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坚敏:中日推动RCEP谈判及中国加入TPP11的可能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0 次 更新时间:2020-11-19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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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坚敏  


与美国退出TPP12、贸易政策转向能发挥美国独自优势的双边谈判相反,日本加快推动TPP11(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CPTPP))、日欧EPA(日本欧盟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形成多边大型自由贸易区建设。TPP11已于2018年12月30日首先在6成员间生效,而日欧EPA也将于2019年2月1日生效。在中美两大经济体深陷贸易战的背景下,日本主导了约占世界GDP35%的两大自由贸易协定的诞生,充当世界贸易自由化旗手的信心进一步加深。


随着全球自由贸易体系重组加快及对中美贸易战的忧虑加深,中国国内主张加入TPP11的声音高起。而日本的一些有识之士也提出日本除加快RCEP谈判的同时,推动TPP11与RCEP、乃至“一带一路”构想的融合以加快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作者在近期合作出版的新书中也提出“中日合作整合TPP11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建议主张。问题是所谓TPP高标准体现在那些方面,中国能否跟上新时代市场开放/规则制定发展的潮流。


1. 面临来自美国的市场开放压力、日本急于扩大TPP11“朋友圈”


美国不仅对日本提供安全保障功能,在贸易、投资、技术交流等经济技术领域也是非常重要的伙伴,可以理解维持美日间强劲/稳定的经贸关系应该是日本优先的政策选项。按理日本与美国签署两国间FTA是顺理成章的政策。但是,在日本国内保护部分农业及服务业免受自由贸易的冲击近似政策禁区。日本国内还存在如果与美国展开FTA谈判就会受到来是美国难以忍受的压力、国家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的恐惧心理。


因此、日本社会普遍意识到与其单独面向来自美国的近似原教旨主义式的市场开放压力、日本更适合像TPP那样成员国间能形成合力应对美国谈判压力的机制。日本对外贸易政策被解读为通过推动TPP11及日欧EPA形成、以及转向积极推动RCEP谈判的目的都在于形成一种对美国产业界不利的贸易局面,从而导致美国产业界本身促使美国贸易政策改变、迫使美国重回TPP。


但是,美国的贸易政策转向的背景正是多边谈判很难发挥美国的优势,从而达到大幅开放市场的目的。如在TPP12的贸易谈判结果中,其他成员或全面开放市场或只存在最多6%左右的关税保留税目、而日本维持了19.0%税项。特朗普对日本开放农产品市场不满也就可想而知了。另外,日本在TPP中保留了73项跨境服务及金融服务项目,这在TPP成员中也是保留项目最多的国家。除此之外,越南及马来西亚在TPP中保留了许多服务项目。


实际上,美国已于TPP中的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新加波等六国签有FTA协定。除日本以外的其他几个成员的经济规模很小,因此美国盯住日本市场不放的政策也就不言而喻了。其实,日本迫使美国重回TPP的“压力”策略并没有起到作用,美国不仅让日本接受了启动双边贸易谈判,还提出防止汇率操纵政策、通讯和金融服务等服务行业,货物贸易等涵盖项目十分广泛的谈判项目。这些要求与日本政府所称的日美货物贸易协定(TAG)仅限于货品的解读出入很大,美国在贸易谈判上的这种强势回进一步加深日本的忧虑。


舆论普遍认为日本拟采取扩大TPP11的“朋友圈”(吸收新成员)及加快RCEP谈判进程来构建防止贸易保护主义蔓延提防及平衡来自美方市场开放的心理压力。从维护自由贸易体系、推动全球高水平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角度看,中日双方拟有广泛的合作空间。


2. 中国的市场开放快速推进、与现实程度加大的TPP11进一步接近


在以往的亚洲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中日双方曾在区域范围及规则制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主导权之争。在TPP谈判启动以后,日本集中精力参与其中,而在RCEP框架下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由于成员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谈判进程缓慢,因此日本并没有化精力在RCEP谈判上。如前所述,通过主导TPP11谈判并使之生效,日本对主导亚洲经济一体化的信心加深,并期待对标“具有高开放水平和21世纪规则”的TPP11来推动RCEP的谈判。问题是中方是否有意愿和能力同步参与对标TPP11的RCEP谈判?


如上所述,TPP11的市场开放水平并非“无例外”的零关税,尤其在金融服务等领域业存在大量例外。作为自由化旗手的日本在农业和金融服务业仍存在大量的保留项目。与TPP11的市场开放水平相比中国仍有一定差距。中国已于2013年决定构建新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尽管前五年由于忙于整治腐败等政治因素而影响了市场开放速度。但是,从2018年4月习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市场开放的自由化措施为标志开启了新一轮改革开放进程。除分批大幅度降低商品关税以外、也大幅度开放了投资、金融服务、资本市场等的市场准入措施、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WTO数据显示: 中国的贸易加权关税率已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而农产品的贸易加权关税率已低于日本水平,与EU水平接近。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近几年中国任将继续大幅降低关税水平,中国完全可能轻装上阵推动高自由化水平的RCEP、乃至加入TPP11谈判。


3. 中日可以对标TPP11规则推动RCEP谈判和中国加入TPP11合作


而在高标准规则方面,TPP11成员国在美国退出TPP以后又冻结了22项规则要求(其中11项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使激进的规则体系(这些条款主要是应美国要求而纳入TPP其中)回到更加现实的环境当中。如被冻结的规则含投资人对国家的诉讼手续规定(所谓的ISDS条款、有关投资约定及投资许可两种类型);一般医药品的数据保护条款;生物试剂数据保护;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还包括马来西亚有关国有企业保留内容等。


在TPP11中保留的所谓“21世纪型规则”包括禁止投资对象国对投资企业的技术转让要求;禁止国有企业以非商业性补助而损害其他成员国利益;需要快递货物的快速通关(6小时以内)要求;严格取缔假冒商品的规定等。规则中更最有代表性的是被称为“TPP3原则”的有关电子商务数据跨境转移规则:1)保证跨境信息数据的自由移动、2) 禁止数据服务器的本地化要求、3) 禁止开放源代码(软件设计图)要求。


从中国近期规制制定的动向来看,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已承诺、并于近期拟立法规定禁止行政部门的强制技术转让要求。而TPP11中有关国有企业的规定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所作出的“商业原则”承诺并无太大区别,也没有禁止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必须私有化的规定。由于中国的现行“网络安全法”还无法满足“TPP3原则”的要求(除不要求外企开放源代码外),不得不说中国规制体系还没有顺应大数据时代、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大潮流的方向。但是,尽管TPP11内涵“TPP3原则”,其规则中也存在“正当的公共政策目的“之例外规定;日本欧盟EPA也只采用了3原则中的第三项“禁止开放源代码的要求的规定”;TPP11成员国的越南同样制定有与“TPP3原则”相抵触的“网络安全法”、并与日本等签署五年过渡期协议(日本对越南违反TPP3原则规定不追究履行协定义务)解决TPP11协定履行问题。


从上述参照TPP11的市场开放和规则水平对比中国的构建新开放经济体系的进程来看,中日双方完全可以对标TPP11合作推动高水平的RCEP谈判、乃至中方尝试加入TPP11。至少中国在今后的双边FTA研究/谈判中(如与英国开展FTA研究/谈判)尽可能对标TPP标准(如TPP3原则)展开,以其跟上数字时代全球化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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