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笑天:影响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80 次 更新时间:2019-01-16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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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笑天  

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研究的基本路径


2013年底,在独生子女政策实施30多年后,国家开始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所有已婚独生子女均可以按政策生育二孩;2015年底,国家又进一步推出了“全面二孩”政策,全部已婚夫妇均可以按政策生育两个孩子。生育政策的接连调整,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的快速放开,“显然有着国家逐步调控人口总体结构、增加未来劳动力的补给、改善人口老龄化进程等宏观目标。但这些宏观目标的实现,最终都将依赖于微观层面具体承担生育任务的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因此,准确全面地了解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认识影响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相关因素就显得特别重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术界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的调查和研究,研究者一方面着眼于了解育龄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另一方面也开始对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各种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探讨,得到了一批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笔者对中国知网(CNKI)2014—2018年核心刊物的检索结果表明,国内学术界发表的、集中探讨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论文共有12篇。这些研究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研究思路。一种研究思路是在调查中通过直接询问被调查者“你想生(或不想生)二孩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并提供若干具体答案供其选择,再从统计结果中总结和得出影响育龄人群二孩生育的各种原因。采用这种方式的文献共有4篇。另一种研究思路则是先将与二孩生育意愿可能相关的各种因素操作化为各种指标,然后在调查中进行经验测量,并通过多元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最终找出哪些因素与二孩生育意愿有关,哪些因素与其无关。特别是找出哪些因素对二孩生育意愿有积极影响(正向影响),哪些因素有消极影响(负向影响)。采用这种方式的文献共有9篇。对于第一种思路的相关研究及其结果,笔者在另外两篇论文中进行过探讨。

本文主要对第二种研究思路的9项研究结果进行解析和比较。笔者希望集中探讨和回答下列问题:对于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我们目前到底得到了哪些具体的结果?这些结果为我们描绘的是一幅怎样的图画?这些研究结果中有哪些一致的结论?这些研究结果之间又存在哪些显著的差别?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如何正确地认识现有研究的各种结果和结论?

现有研究结果呈现出杂乱的研究图像

从文献阅读中,笔者了解到,这9项研究在资料来源以及在统计分析方法上,具有非常高的一致性:在资料来源上,全部为调查的结果(除两项研究为二手调查数据外,其他研究都是一手调查数据);在统计分析方法上,全部研究采用的都是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为了更好地对这些研究结果的整体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笔者首先将这些研究的具体结果进行汇总,详见表1:

表1的结果表明,从调查对象上看,最多的为城乡单双独育龄人群,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研究是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进行调查的,所以研究者关注的主要是当时符合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人群。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才开始有以全部育龄人群为对象的调查。

首先笔者关心的是,不同的研究者在所选择的解释变量(即影响因素)上有多大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可以从两方面体现:一方面体现在变量的数目上,即不同研究者在回归分析中所采用的解释变量(包括自变量和控制变量)数目是多少?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体现在不同研究者所采用的具体解释变量中,有哪些变量是共同具有的,即研究者普遍认为与二孩生育意愿相关的?这种共同具有的解释变量占有多大比例?

表1的结果显示,不同研究者所引入的自变量和控制变量数目互不相同,其分布区间为7—20个,平均为11个,标准差为44个。这一情况说明,大部分研究者的指标数量集中在10个左右。标准差显示,不同研究者所选择的解释变量数目之间存在较大差别,这主要是由于少数研究者采用的变量数目过多所导致。从9项研究总共11项统计分析的结果来看,研究得到的与二孩生育显著相关的变量数目在4—9个之间,无显著相关的变量数目在1—11个之间。

表1的结果还显示,9项研究中没有两项研究所采用的变量是完全一样的。进一步统计可以发现,在9项调查中,研究者普遍考虑到的变量主要有4个:即文化程度(9项)、妻子年龄(9项)、一孩性别(7项)、地区因素(7项);一部分研究者考虑到的变量也有4个:即家庭收入(6项)、户口性质(5项)祖辈因素(5项)、健康状况(4项);除了这8个变量外,其他大部分变量都只有一到三项研究使用。这一情况说明,虽然这些研究者探讨的都是同一个问题,使用的也都是二元logistic回归的统计分析方法,但在不同研究者所考虑的解释变量之间,总体上的相同程度大约只有一半左右(笔者以下列方式的计算结果作为总体相同程度的一种粗略的测量:即11项研究结果中有4项以上相同变量的总数量为:11×2+9+8+7×2+6+5=64项;而只有3项及以下相同变量的总数量为:7×3+8+9+10×2+13+14+15+20-64=120-64=56项)。

其次,笔者关心的是,在研究者所采用的那些共同的解释变量中,是否都得出了一致性的统计分析结果。即对于每一个相同的变量来说,是否都一致地显示出对二孩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要么都一致地显示出对二孩生育意愿没有显著影响?而那些一致地表现出有显著影响的结果中,影响的方向又是否一致?

表1的统计表明,上述研究者普遍考虑到的8个相关变量中,只有祖辈因素这一个变量的结果完全一致,妻子年龄、健康状况这两个变量的结果基本一致(各有一两项例外)。而除了上述三项变量外,其他一些被研究者共同采用的变量,无论是9项的、7项的、5项的,还是4项的,都表现出在一些研究结果中有显著影响,而在另一些研究结果中没有显著影响的矛盾现象。比如,文化程度一项,就在6项研究结果中表现出有显著影响,而在另外5项研究结果中又表现出没有影响;一孩性别一项,在4项研究结果中表现出有显著影响,而在另外5项研究结果中也表现出没有影响;同样地,户口性质一项,在4项研究结果中有显著影响,而在2项研究中又不显著等。

由于这种矛盾的现象普遍发生在上述众多采用相同变量的研究中,再加上那些原本就采用互不相同变量的研究结果,最终导致这9项研究所得到的结果就显得更加五花八门、互不相同。因此可以说,对于影响育龄人群二孩生育的因素问题,现有的研究在总体上为我们所描绘的其实是一幅十分杂乱的图画。这一状况对于我们认识和回答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和挑战。特别是现有研究结果中所存在的诸多矛盾现象,更需要我们从具体研究的对象特征、测量方式、变量内涵、研究质量等方面,进行认真解析、衡量和比较。最终对于这些矛盾结果中的变量究竟是有显著影响,还是没有显著影响,究竟是有正向影响,还是有负向影响,尽可能作出相对可靠的判断和回答。


现有研究结果中核心变量的差异


(一)具有一致性(或基本一致性)结果的3个变量

我们来看看具有一致性结果的几个变量。这种在不同研究中所体现的研究结果的一致性,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结果的可靠性程度较高,因而可以使我们对其作用的认识具有比较大的信心。

首先是祖辈因素。这是唯一一个具有完全一致性结果的变量。即在表1的11项研究结果中,总共出现了7次的“祖辈因素”都一致地出现在左边的有影响因素一栏中。这种一致性表明,这是一个对育龄人群二孩生育具有显著影响的变量。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变量在不同的研究者那里有三种不同的表述,即祖辈意愿、祖辈态度、祖辈支持。这三种不同的表述实际上包含着与祖辈相关的三个不同方面:一是为了满足祖辈的愿望,即有的育龄夫妇自己或许不太想生育二孩,但考虑到祖辈的愿望,还是打算生二孩了。这是有利于二孩生育的,或者说是对促进二孩生育有正向影响的。二是祖辈的态度,研究结果是“父母支持度越大,二孩生育的可能越大”。所以,这也是正向的影响。至于祖辈支持,测量的主要是祖辈是否具有帮助育龄夫妇照顾二孩的能力。这一变量也是与二孩生育成正比的,即祖辈越支持,育龄夫妇生二孩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无论是哪种表述,都说明祖辈因素对生育二孩是正向影响。可以推测的是,如果其他研究者在调查中也加入了这一变量,其结果很可能也会相同。

其次是妻子年龄。表1左边11项研究结果中,妻子年龄是出现最多的一个变量,共出现了9次。这说明,除了2项研究(田立法等对天津农村育龄妇女调查、卢海阳等人的研究)结果没有显著影响外,妻子年龄这项变量在其他9项研究结果中都对二孩生育意愿有显著的影响。应该说,这样的结果并不难理解,生育子女对女性生理条件的明显要求直接投射在女性的年龄上,这一点显然被所有研究者注意到,并放入统计分析中。结果也相当一致地支持了研究者的判断,即女性年龄越大,对生育二孩意愿的消极影响也越大。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有相对可靠的认识。至于例外的那两项,笔者分析或许是由于其调查对象是农村育龄女性或一半是农村女性,她们比城市育龄人群相对忽视年龄因素对生育影响的缘故。

再次是健康状况。这一变量在表1的11项研究结果中共出现了5次,与上述两个变量有所不同的是,这一变量全部都出现在表1右边无显著影响的变量中。这一结果说明健康状况因素对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没有显著的影响。或者说,育龄人群的健康状况与他们的二孩生育意愿无关。这一结果似乎与常识有些相悖,但应该认识到,这一结果的出现或许与研究中对“健康状况”的测量有关。调查中,研究者通常采用的是让被调查者自我评价的方式对健康状况进行测量。但实际上,人们在调查中如何评价自身的健康状况是一件事,而他们想不想生育二孩则是另一件事。这两件事或许并不在一条相关链上。因此,那种认为身体越健康就越想生育二孩,身体越不健康就越不想生育二孩的看法,或许更多的只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和错误的认识。

(二)不具有一致性结果的变量

在研究者普遍采用的变量中,文化程度、一孩性别、地区因素、户口性质、家庭收入这5个变量的结果都互相矛盾。即它们都是既在一些研究中成为有显著影响的变量,同时又在另一些研究中成为没有显著影响的变量。那么,哪一种的结果相对更加可靠呢?下面笔者逐一进行解析。

其一是文化程度。这是9项研究的11项结果中全部都包含的一个变量。但其中6项结果显示有显著影响,5项结果显示没有显著影响。而在结果为有显著影响的5项研究中,不同研究者的结果又不一致。一般认为,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与其生育意愿呈负相关关系。即随着文化程度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逐步下降。但现有几项研究的结果中,有的与此相同,展现了这种负相关关系;有的则与此相反,展现的是一种正相关关系;还有的展现的是一种非线性的关系。比如,田立法等人的研究结果中,受教育年限对其二胎生育意愿就呈负向作用,“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村居民越不愿意生育二胎”。而笔者的研究中,丈夫文化程度“略有正向影响”,“男方文化程度越高”,“他们希望生育二孩的可能性越大”。钟晓华的研究结果也是如此,“受教育程度越高的样本更偏向于生育二孩”。

张勇等人的研究结果中,虽然一方面“随着妻子文化水平的提高,‘单独二孩’政策家庭不愿生育二孩的情况也是上升的”,即二者呈负相关关系;但另一方面,“妻子是高中文化程度的家庭不愿生育二孩的情况与妻子是初中及以下家庭间存在显著差异”,“妻子学历是大专及以上的家庭与妻子是初中及以下家庭间又不存在显著差异”。换句话说,高中文化程度者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更不愿生二孩,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与初中及以下者之间则没有差别。这一结果又说明,教育程度与二孩生育意愿之间并不是严格的负相关关系。

张晓青等人的研究结果中也呈现出这种非线性的关系。“从受教育程度看,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大专文化程度的‘双非’家庭打算生育二孩的可能性,分别是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者打算生育二孩可能性的1.889、1.46、2.312倍,即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双非’家庭打算生育二孩的可能性是最高的。”其实际顺序是大专文化程度的比例最高,初中其次,高中第三,本科最低,是典型的非线性关系。

怎么看待这种不一致的结果呢?笔者认为,这种不一致的结果或许一方面体现出文化程度与二孩生育意愿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则揭示出或许有多种因素导致了这种不一致的结果。比如二者的关系既可能因调查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农村调查结果中呈负向相关,但城市调查结果中成正向相关);也可能与变量界定的不同方式有关(如张勇的研究中是将回答“不确定”的人归入“想生二孩”一类,而张晓青的研究中是将这部分人归入“不想生二孩”一类,笔者的研究中则是将不确定的人去掉);还可能因生育数量可能范围的不同而不一样(目前的范围是0—2,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0—N)。因此,“这种负向的相关关系或者有特定的区间限制,或者并不是线性的。对于子女数从1到2的区间来说,这种关系或许并不存在,或者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总之,对于文化程度与二孩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我们目前还不能获得相对确切的认识,也可以说,我们对此的认识还十分有限。

其二是一孩性别。现有一孩的性别是否会影响到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是否一孩为女孩的育龄人群更想生育二孩?其实,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暗含着二者有潜在关系的假定。特别是在中国传统生育文化所具有的偏好男孩、儿女双全等因素的影响下,这似乎是不难理解的。所以,现有11项结果中,有9项包含了这一变量。但是,这9项研究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果,而是呈现出4项结果有显著影响,5项结果没有显著影响的矛盾情形。

如何理解这些不同的结果呢?笔者发现,所有一孩性别不显著的研究结果,其研究对象都是城市育龄人群。而在有显著影响的研究结果中,除一项研究外,其研究对象要么是农村居民,要么包含农村居民。这一特征启示我们:一孩性别与二孩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到另一个关键的中介变量的影响,这个关键的中介变量就是调查对象的城乡身份。这也就是说,一孩性别对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会因对象的城乡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城市育龄人群来说,一孩性别对二孩生育意愿没有影响。其影响主要发生在农村居民身上,正如有研究指出的,“对农村来说,一孩性别十分重要”。至于唯一例外的那项研究,其样本里实际包含了高达33.5%的农村户口的对象,这或许就是其结果成为例外的原因。

其三是地区因素。社会生活的空间属性,不仅决定了不同地区的人们的生存环境,形成了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在探讨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时,许多研究者都不约而同地将地区因素考虑在内。在9项研究的11项结果中,就有8项研究包含了这一变量。其中,6项结果证实了这一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认为,一般而言,地区因素会对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带来影响。通常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二孩生育意愿相对越低。对于两项显示无显著影响的结果,笔者通过仔细分析发现,牛亚东等人在武汉市的研究,其地区变量实际上为“不同城区”。显然,对于生育问题来说,城市的城区并不是一个恰当的解释变量。因为同一个城市不同城区的育龄人群之间虽然在生育意愿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别,但这种差别还不足以大到有显著不同的程度。因此,这一不显著的结果无关紧要。

另一项笔者的研究结果中,不同城市变量只是对“双非”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而对“单双独”育龄人群没有显著影响。这种对两类不同育龄人群的不同结果,或许揭示出被调查对象的“单双独身份”变量是一个更本质的因素。正是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才导致了城市类型的因素与二孩生育意愿间关系的消失。

其四是家庭收入。这一变量涉及的是家庭经济与二孩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从现有一些直接调查的结果看,经济压力大往往是育龄人群不想生育二孩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这9项研究中有6项都采用了这一变量进行探讨。在总共7项研究结果中,4项研究得出家庭收入对二孩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总的趋势是,经济条件越好的家庭,打算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能性越大,但有3项研究得出没有显著影响。至于为什么家庭收入变量没有显著影响,有两项研究没有对此做任何解释和说明。笔者给出的解释是,之所以家庭收入在城市单双独夫妇中没有影响,这“很可能是因为‘单独夫妇’特别是‘双独夫妇’在日常生活中获得一方或双方祖辈经济上支持( 也被舆论称之为‘啃老’) 的可能性和实际比例更大,因而对于多生一个孩子来说,经济方面对他们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综合起来看,家庭收入对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但在城市单双独家庭中,这种影响可能并不显著。

其五是户口性质。这是包含城乡两部分育龄人群的6项研究结果中都采用的一个变量,其中4项结果为影响不显著,2项结果为影响显著。实际上,户口性质变量反映的主要是调查对象的城乡居民属性。而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文化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因而城乡两类育龄人群在二孩生育意愿上,理应有较显著的差别。就像卢海洋等人对城乡女性调查中所发现的,“农村户口会显著增加女性的二胎生育意愿”。对于其原因,或许也像卢海洋等人所解释的,“这可能是因为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及开放程度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农村女性现代化观念较为淡薄,依然深受传宗接代、多子多福亦或重男轻女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使得女性的二胎生育需求更加强烈”。至于4项研究得出不显著结果的原因,研究者都没有进行解释。笔者只能尝试从研究对象、样本构成等方面进行一定的分析。

笔者发现,靳永爱的研究对象是“城市已婚已育一孩育龄期妇女,年龄范围为20—49岁”。那么,其数据中占33.5%的农村户口的调查对象就只能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而非真正生活在农村即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居民。而现有一些研究结果显示,流动人口“流动后其生育数量偏好已与城镇市民不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实际情况的确如此,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两部分户口性质不同的人的二孩生育意愿也不会存在太大差别。换句话说,这种样本结构中的“户口性质”变量对于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也就可以理解了。

而其他3项不显著结果的研究对象都是城乡“单双独”育龄人群,即身为独生子女的育龄人群。这一共同的特征也让我们有一种猜想:虽然属于城乡两种性质的户口,但他们更属于严格执行了“独生子女政策”的那一代人。因而,共同的独生子女身份、相似的成长经历等,使他们所具有的生育意愿也十分接近。所以,这种城乡户口不显著的现象,很可能是同属于第一代独生子女这一本质特征影响的结果。

综合来看,在真正的城乡居民之间,户口性质对育龄人群生育意愿的影响是显著的;但在新一代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以及第一代城乡已婚已育的独生子女之间,这种显著影响或许就不存在了。


有限的研究认知与严谨的治学方法


研究结果表明,在现有的关于育龄夫妇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中,不仅不同研究所用的测量变量数目不同、变量内容不同,就是采用同一变量的研究所得的结果也互不一致。因此,从总体上看,现有研究结果给我们描绘的其实是一幅杂乱的图画。换句话说,我们对于影响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因素的了解和认识还十分有限。

笔者通过具体解析,认为现有结果中相对一致、相对可靠的结论是:1.祖辈的意愿和支持对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2.家庭收入对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经济条件越好的家庭,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能性越大。但在城市单双独家庭中这一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不显著。3.女性年龄对二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反向影响,即女性年龄越大,生育二孩的意愿比例越低。4.地区因素会对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带来影响。通常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二孩生育意愿相对越低。5.一孩性别对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会因调查对象城乡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影响主要发生在农村居民身上。6.育龄人群的健康状况与他们的二孩生育意愿无关。7.户口性质的影响在真正的城乡居民之间存在差别,但在新一代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在第一代城市和农村已婚已育的独生子女之间,这种差别或许就不存在了。8.对于文化程度与二孩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目前的研究还未能获得相对确切的认识。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个当前学术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一)不同研究间的对话与知识积累问题

笔者对现有研究结果的解析表明,对于完全相同的研究问题,不仅不同研究者采用的解释变量有许多的区别,就是那些采用了相同解释变量的研究中,所得的研究结果也会不一样。这本是一个值得每一位希望探讨这一问题的研究者认真思考的问题,但十分遗憾的是,包括笔者在内的研究者对这一点似乎都注意不够,对于自己所得到的与前人研究不同的结果也很少进行讨论和解释。只管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既不说明谁是谁非,相互之间也不进行对话。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研究者在设计解释变量时,可能很少参考前人的研究成果,很少考虑并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研究者对于将自己的研究结论与同行进行对话和讨论的意识还十分缺乏。这种无视同一研究领域其他研究结果的做法,实际上对社会认知无益,对学术进步无益,对知识积累也无益。

应该认识到,虽然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特殊性常常会带来研究结果的多样性和不一致性,但是作为研究者,有责任通过与同类研究的对话和讨论,尽量减少和降低这种复杂性与特殊性,尽量获得更加接近社会现实、更加准确反映社会规律的认识,以促进知识的积累和学术的进步。

(二)研究对象性质的影响问题

形成众多结果不一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研究对象的不同或许是一个重要方面。从对结果的解析中可以看到,至少研究对象在两个方面的不同会对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的研究结果带来影响。首先是将城乡对象混合在一起的研究,与对城乡对象单独进行的研究不同。同一个自变量,在城乡混合研究时可能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但在单独对城市对象的研究中,或者单独对农村对象的研究中,其影响可能又是不显著的。其次是将“单双独”人群和“双非”人群混合的研究,与对两类人群的分开研究不同。比如,笔者研究中的同样7个解释变量,对“单双独”人群显著的有4个,对“双非”人群显著的则有6个。完全相同的是,张晓青等人的研究中的同一组变量,对“单双独”人群显著的有4个,对“双非”人群显著的也有6个。这说明两类对象有明显差别,不能混为一谈。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则是,二者面临的生育政策环境的不同,二者总体的年龄结构的不同。所有这些都启示我们,表现在研究对象性质特征上的不同,实际上都包含着更大社会背景中结构变量的深层次影响。无论是我国社会中鲜明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育龄人群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差别,还是一项关乎千百万家庭和人口的国家政策的实施,都会在被调查对象的身上留下深深的烙印,成为他们形成各种不同的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三)解释变量的选择问题

除了上述研究对象性质的影响之外,对于同一研究问题、同一研究方式、同一统计分析方法的现有研究来说,造成它们的研究结果互不相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研究者对解释变量(包括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选择不同。采用回归分析的目的之一是,发现与因变量变化相关的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力的相对大小和方向,其指导思想是将所有相关变量纳入方程并平等看待,即寻找一组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而另一种目的则是,重点考察某个重要的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并试图发现二者的因果关系。此时,诸如个人背景因素这样的变量都被作为控制变量看待。

虽然也纳入方程中,但研究者更为关注的则是预先设定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他的控制变量的选择都服务于对这个主要自变量的研究,即为了更好地探讨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因果解释,而选择并控制那些有可能对这一因果联系带来影响的相关变量。无论哪种目的,都涉及对解释变量的正确选择。这就要求研究者在选择解释变量时不能太随意,而要反复斟酌。控制变量要真正起到控制住那些干扰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关系的因素的作用。同时,也不要将与二者之间关系并不相关的其他变量引进来,还要注意不要重复引入两个本身相关的变量。比如,一孩年龄看起来也是一个与二孩生育相关的因素,即如果一孩年龄过大,可能育龄人群生育二孩的意愿就会相应降低。但是应该注意到,一孩年龄这一变量与妻子年龄这一变量之间有很大的相关,即一孩年龄越大,通常妻子的年龄也相应越大。这样,将两个密切相关的变量同时放进回归方程,容易造成统计累赘,影响到结果的正确性。

总之,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调查之所以得出不同的结果,原因有很多,研究者需要从调查对象的性质、样本的构成、变量的选择、调查的方法、统计分析工具的运用等方面认真分析,尽可能排除研究中的偏误,从中找到相对来说可能最接近现实状况的结果,增加人们对于社会现实的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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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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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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