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军:建构中国维和学——联合国维和建和“中国方案”的五个维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6 次 更新时间:2019-04-30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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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军  

自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建和机制和行动已经历了约30年的历程。中国与联合国维和建和机制的关系已逐步从“接受与融入”“适应与磨合”发展到“影响与变革”的历史新阶段。与这一历史逻辑相一致,关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的研究主题也从关注中国态度的变化及其原因转向关注维和建和的“中国思路”“中国方案”,乃至建构中国的维和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尝试从规范视角探讨维和建和的“中国思路”或“中国方案”,但大多仅仅关注“中国方案”的发展维度,忽略了其更加丰富的内涵。本文在梳理呈现联合国维和建和中国方案的各个基本维度基础上,分析各个维度的基本要义和内涵。

一是多元维度。中国一向强调,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各国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文明差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和平与秩序的实现方式也必然具有文化历史差异。因此,中国强调脆弱国家发生冲突后建设和平方案的具体性、文化性和多元性。具体而言,中国主张建设和平应该因地制宜,帮助冲突后国家制定建设和平综合战略,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国需求,形成一国一策的建设和平战略。建设和平工作应结合当事国国情,尊重当事国意见,聚焦当事国需求,同有关国家总体战略、优先发展领域对接。中国在维和建和领域倡导“因地制宜”“一国一策”理念,反对单一化、模版化方案,体现了中国的多元主义世界观与和平哲学。这与当前国际社会盛行的自由主义理念指导下的建设和平刻板模式存在很大不同。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从冲突国家实际出发的历史环境敏感性方法,后者倡导的是从自身价值观出发、去历史化的外部输入式方法。

二是自主维度。独立自主是中国奉行的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建设和平领域,中国认为和平具有自主性和本土性,和平只能由内部建构,外部强加的和平协议与和平架构是难以持续的。在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和委”),中国强调建设和平应该坚持当事国主导和当事国驱动的原则,当事国同意是维和建和工作的基础。就国际维和建和的主要地区非洲而言,中国政府一直强调相信非洲有智慧有能力解决好自己的问题,实现和平与发展。在参与非洲和平安全建设实践时,中国一直鼓励和支持非洲国家、非盟和非洲次地区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非洲、中国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三方或多方合作时,中国最近又提出须坚持“非洲提出、非洲同意和非洲主导”原则,支持和帮助非洲实现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努力。

三是发展维度。与国内经验一致,发展是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关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是第一要务,适用于各国。具体到建设和平领域,中国特别强调建设和平的发展维度,强调发展对于实现和平安全的根本意义。在战后人权、法治和安全部门改革等机制建设和经济发展之间,中国优先关注的是经济建设。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在建和委辩论会上反复强调,经济与社会发展落后是引发冲突的根源性问题。许多冲突后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和基础设施重建、消除贫困、解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挑战。国际社会应努力筹集资源,各国应及时兑现捐助承诺,协助当事国尽快实现经济恢复与重建,使人民早日享受到和平红利,从而为和平进程和冲突后建设奠定牢固基础。

四是稳定维度。中国强调建立稳定和秩序对处于分裂和冲突状态的脆弱国家的优先性。虽然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和平的基础,但是在冲突动荡的环境中不可能实现发展,所以在建设和平任务排序中,恢复稳定和秩序应该是首要目标。为此,中国特别强调政府权威与国家能力对于管理冲突与建设和平的关键意义。强调稳定其实就是强调“自上而下”的和平路径。在处理国家建设与民主制度建设关系时,中国强调以恢复稳定和秩序为目标的国家建设的优先性,对冲突后的快速民主推进工作持谨慎态度。这种强调“自上而下”路径的理念还体现在对联合国、非盟、非洲次地区组织作用的高度重视。在历届联合国大会中方立场文件中,中国都特别强调和维护联合国的权威。中国对稳定的重视还表现在认可必要的强制手段在维和建和中的作用。

五是协商维度。对话协商不仅是中国处理国际矛盾冲突的根本之道,也是实现国内民主与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建设和平领域,斡旋、对话、沟通、协商是中国在建和委发言中反复强调的建设和平的实施手段。具体而言,协商和平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就外部行为体与东道国之间关系而言,中国反对以自身利益和价值观为标准强行介入和强制实施和平,主张“协商介入”,以政治和外交手段与东道国政府或主要反对派进行沟通对话,以对话协商的方式影响东道国内政,促进东道国国内争端的协商解决与持久和平的实现。其次,就当事国内部冲突各方关系而言,中国主张冲突各方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及地区和平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和平进程,通过对话、沟通、协商的方式促进国内和平与国家治理。再次,就外部行为体之间关系而言,中国认为,由于建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外部行为体包括联合国各部门、国际金融机构、区域组织之间要对话协商、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总之,联合国维和建和的“中国方案”不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建设和平标准配方,更没有一套线性流程和操作程序。它是关于某一疆域共同体内如何建构和平与秩序的和平哲学和方法论指南,指明了一国实现可持续和平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中国看来,和平不能脱离国家的历史和国情,不能脱离一国的文化背景,和平的实现需要从一个国家的现实状况出发,具体国情具体分析。和平方案应该是多样的,而非刻板单一的西式民主样板。在具体和平实践中,应该以尊重自主权为前提和条件,以公正发展为基础和保障,以国家和地区机构为主导力量,以协商和妥协为基本原则。“中国方案”的和平哲学与方法论,对联合国维和建和的规范变革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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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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