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廷泰:人的需要、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2 次 更新时间:2018-09-25 01:35

进入专题: 人的需要   社会主要矛盾   法治保障  

龚廷泰  

【摘要】 人的需要以及需要的满足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需要与生产、两种生产所引发的双重关系中,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黑格尔是对人的需要和劳动之间关系进行法哲学解读的第一人。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的统一,也就构成了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新中国成立以来,执政党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坚持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必须牢牢把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破解人的需要体系及其满足方式之间的矛盾,用法治方式去解决人的权利要求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它是满足人民权利要求体系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破解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依靠法治,必须使人的需要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协调发展。

【中文关键词】 人的需要;需要体系;满足方式;社会主要矛盾;法治保障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为指导,从学理层面解读社会主要矛盾与法治发展的关系,对于破解人的需要体系及其满足方式的矛盾,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需要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用法治方式去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用法治手段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奠定在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条件基础之上


什么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换言之,社会不断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源来自哪里?这是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一直试图解决却又众说纷纭的难题。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认为,它就是人的需要以及需要的满足。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形成的重要文本——《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我们清晰地揭示了社会发展原动力的基本因素。他们批判包括费尔巴哈在内一切旧唯物主义的局限性时说道,旧唯物主义者只把人看作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1]所以,“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唯物主义者。”[2]历史唯物主义者,即马克思主义者完全不同于费尔巴哈这些旧唯物主义者,他们把一切人类社会生存前提、事实、基本条件、以及各种关系都奠定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条件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决定历史发展的四个基本因素。

第一种前提:人们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必须生产。这是我们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是一切历史的前提。这种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穿住用以及其他一切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3]这就是说,人的需要以及需要的满足,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原动力。这种需要的满足方式只有靠劳动/生产,在存在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如果人不劳动/生产也能获得满足他的需要的生活资料,“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4]人用劳动/生产这种方式来维持生活,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

第二个事实:需要的满足又会引起新的需要。人的需要是不断增长的,如果人类没有新的需要,那么,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也就消失了,社会也就不可能会有任何的进步和发展。诚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5]德国哲学家们不懂得历史发展的世俗基础,把从事生产活动的工具归结为像一个棍子那样微不足道。他们只推崇“德国人的伟大历史智慧”,岂不知这种伟大的智慧根本不是谁的精神的产物,而是在人的需要不断增长,这种不断增长的需要只有借助劳动工具生产出满足这些新需要的前提下才能实现。[6]

第三种关系:种的繁衍所引起的家庭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关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7]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家庭关系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长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关系就成为从属的关系了。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视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们认为,第三种关系和前面两个因素构成了人的社会活动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在人类历史上同时存在,并且到现在仍然在历史上起着重要作用。

第四个因素:两种生产所引发的双重关系。两种生产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再生产和人口的生产再生产,因为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它会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前者就是生产力,后者表现为生产方式。也就是说,这双重关系是由人的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由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以下结论:由人的需要所引发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在劳动和交往实践中所产生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全部社会意识,“即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之间的矛盾也就构成了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8]

这样,一种崭新的历史观也就呈现在我们面前: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基础的活动来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政治、法律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9]


二、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构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黑格尔是对人的需要和劳动之间矛盾进行法哲学阐释的第一人。在《法哲学原理》中,他认为,市民社会含有三个环节:其一,需要的体系。这个体系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其二,司法。司法通过对所有权的保护来保障需要体系的普遍的现实性。第三,警察和同业公会。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述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予以关怀。[10]

在黑格尔那里,个人的需要是市民社会的出发点,它与纯粹生理需要的客观性不同。在人的需要体系中,它已经赋予了动物生理自然性以外的自由自觉的内容。因而它是一种具有主体自觉性的“主观需要”。这种主观需要具有双重意涵:“一是个体性,一是自觉性,其核心是个体对需要的自觉。”[11]这是人的需要与动物需要的本质区别。人的需要不是作为一种本能而存在,而是一种自由的内在环节的存在。这种自觉的需要具有无限性即不断增长的特征,它除了生理需要之外,还具有人的特质的诸多内容,包括诸如身份、地位、权力、精神享受等。人的上述需要的满足是靠人的劳动创造出来,通过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和能量变换过程而创造出来。相对于动物而言,劳动本身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的统一,尤其人的精神需要及其满足,才使人有可能成为真正自由的存在。可见,“需要及其实现方式所表达的是人的自由存在方式,人的需要的实现方式揭示人是否自由以及在何等程度上的自由。”[12]这是因为,人的需要越丰富,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和手段越先进越充分,那么,人的自由程度也就越高,他的需要也就越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需要。为了实现和提升人的自由度,必须培养人的劳动能力,这种能力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教育和训练。理论教育或理智教育的目的在于获得各种必要的知识、观念和思维能力,实践教育则在于训练人的勤劳的习惯和普遍有效的技能。[13]由此可见,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的统一离不开人的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对劳动者的教育和训练,离不开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手段的统一,不仅关乎人的自由的实现,而且内在地包含着平等的要求。黑格尔指出“:需要和手段,作为实在的定在,就是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而他人的需要和劳动就是大家彼此满足的条件。”任何人“无论对手段自身及其占有者来说,以及对满足需要的方式和方法来说,都成为特殊目的的规定者。此外,它还直接包含着同别人平等的要求。”[14]黑格尔在这里所指谓的平等,是指通过商品交换或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出来的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市民社会中一种普遍的平等。只有在这种普遍平等中,每一个人的人格、权利、需要及其满足才能被平等地对待。

人并非天使,也不是天生的有教养者,人在追逐私利过程中,物欲和贪婪也会容易膨胀,这是人性的弱点。因此,在市民社会中,犯罪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为了使市民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得以维系,市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不受侵犯,严格公正的司法对于市民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侵害他人被法律承认了市民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就被看成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对他人的侵害行为不只是影响直接受害人的定在,而是牵涉到整个市民社会的观念和意识,所以犯罪的本性也起了变化,对社会成员中一人的侵害就是对全体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就是必不可少的手段。[15]黑格尔认为,司法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司法作为客观普遍性使需要与劳动统一起来,具有使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实现成为现实的功能;另一方面,司法承担着对市民教育的功能,使私人在这种“有教养”的环境中逐渐成为“有教养”的存在。为达此目的,刑罚的轻重既要考虑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程度,还要衡量这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黑格尔非常赞同“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主张刑罚的轻重要依市民社会的情况不同而异,这是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体现。正因为如此,“一部刑法典主要是属于它那个时代和那个时代的市民社会情况的。”[16]

在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环节中,需要的体系关注的是私人福利及其实现的制约,司法的功能是对私人福利侵害行为的惩罚和私人权益的救济。但是这还不够,要保障特殊福利能够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警察和同业公会[17],这是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公共权力条件。黑格尔指出:“在需要的体系中,每一个人的生活和福利是一种可能性,它的现实性既受到他的任性和自然特殊性的制约,又受到客观的需要体系的制约。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通过司法而被消灭了。但是在特殊性中的现实的法,既要求把阻扰任何一个目的的偶然性予以消除,以策人身和所有权的安全而不受妨害,又要求单个人生活和福利得到保证——即把特殊福利作为法来处理,并使之实现。”[18]因此,公共权力对于个人和市民社会的必要性,就在于公共权力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重要职能,包括对“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予以监督和管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包括保障个人的受教育权,使个人免于贫困,从而使个人成为“市民社会的子女”,防止个人因贫困而成为“贱民”。黑格尔认为,“贫困自身并不使人就成为贱民,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结合的情绪,即决定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此外,与这种情绪相联系的是,由于依赖偶然性,人也变得轻佻放浪,害怕劳动,……这样来,在贱民中就产生了恶习,它不以自食其力为荣,而以恳扰求乞为生并作为它的权利。”[19]因此,政府“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20]黑格尔还探寻了“贱民”的产生的社会根源,他认为,“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自然而然得到调整的水平——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而贱民之产生同时使不平均的财富更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21]可见,“贱民”的产生除了个人自身基于贫困而产生的消极情绪之外,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是重要的社会根源。因此,公共权力机关有责任来解决现代社会的贫困和两极分化问题,尽管这非常困难而令政府“苦恼”。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22]马克思评价道,黑格尔的思辨法哲学颠倒了观念和现实的关系。他强调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原动力,如果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政治国家就不可能存在。[23]但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确立,离不开黑格尔法哲学这一重要环节。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24]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理论描述的合理因素就在于,它从人的“需要的体系”出发,这种需要不仅仅是一种动物机能的纯粹生理需要,它有着其十分丰富的内容:包括人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财产、地位、权力、精神享受等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若干社会需要。这些属人的需要不可能依赖自然界的“恩赐”来实现,而要靠人的劳动才能获得。所以,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的统一,也就构成了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要保障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的统一,需要的满足依赖于诸多社会条件:包括人自身素质的提高,接受教育和训练以提高人的生存发展的知识和技能;需要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活动;政府要解决消除贫困,防止两极分化,来有效解决现代社会不公正、不平等现象,等等。虽然黑格尔理论存在着天然的局限性,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解决这些问题和“麻烦”的灵丹妙药,但是他所列举的上述问题,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当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三、新中国建立以来执政党对社会主要矛盾判断的经验教训


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对社会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有着非常深刻的哲学分析。毛泽东指出:“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25]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即是指对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26]也就是说,社会主要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和决定地位的矛盾,它是社会基本矛盾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集中表现,决定着历史的社会面貌和发展走向。社会主要矛盾还是一个历史动态范畴,它随着不同历史阶段需要解决的诸多社会矛盾的主要任务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以后,虽然中国的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具有和旧时代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对此,党的八大决议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这个任务是很艰巨的,我们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采取正确的政策,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利用一切有利的条件,来完成这个伟大的任务。”[27]1957年,毛泽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重申了党的正确判断,指出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现在社会主义新制度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阶级斗争,而是“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28]这种矛盾将长期存在,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发展生产,使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逐步得到满足。[29]

可是,从1959年以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党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产生了严重误判,把阶级斗争视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此同时,法治也遭到严重破坏和践踏。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做了规范的表述:“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30]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或决议,一直重申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判断,直到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没有发生改变。党的十九大基于对中国国情、历史发展阶段和新时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深刻变化,对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新的判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31]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中国稳定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在全国来看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随之日益广泛,内容层次也日益延展,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但是,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中国面临的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32]

回顾50多年来我党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历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准确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连续性的意义。实现“四个现代化”,是自毛泽东中共第一代领导核心以来的历届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梦想,但是,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改变了党的八大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和论述,提出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这个时期需要几十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道路的斗争。”接着在“四清”运动中,中央最高层发生了严重分歧。刘少奇认为,现在的主要矛盾是“四清”与“四不清”的矛盾、党内外矛盾交叉在一起,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叉在一起。毛泽东显然不同意这种看法。他更多考虑的是党内当权派会不会出修正主义的问题。反复强调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反修防修的严重形势。[33]1965年1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称“二十三条”)的文件,提出要“抓住阶级斗争这个纲,抓住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这个纲”,强调“四清”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不是解决所谓“四清”和“四不清”的矛盾。[34]在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错误判断的基础上,1966年,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爆发。“文革”的错误,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错误,不仅使国民经济频临崩溃的边缘,而且给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五中全会,我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不仅带来了近40年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高速发展,而且致使社会和谐稳定、民主法治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我们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社会主义建设全方位的伟大成就,使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越来越具有现实性。

第二,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必须以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为前提。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人的需要以及需要的满足,而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依靠生产来实现,两种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引发出两种关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两种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构成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运动规律,社会主要矛盾乃是社会基本矛盾在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突出表现。把握和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必须以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为前提,而社会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的本质区别则是它离不开人的主体活动,它是人的主体活动规律。人的所有的活动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它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纷争的根源。因之,通过生产最大限度地在社会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满足人的需要,通过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来调处人的利益纷争,则是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党曾经对社会主要矛盾判断的失误,以及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判断的科学,都印证了这样的道理:社会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执政党治国理政,必须基于我们的国情,必须立足于对社会基本规律的洞察和把握,必须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依归。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准确地对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有一个科学的判断。否则,失误则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科学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对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其中,对法治发展的影响也是如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一段时期内,由于我党坚持阶级斗争为纲,依靠阶级斗争来统领一切,导致法治荡然无存。在“文化大革命”中,宪法法律被废弃,公检法被“砸烂”,各级党委被“踢开”,整个社会秩序处于严重的动乱无序状态。在当时的条件下,宪法连国家主席的人身权利和自由都不能保护,更遑论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些惨痛的教训我们必须牢牢汲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放弃了社会主要矛盾是阶级斗争的错误判断,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建设。邓小平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是我们党破解社会主主要矛盾的总抓手。中国改革开放头30年,经济增长速度为年均9.8%,2011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为9.2%,总量达到47.2万亿元,跃居世界第二。[35]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中,中国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0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0%,超过美国、欧元区和日本贡献率的总和,居世界第一位。[36]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从1978年之后,中国法治发展进入快车道,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主要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法治方针在全党全社会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一切,不仅彻底改变了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的状况,而且使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了新时代。

总之,坚持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基点,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依据,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关键,也是进一步推进法治发展的价值依归。因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37]


四、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提供法治保障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权利要求体系结构中,其增量部分的绝大多数都与法治确认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紧密相连,诸如民主、法治、自由、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权利要求,本身就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可见,法治既是人民权利要求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人民需要的条件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满足方式。

(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受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限制

在人民权利要求体系与发展供给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它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权利要求体系的主要制约因素。当下,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它制约着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实现程度,也是“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依据。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建立在中国改革开放40年业已取得的巨大发展基础上的客观判断,它蕴含着两层意义:一是当下的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处于中国历史上发展的最好时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已经获得了较大程度的满足;二是中国当下的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主要制约因素,这需要通过发展来解决。因此,“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38]

发展不平衡是发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在经济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与环境资源恶化矛盾突出、投资与消费关系失衡,贫富差距较大,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等;政治发展方面,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与“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39]

在法治发展方面,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使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损害了国家法治统一和人民的合法权益。[40]在行政执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严重,老百姓深恶痛绝。[41]在司法领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突出。[42]在社会法治领域,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发展不平衡,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突出短板。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能力不足,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还未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治理体系有待建构完善,医疗卫生、义务教育、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均等化、普惠化方面起步晚,难度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群众上访事件频发,等等。

中国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有其十分复杂的因素。有的是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历史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1935年,中国著名地理学家胡焕庸通过研究发现,从黑龙江瑷珲至云南腾冲画一条直线(约为45°),线东南半壁36%的土地供养了全国96%的人口;西北半壁64%的土地仅供养4%的人口。二者平均人口密度比为42.6∶1,这就是著名的“胡焕庸线”。这条线,不仅是中国人口分布的分界线,也是经济发展分界线、政治发展分界线、生态环境分界线,还是历史上中央王朝控制直接影响力和控制疆界的分界线,是汉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战争与和平的生命线。[43]可见,中国东西部的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是地理环境和历史因素使然,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矛盾的“基本的形态则是不平衡”。[44]我们必须树立一种动态的平衡观,实现区域之间相对动态的平衡。

发展不充分是发展的程度性不高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发展永无止境。但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发展总是有限度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发展不充分也是必然的。因此,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能超越一定社会阶段发展水平的限制。正因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充分发展的程度,因此所谓充分发展只能是相对的,这一点我们必须有十分清醒的认识。然而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这又是执政党和政府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惟有通过改革促发展,通过良法善治保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通过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45]

(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必须由法治作为保障

为达致以上目标:第一,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和权利观。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国家的主人;既是国家一切权力的主体,也是一切权利的主体。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是我们党克敌制胜的法宝,也是党执政兴国的宗旨。因此,依靠人民求发展,为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谋发展,这是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的发展方向。否则,社会既失去了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失去了发展的最终目的。为此,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使人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依归。第二,必须坚持以经济为中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的特征就是整个国家的发展水平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必须通过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46]首先要着力解决中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脱贫致富问题,这是满足人民需求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第三,必须坚持统筹“五位一体”建设,重点解决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增量部分。这些增量部分的需求,必须依靠法治才能实现,包括其他需要的实现也必须依靠法治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诚如习近平说强调的那样“: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47]

通过法治保障人民需要的实现,必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一是加快保障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48]通过法治,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49]

二强化政府责任,发挥政府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主导作用。政府主导作用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和水平。2012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明确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项目,该规划的范围确定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等9大领域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但该规划中没有提到公共法律服务。[5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51]十九大报告又提出了“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形态。”[52]这些都是对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增量和新要求。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下气力解决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下气力解决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薄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能力低下与人民对公共服务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通过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服务和社会自我服务合理配套的制度,构建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三是构建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依法保障人民权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十九大都强调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不仅是国家安全保障问题,也包括社会安定有序和公民权利实现的安全保障问题。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涉及两大领域的内容:(1)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53]严惩这些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我们要把依靠群众和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结合起来,把专项打击和系统防控结合起来,把专业队伍建设和整合社会资源结合起来,把重点整治和面上工作结合起来,把完善机制和强化实战结合起来,把网上防控和网下防控结合起来。做到这“六个结合”,就可以大大提升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给人民群众创设一个平安祥和的社会安全环境。(2)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尺。十九大对人权法治保障的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我们不仅要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还要保护公民的人格权。[54]这是人格权概念首次列入党的政治报告,意义重大。将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加以保护,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的现代法治理念,顺应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彰显人文关怀,把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放在至高的地位。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民众对保护人格权的需求也更加强烈。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下各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仍然很突出。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健康权、姓名权甚至生命权都有可能受到不法侵害。因此,加强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权保障,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人的价值与自由的应有之义。

四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首先要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55]通过公正司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还必须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即便经法院判决有罪的服刑人员,他们除自由权以外,其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等合法权利同样需要保护,这是法治国家司法文明发达的重要表现。


五、结语


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模式,而法治发展深度和广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要矛盾的破解。因此,满足人的需要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协调发展,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随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时代变化,中国的法治发展也将进入新时代。古人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56]这说明,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法治强则国强,民富则国强,民安则国宁,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决定着社会的全面进步。这一切,都离不开现代法治。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待满足人的需要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才能揭示出中国由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历史发展逻辑和社会主体活动规律的基本发展趋势。



【注释】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4AZD144)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0页。

[2]同上注,第530页。

[3]同上注,第531页。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

[5]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31~532页。

[6]同上注,第531~532页。

[7]同上注,第532页。

[8]同上注,第532~535页。

[9]同前注[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44页。

[10]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3页。

[11]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54页。

[12]同上注,第458页。

[13]同前注[10],黑格尔书,第209页。

[14]同上注,第207页。

[15]同前注[10],黑格尔书,第228页。

[16]同上注,第228~229页。

[17]高兆明教授认为,黑格尔以“警察和同业公会”为题所讨论的,实质是公共行政活动及其对人的自由权利实现的意义。这里的“公共行政”并不是严格政府公共行政意义上的,而是广义一般公共组织所进行公共管理意义上的。事实上,只要从事一般公共管理活动,就会有某种公共权力的存在。这是我们理解黑格尔这部分内容时首先要注意的。同前注[11],高兆明书,第494页。

[18]同前注[10],黑格尔书,第237~238页。

[19]同上注,第244~245页。

[20]同上注,第245页。

[21]同上注,第244页。

[2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23]参见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24]恩格斯:《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09页。

[25]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95页。

[26]同上注,第297页。

[27]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共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http://www.gov.cn/test/2008-06/04/content_1005155.htm, 2018年4月8日最后访问。

[28]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9页。

[29]同上注,毛泽东文,第767页。

[30]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71387/71588/4854598.html, 2018年4月16日最后访问。

[3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32]同上注。

[33]参见百度网:http://baike.baidu.com, 2018年4月27日最后访问。

[34]同上注。

[35]参见吴松营:《记录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的台前幕后》,《世纪》2018年第2期。

[36]参见同前注[31],习近平书,第3页。

[37]列宁:《普列汉诺夫论恐怖》,载《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9页。

[3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12页。

[39]《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7

[40]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2~53页。

[41]同上注,第54页。

[42]同上注,第55页。

[43]参见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530/10/12356554_474385463.shtml, 2018年5月3日最后访问。

[44]同前注[25],毛泽东书,第297页。

[45]同前注[31],习近平书,第45

[46]同前注[31],习近平书,第32~33页。

[4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48]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49]同前注[31],习近平书,第23页。

[50]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018年5月8日最后访问。

[51]同前注[48],第28页。

[52]同前注[31],习近平书,第49

[53]同前注[31],习近平书,第49页。

[54]同上注。

[55]同前注[48],第23页。

[56]《韩非子•有度》。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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