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国:美国高校如何处理告密和揭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29 次 更新时间:2019-09-05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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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国 (进入专栏)  

我理解的“告密”,前提是首先假定双方有一定的交流,但就交流的内容又有一种限定在特定范围的默契,比如两人之间私下言谈,或者私人信件,默认或公开说明是不外传的。如果其中一个人后来向第三方披露这些内容,成为另一个被整治的证据,这是最地道、最标准的“告密”。这种告密的可怕,在于它彻底颠覆了个人之间的友谊和信任,也让告密者本人的个人名誉遭到沉重打击,最终也付出极大代价。还有一种告密,就是双方没有相互的约定和默认的承诺,但其中一方自认自己负有检举揭发的责任,这种告密和“举报”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


我在就职的学校曾经服务过一个包括即教授也包括学生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专门审理学生作弊,抄袭的案子。有一次,两个男生出现在我们面前。其中一个考试作弊,另一个揭发了他。这就是没有默契的类型。


按照学校的校规规定,看见他人作弊的学生有揭发的义务(当然并不会因此获得回报),因而,揭发者会认为自己只是执行关于反作弊的校规,如果他不揭发,反而成了包庇。不论初衷如何,就效果而言,这种制度设计实际上在反作弊的名义下制造了“告密”行为。但是,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我发现包括教授和其他学生在内的委员会成员一边采纳告密者的话,一边在闭门审理的时候显示出对告密者的行为极为鄙视。


由此,这里存在两个维度的伦理及其悖论:在第一个维度上,由于作弊是不道德和违规的,因此揭发作弊是“道德”的,属于大学要求和鼓励的“检举揭发”;但在第二个维度上,不论揭发作弊是否在防止作弊的意义上是“道德”的,在一个同学秘密报告另一个同学这一行为本身的伦理意义上,其实是为人不齿的“告密”。委员会成员因其公职身份需要揭发者的证词,但作为个体,必然对这种行为本身心生反感,因为都会本能地意识到,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就效果而言破坏了正常的人际关系。


我个人在现场的感受是:这属于制度之恶。是制度——姑且称之为 “以防作弊为优先”的机制——要求一个学生揭发另一个学生,但这又让揭发者自动进入“陷他人于不义”的伦理困境中,因而我对那个照章办事却遭到鄙视的学生还有几分同情。


对告密的学生来说,揭发作弊的同学付出的成本是两人的同窗之谊(相信被告的人绝不可能含泪说“感谢你挽救了我”),以及在知道这件事的人中间的声誉,但是他仍然这样的做的原因一是功利性的自保,二是确实在道德上反感作弊。


我认为,不论以何种名义,这类“相煎何急”的校规最好是废除掉,不要把学生间相互揭发当成一种强制的义务。当然,老师抓作弊学生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老师和学生本来就处于权力关系光谱的两端。


相互告状的制度化还有一个例子。在大学里,为了避免同事之间发生面对面冲突,明文要求在工作中对一个同事有意见—往往是不大的意见或误会——的同事向领导报告,以使问题地经过权威的第三方来解决。


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两个有分歧和矛盾的同事当面冲突,但是效果仍然是可疑的。


第一,假定一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现自己被密告,必然会有情绪反应,因为很多非原则性的、本身不大的事情两个人面对面沟通是可以解决的,一旦卷入了第三方反而变得复杂化;第二,告状者和掌权及仲裁一方的沟通几乎可以肯定会对被告者不利,因为不知情的仲裁方会被告状者的陈述所影响,所谓先入为主;第三,如果已经被放在被指控的位置上的一方想要澄清或者反击,等于一个人对战两个人。


这种制度设计同样在有意无意地诱导告密,从而破坏人际关系。它事实上有利于那些按中国人的说法爱“打小报告”或喜欢“恶人先告状”的人,但这类人问心无愧,认为自己在照章办事。


这里的告密,或者“打小报告”揭示了美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潜规则:竭力避免两个个体之间面对面的“冲突”,尽可能维持表面的和谐(也可能是因为拥枪的权利带来的顾忌),或者叫“以防止面对面冲突为优先”的设计。


但是,这一思路并不考虑把一个人在工作环境中的不满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方告状是否有道德正当性,而且就效果而言,是否不仅没有解决最初的冲突,还造成新的冲突,即增加了发现自己被打小报告以后的不满和对领导是否偏听偏信的怀疑。很可能,经历了这样一场各说各话,背靠背的告状和自辩,当事双方本来可以解决的小误会会变得更难以调解。在这里的第三方和处理作弊的委员会不同,只是领导者个人,因此,这个个体所作出的反应必然也带有个人色彩。


回到教师和学生相处的情境中,如果美国学生认为教师课堂言论不当,而双方又没有不泄露课堂言论的默契,甚至如果对教授给自己打的分低于预期不满,都随时可以向学校举报。但是,这种举报并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告密”,而更类似顾客对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因此投诉者不会背负道德的压力。被投诉的教师只能自认倒霉,不可能以“告密”定义学生的行为。


假如学生对教师的一些言辞有不满,但私下地向教师提出来:比如,您在课堂上有句话是不太恰当的,欠考虑的,而教师也有反思的雅量,会是一种最理想的解决。如果学生一定要去向校方告状,把本来在课堂上的言论公布出来,显然会把问题复杂化。


总体来看,在揭发或告密的后面,都有制度因素,甚至都是制度安排和怂恿的结果。处于仲裁位置的第三方代表着制度结构中更高的权力,尽管看似鼓励揭发的制度不尽合理,但这个裁决权力的行使在美国是比较慎重的,一般会给处在不利地位的被指控一方充分的辩解和澄清机会(包括作弊的学生),并综合考虑双方的陈述和当时的实际情形进行裁量。这也是考验仲裁者智慧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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