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研究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8 次 更新时间:2018-10-30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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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奕  

【摘要】 就法律话语理论发展而言,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话语研究极为必要。法学话语具有形式多元、去权力导向和情感主义等特征,对其体系化的研究应遵循历史实践逻辑。此种逻辑,在以“党内法规”为代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的流变中可得到实证。党内法规体系话语的勃兴,反映了当下中国法治意识形态和法律治理过程的全面深化。然而,大量的相关研究忽略了法学话语的历史语境和限制条件,在学科体制的规训下难以发挥真正的理论引导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应当在更广阔的历史条件论述中推进,形成新的分析框架,重视对理论策略问题的讨论。

【中文关键词】 法学话语;党内法规;政法话语;法治意识形态;历史实践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的法理大国,中国的法学话语就像一处神秘的富矿,其价值举世公认,但开发颇为艰难。近代以降,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社会习俗、文化习惯乃至思维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一座年代久远、地形复杂、蕴藏丰富的“矿山”,当代中国法学话语研究如同地质勘探,只有全面考察了标本的时空演变、“地形结构”,精准探测“话语矿藏”的类型和分布,才能对其能否开掘以及如何开掘提出专业意见。

出于不同的观察,法学话语的“考古学”意见并不一致。一派认为,中国传统律学与经学的有机交融,形塑了中国独特的法文化范式,虽受西方冲击,但未彻底坍塌,因而恢复重建不仅必要,亦属可行。而相反的一派则认为,即使曾经存在中华法系话语系统,但它在外来思潮的强力冲击下,已经支离破碎,很难复原,故而现今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重建不能罔顾“西化”的事实。这两派都不否认,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学话语,是近代中国的时务所需。但对法律移植的必要程度认识,两派又有殊难调和的分歧,对中国法学格局存有不同的判断,出现“西学普世”和“国情特色”的长期对峙。在继往开来的时代关口,中国法学究竟是以本土留存的话语系统为主导,还是坦然接受“西化”现实,亦步亦趋惯行下去?抑或,在中西二元对立之外发现“第三条道路”,来一个路线图的方向调整或重新规划?沿此问题,本文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研究”为反思对象,通过法学话语的概念分析,揭示内在的谜题和悖论,继以“党内法规”话语为例,探讨当前研究忽略的原初语境和限制条件,最后提出法学话语分析框架可能的更新思路及策略问题。


一、法学话语:为何研究与如何研究


“话语是一个棘手的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着如此之多的相互冲突和重叠的定义,它们来自各种理论和学科的立场。”[1]法学领域的话语研究缘起于语言学、社会理论与法学理论的交叉,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它并不构成法理学、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主流,但需要以主流学术话语为样本进行批判分析。一方面,法的故事讲述体现了打破学科界限的方法论需求,随着女权主义、种族主义、后殖民主义等叙事的流行,法律话语的文化及政治研究蓬勃发展;[2]另一方面,既成定式的法律话语研究议题,如法律语言、法律论证、法律修辞、法律民族志等,依然当阳称尊。在“法律东方主义”的影响下,法学领域的话语研究循着西方中心的帝国想象,热衷于用主流理论解读非主流问题。虽有学者对法律话语研究范式进行反思批判,但只是将之作为一种笼统的政治言辞加以批判,并未深及对法学预设立场的深度省察。[3]

(一)从法律话语到法学话语

批判的话语,终归取代不了话语的批判。在过去几十年间,学者们对法律话语的抽象研究已表达出各种不满。由此而生的反叛运动所倡导的思想体系,被学者称为“语境论”。这个更为复杂的思想体系认为,法律话语应关注受其影响之人的具体生活。[4]立法者、法官、律师的“同情”,与法学家的“良知”一样,都需要主体对自身意识形态和其他限制条件保持清醒的认识。特别是法学家自我批判意识的薄弱,凸显了意识形态的强大惯性以及话语生产体制的异变僵化。没有对深层社会疾病的诊疗,法学家难以生产出真正有温度的法学话语。从法律话语研究中,一个新的关键词——“同情心”(Empathy)——开始频繁地出现在批判法学研究、女性主义法学和“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作品中。此种研究趋向表明:就法律话语理论的推进而言,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话语”研究极为必要。问题在于,如何区分传统的法律话语研究与新近的法学话语研究?何为严格的“法学话语”?在当前话语研究的研究话语丛生芜杂的境况下,这些的确都是必须认真对待的“前题”。

须知,话语本身带有多元性,由此产生难以克服的类型化困境。法学与法律、法治等概念的天然亲缘,也决定了将它们严格进行分离的做法几近幻想。所幸的是,区分不等于分离,理论上的界限分析与实践中的功能耦合并不矛盾。与法律话语类似,法学话语也是多元主体博弈的社会实践产物,并非法界精英的专利。对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有精彩的论述:“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5]在为主流法学所忽略的“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中,法律话语的微观动员过程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实证研究。[6]此种进路的重要启示在于:法学话语的形成并非源于人与文本的机械作用,而是人们现实的社会互动。除了审判法庭、大学教室空间的话语交谈,法学话语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场域都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法学话语,大部分内容会被海量信息流冲淡淹没,成为无关紧要的历史踪迹或反光碎片;留存在主流学术系谱、政治国家记忆和公众话语图像中的,只是少数。法学话语的原材料生产和前期加工,多由法政精英提供并完成。有明确作者的法学话语生产活动,我们可称之为“法学家的文本生产”,其前提是对历史资源的优势占有和初次消费。法学话语的再生产和二次消费,则以实务法律人、社会大众和非资深学者等作为主体。在特定的社会连带关系中,不同主体位置的法学话语生产和消费活动无形中变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对此隐蔽的秩序加以整体分析,探明理论话语背后的资源动员或政治过程,开辟了法学话语研究的新视角。它与马克思强调的理论具有强大物质力量的观点颇具契合之处。作为精英话语的法学话语要想掌握群众,必须对自身固有的精英立场进行颠覆性的翻转,产生内部革命性的质变。只有如此,新理论才能在大众社会的新时代真正说服群众,产生现实的强大力量。循此理路,“法学话语”的概念边界可以得到初步界定。

(二)法学话语的独特意涵

与法律话语的规范表达不同,法学话语在形式上更为多元。法学研究的对象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法律现象”。“法”包含着万事万物的联系,通过语言表达有关权利和正义的知识与智慧,形成了“法学”的原初本相,也框构了法学话语的核心内涵。在人类文明的原初语境中,人们对法意的表达,可以不同的理性方式完成。基于不同的法理立场和取向,纷纭多样的法学话语得以涌现。代表真理的“大写”法学,承载着意识形态传输、国民心性塑造的重任,通过宏大叙事构建治理规则的认知图式。信奉公理的“中观”法学,通过价值中立的策略谋求科学知识话语权,以中型叙事、中层理论等策略建构专业术语系统,有意拉开与政治、道德话语和大众、情感话语的距离。看重情理的“小微”法学,通常散布在日常生活空间,以社会公共空间为场域,以碎片化的话语群为载体,以民间习惯规范为资源,以五花八门的“话语术”为武器,通过戏谑、反讽、质疑、揭发等方式展开权利抗争。此种沉积在社会底部的法学话语,或可被视为沉默大多数的另类书写。

与法治话语的权力导向不同,法学话语在效果上并不追求规范的治理。法学话语内蕴自生自发的秩序,但不论外在规则如何,自由的表达、丛生的歧义、无止的纠葛,始终是维系其生机的奥义。相比而言,法治话语更多属于大写的法学话语得到治理主体认可后的产物。它不仅需要由法学话语到法律话语的加工淬炼,而且还离不开对法律话语治理效能的实践评估。法治话语并不需要遵照理论逻辑,更不能掺杂过多的情感因素,它在本质上属于政治战略层面的理论工程,与法律的社会实践紧密相关。而法学话语需要以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规则认知、正义同情与交互理解为原初素材,虽然客观上也会产生所谓的话语权问题,但知识与权力的界限并不会就此消泯,尤其是承载生活智慧的法学话语,如法律格言、警句等,随时可被召唤出来,因应当下需要,衍生新的意涵。

与法理话语的理性本位不同,法学话语具有或深或浅的情感主义特征。法学话语不排斥法情感的自然渗入和公然输出,甚至,越是在现代化的理性文明发达之际,情感主义的要求越是在法学话语中高烈度地凸显。正是基于天然的欲望、需求、正义感、同情心,抽象、高远的法理才能得到具体入微的生动阐释,形成仪态万千的学说总汇。正是通过法学话语的情感介质,法理话语与法律话语、法治话语才产生一体亲缘,抽象法与实证法、纸面法与行动法的罅隙方得弥合。

总之,法的多元性或曰法内在的矛盾、紧张、分裂,使得出自不同主体的法学话语在各自的限制条件下难以呈现体系化的外观,但社会自身的整合性、关联性需求,让最低限度的共识总是可以语境化地达成。追求规范共识的法律需要主流法学话语的智识支撑,而关注治理主权的法治也必须以国家法律话语为文化载体,它们都将问题指向了作为原初介质的法学话语。


二、法学话语研究的中国谜题


对中国而言,法学话语成为公众关心的时务课题,源起于清末变法改制引发的文化危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催生了中国“殖民地法学”的繁荣,反射出西学主导的时代景观,也造成了中西方在法治话语权上的激烈冲突。在早期左翼法学家们看来,殖民地法学的风景并不美好。他们主张中西融合,希望赓续传统,再造法理辉煌。[7]新文化运动后,西学和中学的对立逐渐打破,诸如真理、民主、科学、社会主义、权利等西方话语经过选择性吸收和学习,逐步为国人转化与重构。[8]中国文化强大的内生修复功能,让外来的法学话语在移植过程中产生了奇特的化学变化。

倘若仅是知识话语移植,与制度规范无关,那么法学家们不会那般纠结。当法学话语的革命与法律、政治乃至社会革命同步,旧世界的打碎,意味着新体系的发轫,这又是一个何其繁杂而动魄惊心的再生历程!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学对新法制有奠基之功,但政治运动的扩大化,让法学多元话语遭遇寒冬。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法学学术话语日渐专门化、多样化,形成了以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为主干的学科话语系统。曾经的“幼稚”标签,在很多法学家眼里,已变成了一种前行的动力。[9]法学的政治敏感、自我哀伤、故步自封,已是明日黄花。但中国法学话语原初的内生矛盾并未根本解决,取代“阶级话语”的“权利话语”正面临各方质疑。如何在一种包容性的法治战略框架下,结合大众的法律需求,提炼新的法学中心主题词,成为主流法学理论关注的前沿课题。[10]在此情形下,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研究,不仅具有张扬主流的政法意蕴,同时也蕴含了“融通三统”的学术企求。如何在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超级框架下,从不同进路以各自的资源、贡献完成学术地图的升级重构,成为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反思喷薄而出的海量研究成果,关键也在于:其是否摆脱了法学话语的内在矛盾,形成了自洽融贯的表达体系?

(一)法学与话语的交遇及其悖论

改革开放后,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整体转型,推动着法学话语主体和功能的变迁,法学家的角色逐步变成公民权利的代言人。20世纪80年代,诸多西方法律理论被重新打包引进,一时间思潮混杂。用“文化主义研究”包装的理论,受到与政治意识形态交织一体的“话语型构”(discource formation)之塑造。[11]既要吸纳多样化的西方学理,又要对之保持批判和警醒,没有一种合适的中介理论,殊难实现。于是,打着后现代主义、新马克思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旗号的理论话语,受到一些学者的欢迎。20世纪90年代后,“话语研究”在法学界成为时髦新词,成为一种将人物思想考察和文献研究方法“摩登化”的标签,同时也方便夹杂些许个人情感,让法律研究刻板的面孔得以缓和。于是,福柯(Michel Foucault)成为法学界经常引证的哲学天才,其话语分析理论成为符号标签,随处可见。世纪之交,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法学界对西方法学话语霸权的忧虑日重。1999年,一位北大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发表了题为《法学领域中的话语霸权》的随笔短文。这篇短文鲜明地表达了当时中国法学界对于本土化和西方化的思想迷惘,折射出中国法学研究者夹身于学术与政治之间的复杂情绪,看似一种对旧霸权的抵抗,也像一种对新霸权的畅想。[12]出于批判西方法制的话语需要,主流法学家对“后现代法学”发出邀请,希望借此对教条化的法律意识形态有所纠偏,甚至全面更新法学研究范式,为法治探索未来。[13]

用西方的话语概念反对西方的话语霸权,这无疑是一种相当矛盾的思想状态。直至今日,此种吊诡的话语圈套依然深嵌于中国法学界当中。越是想摆脱,越是嵌得紧。当法学知识生产有了一定的积累,法学自主性的要求必会出现,但抵制西方法学话语霸权的口号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问题,反而有可能加剧思想迷惘。例如,邓正来在2005年连载发表的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从学术层面系统地提出了中国法学话语的主体性问题。他的观念富有创见,提出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性条件”问题,倡议将“世界结构”引入反思和前瞻,在更为复杂的“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视角下描画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但如何真正解决,他也没有给出完美的方案,最后只是将之作为“本质主义”的建构论谜题予以搁置。邓正来用一句格言式的话语结束了讨论:“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14]被他重点批评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等现代化范式,在转型中国的法学话语系统中并非都具有典范意义;被他批评的那些法学家们,或延续着原初的学术话语风格,或转入更具实践性的法律研究领域,关注世界结构的中国法学话语远未形成规模生产,遑论大众传播。在方法论上,法哲学的理想建构与严格的法学话语研究不在一个系谱,用西方社科自主性理论很难精准回应中国法学的话语矛盾问题。

(二)破解谜题的思路探寻

上述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话语”悖论,本身就是值得追问的话语事件。站在精英立场,比较一致的诊断结果认为,当前中国法学话语明显而严峻的问题在于,西化过度,中国化不足,有“失根”的危险。对西方法学话语霸权的警醒非常必要,它提示我们必须矫正脱离国情的胡乱比较、生搬硬套的机械移植以及脱离本土语言和文化传统的名词制造,从而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但如何才能增进法学家的话语自主表达、特色塑造和有机转化能力?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盖因法学家的角色具有多重性,其话语受众较一般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更广泛且不确定,像古罗马的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那样的集政治家和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律家、辩护人和演讲家于一体的法政精英,在分工日趋精细的当今社会大有绝迹之势。[15]

更现实的缘由在于,当前法学学科体制下,话语悖论的产生几乎难以避免。比如,画地为牢的学科疆界对法学话语的博弈沟通形成掣肘,致使法学研究贵族化、议题偏狭化、争鸣肤泛化。法律理论话语与法律部门研究、法律实践话语的脱节愈发严重,甚至有人发出“法理学死亡”的盛世危言;[16]而作为拯救方案的法学理论实证转向,一方面显示出“大写法学”风光不再,另一方面又表现出“新方法”在解构与建构、个案与整体上的虚妄对立——单纯的规范研究或经验研究,不仅严重制约了大众社会的法律认知,亦使精英内部的法理沟通更加困难。中国本土的法学话语长期被封闭在法律史研究的狭小魔盒,虽有少数学者辛勤开掘、勠力耕耘,但整体成效并不可观。注释法学的表达方式日渐科学化的同时,仍沿袭着对政治话语和道德话语的套用路数,比较研究视野局限于西方法系,至为宝贵的学术批判精神未得发扬。

上述种种迫使我们追问:法学科学化的学科规训与法学大众化的社会要求,此二者如何才能达成均衡?在当代中国法学的迷乱格局下,如何克服主流话语与边缘话语、本土话语与外来话语、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等二元对立,在一个涵摄多元的超级框架下描画出新的法学话语体系?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分析法学话语的限制条件,破解二元对立的思维谜题。[17]对法学话语的生产而言,其原初语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目的、话语风格甚至细微的表达策略。

围绕限制条件,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当前中国的法学话语研究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的超级框架,法律话语、法治话语、法理话语与法学话语的混淆属于“体制性模糊”。法学家既是政治法律实践的谋划者,也是学术系谱的传承人,更是大众法意识的培育师。与此相关,当前中国法学话语研究的风格/类型包括:第一,以政治话语为导向的法学系统构建。有意且有能力以此进路为其使命承担的学者,多属中国法学界的资深人物,拥有学科、学术的强大话语权,其对法学、法律和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主张,多从国家法治战略和法学学科体制发展布局着眼,代表了中国政法一体的制度传统和话语优势。第二,以格局描绘、流派区分为主旨的法学类型化研究。例如苏力将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三种形态。当初苏力给予厚望但边缘化的“社科法学”,近年大有走进主流之势,而被他委婉批评的政法法学则开出了新气象。[18]此类研究较为接近严格的法学话语界定,但与所有精英法学话语相似,它有意遮蔽了大众法文化的全景,用一种片段解释的方式剪裁出法学的“整体”格局,真正属于大众的“小微”法学话语仍沉没海底,有待打捞。第三,以部门法学学科发展为出发点的话语建构。此类研究话语秉持政法法学的基本立场,同时着眼法教义的文本疑难,关注法律适用中的技术问题,有意消融固化的学科内部界限,为广大民众生产标准化的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话语。但由于移植知识很难转化为符合大众口味的话语,法律专家的意见总是时不时地与普通人代表的公众舆论发生激烈冲突。第四,以话语分析为方法的现实问题研究。从事此类研究的多为中青年法学研究者,较之前辈,其研究受西方范式影响更深,与国际接轨的意愿更为强烈。他们从不同的问题出发,运用各自的学科训练,努力建构界域分明、务实管用且富有个性的法学话语系统。

不难发现,在当前中国法学话语研究的图景中,本土与外来、大众与精英、政治与学术、中学与西学的鸿沟壁垒依然固执强大,“向何处去”的谜题仍旧幽暗不明。出于文化沟通的需要、知识传播的便利,不少学人将某种中国之外的“西方法学”视为先进之模板、启蒙之良师。但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法治话语权需求不断提升——原有的“照着讲”和“接着讲”的传统法学话语模式,已不能满足学界“领着讲”的理论雄心。于是,一股寻找本土资源的复归运动,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扩散,后虽一度陷入孤独,而今又再放光彩。归根结底,此种话语的螺旋运动与转型中国的“话语国情”密切相关。既然在总体话语实力上我们尚处于“失语”或“语无力”的状态,盲目自大的膨胀后果可想而知。因而,面对西方法学话语的理性态度,不应是所谓启蒙完成后的抛弃式批判,而应是一种更成熟的同类对视,从单向度仰视转变为互文式沟通。当前中国法学话语最大的“客观实际”就是,中西二元对立渐趋消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让“中学/西学”这样的对立范畴难以辨明知识的归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程,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就此意涵而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法学话语体系的超级框架,诚属创新法学话语研究、走出法学话语悖论的重大课题。能否将法学学术话语从法律教条话语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平实准确的情理语言阐释法的原理,将精英的法理解读与大众的法理叙事有机结合,不仅关系到法学学科的长久发展,更是对法学话语生产者资质的检测和考核。在此情形下,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反思此种法学研究话语,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得出可行的话语实践策略,为新的法理话语范式和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


三、作为政法话语的“党内法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需要更多的原创性概念,“党内法规”可以说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政法话语。“政法”是什么?这是一个比“法律是什么”更难回答的问题。[19]我们本可以将对此问题的解释责任落在自家人身上,但很可惜,中国本土法学在理论话语生产方面的表现并不出色,直接导致“政法法学”处于比较尴尬的状态。如果说当今中国存在一支相对独立的“政法法学”,那么很显然,其话语表达方式与之前已有霄壤之别。用苏力的话来说,近十余年来政法法学的浴火重生,大大拓展了法学学术背后的意识形态格局。他以冯象的“政法”研究和强世功的政治宪法学研究为例,试图表明:在中国,学术化的政法法学不仅可能,而且可欲,是一种正常的公共选择。[20]

我们不妨对当今中国政法法学的范围再加扩展。事实上,当代中国法律学术起始于“政法不分家”的对策式研究,政治和法律不仅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切割,在话语生产上也逻辑相通。在中国学术研究高度建制化的背景下,官方主导的政法话语具有相对于私人学术话语的天然优势,即使某些学者特立独行,发展出标新立异且富有影响的话语范式,也很快会在支配性政法话语的选择性传播中异化流变,或者实质上就是一种主流话语的非常态诠释。[21]在日趋开放的信息社会,旧式政法话语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新话语势必吸纳新的智识资源,从表达方式上更注重科学的外观、文学的修辞以及政治和法律的多重正确。进而言之,“党内法规”话语的表达与实践,究竟是契合关系,还是背离状态?或是冲突后的融合走向?它能否体现出黄宗智所说的“中国法的独特思维方式”,即“结合高度道德化的表达以及比较实用性的实践,形成一个表达和实践既背离又抱合的统一体”?[22]在此意义上,对“党内法规”的话语分析,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反思的典型例证。

(一)从党规党法到党内法规:中国特色政法话语的诞生

近代以降,中国各政党秉持不同的政见,展开激烈的权力之争。党力之强弱,与党规之严密、松弛息息相关。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逐渐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建党治党方法,其卓然成效有目共睹。[23]1939年,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张厉生感叹道:“其他政党常是用了无孔不入的方法来训练和组织他们的党员,我们党是把党章摆在桌子上,开着大门,要来就来,不来就去。”[24]在当时的延安,一场轰轰烈烈的共产党党内整风运动正在展开,指导这场运动的重要依据正是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若干党法党规。1938年10月,毛泽东代表中央作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在这个重要的政治报告中,他从抗战大背景出发,提出制定一种“党规”以健全“党的法纪”的主张,这被当前学界公认为中共党内法规概念的起源。根据当时的文献版本,毛泽东在报告的最后部分指出:

十七年来,尤其是五中全会以来的党的斗争经验,证明了有在党内,八路军与新四军内,继续坚持铁的纪律的必要。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在过去,由于克服了张国焘一类破坏纪律的倾向,保证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抗日战争的顺利执行。在今后,又必须坚持这种纪律,才能团结全党,克服新的困难,争取新的胜利。在这里,几个基本原则是不容忽视的:(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这些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谁破坏了它们,谁就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谁就给了党的统一团结与党的革命斗争以极大损害。为此原故,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应该根据上述那些基本原则,给全党尤其是新党员以必要的纪律教育。过去经验证明:有些破坏纪律的人,由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有些明知故犯的人,例如张国焘一类,则利用一部分党员的无知以售其奸。所以纪律教育,不但在养成一般党员服从纪律的良好作风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监督党的领袖使之服从纪律,也有其必要。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决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为此原故,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25]

毛泽东在讲话中并未直接采用“党内法规”的提法,而是在沿用“党纪”概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论述了一种新的“党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将之作为“党的法纪”的基本内容。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境,毛泽东对党规话语的使用,其用意在于加强党内的纪律教育,特别是针对张国焘、王明等人所犯的政治错误而作出的回应性矫正。在这个报告中,“党规”和“党的法纪”均只提到一次。这些闪动的语词,或许源于毛泽东本人在起草报告时的灵光一现,想到了这个比“党纪”更富权威感的比喻性政法话语。但从中国共产党革命斗争的实际经验来看,此时的共产党已经初步具备党内治理制度化的基础和条件,延安时期的政权建设和司法工作也需要以党法为指引。[26]

在六届六中全会上,刘少奇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刘少奇结合毛泽东对党规和党的法纪的论述,将其思想概括为“党规党法”的话语表达。刘少奇的报告很简短,主要从三方面论述了制定新党规的必要性:第一,作为有了军队和政府的大党,单靠党章无法应对;第二,为执行民族统一战线、国共合作的政治任务,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必须有“法律上”的规定;第三,为进一步修改党章奠定基础。[27]最后,这次会议通过了三部重要的“党规党法”:《党的组织机构的决定》《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纪律》和《各地党委的工作规则和纪律》。

但党内斗争并未因几部党规的出台而告终结。在当时的延安,王明的右倾路线仍在延续,在思想上带来新的混乱,一些党的高级干部受其影响,使毛泽东一度处于少数派的地位。李维汉在一次探访时,毛泽东向他感慨:“我的命令不出这个窑洞。”[28]延安整风运动正是在此背景下,通过一大批党规党法的制定和施行,理论学习、调查研究、纪律教育逐步铺展,实现了全党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各方面的深层改造和高度统一。

1945年5月,刘少奇在中共七大上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他在报告中对党的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特别强调了严密的组织和铁的纪律。与过去“党规党法”的话语表达略有不同,在这个报告中,刘少奇使用了与“党章”并列的“党的法规”这一新话语:

党章,党的法规,不只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29]

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话语中,“党规”虽早在1938年时即由毛泽东提出,但“党的法规”“党规党法”等提法交相延续。新中国成立后,可能是考虑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要求,以及避免将国法与党规混淆,在《毛泽东选集》的编辑中改用了“党内法规”这一更为强调规范效力范围限定的语词。真正强调将各种形式的党内法规整合为有机统一的法治体系的主张,始于中共十八大后的政法实践。[30]习近平在担任党的总书记后,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反复强调“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31]在其对党内法规的论述中,习近平指出:

我们党抓党的建设,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要不断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加以创新。因此,有必要通过六中全会,对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看哪些经过实践检验是好的,必须长期坚持;哪些可以进一步完善并上升为制度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哪些需要结合新的情况继续深化。所以,党中央决定同时制定准则、修订条例,这是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安排。[32]

从这段话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建党治党的实践经验,主要有三种处理渠道:需要总结后坚持的,当为惯例;需要完善后固化的,形成法规;需要创新后深化的,继续探索。这三种路径殊途同归,都指向对执政党自我治理能力的维护和提升。党内法规处于中间层面,构成不成文惯例和不确定做法的桥梁:一方面,它以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为主要渊源,可以不断根据需要实现惯例的成文化;另一方面,它对改革创新又是一种有形的制约和保障,摸索过河时必须依靠“石头”的指引和扶持。

(二)党内法规的体系构造:政法学术话语的流变

就学界而言,当前的党内法规研究呈现不断升温的热点化态势,但围绕体系化目标的基础理论研究仍非常不足。[33]与党内法规建设的政治话语相比,相关学术话语,特别是法理学承担的基础理论和战略研究功能,未能充分激发。在新的历史起点,如何厘清党内法规体系研究的问题、方法和框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而言,既是迫在眉睫的挑战检验,也是难能可贵的创新机遇。

改革开放后,以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公布实施为推动,中国共产党重启党法党规建设工程。围绕中共十三大首次提出的“从严治党”,党规研究话语出现首轮热潮。1987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党校系统学者对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作出了多方面的阐释,有从列宁思想切入者,有从比较视角着眼者,有从实际问题出发者。[34]这一时期,研究者主要从制度治党、加强监督的角度论述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性,将党内法规体系定位于以党章为中心的规范系统,特别是党内监督系统的构造。[35]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从制度上确立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条例的第2条明确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和党内生活的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内涵得到正式明确。

进入20世纪90年代,党内法规研究不断拓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话语。例如,有学者论证“党内法制”概念,认为“党内法规和制度应该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由各种层次、各个方面、各种功能的不同党内行为规范组合而成”。[36]还有学者认为,完备的“党内法制,是由一系列党内法规,以及党内法规从制定、实施、遵守到监督保障、违章处置的一系列规程、办法、制度所构成的体系或系统。”[37]这种对党内法规体系的认识,已比较接近动态的法治体系概念。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以党内法制系统为本位的“依法治党”框架的基本逻辑可被概括为:

党法党规是在全党范围内具有公平公正、强制效力和权威尊严的特殊规范。有了党规党法,就应该有完善的党内法制,而完善的党内法制必然要求党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都要依法办事,以维护党规党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党”,不致于使党规党法和党内法制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38]

由于“依法治党”在概念上存在诸多争议,之后逐渐淡出,为“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等更为严谨的话语所代替。在这场讨论中,“党内法规体系”的概念得到普遍认同,在内涵和外延上不断深化和拓展。[39]随着反腐败法规体系构建任务的提出,在内部体系建设的同时,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协调的问题,成为之后党内法规体系研究话语的关注热点。[40]

近年来,随着党内法规在法治战略中的地位凸显,相关问题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出现了政法法学、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竞相诠释的话语热潮,涌现出一批颇有分量的研究成果。[41]有学者认为,以党内法规体系为核心内容的依法执政研究,可以说是“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发展史上最艰巨、也是最伟大的课题之一”。[42]还有学者认为,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的视野进行整体研究,对于法学界尤其是法社会学研究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43]

作为典型的政法学术话语,近年来法学界对中共党内法规体系的研究,总体上是一种政治话语的法意诠释学,在研究风格上呈现出不同于中共党史和党建理论话语的特点,表现出摆脱西方法学话语范式支配的自主欲念。学者们的党内法规话语,不仅可为检验政法法学的生命力充当例证,而且可为反思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研究提供样本。通过对党内法规学术话语流变的考察可发现,“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的话语变迁,[44]不仅在底层民众权利抗争中得到展现,也反映在法治顶层设计的战略研究话语深处。其间的矛盾在于:将政治话语和法律话语截然区分,无助于解释中国政法话语的复杂构造;不将二者做必要的区分,又很难实现“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45]话语悖论谜题之所以呈现,与当下中国社会共识建立的多元主张相关,更直接的因素在于,我们对法律和政治的应然关系没有基础共识,精英话语的领导权与大众的当下利益关注及话语资源匮乏之间存在着紧张撕裂。[46]事实上,许多政治话语本身就是法理渊源,甚至具有框构法规范的高级法效力;法律话语的表达也离不开政治话语的包装和保障,后者使其在公众传播和实践运行中克服专业话语的局限。党内法规虽非规范群众的政法体制,但大众对其充满期待,尤其是那些震慑人心的反腐故事和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莫不是对党内法规话语的具象扩展。通过对党内法规研究话语的语境透视和条件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政法话语的复杂形成机理,让实践导向的问题意识更加鲜明。

(三)海外中国学的党规研究话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海外政党理论研究主要以宏观政党制度为研究对象,很少有对政党规范、政党法制和党内法规的专门论述。[47]相比而言,在政党法制比较健全的德国,关于政党立法、政党法制的研究较多,但主要是以国家法研究范式为主导,对政党权利、内部秩序、违宪禁止等方面问题展开的注释研究,鲜有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域外直接关注。即使是对政党内部法规的研究,也未形成稳定的研究范式和话语模式。

随着中国的崛起,海外学者对中国共产党的研究日益增多,逐步形成了一个新兴的学术领域——海外中共学。从最初作为区域政治和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方向,发展到如今的综合交叉学科,海外中共学越来越重视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进行微观实证分析。[48]以美国的中国研究为例,从以费正清(John K. Fairbank)、史华慈(Benjamin I. Schwartz)为代表的第一代,到以麦克法夸尔(Roderick MacFarquhar)、傅高义(Ezra F. Vogel)为代表的第二代,直至以裴宜理(Elizabeth J. Perry)、李侃如(Kenneth Licbcrthal)、沈大伟(David Shambaugh)、柯伟林(William C. Kirby)为代表的第三代,在长期累积的丰富研究素材中,不乏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制解释的话语典范。对海外这些独特的学术话语有必要予以批判性反思。例如,虽有海外学者对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意识形态作出了专门研究,[49]但从具体规则的微观角度,相关学术话语并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是否以及如何完成意识形态的重建?背后的规则是什么?在现实中如何运作?深入考察党内法规中的意识形态规范,我们不仅可以解释中国共产党的相关实践,而且可以对西方话语的“主义迷思”提供可能的破解之道。[50]

就当前党内法规话语更新而言,助益最直接的当属海外学者对中国共产党具体制度运作的实证研究,其涵盖组织制度、干部任用培训制度、会议制度、宣传制度、统战制度、纪检制度等方面。特别是中共纪检监察制度的运行,已成为海外学者研究党规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例如,有学者试图从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视角考察纪检制度的实际效能。在其看来,纪检监察的本质在于通过自上而下的纪律措施规约党员的道德行为,所有纪检监察机关须遵守党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即下级官员和普通党员须服从上级的权威,以及上级机关有权领导下级机关。因此,纪委在履行职能时要被钢铁般的纪律所约束,被那些本该被其监督的人约束。鉴于纪委只是党的机器的普通组成部分,缺乏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如何对党的其他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使有效的监督,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但是,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被授予了一个独立的地位,在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下,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也是一个问题。[51]结合当前中国监察委员会的法治运行,海外的这些制度分析话语若能与中国党内法规实践话语进一步融通,形成交互,想必解释力会更加显著。

虽然海外中共学的学术话语呈现繁荣态势,但党内法规尚未作为得到普遍承认的概念被纳入正式的专题研究范畴。相关的学术话语仍带有固执的价值预设、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难以在短时间内摆脱极权主义、全能主义、新权威主义、技术精英主义等论述定式。大量关注微观的制度实证话语,即使有所谓中观理论模型的支撑,由于缺少真正的可信资料以及与大众话语的勾连,显得苍白乏力,很难深度解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系统的实然运作。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党内法规话语的实例分析,我们发现:在革命年代的政党内部治理实践中,党内法规是边缘性的可替代话语;但当时代主题发生变化后,党内法规的命运必然与整个国家法治的兴衰息息相关。党内法规体系话语的勃兴,反映了当下中国法治意识形态和法律治理过程的全面深化。政治家和法学家的解释话语,都不能脱离时代条件的限定,都必须重视大众话语的响应。党内法规的研究话语必须回归原初语境,以之为逻辑起点,衍生话语才能有理有据。理解了此种逻辑,那种将党规和国法对立或混淆的观点,便很难再有说服力;理解了此种逻辑,我们才能在混乱中发现秩序,不至于臆想出所谓的完美体系去强加拼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不能脱离原初语境和限制条件,否则,它极易被学科体制规训所架空,致使学理交锋陷入权力迷思,变成概念泡沫和语词游戏。强调话语的时空条件特定性,将话语的文本分析、内部实践及社会实践整合一体,形成三重内核分明、里外一体的动态框架,是马克思主义话语理论的鲜明特征,对于中国法学话语的批判分析和体系建构也具有指引意义。就传统而言,“中华法系今天不仅在中国也在其他主要的东亚文明国家起到重大的作用,应该破除一些影响较大的盲点和误区,探索一条超越中西、古今二元对立分析框架的道路。”[52]就当前而言,在执政党与国家治理一体化的新宪制结构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研究更应注重整体实践的深描,而非表层诠释或轻率评断。我们需要综合各方话语资源,以历史实践为“限制条件”,以文化认同和社会共识为导向证成核心概念,为法律科学的诠释及建构奠定理论基础。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需要新的分析框架。在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的冲突中,有不少学者理想化地将法学家视为一种沟通中介,但前提是法学家的意识形态功能必须经过批判才能具备进入大众话语的正当性和可能性。首先,政治家和法学家在精英话语系统内部的均衡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其次,大众的法学话语主体功能如何实现,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当然也包括对法律的见解,问题在于,其话语生产、表达和传播的能力存在严重不足。作为可行的话语赋权之路,通过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将专业法学、精英司法和大众媒体的话语系统建设坐地落实,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和法律话语传播体制整体改革着眼,予以明确规划。最后,对法律人而言,究竟是讲法?还是讲理?还是法理兼具?如何真正实现“法共体”的话语均衡?“法理”可以成为法学话语的中心主题,但抽象的法理如何变成具体生动的法律言辞?这些都是需要法学话语研究破解的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归属于动态的历史实践范畴,是法治理论创新与意识形态坚守相互缠绕、不断博弈以求均衡的复杂过程。面向理想图景的批判性建构,应以历史实践为主线,可进一步讨论的策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如何以科学批判为前提,防范新左派法学的话语风险?科学批判反对盲目极端,而新左派法学夸大了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将其简单定性为阶级斗争延续或资本主义复辟,由此而生的“中国特色”话语极为内向封闭。就吸取外来法律文明精华而言,这不仅可能堵塞全球化时代法学话语的正常学术交流,而且对执政党的科学决策也弊害无穷。

第二,如何在科学批判的基础上,汲取多种文明精华?从话语发展史看,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建立在对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法理的批判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理强调人民权力至上,而自由主义法理坚持个人权利本位。其矛盾显见而深刻,但并非不可调和。社会主义法学话语最初对自由主义法律观的批判异常激烈,致使自由主义法理很难具有基本的发言资格,从而导致其内蕴的诸多合理成分也被一并抛弃,出现了法律移植过程中的“形神分离”。源于西方的法律体系被抽去了内在的精髓,分割为徒具外观的零散部件,“进口”之后再以新的理念与原则重新拼接组装,不能不说是话语资源的浪费,并且加剧了法律移植的失败风险。然而,历史实践的伟大在于,如若不加以这样的“分离”和“重构”,社会主义的本土创新很难彰显。执政党最终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传统意识形态采取话语更新策略,将法律从自由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进化视作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新的法学话语体系建构中,如何均衡配置各种资源,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三,如何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为蓝本,化解民族主义话语的内在矛盾?由于内部潜伏着传统性、现代性甚至后现代性等多种成分,民族主义话语呈现为极不确定的样状。在中国,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或许只有一线之隔。从世界范围看似乎也是如此。不满外来势力时,民族主义会化身为传统文明的继承者和捍卫者,对“西化”图谋口诛笔伐;需要外力协助时,民族主义又会喷涌“国际主义”情怀,以西化的“民族国家”理论为权力扩张的正当性鼎力申辩。虽然民族主义谱系复杂,但其核心逻辑主张国家主导的法律体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理话语存在激烈冲突。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认为,国家是社会基础的上层建筑,不能反过来压制社会,但现实中的国家机器莫不是社会控制的法律构造。因而,未来理想的人类共同体必须超越这种现实的国家法律主义逻辑。职是之故,民族主义话语应与社会主义法理相吻合,而非乖离;社会主义法理应对民族主义形成规约,防范极化。基于近代中国积贫积弱、备受欺凌的历史记忆,民族主义极力强调国家能力建设。而今情势已变,中国的国家实力已有质的提升,国家权能建设需要升级换挡,融入法治体系保障的均衡发展洪流。中华文明共同体的法学话语如何从“国家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法治中国的话语内涵怎样实现以整体社会的法理再造为根本战略指向?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注释】 *本文系提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法学家》杂志社主办的“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学术研讨会上讨论,感谢评议人屠凯副教授和王若磊副教授提供的修改完善意见。

[1][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2]See R. Delgado,“When a Story is Just a Story:Does Voice Really Matter?”,Virginia Law Review,Vol.76,No.1(1990),pp.95-111;L. Volpp,“Feminism versus Multiculturalism”,Columbia Law Review,Vol.101,No.5(2001),pp.1181-1218.

[3]例如,格伦顿(Mary Ann Glendon)将美国式权利话语的显著特征描述为:对于绝对而张扬的形式化的偏好,对于责任的近乎失语,对于个人独立和自我满足的过度忠诚,通常在无视市民社会中间群体的情况下关注国家和个人,毫无愧意的偏狭,等等。但她并未将法学权利话语的知识生产主体及机制问题作为其研究的中心。参见[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4]See T. M. Massaro,“Empathy,Legal Storytelling,and the Rule of Law:New Words,Old Wounds?”,Michigan Law Review,Vol.87,No.8(1989),pp.2099-2127.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6]See R. D. Benford & D. A. Snow,“Framing Processes and Social Movement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6,No.1(2000),pp.611-639.

[7]参见刘星:“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新型法条主义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第592-600页。

[8]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9]20世纪80年代,在一次座谈会上,中国人民大学一位著名的历史学教授在发言中说,现在的情况是“经济学混乱,哲学贫困,法学幼稚”。从此“法学幼稚”就成了一些人的口头禅。但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孙国华看来,新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在世界观、方法论以及基本理论观点方面并不幼稚,不能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指导所造成的恶果,全算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头上,但新中国的法学,在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上确实是幼稚的,因为确实产生过严重的忽视法律、全盘否定人类积累的法律文化成果的错误。在孙国华看来,用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武装中国法学,不等于不搞法律实务研究,要继续克服不重视、不研究专门法律问题,不研究具体法律手段,只关注宏观的、意识形态问题的错误思路,理论必须联系实际,实际必须有理论的指导。参见孙国华:“中国法学幼稚过吗?”,载《检察日报》2008年10月20日。

[10]参见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第5-40页。

[11]参见[美]黄宗智:“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学术界》2010年第3期,第12-16页。

[12]参见吕艳利:“法学领域中的话语霸权”,《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4期,第79页。

[13]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59-70页。

[1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第71页。

[15]西方法学的发展与修辞学密不可分,著名辩护人的演说经常被复写出来,以供广大公众阅读。西塞罗的例子也经常为中国法学研究者所引用,以此证明古罗马法学的繁荣发达和法律家的地位显贵。

[16]参见徐爱国:“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189-197页。

[17]经济学家林毅夫在自述其心路历程时提及,1988年回国时面对通货膨胀,他最初借助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认为理性的政策是提高利率,而非治理整顿。但后来,他意识到中国政府其实是理性决策主体,当初之所以采取治理整顿的策略,主要是基于国企亏损这一关键性的“限制条件”。如果单纯提高利率,那么国企将会需要更多的财政补贴,通货膨胀必将愈演愈烈。而行政手段的治理整顿,如砍投资、砍项目,虽然导致很多半拉子工程的出现,但权衡利弊,不失为理性决策。参见林毅夫:“固守‘西天取经’得来的教条危害甚巨”,载《北京日报》2017年8月14日。

[18]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1-9页;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58-66页。

[19]参见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4页。

[20]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58-60页。

[21]苏力本人就是一个例子,他的成名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针对当时的政法研究热点,运用新的研究方法,为沉闷的法理学研究打开了一扇窗,但并没有真正开启所谓独立法学研究的那扇门。苏力对法学的功能有清醒的认识,他的“谦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支配性政法话语的前提认同。

[22][美]黄宗智:《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总序。

[23]蒋介石曾在其日记中感慨:共产党进步得那么快,我们国民党再不奋起直追的话,国民党很快就完蛋了。在其日记中,他记录了阅看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的心得,觉得其中有两段写得太好了,一段讲党员和群众,另一段讲上级和下级。在蒋介石看来,这两段话简直可以解决国民党的一切基本问题,所以将其抄在自己的日记本里。蒋介石战败蜗居台湾后,多次在讲话中谈到了“延安整风”,并将之作为整党治党的镜鉴。参见杨天石:“告诉你所不知道的蒋介石”,载人民网http://history.people.com.cn/GB/206507/206508/index.html,2016年12月1日访问。

[24]张厉生:《党务实施上之问题》,“中央训练团”1939年刊印,第13页。转引自王奇生:“战时国民党党员与基层党组织”,《抗日战争研究》2003年第3期,第18页。

[25]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新华书店晋察冀分店1938年印行,第13-14页。

[26]1937年的延安,黄克功案轰动一时。毛泽东在写给雷经天的信中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黄克功案的主要争议,源于当时延安边区政府没有一套明确的成文法,党内的纪律规范正好发挥了替代作用。党纪严于国法,通过黄克功案得到了验证。

[27]参见刘少奇:“党规党法的报告”,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8198/30513/30515/33960/2523558.html,2018年5月20日访问。

[28]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443页。

[29]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载中国机构编制网http://www.scopsr.gov.cn/zlzx/ddh/ddh7/201707/t20170718_298487.html,2018年5月20日访问。

[30]参见黄树贤:“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6日;许耀彤:“党内法规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第80-87页。

[31]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该书收入200段论述,摘自习近平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的讲话、文章等4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和体系建设的专题论述有40余段。

[32]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1/02/c_1119838057.htm,2018年5月20日访问。

[33]“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党规党纪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均需系统研究、予以确定;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0多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几百年来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探索适合自己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途径。”王岐山:“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日。

[34]分别参见孙铭:“增强学习和遵守党章的自觉性:学习列宁关于党章在党的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党政论坛》1987年第7期,第22-25页;温云水:“各国共产党、工人党章程比较研讨会简述”,《党校科研信息》1987年第1期,第4-6页;李乐刚:“党内‘有章不依、违章不究’现象产生的原因之我见”,《理论学习》1987年第5期,第47-48、4页。

[35]参见陈代平:“略谈制度治党”,《党建》1988年第7期,第28-29页;刘玉辉、雷高岭:“试论党规党法的系统化”,《理论探讨》1989年第6期,第85-87页;杨金陵等:“关于党内监督问题专题讨论会观点综述”,《党校科研信息》1988年第34期,第2-4页;杨金陵:“关于党的集体领导问题的再思考”,《理论学习月刊》1988年第9期,第5-9页。

[36]李乐刚:“什么是以及为什么是党内法制”,《江汉论坛》1995年第12期,第28页。

[37]参见叶笃初、陈绪群:“试论完备的党内法制”,《江汉论坛》1996年第5期,第46页。

[38]参见尹德慈:“试论‘依法治党’的提出”,《社会科学》1998年第7期,第21页。

[39]参见刘德威:“‘依法治党’问题研究述评”,《理论前沿》2001年第4期,第32-33页。

[40]参见宋健:“怎样使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协调”,载《学习时报》2005年5月30日;兰亚宾:“党内反腐法规体系研究”,《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19-22页;张立伟:“法治视野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第87-90页。

[41]例如,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第41-47页;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109-120页;强世功:“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文化纵横》2015年第8期,第18-29页;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第21-30页;屠凯:“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要部门及其设置标准”,《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第37-44页。

[42]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53页。

[43]参见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第22页。

[44]参见程秀英:“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对中国工人抗争政治的话语分析”,《开放时代》2012年第11期,第73-89页。

[45]参见陈金钊:“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展开法治思维与实施法治方式的前提”,《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第43-53页。

[46]参见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33-35页。

[47]参见刘红凛:《政党政治与政党规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48]参见路克利:“海外中共学成为国际显学”,载《人民日报》2015年5月4日;路克利:“论海外中国共产党研究的兴起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2011年第3期,第19-26页。

[49]See Larry Cata Backer,“‘Rule of Law’,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and Ideological Campaigns”,Transnational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Vol.16,No.1(2006),pp.29-102.

[50]例如在2015年,中国共产党首次制定发布专门的意识形态管理法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该法规强调党委(党组)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和其他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

[51]See Gong Ting,“The Party Discipline Inspection in China:Its Evolving Trajectory and Embedded Dilemmas”,Crime,Law and Social Change,Vol.49,No.2(2008),pp.139-152.

[52][美]黄宗智:“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法学家》2016年第1期,第1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路克利:“论海外中国共产党研究的兴起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2011年第3期。

{3}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4}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5}[美]黄宗智:“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法学家》2016年第1期。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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