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 武艳: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论要
1.高质量建设“法治政府”
构建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要积极推动从偏重强调经济决定论到更加重视法治的能动作用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效率优先到更加强调公平竞争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国有产权优先保护到各种产权平等保护的转型升级;从注重保护投资到强调激励创新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为人民服务向更加重视为每一个人服务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国家一元管理到更加重视多元治理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政府主导到更加突出契约精神的转型升级;从偏重强调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到更加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转型升级。[44]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常态之下,强调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社会和政府既是治理的主体也是被治理的对象。因此,常态法治政府应该更为有限而谦抑,真正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45]
2.社会组织的法治化发展
开放、共享、包容的法治社会建成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各有其清晰的边界,社会管理法治化、社会组织自治化得到包括软法在内的法律的确认。惟有如此,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包容性法治社会”才是可能而可欲的。政社分开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不同作用,改革行政化社会管理体制;权责明确就是要使各类社会管理主体各显其能、各尽其责;依法自治强调构建社会管理自治体系,实现依法治理。[46]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信任风波、中华儿慈会账单风波、北京律协直选风波等公众事件的频繁发生再次将还未发育成熟的社会组织推上风口浪尖,捐款管理不透明、内部治理混乱,更使其陷入信任危机,社会强烈呼吁:一方面是政府的简政放权,另一方面是加强社会组织治理力度,在“管住政府”的同时如何有效发挥联合的力量成为对中国治理体制迈向责任治理和有效治理的追问与诘难,就成为社会组织发展及其法治化继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依法自治”是构建现代化社会组织体系的核心词汇,它意味着社会组织发展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自律。[47]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48]统治、管理到治理的话语变迁促成了国家与社会从对立对抗到交互联动再到合作共治的悄然变革,在这一法治化进程中,社会组织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更是一种价值建构,它期许着将共同体成员利益诉求聚合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主张,并以其组织化、建制化的形式凝聚为社会权力,将国家公权力置于权力制衡与外部制约的“笼子”里。[49]
3.社区治理与居民自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治社会的自主发展需要包括社区在内的基层社会组织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府应逐渐从对社会的直接干预和控制中退出。社区自治是社会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重点强调自治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尊重不同的社区依据其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自制模式,法律法规应积极地规范和保障居民享有的自治方面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监督权,明确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章程的效力。同时,政府也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并向包括社会组织的第三方购买服务,使政府的角色定位从现在的“全能型”转变为真正的“服务型”。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有融合贯通的趋势。在理想模式下,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居民自治权的行使充分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而规范的缺失和居民自治运行的“内卷化”,使得考察居民自治权的“权利”属性的回归、明确社区居民自治权的国家义务显得尤为重要。[50]
4.共治中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就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关系而言,法治政府建设就是依宪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法治政府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法治社会建设强调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法治化。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既要求“政府治理社会”的法治化,也要求“社会自我治理”的法治化。法治政府可以为法治社会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法治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环境保障,进而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良性互动。[51]总之,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发展要靠法治政府保障,法治政府的权威要靠法治社会维护,从而实现“治理”与“自治”的秩序共治。
四、结语
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入快车道。为了有效应对因经济新常态而带来的社会转型的掣肘,需要运用系统性、协同性法治思维和法治化方式深入思考机制、秩序、治理能力等问题,以型构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法治体系,建设高质量的“法治社会”。包容性涵摄“自治、宽容、开放”特质并立基于“人的团结、人的平等、人的参与”,通过“社会共享”、“社会融合”和“社会参与”等要素,可以激发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并构建包容性法治社会的发展体系,即能力层面的自治诉求、机制层面的兼容性发展以及秩序层面的开放性结构。能力建设强调自治权基础上公民意识和宪法爱国主义的可行能力,机制建设祈求为弥合社会分化而建立多元规则的兼容系统,秩序建设希望建立达致良法善治的共治结构。面向法治中国建设愿景,本文的思考还是非常初步的,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来看,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来说,更为薄弱也更加复杂,运用法理思维[52]厘清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将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注释】 *张清,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武艳,扬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包容性法治社会实现机制研究”(18AFX002)、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16SFB1001)、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2014JY018)、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文化传承与区域社会发展”建设项目(PAPD)、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1]《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新华社北京2017年12月20日电,http://www.zhicheng.com/n/20171221/18743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0日。
[2]参见李瑞昌:《经济新常态下的公共治理创新》,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第85-86页。
[3]在国外,法治社会的生成在一定意义上也被认为标志着社会转型的完成和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在经济转型国家中,最成功的往往是社会嵌入最紧密的国家,没有嵌入社会的“强”国家是脆弱的。“常态法治社会”概念的提出,是深受黄闽先生的启发而来。他提出了“建设常态法治国家”的全新命题。参见黄闽:《依宪治国,建设常态法治国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2页。
[4][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页及以下。
[5]《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首提经济新常态九大特征》,http://news.sohu.com/20141211/n40687239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5日。
[6]参见李瑞昌:《经济新常态下的公共治理创新》,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第85-87页。
[7]《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http://www.zhicheng.com/n/20171221/18743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0日。
[8]参见姜丽:《阶层分化背景下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困境与对策思考》,载《宁夏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第26-27页。
[9]当下在人们的印记和思考中,“工人阶级”可能和“下岗”联系得最为密切。
[10]在1991年,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曾经对上海市民的阶层意识进行过调查,得出的结论还是“有阶层化差别但无阶层化意识”。参见孙立平:《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四个可能趋势》,http://www.rmlt.com.cn/2016/0907/43930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3日。
[11]孙立平教授认为,这些社会结构定型化的迹象是需要我们给予足够重视的。参见孙立平:《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四个可能趋势》,http://www.rmlt.com.cn/2016/0907/43930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3日。
[12]姜丽:《阶层分化背景下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困境与对策思考》,载《宁夏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第25页。
[13]周光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寻求和凝聚社会共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第11页。
[14]张康之、李传军:《公共管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载《行政论坛》2010年第3期,第4页。
[15]张梦涛:《“包容性增长”:科学内涵、时代价值与实践取向》,载《理论探索》2011年第1期,第9-10页。
[16]蔡荣鑫:《“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载《经济学家》2009年第1期,第103页。
[17]“包容性法治社会”是一个全新的命题,笔者提出这一命题深受袁达松先生的启发,他提出了“包容性法治国家”和“包容性地方法治”的概念并进行论证,参见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第5-7页;袁达松:《包容性的地方法治一体建设》,载《前线》2013年第11期,第38页。
[18]参见蔡荣鑫:《“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载《经济学家》2009年第1期,第103页。
[19][印]阿马蒂亚?森:《论社会排斥》,王燕燕摘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第1页。
[20][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译者序言”以及第85页以下。
[21]张清:《通过法律见识贫穷——一个研究纲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26页。
[22]刘小平:《法治中国需要一个包容性法治框架——多元现代性与法治中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第168页。
[23][以]S. N.艾森斯塔特:《反思现代性》,旷新年、王爱松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6页。
[24]刘小平:《法治中国需要一个包容性法治框架——多元现代性与法治中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第171页。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爱思想关键词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