土地18.32亩,水地8.1亩,旱地10.22亩,犁、耙、耱各1件,风车、水车各四分之一。他父亲手里时家庭生活富裕,1938年日本人抢走2头骡子,1匹马,1辆大车。1939年游击队又将他大兄、三兄拉到山上要钱,当时花了1500元大洋。又兼兄弟几个抽大烟、赌博,家庭经济很快下降。1940年与大哥张月星、侄子张敏娃、三哥张兴德分家,生活还可以维持。1945年当闾长时,因收不上粮款来,游击队逼得紧,只得将自己7亩旱地卖掉顶款了。以后,因为自己的梨园历年收入大,辛苦劳动,又买了些田地。”(82)

南梯村的上中农张百祥,解放前家有6口人,土地20.64亩,其中水地14.95亩,旱地5.69亩,果树200棵,犁、耧、耙、耱、铡刀、铡堆各1件,牛1头。张百祥的“父亲张光辉六岁时父母皆亡,寄居舅父王茂公家,当时他家有土地12亩,其中水地5亩,旱地7亩,果树30株。他把这些果树租出,每年容利60-70元大洋。土地收入日积月累,逐渐富裕起来,他十六岁那年(1897)返家娶妻,买房置地,几年中就置了水地9亩,当时家产很大,有土地21亩,水地14亩、旱地7亩,房11间,牛1头,驴1头,大型农具齐全,每年收入花费不了,是一个‘圪塔户’”。(83)

从以上南梯、东西坦朝、干樊、南郭沟等村庄家户经济状况的发展、演变可知,家户种植、经营果树具有普遍性,果树品种、栽植规模、果树收益在家户经济所占地位存在差异性,对家庭经济状况的上升、下降和乡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关联。从档案资料记录的家庭史也可知,划为地主、富农阶级成分的富裕家庭,多利用当地丰富的柿树资源,从事烧酒等行业;一些家庭则依靠果树经营与农业耕作自给自足;一些贫困家庭则可能依靠果树收入解决生存问题。在果树经营收益较好的情况下,多数家户会买田置地,购买牲口,进而扩大果树种植规模。在经济状况恶化时,则出售、典卖果园。家庭经济状况的演变,体现了果树经营与农耕土地经营两者之间动态关联的鲜明特征。


四、结语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已经注意到山林在南方乡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并从农村经济结构的多样性出发,认识和理解乡村,从而在探索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时,制定了山林分配办法。例如,1928年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可以享用竹木。1929年的《兴国土地法》,延续了《井冈山土地法》山林分配的办法。

1930年,毛泽东在寻乌调查时,深入考察山林问题,深刻认识到耕地、山林等的占有、经营和乡村社会的阶级分化之间的密切关联。他指出,当地的“山林制度”,有家族主义、地方主义的“共产主义”公山,也有“资本主义”的私山,私山是香菇山、茶子山、茶叶山、竹山、杉山等,生产品能变卖,经济收益较大。开发这些山林需要一定数量的资本,因此,都在有钱人手里,“大概是大地主占一半,小地主(新发户子)及富农占一半”。(84)

此后,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处理山林、果园等特殊土地时,均继承了以前的政策。具体而言,1948年2月,在中央无具体决定之前,中共太行山区委规定,对于“核桃、柿子等不费劳动和资本的果木树,划分成份时,其收入不算到总收入内”。(85)1949年10月10日,华北局颁布《华北局关于新区土改决定》,明确要求“各地区地主、富农,用进步方式经营之果树园、农场,仍归原主经营,不没收,不分配”。(86)

之后,《共同纲领》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在新解放区开展土改,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1950年6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遵循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精神,把果园等作为特殊土地问题处理,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需要指出的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有一些土改时期果树分配的具体办法和事例。当然,各地的土改时间,有前有后,并不一致。另外,《土地改革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具体执行政策则相对灵活,因此,各地在土改时,有分配果树者,有不分配果树者。

从中共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可知,中共把经济收益较高的山林、果园等视为特殊土地来处理,认识到它在乡村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这些特殊土地不仅与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关联,而且与农村的阶层分化密切关联。正是基于对中国乡村社会经济结构特征的深刻理解,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制定土地政策时,对耕地之外的特殊土地的处理,始终予以了充分考虑。但是,包括《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内,以前的几部土地法对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办法,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规模较大者收为公有,一是规模小者,和田地一样分配给农民。而《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一个基本精神是,土地改革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

相对于生长期较短的水稻、小麦、谷子等农作物,竹林、果园、茶山等植物生长期较长,有些还需要一定的管理技术,所有权、经营权的改变,很可能会导致树木砍伐、死亡、产量减少等问题。果树从幼苗到结果,也需要一定的周期,生产恢复较慢。因此,对于果树经营需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土地改革的内容极其丰富,就财富分配而言,除了土地分配之外,牲畜、农具、房屋以及其他等财产分配也占有着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对于土改的认识和研究,过于突出土地分配,掩盖了土改的其他内容;过于强调没收、分配,忽略了保留、不分配;过于渲染革命的激进、暴力,遮蔽了保护和发展生产的渐进、温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有关土改研究学术讨论的走向,即围绕土地分配是否集中、土改是否必要等问题展开争论。这样一来,土改就出现了泛化、概念化为土地分配及相关问题的倾向。乡村土改研究出现的上述问题,根本在于把乡村研究单一化为土地问题的局限,未能从经济结构去认识土改前后的乡村社会。当然,指出土改研究存在的问题,并非要否定其研究价值,推倒已有研究,而是在总结、反思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材料,通过土改研究的“深翻”,进一步深化、细化土改研究,丰富土改研究。

山西西南部永济县沿中条山一带的村庄,果树种植历史悠久,果树收益对乡村经济影响重大。果树的占有是不平等的,值得注意的是,贫下中农家庭的土地面积虽然小,但拥有较多数量的果树,一些地主、富农的家庭果树数量却不一定多。每个家庭的果树种植规模、土地占有面积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组合形式,或是纯以农耕为生,或是农、果结合,或是以果树经营为主。如此一来,当开展土地改革,执行“耕者有其田”的土改政策时,重新分配土地对于改变村庄土地分配的不平等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村庄的家庭经济收入并不完全决定于土地面积的多少,同时还要受到果树经营种类、规模的影响。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各个阶级家户的果树受到保护,不进行重新分配。因此,土改之后,果树分配的不平等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从而影响了土改后至高级社时家庭经济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进入高级社后,这一情况才发生变化。

本研究只涉及少数村庄,从空间范围等方面来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优点同样明显。它提供了果树业、农业经营互为补充的乡村经济结构及其与农村社会经济动态变化的生动图景。由此,一方面可以理解土改之前,中国乡村的社会经济传统和实践逻辑;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经历了土改之后,中国乡村的社会经济传统和实践逻辑如何延续下来并进入新中国的。由此也可知,土改的意义不只是革命性的,也有传统的延续。

注释:

①张磊:《土改后至高级社前家庭经济分配研究——以山西永济西坦朝为例》,硕士学位论文,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2014年。

②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91、100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1950年6月30日。

④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语文出版社2010年版;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胡英泽:《近代华北地权分配再研究:以晋冀鲁三省为中心》,《历史研究》2013年第4期;李金铮:《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的十大论争》,《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

⑤王海光:《土改后的农村经济发展路向之管窥——以〈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1953年)为研究文本》,《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6期。

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7页。

⑦苏少之:《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的“两极分化”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⑧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基于山西省永济县吴村档案的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14年第3期。

⑨1947年以前,曾设虞乡县,历经徙、废、析、并。1947年,同永济县合并为永虞县。1950年分置永济县、虞乡县。1954年虞乡县与解县合并为解虞县。1958年并入运城县。1961年分运城县,复设永济县,原虞乡境并入永济县。参见永济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永济县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

⑩乾隆《蒲州府志》第3卷,“产物”,第55页。(11)乾隆《虞乡县志》第1卷,“地舆”,第42-43页。

(12)民国《虞乡县新志》第4卷,“物产略”,第9-10页。

(13)1954年,临晋、猗氏两县合并为临猗县。

(14)赵靖:《山西省解虞县清华乡红星农业生产合作社多种经营的情况与问题》,参见赵靖等《山西省解虞县三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多种经营情况》,财政经济出版社1957年版,第11页;赵靖、汪承基、陈德芬:《山西省解虞县清华乡花果农业生产合作社多种经营的情况与问题》,参见赵靖等《山西省解虞县三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多种经营情况》,第35页。

(15)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革命斗争史”》(1966年5月),山西省永济市档案馆藏,5/21/270/30。本文所引档案均藏于该馆,以下不一一注明藏所。

(16)张文贤:《百年家史》(未刊稿),第4、24-25页。

(17)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04/3。

(18)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04/5。

(19)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04/12。

(20)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04/8。

(21)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革命斗争史”》(1966年5月),5/21/270/42。

(22)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革命斗争史”》(1966年5月),5/21/270/37/38。

(23)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山西省》第四编“农林畜牧”,第13章,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7年版,第191页。

(24)《中国实业志山西省》第四编“农林畜牧”,第13章,第198页。

(25)《中国实业志山西省》第四编“农林畜牧”,第13章,第213页。

(26)赵靖、汪承基、陈德芬:《山西省解虞县清华乡花果农业生产合作社多种经营的情况与问题》,参见赵靖等《山西省解虞县三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多种经营情况》,第26-27页。

(27)永济县孙常人民公社:《南郭大队第五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月),5/22/67/13。

(28)民国《虞乡县新志》第4卷,“生业略”,第1-2页。

(29)永济县孙常人民公社《南郭大队第三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月),5/22/113/21。

(30)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21。

(31)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九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8/8。

(32)张文贤:《百年家史》(手稿),第3页。

(33)虞乡工作团吴闫工作队:《地主阶级剥削史》(1966年6月),5/21/246/26。

(34)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一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月),5/22/201/38。

(35)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六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6/3。

(36)“犁、耧、耙2件”,原文如此。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东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6/31。

(37)说明:有一户成分不详,有一户富农数据不详,未统计在内。以下高级社前的户数统计亦如此,统计户数比实际户数少2户。

(38)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1/2。

(39)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40/25。

(40)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8/5。

(41)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8/21。

(42)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19。

(43)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21。

(44)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七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7/1。

(45)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13/9。

(46)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13/32。

(47)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1/2。

(48)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23。

(49)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1/22。

(50)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七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7/8。

(51)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东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6/37。

(52)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40/17。

(53)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40/22。

(54)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五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5/6。说明:南梯大队第五、第八生产队合为1卷,档案号为5/22/205。

(55)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一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0/11。

(56)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八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5/5。

(57)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五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5/5。

(58)永济县孙常人民公社:《南郭沟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月),5/22/114/3。

(59)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1/8。

(60)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一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0/1。

(61)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9。

(62)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8/25。

(63)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20。

(64)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24。

(65)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12。

(66)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8/9。

(67)永济县孙常人民公社:《南郭沟大队第一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6月),5/22/111/12。

(68)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8/10。

(69)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8/21。

(70)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三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9/20。

(71)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8/27。

(72)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三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9/16。

(73)永济县孙常人民公社:《干樊大队第四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125/44。

(74)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1/25。

(75)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九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8/19。

(76)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西坦朝大队第三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39/2。

(77)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1/12。

(78)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24。

(79)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22/209/3。

(80)永济县孙常人民公社:《干樊大队第二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5月),5/22/123/31。

(81)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一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0/5。

(82)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一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0/13。

(83)永济县虞乡人民公社:《南梯大队第十一生产队阶级成份登记表》(1966年4月),5/22/210/18。

(84)毛泽东:《寻乌调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202页。

(85)《中共太行区党委关于今后土改方针与步骤的补充指示》(1948年2月21日),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河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4页。

(86)《华北局关于新区土改决定》(1949年10月10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及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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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近代史研究》 2018年0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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