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惠:中国古代协商政治的特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1 次 更新时间:2019-01-10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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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  

内容提要:在中国古代协商政治中:协商目的之一是在统一领导下广泛参与促成团结一致行动,决策前的协商是一个开放多元的体系,协商具有重视异见表达的审议慎议精神等。秦汉大一统帝国建立后协商政治更为活跃:在中央决策中,寓协商于决策之中;在基层治理中,协商成为一种方式;在政治行为中,言官谏议制度化。虽然,由于人治的影响,古代协商政治功效的发挥具有局限性,但它是支撑起中国政治史数千年绵延不断发展的一支重要的文化、制度和实践力量,可以为我国协商民主建设提供本土资源的借鉴。

关 键 词:中国古代  协商政治  特质


中国古代协商政治表现出独特的中国价值:协商是通过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促成团结一致的行动,决策前的协商是一个开放多元的体系,协商具有重视异见表达的审议慎议精神等。在秦汉大一统帝国建立后协商政治更为活跃:在中央决策中,寓协商于决策之中;在基层治理中,协商成为一种方式;在政治行为中,言官谏言制度化。可以说,协商政治成为支撑起中国传统政治数千年绵延不断地发展的一支重要的文化、制度和实践力量。研究中国古代协商政治的特质可以为我国协商民主建设提供本土资源的借鉴。

从中国汉字造字本意的角度理解“协商”的概念,其内涵丰富充盈具有启发性。从造字的本源处考察,“协”与“商”的意蕴质朴而深刻,揭示出中国人对事物认知和表达的智慧。“协”:甲骨文字形或从“口”或从“力”,表示一齐呼喊或一齐发力,有的甲骨文综合字形“叶”和“劦”,强调统一号子与众人发力的关系。“商”:甲骨文由辛(刑具)+穴(地牢)+口(讨论)组成,表示讨论施刑,也有甲骨文将“辛”写成“双辛”,强调“辩诉”。“协”与“商”虽在历史的演进中本意不常用或消失了,但造字的原初意义对我们今天理解“协商”内涵仍能给予启示。一是与众人相关事情(一起劳动喊号子)或重大问题(讨论施刑)的决策和实施需要广泛、多元的力量参与,且这种参与是有序的;二是多元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是通过语言表达支持、反对、或进行讨论辩论,甲骨文“协”与“商”字形都从“口”(喊号令口号或讨论辩论);三是多元参与并不否定统一集中,只有统一集中的存在才能组织和吸纳多元参与,同时,只有多元参与才能成就和维系统一集中的存在,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形成合力采取行动是最终追求的结果。在周朝,由小司寇主持,民众与王、三公、州长、群臣、群吏共同参与重大事项的协商:“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声明而弊谋。”[1]谋于众的协商可以更好地汇聚力量,形成团结一致的行动。

在重大政治决策中,中国在上古时期就形成了一套以王为中心的具有开放性的多方参与的决策体系。《尚书》说:“汝则会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土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土从,龟从,策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2]这里的意思是,如果王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自己先要多考虑,然后再与卿士商量,再与庶民商量,最后同龟卜和占筮的专业官员商量,确定最终的结果。根据决策由谁提出,协商程序怎样安排,各方意见如何以及对结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分为六种情形:(一)王提出决策动议和主张,王、龟卜、占筮、卿士、庶民五方一致同意,大吉;(二)王提出决策动议和主张,王、龟卜、占筮同意,卿和庶民不同意,吉;(三)卿提出决策动议和主张,王不同意但也要进入决策程序,卿士、龟卜、占筮同意,王和庶民不同意,吉;(四)庶民提出决策动议和主张,王不同意但也要进入决策程序,庶民、龟、筮同意,王和卿士不同意,吉;(五)王提出决策动议和主张,龟卜同意、占筮、卿士、庶民不赞同,内吉外凶;(六)龟卜、占筮都不同意,用静吉,用作凶,上述六种情形可以为决策行动提供依据。虽然我们很难了解具体的协商细节,但仅就其主体的多元参与、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安排、以及结果的最终评估和运用等技术层面的设计确实具有理论价值。没有万全之策,只有利害权衡,一个开放的、结构化的、有程序性的协商系统的建立和适用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大有裨益。

在中国古代协商政治中具有重视异见表达的审议慎议精神。西周末年重臣史伯指出“和”与“同”的关系:“和实生物,同则不继”[3],引申到治国上,史伯预言周王“去和而取同”听不进不同意见,独断专行迟早会导致政权的衰败和灭亡,历史证实了史伯的预言。春秋末年,齐国政治家晏婴再次对“和”与“同”进行阐说,“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执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4]晏婴通过做肉羹来说明厨师要用不同的调味品、把握火候、烹饪食品,“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味道不够就增加调料,味道过重就用水冲淡,恰到好处君子才会吃着平心爽口。政治也是如此,君臣之间要“和”而不是一味的“同”,如何做到“和”?在商议事情的时候,国君认为可行的,其中也包含了不可行,臣下指出不可行的,使可行的更加完备;国君认为不可行的,其中也包含了可行的,臣下指出其中可行的,使不可行有回转余地。人事和万物都一样,只强调“同”的绝对一致、一种声音、一个样态,没有多样性就会单调、沉闷缺乏内在活力和动力;重视“和”是各种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因素通过协调、调节而达到的一种平衡统一的状态,在“和”中,各种因素的存在既不是相互抵消、替代,也不是简单地排列组合,而是融合不同因素的积极方面结成和谐统一动态的新整体。孔子也看中“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5],君子讲协调而不盲从附和,小人盲从附和而不讲协调。在老子看来,“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6],对立的事物或因素总是在不断变化,并在变化中维系着动态平衡与统一。审议慎议的协商包含环环相扣的三层含义:一是承认、允许并重视差异性的存在;二是有差异的事物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有机联系的;三是有差异的甚至对立的事物本质上是可以通过协调而达到和谐状态的,落脚点是公益。

先哲们丰富多彩的协商文化在秦汉建立大一统国家后继续发挥影响,并被不断制度化,协商政治更加活跃起来。大一统政体在运作中最为关键的枢机是中央集权。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看,中央集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系统:以皇权为代表的中央作为世俗政权的最高来源,在一系列体制内外的各种分权和制衡中进行最终的权力控制,从而形成统一的政治认同,树立最高的政治权威。如何确保大一统体制中各安其位、各显其能、各负其责地充满秩序和活力,同时又能服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权威?协商政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从重大决策的角度讲,寓协商于决策之中。古代政治制度中对于重大问题决策采取集议、廷议等协商形式。集议这种协商形式在秦汉十分活跃,秦朝凡是重大事件如议帝号、封建、封禅等都与大臣商议。汉代承袭此制,协商的议题更为广泛,如立嗣、立法、人事任免、教育、盐铁专卖、边事、出战、迁都等重大问题都要协商。集议协商一般由丞相、御史大夫主持,如果议题特别重要皇帝也会参加或主持。参加集议协商的人数根据议题牵涉面而定,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百人。西汉哀帝建平二年,关于一项人事问题进行协商,参加者有“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其中四十人表示赞同,十四人提出异议。[7]汉代设置了针对国家某项重大政策的专题协商会:有关经济民生领域的盐铁专卖会议、有关教育文化领域的石渠阁会议、白虎观会议等,涉及到教育领域的专题协商,太学生、儒生、今古文学家也参与其中。据统计,汉朝有确切记载的集议达百余次,协商议题之广参与人员之多元前所未有,有时一个问题要协商四五个回合,有些会议持续几天才结束,如有议题遇到争议难以形成共识,还会升级为更广泛的群臣协商会议。凡参加者都能发表言论特别是不同意见者往往会展开激烈的争论和辩论,各种意见表达讨论之后最终由皇帝做出决断。汉朝协商政治很发达,对决策的制定和政治生活产生重要影响。隋唐建立起一套“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施行”三省六部制的“决策——执行”机制,将定策、审议和执行三权分立相互制约最终由皇帝进行集中裁决,以宰相为代表的中枢辅政集团协商议事成为皇帝最终裁决的前提和基础。这套制度在隋朝并没有发挥出“寓协商于决策”的制度功效。唐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与萧瑀讨论隋文帝时指出,隋文帝不信任百司独断专行是隋朝政治败亡的重要原因。唐太宗认为“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8]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三省六部制运转起来,但也出现了互相牵制掣肘的制度弊端,尤其中书和门下两省,往往意见不一致,“论难往来,各逞意气”。于是制度改进为让三省长官合署办公,是谓政事堂,在政事堂中协商议政,将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进行。开元十一年改为中书门下体制,有学者认为这是行政决策合一体制产生的标志。[9]虽然三省制在实践中是一个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但在决策前充分协商这一政治原则始终贯穿其中。在明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选任、重大案件审理都要在朝廷上进行协商,参与协商的人员中有一类十分瞩目:六科给事中。给事中属于门下省的官员,明代罢去门下省长官独存六科给事中,凡廷议大事、廷推大臣、廷鞠大狱,给事中都参与其中。虽然六科给事中职级很低,但其学历高位置重要,同时也正因为其位卑所以少有顾虑,年轻所以少有官场暮气,又因受到信任和倚重参与重大事项的协商,所以更为忠诚敢言,他们的意见往往受到重视。

(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讲,协商是基层治理的主要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政治统治一直保持着中央集权,而社会管理却相对分散,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精英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梁启超先生指出“欧洲国家,积市而成;中国国家,积乡而成”[10]。与乡村有永恒联属关系的士绅多是有声望并且有钱有势的人,如致仕官员、宗族、士子、富豪等,他们对家乡的责任感是异地为官的州县官们所不具有的,通过他们的威望和各种人际关系可以凭借非正式权力影响地方事务,有很强的协商能力和话语权,参与统治过程也参与决策过程,“一个县官并不怕得罪绅士,怕得罪的是支持在绅士后面的强有力的政府的官吏”[11]。在基层社会,很多有关公共福祉的事情如赈灾、治水、修路、教育、福利保障等都有士绅的参与甚至负责,涉及到政府主要职能的诉讼,也会因为士绅的介入由公堂转为民间。瞿同祖先生认为,“他们(士绅)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这一特权从未扩展到其他任何社群和组织”[12]。士绅阶层的非权力影响力与地方政府权力影响力相互依存,二者既协商合作又彼此制约,共同维系着大一统国家的治理。

(三)从政治行为的角度讲,言官谏议被制度化。上文提到“在中国古代协商政治中具有重视异见表达的审议慎议精神”,言官谏议制度化就是这一精神最直接的体现。言官谏议制度化在协商政治中的效用主要体现下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设置言官广开言路,政治视听兼收并蓄。言路畅通,执政者耳聪目明才能兼收并蓄,如果在朝政中只能听到一种声音,久而久之会造成蒙蔽,奸臣小人得志;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议政,也不是批评的声音越多越好。设置言官专门负责协商议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制度上既保证言路畅通又避免言论的混乱无序。秦汉时的大夫有协商议政的职权,“大夫掌议论,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13]。隋唐时期三省制的门下省有专门负责谏诤的官员,明清的六科是最主要的言论机构,都察院的御史等也具有谏诤议论权。明清言官参与议政的方面很广,凡“主德阙违,朝政得失,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14]。其二,通过谏议的方式在协商会议中突出问题导向。在集议、廷议、专题会议等各种形式的协商会议中,参与者往往是各抒己见,各种势力都想主导决策的走向,如何让问题暴露出来,集中精力关注焦点问题,而不是“泛泛而谈”或“议而不决”,这需要“谏”的力量,“谏”更能攻其要害,依靠更为深刻、更具说服力、代表更大利益的价值关怀和实际利弊为支撑,引起争论讨论辩论,这样才能暴露出问题集中讨论“商以成事”。通过蔡雍对奏事文书的区分也可见汉代协商会议的情形:“其有疑事公卿百官会议。若台阁有所正处、而独持异意者曰驳议。驳议曰某官某甲议以为如是、下言臣愚赣议异;其非驳议不言议异;其合于上意者、文报曰某官某甲议可”[15]。国有疑难事可问谁,每逢难事必协商。协商就是要让多元的意见参与进来共同想办法出主意,特别是不同声音甚至是异见通过谏议的方式在协商中突出问题导向,具有针对性的进行协商议论。其三,严格言谏官员选任,发挥审议慎议实效。言谏官员的议政协商、纠斥弹劾对维护政治权威、巩固中央集权政体、澄清吏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言谏官个体素质要求十分高,选拔和任用也极为严格。一般说来,有资格被选任为言谏官员,在政治上是忠诚之士,品德高洁、自身干净、一心为公才敢于直言;在个性上要率直不欺,不曲意奉承、随波追流,而是一身正气,卓尔不群,这样才有独立的思想和见识;在学识上需要“器识远大、学问渊博”,否则很难提出经世济民、治国安邦的意见建议,更何况言谏官还要通过会议讨论、奏疏、面劾等方式驳正朝政违失、提出不同意见,没有学识和能力很难干得下去;在仕途经历上,还要熟悉民情政情,才不会空发议论,华而不实。明太祖朱元璋让吏部选用有德行有学识并通达治体的人,“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16]。在政治实践中,言官谏议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理论上除了专职、兼职的谏议官外,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小吏待诏等都有谏议的责任和义务。班固认为,谏议对政权的存亡安危意义重大,“天子有诤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诤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诤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17]。从协商政治的角度看纳谏,不仅是为了听取批评意见,下情上达,它还具有综合性的政治功能,是君主招纳谋略、调整政治、支配臣属、掌握政治枢机的重要手段。

中国数千年政治文明传统中的协商政治,是一个与我们今天语境下的协商民主有着根本性差异的政治文明样态,但活跃于其中畅通民意表达、多元化有序参与、协商共治、审议慎议精神等文化因子和相关的制度化措施,或多或少能为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本土化的历史资源借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协商政治重视对问题的解决和参与者的结构性安排,而不是只关注形式上是否平等,虽然这也是时代的局限性,但直指问题的协商更具有活力和生机,这一点值得我们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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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视野》2018年第05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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