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翊乔:侮辱国歌罪之评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1 次 更新时间:2018-12-06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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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翊乔  

【摘要】 国歌事关国家的尊严,也是一国的重要象征。为了规制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对其专门进行立法,不仅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也具有深刻的现实价值和意义。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十)》为切入点,通过阐释侮辱国歌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最后给出相应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惩治侮辱国歌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中文关键词】 侮辱国歌罪;刑法修正案(十);国歌


一、前言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其中规定了在第299条中增加1款,这使得该条文由原先的一款变成两款,亦即,第1款:“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款:“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歌,同国旗和国徽一样,事关国家的尊严,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和气魄,也是一个国家最主要、最直观的象征和标志。晚近以来,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尤其是在我国香港地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而在《刑法修正案(十)》出台之前,我国的刑法典中还没有关于侮辱国歌罪的专门规定,这就使得我国面对严重侮辱国歌的行为无法可依,甚至是束手无策。因此,对其专门进行立法,既是现实之需,也是题中之义。


二、侮辱国歌罪概论


(一)立法背景

依据我国《宪法》第136条的规定,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它是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最早是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曲,1949年被定为代国歌,1982年12月被正式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这首雄壮激昂、铿锵有力的歌曲,诞生于战火纷飞的岁月,与新中国一同建立,一同成长,它凝聚起了中华儿女万众一心的民族情感,彰显着中华民族顽强不屈的坚强意志。众所周知,国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国事活动、大型会议、体育赛事等场合都需要奏唱国歌。但是,由于过去没有针对国歌的专门立法,一些人就趁机在不适宜的场合也奏唱或播放国歌,如开业庆典、商业活动等,甚至还有人故意篡改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这些行为,都极大地损害了国歌的神圣与庄严,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在无形中伤害了国民的感情。[1]最为严重的,当属发生在香港地区。2015年9月8日晚举行的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区40强赛C组第四轮中,约有7000余名球迷观看比赛,中国香港主场2-3不敌卡塔尔。赛前,在进行奏唱国歌仪式时,旺角大球场内响起了巨大的嘘声,音量甚至盖过了现场演奏的国歌声。此外,在之前对阵不丹和马尔代夫时,也发生了类似事件。[2]这些事件,严重的挑战了我国“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底线,引发了包括广大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歌法》的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很有必要在《刑法》中作相应补充,以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从而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研究论证以及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刑法修正案(十)(草案)》。[3]

(二)立法必要性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4]张明楷教授也曾提出,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违法行为时,才能使用刑法。[5]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否有必要对一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法益侵犯性和社会危害性,以至于不得不适用刑罚手段来加以规制,这也是刑法的谦抑性与第13条“但书”的必然要求。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将侮辱国歌的行为“入罪”有着充分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国歌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最主要标志之一,它不仅能激发人们的爱国热忱,还能弘扬人们不畏艰难险阻、不怕流血牺牲的革命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近代中国饱经沧桑,《义勇军进行曲》对于我国来说可谓是具有更加特殊的时代意义和价值。而且,侮辱国歌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家对国歌的管理秩序,体现了对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蔑视,[6]为每一个中华儿女所不能容忍。因此,侮辱国歌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犯性。

其次,从立法协调性角度来看,国歌与国旗、国徽的地位一样,都在我国的《宪法》当中有着明文规定,依照逻辑推理,国歌理应和国旗、国徽一样受到同等保护。但侮辱国旗、国徽罪已在我国《刑法》当中先行规定,而有关侮辱国歌罪的规定却在此之前付诸阙如。因此,《刑法修正案(十)》的出台既与《国歌法》相衔接,也与《刑法》第299条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

再次,运用行政手段或其他制裁方式不足以抑制侮辱国歌的行为。结合我国《国歌法》第15条和《刑法》第299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是情节严重的,上述手段就不能奏效,也即在采取行政的、道德的或其他方式都不足以抑制侮辱国歌的行为和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动用刑法。[7]

最后,将侮辱国歌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不仅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并且有利于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国家尊严和祖国统一。


三、侮辱国歌罪之域内外考察


(一)国内立法现状

2017年9月1日,我国出台了《国歌法》,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这个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第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第13条的规定是相协调的。[8]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对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此外,我国于2013年颁布施行的《商标法》第10条规定,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15年颁布施行的《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和国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和澳门实施;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国歌法》。此外,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规定了侮辱国旗或国徽的犯罪及其刑罚。[9]澳门《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第9条规定了侮辱国家象征罪及其刑罚,其中犯罪对象包括了国旗、国徽和国歌。[10]因此,香港应及时完成本地立法,澳门应及时完善本地立法,全面落实《国歌法》的各项规定,并确保《国歌法》得到切实执行。

(二)国外立法现状

为了有效地保护国歌和国旗、国徽等这些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有力地制裁侮辱国歌和国旗、国徽的危害行为,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例如,《德国刑法典》第90条诋毁国家及其象征罪规定,在集会中或通过散发文书,公开地诋毁联邦德国或其州的象征、国旗、国徽或国歌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11]《意大利刑法典》第292条侮辱国旗或者国家其他标志罪规定,侮辱国旗或者国家其他标志的,处以1000至5000欧元罚金。如果该行为是在公共庆祝活动或者正式仪式场合实施的,罚金为5000至10000欧元,1年至3年有期徒刑。[12]《西班牙刑法典》第543条侮辱国家罪规定,以言语、文字或行为公然侮辱西班牙及其自治区、国家标志、国徽的,处7个月至12个月罚金。[13]《奥地利刑法典》第248条侮辱国家及其象征罪规定,以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奥地利国旗、州旗、国徽、国歌或州歌,恶意地辱骂、蔑视,或以其他方式侮辱的,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单位以下日额金的罚金刑。[14]《土耳其刑法典》第300条侮辱国家主权标志罪规定,公然侮辱土耳其国歌的,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15]《白俄罗斯刑法典》第370条亵渎国家象征标志罪规定,亵渎白俄罗斯国徽、国旗或国歌的,处社会公益劳动、罚金、2年以下矫正劳动、拘役或者1年以下监禁。[16]《克罗地亚刑法典》第151条贬损克罗地亚共和国名誉罪规定,公开对克罗地亚国旗、军队制服、国歌或少数民族进行恶意奚落、嘲弄或极端蔑视的,处3个月以上3年以下监禁。[17]《保加利亚刑法典》第108条规定玷污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徽、国旗或国歌的,处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100列弗至300列弗的罚金。[18]


四、侮辱国歌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本罪也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意大利刑法中关于此罪曾规定有刑罚的加减身份,如第292-2条规定,如果行为是由退伍军人实施的,那么在科处刑罚时要予以增加。再如第293条规定,如果行为是由意大利公民在外国领域内实施的,刑罚也要予以增加。[19]

2.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歌,根据《宪法》第136条和《国歌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侮辱和国歌相关的歌曲或者外国的国歌不构成本罪。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国歌的管理秩序,广义上还包括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歌法》第1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国家对国歌的监督和管理,是通过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依法进行的。

3.行为

《刑法》第299条第2款的罪状表述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因此,本罪大致可以分为3种类型:其一,篡改国歌歌词或曲谱;其二,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其三,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满足以上任意一种形态即可入罪,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的仍可为本罪所涵括。所谓“篡改”方式,是指将国歌的歌词或曲谱用作伪的方法进行肆意改动,从而改变了国歌的原貌。所谓“歪曲、贬损”方式,是指采取故意改变、曲解或贬低毁损等极其不严肃的方式奏唱国歌,以达到侮辱国歌的目的。所谓其他方式,是指行为性质、手段方法等与前两种相近似或具有等价性的行为方式,笔者认为,例如在商场促销活动、开业庆典、酒吧驻唱或个人丧礼中播放或奏唱国歌。

上述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而且具有公然性,即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者能够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若行为人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深夜中或在无人的场景下实施侮辱国歌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上述行为还有一定的入罪门槛,即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若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可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其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共场合实施侮辱国歌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歌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不是故意篡改国歌的歌词或曲谱,而是忘了歌词或非故意唱错了歌词,或者是唱走了调,则不构成本罪。

如果是在饭店等公共场合故意醉酒之后实施侮辱国歌行为的,按照《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或者说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被《刑法》第299条第2款所禁止,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侮辱国歌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危害后果或法益侵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0]


五、相关思考和建议


(一)关于该罪的归类问题

诚然,不同种类的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所以其违法性程度也就不同。我国基本上依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来对该犯罪进行归类,如果某种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就要根据其侵犯的主要法益来进行分类。[21]前已述及,世界上诸多国家已对侮辱国歌的行为加以刑法规制。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对侮辱国歌罪的归类问题,不难发现,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大多数国家将侮辱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等)的行为纳入到危害国家罪之中,如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白俄罗斯、土耳其、奥地利等;第二种,极少数国家像我国这样,将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纳入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对此,笔者建议我国是否也应该考虑借鉴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将侮辱国歌罪及侮辱国旗、国徽罪纳入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围。因为,我国《刑法》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安全,即保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22]而严重侮辱国歌的行为或者香港球迷侮辱国歌事件,不仅仅妨害了国家对国歌的管理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并损害了国家的统一、政权和主权。

(二)关于“情节严重”问题

按照《国旗法》《国徽法》相关条文和《刑法》第299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才不认定为犯罪,而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3]不同于侮辱国旗、国徽罪,侮辱国歌行为的入罪还要求“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人的侮辱动机、手段、场合、次数等方面加以考量。但是,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则会使侮辱国歌罪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例如同样或近似侮辱国歌的行为,有的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有的则可能仅被行政警告,这样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要防范侮辱国歌罪在法律适用上可能面临的问题,就有必要在立法环节充分地考量其可操作性,科学划定侮辱国歌的定罪标准,既让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的红线清晰可辨,也为公民和组织严肃、规范奏唱和使用国歌提供可参照的法律规范。[24]因此,笔者建议应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其范围,使得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运用。

(三)关于“公共场合”与“公众场合”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出台之前,《刑法》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适用条件是“在公众场合”,出台之后,侮辱国旗、国徽罪和侮辱国歌罪都被修正为“在公共场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审议时表示,这一修改是为了与《国旗法》《国徽法》和《国歌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两者之间虽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却不尽相同。为了厘清两者的概念和法律适用的界限,笔者查阅了一些参考文献。所谓公众场合,有学者认为是指社会公众都能出入或者多人在场的场合,如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会场等。[25]此外,还包括一些只有邀请才能进入的场合,如论坛、会议等等。所谓公共场合,有学者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26]例如宾馆、咖啡馆、理发店、商场、学校、电影院、广场、候车室等场所。此外,根据“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27]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已将公共场合的外延包含至信息网络空间。这就出现了一个现实问题,假如行为人是在网络空间,如优酷、腾讯、搜狐等视频网站抑或是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发布有关侮辱国歌的讯息,能否按照此罪定罪处罚?对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从而使处罚范围更加清楚和明晰。

(四)关于增设罚金刑的问题

罚金刑专家吉里斯派(Robert W. Gillespie)曾明确指出,面对日益攀升的犯罪率,不仅监狱系统无法承担高昂的社会控制成本,而且司法工作者也难以解决如此多的刑事案件,罚金刑作为监禁刑的替代而出现,这为缓解司法压力提供了新的途径。[28]对比前述8个国家的刑法典对于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处罚,其中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白俄罗斯和保加利亚6个国家都有罚金刑的规定。晚近以降,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罚金刑已日益成为刑法的中心。不仅如此,罚金刑的高适用率俨然成为全世界的潮流和趋势。[29]在我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3类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以刑法分则第6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例,共有90余个条文,其中大约一半都规定有罚金。此外,不可否认,罚金刑在简化案件程序、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和避免轻微违法犯罪监禁刑的适用过程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第299条第1款和第2款可以考虑增设罚金刑作为选择的刑种。

(五)关于香港本地的立法问题

就在《国歌法》尚未在香港完成本地立法的空档期间,“嘘国歌”的事件仍是屡禁不止,这就更加凸显了尽快完成香港本地立法和填补法律漏洞的紧急性和迫切性。虽然内地和香港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亦有些许差异,但将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同《国旗法》《国徽法》对比之后,不难发现他们的条文表述还是有诸多相似之处的,例如主观状态都是故意;行为方式都包括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法定最高刑都是3年。所以,香港可以考虑继续沿用这种“立法模式”,根据《国歌法》和《刑法》第299条第2款的规定加以适应化修订。同时,特区政府还应充分考虑到香港的现实状况和法制实际,例如香港没有行政拘留处罚制度,针对侮辱国歌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考虑用罚金代替。最后,审慎研究并制定相应条例,以确保提交至香港立法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是一份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威慑性的法律文件。做到有法可依之后,还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因此,笔者建议在抓紧进行本地立法的同时,特区政府也要加强对国歌及相关条例的推广宣传和教育,使社会各界尤其是青少年通过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进一步增强国家认同和民族归属感。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前进!进!”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中华民族精神之魂,是凝集各民族的团结之歌,将侮辱国歌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非常有必要,它对于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着重大意义。[30]现在对于维护国歌、国旗和国徽等国家标志,仅仅是个起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规范会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注释】 *罗翊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参见彭雯:“为国歌立法”,载《甘肃日报》2017年9月6日第6版。

[2]参见搜狐新闻:“国际足联调查香港球迷又一次嘘国歌事件”,载http://news.sohu.com/20150911/n420889525.shtml, 2017年11月20日访问。

[3]参见李文姬:“‘侮辱国歌罪’最高可判三年”,载《法制晚报》2017年10月31日A11版。

[4][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5]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6]参见苏云峰、徐宣哲、张卫峰:“刑法应增加‘侮辱国歌罪’”,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12日第4版。

[7]同注[5],第55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3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9]香港《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10]澳门《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第9条规定: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他与公众通讯的工具,公然侮辱国家象徵,又或对之不尊重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国家象徵的不尊重:(一)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国旗或国徽;(二)演奏国歌时蓄意不依歌谱或更改歌词。

[11]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12]参见黄风译:《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13]潘灯译:《西班牙刑法典》,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243页。

[14]参见许久生译:《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15]陈志军译:《土耳其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16]参见陈志军译:《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7页。

[17]参见王立志译:《克罗地亚共和国刑法典》,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1-62页。

[18]陈志军译:《保加利亚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19]同注[12],第107页。

[20]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21页。

[21]同上注,第658页。

[22]同注[20],第679页。

[23]参见赵秉志、赵远:“关于增设侮辱国歌罪的思考与建言”,载《法制日报》2017年10月11日第12版。

[24]参见许辉:“让侮辱国歌罪当其罚”,载《中华工商时报》2017年11月3日第3版。

[25]参见杨新培:“侮辱国旗国徽罪探”,载《法学》1990年第10期。

[26]参见武诗敏:“‘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解释逻辑与未来适用”,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

[27]《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8]熊谋林:“我国罚金刑司法再认识——基于跨国比较的追踪研究(1945~2011)”,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

[29]同上注。

[30]参见蒲晓磊:“对恶意损害国歌形象者可追刑责”,载《法制日报》2017年6月27日第1版。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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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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