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军:应该果断废止基层工作的“一票否决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5 次 更新时间:2019-05-1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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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自上而下的督查,“一票否决”事项过多过滥的现象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从“一票否决制”实行以来基层治理的实践看,只有果断废止这一制度,才能跳出“清理、泛滥、再清理”的怪圈,逐步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一票否决制”弊端丛生


不可否认,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票否决制”对于凸显工作重点,统一上下步调,敦促基层攻坚克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它具有明显的缺陷:①过分倚重自上而下的单向管控,缺少甚至规避上下之间、官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因此导致地方官员和基层干部片面对上负责,忽略对民意的有效呼应。②往往把上级的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作为施政、问责的主要依据,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难以充分体现,带有浓郁的“人治”色彩。③它的核心内容是:只要列入否决项目的工作不达标,其它工作再出色,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也不得受奖或晋级。一方面,这种以偏概全的办法,违背了“功过分明”的常规,致使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把“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当做座右铭,千方百计地回避矛盾;另一方面,这种看似严厉的“否定式问责”,却没有涉及到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因此,它没有体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问责原则。


可见,即使“一票否决”严格控制在两、三项重点工作的范围内,它也是一把利弊共存的双刃剑。随着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它应该适时退出,让位于依法管理和依法问责。至于近年来日益泛滥的“一票否决”,可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已经成为基层治理的一大公害。它迫使基层组织把主要精力放到应付上级检查考核上,难以更好地履行服务群众的职能;它催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不良风气,恶化了干群关系;它加剧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膨胀,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它背离法治精神,压缩了基层民众对公共事务有序参与的空间。


“清理”和“控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早在2006年11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就出台文件,要求对涉及乡镇的“一票否决”和检查评比达标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以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推进乡镇职能转变。截止2018年底,新疆、江西、广东、安徽、山西、湖北、河北、山东等省(区)也相继决定,全面清理、规范和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为基层减轻负担。《人民日报》、《半月谈》等媒体多次刊文呼吁不要滥用“一票否决”。


从这些省区下发的文件看,“清理”和“控制”的态度不可谓不坚决。但是,由于压力型的领导体制和运动式的管理方式沿袭多年,已经形成了顽强的工作惯性和路径依赖,“一票否决”项目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在“清理”中像滚雪球一样,向招商引资、信访控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反腐倡廉、基层党建等各领域扩展。不但在名目繁多的“责任状”中直接或间接地包含“一票否决”内容,而且在一些颇具威力的领导讲话中也不时“蹦”出“一票否决”的字眼儿。


2010年,某省纪检委在主持召开全省清理达标竞赛活动会议的前两天,出台了在全省纪检系统开展“创优进位”活动的方案,各市地纪检部门纷纷到省纪委有关处室“走门路”,争取“加分”获奖。


这件事充分说明,如果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不采取伤筋动骨的大手术,“一票否决”泛滥的局面是很难扭转的。


在废止“一票否决制”的同时,推动基层治理全面转型


就全国统一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来说,计划生育工作早已不是“大老难”,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优生优育可以列入常规性工作范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工作虽然关乎国计民生,丝毫不能放松,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完全可以纳入依法管理、依法问责的轨道。


废止“一票否决制”,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督查考评,不是弱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制约,而是要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应该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跟进配套改革。


应厘清上级与下级、党委和政府、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权力边界,最大限度地减少上级对下级、政府对民众的“法外干预”,减少基层党委、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应构建纵横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上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大机关、人民代表、民间组织和民众共同行使对基层组织的监督权。应建立严格严谨、责权统一的依法问责制度,对失职或渎职行为,不但要取消法定责任人的受奖资格,还应追究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对法律或纪律条规依据不充分的事情,则不能随意问责;凡执法权、行政权或财权已经上收给上级相关部门的事务,基层组织只有配合的义务,不能成为主要的督查和问责对象。应支持和推动各类民间组织发育成长,努力构建官民互动、多元治理的格局。应扎实有效地扩大基层民主,坐实基层自治,将竞争性选举制度由村级组织逐步向乡(镇)、县(市)级延伸,并全面落实群众对基层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对基层官员的评价权、选择权。应加速推进县以上行政管理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基层治理转型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


(此文应《21世纪经济报道》之约而写,除小标题外,全文刊发于2019年3月27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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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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