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阳:社会功能分化视角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与人才标准完善
当然,这里并不是主张,除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具体部门法课程外,不能(或不用)为法学本科生开设纯粹的法学理论课程、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交叉学科课程、人文、自然或美学等通识课程以及职业技能培养课程,而是说应当在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方面应当分清主次,以部门法的教义学训练为主体,以交叉学科课程、通识课程以及职业技能培养课程为补充。这里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虽然近几年国内法学界关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非常热烈,然而很多争论其实是因为误解和夸张造成的,并没有太多实质意义。
在笔者看来,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与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正所谓,没有法社会学支撑的法教义学是空洞的,没有法教义学指导的法社会学是盲目的。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为法教义学提供关于社会发展和变化的实证知识资源,法教义学则在尊重现有法律规范、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通过澄清法律规范中抽象模糊或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含义来提供关于法律规范如何理解和适用的知识,并通过这种知识来调整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换句话说,“社科法学”和“法解释学”提供的是不同的法律知识。这两种法律知识都是极为重要的,且相互不能代替。
具体来说,如果脱离了社会科学关于法律运行的知识,没有对法律规范所对应的社会现实、法律规范出台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变迁没有进行深入地了解,那么法解释学很容易就会蜕变成教条主义的注释法学或者纯粹的文字游戏,走向知识的反动,毕竟法解释学不是搬着字典(或者政策、领导人讲话、指示)来解释法律。但另一方面,如果仅仅拥有社会科学关于法律在实践中运行的知识,却缺乏法解释的方法、技术和知识,那也无法解决人们在当下所面临的立法技术或法律适用难题。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一旦“社科法学”越过了自身的界限,基于法律在实践中运行的情况来嘲笑和否定现行法以及“法解释学”,那就会把事实与规范混淆在一起,甚至会滑入“事实就是法律”的漩涡,从而取消法律的规范性,其结果是,法律将不复存在,社会将重新陷入丛林政治之中。笔者曾有一度片面地认为,事实与规范无法彻底分开,比如“习惯法”之所以可以作为或成为法律,是因为经过时间的洗礼和沉淀,一些事实性的东西自然而然就成了规范,因此“时间”这个变量也许可以成为事实与规范的连接点。然而,经过更为深入的思考,笔者发现这个结论是错误的。“习惯”之所以可以变成“习惯法”,主要不是因为经受了时间的检验,而是在于其在经历了长期的社会生活检验之后,人们认为这种习惯应当遵从。也就是说,“习惯”之所以可以变成“习惯法”,并不是事实赋予了其规范力,而是人们认为应当将其当作法来对待。与“国家法”相比,这种“习惯法”的特殊性不在于其他方面,而主要在于,其是通过“社会的承认和认可”获得了规范效力,不是刻意制定或建构出来的。
如果上述论证可以成立,那么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就应当努力实现以下两个方面的培养目标:其一,要为即将进入法律实务领域的本科生提供最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训练(内容主要为法律理解和适用的能力),从而有助于其毕业之后尽快融入到法律实务工作中去。其二,在确保本科生普遍掌握基本的法学/法律概念、知识体系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能力的基础上,提供更为深层次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19]从而为其本科毕业之后继续进行理论深造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教育部2018年4月份按照“10+X”模式来设置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从总体上来说是比较合理的。具体来说,10门核心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五门。
但是,这里依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其一,“10+X”的课程具体应当如何设置还可以进一步思考和研究。比如,是否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课程调整到10门核心课程中,然后将部分理论课程调整到“X”课程类型中?另外,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法律人才只掌握法律论证技术,但却不遵守基本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那无论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还是对国家法治的建设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都是灾难。正是因为认识到了这一点,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在近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提出要“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一课双责’,各门课程既要传授专业知识,又要注重价值引领,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20]不过,从系统功能分化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伦理”课应当主要通过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政府相关公务员的岗前培训等继续教育的方式来开设。毕竟,人们只有在具体从事某一项职业时,才会真正关注、重视进而遵守这一领域的职业道德。如果大学本科阶段必须设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话,那么也不应当将其开设成为一门纯粹的理论课程,而应当结合具体法律规范的应用来介绍和分析法律系统内部不同职业各自的伦理标准和规范。
其二,核心课程的教学方法和学生考核,也应当以培养和训练本科生的法律适用和论证能力为核心目标,除了基本的概念之外,不宜过多地考察记忆性知识或者单纯地考察理念性知识,而应当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让学生置身于具体法律案件的“事实裁剪+法律适用+法律论证”场景中,从而得出法律上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方面,近些年来,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学科的教学在全国范围内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与成就,宪法学教学方法与教学目标的改革在一些顶尖的法学院(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也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依然还有一些法学院的宪法学课程,内容多侧重于理念的思辨,并没有真正地将宪法当作一部具有规范效力的法律来进行讲解和教授,因此应当引起注意,着力进行完善。
三、对反对意见的回应
可以预见,有论者会反对以上关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和“人才质量标准”的论证和结论。有些论者可能会主张说,法学院应当培养治国理政的政治家或者博古通今的大学者,而不仅仅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或者“法律匠人”。这种看法看上去很有道理,但实际上似是而非,至少对大多数法学院是不适用的。原因在于:首先,政治家和大学者是不可能通过本科课堂就培养出来。课堂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志向,而不可能传授给学生如何做大政治家或大学者的技巧;[21]其次,今天的大学高等教育已经从不可逆转地从精英教育转向了大众教育,即便是在顶级的法学院,多数学生也都是要从事日常实务工作的,不可能都培养成政治家或大学者。作为教育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应当服务于多数学生未来所要从事的工作的要求,而不能只为少数可能成为大政治家或大学问家的学生开设;最后,本科教育只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基础,并不是高等教育的全部,待学生在本科阶段夯实专业基础知识后,依然可以通过继续深造或者自学,成为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备高超治国理政能力或者学术研究能力的杰出人才,因此没有必要拔苗助长式地将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定位过高。
还有论者可能会批评说,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法学院本科教育应当像挖掘、烹饪等专业一样,学生一经毕业就应当完整熟练地处理法律案件的所有环节,甚至应当在具体工作中独当一面,因此将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放在法学本科教育的首位。笔者认为,这种主张虽然抓住了法律的实践性这一特征,但实际上并没有对法律系统内部的功能分化保持清醒的认识,因此属于“拔苗助长式的培养”,并不值得提倡。从社会功能分化的角度来看,虽然法学院的本科教育是教育系统和法律系统的“系统接口”,但其只是教育系统和法律系统的“系统接口的一个环节”而不是“系统接口的全部”。在教育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宽阔的连接地带”,除了法学院之外,还有法官培训学院、检察官培训学院、律师学院以及公务员的行政学院、党校。[22]因此,法学院的课堂教育应当专注于本部门法基本概念、规则、原则的讲授以及法教义学的训练,法律行业内部特定职业的职业技巧、技能的培养(比如律师的诉讼策略、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控技巧等)以及职业伦理则应当主要由法官培训学院、检察官培训学院、律师学院以及公务员的行政学院、党校等教育机构来完成。[23]
如果上述梳理和论证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当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反思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时,就会发现,要求法学本科教育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并积极与后者进行衔接是法学本科教育难以阻挡的发展趋势,对此,法学院是不能(也无法)抗拒的。上文提到,有些论者之所以反对将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原因主要在于,司法考试主要是考察考生法条记忆的能力,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应当说,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司法考试确实存在“重记忆,轻法律论证、推理和分析”“让考生陷入痛苦的磨练记忆力的泥潭”等问题,以至于出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弊端。其一,法学院毕业的本科生在进行司法考试的时候,成绩往往并不比没有学过法律但记忆力更好的其他专业学生更好,甚至反而会更差;其二,很多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普遍存在“高分低能”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就是到了司法实践部门不能合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的具体的法律问题。[24]
不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司法考试制度也是在不断摸索着前进和发展。有学者曾对近些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试题做过具体分析,发现相关考题总体上可以体现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统一的素质教育理念。[25]而从2018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的具体情况来看,司法部不但将考试形式从“一次考试”改为“客观题+主观题”两次考试,而且要求命题人“以分析法律实践能力为主,主要以小案例的形式来命制客观题。同时,知识点的考察要注重不同学科的交叉和融合,考察综合分析能力”,主观题也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考察考生法律分析和论证能力,文书写作能力。[26]应当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的这种改革目标,与法学本科教育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的改革目标基本是一致的,因为它们都致力于考察学生(考生)是否可以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否具备运用现行有效的法来分析和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当然,对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如何进行考试,比如是否可以允许考生携带法律文本,或者试卷中是否会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再比如,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各自的分值比例等目前尚不清楚,有待于机一步观察。[27]不过,依照笔者的看法,(1)主观考试无疑应当以案例分析题为主;(2)法律文书题也应当与案例分析题结合来命题,不宜过多的单独命题;(3)论述题可以占有一定的比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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