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4 次 更新时间:2019-07-3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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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编纂需要民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法典不是立法者主观臆断的产物,而是法律科学长期发展的结果。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同样需要民法学的理论支撑。通过民法学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对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第一,体系构建。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体系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形式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Ausere Systematik),它是指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二是实质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或价值体系(Innere Systemmatik),它包括法律的价值原则等内容。立法体系往往以成熟的学说体系为基础,民法学研究为构建民法典体系提供科学的理论体系。

第二,概念和术语的确立。民法典的形式体系要求民法的概念、规则、制度构成具有一致性的整体,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法学家创造了民法学的诸多概念,将这些概念组合成具有逻辑性的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整合成一个逻辑体系,可以为民法典编纂提供学理营养。此外,一些从我国实际出发所创设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也应当为我国民法典所吸收。

第三,制度安排。民法学研究为构建民法典体系提供了成熟的具体制度。民法典体系化的过程,需要运用各种民法学研究方法对各项规范、制度进行研究,进而形成民法典的体系。妥当的制度安排应当具备如下特征:完备性、内在一致性、科学性、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保障私权等价值,这些都需要借助于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撑。

第四,规则设计。民法学研究为民法典的科学合理的规则设计提供智力支撑。一方面,民法学的任务首先是要研究民法规范的内在规律,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总结、归纳、设计出良好的规则,并以理性价值判断确立普遍的行为规则,从而用以调整社会生产和生活交往关系,建立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民法学应当确保所提炼和设计的民法规则科学、合理。

二、民法典编纂将为振兴和发展民法学提供历史机遇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就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的争议,只要是在民法学的平台上进行讨论,本身也会推动民法学理论的发展。具体而言,民法典编纂对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民法学学科的体系化。已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的,表明民法本质上是一部权利法。通过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有利于克服潘德克顿体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在民法典颁行以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必将对民法学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促进民法学价值体系的完善。民法本质上是人法,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在制定中,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体现了理念创新。这也要求民法学在注重财产权的同时,提升对人格尊严的关注,在注重私法自治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使民法回归到保护人、爱护人、关爱人的本位上。

三是促进民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随着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研究方向和方法都可能因此形成体系化的理论和学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编纂民法典提出许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促进了民法研究的发展。

四是提升民法学的现代化。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努力回应中国的现实需求,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这要求民法学就民法典如何回应现实需求展开研究,其本身也会推动民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我们的民法典应当成为21世纪大数据、信息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五是促进民法解释学的发展。未来民法典颁行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将不再是民法学的工作重心,民法学者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即对民法典进行解释,从而为法官适用法律和人们遵循法律提供理论依据。因此,民法典编纂既为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法律解释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在民法典编纂中提升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民法典,还是构建中国自己的民法体系,推动民法学的发展,都应秉持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意识。所谓主体性意识,就是对我国此时此地的重大社会关切、现实问题和价值取向进行回应。具体而言,此种主体意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问题导向意识。我国民法学的发展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依归。民法学正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导向而逐步发展的。例如,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无法进行市场交易,但为使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民法学创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概念,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二是本土意识。民法虽具有相当的普适性,但其本质上仍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在引入域外制度和规则时,要以解决我国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依归。要注重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经验总结、提炼的结果。

三是实践意识。民法学秉持实践意识,意味着要将民法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植根于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实践中,密切关注和联系中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善于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善于归纳和运用社会生活的习惯。只有从实践中来的民法学才是真正有生命力、有针对性、有解释力的理论。

四是时代意识。时代意识是指民法学的发展要适应当前社会形态的变迁,同时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趋势,把握社会发展规律,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民法的主体、客体、权利等范式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这要求民法典不断进行自我范式的更新,从传统体系中不断产生出新的话语与知识体系,以应对和解决新的问题。

五是创新意识。在这个时代,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去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需要民法学的概念和理论不断创新。这要求我们提升民法学研究的创新意识,不能单纯作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作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作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四、在民法典编纂中推进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的发展

树立主体意识后,必然会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是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我们的民法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重要的地位。作为民法学工作者,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应是为这个目标而努力。构建中国民法学体系是服务于社会生活,完成其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民法学应秉持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和包容态度,但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具有科学性。应把握好未来民法学的如下发展: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第四,民法解释学的发展。第五,民法方法的多元化发展。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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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2019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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