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立成:作为社会学视角的空间:空间解释的面向与限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5 次 更新时间:2018-09-2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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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立成  

内容提要:尽管空间的社会性已经比较明确,但关于空间的社会学性——空间如何作为一个社会学分析视角——还未被深入讨论。因此,本研究试图回答空间视角具备哪些理论分析的潜力或面向,其所具备的理论特点与分析限度为何。研究表明,空间视角具有四个面向:就社会结构面向而言,空间的占有状态构成了社会阶层分化的动力;就社会变迁面向而言,空间的生产是影响社会变迁速度和方向的重要机制;就社会控制面向而言,空间的“场所化”成了权力运作的主要技艺;就社会行动面向而言,空间的权利诉求构成了都市运动的重要逻辑。在此基础上,研究揭示了空间解释所具备的情境性和基于实践的复合性两个特点,在肯定了这两个特点所具备的优势之后,研究进一步讨论了其具备的分析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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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间:从社会性到社会学性


20世纪中叶以来,空间具有社会性成为社会科学领域的共识。列斐伏尔(Lefebvre,2009:186-198)指出,尽管任何空间都有其地理特殊性,其形成过程也与自然基础有关,但自然的空间(natural space)已经无可挽回地消失了,今天我们置身其中的空间——尤其是城市空间——是社会性的。空间的社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空间弥漫着各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实践展开的场所与中介,标识了这一实践的范围与边界,能对其产生重要影响;其二,空间是在历史的、政治的过程中被形塑的,其中充满了符号、意义与意识形态,因此不能将空间想象成客观、中性的东西,而应该在“生产”的语境下去描述它。如此说来,在理解空间的问题时,仅从地理学或传统城市规划学科的角度是不够的,必须更多地引入社会学视角,从社会的角度去把握空间。

上述事实对于地理学或城市规划来说极为重要,但还不能充分说明空间之于社会学的重要性。社会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弄清关于空间的全部事实,而在于发现关于社会的系统性知识,并实现对社会世界的解释甚至预测(瑞泽尔,2005:4)。如蒂利(Tilly,2006:567-588)所言,一个学科的活力取决于其所产生卓越解释的能力,只有从空间的角度能透视出更多社会的奥秘,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时,空间对于社会学才是富有魅力。因此,探索空间的社会性问题(将空间作为因变量)固然意义重大,但从社会学学科出发,更重要的问题是厘清空间的社会学性——对空间能否解释社会、如何解释社会、解释的优势与限制等问题做出说明。

在经典社会学理论家那里,空间的作用并不太受重视。即使对于比较关心空间问题的经典理论家来说,空间本身对于理解社会也并非不可或缺。例如在涂尔干(1999:12)看来,一个社会的空间划分能够折射出占据该社会主导地位的组织模式,空间是社会的镜子,但似乎仅此而已。齐美尔强调了附着在空间上的心理意义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而空间本身即不构成事物的特殊本质,也不构成他们的生产性要素。如他所言,“并非空间,而是它的各个部分的由心灵方面实现的划分和概括,具有社会意义”(齐美尔,2002:145)。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社会科学界掀起了一股强烈的“空间转向”浪潮,空间在社会理论中的重要性甚至优先性地位凸显了出来。马西(Massey,1984:14)指出:“种种过程在空间发生,距离、闭合、不同地域之间的地理差异、特定的场所和聚集点各有其意义,这些对于社会过程而言,均至关重要。”苏贾(2004:1)强调:“遮挡我们视线以致辨识不清诸种结果的,是空间而不是时间;表现最能发人深思而诡谲多变的理论世界的,是地理的创造而不是历史的创造。”列斐伏尔(2008:23-24)则断言:“空间在建立某种总体性、某种逻辑、某种系统中可能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尽管如此,空间的社会学性问题似乎仍然悬而未决。在社会学的知识链条内,空间究竟能够解释清楚什么,这些解释存在哪些局限性依然没有被系统回答。空间在一些研究中似乎能解释所有问题,甚至等同社会本身(卡斯特,2006a),而在另一些研究中则带有明显的隐喻性,并不直接指向社会事实本身(巴什拉,2009)。因此,社会学亟需对本学科的空间话语做一个回顾,系统梳理作为一个社会变量的空间应在社会解释的链条中居于何种位置,厘清空间视角在社会学研究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从而更好地将这一视角用于我们的经验研究中。

基于此,我们在梳理了主要空间理论家对空间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后,尝试从四个面向探讨空间的社会学性:面向社会结构(分层)、面向社会变迁(发展)、面向社会治理(权力)、面向社会行动(互动)。前两个面向主要涉及宏观层面,包含了社会的静态样貌和动态过程;后两个面向更多指向微观层面,体现了社会的运作机理和互动机制。在对这四个面向的主要观点进行概括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希望进一步概括空间视角的特点与限度,从而系统厘清空间的社会学性问题。


二、空间作为阶层分化的动力


空间形态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结构,这是空间与社会结构关系中最容易理解的一个层面。如萨克(2010:5)所言,空间本身就是一个“构序系统”(ordering system),是特定的结构秩序的象征与表现。吉伯斯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城市空间的特质是在相互依赖又相互竞争的个体关系中产生的,因此社会成员的差异性型构了空间的差异性(戈特迪纳,2014)。但如果空间只是社会分化的一个机械呈现,那它最多只是社会结构的一个注脚而不能形成社会结构的解释。今天的空间理论家试图表明,空间不仅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更对这种结构的维持、扩大与再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韦伯主义的空间理论家们基于马克斯·韦伯将阶层理解为“与经济利益、市场等因素相关的生活机会”的经典论述(仇立平,1997),认为空间(尤其是居住空间)是影响人们社会机会的主要因素,因此也构成了影响社会分层的主要变量。雷克斯和摩尔的经典研究表明居住空间——住房影响着人们的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体验,还被视为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在城市中人们共享的“地位—价值”系统中,特定空间内的住宅被人们看作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稀缺物品,于是居住空间便具成了社会分层的重要指标。他们用住房的获得情况(购置/租住)和住房的区位状况(令人满意的区位/不令人满意的区位)区分出了五种类型的住房阶级(housing class)(蔡禾主编,2003:194)。然而,住房获取过程在他们看来是不平等的,资本能力和政策因素发挥主要作用。在英国,城市的白人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购置理想的住房,而白人工人阶级可以通过政府分配到公租房居住,其他居民(特别是来自拉美、印度及非洲的移民)则常常被排除在分配政策之外,不得不租住较差的地段。(Rex & Moore,1967:9)因此可以说,居住分异加剧了种族与阶层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固了社会阶层的壁垒。

同属新韦伯主义阵营的桑德斯也将“生活机会”看成居住空间分层的关键机制,但雷克斯和摩尔主要将“生活机会”理解成由居住空间带来的使用价值(如公共服务等)和象征价值(如社会声誉),而桑德斯则认为问题的关键是空间的交换价值,有无具有产权的住房是造成社会阶层分化与再生产的重要原因。在扬弃了雷克斯和摩尔的“住房阶级”概念之后,他(Saunders,1978)提出了“业主阶层”(domestic property class)的概念,用以指称那些拥有住房产权,可以在市场上对房产进行自由交易的社会成员。与那些租住私人住宅或公共性住宅的社会成员不同,他们的房产可以随着房价上涨而迅速增值,这种增值给他们带来了财富迅速积累财富的机会(Saunders,1984)。据此,桑德斯(Saunders,1984)认为,有无具有产权的住房其实是一种“消费部门分割”,它让一部分社会成员(有房者)得以享受高品质的服务,而让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租房者)不断边缘化,从而扩大了社会不平等。

与持“生活机会”观点的新韦伯主义不同,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传统的洛根和莫洛奇(2017:05)认为空间是通过“形塑其居民参与周遭的权力和特权系统的能力”来导致社会不平等的。他们发现,美国的贫困社区中的居民不但收入较低,而且获取社区内外的社会关系能力较弱,他们既无法形成社区内的网络资本,又无法获得外部空间中的“弱关系”支持,因此这些社区在各种形式的损害中常常首当其冲,从而使得居住其间的大部分民众没有机会摆脱贫苦的境地,造成“越穷越穷”的恶性循环局面。与此相反,富裕社区的居民常常能够形成较为充分的社会资本与其他能力抵御外来侵入,始终能保障其生活质量。随着美国“增长机器联盟”(资本家和权力持有者形成的以促成增长为中心的联盟)不断推进所谓“经济增长促进政策”,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严重。对于那些对外缺乏投资吸引力的贫困社区,管理者经常通过放弃公平的方式来换取更多的投资,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增长精英(growth elite)们从这些社区中最大限度地谋取了利益,但社区居民不仅不能得到好处,还会失去维系日常生活正常运转的各种条件,进一步丧失发展的能力,为别人的发展付出代价。随着贫穷的加剧,这种情况还会循环往复,使得人们越陷越深,难以自拔(洛根、莫洛奇,2017:6-7)。因此可以说,空间之于居住者的能力形塑机制使得其在社会分层中具有了重要意义,而这种意义在以增长为意识形态的发展政策中更加凸显。

韩国学者孙洛龟则提出了一个更具震撼力的观点:在韩国,居住空间(房地产)的拥有状况已经成为社会结构中的首要影响因素,他据此称韩国社会为“房地产阶级社会”。他认为,韩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房地产为中心的、严重固化的阶层结构:第一等级是所谓“房地产五敌”,包括建筑业财阀、官阀、政客、保守派媒体、官方御用文人等五种在房地产投机中大发其财的“房地产投机联盟”,这部分人是韩国房地产增值的主要受益者;第二等级是房地产富人,他们通常拥有两套以上的房产,也包括专为房地产代言的演员和一些房地产投机商,他们也是房地产社会的既得利益阶层;第三等级是一户一房的“住宅阶层”;第四等级是广大无房者(孙洛龟,2012:44-45)。住房还左右了人们的全部生活,住房价格的差异不仅导致了人们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的两极分化,还影响了居民的银行贷款、子女大学质量及社区医疗资源分布,房地产增值状况成为决定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最主要依据。(孙洛龟,2012:85-137)那些拥有多套住房的人们可以不劳而获,而占全国一半以上的无房者则劳作一生而孤苦无靠,孙洛龟认为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已经严重影响了韩国社会发展,应该作为一个需要治理的社会问题加以考量(芦恒,2014)。

可见,空间——特别是居住空间绝不仅仅是社会分层的一种反映,其本身也是当代最重要的分层指标之一,不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空间占有者当下的财富声望、社会等级,还对其未来的社会阶层状况有重要影响。随着空间商品化及其交换价值的不断凸显(洛根、莫洛奇,2017:16),空间的产权属性日益成为其影响社会分层的重要机制,而以交换价值的增长为终极追求的空间开发政策,常常不仅不能减少空间带来的不平等,还会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平等。由于居住状况与政治经济地位常常具有一致性,居住空间的显性价值和潜在价值通常起到了阶层固化而不是流动的作用。


三、空间作为社会变迁的机制


与空间—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相比,空间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更不好理解,因为传统意义上空间被想象成僵化、刻板、非辩证和静止的(文军,2006:364),甚至是“保持世界不动”的力量(马西,2013:53)。空间理论家在此方面的进展得益于列斐伏尔通过“生产”的概念让空间具备了历史性。据此,空间不再是纹丝不动的,而被想象为总是处于过程之中,这种开放性,让它有可能与现代社会的变迁建立起复杂联系。在空间理论家们看来,社会变迁的方向、路径、好坏等都受到空间影响。

列斐伏尔(Lefebvre,1976:71)认定,当代资本主义的“幸存”是通过占有和生产空间实现的。换句话说,空间成为战后西方社会得以一直沿着资本主义制度轨迹发展的主要秘密。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家永远都在不断积累、生产剩余产品、追求剩余价值(哈维,2014:7)。但工人的贫穷、资本流通的妨碍和投资回报的递减效应等因素会造成资本过剩或过度积累(overaccumulation),从而造成资本贬值使得生产失去动力,进一步酿成社会危机。(哈维,2009:120)因此,资本主义采取的一套新的手段来维系自身,这被列斐伏尔称为资本的两级循环模式。“资本的第一循环”主要是对工业生产和动产生产的投资(Lefebvre,2003:125),这一循环早已被马克思所揭示。列斐伏尔强调的是“资本的第二循环”,这一循环主要是针对城市空间尤其是房地产的投资(Lefebvre,2003:160)。在资本的引领下,城市被按照资本的要求加以建设,生动个性的城市被抽象的、同质化的、零散的空间所替代,空间变成了一系列的“产品”,臣服于商品的逻辑之下。(Lefebvre,1996:66)此外,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空间的扩张,通过对差异的普遍性压抑,冲破血缘、地域、国家、语言、民族和宗教的限制,通过全球化手段赢得最大利润,实现资本增值以维持自身的发展。(吴宁,2008)资本对城市空间的生产之于市民而言是悲剧性的,但的确促成了资本主义的繁荣。例如奥斯曼(Haussmann)主持的巴黎重建计划尽管摧毁了传统的巴黎,但的确暂时性地拯救了面临严重资本过剩和失业问题的法国。(哈维,2010:118)

哈维进一步指出,将空间作为资本积累的手段,从而谋求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样蕴含着严重的危机。空间的投资与建设是长期性,虽然最初的目的是消除过度积累,但通常在今后会面临更大规模的过渡积累风险。(哈维,2014:43)为了延缓这种风险,金融资本参与是必不可少的:银行一方面将钱借给开发商、地主和建筑公司,另一方面又将钱借给假定有能力偿还的购买者,从而建构了一个虚拟的资本流来完成的住宅和商业地产价值生产和实现的过程。(哈维,2014:46)这样,所有供需增长都依赖于虚拟资本的持续膨胀,空间的交换价值在这种膨胀中迅速增加。在空间的泡沫破裂、空间生产的利用价值走到尽头时,银行则会通过取消购房者的抵押品赎回权等形式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从而确保资本始终处于扩大状态。然而这套被称为“the spatial fix”(一般翻译为“空间修复”)的空间生产逻辑同样有其限度。依赖金融资本展开的大规模城市生产让资本主义患上了“地产依赖症”,房地产投机甚至排挤工业生产成为基本资本循环逻辑。(Harvey,2006)这样的后果,势必导致虚拟资本的疯狂和信用体系的扭曲,从而导致更加大规模的资本循环危机,2008年发生的美国金融危机就是在这样的机制下发生的。(Harvey,2001)

列斐伏尔和哈维是在空间生产—资本积累—社会变迁(发展/危机)这样一个脉络中去阐释空间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的。卡斯特则另辟蹊径,引入了集体消费的概念来讨论空间与城市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在卡斯特(Castellers,1977:236)看来,城市空间主要不是用以实现资本积累的,而是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地方。但劳动力所需要的城市公共产品往往投资较多、收益较少,私人资本不愿投资,但这些公共产品又与社会矛盾的缓和、劳动人口的再生产密切相关,这就需要国家提供集体消费(卡斯特,2006b)。所谓“集体消费”指向那些在集体层面上被生产,并以一种公共服务的方式供给的空间产品或服务,具体包括道路、桥梁、公共住房、公园,等等(Castellers,1969)。集体消费满足了资本对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要求,减少了资本主义利益集团的责任,同时满足了公众的需要,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的危机,促进了晚期资本主义的发展(戈特迪纳,2014)。然而集体消费又蕴含着内在矛盾:一方面,民众对集体消费品的要求日益增长,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代表资本的国家却对集体消费进行压制,这使得集体消费需求与供给无法匹配;另一方面,集体消费的供给常常是不平等的,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常常将更优质的集体消费品供给给统治阶级,从而造成分配不公。(章敏敏、夏建中,2014)卡斯特进一步指出,寻求集体消费的改善,反对将城市作为盈利的工具是都市运动产生的重要原因。而都市运动——不论其成败——都对城市社会及其意义变迁有着重要作用。(卡斯特,2006c)

与卡斯特一样,理查德·佛罗里达和特里·克拉克等新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家也是从空间消费的角度谈论空间之于社会变迁的作用,不过他们并未引入马克思主义视角,而是更强调空间的文化性带来的消费魅力之于社会发展的作用。佛罗里达(2010:256-264)指出,在知识与信息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的今天,“创意人才”——那些以知识与信息为材料,以创新为产品的新型工作者——是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力量。然而尽管我们身处一个高度流动的世界,但创意人才总是出现在一些固定的空间中,这就是说,空间通过影响创意人才的分布来影响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佛罗里达调查发现,一个城市空间能够提供“按需娱乐”的夜生活环境、具备良好的社交活动场所、充满了多样性与来自文化的“真实性”对于创意阶层的人们至关重要。在哪儿居住而不是在哪儿工作已经成为他们身份认同的一部分,这要求人们对于重建创意、城市与身份关系的理解。克拉克进一步讨论了文化与城市空间设施的重要性。在他的“场景理论”中,都市中的人们被当做消费者,城市空间被构念成“消费品”。在这里,空间变成了“场景”,供人们体验、休闲与娱乐。好的“场景”需要从三个维度——戏剧性(实现自我展示)、真实性(发现真实体验)、合法性(依照道德准则)——加以评判。一个城市能否具备好的“场景”决定了它是否能够吸引到最优秀的人力资本,从而决定了其发展变迁的方向与潜力(吴军、夏建中、克拉克,2013)。

可以发现,无论是站在资本积累还是空间消费的角度上,是站在阶级对抗还是城市生活的立场上,空间的生产过程以及被生产出来的空间都对社会变迁影响深远:首先,作为资本积累的空间构成了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推力,也为后者埋下了危机的种子;其次,作为公共消费品的空间供给一方面有助于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这种集体消费供给内含的张力又为都市运动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从而为新的社会变迁提供了可能性;最后,作为文化消费的空间影响着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具有高度创造力的人们之于城市的体验,从而改变了一个城市的人力资本状况,左右了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


四、空间作为权力治理的技艺


如果说空间与社会分层、社会变迁都是在宏观层面上的问题的话,空间与社会控制(治理)则涉及空间在微观层面上的操演性。福柯认为,权力的社会控制在现代性背景下经历了一次重要转变。在古代社会,统治者可以实现强制性通知,甚至将“统治渗透到身体政治,而进入到它最基本的元素之中”(福柯,2001)。此时“社会”是不存在的,权力只需要加诸领土和他们的子民即可。然而随着资本主义公共政治的发展,西方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此时“统治不只是处理一个领土、区域和它的子民,而必须同时处理一个有自我法则、反应机制之复杂而独立的社会现实……社会不能当成可被警察完全加以渗透的”(福柯,2001)。“社会”的出现让权力的统治遭遇了危机,试图对全社会采取普遍性的强制统治不可能了。用福柯(2001)的话来说,“在那一刻的问题是,当统治越多时,其实什么也没统治”,新的问题呈现在统治者面前:“统治应如何进行方为可能,什么是统治行动的限制原则,如何使整件事处于顺应统治理性,无需干预的最佳状态?”这看起来是一种矛盾:权力既要实现对社会的把控,让其按照自己的“统治理性”展开,又不能进行全方位的渗透、控制与强制,难怪福柯将“统治应如何进行方为可能”郑重地提了出来。

福柯认为问题的答案仍是空间。他指出,在现代社会空间成为权力话语(表现为知识或意识形态)向实际权力的转化成了空间的主要舞台(莱特、雷比诺,2001)。空间不仅仅如吉登斯所言构成了权力的容器,还构成了权力治理技艺,透过对特殊空间形式的精准控制与治理,新的统治成为可能。按照福柯的说法,空间的演变经历了定位性空间(emplacement)、广延性空间(extension)和场所化空间(site)三种形态,与跟特定象征紧密关联的定位性空间、具有开放性和普遍性的广延性空间不同,场所化空间可以看作网络上彼此联系的节点,它们既是并置的——存在着各自的边界,对应于个人的状况与地位;同时又是紧密关联的,场所与场所之间的关系承载着特定的意识形态功能。这种与个体、地点、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的“场所”构成了新的空间化权力网络,网状的权力治理结构透过“场所化空间”交织而成。(福柯,2006)

福柯进一步谈到了一些特殊的“场所”,他称之为“异托邦”。这些场所既是真实的,但由于其嵌入在特定的、带有虚幻性的、“在那边”的空间之中,而成为既是真实的、又是想象的空间,是“在一个事实上展现于外表后面的不真实的空间”。(福柯,2006)它们置身社会之中,却又仿佛在社会之外。不同文化都存在异托邦,与那种“危机异托邦”(留给处于危机状态的社会成员之特殊空间)不同,今天我们社会中的“异托邦”更多表现为“偏离异托邦”,人们将行为异常者置于其中,这些异托邦是监狱、精神病院、医院、收容所、养老院等。(福柯,2006)

这些“偏离异托邦”是权力得以施为的重要技术。一方面,它们构成了一种区隔与分类原则。在这里,通过一套在场与缺场的体系,每个个体都要进行识别并与特定空间发生关联:例如传染病患要被检疫;逃兵要被拘留;精神病人要被隔离,即使在作为隔离的空间内部,也有着进一步的区隔技术,例如在医院里,依照年龄、性别与病患,病人被隔离分类,并以诊室、走廊与病房等建筑手段固定下来。(莱特、雷比诺,2001)这样,空间经由权力被编码,权力根据一种连续的等级体制统一地运作着,人们都被不断地探找、检查和分类。另一方面,它们可以实现全面监控与权力自动化。在对全景敞式建筑的讨论中,福柯认为,由于个体与特定的空间关联,此处便可实现完美的监控效果:每一个在囚室中关押的疯人(也可以是病人、犯人乃至工人、学生)都可以通过逆光效果加以检查,从而确保他们处于驯服的状态。重要的是,这种监视会在囚禁者身上产生有意识的可持续效果,这使得监控(及其背后的权力)即便不实际运作,也能发挥效果,从而让权力自动化和非个性化。(福柯,1999:224-226)

总之,尽管普遍性的权力控制体制在西方遭遇了摒弃,但透过场所或异托邦,尤其是所谓“偏离异托邦”,权力施为者还是实现了对特定社会成员的有效规训,将权力外化为秩序、纪律,从而使得权力治理得以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空间成了权力得以运行的关键,成为考察权力微观治理的核心。


五、空间作为社会行动的逻辑


空间不仅仅作为权力施为者的工具,也可能引导社会成员展开行动,追寻空间权利、实现空间诉求。按照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的观点,当代资本主义城市中“空间的表象”篡夺了“表象的空间”(Lefebvre,1991:39),空间的定义权、控制权甚至使用权都被资本与权力掌握,公众只能通过“有意识地寻求社会正义的大规模抗争”(Soja,2010:99)来重夺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城市空间不在仅仅是社会行动的前景或背景,也是要求权利的战场(Isin,1999),空间的诉求构成了诸多社会行动特别是都市社会运动的主要逻辑。

列斐伏尔最早从空间的权利/利益角度谈论社会行动。他认为围绕城市空间的斗争可以看作对资本主义努力按照自身根本利益塑造地理的一种政治反抗。(Soja,2010:98)而这种反抗最容易理解的层面是争取纯粹的利益。列斐伏尔曾经提出一个“质疑空间之使用的社会运动”概念,这一运动主要指向消费者运动(consumer movements),它质疑作为普遍性交换和交换价值的空间,呼吁将空间作为一个使用价值的永恒模型,寻求作为时间积累的空间。(Lefebvre,2009)卡斯特在列斐伏尔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城市中发生的社会运动,提出了都市运动的概念,将其界定为“源于城市问题的一种有意识的实践,能够反抗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利益主导,从而在社会层面使城市系统、本地文化和政治制度产生质性的转变”(魏伟,2008)。卡斯特指出,导致都市运动发生的原因有三个:(1)以使用价值反对交换价值,要求保障城市生活空间性,对抗将空间作为商品;(2)以文化认同对抗单向的文化霸权,要求按照自己之于都市意义的理解支配空间,反对被安排好的单向信息流通;(3)以空间自治对抗官僚化,要求展开城市的自我管理,反对权力的干涉。(卡斯特,2006c)可见,都市运动的发生不仅有针对空间的功能性因素,还有与空间有关的文化性因素和政治性因素,总之,对空间权利的要求构成了都市运动发生内在机制。

在不少空间理论家看来,空间权利是一个带有能动性和革命性的概念。哈维不愿意将这一权利与那些被权力政策规定好了的权利混为一谈,而强调“城市权利不仅仅要求获取那些业已存在的权利,而是根据我们心中的渴望改变城市的权利”(Harvey,2003)。他声称在空间权利框架里面,功能层面的权利(如空间的使用权)应作为衍生的权利,而放到第一位的应该是价值层面的权利,如尊严的权利。(Harvey & Potter,2009)这种权利的实现显然不能通过温和的改良,而“有赖于一种根本的和激进的方式”(Harvey,2008)。在米切尔(Mitchell,2003:12-18)看来,城市的空间权利是自由和个性的权利,这意味着居住和栖居的自由,进入城市、参与城市的自由,支配财富的自由。这种自由的主要表现,是具有自由行动的场所——公共空间。因此对空间权利的诉求实际上应该转化为对公共空间的公开索要。普塞尔(Purcell,2008:102)则认为:“城市社会运动不仅仅发生在城市空间之中,更在多重地理空间上转变着资本主义的社会空间。因此,城市权利不仅指城市范围内的权利,而是包括城市范围外的更广泛权利。”因此,只有将争取权利的边界扩展到乡村、自然乃至全球,围绕城市的权利才能最终实现。

当然,在社会行动的实践中,引导人们展开行动的空间权利诉求还是较多偏向功能层面。塞尔(Purcell,1997)对洛杉矶一个区(San Fernando Valley)市民长期以来要求分离的都市运动研究中发现,居住的空间环境(景观环境、社会环境与公共服务环境)是导致运动长期化的原因。人们对于市政府官僚而臃肿、赋税很高却没有得到理想的公共服务、只关心城市建设却不能带来整洁有序安全的居住环境等心存不满。这些权利诉求与底层民众的有所不同,但其本质还是要求空间权,反对权力与资本的空间控制。列昂提都(Leontidou,2010)讨论了南欧公民们争取空间权利形式的变化,在20世纪,违规的土地占领是表达抗争的主要形式,随着欧洲一体化和NGO组织的介入,通过组织化的抗争和表达诉求的方式展开的行动成为主流。对于超越功能之外的空间权利理念常常作为一种动员与整合的手段。波尔和弗里斯(Boer & Vries,2009)讨论了在巴塞罗那的都市抗争中,人们如何将城市权利作为抗争的一个工具性框架加以使用的。权利的概念成为民众团结起来组织反抗的策略与方法,而“城市”则成为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加以整合的一个框架。普塞尔也号召将空间权利看作组织和动员的关键,视为缔结组织的胶水和形塑联盟的保护伞,通过它将多种特殊的斗争结合在一起。(Soja,2010:110)

此外,空间与社会行动的关联不止表现在行动目标上,还表现在行动策略上。加伯(Garber,2000)强调,城市社会运动应该强调空间的策略,这包括四种形式:第一,人们的行为起源于空间,应充分利用空间的物质条件进行动员,寻求空间化的选择方式;第二,人们的行为作用于空间,以群体身份实现空间的占有或主宰;第三,人们的行动在空间中发生,人们应该利用空间进行辩论、游行、抗议甚至暴力行动;第四,主动去创造空间,通过连接隐喻性的空间和政治创造扩大公众政治参与的条件。他进一步强调,尽管管理者也将空间看作一种控制和统治手段,但关键在于能否播撒阻力的种子,并促使其生根发芽,这在全球化背景下尤为重要。

可见,对空间的权利诉求构成了人们展开都市社会运动的重要逻辑。这里的空间权利诉求具有复杂性,它既可能是功能性的,也可能是价值性的,而且行动者在表达空间诉求时既可能将这一诉求当成一种策略,也可能将其作为行动的内在动机。不论如何,在空间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空间权利诉求不断多元的今天,从空间及其权利的角度理解社会行动特别是都市社会运动具有重要价值。


六、讨论:空间视角的特点及其限度


从上述四个面向中,我们可以窥见空间视角是如何解释社会的。首先,空间的占有状态是社会阶层分化的动力。空间视角强调空间(主要是居住空间)不仅反映了社会结构,更建构了社会结构:新韦伯主义认为居住空间通过改变其拥有者的生活机会实现了社会阶层再生产,属于新马克思主义的“增长机器”理论则认为上述机制是通过空间影响其居住者的能力来实现的,而上述两种理论均认为权力和资本对于空间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起到了加剧作用。其次,空间的生产是影响社会变迁的重要机制。新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家们认为,城市空间的生产或在资本积累意义上,或在集体消费供给意义上成为资本主义制度得以延续至今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将为种下资本主义新危机的种子。而新芝加哥学派则指出,城市空间是人们消费、体验与休闲的地方,空间能否提供令人满意的文化与生活消费产品决定了它对于人力资本的魅力,而人力资本,特别是具有高度创造力的人才恰恰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关键。再次,空间的“场所化”成为权力控制的主要技艺。福柯认为,在对社会成员实施强制控制成为不可能的条件下,西方社会的统治者们利用“场所化空间”——勾连着主体、地点与意识形态的空间形式——建构了权力作用网络的社会节点。通过这些节点,统治者得以将话语和知识等潜在的权力形式转化为现实的权力。上述转换在一些特殊的场所化空间(福柯称呼为异托邦)中作用尤为明显。最后,空间的权利诉求构成了社会行动的重要逻辑。为了保卫自身的空间权利(既包括物质层面的,也包括精神层面)而展开的都市运动已经成为城市中社会运动的主要形态,在此过程中,空间及其权利诉求不仅被人们当作行动的目标,也被用作行动的策略,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往往不容易区分。

可以看出,空间对于社会而言,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变量,还是一个“有用”的变量,空间的视角提供了思考社会的独特方式,也是对以群体或个人为中心的传统社会学研究的一种反思。(刘能,2014)同时,进一步审视空间视角可以发现,该视角在解释问题时存在两个重要特点,这些特点既可以看作一种特色,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产生某种限制性。

第一个特点是空间的解释弥补了结构主义理论不注重背景(最重要的当然是时空背景)的缺陷,所展开的分析往往有着比较明确的情境性。空间往往同时承载着文化性、社会性、地理学等复杂维度,展开空间分析必然意味着充分考量由这些因素组成的情境性。因此以空间为视角的大部分研究都面向空间边界明确、文化内涵丰富的城市空间(或者是城市中的某一个或一些社区)。①情境性——明确的空间边界与时间截面——在一些理论家看来极为重要。吉登斯(1997:223)指出,所有社会生活都发生在时空交织的关系之中,也是由这种交织关系建构起来的,这便是社会生活与社会制度的情境性。艾伯特(Abbot,1997)则认定,如果没有理解特定社会时空中特定社会行动者的社会安排,那么就不可能理解真正的社会生活。毫无疑问,我们应该对情境性报以高度重视。

但同时要指出的是,以空间情境性作为前提展开解释可能面临三重限制性:第一,空间并不必然构成情境。例如,城市社区研究是空间理论广泛介入的一个领域,黄晓星(2011)将空间性作为“社区性”的一个基本维度。然而自沃斯(Wirth,1938)提出“社区消失论”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试图表明城市社区与其说是共同体,不如说是一个“互不相关的邻里”(桂勇、黄荣贵,2006),城市社区存在严重的“边缘化”问题(刘少杰,2009)。当然,这并不是说空间视角对于社区研究没有价值,而是表明如果不能具体考察空间在特定情境中发挥的作用,可能陷入误区。第二,空间所构成的情境性可能解释力不够。例如,城市毫无疑问是在特定的国家之中,在更为复杂的权力与政治经济网络背景下,突出城市空间的分析有时陷入逻辑上的困境,最后不得不转向天平的另一端维持平衡。例如戈特迪纳(2013)批判卡斯特在集体消费研究中最终走向了国家视角而偏离了空间分析。甘斯(1984:282)则批判新韦伯主义由于难以界定城市分析的边界,难以用城市空间分析来应对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最后不得不放弃这一理论而寻求国家层次的支持。第三,空间情境性限定使得我们对于西方空间理论的应用要特别留意。任何一种社会学理论都面临着本土化问题,但大部分理论至少从出发点来看是基于普遍性考量,而空间理论既然以情境性为重要前提,这就意味着它不可能是一个“全球性”理论,事实上从本文综述的一些理论来看,其中讨论的社会事实与中国的国情多有出入;有的虽然表现类似,但形成机制大不一样。总之,空间的情境性前提要求我们在试图运用空间理论展开分析时,必须谨慎地思考我们所面对的经验事实,看是否可以、是否有必要采取这一分析框架,同时还应该对既有的空间分析框架本身做出反思,在与经验事实的彼此观照中对其做出调整,避免削足适履。

第二个特点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空间具有实践意义上的复合性,具备整合主客二元对立的潜质,也易于在理论上保持开放性。社会学所说的空间从来就不是纯粹的物质性的,而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的多种复杂维度的综合。哈维指出,空间与时间的概念都必然要通过物质实践及其过程创造出来,因此空间不可能脱离社会之行动加以理解。卡斯特也认为,空间无法脱离社会实践的动态而获得意义。(卡斯特,2006a)以主体的实践为基础,空间概念作为解释变量是能够将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的因子整合到一个分析框架中,从而形成一个根据解释力的分析系统。(文军、黄锐,2012)更重要的是,这种整合性为空间视角保留了开放性,从而为解释更加复杂的社会现象留下了余地。例如当前人类面临的网络化现象,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空间最基础的意涵——地理性,因而无法直接采用传统空间理论做出分析。但网络与地理空间一样,都是为人们的“共时性互动”提供了物质基础,只不过一个是以面对面的形式,而另一个是以脱域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斯特(2006a)提出了“流动空间”的概念,用以指称“通过流动而运作的共享时间的社会实践的物质组织”。因此以空间的视角分析今天线上与线下复杂互动情境下建构的社会事实时,我们得以建立一套整合了地理空间、网络空间(流动空间)、意义空间(心理空间)和关系空间(社会空间)四维一体的理论框架加以考虑,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空间理论的解释能力。

事实上,国内学者已经注意到了空间理论的这一优势,并将空间的复合性应用于经验研究中。陈映芳(2013)在讨论空间的违规建筑问题时,将社会空间(关系)、价值空间(规范)和物质空间整合到一起,提出了一个复数意义上的“违规空间”,类似的例子还有“机会空间”(施芸卿,2007)、“自治空间”(刘晓艳,2008)、“合理性空间”(陈映芳,2012)等。上述理论创新是值得肯定的,但很容易产生一个概念泛化的问题。空间分析的基础是空间范畴的物质性与社会性的整合,一些研究中容易出现强调后者而忽略前者的现象,进而将空间作为“自由”“机会”等概念的同义词,将其作为一个“隐喻”。当然,这种隐喻在哲学和文学中极为普遍,但在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中如果丢失了空间的物质性(狭义上特指地理性,广义上也包括通过光纤电缆或互联网等形成的物理性),而局限于心理、制度或关系层面,也就失去了该理论的特殊性,而很难与其他视角区分开来。因此,尽管空间理论具有极强的开放性与兼容性,但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以物质空间为分析基础。

总之,空间视角在社会学研究中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分析框架,它所具备的情境性和基于实践的复合性使之具备了相对于其他分析视角的优势,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限制。当然,视角可能并非最为重要的,审慎地选择分析工具,并展开恰当的分析,从而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可能对社会学研究更为重要,空间可以作为我们“理论工具箱”中的重要一员,但我们应该做到合理运用。

注释:

①当然,福柯没有说明其理论在地理性上的指向,但他所用的“场所”“异托邦”等概念,也表明其理论存在极强的场景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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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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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评论》 , 2017 (6) :11-22,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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