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彦弘:评《走马楼吴简初探》——关于新史料与传世文献的比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6 次 更新时间:2019-02-0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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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彦弘 (进入专栏)  


这是几年前的一篇书评,发表后引起了被评著作的作者于振波兄极大的不快。他随即发文,进行了批驳。我读到后,将他和我的文章都寄给了“学术批批网”,同时在“往复”也贴了一份。今天与一位尚未谋面的朋友在网上聊及学术批评事,突然想到了此文。现贴出来,请指正。我也希望,振波兄的反驳能时时促我自省。


振波兄在北大读硕士时,与我的一位老朋友是舍友,因此相熟。后来,振波兄入中国社科院历史所读博士,我则在毕业后也进入了该单位,因缘又更进了一步。振波兄毕业后,先到吉林文史出版社工作,后调岳麓书院;中间经由北京,我与那位老友都能与他见面胡聊(记得有一次是在翠宫饭店),也偶然帮着做点预订房间之类的杂事。有时,蒙振波兄不弃,也将投寄给杂志的文章提前寄来,让我先读为快。不料,多年的朋友之谊,因我的一篇书评而打上了休止符。去年春天吧,我长沙,先后在岳麓书院的会议和长沙简牍博物馆的会议上见到振波兄,虽然我主动与振波兄打了招呼,但想来振波兄的心中还是不快吧。我曾问起一些读过我书评的朋友,有的说没感到什么,有的则说我的语气不好。我因是作者,所以不易感受到。也许正是这种语气,让振波兄不快吧。但无论如何,振波兄的著作的光辉和贡献并未因为我的不恰当的评论而遮蔽和减弱,这是我差堪自慰的。


说完了私谊,我到今天仍然认为,将出土资料与传世文献进行比对时,要格外小心。这一点,恐怕是关注新史料的学者所应加倍留意的吧。因博文字数所限,于振波先生反驳文,以转载形式单独贴出。


2010-3-31记


走马楼吴简的出土,引起了学界的浓厚兴趣,许多学者利用这批新出现的史料,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于振波先生所著《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是目前我所知道的第一部专题论文集。全书共收入作者前后所写的八篇论文和一篇词语丛考,主要围绕吴简中的佃田、限米、里与丘、户与里、调、刑手刑足、私学、性别与年龄等八个专题进行了探讨。《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卷一)主要是围绕《吏民田家莂》所涉及的常限田、馀力田、佃田者的身份进行的讨论。《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卷二),则是将限米与屯田联系了起来,认为缴纳限米者,均系屯田。《走马楼吴简中的里与丘》(卷三),认为丘是耕作区。《汉调与吴调》(卷四)指出吴简中的“调”不是曹魏的户调,而是苛捐杂税。《走马楼户籍简性别与年龄结构分析》(卷五)、《走马楼吴简所见户与里的规模》(卷六)主要是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性别与年龄结构、户里规模作了勾勒。《苛政与自残》(卷七)是对吴简中刑手足的现象进行了解读,认为此系百姓为避苛政而片残。《汉晋私学考述》(卷八),是因吴简中私学简的出现,使作者对汉晋间的私学这一问题作了梳理。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整理出版的吴简中所反映的十分重要的问题。作者围绕着这些问题所进行的探讨,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吴简,启发颇多。例如,对丘与里的探讨,就引起了大家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正是相关的论争,才促进了大家更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对这些问题本身,我们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从研究方法和论证过程的角度来认识和反思目前的吴简研究,也许更有意义。


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文献学的研究,如简牍的释读、对简册的复原、对吴简相关内容的统计,等等。另一类是结合传世文献,将这批新发现的简牍作为史料来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我们姑且称之为历史学的研究。在作者所撰著的八篇论文中,性别与年龄结构、户与里的规模大致可划为第一类;其馀各篇大致可划作第二类。这显示出作者研治吴简的用力之处,是要利用这些新史料,对一些历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对新发现的史料作历史学的研究,就需要将新史料所反映的史事,纳到或嵌入我们已知的历史事实的框架中来进行考察。但是,这种嵌入,在逻辑上或方法上讲,是有致命缺陷的,因为新史料所反映的史事与文献中所记载的史料,即使名称相同,其内容也未必相同。简单的比对,可能会南辕北辙。比如,对《吏民田家莂》,大家的认识就很不一致。我认为它所反映的是民屯的一种形式,[1] 虽然我举出了传统文献中的有关的民屯记载,但是,从逻辑上说,我只是对二者作了“认定”,而没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能直接证明出土的《田家莂》所登录的土地就是民屯。所以该文实际是谈了两个问题,对文献所记载的屯田史料的分析也许会加深我们对当时屯田的认识,对田家莂的分析也许会有助于我们对这批简牍的了解和认识,但这二者是否即属一事,从逻辑上说,是存在很大疑问的。我的文章并没有能真正证明这一点。关于财用钱,我也大致是用同样的方法,将吴简中的“财用钱”认定为文献中的“财用钱”。[2] 在吴简讨论会上,就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历史上的苛捐杂税甚多,其中留下记载的是很少的一部分;这样的比对,十分危险。所幸《额济纳汉简》的出土,从一定程度上证明我的认定。[3] 这也许是新出史料与传统文献比对时所遇到的很难克服的尴尬。


这样的尴尬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了《走马楼吴简初探》中。比如关于吴简中的刑手足,作者举出了历史上的苛政所导致的民众自残的史实,于是认定吴简中的刑手足就是民众为逃避苛政而自残(卷七)。文献中所记载的民众因苛政而自残是事实,吴简有刑手足也是事实,但这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即为一事,却大有疑问。作者在批驳作战致残说和肉刑说时,分别提出了反证,最重要的,一是刑手足中有妇女,二是刑手足中有小孩和老人。但这两点,也同样可以作为作者所提出的“苛政自残”的反证:难道只有几岁的孩子就要为将来的避役而自残?作者说:“我们有理由相信,吴简中的刑手、刑足事例,多数是苛政所造成的恶果,是贫苦百姓为逃避苛政的自残行为。”(第174页)虽然使用了“多数”一词,但实际却没有对自己提出的反证作出解释,这无疑会大大削弱自己论点的说服力。


关于私学,作者花了很大功夫几乎收齐了文献中私学的史料,同时也对吴简中的私学作了勾勒(卷八)。但是,吴简中的私学,是否即如作者所说“官府免除了私学的其它赋税徭役,而让他们参加屯田,并缴纳限米”呢?(第222页)关于限米,作者有专文讨论(卷二)。从目前公布的吴简材料来看,屯田要交纳限米;但反过来,交纳限米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屯田。金民、私学都交纳限米,于是作者认定他们是被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在缴纳限米之后,减免其他的赋税徭役,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第41页)。像金民这样的手工作者有专门的名籍,政府对他们进行单独管理,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从事政府所需要的特定物品的制造。如果他们缴纳了限米,他们本应从事的手工业品的制造是否可以得到减免呢?换言之,是他们缴纳了限米才减免他们其它的赋税徭役,还是因为他们从事手工业制造而被减免其它的赋税徭役,故要缴纳限米呢?就目前所公布的这些史料来看,我认为从屯田的角度来理解限米是有很大局限的。


关于调,《三国志·吴志·太史慈传》裴松之注引用的《江表传》中有一条史料:“近自海昬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唐长孺先生对此有分析,认为:“这个‘布’的名称,南朝还继续沿用……我想除了租以外的税目就是算赋、口赋钱、更赋。这些项目在汉末的江南业已折成了布完纳,所以简称为‘布’,那末在产绵绢的中原也很可能折成绵绢交纳。”[4] 他认为此处所称的“布”是算赋、口赋、更赋的折纳,并将此折纳与曹魏按户征收绵绢之制联系了起来。这是力图解释汉代的算赋、口赋、更赋何以会变成为曹魏的户调制。但在吴简的《吏民田家莂》中,官府要按亩征收钱、米、布,所以振波先生认为“租布”就是《吏民田家莂》中按亩征收的米、钱、布中的布,这样,《江表传》中的“租布”就被比对成了吴简《吏民田家莂》中按亩征纳的米和布,是土地税(第88页)。这里的问题就出在《江表传》中的“租布”与《吏民田家莂》中按亩征纳的米、布是不是一回事。其实《江表传》中的这一条史料,主要是说太史慈认为华子鱼“非筹略才”,上缭壁的事例即是为说明这一点的。这句话之后紧接着还有一句:“发召一人遂不可得”。全文大意是,上缭壁的五六千家结聚作宗伍,只输租布,而不听从官府对人力的调用。租布是与人力对举。将此置于汉代的赋役体系中来看,它是说这五六千家只出赋税,不出力役。如果将此租布单纯理解成土地税,恐怕是不妥当的;至少不如唐先生的理解更为可取。


用这种比对的方法进行研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另一个结果,即主题论证不够充分,同时,对相关文献或史事交待得过多,又使文章略嫌枝蔓。比如,关于里与丘的讨论(卷三),全文分作五个部分,一是对以往论点的检验,二是先秦文献中民户编制与土地疆理,三是秦汉名田制下官府对民户和田地的管理,四是买地券所反映的土地制度,五是孙吴的里与丘的运作机制。前四个部分,可以说是全文主题的“过门”,是为了论证第五个部分所作的铺垫,但这个“过门”实在是太长了。文章的关键,是要证明吴简中的丘是耕作区、是土地区划单位,但关于这个问题,作者只用了三页的篇幅,这与过门相比,又实在太短了。在这短短三页中,作者所做的工作是通过前述“过门”来认定吴简中的丘就是耕作区,而没有进行周密、详尽的论证。


再如关于调,作者认为吴简中的调不是户调,是沿续东汉以来的对“苛捐杂税”的称谓(卷四)。所谓“苛捐杂税”的调,作者界定为“正常赋税以外的加征,可以说是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尽管这些调在东汉已经成为普通百姓经常性的负担,但仍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第86页)。从缴纳者的一方来看,它是经常生的负担;从征收者的角度来看,它又有很大的随意性。既然是随意性很大,为什么在收不上来或收不够,政府出钱购置时还要特别标明是“调”呢?——作者将其所引用的简1144:“平出钱廿一万一千七百六十五钱雇元年所调布麻水牛皮并□”和简3733:“万四千斛斛一千八百付库吏殷连当市二年调布”(第92页),理解成官府出钱购买调布。关于这个问题,还需要再作论证。


又如对性别和年龄结构的统计和分析(卷五)。作者根据目前所见的吴简进行了统计,这一工作是有价值的,是可信的。但是,在根据统计进行分析和讨论时,却略嫌简单化。比如,作者指出“14岁以下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并认为这“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第132页)。但随后作者在仅有一页的分析中,只引用《三国志·骆统传》中一条当时百姓为避役而弃婴、弃子的史料,和一条《三国志·吴主传》所载诏书称因水旱和吏或不良而导致百姓饥困的史料,便得出:“有鉴于此,走马楼户籍简中14岁以下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恐怕主要是百姓不堪忍受沉重的赋税徭役而弃婴的结果——由于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弃婴的主要受害者当然是女婴,于是男性在未成年人口中便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呈现出畸形的性别结构。”(第133页)关于劳动力人口的性别结构问题,作者指出:“在15—59岁的劳动力中,女性数量多于男性。”(第133页)作者对此所作的分析,是将此归于“连年的战乱,沉重析徭役,以及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第134页),“有些人不堪忍受官府的残酷压榨,折磨至死,有些人甚至‘自贼杀’”(第135页)在整个中国古代,徭役的沉重、苛捐杂税的征收,是常态;连年战争的结局,也是意料中事。用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因素,来分析一个特定时期所出现的现象,其说服力或许会有所削弱。我想,这恐怕与男性为逃避赋役而诈小有关,这也是后代要貌阅的原因。


另外,对一些史料的理解,也有欠妥之处。如作者引《晋书·王裒传》王裒“卿学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荫卿,属之何益”语,将“吾德薄不足以荫卿”,理解成王裒拒绝入仕,没有官品,当然不能荫客(第210页)。王裒不是官,无荫客之权,自己是知道的,不必讲“德薄”云云,更不必说“属之何益”。这句话是说王裒自称自己因德行不够,故地方官没有将他的学生列入免役的范围,与品官荫客之制并无关系。一些史书不能以原始史料来征引,如有关元代的一则事例,作者引用了毕沅《续资治通鉴》(第169页),这是不妥的;此书在研究上没有史料的价值。至于“据《日知录》记载”(第170页)这样的表述,也易滋误会。这些小失误,对论著本身并无影响;如果将来修订,略予更改即可。


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来看,新史料可以补史、证事。所谓补史,是指新史料提供了新史实;所谓证事,是指新史料证实了我们已知的史事。当然,就史料价值来说,证事不如补史。无论对新史料作历史学的研究还是作文献学的研究,也不论是补史还是证事,都存在一个新史料与传统文献相比对的问题。一般说来,新史料都是支离的,提供的是细节,具有很高的原始性和可信性,但如果不将其放到我们已知的史实中,不使用传世的系统的文献与之比对,我们对新史料的理解和认识会大加折扣,有时甚至无法认识和理解,更不要说利用这些新史料来研究历史。但是,两者的比对,又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一旦比对不当,又很容易出现“关公战秦琼”的后果。如何避免这样的局面,是我们在认识、使用新史料时必须要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

注释:

[1] 孟彦弘:《〈吏民田家莂〉所录田地与汉晋间的民屯形式》,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二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

[2] 孟彦弘:《释“财用钱”》,载《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

[3] 参赵宠亮《说“财用钱”》,载《历史研究》2006年2期。

[4] 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载其《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页,三联书店,1955年。


附记:


本文发表后,振波先生曾著文对我就其大作的批评进行了反批评。我读到后,即将振波先生文及小文一并寄学术批评网刊出。现附后,请一并参看。


面对批评或商榷,原作者常常会认为批评者或商榷者没有读懂乃至误解了自己的文义,而批评者或商榷者又往往从自己的认识或逻辑出发,认为自己已经理解了原作者的精义。解决这一争执最好、也是最为恰当的方法,就是请学界同仁来评骘;双方文章都已发表,已成公器,正可作为他人研究相关问题的线索。


其实,论著已经发表,其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自会有学界公论,原不必理会书评。如果论著价值不高,即使某书评将其评价得再高,也不会提升论著本身的学术价值;如果论著价值甚高,即使某书评刻意贬抑,不仅不会掩蔽论著本身的光辉,相反它只会彰显评论者的无知和无识。


就我所撰写的评于振波先生大作的书评而言,我只是讲了自己对其尊作的一点认识,是否中肯,有待于学界认定。我对振波先生大作容有误读乃至曲解,但振波先生大作真正的学术贡献绝不会因此而受到丝毫损伤,这是差可自慰者。至于振波兄对我为人的批评,我将引以为戒!


2006年11月24日

(本文原载 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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