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平:法律、力量与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07 次 更新时间:2009-07-0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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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 (进入专栏)  

一段时间里,富士康事件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无疑,这个事件中的许多要素都值得议论:记者报道的事情是否属实?原告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是否符合法律程序?3000万元的诉讼标的以及要求冻结记者资产的要求是否正当?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迅速立案是否有法律依据?而事件的演变过程就更是具有戏剧性,起诉、立案、财产冻结、舆论声援、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降为1元,最后双方发表声明互致敬意并和解。

这个事件意味着什么?有人说,这是一次舆论的胜利。有人说,这实际上是一场闹剧,没有赢家,但是却有很多输家,法院、报社、舆论甚至富士康自己,都是这场闹剧的输家。其实还有许多人暗自揣测,这貌似荒诞的过程,也许是有另外的手在介入,法院的立案真的是由于几十万诉讼费的驱使?最后的和解真的是由于富士康的适可而止或双方的沟通达成了握手言欢的结果?和解后的双方特别是媒体一方的讳莫如深又隐含了什么?

内幕也许永远是内幕,我们的分析只能建立在可以明确观察到的事实与过程的基础上。就此而言,我认为这个事件与其说是媒体或舆论的胜利不如说是媒体或舆论的失败。获胜的是资本而不是媒体或舆论。在这里,记者的报道是否失实,法律的环节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人介入或改变了事情的进程,甚至连最后究竟是什么结果,就我们关心的问题而言,也许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单独起诉,3000万元的标的本身及其威慑力,以及对于两位新闻从业人员实际造成的压力和损害。仅就这一点,就足以对未来的媒体行为或舆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事情不是和解和中断,而是完成。

让我们注意一下这当中的细节,以及这些细节所可能产生的影响。6月15日和22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揭露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其中,6月15日报道的题目是《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富士康认为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其法人公司鸿富锦于7月10日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对《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报社记者王佑两人提出起诉,并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两人财产分别查封、冻结。鸿富锦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王佑的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严重不符。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此后法院迅速向王佑和翁宝分别发出民事裁定书,雷厉风行地冻结了被告王佑和翁宝的银行存款、股权,并查封、扣押两名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对编辑记者单独起诉、3000万元赔偿标的所包含的巨大威慑力以及冻结查封财产对两位新闻从业人员所形成的巨大压力这三个因素。

从逻辑上我们可以看出,富士康之所以将诉讼对象选定为记者而不是新闻机构,就是为了使这3000万元的威慑力发挥到最大的限度。对于月收入只有几千元的记者来说,3000万元的赔偿,意味着灭顶之灾。即使只是一种可能性,甚至只是一种很小的可能性,所形成的心理压力也是巨大的。而查封和冻结资产,无论是造成的生活的不便利还是其他的困扰,就已不仅仅是心理压力,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困扰。应当注意的事实是,不管富士康是否后来将标的降到1元,不管富士康最后是否撤诉,不管双方是否最后和解,上述环节的威慑效果都已经充分地发挥出来了。

我们可以看一下当事人的说法。当事人王佑在做客新浪网的时候,有下面这样一段对话。主持人:在工作方面、生活方面怎么样?王佑:工作上工作量大量减少了。主持人:能不能参加一些报社其他的采访工作呢?王佑:这段时间基本上很难。主持人:我们知道这件事情的发生,富士康通过法院对你们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在财产上受到查封之后,你在生活上有没有什么影响?王佑:因为现在实行了财产保全,存款是冻结了,房子也被查封了,但房子还是可以住。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的回答是比较含蓄的,没有什么夸张的成分,但其生活的困扰和心理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效果所产生的威慑力,无疑会具有超出本案的长远影响。

在有关的讨论中,人们对富士康起诉对象以及法院立案的依据提出了种种质疑。这种质疑本身也许是有意义的,但就我们这里关心的问题而言,我们不妨先假定富士康和法院的行动在法律上是无懈可击的。问题在于,从本文关注的问题来看,其在法律上越是无懈可击,事情就越是值得重视。因为假如本案在法律上是完全无懈可击的话,事情就成为,强者在完全有法律依据地对弱者进行威胁和恫吓。由此引伸出的问题是,在一个社会中如何防止强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合理合法地对弱者采取不公正的行为。也许有人会说,记者也不是弱者,而且还有自己所在的媒体机构作为后盾。其实,是否弱者要看相对谁而言,当富士康将两个新闻从业人员与他们的新闻机构剥离开而单独起诉的时候,他们无疑成了名副其实的弱者。

说到这里,不禁让人想到一个故事,即著名的纽约中央车站拆建风波。纽约原来有一个中央火车站。其建筑的时间,虽然有不短的历史,但还达不到文物保护禁止拆除的年限。关键是,这个建筑出在纽约的黄金地段,于是车站建筑的所有者决定拆了原有的火车站进行开发。而许多纽约市民则认为,虽然按照法律,业主可以拆掉开发,但这个火车站是一栋历史性的建筑,是纽约的文化遗产,文化价值是属于纽约全体市民的。于是纽约的一些文化界人士联合起来,想要阻挡业主拆除这栋历史建筑。他们想出的办法是:按照纽约的法律,如果对房产有争议,法庭就要按照一定程序厘清争议,在此期间,法庭发出禁制令,不得对有争议的房产做出任何变动。于是纽约市民排成队,向法庭提出诉讼,说这中央火车站的所有权里有他一份。法庭只能按照程序确认事实,同时发出禁拆令。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起诉者没当然没有这份产权,但确认这个事实需要时间。当地一个市民败诉之后,第二个马上接上去,第二个败诉,第三个接上去。有人说,如果真的这样轮流上阵,估计维持个一百年也不成问题。最后,业主知道,这样下去他不但劳民伤财,而且得罪众人。于是声明:被纽约市民保护历史遗产的诚心所感动,他决定不拆了,他要为纽约保护好这栋历史建筑。

一个是富士康对记者提出天价赔偿,一个是纽约市民用法律搅局保护古建筑,看起来这两个事例似乎互不相关,但说明了一个共同的道理,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手段,这是没错的,但法律不是死的,是与人们的行动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人群,利用法律的能力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之外的社会正义也许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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