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平:中世纪晚期德意志的邦国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9 次 更新时间:2019-01-21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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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平  

内容提要:14世纪,英国和法国先后经过司法改革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了绝对主义王权,都走上了君主议会制的道路,立法制度的确立引导封建王国朝现代国家的方向发展;在德意志,虽然罗马法的研究对帝国的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多头政治的传统导致政治上的分裂割据愈演愈烈,最终形成了“大空位时期”的无政府状态。在“大空位时期”,诸侯逐渐确定了自己领地的边界,俨然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形成了封闭且自治的邦国制度,《金玺诏书》最终在法律上确立了邦国制的合法性。邦国制并不是封建领地制的延续,而具有主权、立法以及领地的区域化等早期现代国家的一些要素。邦国制为此后宗教改革时期确立的“教随国定”奠定了政治基础,同时也为今天德国的联邦制政体奠定了政治基础。

关 键 词:德意志  “大空位时期”  邦国制  绝对主义王权


进入14世纪以后,英、法等西欧地区的封建王国先后开始了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进程,法国历史学家M.博德概括这个历史进程“是一个复杂的、相互连接的过程,经历了商业与金融资产阶级的形成,民族国家的出现和近代国家的建立,贸易和统治扩张到世界规模,发展了运输和生产技术,采用了新的生产方式,出现了新的观点和思想”①。在同一历史时期,虽然德意志没有像英、法两国那样走上议会君主制的道路,但同样经历了经济和政治的转型,在一个松散的大帝国中形成了邦国制的政治结构,德国历史学家卢茨认为:“在从采邑制向专制过渡的过程中,德意志中世纪的诸侯领地被改造成为区域性的邦国起到重要作用。”②早在20世纪初,罗斯托克大学的历史系主任H.斯潘根贝格就发表了长篇论文,③对采邑权的演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和阐述,几年后他又对邦国制的产生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探究。④此后,斯潘根贝格教授还从社会经济的视角探讨邦国制。⑤

制度史研究是德国史学研究的传统论题,形成了利奥波特·冯·兰克创立的注重史料考据的史学研究和卡尔·兰普雷希特开创的结构史学两大流派,⑥兰克学派以外交史和制度史(Verfassungsgeschichte⑦)为研究的中心,兰普雷希特的结构史学则更注重经济、社会阶层和文化方面的研究。但由于兰克史学在德国历史学界曾经“独霸一方”多年,结构史学几乎被“淹没”,直到20世纪50年代,在法国年鉴学派的影响下兰普雷希特的结构史学开始回归。制度史是结构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⑧邦国制则是德国制度史学研究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论题。20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研究中世纪制度史的大家们从采邑制度的视角对邦国制进行过深入的研究,诸如H.米泰斯的《中世纪中期的国家》⑨和O.布伦纳的《邦国和统治》⑩等,从采邑法权的角度考察了邦国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性质。德国历史学家们普遍认为,邦国制既是采邑制国家在中世纪晚期的一种形态,同时也是早期现代国家的一种形态。(11)布伦纳认为,骑士的采邑制度在14世纪已经逐渐地丧失了原有的意义,而邦国具有了国家机构以及疆域,封建采邑的领地逐步地实现了“区域化”,最终成为“领土国家”()。(12)米泰斯则强调,所谓的“区域化”就是在邦国制政体形成的过程中,邦君不再如同采邑制政体中那样通过封授的土地进行统治,而是通过行政机制的建构对邦国中的人进行统治,采邑法权作为国家组织的原则已经消失了。(13)

20世纪60年代末期,德国重要的研究机构康斯坦茨中世纪史研究会先后三次召开了有关领地的区域化和邦国制形成的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在会后经过与会者的修改和完善汇编为2卷本的论文集《14世纪德意志的邦国》。(14)这套论文集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有关邦国史研究的视角,研究者的探讨不再仅仅局限在制度史领域内,涵盖了邦国的货币制度和财政制度、地区性的经济、邦国中的社会等级等领域。自80年代末期起,德国史学界受新史学的影响在制度史研究领域的热度有所减弱,尤其是在中世纪史研究这个领域;但结构史学的回归则拓宽了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对邦国的经济、社会、日常生活等展开全方位的研究。研究宗教改革史的著名历史学家、柏林洪堡大学的G.福格勒,把宗教改革运动与邦国制的研究结合起来,着重阐述和分析了宗教改革时期邦国中各社会等级的状况和社会地位。(15)E.明希则以梅克伦堡、波西米亚和巴伐利亚三个较大邦国为例,分析了各地农民结构的不同和演变。(16)汉堡大学历史学教授E.奥皮茨主编的《从中世纪至20世纪德国北部邦国中的统治和等级》较为全面地分析了近代社会中邦国各等级的状况。(17)波兰历史学家R.查亚专门研究骑士团国家,对德意志北部地区的社会等级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对骑士团转变为邦国制的历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18)

有关邦国制研究的一个重点是邦国的经济问题,A.施文尼科论述了从农民战争到土耳其战争、16世纪末到三十年战争以及三十年战争之后的三个历史阶段,追溯了近代早期邦国财政税收制度因为军费的需要逐渐建立和完善的过程,特别强调税收制度的建立经过了一个从在政治上的争论到法律辩论的过程,并最终通过立法得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精英等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进入21世纪后,德国学者以全球史观的视角把邦国经济放在欧洲区域内进行考察。2009年9月,德语区的学者们在维也纳召开研讨会,集中探讨了16世纪至18世纪德意志帝国财政与邦国财政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在这次学术会议上还分别探讨了土耳其战争之后英、法、意以及西班牙和匈牙利等欧洲国家的财政制度。(20)柏林自由大学著名制度史学家维洛崴特主编的《欧洲中东部的帝国和邦国:历史关系及政治统治的合法性》(21)、约恩主编的《东海南部地区与老帝国的一体化》(22)以及施塔佩尔的《欧洲小国和欧洲联合体中的自治邦国》(23)都是在欧洲史的框架下研究邦国制度。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宗教改革运动一直是德国近代史学界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学者们更多的是把宗教改革运动与邦国制的形成和发展结合起来,C.克伊内就认为宗教改革运动实际上就是各领地通向邦国的一个途径。(24)H.-G.阿朔夫则是把德意志历史上重要的韦尔夫家族史研究起始于宗教改革运动,分析了在宗教改革运动中韦尔夫家族领有的公爵领地实现区域化的过程。(25)邦国制是当代德国联邦体制的政治源头和基础,但国内历史学界有关德意志邦国制的论文尚不多见,也几乎未出版过相关研究专著,笔者试图借鉴德国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仅就邦国制的产生做一粗浅的阐释。


一、德意志的政治传统


邦国制的形成与德意志的政治传统密切相关。自中世纪早期起,德意志的政治传统就与英国和法国有程度不同的差异。法兰克王国时期,东、西部地区的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异。西部地区无论是采邑制还是庄园制发展得都比较充分,东部地区是查理大帝后征服的地区,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结构保留得比较完好,特别是在萨克森地区,东部地区的氏族贵族家族也因此保留下来,甚至中世纪晚期乃至近代的一些大贵族家族都可以溯源到法兰克时期的氏族家族。查理大帝之后,法兰克诸王之间因争夺王室领地进行了多年的战争,与此同时,诺曼人、阿拉伯人以及马扎尔人先后多次入侵,致使曾经分分合合的法兰克王国在9世纪中叶再次一分为三:王国东部的日耳曼尼亚(Germania)、王国西部法兰西亚(Francia)以及两地中间地区的洛林(Lothringen)。(26)这个时期的划分并没有固定的界线,大致是以斯梅尔德河、索恩河、默兹河以及罗讷河四条河流为界,地区的归属更多的是取决于所在地区居民的选择,正如庞茨所说,更多的是取决于生活在这个地区上的人们与王权的关系是否密切,取决于他们忠诚于谁。(27)

王国解体之后的法兰克东部地区有五大世族公爵领地,世族大贵族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同一历史时期马扎尔人对东部法兰克地区的入侵没有像在西法兰克地区那样导致各封建领地更加封闭,而是五大公国为了共同抵御外来入侵而联合起来,于911年选举出了新国王。19世纪中叶德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威廉·封·吉泽布莱希特称选举国王标志着“一个新的、德意志王国的开始”(28);兰克的亲传弟子乔治·维茨称被选中的国王是“完全意义的德意志国王,他统治着一个真正的德意志王国”(29)。在10世纪以后的文献中,“德意志”这个词汇逐渐取代了“东法兰克王国”,德国历史学家把这一历史事件看作德意志王国的诞生。(30)

中世纪的德意志王国是由萨克森公国、阿雷曼公国、巴伐利亚公国、弗兰克公国以及在10世纪20年代以后重又回归的洛林公国为主构成的一个联合体,五大公国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这种政体形式决定了德意志历史进程的特点。奥托时代,为了平衡各公国的政治力量,奥托一世国王委任其他4大公爵担任王室宫廷中的4个最高职位:司库大臣()、膳务大臣()、掌酒大臣(Mundschenk)和御马监(Marschall)。(31)弗莱堡大学的特伦巴赫教授在阐述东法兰克王国演变为德意志王国时强调,在新建立的德意志王国中虽然确立了国王的权威,但是有势力的世族贵族家族担任了王室宫廷中的要职,他们在决定王国事务方面举足轻重。公爵虽然是国王的重臣,但其领地依然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被选举出来的国王与公爵之间没有如同法兰西王国那样的人身依附的采邑关系,他们之间的臣属关系缺少法律的依据。(32)拉贝也认为,在德意志依附国王的原始的采邑关系从一开始就比较松弛,日耳曼人的政治传统以及贵族的原始权力大多都保留下来,没有与采邑权融合在一起。(33)因此,外来入侵威胁消除后,独立的公爵并不服从国王,反而屡屡发生公爵反叛国王、对抗王权的事件,甚至联合起来推举反对派国王与之抗衡。为了牵制大贵族的政治力量,登上王位的奥托一世承袭了查理大帝推行的宗教政策,给予大主教和公爵相同的司法审判权、征收关税权、开办集市权和铸币权,即“奥托特恩权”(Ottonianum)。(34)不仅如此,奥托一世还力图在罗马教会中实施“奥托特恩权”,甚至染指教皇的选举。(35)奥托用特恩权培植了教会的政治势力,德意志的国王也因此戴上了皇帝的皇冠,继法兰克之后欧洲再次出现了一个帝国,直至20世纪初。

奥托一世之后,德意志皇帝与罗马教皇之间建立起既相辅相成又相互争斗的关系,德意志的国王需要罗马教皇在罗马为其举行加冕礼;教皇则离不开德意志国王的军事保护,并且在其有力的支持下进行教会改革。教会改革膨胀了教皇的权力欲,罗马教会与德意志皇权围绕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权威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最终因争夺对主教的授职权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教皇甚至通过宗教权处以德意志国王绝罚。政教之争促成了德意志大贵族与罗马教皇的结盟,迫使国王不得不周旋于德意志教俗贵族与罗马教会之间,一再地对教俗贵族妥协和让步,国王的权威也因此一再被削弱,教俗贵族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其自治和独立性日益增强。自12世纪以后,各方政治势力都为了自身的利益推举国王,致使多次出现了两王并立,甚至三王共存的无政府的政治局面,就连非德意志籍的贵族也觊觎德意志的王位。可以说,在中世纪中期以后德意志的政治舞台上,一直存在着多头政治的现象,而且始终难以克服。在13世纪中叶出现了一个长达近三十年的“大空位时期”(Interregnum(36)),这是德意志邦国制确立的一个重要时期。


二、邦国制形成的历程


德意志的邦国制(Territorialstaat(37))不是在中世纪历史上一蹴而就的政治现象,它是在诸侯与王(皇)权的斗争过程中逐渐确立的,德国历史学家莫拉夫把德意志邦国制的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它的起点是在中世纪的中期;14世纪中叶后在帝国境内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治现象;15世纪中叶进入了邦国制快速发展的第三个阶段。(38)德意志邦国的形成是由各种因素综合起来的结果,具有较强的区域性。邦国制最早形成的地区是在西北部地区,这里公爵领地的独立性比较强,与王权的矛盾由来已久,争斗也较为激烈,诸侯在与国王的争斗中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力,并把这些权力聚集自己的手里汇集成了一种集权。诸侯获得权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得到国王给予的特许权。

中世纪的特许权(privilege)是国王给予社会中某个特定的群体的豁免或者是保护性的权力,德国的法律史学家克劳斯认为,特许权是中世纪的国王在没有立法的王国中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其基础是王权的权威。(39)国王不仅通过给予相关群体特许权彰显其拥有的权力,同时也试图通过特许权达到某种政治目的。首先,中世纪的特许权是一种豁免权(immunitas),豁免其应该承担纳租缴税以及服徭役的义务,并以授予证书(Urkunde)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特许权也给予获得者各种不同的政治和经济权利。早在法兰克王国时期查理大帝就多次给予各地的教会特许权,教会的主教由此享有了与世俗伯爵相同的各种权利。10世纪中期,德意志皇帝奥托一世效仿查理大帝也给予德意志的主教、大主教以及重要的修道院院长在当地设防、开办市场、开办铸币所、征收关税等各项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政治权力。11世纪中叶,海因里希四世幼年登基,摄政的科隆大主教和美因茨大主教以及各地诸侯借机瓜分王室领地,海因里希四世亲政后因收回王室财产与教俗诸侯发生冲突,他也是通过授予特许权、许诺等各种政治手段分化教俗贵族,并且通过给予城市特许权允许其自治赢得了市民阶层的支持。没有国王给予的特许权就没有中世纪的市场,没有国王给予的特许权也不可能有新兴的市民阶层,没有国王给予的特许权也不可能有中世纪的大学。国王给予特许权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扶持新生的事物或者新生的政治力量,更重要的目的是推行帝国政策,较早出现的邦国奥地利公爵领地就是较为典型的例证。

12世纪30年代,施陶芬家族的第一位皇帝弗里德里希一世把树立皇权的权威作为制定帝国政策的核心,力图建立一个以皇帝为首的“整体国家”(Gesamtstaat),他自称“神圣罗马帝国”(das Heillige  Reich)的皇帝。为了削弱帝国内反对派诸侯的政治势力,他竭力要打破奥托一世以来延续下来的公爵领地和伯爵领地原有的政治格局,从12世纪50年代起重新划分了具有悠久历史的世族公爵领地的边界,同时还把原有的一些伯爵领地提升为公爵领地。在实现这个政治目的时,首当其冲的是施陶芬家族最大的反对派韦尔夫家族。11世纪70年代,韦尔夫家族因支持萨利安王朝的海因里希四世皇帝被封为巴伐利亚公爵,此后又通过政治联姻继承了萨克森公爵领地,拥有巴伐利亚和萨克森两个公爵头衔,韦尔夫家族成为德意志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势力最强大的封建贵族,甚至在12世纪30年代与施陶芬家族争夺王位。虽然弗里德里希一世为了帝国内部的和平,曾经一度通过其母亲与韦尔夫家族修好,(40)甚至在远征意大利时任命时任公爵、韦尔夫家族的狮子海因里希为国王的代理人,同时还给予他任命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地方主教的授职权。此后,韦尔夫家族在帝国北部地区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狮子海因里希把宫廷设在不伦瑞克市,这里成为萨克森公国的政治中心。为了抑制狮子海因里希的势力不断扩大,弗里德里希一世于1156年把奥地利伯爵领地从巴伐利亚公爵领分离出来,为了使其完全摆脱原来的母邦,弗里德里希一世于1158年授予奥地利的巴本贝尔格家族“小特权书”(Privilegium minus)。首先,“小特权书”强调了皇帝享有对奥地利事务的干预权,巴伐利亚公爵必须放弃对奥地利伯爵领地的一切权利;其次,提升伯爵领地为公爵领地,巴本贝尔克家族享有对新提升的公爵领地绝对的继承权,即使公爵夫妇没有子嗣也有权决定继承者;再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参与公爵领地的事务,杜绝了其他诸侯染指公爵领地的可能;最后,明确说明除了皇帝在巴伐利亚召开的帝国会议之外,奥地利公爵无须负担任何义务,也无须履行皇帝要求之外的任何兵役义务。(41)弗里德里希一世通过特许权把这个新提升的公爵领地置于德意志皇权的直辖之下,新提升的奥地利公爵因为这个特许权在政治上有了相当的独立性,自然给予皇权极大的支持。德国历史学家们普遍认为,奥地利公爵获得的“小特权书”是德意志皇权对地方贵族领地主权()的一种承认,为此后德意志各邦国政权的建立铺下了第一块基石。同年,弗里德里希一世还提升莱茵行宫伯爵领地为享有主权的公爵领地;1168年,维尔茨堡市的主教也获得了类似奥地利公爵的司法特许权;1180年,帝国会议宣判了对狮子海因里希的处罚,此后把隶属巴伐利亚氏族公爵领地的施泰厄伯爵领地上升为直属皇室的公爵领地。

弗里德里希一世实行的直属公爵领地的政策瓦解了旧的诸侯集团,一些旧有的世族公爵家族因此衰弱乃至覆灭,例如韦尔夫家族;同时也扶持了一批新的诸侯,例如巴本贝尔格家族。新诸侯利用对其领地主权的要求获得了许多特许权。但新贵族对德意志皇权的集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削弱了王(皇)权的集权,加剧了德意志帝国在政治上的分裂。13世纪初,德意志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4岁登基,反对派诸侯借机另立新君,德意志再次出现了两个国王对立的政治局面。弗里德里希二世亲政后试图借助罗马教皇的宗教权威巩固自己的皇位,一再向教皇做出政治承诺,但事后又屡屡食言,最终导致政教之争烽烟再起。以科隆、美因茨和特里尔的大主教为首的教会诸侯以倒向教皇为要挟,迫使弗里德里希二世于1220年颁布了《与教会诸侯联盟》(Confoederatio cum principibus ecclesiasticis)的法令。这个法令明确规定,皇帝要维护教会的经济利益,给予教会诸侯所有经济特权,禁止任何人违背教会的意愿在教会的土地上修建城堡、建立城市;扩大教会诸侯的司法审判权,保护其控制城市的各种权利以及铸币权,等等。(42)《与教会诸侯联盟》是中世纪的德意志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主教所有权利的合法性,保证他人不再在他们的领地内设立新的关卡和铸币所,禁止所有自治的城市接受主教的依附农;任何人不得在主教的城市里不加限制地收缴税金。这个法令还规定,国王必须禁止直辖区的长官和封臣危害教会的财产,保证世俗服从教会的处罚。(43)

皇帝与教皇之间的争斗迫使得弗里德里希二世长期滞留在意大利,把对德意志本土的统治交由幼子海因里希七世,同时任命科隆的大主教恩格尔贝特为摄政王辅佐朝政,这就为德意志的教俗贵族增强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创造了最有利的时机,尤其是科隆的大主教通过摄政权不断地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地方诸侯也趁机争权夺势。为了防御其他势力的侵扰,诸侯们在自己的领地设置边防线、建立城堡,逐渐形成了地域性的、有固定疆域的诸侯邦国。他们在自己的邦国内施行地区性的集权统治,掌控教会,在重要的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在开办的市场上征收市场税。13世纪30年代初,海因里希七世亲政后的首要施政措施就是要夺回摄政时期被诸侯瓜分的权能,与教俗诸侯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为了争取更多的政治力量,海因里希七世给予城市特许权,由此赢得了城市市民以及中小贵族的支持。诸侯们联合起来先后两次召开帝国会议谴责国王对其权利的干预,迫使国王以法令的形式颁布了对诸侯妥协的决议,即《有利于诸侯的法令》(Statutum in favorem principum)。这个法令要求国王宣布放弃在诸侯邦国领地内的最高司法权、侍从权(Geleitrecht(44))、铸币权、征收关税权、建立城堡和城市权;国王必须保证诸侯铸造的货币在城市内有效流通,给予诸侯防御城市的军事权利,要求城市市民维护诸侯的权利。法令还明确规定,任何城市的市民都不得擅自结成同盟或者建立联盟,如果未经城市领主的许可,即使是国王也不得予以认可。此外,国王还不得以限制市场和道路交通的方式、不得以接收贵族和教会的依附者以及居住在城堡外的市民进入法律共同体的方式阻碍诸侯建立主权领地。最后,在这个法令中还规定,在制定和颁布新的法令时,诸侯必须获得所辖地区内各等级的一致同意。(45)为了迫使国王遵守法令,诸侯们以支持其力图建立一个世界性大帝国的政策为交换条件,换取弗里德里希二世皇帝对《有利于诸侯的法令》认可。不仅如此,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其颁布的法令中还进一步强调,禁止所有城市擅自组成城市议会,不得自己任命市长,不得在城市成立同业公会、兄弟会和行会等自治机构。在皇帝的强制下,海因里希国王被迫向诸侯保证服从皇帝的决定,如果他违背了这个承诺,将会请求教皇对他处以绝罚。(46)

13世纪上半叶以皇帝法令形式颁布的《与教会诸侯联盟》以及十余年后的《有利于诸侯的法令》表面上似乎使皇帝在推行建立世界性大帝国政策方面获得了教俗贵族的支持,但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王(皇)权的权威,尤其是极大程度地削弱了其在司法审判权和经济利益方面对城市的保护,为教俗诸侯巩固和增强自身的权力提供了政治条件。诸侯们在自己的领地周边设置边防线,建立城堡成为其领地的政治中心,他们掌控领地内的教会,施行地域性的集权统治,在重要的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在所开办的市场征收市场税。诸侯实施的政策逐渐地使原有的采邑领地逐渐地演变为地域性的、有固定疆域的、有主权的邦国(Territorialstaat)。H.米泰斯认为,从这个历史时期起,以骑士制为基础的釆邑制已经逐渐地失去了意义,(47)德国历史学家B.迪斯特尔坎普把这一历史时期领地制的变化称之为“采邑制的区域化”(Territorialsierung des Lehnswesens(48))。他认为从12世纪起在德意志帝国境内的釆邑制逐步地发生变化,至少在13世纪末期釆邑权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国家的行政管理权。(49)德国历史学家不再使用“Grundherrschaft”(领地制)这个术语,而是采用Landesherrschaft(或者Territorien),(50)国内学界通常将其翻译为“邦国”(51)。釆邑的区域化产生的结果:一是使帝国原有的公爵领地和伯爵领地都有了自己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从而更加独立,帝国的政治分裂也因此日益加剧;二是在这些采邑区域化后产生了地区性的治理机制,逐渐改变了中世纪早期通过个人联合的政治关系以及必须服役或者履行军事义务的领地制的机制,有助于德意志向现代国家的迈进。

13世纪40年代末,弗里德里希二世皇帝与教皇的矛盾演变为激烈的冲突,教皇于1245年宣布对皇帝处以绝罚并废黜其帝位,科隆、美因茨的大主教甚至在没有世俗诸侯参与的情况下召集反对皇帝的大主教于次年选举了新的国王,被戏称为“教士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直到5年后辞世时都没有得到教皇的宽恕,不得不身着教士的僧衣下葬。他的去世为德意志中世纪历史上进行了一个半世纪的政教斗争画上了句号,自此之后德意志进入了将近三十年的“大空位时期”。“大空位”并不是没有国王,而是在这30年间一再出现双重选举国王的乱象。英、法国王也借机觊觎德意志的王位,1257年竟然有两位非德意志的贵族同时被德意志的教俗大贵族选为德意志的国王。(52)德意志之所以出现这种政治状况,是因为诸侯更注重自己统治的区域,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对近似于虚设的国王并不关心。这次双重选举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政治结果,确立了科隆、美茵茨、特里尔的大主教以及萨克森公爵、莱茵行宫伯爵、勃兰登堡马尔克伯爵以及波西米亚国王为德意志帝国的七位选帝侯(Kurfürst),即只有这七位教俗诸侯才有权推荐和决定皇帝的候选人。选帝侯都不希望在政治上受到强势王权的制约,争相推举势单力薄的中小诸侯为国王的候选人,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出现了“伯爵国王”(),直到1346年七位选帝侯达成共识一致推举卢森堡的查理四世为国王,结束了选举国王的乱象。为了稳固自己的王位,查理四世一再向选帝侯妥协,于1356年颁布了《金玺诏书》(Goldene Bulle)。《金玺诏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选帝侯在选举国王时的程序和地点,同时再次确认了选帝侯已经享有的各项权利:首先,选帝侯在自己的邦国内与国王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享有最高统治权和不受帝国司法权干预的最高司法权;其次,选帝侯有权参与帝国的政务,有权共同决策帝国内外的政策;再次,选帝侯享有开采矿山、盐矿、铸币和收取关税的经济特权;最后,选帝侯有权保护犹太人、有权禁止城市接受外来居民、有权限制或取缔城市间的结盟。(54)《金玺诏书》的颁布不仅有利于选帝侯,而且也有利于帝国境内大大小小的教俗诸侯,因为它从法律上承认了区域性统治的合法性,它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教俗诸侯的权利,教俗诸侯的统治区域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司法和军事上都有了完全的自主性。


三、迈向现代国家的起点


中世纪德意志邦国的形成经历了两个世纪左右的历程,致使德意志长期处于多头政治的格局中,国王的权力仅局限在自己的实际统治区域内,帝国无法逾越选帝侯制造成的政治障碍始终处于分裂的状态。但德国历史学家们对邦国制给予了较为积极的评价,普遍认为13世纪至15世纪是西欧现代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与英、法等国所走的议会君主制的道路不同的是,德国是以邦国制的方式开始了向现代国家的进程,或者将其称之为“现代国家”的“早期形式”。(55)莫拉夫把在这个历史时期邦国制的形成、城市的发展以及东进运动看作三个重大的社会变革,且三者之间有密切的关联。(56)德国历史学家们大多从法律史的视角考察邦国制度,迪斯特尔坎普认为,自13世纪起,帝国的结构开始发生变化,虽然金字塔式的采邑制依然是帝国的政治特点,但是在邦国层面上已经朝地域性政治治理的方向发展,对人的统治越来越是以控制一个地区为基础,而不是通过采邑分封结成的个人关系。中世纪中期至中世纪晚期发生的政治转变有了较为明显的结果。迪斯特尔坎普从采邑权的角度阐述了这种变化,认为中世纪晚期采邑权渐渐失去了原本仅仅是与领主个人有关系的特点,集中于邦国的法律制度中,而且采邑制与邦国制逐渐地趋于一体,采邑权也成为邦国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57)

西欧的釆邑制也就是封建制,是一种以封建主个人为首的个人联合的政体模式,正如英国学者安德森所说:“在封建制度中,君主是封臣的封建宗主,他与他们以互惠的忠诚纽带约束在一起,而不是位居臣属之上的最高君主。他的经济来源实际上全部来自他作为领主的个人领地,他对封臣的要求基本上是军事性质的。他与民众没有直接的政治接触,因为对他们的司法是通过无数层的分封制施行的。”(58)法国著名学者基佐认为,在这个层层分封的社会中,各级封臣只与自己的封主建立起直接的关系,而与上一级的封主乃至国王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的关系和往来,因为建立和维系这个关系的是采邑赋予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同等地位的人都孤立地生活着”,唯一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是封主,“封建关系——封建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联合的唯一原因,结合的唯一理由”(59)。德国的历史学家把这种体制称之为“贵族体制的王国政体”(60)。釆邑制的领地强调的是人身依附关系,通过被依附者对依附者人身和财产的“保护”维系依附关系,依附者回报的是对被依附者履行的义务,釆邑制的土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土地附着各种权利。领地的区域化首先表现为地区性立法机构的建立,居住在这个区域内的所有居民都要服从邦国的法律,土地附着的权利消失了,对人和财产的保护不再是通过釆邑制确立的人身依附的关系,而是邦国的法律。邦国有了立法机构,所有居民都要服从邦国制定的法律,对人的保护不再是通过人身关系,而是通过法律进行调停,人身的依附关系因此被解除。因此,莫拉夫认为,在邦国的政体中邦君的统治可以看作贵族统治的终结。(61)

邦国制的形成有各种历史条件和原因,国王的特许权把越来越多的权力集中在诸侯的手中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邦君在自己的邦国中有了绝对的权威,即主权(souverains)。我们今天所定义的“主权”通常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概念,主权是现代国家的属性,是以16世纪法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博丹阐述的主权概念为起点。(62)英国学者霍夫曼将其归纳为,“主权明显地表现了权力在特定一国的集中”(63)。然而,“主权”早在13世纪就已经出现,主要是说明王权的最高司法权,即最高的司法裁判权属于国王。(64)霍夫曼认为,13世纪的“主权”表现在君主权力的集中上。(65)詹斯宁则更明确地指出:“主权学说是中世纪末期为了促进世俗国家摆脱教会控制的目的而产生的一种理论。”(66)君主权力的集中是在社会共同体保护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霍夫曼把中世纪的主权看作“一个政治共同体总体上的权力”(67)。西方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观点被历史学家进一步引证,迪斯特尔坎普对13世纪史料中的术语进行了考察,在此之前史料文献中通常出现的是ministriales ducis(公爵的封臣)或者vasalli comitis(侍从),13世纪,最晚在14世纪,这两个词汇有了明显的变化,改变为ministriales ducatus(公国的封臣)或者vasalli comitatus(议会的侍从),表述的变化意味着封臣履行的采邑义务不再是仅对领主个人,而是对邦国的议会。抑或可以这样说,邦君的主权改变了与封臣的政治关系,迪斯特尔坎普把这种关系的改变归结为“采邑制的区域化”。他认为,在13世纪的德意志帝国境内,金字塔式的采邑制仍然很明显,但是其结构已经发生了演变,在领地的区域内出现了地区性的治理,“对个人的统治越来越明显地建立在对地区的控制上”(68)。威洛魏特则从臣属关系的角度阐述邦国“主权”的集权性。他认为,邦国的法律不认可由享有诸如最高司法的特许权、受保护的权利、采邑权或者低级司法权等特许权决定的臣民之间的差异,邦国的权力对所有臣民有相同的权限。(69)抑或可以这样说,德意志在中世纪晚期开始形成的邦国制不是封建制度的延续,而是向现代国家转变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德国历史学家莱因哈特认为,现代国家有三个要素:首先,国土是唯一的统治领域;其次,国民是有着固定成员的定居的个人联合体;再次,绝对的国家权力应该在两方面行使:对内通过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对外独立于任何其他的权力。(70)邦国制似乎具有了这三种要素,在所有权力集于一起的同时邦国独立于任何其他的权力,但是与现代国家不同的是所有邦国依然与皇帝(国王)有明确的采邑关系。邦国虽然具有了现代国家的要素,但它与王(帝)国之间依然还存在着釆邑关系,即邦国的合法存在依然需要王(皇)权的认可和保护,因为邦国的形成是在王(皇)权给予的特许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前者依然需要后者的认可和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皇帝与邦君的采邑关系在发生变化,它不再只以保护和义务的原则维系着对封君个人的依附关系,而是通过法令的形式使之合法化。这种变化开始于12世纪中叶,弗里德里希一世就曾于1158年指令博洛尼亚大学的4名法学家以及二十几个城市的代表共同组成法律编辑委员会,编辑了四部法规。这四部法规面向帝国内所有社会阶层,明确规定皇帝享有对所有公爵领地、马尔克伯爵领地、伯爵领地以及城市的经济特权,皇帝有权为其任免执政官,有权确定是否给予市场权和铸币权,有权掌管和支配道路和水路的交通网络、设立关卡,有权享有对交通道路的使用特权、收取关税以及道路和港口的费用。弗里德里希一世皇帝通过这四部法规宣布,皇帝是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享有最高司法审判权,皇帝可以在帝国境内的任何地方设立法庭、任命法官,各地的司法权属于皇帝。此外,法规还申明,皇帝享有在全帝国境内征收特别税的特权,有权提高或降低税收。(71)弗里德里希一世通过这四部法规确认了邦国与皇帝的法律关系。13世纪,在皇帝授意下编辑的《梅尔菲法典》以及当时广为流行的《萨克森箴言》也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说明邦国和帝国的关系,皇帝的权威以及邦君诸侯的权力通过法典明确下来;同时,《与教会诸侯联盟》和《有利于诸侯的法令》也是君王以法令的形式颁布的。上述事实说明,在这个历史时期,面向所有诸侯的立法逐渐取代了只针对个体的特许权,这是采邑权主权化的重要表现。正如德国著名的学者埃里亚斯所说的:“国王的官员们通过罗马法研究,对君主的封建权利诉求与关于各种法典和论著的回忆联系起来,澄清了仍很模糊的‘国王的主权’、‘王国的君主’等概念,并得出一切司法权均属国王的结论,以此提升国王在领地之外的权威。”(72)

法律肯定的是国王的权威,同时也规定了邦君的权限,特别是司法审判权为在此之前模糊不清的领地画上了清晰的边界。此前西欧各王国都没有很明确的地域边界,所谓的领地或者王国疆域更多是通过封臣的效忠表现出来,是一种模糊的政治界限。德国学者西蒙对德意志境内一个马尔克伯爵领地的区域化进行过较为详细的考察和研究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审判权是促成邦国区域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邦国内部通过设立特辖区,有助于邦君的司法审判权破除在其境内教会和修道院对司法权的割裂,统一了邦国的司法权。邦君的司法审判权具有地域性权限,由此邦国的地域性的特点也显现出来。(73)英国学者庞茨也从历史地理学的视角对此进行过论述,认为14世纪因为早期西欧各国政治有了新的发展,在它们之间有了比较明确的边界,而且这些边界越来越固定,作为中心城市的首都是行政管理的中心。(74)在德意志,诸侯都在自己领地内修建了城堡,宫廷成为邦国的政治中心,德国历史学家格茨把宫廷社会的形成与西欧中世纪政体的演变联系在一起,认为在宫廷中个人的联合不再是核心,宫廷作为邦国的行政管理中心掌管着地域性的统治权,这是从旧的“个人联合的国家”向有主权的“地域的国家”的重要转变。(75)

综上所述,中世纪晚期德意志在多头的政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邦国制并不是采邑制的延续,而是向现代国家过渡的一种政治形态。邦国也不是采邑领地的延续,其政体性质在发生变化,邦国有自己的等级会议,有了现代国家行政机制最初的雏形。虽然由于邦国制阻碍了德意志民族意识的形成,但是在邦国内也形成了共同的社会意识,因篇幅所限不在这里赘述。总而言之,德意志特有的邦国体制是向现代国家转变的一个重要历史过程,也为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的“教随国定”奠定了政治基础。邦国制一直延续到18世纪,当今德国联邦制中仍然保留着邦国制的一些传统。

注释:

①米歇尔·博德著,吴艾美等译:《资本主义史(1500年—1800年)》,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②H.卢茨:《德意志统一和教会改新的博弈: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至威斯特法伦合约(1490年至1648年)》(H.Lutz,Das Ringen um deutsche Einheit und kirchliche Erneuerung.Von Maximilian I.bis zum  Frieden 1490 bis 1648),柱廊出版社1983年版,第130页。

③H.斯潘根贝尔格:《邦国统治的管理:13至15世纪德意志邦国制的封建制度和等级制》(H.Spangenberg,“Landesherrliche Verwaltung,Feudalismus und in den deutschen Territorien des 13.bis 15.Jahrhundert”),《历史杂志》(Historische Zeitschrift)1909年第10期,第474-526页。

④H.斯潘根贝尔格:《从采邑制国家到等级制国家:论邦国等级制度的形成》(H.Spangenberg,Vom Lehnstaat zum :Ein Beitrag zur Entstehung der  Verfassung),知识出版社1921年版。

⑤H.斯潘根贝尔格:《邦国经济和城市经济:有关经济阶段理论的批判》(H.Spangenberg,Territorialwirtschaft und Stadtwirtschaft:Ein Beitrag zur Kritik der Wirtschaftsstufentheorie),奥尔登堡出版社1932年版。

⑥有关德国结构史学派,请参考笔者《结构史学与德国中世纪史研究》,《世界历史》2015年第1期,第129-138页。

⑦在德国学术界,政治史属于政治学领域,在历史学界通常较少用“政治史”这一术语,而是采用“制度史”这一术语概念。

⑧王亚平:《结构史学与德国中世纪史研究》,《世界历史》2015年第1期,第132-137页。

⑨H.米泰斯:《中世纪中期的国家:采邑制时期比较制度史的基础》(H.Mitteis,Der Staat des hohen Mittelalters:Grundlinie einer vergleichenden Verfassungsgeschichte des Lehnszeitalters),布劳出版社1940年版。

⑩O.布鲁诺:《邦国和统治:中世纪奥地利邦国制度史的基本问题》(O.Brunne,Land und Herrschaft:Grundfrage der territorialen Verfassungsgeschichte  im Mittelalter),罗勒出版社1939年版。

(11)G.特厄考夫:《14至16世纪的邦国和采邑制:关于明斯特主教堂议事会的制度和西北德意志的采邑权》(G.Theuerkauf,Land und Lehnswesen vom 14.bis 16.Jahrhundert:ein Beitrag zur Verfassung des Hochstifts Münster und zum nordwestdeutschen Lehnsrecht),布劳出版社1961年版,第16页。

(12)O.布鲁诺:《邦国和统治:中世纪奥地利邦国制度史的基本问题》,第355-356页。

(13)H.米泰斯:《中世纪中期的国家:采邑制时期比较制度史的基础》,第424页。

(14)H.帕策主编:《14世纪德意志的邦国》(H.Patze,hrsg.,Der Deutsche Territorialstaat im 14.Jahrhundert),扬托·贝克出版社1986年版。

(15)G.福格勒:《专制统治和等级社会:1648年至1790年的帝国和邦国》(G.Vogler,Absolutische Herrschaft und  Gesellschaft:Reich und Territorien von 1648 bis 1790),乌勒莫出版社1996年版。

(16)E.明希:《中世纪中期和晚期易北河东岸和西岸农民结构研究》(E.Münch,“Zur Struktur der Bauernschaft im hohen und  Mittelalter in ost-und westelbischen Territorien”),《德意志农村史期刊》( deutsche Landesgeschichte)第129卷,1993年,第117-137页。

(17)E.奥皮茨主编:《从中世纪至20世纪德国北部邦国中的统治和等级》(E.Opitz,hrsg.,Herrschaft und  Territorien in Norddeutschlands vom Mittelalter bis ins 20,Jahrhundert),文科勒出版社2001年版。

(18)R.查亚,J.萨尔诺夫斯基:《承载统治的骑士团:邦国、地产和教会》(R.Czaja und J.Sarnowsky,Die Ritterorden als  der Herrschaft:Territorien,Grundsitz und Kirche),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9)A.斯文尼克:《“没有税就没有国家”:论神圣罗马帝国邦国制征税权的发展和政治职能(1500-1800年)》(A.Schwennicke,“Ohne Steuer kein Staat”:zur Entwicklung und politischen Funktion des Steuerrecht in den Territorien des Heiligen  Reichs 1500-1800),克劳斯特曼出版社1996年版。

(20)P.劳舍尔,A.舍尔勒斯,Th.温克勒保尔:《“国家躯体的血液”:近代早期财政史研究》(P.Rauscher; A.Serles; Th.Winkelbauer,hrsg.,“Das Blut des ”:Forschung zur Finanzgeschichte der Frühen Neuzeit),奥尔登堡出版社2012年版。

(21)D.韦洛威特:《欧洲中东部的帝国和邦国:历史关系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D.Willoweit,Reiche und Territorien in Ostmitteleuropa:historische Beziehungen und politische Herrschaftslegitimation),奥尔登堡出版社2006年版。

(22)N.约恩、M.诺尔特主编:《东海南部地区与老帝国的一体化》(N.,M.North,hrsg.,Die Integration des südlichen Ostseeraumes in das Alte Reich),布劳出版社2000年版。

(23)V.施塔佩尔:《欧洲小国和欧洲联合体中的自治邦国》(V.Stapper, Mikrostaaten und autonome Territorien im Rahmen der EG),诺莫出版社1999年版。

(24)C.克伊内:《邦国中的宗教改革:1520年至1555年吕讷贝尔格诸侯和黑森伯爵领走向邦国的道路》(C.Keune,DieDurchsetzung der Reformation in den Territorien:Landesherrliche  auf dem Weg zum erritorialstaat in der Zeit von 1520 bis 1555 in dem Fürsten Lüneberg und in der Landgrafschaft Hessen),波恩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

(25)H.-G.阿绍夫:《韦尔夫家族(从宗教改革至1918年)》(H.-G.Aschoff,Die Welfen:Von der Refomation bis 1918),科尔哈默出版社2010年版。

(26)因为中间地区是洛达尔分得的领地,故取意洛达尔的属地,被称为“洛林”(Lohring)。N.J.G.庞德《欧洲历史地理》(N.J.G..Pound,An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Europe)第2卷,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

(27)N.J.G.庞德:《欧洲历史地理》第2卷,第119页。

(28)W.V.吉泽布莱希特:《德意志皇帝时代的历史》(W.V.Giesebrecht,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Kaiserzeit)第1卷,亨德尔出版社1929年版,第207页。

(29)G.魏茨:《海因里希一世时期德意志王国年鉴》(G.Waitz,Jahrbücher des Deutschen Reichs unter Knig Heinrich I.),知识图书出版社1885年版,第111页。

(30)G.特伦巴赫:《从加洛林的帝国贵族到德意志的帝国诸侯》,(G.Tellenbach,“Vom karolingischen Reichsadel zum deutschen Reichsfürstenstand”),T.迈尔主编:《中世纪德意志国家中的贵族与农民》,(T.Mayer,hrsg.,Adel und Bauern im deutschen Staat des Mittelalters),科勒和阿莫朗出版社1943年版,第24页。

(31)德意志王室的4个最高级的官职是从墨洛温时期的宫廷职务中发展而来的,司库大臣()原本是一种私人的服役,负责管理国王的财产和宝物,后上升为负责王室的财政;膳务大臣()顾名思义是负责国王的膳食;掌酒大臣(Mundschenk)主要管理国王的酒窖和葡萄园;御马监(Marschall)原来是国王的马倌,后来上升为国王骑兵的统帅。奥托执政之后,这些宫廷的职务都失去了原有的实际职能,只具有象征性的性质,由国王指定王国中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大贵族担任。G.特伦巴赫:《从九世纪、十世纪的法兰克和德意志国家的发展形成的德意志帝国》(G.Tellenbach,Die Entstehungen des deutschen Reiches von der Entwicklung des  und deutschen Staates im 9.und 10.Jahrhundert),卡尔威林出版社1943年版,第157-159页。

(32)G.特伦巴赫:《从九世纪、十世纪的法兰克和德意志国家的发展形成的德意志帝国》,第142页。

(33)H.拉贝:《1500-1600年的德国历史:信仰分裂的世纪》(H.Rabe,Deutsche Geschichte 1500-1600.Das Jahrhundert der Glaubensspaltung),贝克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04页。

(34)G.特伦巴赫:《教会历史中的教会:10至12世纪早期的西欧教会》(G.Tellenbach,Die Kirche in ihrer Geschichte.Die westliche Kirche vom 10 bis zum frühen 12.Jahrhundert),范登赫克和鲁普莱西特出版社1988年版,第54-60页。

(35)W.乌尔曼:《奥托王朝的兴起》(W.Ullmann,“The origins of the Ottonianum”》,《剑桥历史杂志》(Cambridge Histolical Journal)1953年第11期,第114-128页。

(36)Interregnum是拉丁语的词汇,相应的现代德语是Zwischenzeitraum,即“在此期间”。在德国历史中Interregnum成为一个专有名词。特指从斯托芬王朝的弗里德里希二世逝世直到哈布斯堡王朝的鲁道夫登上王位(1245-1273年)的将近30年时间,国内学界通常将该词翻译为“大空位时期”。《中世纪百科全书》(Lexikon des Mittelalters)第5卷,J.B.梅茨勒出版社1999年版,第470-471页。

(37)Territorialstaat的原意是“区域国家”,国内学者通常将其翻译为“邦国”。

(38)W.莫拉夫:《从没有宪法到密集制定:1250年至1490年中世纪晚期的帝国》(W.Moraw,Von offener Verfassung zu gestaltete Verdichtung.Das Reich im Mittelalter 1250 bis 1490),柱廊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页。

(39)H.克劳泽:《萨克森—萨利尔统治时期的王国和法律制度》,(H.Krause,“ und Rechtsordnung in der Zeit des —salischen Herrscher”),《萨文尼法律史基金会杂志》(日耳曼卷)(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第82期,1965年,第94-95页。

(40)弗里德里希一世的母亲出自韦尔夫家族。

(41)W.劳特曼:《史料集:中世纪、帝国和教会》(Wolfgang Lautemann,Geschichte in Quellen:Mittelalter,Reich und Kirche),巴伐利亚教科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7-398页。

(42)A.布什曼:《皇帝和帝国:12世纪初至1806年的档案中的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宪政史》(A.Buschmann,Kaiser und Reich.Verfassungsgeschichte des Heiligen  Reiches Deutscher Nation vom Beginn des 12.Jahrhunderts bis zum Jahre 1806 in Dokumenten)第1卷,诺莫出版社1994年版,第75-77页。

(43)D.韦洛威特:《德国宪政史》(D.Willoweit,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贝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44)“侍从权”是指国王要求诸侯随从的权利,这是诸侯必须履行的一种采邑义务。

(45)A.沃尔夫:《1100年至1500年欧洲的立法:论邦国的形成》(A.Wolf,Gesetzgebung in Europa 1100-1500.Zur Entstehung der Territorialstaaten),贝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页。

(46)H.格伦德曼主编:《德国史手册》(H.Grundmann,hrsg.,Handbuch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第1卷,科勒特—科塔出版社1991年版,第449-450页。

(47)H.米泰斯:《中世纪中期的国家:釆邑制时期比较制度史的基础》(H.Mitteis,Der Staat des hohen Mittelalters:Grundlinien einer vergleichenden Verfassungsgeschichte des Lehnszeitalters),伯劳出版社1953年版,第424页。

(48)笔者把从拉丁语演变过来的Territorialsierung翻译为“区域化”,因为这个词源于拉丁语的terra(地区)。中世纪早期釆邑的边界较为模糊,正如上文引用的庞茨所说的取决于釆邑获得者的意愿,“釆邑区域化”则是逐步地把釆邑的边界较为清晰地确定下来,所以这种釆邑的区域化还包括教会的釆邑,乃至包括城市。

(49)B.迪斯特尔坎普:《釆邑权和中世纪晚期的邦国》(B.Diestelkamp,“Lehnsrecht und sptmitelalterliche Territorien”),H.帕策主编:《14世纪德意志的邦国》(H.Patze,hrsg.,Der Deutsche Territorialstaat im 14.Jahrhundert)第1卷,扬·托儿贝克出版社1986年版,第82-85页。

(50)Landesherrschaft是现代德语,与Territorialsierung同义。德国历史学家认为,这个时期的领地与前有所变化,为了说明这种变化不再使用Grundherrschaft,而是采用Landesherrschaft=Territorium。德国历史学家H.帕策曾经对14世纪的卷宗、官方文书、采邑记录、证书簿、契据登记簿、账簿、法庭记录、市政文书、商人的账簿以及各种其他的史料进行了多方位的考据,以此为依据阐述领地行政管理向领土制行政管理的变化,可参考H.帕策《14世纪的商业文本的新类型》(H.Patze:“Neue Type des Geschftsschriftegutes im 14.Jahrhundert”),H.帕策主编:《14世纪德意志的邦国》第1卷,第9-64页。

(51)笔者认为把Territorien翻译为“邦国”并不十分贴切,因为釆邑的区域化不仅是世俗的釆邑,还包括教会的领地,但笔者没有找到较为贴切的中文词汇,故采用国内学界约定成俗的“邦国”。

(52)1257年,以科隆大主教为首的一派选举英国国王亨利三世的弟弟康沃尔的理查为国王,因为他的妹妹是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妻子,因而有王位的合法继承权。与法国有着密切关系的特里尔的大主教以及萨克森的公爵和勃兰登堡的马尔克伯爵则选举得到法王支持的西班牙国王阿方索十世,因其母也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53)德国历史学家B.施耐德米勒在其《中世纪的皇帝》一书中把自1273年到1437年哈布斯堡王朝确立的这一百多年间的10位德意志国王称之为“伯爵国王”,可参考B.施耐德米勒《中世纪的皇帝(从查理大帝到马克西米利安)》(B.Schneidmüller,Die Kaiser des Mittelalters.Vom Karl dem  bis Maximilian),贝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54)W.劳特曼:《史料集:中世纪、帝国和教会》,第772-774页。

(55)G.托伊尔考夫:《14世纪至16世纪的土地和采邑制度》(G.Theuerkauf,“Land und Lehnswesen vom 14.bis 16.Jahrhundert”),《新明斯特历史研究杂志》(Neue Münst.Beitr.z.Geschichtsforsch)1961年第7期,第16页。

(56)W.莫拉夫:《从没有宪法到密集制定:1250年至1490年中世纪晚期的帝国》,第183、189页。

(57)B.迪斯特坎普:《采邑权和中世纪晚期的邦国》(B.Diestelkamp,“Lehnsrecht und  Territorien”),H.帕策主编:《14世纪的德国邦国》第1卷,第67,83-86页。

(58)佩里·安德森著,郭方等译:《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59)基佐著,沅芷等译:《法国文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93页。

(60)H.希尔施:《德意志中世纪的最高审判权》(H.Hirsch,Die hohe Gerichtsbarkeit im deutschen Mittelalter),波西米亚促进知识、艺术和文学出版社1922年版,第234页。

(61)W.莫拉夫:《从没有宪法到密集制定:1250年至1490年中世纪晚期的帝国》,第183页。

(62)A.文森特:《国家的理论》(A.Vincent,Theories of the State),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87年版,第32页。

(63)约翰·霍夫曼著,陆彬译:《主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第43页。

(64)《中世纪百科全书》第7卷,第2068-2069页。

(65)约翰·霍夫曼:《主权》,第42页。

(66)詹宁斯著,龚祥瑞等译:《法与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0页。

(67)约翰·霍夫曼:《主权》,第44页。

(68)B.迪斯特坎普:《采邑权和中世纪晚期的邦国》,第82-83,67页。

(69)D.韦洛威特:《邦国统治的法律基础:近代法律科学中的国家当局、统治权和邦国》(D.Willoweit,Rechtsgrundlagen der Territorialgewalt.Landesobrigkeit,Herrschaftsrecht und Territori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der Neuzeit),布劳出版社1975年版,第296页。

(70)W.赖因哈特:《1495年—1806年的德意志历史问题:1495年至1555年的帝国改革和宗教改革》(W.Reinhard,Probleme deutsche Geschichte 1495-1806,Reichsreform und Reformation 1495-1555),科勒特—科塔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71)D.韦洛威特:《德意志宪政史:从法兰克王国至德国的再次统一》(D.Willoweit,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Vom Frankenreich bis zur Wiedervereinigung Deutschlands),贝克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

(72)诺贝特·埃里亚斯著,王佩莉等译:《文明的进程:文明社会的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447页。

(73)Th.西蒙:《领地制和总督制:中世纪晚期和近代统治形成的结构分析》(Th.Simon,Grundherrschaft und Vogtei.Eine Strukturanalyse und frühneuzeitlicher Herrschaftsbildung),克劳斯特曼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104页。

(74)N.J.G.庞茨:《欧洲历史地理》第2卷,第119页。

(75)汉斯-维尔纳·格茨著,王亚平译:《欧洲中世纪生活》,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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