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奇:互联网金融的去中心性与监管“淡中心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7 次 更新时间:2018-12-2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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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  


近日来,不少P2P平台继跑路风波后,又因“套路货”开始爆雷。为什么互联网金融领域野蛮生长、乱象丛生的现象难以遏制,甚至在自2016年以来的专项整治中还出现反弹?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中心性的传统金融监管对具有去中心性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乏力是一重要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的去中心性及其成因


互联网金融是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指导下,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主要包括P2P网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等业态。在传统金融中,银行是特许行业,具有封闭性和垄断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具有去除传统金融活动中银行所处的中心地位以及去除银行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所处垄断核心地位的属性,即“去中心性”。

互联网金融的去中心性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一是技术基础。互联网的体系结构,即其唯一的标准——TCP/IP协议直接决定了其去中心化的特征。TCP/IP协议由美国ARPA的罗伯特·凯恩和斯坦福大学的文顿·瑟夫提出,他们一直秉承去中心性的“公共精神”价值观,并将这一价值观植入他们研发的技术标准,主张中心化控制网络数据包的内容非常困难。英国学者安德鲁·查德威克在其专著《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中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即以网关和路由器等“黑盒子”来连接网络,信息流动数据包通过网关时不应有信息滞留,因此在运行方面不应存在某个中心化的全球层面的控制,从而从技术根源上构筑了互联网金融去中心化的基础。二是“脱媒”(“去中介化”)。通过银行这一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在我国传统金融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活动具有去中介性的特征,它能取代银行进行借贷和征信业务,使金融媒介被弱化。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还是基于“脱媒”的金融创新业态,如P2P改变了信贷的金融信息撮合方式和提供期限数额匹配的手段,众筹创造了中小企业融资和价值认同的新渠道,第三方支付开辟了更为便捷的支付新模式,比特币改变了货币发行的主体和方式,区块链改变了构筑信息的基本范式等等,互联网金融的去中心性带来了一场金融领域的革命。三是普惠性。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的理念,希望推动建立为社会各阶层所有成员提供公平、便捷、安全、低成本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的实质就是将需要金融服务的所有人纳入金融服务范围,让所有人得到与其需求相匹配的适当的金融服务。这与具有普惠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内含的公平、平等观念和人文情怀是契合一致的。互联网金融有效地克服了金融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和融资歧视,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对中高端市场的过度偏好,打破了金融垄断,转向聚合碎片化的大众需求并形成“长尾”效应,给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活力。依据长尾理论,在交易成本降低的情况下,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众多小市场聚沙成塔,即能够产生与主流相匹配的市场能量。由此,互联网金融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可低估,银行的垄断地位开始动摇。


二、传统中心化监管与去中心性互联网金融的制度性错配


我国传统金融监管具有中心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监管围绕正规金融机构展开。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属于正规金融,在实践中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批准设立,并受其监管,在资本金、审慎监管、利率限制、审计和透明度等方面有严格的监管要求。而诸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标会(合会)等都是非正规金融,在实践中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是有的由地方政府监管,有的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有的则连自律监管也没有。互联网金融的六种新业态虽经“一行三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认取得合法地位,但又无法纳入金融监管的传统体系。这是因为传统金融监管(无论是微观审慎监管,还是宏观审慎监管)都是对资本不足风险的防范,而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基于“脱媒”后的新金融业态,金融脱媒的结果是风险绕开资本,或者不表现为资本不足风险。这时的金融产品表现的是一种信用集合,交易者或投资者的行为基于对信息的判断而进行,信息是否充分而透明,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及其大小,因此那些旨在保持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监管要求对于互联网金融并不完全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去中心的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与中心化的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其后果不仅是因监管覆盖存在漏洞而导致监管失灵,而且可能使得风险更易在空间传染,带来影响金融稳定的隐患。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与监管的淡中心化


互联网金融的去中心性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产生冲突,要求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变革。

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稳会”)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具有的制定金融监管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归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肩负起实施货币政策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的双支柱调控使命。随着国务院金稳会的成立和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合并,在我国运行15年之久(2003—2017年)“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就此落下帷幕。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方式开始按照“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要求进行方向性调整。

改革后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方式具有“淡中心化”的特征。“淡中心”并不是“去中心”,而是在中央政府部门主导下,更多地发挥金融市场其他监管主体的能动作用,加强监管框架内各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国务院金稳会第一次会议公告将自身定位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就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来说,它不是高高在上、对其他监管主体发号施令的机关。这就是“淡中心”。金稳会的设立,不仅有助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相互协调,而且促进了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再加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共同形成一个“淡中心”、具有网状结构的金融监管主体架构,与对“去中心化”、具有社会网络结构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相适应的。

在“金稳会”的指导与协调下,各级监管组织加强交流合作,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举措。下面仅举几例:一是中国证监会今年8月31日发布消息称,证监会已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标志着证监会已完成监管科技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并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二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8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了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电话会议。会议提出按照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融合、深化、细化银行业和保险业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具体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自觉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框架下,发挥好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职责,防控处置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三是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由“部际水平协调”升级为“上下级垂直协调”。自2013年10月以来,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推进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行动的统筹协调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在“平级部门水平协调”的框架下,该制度对各成员机构并无实质性约束力,导致实践中对金融监管协调作用有限。金稳会的成立以及其肩负的“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的职责,宣告监管协调转变为“垂直协调”,加之严格的问责机制,协调效力将会有实质性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之间信息共享、合作联动也有了实现的制度保证。四是给地方监管部门以必要的授权,以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2016年4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采取了中央和地方“双条线制”的分工,P2P监管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局负责制度制定、行为监管和跨区域协调;地方金融办负责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同时,将准入门槛前置,申请企业只需经当地金融办依据银监会规定审理通过,就能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五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的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有142家,首批吸纳会员437家,涵盖了银行、证券、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10多个金融业态。协会的成立及发挥作用,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之网,做到监管全覆盖,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开启的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为解决去中心的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与中心化的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问题开辟了道路。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淡中心化”的实际运作,即如何在国务院金稳会的指导协调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以及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形成合力,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坚持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运用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生物识别技术、数字加密以及云计算等现代科技,以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也是必然趋势。有例为证: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今年6月5日消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统一身份核验平台已启动试运行。该平台通过整合各身份核验的一站式接入,着力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实名验证渠道不一、效率差别大、成本高、多点接入等问题。这一实例说明,如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运用监管科技,也是亟待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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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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