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松林:“法家”概念的循名责实 ——“法家”学术研讨会纪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0 次 更新时间:2018-09-0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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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松林  


“法家”学术研讨会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举办,参会的十多位学者就“法家”概念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宋洪兵作为召集人指出,先秦时期就有“法家”一词,汉人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首次将“法家”作为六家之一,为我们理解先秦学术奠定了基本图景。近代以来,自胡适提出“法家”概念问题、认为古代没有法家后,冯友兰、任继愈等学者认为先秦存在法家,也有个别学者不认可冯、任二人的观点,海外汉学家顾立雅、苏德恺、陈启云、金鹏程等对法家的概念也有不同意见。围绕“法家”概念,有必要梳理以下几个问题:是否存在“法家”、“法家”是学派还是学术群体、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重新理解和研究“法家”。

是否存在“法家”。针对学界对法家存在的质疑,大多数与会学者认为法家的存在具有确凿的证据,质疑法家存在则缺乏充足的理由。北京师范大学蒋重跃认为,从历史的实际社会斗争的基础、学术发展的思想体系之系统性、目录学和思想史的研究过程、各家之间关系的辨析四个方面来看,法家的成立和存在是没问题的,以“legalism”对应“法家”的英译也是可以的。华北电力大学王威威认为,司马谈所论六家中,法家的争议是最小的,从学术宗旨划分来说,“一断于法”,这是他们的共性,法家也有一定的自我认同,如韩非对商鞅、申不害、慎到的引述,因此法家是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曹峰提出,司马谈划分的“六家”是成熟可靠的符号系统,不能轻易否定,尽管是否存在纯粹的“法家”需要正名,但“法家”作为广义的概念是成立的。

“法家”是学派还是学术群体及其判定标准。蒋重跃提出我们研究思想史不能被目录学限制了,儒家和墨家有门派有师承,这是他们和其他学派不同的地方,法家的师承等内部组织虽不容易考证,但无论从先秦时期的历史存在,还是从汉代人的学术划分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学派视角来看,法家作为学派存在都是毫无疑问的。宋洪兵认为,韩非在其著作中多次称引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的言论,表明韩非有意识继承他们的学说,因此称他们为法家学派是成立的。北京师范大学李锐认为,司马氏父子论“六家”,是就某一学术宗旨进行评论,没有涉及具体人物,主要针对的也不是先秦时期有学术师承的学派(school),而是讨论六个对于“治”有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因此法家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派。王威威以庄子为例,认为庄子与撰写《庄子》的庄子弟子之间有师承关系,有共同的经典和比较一致的研究方法,可以称作庄子学派,而法家则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山西大学乔松林从历史认识的角度提出,司马谈概括的法家的学术旨趣,班固划定的法家的人物,这些都是汉人留给我们的,并非先秦时人所提出,更非法家人物自身所认同,所以法家当作一个学术群体比较合适。

“法家”学派的判定标准。李锐认为,在先秦时期,表示思想团体的“家”有两种意涵:一种针对有学术师承、学术渊源的学派而言;另一种针对有相近的学术宗旨、学术问题的学者群而言,有可能有直接的师弟子关系,也可能没有师承渊源,或者是私淑弟子,也可能是同倡某一学说。前一种情况是原生性的,得到当时人的认同。首都经贸大学喻中认为,要从“度”的方面去看“子”“家”“学派”等概念的伸缩性,哪些“子”能够成为家、学派,取决于他在多大程度上能独立于其师,如孔子的弟子子夏,后来就创立了西河学派。蒋重跃提出《史记》虽然说韩非“归本于黄老”,但应该将这视为各家之“同”,“同”之外还有“异”,这个“异”作为体系而存在,所以衡量一个学派是否存在还是要从思想体系本身来看,荀子的《非十二子》、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班固的《汉书·艺文志》就是从思想层面来划分学派的。湖南大学钱永生提出要从思想本质来看法家学派,他认为《论六家要旨》和《汉书·艺文志》是在统一性的基础之上讲各家之别,以确保各家能放在同一篇中来讨论,所以司马谈和班固所讲的只是法家的特色,而不是法家的缘起和本质。

如何重新理解和研究“法家”。汉人对六家的划分和对先秦法家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建构。这种建构有其时代依据,因此也有其合理性。任何时代的人们,对于前代思想而言,既是继承者,也是改造者。我们今天面对“法家”,也应该要持这个态度,既要尊重历史,也要赋予新的理解。李锐认为,我们要关注“法家”所关切的核心问题,代表人物和书籍问题,“法家”的内部细分问题等。喻中认为,法家研究涉及今天的法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不能仅仅从一个角度去理解法家。乔松林认为,应该将先秦诸子的历史真实、先秦时人的学派意识、汉人对先秦学术体系的划分、现代语境下的学派观念做出区分,对法家人物、法家思想、法家影响也要进行区分,这样有利于避免法家研究中引起歧义以及过度窄化或泛化等问题。

河南大学贾坤鹏认为,“法家”经历了两次建构,第一次是汉人的横向建构,根据思想主旨对先秦学术群体进行划分,其合理之处在于最大限度地符合了法家的发生情况,弊端在于对“主旨”的理解不同,学派划分也就不同,如司马迁把老子、韩非同传,《汉书·艺文志》把《管子》归道家;第二次是近代学术体系兴起以来的纵向建构,学者们从学术观点的继承性来论证“法家”,如梁启超认为法家存在“法治主义”“术治主义”“势治主义”三派,冯友兰认为韩非集三派之大成,这种近似师承的建构使“法家”的学派性大大增强,沿用至今,弊端是扭曲了法家的发生方式,不符合历史实际。

通过以上讨论,与会学者达成了以下基本共识:“法家”是汉代以来约定俗成的称呼,是指先秦具有某些共同学术倾向的学术群体;约定俗成的“法家”概念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不可替代的便利;法家的外延大体是确定的,核心为申不害、商鞅、韩非,边缘包括慎到、《管子》等。

(作者:乔松林,系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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