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俊:何种分离?谁之命运?

——一项关于分离运动概念的梳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4 次 更新时间:2018-12-06 06:49

进入专题: 分离运动   国家建设   全球化  

周光俊  

内容提要: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分离运动的初始概念(外围分离、中心分离)被任意引申和无限扩展,引申概念如内部分离、脱离母国加入他国,扩展概念如去殖民地化运动、脱离国际组织等。概念的泛化导致概念之间的不可通约,因而也就无法在治理分离运动时对症下药。要真正理解分离运动的概念需要从源头上着手,将分离主义视为次民族主义(族群主义),分离运动视为民族主义运动的变种,因而也就将分离运动追溯至民族国家的建立,将分离运动视为民族国家建设的副产品。理解了这一前提,通过考察分离运动的前提性条件(民族国家持续有效的统治)、限制性条件(分离族群寻求政治自主性)、排除性条件(分离运动是退出而不是呼吁)、结果性条件(分离运动最终结果要在具体国家情境下考察),考察分离运动中中央—地方、中心—边缘、主体—少数、国际—国内、宗教—宗教(世俗)等关系,将分离运动定义为聚居于固有领土基础上的少数族群(极个别情况下是主体族群)从民族国家退出以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政治与社会运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分离运动是民族国家建设尚未完成的表现。

关 键 词:分离运动  国家建设  全球化  边缘化  政治离婚


分离运动是当今世界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广的政治与社会运动,无论是时间还是空间。真正意义上的分离运动是民族国家建立之后才兴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分离运动更甚,尤其是苏联解体带来的“这一波新的族群民族主义浪潮的另一个结果是,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较小的人们群体和从属的民族希望独立的普遍合法性,并在更广泛的程度上恢复了民族主义的合法性”。①历史进入了阿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所称的“分离的时代”。②

作为一种政治与社会运动,分离运动的影响深远,甚至远超过其本身的影响范围。以南苏丹、卡宾达、加丹加、车臣、亚齐等为代表的暴力内战模式的分离运动持续了十几年,有的至今未能结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损害了央地关系和族际关系,改变了政治格局,甚至引发了大国或国际组织的干涉。虽然目前部分分离地区或已独立,或已趋于平息,但是独立后的地区(如南苏丹)绝大部分又面临着国内新的族群(部落)冲突,没有独立的地区在中央地方互不信任的“安全困境”中难以挣脱。除了暴力内战模式之外,以加泰罗尼亚、魁北克、苏格兰、佛兰德斯等为代表的族群地区在本国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议会选举、公投、修宪等和平方式(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地区只有和平的方式,魁北克解放阵线就鼓吹暴力行动),这一模式大多发生在西方民主国家,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控制了运动的暴力,却对现有制度造成了较大的损耗,甚至不难想象会有更多的族群(地区)要求组建民族政党、加入公投行列,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诸多西方民主国家从法律上加大了维系领土完整的努力。

分离运动除了带来对国家主权的破坏和制度的损伤之外,尤其严重的是对地区和世界局势的影响。虽然分离运动的发生与外部介入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但是,分离运动一旦产生,外部势力会根据“恰当的名义”(如亲缘族群、盟国、地缘政治利益或联合国维和行动等)以“恰当的方式”(如资金支持、人员培训、政治表态、介入调停等)介入,使得原本国内的族群、地区、宗教等矛盾有上升为区域冲突的危险。以“自由亚齐运动”为代表的暴力分离运动不仅导致印度尼西亚陷入长达40年的内战,还牵涉周边国家的政局稳定。更为复杂的是,以卡扎菲(Muammar Gaddafi)时代的利比亚为代表的强人政权秘密为“自由亚齐运动”训练武装分子,甚至“自由亚齐运动”的领导人哈桑·迪罗(Hasan di Tiro)一直在赫尔辛基遥控指挥,印尼政府与“自由亚齐运动”的和谈也是在芬兰的调停下得以实现的。以苏格兰独立公投为代表的和平分离运动导致英国本国局势动荡,甚至直接激发了以加泰罗尼亚为代表的欧洲多国的分离主义势力抬头,迫使欧洲各国采取一致立场。虽然对于外部是否介入、介入的时机与方式、介入的效果等都存在着较大争议,但是,无论如何,外部介入使得国内冲突进一步激化,影响了地区乃至国际政治格局却是不争的事实。


二、泛化的分离运动概念:谁之分离?何种类型?


关于“分离”一词,比较常见的单词是independence、separation、secession。一般而言,independence指的是民族独立,尤其是指殖民地、被压迫民族从原有宗主国脱离出去成为新的主权国家的行为,更加接近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的意涵,多用于比较积极的、正面的场合。separation倡导物理学意义上的分离,或者是地方分权等,但也可以用在文化、种族、宗教和性别等含义上。secession一词表达的是负面含义,即从民族国家退出和分裂国家的企图。约翰·伍德(John R.Wood)认为,separation可能被表达为确定区域的群体寻求地方性权利、地方或区域自治。与之相比,secession是一个比较有限但更具体的术语,指涉某个团体或多个团体基于独立主权地位的要求从中央政治权力中脱离的需求。③因而,在特指分裂国家企图的运动中,学术界多倾向于使用secession。

从词源上来说,分离(secession)一词来源于退出(secede),在一开始并没有政治含义,而后逐渐发展为特指退出宗教团体的行为。④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首次使用分离概念的是美国南北战争,南方叛乱的十三州签署了《十三州脱离联邦法案》(The Secession Acts of the Thirteen Confederate States),也就是十三州在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上从美利坚合众国脱离出去。此后,分离的概念大致被局限于表达政治与法律的含义。然而,在此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中,分离运动的概念被不断引申和扩展,乃至泛化,产生了多种类型,某些概念甚至已经脱离了其本来的内涵。

(一)分离运动的初始概念

1.外围分离(peripheral secession)

外围分离(边缘分离)是最为常见的分离运动类型。一般而言,生活在边疆边缘(外围)地区的基本上是少数族群,基于领土聚居的少数族群或是感知到了内部殖民主义,⑤或是由于本族群精英的鼓动,选择了分离。外围分离势力能否成为中央政府的威胁,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威胁,或者未来是否成为威胁等都将成为影响中央政府对待它们的因素。⑥

在外围分离中,一个比较常见却又能够引起争议的话题是,为什么中央政府在面对分离运动时会有选择地进行打击呢?芭芭拉·沃尔特(Barbara Walter)分析称,多族群国家的政府对打击早期的分离主义者以阻止可能增加的分离主义势力有着较强的激励,政府有意识地这样做是为了警告其他可能的分离主义势力。政府的战争手段不仅会影响特定对手的行为,而且也会影响其他对手。在这一选择过程中,是否为未来的挑战者影响着政府的决定。⑦

2.中心分离(central secession)

与外围分离相对的是中心分离,指的是中心区域(核心族群)力图摆脱外围边缘地区(少数族群)从而建构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运动。一般而言,主体族群不会主动打破现有的国家地理空间与政治疆域,因此,中心分离在很大程度上有纯化主体族群的动机,旨在寻求纯粹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阿伦·布坎南用甜甜圈的中间孔洞形象地比喻了中心分离的意涵,因此中心分离又称为“甜甜圈孔洞分离(hole-of-the-donut secession)”。⑧布坎南提出这一设想之后,丹尼尔·孔韦尔西(Daniele Conversi)以南斯拉夫的解体为案例,详细分析了中心分离的相关情况。在他看来,新国家的创建有三条路径:一是国家瓦解(dissolution)从而产生新的国家,包括帝国的崩溃和去殖民地化;二是边缘分离,如孟加拉国从巴基斯坦的分离,厄立特里亚从埃塞俄比亚的分离;三是中心分离,如塞尔维亚谋求大塞尔维亚主义导致的南斯拉夫分裂。所谓中心分离,指的是来自核心或主导族群主导的有实力的民族主义分裂国家的运动,期望能够从社会和政治共同体的其余部分分离出去,通常是发生在主体族群感知到外围的威胁、复仇的和自身受伤害的外围民族主义氛围笼罩之时。捷克斯洛伐克的分裂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捷克所造成的和平分离,而不是边缘的斯洛伐克造成的。在未成功的案例中,加拿大改革党(Reform Party of Canada)⑨声称代表说英语群体的大多数,寻求放弃魁北克以重新组合加拿大联邦。因此,中心分离在实践中虽然较为罕见,但这并不表明中心分离是独特的事件(unique event),并不具备可比性,事实上,中心分离是一个新的分析性概念。⑩

(二)分离运动的引申概念

1.内部分离(internal secession)

相对于把分离目的是建立主权国家的情形称为外部分离(external secession),学者们将分离目的只是成为新的国家行政区域的情形称为内部分离。内部分离的目标不是成为新的主权国家,而仅仅是希望脱离现有的管辖实体(即所谓的次国家,可以是省州或市县等),取得与现有管辖实体对等的政治地位。内部分离对国家的领土完整并不构成威胁,可能会涉及宪法制度的变更以及分离省份的资源分布、省界划分等情况。(11)

在省级层面上,加拿大安大略省北部的北安大略(North Ontario)一直谋求从安大略省分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取得与安大略省同等的地位从而加入加拿大联邦。(12)在次一级的市级层面,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的史坦顿岛(Staten Island)谋求从纽约市的分离也是一例。一旦分离出去,史坦顿岛将成为纽约州仅次于纽约市的第二大城市。(13)关于内部分离的原因较为复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圣费尔南多谷(San Fernando Valley)在20世纪初因为水源的问题选择了与洛杉矶合并,然而,此后的圣费尔南多谷却多次甚至定期谋求分离以组成一个新的城市,并于2002年举行分离公投以决定是否继续留在洛杉矶。(14)圣费尔南多谷的分离原因除了历史因素外,寻求治理重构、(15)寻求基于民主理念的地方自治和实实在在的自治利益(16)也成为不得不考虑的原因。

2.脱离母国加入他国

与寻求摆脱享有政治实体控制从而获得与现有政治实体相对等地位的内部分离相对的是民族统一主义(irredentism),即寻求脱离母国,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建立新的主权国家,而是加入他国,成为他国的一部分。(17)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学界曾经有过关于分离的自由主义理论的讨论(18),正是在这个讨论过程中,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Horowitz)与罗伯特·麦基(Robert McGee)提出了这样的一种分离类型。霍洛维茨将分离与民族统一主义放在一起是为了对二者有全面的观察。他认为,有三个议题将两者关联在一起:一是两者的可转化性;二是两者出现的相对频次;三是两者的相对力量。(19)麦基认为加拿大阿尔伯塔省(Alberta)、曼尼托巴省(Manitoba)、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这三个西部省份与美国有着较为相近的文化、宗教与语言,并且,被东部控制的加拿大政府长期以来忽视西部省份的利益,因而它们谋求脱离加拿大加入美国。(20)

事实上,此种类型很有可能会成为次国家政治运动的主要类型,本国较小族群在独立无望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寻求脱离以并入其主体民族所在的国家,尤其是在跨界民族较多,特别是大量无国家民族(nations without states)被行政疆域切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008年的俄格战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作为格鲁吉亚境内少数族群的南奥塞梯寻求与俄罗斯境内的北奥塞梯(奥塞梯人主体所在地区)合并引起了格鲁吉亚政府的不满,并出兵南奥塞梯,后又引得俄罗斯介入的战争。

(三)分离运动的扩展概念

1.去殖民化运动是分离运动?

将去殖民化视作分离运动很大程度上是将民族自决权视作了分离权的基础,甚至有学者认为,分离可能会有很多种方式,但无一例外地都与自决权相连。(21)二战后的去殖民化运动是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明确提及的,这是基于民族自决权的政治实践。如果我们以联合国成员国作为民族国家界定标准的话,截至2016年,联合国共有193个会员国(22),其中绝大部分是二战后独立的国家,且主要来自亚非拉。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被理解为人民,并且是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非部分人民;被理解为民族,是政治民族(nation),而非文化民族(nationality)。(23)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明确指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24)也就是说,自决在国际法上是有明确的定义的。根据1960年的第1514号决议、1966年的国际人权公约和1970年的第2625号决议,在殖民主义、外国占领和强加的政治统治以及种族主义等三种情况下可以允许民族自决,但民族自决不鼓励现存主权国家内部少数族群的分离要求。因此,“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25)

2.脱离国际组织是新的分离运动类型吗?

按照分离运动概念扩张的趋势,脱离国际组织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分离运动的类型。主权国家或地区从国际组织脱离的现象已经不是孤例,尤其是2016年英国退欧更是让这种现象成为可能的分离类型。部分国际组织的条约规定了成员退出的条款,如《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就规定,任何成员国均可根据其本国宪法的要求决定退出联盟。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欧盟的框架内,任何国家的进出都是自由的,比较而言加入欧盟的条件则更加苛刻。根据“哥本哈根标准”,入盟候选国需要在三个方面达到欧盟的标准,即申请国必须是民主法治国家,必须是有效运行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有能力执行欧盟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如果某国想要退出的话,只需要在本国实行公投获得通过即可触动第50条的相关规定,在最长两年内完成退欧相关程序即可。2016年的英国退欧公投不管是民主的意愿还是民主的闹剧,都明确地宣示,较之加入欧盟的漫长过程,退欧则是相对简单的。

那么脱离国际组织的现象是否能够被认为是分离运动新的拓展呢?类似于英国退欧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分离呢?有学者认为,“民族分离主义既包括民族脱离既有国家,另建与本民族边界相一致的独立国家的行为,也包括既有的民族国家反对加入一个更大的一体化组织,或致力于从一个类似的组织脱离的立场。”(26)对立的观点认为,“在各种条约中,并没有正式的分离条款适用于欧盟宪法。但是,成员国可以单独退出是为人所知的。这其中一个原则性的原因是,欧盟是一个邦联(confederation),而不是联邦(federation)。”(27)

在实质上,至少两者都是对全球化的抗拒。民族国家的分离运动是少数族群为了维护自身特有文化、寻求身份认同的政治行动。如此,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作为全球化初级阶段的区域化(国际组织)的一致性要求必然与组织成员的制度体系、发展目标、国家定位存在一定的冲突,使得成员比以往的时代更关注自己的身份认同。在全球化时代,要弄清自己的身份认同并非一件易事。我们越是卷入全球化的结构中,就越是被迫知道自己的积极定位,这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28)

(四)分离运动概念泛化的结果

1.概念泛化导致分离运动概念日渐模糊、不可比较

如前所述,分离运动的概念最早在政治与法律意义上的运用起源于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在随后的演化中,分离运动的概念逐渐被无限拓展,失去了其前提(民族国家的内部冲突而非国际或地区组织的主权国家冲突)、泛化了其目标(建立主权国家而非争取自治权)。当我们将分离运动界定为国家内部族群从民族国家退出以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行为时,跨界族群从本国退出加入他国的行为被视为分离运动,次级区域寻求与上级区域同等的行政地位被视为分离运动,甚至主权国家脱离国际组织的行为亦被纳入分离运动的考察视野。分离运动概念的泛化导致其外延日益扩展,已经很难就其内涵达成一致。然而,“在讨论中,只有当我们能够找到中心概念最为确切的定义时,或者至少为了我们辩论的目的而就如何使用这一术语达成一致,我们才能期待在实质性的规范问题上取得进展。”(29)因此,分离运动概念的正本清源是讨论和分析的关键。

2.概念泛化导致分离运动的治理难以着手

在科学研究中,问题可以分为两种,即用来回答的问题和用来解决的问题,溯源式的科学探索侧重前者,处方式的规范研究侧重后者。(30)然而,任何一种研究都不可能只得其一,而应该是相结合的。要想开出处方,首先得回答为什么是这样;回答了为什么,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给出了防治之策。具体到本文,自民族国家形成以来,分离主义成为一种政治思潮,分离运动成为一种政治运动。然而,分离运动概念的泛化导致分离冲突治理的无措:如果将“内部分离”视作分离运动,我们会把寻求自治权(呼吁)当成分离运动(退出);如果将“脱离母国加入他国”视作分离运动,我们就会把叛国当成分离运动。不同族群行为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如果简单地将族群冲突都视为分离运动,就会导致治理思路的简约化和治理策略的简单化,适得其反。


三 分离运动是民族国家建设的副产品


(一)作为民族主义变种的分离主义

分离运动是分离主义的实践形式,分离主义是民族主义的变种。(31)因此,在分析分离主义导致的分离运动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了解民族主义及民族国家实践。

虽然“民族主义是当今政治和分析思想词汇中最为模糊的概念之一”(32),但民族主义是现代现象却是毋庸置疑的共识,有所异议的是,民族主义出现的时间与导火索是什么。不论民族主义是法国大革命的意外后果(33),还是工业社会导致的新的社会结构的产物(34),或是19世纪以降建立在直接统治(direct rule)基础上的治理单元与民族边界相一致的产物(35),抑或是外部族群和更发达文明的进入导致的(36),民族主义都被视为现代政治现象。一般认为,民族主义起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产阶级在即将登上历史舞台之时迫切需要新的意识形态作为理论基础,而作为行政单元造就的想象的共同体(37)或被发明传统(38)的民族主义无疑是等级身份政治瓦解后最为有效的工具。在中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相对于其经济地位而言是较低的,甚至被排除在国家权力之外,即使是在固定地通过三级会议表达政治诉求的法国,资产阶级因为其第三等级的身份也难以在政治上有所成就。在资产阶级追求政治权力的过程中,如何塑造同质性的、表象上的平等去团结整个社会成为摆在资产阶级面前的头等大事。法国大革命、英国工业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瓦解了当时的等级身份政治,迫切需要新的社会认同去填补等级身份政治破碎后的缺漏。“如此强烈的社会认同在自由主义的解放之下便告迷失,只有个人以民族团体和公民身份所建立起的新认同才有办法替代,而民族主义就是对此种新成员资格的颂扬。”(39)民族主义在日益加剧的认同危机中寻求能够忽略阶级差异与身份不平等的意识形态,“在其初始之际,民族主义打碎了传统的、陈腐过时而束缚人的社会秩序,并以人类的尊严感、以参与历史和管理自己事务的骄傲和满足感填充着追随者的心灵”。(40)也就是说,“当旧有的身份突然成问题的时候,各社会阶层可能会转向民族主义和民族认同”(41),“象征着一种政治现象和人类身份认同的联合”。(42)

法国大革命以前,民族主义从来没有以一种毫不妥协的、普遍的形式被提出来,在这之后,这一概念鼓舞着全世界的革命者,成为帝国的掘墓者。(43)此后,民族成为国家认同的利器,成为国家民族(国族,state-nation),“反映了对同质性的客观需要”。(44)作为政治民族的国族不仅是一个包含文化属性的集体,更是一个正式的法律单位,而这一单位的形成是理性主义、资本主义市场和中央集权的领土国家的结果。(45)在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可能阶级不同、族群有别、信仰各异,但是,民族主义却可以使得各自的身份在民族主义的意识中获得代表性(虽然可能是被动代表性)。全体国民不仅在文化象征意义上被连接起来,也在制度上被国家统一标准的制度安排结构起来,从而成为一个新的国家化的民族。(46)民族的概念发生了嬗变,民族成为国家的民族,建立在中心族裔基础上的现代民族国家通过一系列方式容纳了边缘族裔,国家建构是将所有的域内民族整合成国族。“建构民族性的过程,正是对不同的人口集团进行整合的过程,是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种族联系的人口中创造出统一性和凝聚力的过程。”(47)民族单元与政治单元相一致(48)的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意味着本国所有族群与国家结合以产生共同的民族认知,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法兰西民族等国家民族都是如此。由此,国家的概念也发生了嬗变,不再是王权的国家,而是成为民族的国家,“国家构成了民族关系的轴心”(49),成为多民族的统一的现代国家。“随着阶级和其他运作者获得市民的和政治的身份认同,国家便成为‘他们的’民族—国家,一个他们效忠的‘想象的共同体’”(50),基于多民族建构的民族国家建设(nation state-building)成为现代国家的核心任务。由此,民族建设与国家建设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二重性,民族优先与国家至上互相勾连,要有效保护民族利益就要建立起属于本民族的国家,要有效捍卫国家的尊严就要建构起统一的民族,民族国家的发展日益呈现出民族国家化、国家民族化的趋势,这一过程仍在继续。

民族国家建构了一种以领土(疆域)为认同区间的国家认同模式。传统国家有边陲(frontiers)无边界(borders)的情况使得内部的认同被局限在文化上,“我们”与“他们”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属于同一个民族,而在于是否文明开化。地理空间的领土认同在国族认同与公民身份的重合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成一种“公民—疆域形式的民族忠诚”(51),最终将固定疆域的领土区间建构成新的认同模式。领土是一种物理空间,提供在场的情境感(sense of context),“地理空间政治化”使得“领土作为一种政治化的空间,与国家之间具有相互建构的意义”。(52)国家最终被限定在有着固定边界的疆域内,使得民族国家类似于芬纳所提的疆域国家,其忠诚来源于生于斯长于斯的认同(53),以领土为认同区间使得民族成为领土区间内唯一的认同载体。

民族认同不仅成为一种“社会地位”,更成为一种“政治身份”,并且这种政治身份需要法律的规约,以明确其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双方的边界、权利、义务,民族因此而获得法律身份。(54)社会地位与政治身份的获得需要建基于法律,成为一种更能获得认同的模式,即公民的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作为一国国民,至少是两种身份的集合体。作为族群的一员,他需要通过表明自身的文化属性来获得群体的认同,而这不能因为他的地位高低、财产多寡、价值取向等遭到拒绝,却有可能因为他的肤色、出身、信仰等不被接纳。正是因为这种族群认同难以成为持续的社会地位与政治身份,这就需要显示其作为民族国家成员的身份,即公民的属性。这一属性通过获得参与政治的权利去显示,而这不能因为他的肤色、出身、财产、取向、信仰等遭到拒绝。“当这种共生关系趋于完美时,当公民与族裔两种成分之间不存在缝隙时,文化和公民权就会彼此相互加强,国家的作用得到充分实践。”相反,“当公民的或者族裔的要素其中一方逐渐占据了优势,国家的团结和权力就会被削弱,就可能导致公民身份与族裔的冲突。”(55)

(二)民族国家建设的两条岔路:超国家组织与分离运动

民族国家建设的“规模和效率会为其公民提供实现政治凝聚力、经济联合体和文化一致性这三个目标的条件”。(56)因此,二战之后,特别是冷战之后,规模与效率的要求使得民族国家的发展日益追求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日益追求标准化、同质化、纯粹化,出现了所谓的超国家组织(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每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成为某一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一员,尤其是以构筑统一的劳务、商品、人员、资本为核心的欧盟走向了政治一体化进程。全球化进程原本是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这就摒弃了族群)建构起来的,然而,超国家组织的出现却动摇了原有民族国家的根基,即国家与领土。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全球化推动者不愿意再拘泥于国界的限制,要求劳务、商品、人员、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要求非领土化(deterritorialization),全球贸易、移民、宗教甚至恐怖主义不再拘泥于已有的边界,力图拓展更大范围的活动空间。非国家化与非领土化的全球化绝不是某一个国家可以做到的,需要民族国家角色的转变,“与其说民族国家衰落了,不如说民族国家正在改变其传统功能,全面地介入当代世界的社会关系”(57),更需要以超国家组织作为协调协商机制去应对全球化的挑战。

在此之外,民族国家建设却又出现了与一体化建设截然不同但又并行不悖的吊诡现象,这就是分离主义运动。打破地区与族群壁垒的民族建设与国家建设在磨平地区差异的同时也试图磨平族群的差异性,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少数族群的利益。原本不同的族群享有不同的价值观与信仰,主体民族控制的中央政权试图将社会主流价值观与信仰推广开来,势必造成少数族群的抗拒和抵制。少数族群的边缘化导致了其公民身份的危机、公民权利的虚置,转而寻求基于本民族的民族成员身份与民族成员权利的认同,将民族主义视为“看见自己,界定自我”的镜子,“个体通过它来观察和评估事件与他人,并做出响应。它通过清楚地界定‘我们’和‘他们’来简化复杂的事务”。(58)这就使得人为的藩篱、路障产生了。原先建构的“民族认同的纯洁性和同质性正在解体”,“在这种并不陌生的‘说教式叙述’中,人们不断感到移民、前殖民地居民以及边缘化的人,可能还有杂居的‘边缘’族裔,破坏了民族的结构,因为他们要求区别而平等地对待,要求保持文化差异,希望实现多样化和自治”。(59)民族自决权与反殖民的“神话”使得少数族裔民族主义的情感被激活,原有意识形态的衰败、国家分崩离析后导致的权力真空、历史遗留问题、他者示范效应等因素致使分离运动层出不穷。据族群权力关系(the Ethnic Power Relations)数据集显示(如表1所示),1946年至2005年间共发生冲突215次,其中族群冲突110次,占比达一半以上;分离冲突60次,占比将近30%。


四 分离运动:何种关系?何以对立?


(一)定义分离运动的约束性条件

1.前提性条件:民族国家持续有效的统治

民族国家之前,传统国家政治中心的行政控制能力有限,难以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统治,以至于“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边界”。(60)封建国家与绝对主义国家类似于芬纳所说的“地名国家”或“一般性国家”,即“具体疆域有特定的名称,但这个名称并不表明生活于此的人民属于共同的种族,说共同的语言,有共同的信仰,等等,也不表明这里的人民拥有属于同一共同体的自我意识,他们只是在同一个统治者的统治之下”。(61)

从传统国家到绝对主义国家再到民族国家,国家的统治找到了最为恰适的形式。根据1933年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永久的人口、固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是构成主权国家的要素。虽然非洲大多数国家仍然看起来仅仅是名义上的民族国家,但是,无论如何,民族国家的建立意味着地理空间的终结,意味着疆域的固定。民族国家能够进行有效的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以解决渗透和统一的问题,进行民族建设(nation-building)以解决忠诚和义务问题。(62)

正是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我们可以认为,几乎所有的分离危机都是族群冲突。(63)本文考察的即是族群的分离运动。当今世界上的民族国家绝大多数是多族群国家。保守估计,全世界有5000个族群文化群体(ethnocultural groups),大约200个国家,平均每个国家有25个族群。(64)莫妮卡·达菲·托夫特(Monica Duffy Toft)曾经考察了2003年时联合国191个成员国的族群数量情况(见表2)。

多族群的民族国家是考察分离运动的前提。在民族国家的意义上,分离地区(族群)是民族国家的一部分,如果某地从未被民族国家持续有效统治,就谈不上分离。因此,定义作为民族国家建设副产品和民族主义变种的分离主义,前提性条件就是要存在以民族国家为代表的政治共同体持续且有效的统治。所谓持续有效的统治,即时间上持续与实质上有效。持续一般以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的建立为标志到分离事件(以公投、政党、武装等形式)的出现,这一时间轴为我们界定分离运动的时间提供了参考。有效一般以政治中心对边缘族群合法有效的直接统治为标志:(1)统治的有效性,如中央政府派驻军队、终审权在中央等暴力机器的存在,即所谓的直接统治(direct rule);(2)统治的合法性,如边缘族群声明服从统一的宪法、合并协议的签订等,即所谓的合法统治(legitimate rule)。

这一定义也在前提上否定了去殖民化运动所带来的新兴国家的独立是分离的判断。宗主国对殖民地的统治并不是作为其民族国家一部分的形式,并不构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这一点上,独立与分离的区分是不言而喻的。独立在语言学上有着更多的积极意义,通常是指殖民地从宗主国脱离成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而分离则是民族国家某一族群追求政治自主权的行为。“我不认为殖民人口,是分离行动的真正案例。他们在母国中,并未享有完全成员的福利,而既然并非身为国家的完全成员,他们并不能从其中‘撤回(withdraw)’。”(65)因此,对“苏格兰独立”“加泰罗尼亚独立”等分离运动冠之以“独立”的头衔在政治上就是难以自圆其说的。(66)

2.限制性条件:分离族群寻求政治自主性

分离运动的目标是为了寻求政治自主性,即建立民族国家。所谓政治自主性集中地体现为国家主权,“政治主权最明显的优越地位在于其可以作为抵御迫害的防御,但是,它同时也可以帮助受到主体族群忽视、无知或冷漠的少数族群”。(67)以寻求政治自主性为最高目标的分离运动与族群主体性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政治化的族群(politicized ethnicity)已经成为体制、国家、统治集团和政府取得或丧失其政治合法性的一个决定性的原则问题”。(68)寻求政治自主性的分离运动是为了限制中央政府对其固有土地的管辖权。分离并不否定国家的权力,而仅仅是它的权力超越了它和它的群体的其他成员和所占据的领土。(69)就其本身而论,分离被简单地视为企图创造更多的国家,而不是对国家政权权威的挑战;仅仅是寻求复制主权,而不是要挑战主权的主导性概念。在这个意义上说,分离是天生的保守派。(70)

因而,从追求政治自主性的角度来看,分离成功最主要的标志是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母国的承认,而这也是界定分离运动最为约束性的条件。“成功的分离包括:首先,主权或最高权力从一套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手中转移到另一套新创制或设置的那里。其次,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创制的机构代表的承认,这是满足其国家性的要求。”(71)

3.排除性条件:分离运动是退出不是呼吁

退出与呼吁(exit and voice)(72)是艾伯特·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所提出来的关于组织绩效衰退时成员的可能选择。赫希曼认为,在面对组织绩效衰退时,成员可以有两种选择,即退出与呼吁。在不同的情境下两者的功能与效用是不同的,成员尤其要重视将两者结合以达到最大的效果。(73)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exit and voice”词条中,赫希曼解释道,退出—进言理论“指出了经历着发展中的无序的社会行为主体可以做出两个积极的反应或者补救:退出,即从一种已经建立的关系,像商品的买者,或像诸如公司、家庭、政党或国家之类组织的成员的关系中退出来;进言,即试图通过传送一个人的委屈、冤情和改进意见来补救或改善关系”。(74)

在分离运动中,分离族群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其独立建国的欲望,而这就意味着是要从现有国家中退出,寻求建立属于本族群或本地区的国家,从中央—地方关系转变为国家—国家关系。退出与呼吁(进言)的最大差异就在于是否脱离原有政治实体,这就在目标意义上排除了某些族群为增加福利而进行的社会或政治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社会或政治运动,中央政府要做出基本的判断,该运动的目的是真的为了退出还是仅仅为了呼吁以获得更多的自治权。“随着现代化的浪潮席卷全球,它保证几乎每一个人,在某一时间,都有理由感到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受委屈者会觉得虐待他的人属于另一个‘民族’。”(75)基于此,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制定下一步的对策,以提高呼吁的可能而避免其直接退出。事实上,真正对中央政权有威胁的应该是退出,呼吁本身就是基于忠诚基础之上的行为。中央政府在面对分离时,要正确地分析其是退出还是呼吁,要将忠诚的观念贯穿给每一个社会主体,以提高呼吁的可能而避免其直接退出。

4.结果性条件:母国地位存在的三种状态

与国家解体(disintegration)不同的是,分离的目的不在于寻求母国的解体,而只是单纯地从母国退出成立自己的国家。一般来说,原有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意义上仍然是存在的。当然,一种极端情况是,母国随着分离族群的退出最终在短时间内崩溃和解体,完全失去了国际法意义。类似于苏联解体、南斯拉夫解体这样的政治事件所导致的后果是,原有的政治实体不复存在,分裂成许多新的国家。如此,原有母国就失去了国际法意义。然而,帝国的崩溃是现代民族国家发展的结果,而民族国家的解体却是不多见的,但仍然不能忽视分离运动导致的母国解体这一事实。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分离族群的分离运动并非从一开始就力图使母国分裂,分裂只是分离运动的某种结果,或者说是分离运动的副产品。在这个意义上,分离运动导致的母国地位大致呈现出三种变化:得以维持(分离族群未能退出)、分崩离析(母国崩溃解体)和领土残缺(分离族群得以独立,剩余领土承继原有母国地位)。

因此,很多中国学者倾向于将secession翻译成“分裂”或者直接使用“分裂”都是值得商榷的。其一,secession一词含有分裂离开的意思,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分裂则更多的是一种静态的状态。其二,在国际法中,分裂与分离最大的不同在于原有主权国家即母国是否继续存在。(76)

(二)分离运动的几对关系

1.中央—地方(central-regional)关系

分离冲突造成的央地关系变化是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后者是中央基于治理实践的考虑而进行的行政关系调整和重组,而前者则是直接将某个地方从该国分离出去,如果分离成功的话,那么不仅是原有领土范围的调整,而且也将原本的央地关系变成了国与国的关系。由此看来,分离运动首先涉及的是中央—地方关系。

无论是地区分离还是族群分离,亦无论是中心分离还是边缘分离,都无一例外地与领土联系在一起。分离是将自己从国家权力的范围内迁移出去的努力,不是移动已有的边界,而是重划边界,以使它不被包括在内。分离权利的要求挑战的是国家边界的概念是什么。总结来看,分离内含对领土的要求。(77)分离主义者对领土的要求势必与中央政府关于领土完整的主张是相违背的,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地方脱离中央首先改变的是基于领土的央地关系。因此,“分离冲突在本质上是领土冲突,是援引自决权的分离集团与呼吁政治合法性的作为整体的国家之间的冲突。”(78)

2.中心—边缘(central-periphery)关系

中心与边缘的关系是由处于核心地带的主体族群界定的,在一个多族群的国家,绝大部分少数族群都聚居于边缘和边远地区。在一般意义上,谋求分离的族群基本上是外围(边缘)族群,是基于族群—领土的边缘(外围)反对中央统治的社会与政治运动,这种冲突“产生在国家体制和组成它的次级单位之间,比如经常处于边缘或边远区域的族群、语言或宗教集团”。(79)

在分离运动中,中心—边缘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族群的政治地位。一般而言,掌握中央权力的是中心地带的族群,边缘地区的族群更多的是作为参与者的角色。然而,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自然资源的发现更多的是在边缘地区,如果中央政府在利益分配上不公,就容易导致拥有自然资源的边缘族群因得不到恰当的资源利益分配而产生分离倾向。据统计,基于资源财富分配的怨恨是2/3分离战争的根源。(80)

3.主体—少数(majority-minority)关系

如前所述,现代民族国家几乎都是多族群国家,族群的多寡与实力的强弱决定了一个国家政治舞台中族群数量的多少。一般而言,除了碎片化的多族群国家不存在主体族群之外,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主体族群和少数族群,但他们的政治地位并不必然地与其主体或少数的身份相匹配。这受到历史、族际关系、国际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这里所讲的主体族群与少数族群仅就其人数多寡而言,不涉及其政治地位。

主体族群与少数族群的关系突出地体现在其在追逐中央政权过程中的竞争关系上。“现代国家不是一个族群中立的行动者,也不仅仅是政治竞争的竞技场,而是族群政治权力斗争的中心目标和参与者。”(81)中央政权的归属和权力的分配极大地影响了族群的政治地位与安全环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掌握中央政权的都是主体族群,少数族群更多扮演着参与政权、分享利益的角色,众多的分离运动的案例就是中央政权归属与权力分配不当引发的,体现为少数族群从主体族群掌握的国家政权分离出去。当然,并非所有的分离都是少数族群从民族国家脱离的危机,在极个别国家,如比利时,其分离族群是人口占多数的佛拉芒人(Flemings),并非人口较少的瓦隆人(Walloons)。

4.国内—国际(domestic-international)关系

对国内—国际关系的考察关乎跨界民族的亲缘关系、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纠葛。对于跨界民族而言,某个国家的分离运动很可能会得到其亲缘族群的支持和响应,这就将国内的分离运动上升为国家与国家的关系。由于殖民时代随意的、不合理的疆界划分,出现了大量的跨界民族,尤其是以中东、非洲为甚。及至全球化时代,由于人口流动带来的侨胞问题亦影响了部分国家的分离运动,为数众多的分离案例中出现了国外侨胞支持母族的分离运动。跨界族群在很大程度上将原本属于国内族群冲突的问题上升为国与国之间的问题,给分离运动的解决增添了变数。

国内分离运动难免成为他国干涉的借口。大国、地区强国或相邻国家想要干预分离运动总是能够找到“合适的”借口:人权高于主权、地区稳定、难民危机、自然资源分配等。一旦他国介入,分离运动的博弈方就从国内的政治力量转变为国内—国际、国内族群之间等多方势力,或加速、或延滞分离运动的解决。

国内—国际关系在分离运动的发生与结果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影响。外部干预是分离运动发展壮大或是销声匿迹的重要原因,外国干涉更多的是族群发展趋向的变量,而很难被看成是分离发生的变量,探讨分离运动的发生学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内部发展的问题上来。霍洛维茨就认为,分离主义运动是否出现取决于国内政治,取决于国内群体与区域的关系。然而,分离运动能否实现它的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政治,取决于超越国家的利益和力量的平衡。(82)

5.宗教—宗教(religionary-religionary)关系或宗教—世俗(religionary-secular)关系

在众多的分离案例中,宗教问题是分离运动的幕后推手。“当政治精英受到直接威胁时,他们将努力把争论的问题重新界定为宗教问题……从而吸引国内外的支持。”(83)信仰有无(有宗教信仰与无宗教信仰之间)、信仰有别(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等世界性宗教之间),甚至是信仰派别的不同(如伊斯兰教逊尼派与什叶派、基督教的天主教与新教)都会成为触发族群冲突的导火线。

在宗教问题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宗教与族群的统一性。众多的族群几乎是全民信教的,不信教成了另类,而信仰其他教派则被认为是异端,这就使得族群的分离运动与宗教问题难以割舍。“宗教是族群的一个方面,它对族群的影响会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它可能在某些冲突中是最重要的因素,也可能在其他冲突中扮演着非常小的角色。决定宗教与冲突的显著性的关键因素是冲突的一方或双方认为它是重要的。而且,这种感知的变化可能是由冲突本身的动态变化而变化的。这并不是说宗教只是族群的一个方面,它是独特的和独立的因素,可以促进族群认同。”(84)二是宗教与族群内战。对少数族群在危险中(Minorities At Risk)数据集的分析显示,直到1980年,宗教民族主义和非宗教民族主义造成了几乎同等数量的冲突,但从1980年起,与非宗教民族主义族群相比,宗教民族主义族群应该对越来越多的暴力冲突负责。(85)具体到特定的宗教,托夫特统计发现,从1940年到2000年的42场宗教内战中,现任政府和叛乱认同伊斯兰教的占到34场(81%),远超过其他宗教,如基督教(21场或50%),或印度教(7场或16%)。(86)当然,这并非说伊斯兰教本质上是与暴力相关联的,但是,伊斯兰教极端势力与族群冲突的关系仍然是值得重视的。

6.政治离婚(political divorce)?

诸多文献将分离运动比喻为政治离婚。(87)埃里卡·哈里斯(Erika Harris)将类似于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离称作“天鹅绒式离婚(velvet divorce)”,高效且务实。(88)如果一个高度有效的国家允许分离区域从它的怀抱中退出,这样的分离就是纯粹分离(pure secession)。纯粹分离只存在于极少数的政治结果中(整个20世纪只出现过两次,即1905年挪威从瑞典分离以及1922年爱尔兰从英国分离),只有当这样做时的净收益是正向的,且是不言而喻的。(89)事实上,将分离比喻为离婚的观点背后所隐含的意识形态是自由主义。哈里·贝兰(Harry Beran)认为,国家是基于全体同意的,同意是政治义务的必要条件,成年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自愿性质的,既然如此,就有分离的权利。(90)当然,仅同意就证明离婚的正当性显然是不足的,克里斯托弗·韦尔曼(Christopher Wellman)就认为,公民愿意或者应该基于同意去建立国家是因为国家所要执行的功能,因此,真正证明国家正当性的是其功能而不是同意。(91)

并非所有学者都认为将分离类比为离婚是合适的。弗兰克·迪特里希(Frank Dietrich)对这一类比提出质疑。在他看来,配偶的关系是建基于自由意志的,是自愿进入婚姻的(至少在自由社会是这样)。然而,分离主义者从来没有明确地表明他们同意成为现有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与婚姻相比,现代国家并不是起源于每个公民的同意所产生的契约。从严格意义上说,由于分离主义者加入已建立的国家并不是自愿的,因此政治离婚相关责任的合理性也就是可疑的了。相比配偶之间,政治离婚的双方并不能逃离彼此的范围,分离之后,它们仍然是拥有共同边界的毗邻国家。(92)琳达·毕夏(Linda Bishai)认为,“政治分裂无法像婚姻分裂一样,干净而有效地处理。”“规范两个人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容易诠释成较大团体间的政治关系。”(93)真正对将分离比喻为离婚进行学理辨析和批评的是希利亚德·阿罗诺维奇(Hilliard Aronovitch)。在他看来,分离与离婚的类比是牵强附会的。第一,不同于可以在离婚时分配个人财产,国家的领土不是可交易的商品。第二,不同于离婚的案例,在分离运动中,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高级权威去裁决分离主义者的争端,也没有机构去执行任何一个判决。第三,不同于离婚中的互惠权利,在分离中不存在互惠的权利,多数没有权利从少数分离。第四,母国比分离地区有着更广泛的义务,它要保护所有民众的权利,包括分离区域中反对分离的少数民众权利。不同于离婚时未成年孩子有受保护的权利,(分离地区的)民众并没有产生被保护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离婚人士的认同和边界是必要的、无争议的,而分离实体的认同和边界却是有争议的。(94)


五 结论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社会与政治冲突,在深度分裂的社会如何保持和平,领土何以如此的重要,政府何时是(不是)合法的,团体联结的纽带是什么”?(95)这些更值得深思的问题的背后首要的是对概念的可操作化定义。概念的梳理是概念可操作化的前提,任何一项研究的前提都是概念的可操作化。因此,讨论分离运动概念的约束性条件,辨析相关概念,理清内部关系,将分离概念可操作化,我们才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按照本文对分离运动约束性条件的说明、对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及对分离运动内部关系的考察,分离运动被定义为聚居于固有领土基础上的少数族群(极个别情况下是主体族群)从民族国家退出以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政治与社会运动。对分离这一概念的界定至少在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当我们谈论分离运动时我们在谈论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说,本文所倡导的分离运动的概念是它的初始概念,并不包括其引申概念和扩展概念。

族群分离运动作为次民族(sub-nation)运动,是一种典型的族群冲突,是“民族国家构建与族体发展之间的矛盾运动”(96),“是国家构建民族主义和族裔民族主义之间的张力,是族群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张力,是构建民族国家认同的政治和族群认同的承认政治之间的张力,是如何强化民族建构和实现少数族群的权益之间的张力”。(97)一方面,在地理空间之外,族体自身发展需要一定的政治空间,涵盖了从族群自治到国家主权的一系列可能;另一方面,民族国家建构首当其冲的是各族群要在政治上服膺共同的领导,从完全被压制到族群自治只是统治方式、统治手段的差异,并不能影响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建构。然而,族群分离运动挑战的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底线。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中,作为国家重要象征的人口、领土不仅具有地理学意义,更具有政治意义,而由此建构起来的民族国家主权更是一国能否取得国际法地位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除了极个别国家在极个别时期之外,绝大部分国家都不曾规定族群的退出权利。因而,在消极的意义上可以认为,“族群分裂说明国家建设或国家建构的过程尚未充分完成”。(98)反观目前世界上的民族国家,绝大部分是多族群国家,而分离运动又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政治局势的重要问题,几乎涉及每一个多族群国家,因此,民族国家建构仍然任重而道远。

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审稿人的意见和建议,文中疏漏由笔者承担。

①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27页。

②Allen Buchanan,Self-Determination,Secession and the Rule of Law,in Robert Mckim and Jeff Mcmahan,eds.,The Morality of Nationali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301.

③John R.Wood,"Secession:A Comparative Analytical Framework,"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14,No.1,1981,pp.107-134.

④杨恕:《世界分裂主义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⑤Michael Hechter,Internal Colonialism:Celtic Fringe in British National Development,1536-1966,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

⑥Anoop K.Sarbahi,"Insurgent-Population:Ties and the Variation in the Trajectory of Peripheral Civil War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47,No.10,2014,pp.1470-1500.

⑦Barbara F.Walter,"Building Reputation:Why Governments Fight Some Separatists But Not Others,"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50,No.2,2006,pp.313-330.

⑧Allen Buchanan,Secession:The Morality of Political Divorce from Fort,Sumter to Lithuania and Quebec,Boulder:Westview Press,1991,pp.14-15.

⑨加拿大右翼民粹主义保守政党存在于1987-2000年,其后改组为加拿大联盟(The Canadian Alliance),其主要政纲是改变西部地方的被边缘化地位,推动西部地方在联邦中的话语权,反对赋予魁北克特殊地位。

⑩Daniele Conversi,"Central Secession:Towards a New Analytical Concept? The Case of Former Yugoslavia," Journal of Ethnic and Migration Studies,Vol.26,No.2,2000,pp.333-355.

(11)Tim Nieguth,"We Are Left with No Other Alternative:Legitimating Internal Secession in Northern Ontario," Space and Polity,Vol.13,No.2,2009,pp.141-157.

(12)Tim Nieguth,"We Are Left with No Other Alternative:Legitimating Internal Secession in Northern Ontario," pp.141-157.

(13)Richard Briffault,"Voting Rights,Home Rule,and Metropolitan Governance:The Secession of Staten Island as a Case Study in the Dilemmas of Local Self-Determination," Columbia Law Review,Vol.92,No.4,1992,pp.775-850.

(14)Jim Faught,"Breaking Up Is Hard to Do:Explaining the 2002 San Fernando Valley Secession Vote," Journal of Urban Affairs,Vol.28,No.4,2006,pp.375-398.

(15)Roger Keil,"Governance Restructuring in Los Angeles and Toronto:Amalgamation or Secess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Vol.24,No.4,2000,pp.758-781.

(16)Kim Defronzo Haselhoff,"Motivations for the San Fernando Valley Secession Movement:The Political Dynamics of Secession," Journal of Urban Affairs,Vol.24,No.4,2002,pp.425-443.

(17)Matthew J.Webb,"Is There a Liberal Right to Secede from a Liberal State," Trames:A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Vol.10,No.4,2006,pp.371-386; Michael Hechter,"The Dynamics of Secession," Acta Sociologica,Vol.35,No.4,1992,pp.267-283.

(18)Harry Beran,"A Liberal Theory of Secession," Political Studies,Vol.32,No.1,1984,pp.21-31; Anthony H.Birch,"Another Liberal Theory of Secession," Political Studies,Vol.32,No.4,1984,pp.596-602; Robert W.McGee,"A Third Liberal Theory of Secession," The Liverpool Law Review,Vol.14,No.1,1992,pp.45-66.

(19)Donald L.Horowitz,"Irredentas and Secessions:Adjacent Phenomena,Neglected Connec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Sociology,Vol.33,No.1,1992,pp.118-130.

(20)Robert W.McGee,"A Third Liberal Theory of Secession," pp.45-66.

(21)Robert W.McGee,"A Third Liberal Theory of Secession," pp.45-66.

(22)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en/sections/member-states/growth-united-nations-membership-1945-present/index.html,访问时间:2016年9月4日。

(23)雷勇:《“分离权”和民主权利关系辨析——简评西方学界的“分离权”讨论》,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第65页。

(24)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25)《列宁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4页。

(26)王建娥:《民族分离主义的解读与治理——多民族国家化解民族矛盾、解决分离困窘的一个思路》,载《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第7页。

(27)Wayne Normann,Negotiating Nationalism:Nation-Building,Federalism,and Secession in the Multinational Stat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184,注释1。

(28)安东尼·吉登斯著,郭忠华、何莉君译:《全球时代的民族国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5页。

(29)Wayne Normann,Negotiating Nationalism:Nation-Building,Federalism,and Secession in the Multinational State,p.3.

(30)陈慧荣:《民主研究的科学精神——评<民主崩溃的政治学>》,载钟杨主编:《实证社会科学》(第1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5—111页。

(31)Jason Sorens,Secessionism:Identity,Interest,and Strategy,Montreal: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2012,p.8.

(32)Peter Alter,Nationalism,London:Edward Arnold,1989,p.4.

(33)Elie Kedourie,Nationalism,Oxford,Cambridge:Blackwell Publishers,1993,p.1-11.民族主义被芬纳视为大革命的遗产之一,参见塞缪尔·E.芬纳著,马百亮译:《统治史(卷三):早期现代政府和西方的突破——从民族国家到工业革命》,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24—532页。

(34)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

(35)迈克尔·赫克特著,韩召颖等译:《遏制民族主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8—81页。

(36)Stefano Casertano,Our Land,Our Oil! Natural Resources,Local Nationalism,and Violent Secession,Wiesbaden:Springer Fachmedien,2013,p.281.

(37)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著,吴叡人译:《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8)Eric Hobsbawm and Terence Ranger,eds.,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39)希勒·斯坦能:《领土正义》,载Pency B.Lehning编著,许云翔等译:《分离主义的理论》,台北: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40)Hans Kohn,The Age of Nationalism:The First Era of Global History,New York:Harper & Brothers,1962,p.1.

(41)罗伯特·E.戈定主编,唐士其等译:《牛津比较政治学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64页。

(42)利昂·P.巴拉达特著,张慧芝、张露璐译:《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60页。

(43)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卷三):早期现代政府和西方的突破——从民族国家到工业革命》,第452页。

(44)厄内斯特·盖尔纳著,韩红译:《民族与民族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45)陈明明:《政治发展视角中的民族与民族主义》,载《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2期,第63—71页。

(46)关凯:《族群政治》,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47)王建娥、陈建樾等:《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48)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页。

(49)王建娥、陈建樾等:《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第9页。

(50)迈克尔·曼著,陈海宏等译:《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兴起(1760-1914)上》,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87页。

(51)杰克·斯奈德著,吴强译:《从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主义冲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

(52)周光辉、李虎:《领土认同:国家认同的基础——构建一种更完备的国家认同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第51页。

(53)塞缪尔·E.芬纳著,王震、马百亮译:《统治史(卷一):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54)马俊毅:《论现代多民族国家建构中民族身份的形成》,载《民族研究》,2014年第4期,第3页。

(55)安东尼·D.史密斯著,龚维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119页。

(56)凯特·纳什、阿兰·斯科特著,李雪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8页。

(57)汪晖:《导论》,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6页。

(58)罗伯特·E.戈定:《牛津比较政治学手册》,第258页。

(59)安东尼·D.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13页。

(60)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赵力涛译:《民族—国家与暴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页。

(61)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卷一):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第8页。

(62)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著,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

(63)Stephen M.Saideman,"Explai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Secessionist Conflicts:Vulnerability Versus Ethnic 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1,No.4,1997,pp.721-753.事实上,另一个不太常见的类型是同一民族内部以地区为单位的分离运动,如美国内战中的南方等。由于此种类型的案例极少,而某个族群又是与某个地区高度重合的,因而,本文将重点考察族群分离。

(64)Wayne Normann,Negotiating Nationalism:Nation-Building,Federalism,and Secession in the Multinational Stat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xi.

(65)琳达·毕夏:《变样的国家:分离行动及自由理论的问题》,载Pency B.Lehning编著:《分离主义的理论》,第113页。

(66)关于独立与分离的区分,详见王英津:《有关“分离权”问题的法理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12期,第19—37页。然而,为了与日常表达接轨,本文仍然沿用“苏格兰独立”“加泰罗尼亚独立”等称谓。

(67)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A Theory of Secession:The Case for Political Self Determina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10.

(68)Joseph Rothschild,Ethnopolitics:A Conceptual Framework,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2.

(69)Allen Buchanan,"Toward a Theory of Secession," Ethics,Vol.101,No.2,1991,pp.322-342.

(70)Allen Buchanan,"Federalism,Secession and the Morality of Inclusion," Arizona Law Review,Vol.37,No.1,1995,pp.53-63.

(71)Aleksandar Pavkovic and Peter Radan,Creating New States:Theory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7,p.5,pp.10-11.

(72)“exit and voice”的翻译有“退出与呼吁”和“退出与进言”两种,前者是《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上海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的译法,后者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的译法。

(73)艾伯特·O.赫希曼著,卢昌崇译:《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上海: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

(74)约翰·伊特韦尔等编,许明月等译:《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6页。

(75)罗伯特·E.戈定:《牛津比较政治学手册》,第258页。

(76)雷勇:《“分离权”和民主权利关系辨析——简评西方学界的“分离权”讨论》,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第69页。

(77)Allen Buchanan,Secession:The Morality of Political Divorce from Fort Sumter to Lithuania and Quebec,p.11.

(78)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A Theory of Secession:The Case for Political Self Determination,p.37.

(79)Seymour Martin Lipset,"Cleavages,Parties and Democracy," in Lauri Karvonen and Stein Kuhnle,eds.,Party Systems and Voter Alignments Revisited,London,New York:Routledge,2001,p.6.

(80)Michael L.Ross,"How Do Natural Resources Influence Civil War? Evidence from Thirteen Cas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8,No.1,2004,pp.35-67.

(81)Andreas Wimmer,Lars-Erik Cederman and Brian Min,"Ethnic Politics and Armed Conflict:A Configurational Analysis of a New Global Data Set," pp.316-337.

(82)Donald L.Horowitz,Ethnic Groups in Conflict,Berkeley,Los Angeles,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p.230; Donald L.Horowitz,"Patterns of Ethnic Separatism,Comparative Studies," Society and History,Vol.23,No.2,1981,pp.165-195.

(83)Monica Duffy Toft,"Getting Religion? The Puzzling Case of Islam and Civil War,"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1,No.4,2007,pp.97-131.

(84)Jonathan Fox,"Towards a Dynamic Theory of Ethno-Religious Conflict," Nations and Nationalism,Vol.5,No.4,1999,pp.431-463.

(85)Jonathan Fox,"The Rise of Religious Nationalism and Conflict:Ethnic Conflict and Revolutionary Wars,1945-2001,"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41,No.6,2004,pp.715-731.

(86)Monica Duffy Toft,"Getting Religion? The Puzzling Case of Islam and Civil War," pp.97-131.因为有些政府和叛乱者的宗教认同不止一种,所以造成了数字之间加总不对称的情况。

(87)Stephen M.Saideman,Beth K.Dougherty and Erin K.Jenne,"Dilemmas of Divorce:How Secessionist Identities Cut Both Ways," Security Studies,Vol.14,No.4,2006,pp.607-636; Jason P.Blahuta,"How Useful Is the Analogy of Divorce in Theorizing About Secession?" Dialogue,Vol.40,No.2,2001,pp.241-254; Matt Qvortrup,"New Development: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Political Divorce Settlements—What Happens When a Country Secedes?" Public Money & Management,Vol.33,No.4,2013,pp.305-308; Allen Buchanan,Secession:The Morality of Political-Divorce from Fort Sumter to Lithuania and Quebec,Boulder:Westview Press,1991; Philip Abbott,"Utopian Problem-Solving:‘The Great Divorce’and the Secession Question,"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62,No.2,2000,pp.511-533; Ann Elizabeth Robertson,Should We Stay or Should We Go? State-Building via Political Divorce,A Dissertation of Doctor of Philosophy,Transylvania University,1988.

(88)Erika Harris,Nationalism and Democratization:Politics of Slovakia and Slovenia,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2,p.31.

(89)迈克尔·赫克特:《遏制民族主义》,第95—100页。

(90)Harry Beran,"A Liberal Theory of Secession," Political Studies,Vol.32,No.1,1984,pp.21-31; Harry Beran,The Consent of Political Obligation,London:Croom Helm,1987,p.37.

(91)Christopher H.Wellman,"A Defense of Secession and 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24,No.2,1995,pp.142-171.

(92)Frank Dietrich,"Secession of the Rich:A Qualified Defence," Politics,Philosophy & Economics,Vol.13,No.1,2014,pp.62-81.

(93)琳达·毕夏:《变样的国家:分离行动及自由理论的问题》,载Pency B.Lehning编著:《分离主义的理论》,第117页。

(94)Hilliard Aronovitch,"Why Secession Is Unlike Divorce," Public Affairs Quarterly,Vol.14,No.1,2000,pp.27-37.

(95)Tim Nieguth,"We Are Left with No Other Alternative:Legitimating Internal Secession in Northern Ontario," Space and Polity,Vol.13,No.2,2009,pp.141-157.

(96)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97)左宏愿:《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族群冲突与制度调控研究》,天津:南开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5页。

(98)包刚升:《民主崩溃的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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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 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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