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雷:人口分化:理解转型期农民分化的一个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0 次 更新时间:2018-11-2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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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雷  


摘要:在市场化进程中,我国农民家庭普遍形成了“半工半耕”的经济结构。由此,这也使得农村中发育形成了一个以“半工半耕”农户为主体的、规模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农村中间阶层。这一规模庞大的中间阶层将趋向何种阶级状态,应如何理解其分化路径及阶级属性?进一步研究发现,在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约束下,农村中间阶层农户的家庭收入变动,更与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变化及配置方式相关,即人口分化构成为这一阶层分化的基本机制。这也是黄宗智先生所指称的当前我国社会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悖论社会形态”的基本生成机制。农民家庭的人口分化模式,意味着我国农民的分化路径既非沿着欧美发达社会中产化的职业分层模式演变,也非沿着马克思主义传统下农民的无产化模式演进。由此,所形成的去无产化的农村社会,也构成转型期中国政治秩序稳定的基础。


一、问题意识与文献回顾


1980年代以来,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随着数以亿计的农民进入到城市中从事务工经商活动,均质化的小农日益分化出了处于不同经济社会状况的群体。

国内的学者多采用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以职业、声望和权力等考察我国农村的阶层结构及分化问题。如陆学艺等人根据职业差异,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8个阶层(陆学艺、张厚义,1990)。陆学艺先生等人提出的这一阶层分析方法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可,其后的研究者又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这一分析方法不断修正(万能、原新,2009)。毛丹、任强(2003)以经济、权力、关系等社会资源作为分层标准,将农民分为上层(精英阶层)、中上层(代理人阶层)、中层(普通村民)和下层(弱势群体)四个阶层。林坚、马彦丽(2006)结合不同职业的收入和声望状况,将农村社会划分为上层、中上层、中下层和下层四个阶层。卢福营(2006)根据权力资源占有的多少,将农民划分为管理者、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三个阶层。另一些学者根据农民的职业状况及其与土地的关系,将当前农村划分为外出经商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小农兼业阶层、举家务工阶层、村庄贫弱阶层等若干阶层,并具体探讨了农村阶层分化的原因和后果(陈柏峰,2009;贺雪峰,2011;侯麟科,2010)。

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有助于我们在形式上把握中国农村阶层结构的类型、特征及总体状况,但是,在这一分析范式下,研究者们对农村阶层分化的具体路径和机制问题关注较少,进而难以把握农村阶层分化的内在逻辑(杨华,2013)。鉴于此,一些研究者提出重返马克思阶级分析的理论主张,以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为基础分析农民的阶层地位及其变化机制(冯仕政,2008;仇立平,2006)。如在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中,他们根据马克思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阶级理论,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视为正在形成的产业工人阶级,强调了农民工的无产化过程(沈原,2006;潘毅等,2010)。另一些学者则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当前农业生产领域的新变化,指出当前由政府和资本所推动的农业规模经营实践改造了原有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生产关系,小农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遭受到资本的双重挤压(陈义媛,2013;严海蓉、陈义媛,2015;孙新华,2015;陈航英,2015)。

然而,在黄宗智先生看来,当前我国所形成的庞大的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现实,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马克思主义模式下的无产阶级,也不应简单地等同于发达社会中的中产阶级。虽然在经济收入上,农民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但是在政治意义上,作为自有生产资料的小资产阶级,他们却构成为一个相当庞大的中间阶层。据此,黄宗智先生认为,农民在阶级属性上的悖论特征也形成了一种“悖论的社会形态”,反映了中国当前的经济多元性和政治不确定性(黄宗智,2009)。其后的研究者,同样注意到在打工经济背景下农村社会所形成的这一规模庞大的农村中间阶层,并强调了其之于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意义(陈柏峰,2012;林辉煌,2012;杨华,2012;张建雷等,2016)。杨华(2017:242)明确提出“农民的分化是村庄里的分化”的观点,将农村中间阶层置于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并从阶层关系的视角考察了农村阶层分化的特殊逻辑。但是,对于农村中间阶层的具体分化路径及性质,黄宗智先生及其后的研究者们并未展开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和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恰亚诺夫(1996:20-40)在对俄国传统村社制小农的分析中,曾指出农民的贫富分化过程与其家庭人口周期具有一致性,是随家庭中人口增减引起劳动者和消费者比例周期性变动的结果。据此,恰亚诺夫从家庭人口周期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农民分化问题新的解释视角,强调农民的具体分化路径更是人口分化而非阶级分化。恰亚诺夫所分析的俄国村社制也非常类似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因而,亦有学者根据家庭人口周期理论解释了我国集体化时期农户的收入分化问题(黄英伟等,2013)。但是,恰亚诺夫理论的另一前提——远离市场活动(因而较少或不使用工资劳动、农民基于消费需求与劳动辛苦程度的平衡劳作而非为谋利动机)——显然并不符合当前我国农民家庭劳动力大规模参与市场活动的基本现实。

因此,我们仍需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是,在市场条件下,我国农村中这一规模庞大的中间阶层将趋向何种阶级状态?其具体分化路径呈现为何种形态?2015年1月、4月至7月,笔者先后在皖东溪水镇开展了为期近4个月的田野调查。本文将主要基于调研材料展开分析,结合当前农民分化的现实状况,以揭示农村中间阶层的分化路径。


二、农村社会的分化形态


溪水镇位于安徽省东部的低山丘岗区,距离县城约15公里处,属皖苏两省交界地带。全镇总国土面积64.8平方公里,下辖7个行政村,190个村民组,人口2.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974户2.28万人,农村劳动人口约1.17万人,总耕地面积3.69万亩。农作物种植以水稻和小麦为主,一年两熟。全镇有企业40余家,但大多都是30-40人的小微企业。由于本镇企业吸纳劳动力有限,溪水镇的农村劳动力以外出务工为主,务工地点就近分布在南京、上海等地区。根据溪水镇农民的就业、收入状况以及其在村庄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评价和感知,可以将之划分为三个群体:富裕农民、中等收入农民和贫困农民。


(一)富裕农民


富裕农民主要指村庄中的“老板”,如玩具厂、文具厂、砖窑厂等大大小小的企业老板、矿山承包者、包工头等。这些人是溪水镇公认的“有钱人”,无论是收入水平,还是消费能力,都远在普通农民家庭之上。他们的年收入通常在数十万元以上,并较早地实现了稳定的城市化,在县城或大城市拥有住房。他们往往也是农村社会中最有“面子”的人,是农民称羡的对象。富裕农民的兴起,一方面同其市场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制度转型的结果。如玩具厂厂长王海,是阳村公认的“有钱人”,王海小时候家境不好,父亲去世的早,年轻时进入溪水镇的玩具厂打工,后来,负责玩具厂的销售业务。1995年前后,玩具厂改制,王海购买了其中的一部分资产,成立了一个新的玩具厂。目前,王海的玩具厂已经发展成为溪水镇最大的玩具厂之一,平均年利润100万元左右。不过,在溪水镇,由于乡镇工业并不发达,能被村民评价为“老板”的人并不是很多,而像王海这样较体面的老板则就更少了。毕竟,通过打工而最终成为老板,不仅靠能力,还要靠运气,对于大多数农民打工者,这只能作为其遥不可及的“梦想”。

总体上看,溪水镇农村这部分富裕农民的比例不超过5%。


(二)中等收入农民


中等收入农民群体是当前溪水镇农村中最基本的一个群体,主要是以“半工半耕”农户为主体,另包括个体工商户、纯务工户、种田大户等。在收入水平上,虽然这一群体所从事的行业门类众多,收入状况不一,但总体上看,群体内部的家庭收入差距并不是很大。根据农户和土地的关系,可以将这一群体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半工半耕”农户,这也是当前农村中最主要的农户类型,其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务工和务农两部分,或是家庭中一部分劳动力在家务农、一部分劳动力外出务工,或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外出务工。此外,一些务工能力较弱的农户还会通过流转外出务工亲友的耕地发展成为“中农”,以扩大种植规模增加农业收入,补充务工收入的不足(张建雷等,2016)。根据务工人口和务工经商能力的不同,这些农户的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10万元不等。

二是纯务工或经商的农户,这部分农户将家庭的承包地流转给了亲友或种田大户种植,以获得更多的在外务工或经商时间。因而,这些农户的务工或经商收入要高于“半工半耕”农户。不过,由于土地流转了出去,农业收入相应减少了许多。土地流转给大户后,租金仅有自己耕种收益的1/3,流转给亲友后,则大多仅象征性地收取些租金。因此,在家庭总收入上,二者相差也并不大。

三是种田大户,他们主要以务农为主,并且,由于种植规模较大,几乎没有务工的时间。在收入水平上,除少数规模较大的大户(在未遭遇农业灾害的情况下)能达到年纯收入20万元左右外,大多数种田大户的年收入在10万元左右,这基本相当于普通农民家庭“半工半耕”的收入水平。因而,虽然这些种田大户采取了雇工生产的方式,但是,他们很难被称为“老板”,大多数村民并不认为自己跟这些大户有多少不同,并且,由于经营规模较大,种田大户付出的劳动辛苦程度也更高。

整体上看,中等收入农户以“半工半耕”的家庭经济结构为主,在人口比例上,中等收入农户约占总人口的80%,是当前农村居民的主体。


(三)贫困农民


贫困农户不仅经济收入处于较低水平,而且在村庄中的社会地位也较低。这主要包括孤寡老人、残障病患家庭,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农户。在家庭经济收入构成上,这些较为贫困的农民家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因年老、伤残、疾病、智障等,家庭成员均无务工能力,仅能依靠家庭承包地的农业收入作为家庭生活的基本来源,这些农户是村庄中的绝对贫困农户,也是五保、低保政策的主要照顾对象。二是因残障或疾病等,家庭中部分成员失去劳动能力,但其它成员仍有一定的务工能力,家庭收入仍是以务工收入为主,以务农收入为辅。不过,由于劳动力较少且需负担病患者,因而,家庭收入低于中等收入农户。基层组织为照顾他们的生活,往往会给予其家庭中特定的残障或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此外,在第二种情况中,还包括一些离异家庭。在农村中,离异家庭大多原本就是困难家庭,并且,夫妻离婚后家庭中只有一个劳动力挣钱,还要负担子女读书,家庭生活也就更为困难。在这两种情况的贫困家庭中,前者往往是村庄中公认的困难户,后者虽也能得到大家的同情,但由于家庭中的其它成员仍可以外出务工,群众的认同度相对较低。毕竟,在当前农民家庭普遍以耗费劳动力换取务工收入的情况下,务工者多多少少都患有些疾病,只是有的尚不严重。因而,第二种情况的贫困户介于绝对贫困农户和中等收入农户之间,属于相对困难农户。在溪水镇农村,贫困农户约占农村总人口比例的15%。其中,绝对贫困人口约5%,相对贫困人口约10%。

因此,总体来看,在当前溪水镇农村,富裕农民和贫困农民都仅占极小的比例,中等收入农民是村庄社会的主体,构成当前农村社会最大多数的中间阶层。


三、农村中间阶层的分化路径


那么,当前农村中这一规模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是否具有稳定性?其具体的分化形态是如何呈现的?下文将根据影响农户收入和地位的关键性经济社会指标,对其微观分化状态进行考察。鉴于中间阶层农户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部分:务农收入和务工收入,而住房则是农民家庭中最重要的固定资产。因此,笔者分别选取了土地、劳动力和住房情况,作为观察中间阶层农户分化的具体指标。


(一)土地分化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土地占有状况是认识农村阶级分化的重要依据。不过,新中国土地改革之后,土地对农民分化的影响不再显著(陈柏峰,2006)。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社会普遍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安排,农民家庭的土地差异主要同家庭人口数量有关。虽然,在1997年土地二轮延包之后,国家规定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农村定期调整土地的情况逐渐减少,不同农民家庭中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形成了差异。但是,整体上看,在当前以务工收入为主的农民家庭经济结构下,土地占有的差异并不能在农户之间真正拉开差距,如案例1所示:

案例1:船村徐庄生产队,共有20户105人,分田人口100人,土地160亩,人均1.6亩。生产队自1997年二轮承包之后就没有再调整过土地,目前生产队中人少地多的农户有5户,人多地少的农户有6户,人地平衡的农户9户。根据徐庄生产队人均1.6亩的土地格局,农民家庭之间由于人口的变动而产生的土地占有差异,一般情况下,会相差1或2口人的田即1.6或3.2亩。因此,大多数农户之间在土地占有上的差异便会形成农民家庭在年收入上约2000元—4000元的差异。

然而,随着近些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口的增长,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不同农户在土地经营面积上的差异迅速增加,这似乎使得土地对农民分化的重要影响重新凸显出来。如下表所示,目前溪水镇已有1253户(20.9%)农户将土地流转了出去;有4337户(72.5%)以耕种自己的家庭承包地为主,经营规模在15亩以下;有356户(6.0%)中等规模经营的农户(即“中农”),通过小规模流转外出务工亲友土地,其经营规模扩大到15-50亩;有38户(0.6%)经营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通过大规模土地流转,经营规模达到100亩以上。

显然,溪水镇不同农户之间在土地经营规模上形成了较显著的分化,一方面,20.9%的农户不再经营土地;另一方面,0.6%的规模经营农户所经营的总耕地面积占全镇的24.6%。不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这些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他们仍享有极为稳定的土地承包权。他们多是基于追求更多的务工时间和机会,以及相对较高的土地租金的考虑,而暂时放弃了土地经营。目前,溪水镇的土地流转租金维持在每亩450斤稻谷/年,约相当于当地稻谷亩产的50%,扣除生产和劳动成本后,这一租金收入还是非常可观的。因此,对于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而言,通过暂时放弃农业经营,他们将获得更多的外出务工时间以及土地租金收入,从而可以获得同“半工半耕”农户相差不多的收入水平。

而规模农业经营者虽然可以获得土地规模收益,但他们也必须退出务工市场,以将其家庭劳动力全部投入到农业经营活动之中。并且,整体上看,在土地流转较高的租金水平制约下,农业规模经营的收入水平也并未同其它农户拉开差距。此外,从规模经营的发展过程来看,溪水镇的规模经营者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从“中农”发展形成,这体现了“中农”土地流转面积逐渐扩大的过程;二是原“半工半耕”农户,由于家庭消费压力的增大,为寻求更多的增加家庭收入的机会,放弃外出务工,回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三是外出务工的农民返乡创业,投资农业发展规模经营。因此,农户之间在农业经营规模上的分化,其实质在于农民家庭劳动力安排方式的差异,是不同农民家庭合理配置家庭劳动力资源,以获得村庄中等收入水平的结果。

总体上看,在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下,不同农民家庭之间在土地承包面积和土地经营面积的分化,更与农民家庭人口数量和家庭劳动力配置方式有关。


(二)劳动力分化


在土地分化并不显著的情况下,劳动力分化便成为影响农民分化的关键变量。对于农民而言,无论是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还是外出务工经商,劳动力资源都是其家庭中最宝贵的资源,并且,这也是大多数农民家庭中除土地外几乎唯一可以用来创造收入的资源(林毅夫,2004:237)。因此,在当前以务工收入为主的农民家庭收入结构中,农户的收入差异主要是由其家庭的务工劳动力所决定的。具体而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的技术能力;二是家庭中务工劳动力的数量。根据这两个方面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将农村中这一规模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划分为中上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和中下收入阶层三个不同的收入层次。

中上收入阶层农户的务工能力较强,主要包括一些小包工头、技术水平较高的木匠、瓦匠、外出经商农户和部分农业规模经营者,他们的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这些农户除劳动能力强之外,多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商业意识,因而,相对于纯粹的务工劳动者,他们往往能获得更多的收入:

案例2:马化强,今年50岁,1990年代到南京打工,在建筑工地做木匠,做的时间长了以后,就开始自己带工人接业务,年收入8万元左右。马化强家有5口人8亩田,妻子在家务农,儿媳妇带孙子读书,儿子在县城搞装修,年收入4万元左右。加上儿子的务工收入和务农收入,马化强的家庭年收入在13万元左右。

中等收入阶层农户以普通务工者为主,包括技术水平较一般的木匠、瓦匠、钢筋工、杂工、工厂工人、服务员等,加上农业收入,其家庭年收入为6-10万元。不过,若是务工的家庭劳动力较多,则其家庭年收入也能达到10万元以上,如案例3所示:

案例3:杨开放,今年46岁,家有4口人6亩田,杨开放一直在南京的建筑工地上做钢筋工,农忙时回家种田,年收入4万元左右,杨开放的妻子在镇上的玩具厂做玩具,年收入2万元。儿子和儿媳妇在南京的服装厂打工,两人年收入约7万元。因而,杨开放家仅务工收入就达到了13万元。不过,杨开放的妻子说,家里也就这两年挣钱的人多。以前小孩在县城读高中,需要人照顾,自己根本没有时间做工,儿子毕业后,自己才有时间到玩具厂打工。但是,明年儿媳妇要生小孩,未来两年内,她和儿媳妇都不能务工,家里又将少了两个劳动力挣钱。

中下收入阶层农户的家庭收入相对较低,为3-5万元,这主要是由于遭遇疾病或工伤事故等,使得家庭劳动力的务工能力减弱或务工人口减少,进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当前我国农民外出务工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常年的劳累极大地增加了农民家庭遭遇疾病和事故的风险,而一旦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不幸遭遇疾病或工伤事故,则不但家庭中少了一份重要的收入来源,而且,这也会给农民家庭的生活带来较大负担。

案例4:丁春明,今年47岁,家有3口人4亩田。丁春明有一辆中型卡车,在建筑工地拖运沙石、水泥等,年收入四、五万元。丁春明的妻子刘氏今年45岁,此前一直在镇上的玩具厂打工,由于工作经常加班,常年劳累,刘氏得了颈椎病,3年前病情开始加重,刘氏也无法再打工了,每年还要花2000-3000元治疗。现在,家里全靠丈夫丁春明一个人挣钱,儿子在合肥读大专,每年学费和生活费就要两万元左右,家里也没钱盖新房子。

对于丁某这类农户而言,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无疑会构成其家庭生活的巨大压力,尤其是在家庭任务尚未顺利完成的情况下,更是会使得其产生地位下降,生活落后于人的深切焦虑和担忧。不过,他们也并非会一直陷于这样的困难处境,随着他们子女的成长成人,家庭中劳动力少的问题便可以有效地得到解决。因而,这些处于中下收入阶层的农户,大多是暂时处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地位,随着家庭劳动力结构的改善,他们将顺利地追赶上中等阶层或中上阶层的收入水平。

因此,中间阶层农户的收入差异变动,主要同农民家庭的务工劳动力数量和结构有关,是农民家庭中人口因素周期性变动的结果。


(三)住房分化


许多学者都将住房视为衡量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指标,认为居住的空间位置、房屋质量、装修情况等能够反映出居住者的权力、身位与收入状况,是不同阶层社会地位的体现(边燕杰、刘勇利,2005;李强,2009;刘锐、刘小峰,2014)。在当前农村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民的居住形式亦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下表所示,当前溪水镇农民的住房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在大城市购房(4.7%)、在县城购房(10%)、在乡镇购房(42%)、在农村建房(14.6%)、居住旧房(28.7%),不同层次的住房形式反映了不同农民家庭的经济能力和消费水平。

在上述几种不同的住房消费类型中,到大城市买房需花费百万元以上,对于溪水镇的大多数农民而言,这远在他们的经济能力之外,除极少数有着丰厚资金积累的“老板”外,很少有普通农民能支付起在大城市买房的成本。若是到县城购房的话,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价值约35万元,装修费用另需10—15万元,总计约需花费50万元。大多数农户可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在支付首付(约15万元)后每月需偿付2000元左右。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普通农户的收入水平,但基本在其经济能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到乡镇购房约需18万元,若再加上装修成本10万元,则总费用大约需30万元,略低于到县城购房的花费。在村建房的费用和到乡镇买房相差不大,当前溪水镇农民的自建房屋普遍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现代楼房,同样是按照现代城市的公寓房结构设计,加上装修费用,总花费亦在20-30万元。

当前农村中尚未建房及买房的农户,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绝对贫困农户,他们基本不具备建房或买房的经济能力,部分贫困户由于所居住的旧房过于破败,基层组织大多通过危房改造项目对其进行了修缮或重建。二是相对贫困农户,由于家庭经济暂时处于困难期,如病患者尚未康复或小孩读书花费较大,因而暂时不具备建新房或买房的条件。三是一些准备建房或买房的农户,这些农户多具备建房或买房的能力,但因子女尚年幼,未到结婚的年龄,因而尚不确定选择何种居住地点。

因此,总体来看,除少数富裕阶层农户和贫困阶层农户外,广大的中间阶层农户虽然在住房消费上呈现出了层次不同的变化,但是,这种层次不同的变化并未体现出阶层之间的消费“区隔”。而若是从当前农民家庭建房或进城购房的动力机制来看,当前溪水镇农民建房或买房的一个重要动力便是要满足子女的婚姻需求,即完成家庭人口再生产的需要。在当前农村的婚姻市场竞争中(桂华、余练,2010),建新房或到城镇买房已经成为提高男方家庭婚姻要价能力的基本条件。在此意义上,当前农村中大多数农民家庭住房消费的差异性变化,所体现的更是家庭人口再生产的逻辑。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中间阶层农户在土地的占有和经营、家庭劳动力的务工状况以及住房消费等方面的变化,并未呈现出较显著的阶层“区隔”,而更与其家庭人口密切相关,是家庭人口周期性变动的结果。


四、人口分化与去无产化的农村社会


(一)人口分化:农村中间阶层的分化机制


我国农民家庭的上述分化状况非常类似于恰亚诺夫所指出的俄国村社制小农的分化模式。恰亚诺夫认为,农民劳动者受家庭消费需求的驱使而从事劳作,并随这种需求压力的增强而不断投入更多的劳动,直至家庭劳动所获得的价值同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达到基本均衡(恰亚诺夫,1996:49-62)。因而,小农家庭的特殊组织逻辑决定了其分化只能是来自家庭生命周期中生产者同消费者比例的变化。即农民家庭成立的初期,由于儿女均幼小,家庭中劳动力少,消费者多,家庭劳动力的活动范围和劳动剩余有限,家庭收入较低。直到儿女成长能够参加劳动后,家庭中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比例结构得以改善,农民家庭便可以通过扩大播种面积,增加劳动力的活动量,并得以实现家庭收入的增加,积累足够的家庭财富,成为村社中的富裕农户。恰亚诺夫强调了家庭人口周期对于农民分化的重要影响,并将由此所形塑的农民分化模式称之为“人口分化”,以区别于马克思和列宁所强调的阶级分化模式。

恰亚诺夫深入剖析了小农家庭的特殊分化过程,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以小农为主体的国家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启示意义。如前所述,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中等收入农户作为占农村社会最大多数的中间阶层,在土地、劳动力和住房等核心经济指标及由此所体现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方面,并未呈现出界限较清晰的分化过程,其差异主要同家庭人口数量、劳动力结构及家庭再生产需求有关。农户所承包和经营的土地规模差异,并未呈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资本主义化的逻辑,而是同农民家庭的人口数量及劳动力安排方式有关;农民家庭的收入差异亦主要同其家庭务工劳动力的数量有关,是家庭人口周期性变动的直接结果;农民的住房差异亦未呈现出较显著的阶层化过程,而主要是为满足家庭再生产的基本需求。

因而,对于当前在市场化进程中普遍形成的以“半工半耕”农户为主体的农村中间阶层而言,其分化路径一方面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社会中的职业分工有关,另一方面,这更与其家庭人口周期密切相关,家庭人口周期构成农村中间阶层分化的基本机制。当前农村中间阶层的这一分化路径再次显示了恰亚诺夫的深刻理论洞见,凸显了家庭人口周期对于理解当前我国农民分化问题的重要意义。


(二)人口分化与贫困农民的家庭机遇


由家庭人口周期所形塑的农村中间阶层的分化路径也突出体现在贫困农民的家庭境遇上。从溪水镇贫困农民家庭的生活境遇来看,绝对贫困农户不仅收入水平最低,而且大多是鳏寡孤独者,他们多主动退出了村庄社会交往的舞台。对于相对贫困农户而言,虽然他们的家庭收入也处于较低的水平,但他们大多仍在村庄中维持着一定的社会交往范围。若是生产队中有农户因红白喜事、过寿、考学等兴办酒席,他们也会参与并送上少许礼金。这是由于这些相对贫困农户并未被隔绝于村庄主流的社会结构之外,家庭中其它成员的努力仍能够给家庭的发展带来希望,尤其是年幼子代或孙代的成长,更是意味着家庭发展的无限可能。因而,他们的家庭境遇同中下阶层的农户较为类似,只是相对更为不幸而已,并且,这种不幸同样也只是暂时的,随着下一代家庭成员的成长,他们的家庭状况也将逐渐好转,如案例5所示:

案例5:姚启山今年65岁,家有3口人4亩田。10年前,姚启山的儿子出车祸去世了,儿媳妇改嫁了,留下两个孙女,一个14岁,一个12岁,由姚启山老两口抚养。姚启山的妻子身体不好,需要常年吃药,家里主要靠姚启山做小工挣钱。村里给了姚启山家两个低保,予以照顾。儿子的去世给了姚启山以巨大的打击,姚启山一度失去了生活的动力,感觉在村里也抬不起头,将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了两个孙女身上。好在,大孙女很是争气,学习成绩一直都比较好,大学毕业后,考上了本县的公务员。小孙女在上海打工,很是懂事,每个月都会往家里寄一笔钱,以补贴家用。对此,姚启山感慨道:“以前总是低人一等,总感觉过的不如人家,被人看不起,现在终于能抬起头来了!”

因此,在当前农村中,除极少数已经退出村庄社会竞争舞台的鳏寡孤独者外,大多数贫困农民家庭并非是彻底沦陷于底层,只要家庭中的劳动力仍在努力,家庭人口仍在延续,他们就能够在下一个家庭生命周期的演变中改变当前所面临的极为不利的家庭境遇。


(三)人口分化与去无产化的农村社会


总的来看,家庭人口的周期性变动深刻形塑了我国农村社会的独特分化形态。在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虽然从城市的角度看,数量庞大的农民及农民工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但是,从村庄结构的角度看,家庭和村庄才是农民生活的基本单元,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参照对象,并非是城市市民,而是其所处熟人社会中的亲戚、邻居和朋友,人情和面子是农民家庭所尤为重视的社会关系要素。因而,对农民而言,农村社会的结构分层,并非是城乡之间的纵向比较,而是村庄社会中的横向比较,我们必须在地化理解我国农村的分化问题。

对于农村中间阶层农户而言,虽然,由于家庭人口数量和劳动力结构不同,导致其一定程度上的收入差距,但是,这一差距并非是趋向两极分化,而是随着家庭人口的周期性变动,不断趋向均衡状态。由此,这就使得这些处于中等收入水平的农户,无论是在经济生活上,还是在社会关系上,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一方面,在当前“半工半耕”的农民家庭结构中,务农收入主要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务工收入主要用于维持人情往来,以及筹办建房、结婚等人生大事,这两笔收入保证了农民家庭在村庄中的体面生活。对大多数农民而言,这种中等收入水平的家庭经济状况,虽然不及城市居民以及村庄中的“老板”群体,但是却足以维持一种“不比大多数人差”的社会心理状态。这是一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保守心态,内含着农民在村庄生活中对自身社会地位的积极认同。在访谈中,大多数“半工半耕”农户在谈及家庭收入状况及在村庄中的“位置”时,都会将自己设定为“中等户子”。农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定位,既是基于同村庄中其它农户的比较,也是基于生活方式、消费水平、劳动和闲暇状况、人情交往、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另一方面,在家庭人口的周期性变动中,由于中间阶层农户之间并不能真正拉开差距,这也使得其内部形成了一种你追我赶的社会竞争机制。处于家庭人口红利期的农户(务工人口多,纯消费人口少),家庭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相对较高,暂时“领先”于其它家庭负担较重的农户(务工人口少,纯消费人口多)。但是,随着这些处于“落后”状态农户家庭人口结构的改善,其收入和消费水平便又追赶了上来。因而,这在村庄社会中便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农民家庭必须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为家庭的美好生活而努力,并要极力避免落于人后,跟上其它农户的前进步伐,以维护自己在村庄中的面子和地位,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由此,在这些中等收入农户相互之间的比较、竞争和较量中,也激发了村庄社会的活力,形成了村庄社会评价体系。在农民家庭的地位期待中,通过对其所定义并积极认同和实践的村庄生活标准的内化,而不断指向一个中上水平的生活目标,你追我赶,实现其社会地位的向上流动。

这种由中间阶层所主导的村庄评价体系,也得益于城市化背景下富裕农民“走出村庄”并退出村庄消费竞争的生活面向(杨华,2015)。由于在溪水镇农村,村庄中的内生资源极为有限,富裕农民的财富积累主要来自村庄外部的市场环境,其经济和社会关系主要在村庄之外,并且,富裕农民的数量较少,且较早地搬离了村庄。因而,虽然在经济收入上,这些富裕农民是大多数农民称羡的对象,但是,他们并未参与到村庄的消费竞争中,大多数村民在日常消费竞争中的“参照群体”主要还是同自己经济收入相似的其它普通农户,而非少数运气好的富人。因此,富裕农民退出村庄生活,也就使得日常的村庄消费竞争不会形成过高的(以富人为主导的)评价标准,以致超越普通农民家庭的经济承受限度,形成社会分层意义的消费“区隔”。而消费区隔的形成,往往意味着阶层之间界限的清晰化,以及阶层之间上下位序的固化、对立乃至怨恨意识的产生。

此外,对于贫困农民而言,绝对贫困农民既无力也无需参与到村庄社会竞争之中,而相对贫困农户则会深刻地感受到来自村庄社会竞争的压力。不过,由于这些相对贫困农户并非会长期陷入贫困状态,他们仍有着继续参与村庄社会竞争的基本筹码:随着家庭人口周期的演变以及家庭人口结构的改善,他们仍能够借助家庭劳动力的积极劳动,改变因意外的灾祸或疾病而导致的家庭不利处境,追赶上其它农户的发展步伐。

因此,在人口分化机制下,农村社会形成了一个以庞大的中间阶层为主体的、低度分化的村庄社会结构形态。从社会性质和政治属性来看,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农民家庭的人口分化机制既是一种去阶层分化机制,也是一种去无产化机制。农民家庭的分化形态,既非沿着欧美发达社会中产阶级化的职业分层模式演变,也非沿着马克思主义传统下农民的无产化模式演进。在政治属性上,当前农村社会中所形成的这一以中间阶层为主体的、低度分化的村庄社会结构形态,也构成为一种“去无产化的农村社会”形态,并由此奠定了转型期中国政治秩序稳定的基础。


五、总结与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家庭普遍形成了“半工半耕”的经济结构,在农村社会中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农村中间阶层。在我国当前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结构以及农村基本制度约束下,农民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方式及数量变化成为影响中间阶层农户收入变动的关键因素。这意味着,中间阶层农户的分化更受家庭人口因素的制约,人口分化构成为农村中间阶层分化的基本机制。由此,这也形塑了当前小农家庭的独特分化模式。人口因素的重要作用尤其体现在中下收入农户和相对贫困农户的家庭境遇中,由于家庭劳动力较弱或较少,导致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村庄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不过,在家庭人口周期的作用下,他们并未彻底沦陷于村庄底层,随着家庭人口周期的演变,下一代人的成长将极大地改善家庭的不利处境。因此,在当前农村社会,在大多数农民家庭中,并未形成较为一个明显的阶层“区隔”机制,人口分化构成为当前农民家庭分化的基本模式。

人口分化模式体现了当前小农家庭的独特分化形态,这也是黄宗智先生所指称当前我国社会分化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悖论社会形态”生成的基本机制。这也非常类似于恰亚诺夫对俄国村社制小农的分析。恰亚诺夫深富洞见地指出了俄国农民家庭中的这一人口分化机制。不过,恰亚诺夫所讨论的主要是俄国传统农业生产条件下小农家庭的演变,其背景是俄国农村社会传统的村社制度。并且,囿于时代的限制,恰亚诺夫并未考虑市场因素对农民分化的影响,换言之,恰亚诺夫所强调的人口分化机制是在一个相对封闭、远离劳动市场的传统农业生产条件下形成的。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人口分化机制的形成,是发生在农民家庭劳动力大规模参与市场活动的情况下,主要得益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安排。因而,在制度属性上,当前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实践,更是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当前农村的人口分化机制,也可以理解为现代国家政权为避免农民陷入无产化困境而进行的制度建设的产物。这也更加凸显了当前我国农村制度安排的独特意义。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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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04),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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