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进:美国如何成为美国:一位被忽视的立国先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04 次 更新时间:2018-08-21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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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进  


1765年秋,23岁的苏格兰青年詹姆斯·威尔逊只身漂洋过海,从大西洋对岸到新大陆追寻功名。当时的苏格兰,虽然已经与英格兰完全合并,但政治纷争与武装对抗仍不时冲击着脆弱的社会经济。威尔逊出身平民,好不容易凑钱念完文法学校,得奖学金进入圣安德鲁斯大学,却因父丧不得不辍学回家。从二十岁起开始当家庭教师,挣钱补贴家用。三年后,威尔逊实在无法忍受枯燥而没有前途的家庭教师生活,借钱买了一纸船票,来到纽约。



1766年夏,威尔逊拜约翰·迪金森为师,开始研习法律。迪金森是美国建国时期著名政治家,大陆会议与制宪会议代表,曾在英国中殿(Middle Temple)律师学院学习,是当时享有盛名的律师。在迪金森的指导下,威尔逊阅读了大量的法学和哲学著作,加上在苏格兰求学时曾受到苏格兰启蒙思想影响,威尔逊对法律的理解极富道德色彩与自然正义倾向。这一点很快就在独立前的政治辩论中体现出来。

威尔逊跟随迪金森学习法律之时,正值殖民地掀起抗议《汤森税法》的斗争,1767-1768年,迪金森在报纸上发表系列评论文章《一个宾夕法尼亚农夫致英国殖民地居民的信》,重提反《印花税》时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反对母国为了增加岁入向殖民地征税;迪金森承认,英国议会有权管理母国与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但应该本着互利的原则出发,因为双方同是整体的一部分。迪金森希望通过区分税收的目的(增加岁入还是管理贸易),来判断税收是否合理,立场还比较温和。

威尔逊虽然是迪金森的学生,但却不大同意老师的主张,读了迪金森的十二封信后,他也写了一篇政论文章:《论英国议会立法权的性质与范围》,彻底否认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立法管辖权。威尔逊从自然法的正义观出发,认为政府的统治应该直接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之上;殖民地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英国议会的立法没有经过殖民地人民的同意,因此,英国议会无权管理殖民地事务;不但不能管理内部事务,就连外部事务也无权干涉;因为殖民地与母国之间只是由共同效忠的国王连接在一起,并无臣属关系。

当时的殖民地民众还只是在争论如何抵制不合理的税收,没有发展到完全否认英国议会的管辖。威尔逊的主张无疑过于激进,在朋友的劝阻下,他没有将文章交报纸发表。

经过1770年代初的短暂平静后,1773年,殖民地与母国在茶叶销售问题上再起争议,并引发更为严重的政治争论与对立,反英舆论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之下,威尔逊发表了几年前所写的《论英国议会立法权的性质与范围》,这本小册子从自然法的高度出发,认为“在天性上,所有人都是平等、自由的;未经同意,没有人可以对他人行使权力;所有的合法政府都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之所以同意,是为了保证被统治者的福祉能超过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能享受的独立与自由;因此,全社会的福祉乃是一切政府的首要原则。”相比之下,英国议会的所作所为,“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准则、政府的根本目的、英国宪法的精神、殖民地的自由与幸福”,当然不能接受。

威尔逊的这段话,让人不由自主地想起两年后的《独立宣言》,两者惊人地相似,“威尔逊先生关于英国和殖民地关系的理论,与我们在《独立宣言》中所见的根本上是一致的”。(卡尔·贝克:《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武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238页)杰斐逊读到这本小册子后,也大加赞赏,将其精彩段落抄录在笔记本上,威尔逊的小册子对杰斐逊影响巨大,在当时流传甚广。

这本小册子也让威尔逊声名鹊起,赢得了当地民众的认可,当选为大陆会议代表,并最终秉承选民的意愿,在《独立宣言》上签字。



1787年,当商讨如何完善联盟制度的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威尔逊的巨大声望使其顺理成章地当选为会议代表。威尔逊一向主张建立一个更为有效的中央政府,这次会议正好给了他一个发挥才干、实现抱负的机会,使他名垂青史,成为卓越的立宪建国领袖。据詹姆斯·麦迪逊记载,威尔逊自始至终都在会议现场,在制宪会议上的发言次数多达160余次,位居第二,威尔逊主张,议会两院都由人民选举产生,以人口为基础平均分配议席,设立一名民选的最高执政官,并在发言中详细论述了自己的理由。

威尔逊的这些思想和主张虽然没有完全得到制宪会议采纳,但其出色的学识与辩论,却赢得了与会者的一致称赞。7月24日,受会议委托,威尔逊与其他四位代表一起,组成宪法细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Detail),负责组织宪法结构、统一宪法文字与风格。可以说,1787年宪法的最后文本,从语法到结构,都留下了威尔逊的印迹。

为了避免现存各州议会讨价还价、迁延耽搁,制宪会议决定将新宪法交由各州专门成立的公民代表大会批准,直接获得民众授权,确保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在宾夕法尼亚公民代表大会中,威尔逊是唯一参加过制宪会议的代表,对宪法最有发言权,表现也最为突出,在十余天的会议里,发表了十余次长篇演说,他从制宪会议面临的困境出发,阐述了选择目前这种政府形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威尔逊反复强调,世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新生的宪法可能不完善,但修改宪法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以后仍有机会修正。

威尔逊成功打消了反对派的疑虑,也促使宾夕法尼亚于1787年12月11日投票通过新宪法,成为第一个批准新宪法的大州,极大地鼓舞了其他州的宪法支持者,为他们提供了辩护的理由与榜样。

实际上,早在1787年10月初,尚未召开批准宪法大会时,刚开完制宪会议的威尔逊,就在宾夕法尼亚议会发表过一次解释新宪法的演说。在这份不长的演说中,威尔逊阐述了新宪法的组织原则与具体安排,解释了为何没有列举个人权利、为何要维持常备军、征收国内税。在演说的结尾,威尔逊真诚地表示,将宪法交给大家讨论,肯定会遇到批评;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为了联合起来争取更大的利益与安全,请大家认真考虑这部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不完美,但完美的事物一般极难实现,宪法已经给大家提供了修改的渠道;在目前的情况下,他可以大胆地说,“这是世上最好的政府形式”。

这是制宪会议后威尔逊首次就新宪法方案发表演说,他也因此成为第一个公开为新宪法辩护的制宪会议代表。乔治·华盛顿看到报上登载的演说内容后,特意给朋友寄了一份,称赞演说很有启发,请朋友多印一些。据统计,截至1787年12月29日,共有12个州的34种报纸重印了这份演说,除此之外,演说内容还以小册子的形式在各州广为流传。对这类小册子深有研究的美国著名历史学者伯纳德·贝林认为,在当时“激变的环境”中,威尔逊1787年10月6日的演说,比《联邦党人文集》更能引导民众的思考。

的确如此,威尔逊发表这番演说时,弗吉尼亚、纽约等州尚未召开批准宪法大会,在某种程度上,威尔逊也算得上是最早的联邦主义者,他的这番演说为其他州批准宪法的辩论提供了智力支持,也成为联邦主义者的思想基础。

美国宪法开启了历史新纪元,参与这项伟大实验并发挥突出作用的威尔逊也觉得自己应该得到回报,他主动给华盛顿总统写信,毛遂自荐,希望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遭到华盛顿婉拒。当然,鉴于威尔逊的卓越才华,华盛顿还是提名他进入最高法院,威尔逊也因此位列美国历史上的首批大法官。在担任大法官的同时,威尔逊还兼任费城学院的法学教授,并从事土地投机,最终因投机失败,客死他乡,很不光彩地结束了自己原本辉煌的人生。



在制定、批准、解释与传授美国宪法的过程中,威尔逊一再提出,美国宪法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而更像是人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他们委托代表行使权力,并保留收回委托的权力。在威尔逊看来,这种授权委托论明显有别于社会契约理论,因为契约是一次性签订的,除非双方同意,很难更改;而人们委托给代表的权力随时可以修改,甚至收回,这就为美国宪法的良性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从这一点上看,威尔逊的宪法观与当时殖民地广为人知的洛克式社会契约论并不一致,似乎更接近于明确反对社会契约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

威尔逊生长于启蒙时期的苏格兰,对休谟的政治哲学并不陌生,他还在自己的讲稿中引用过休谟论述政府起源的篇章。但威尔逊并不认同休谟的怀疑主义认识论,认为怀疑主义否认个人有能力认识外部世界,抽掉了共和国赖以建立的知识基础,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对威尔逊影响最大的,反倒是以批评休谟哲学闻名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里德认为任何一个具备正常理解力与判断力的普通人,都可以认识和把握外部世界,这是人的常识(Common Sense);而并非如休谟所言,我们的知识对象,只是外部世界呈现于心灵中的观念。

威尔逊接受了里德的常识论,在讲稿与司法意见书中大量引用里德的论述,有时甚至是整段照抄。威尔逊认为,常识就是普通人的直觉,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有人几乎都具备同样的直觉;除了直觉外,常识还包含着判断,只要是受过基本教育、具备正常理解能力的人都拥有这种判断力;判断之后是推理,作为常识的组成部分,推理也是天生的,但可以通过后天训练加以提高。

正是因为相信所有人都具有几乎同样的直觉、判断与推理能力,威尔逊才在制宪会议上提出,要建立人民直接参与和控制的共和政府,而且一再强调所有选民都拥有实质上完全平等的选举权。常识论从哲学层面肯定了所有人具备同等的认识能力,构成了威尔逊共和思想的认识论基础。



与威尔逊一样,在制宪会议上表现突出、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也深受苏格兰启蒙思想熏陶——尤其是休谟的政治哲学,这一点在麦迪逊所写的《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该篇中,麦迪逊集中论述了党争的原因,以及如何消除党争带来的危害。麦迪逊认为,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党争实质上是利益之争;由于利益不同,党争不可避免;大范围的联邦共和国可以有效遏制党争的不良后果。麦迪逊对党争与共和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休谟的启发。

除了对党争的看法外,休谟对麦迪逊最大的影响体现在关于大共和国的论述上。休谟之前的思想家(包括孟德斯鸠),基本上都认为,共和国只适用于城邦与小国,大面积共和国无法持久,比如罗马。休谟不同意这种看法,他提出,小共和国固然容易实现对内统治,但却无法抵御外来干预;在大的国土面积上建立共和国虽然比较困难,然而一旦建立却能有效抵御外来征服;至于这样的共和国能否永存,得看上帝的意志。美国的制宪者试图证明上帝的意志,他们找到的药方是在小共和国(各州)的基础上建立联邦式的复合共和制。正如麦迪逊所言,“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麦迪逊的这种大国共和理论与休谟一脉相承,但其对大共和国前途的自信程度,是休谟所不能及的。

麦迪逊之所以如此熟悉休谟的政治哲学,与其在新泽西学院(普林斯顿大学前身)读书时的老师兼校长约翰·威瑟斯庞(John Witherspoon)有莫大的关系。威瑟斯庞是苏格兰著名牧师,早年毕业于爱丁堡大学,1768年到北美殖民地出任新泽西学院院长,并主讲道德哲学等课程,给学生开的书单中就包括休谟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著作。麦迪逊在该院念书时(1769-1771),上过威瑟斯庞的课,经常向其请教,毕业后还在院长的单独指导下学习过几个月。1782年,麦迪逊受邦联国会委托,研究美国需要进口哪些图书时,再次利用了这份书单,并得到了威瑟斯庞的帮助。

促成威瑟斯庞从苏格兰到新泽西任教的是美国的另一位立国领袖本杰明·拉什。拉什也是《独立宣言》的签字者,新泽西学院毕业生,后赴爱丁堡大学学医(1766-1768),结识了威瑟斯庞在内的一批苏格兰知识精英,也接受了苏格兰启蒙思想中的常识论。托马斯·潘恩鼓吹殖民地独立的政论小册子《常识》,原名“朴素的真理”(Plain Truth),正是在拉什的建议之下才改为后来的传世之名。

在爱丁堡时,拉什曾接触过休谟,此后,两人还在伦敦见过面,但拉什很反感休谟的自然神论倾向,也就没有深入了解其哲学思想,反倒是很欣赏批评休谟怀疑主义的“常识论”思想家,因为他们既尊重理性,又敬畏上帝,不会引发宗教信仰上的混乱。

介绍拉什结识苏格兰学者的是美国革命时期的知识界领袖本杰明·富兰克林。富兰克林曾在英国生活过,其间两次到过苏格兰,访问过苏格兰启蒙思想的中心城市爱丁堡、格拉斯哥,与休谟等人有很亲密的私人接触。富兰克林对爱丁堡等地浓郁的科学与文化氛围大为赞赏,回到北美后曾多次强烈推荐殖民地的大学毕业生到爱丁堡深造,其中就包括本杰明·拉什。

富兰克林虽然在其他国家(包括英国与法国)生活了很长时间,但却全程参与了美国的独立、制宪,是不折不扣的立国之父。相比之下,以《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名世的托马斯·杰斐逊,因出使法国而错过制宪会议,未能留下精彩发言,不能不说是某种历史遗憾。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杰斐逊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1760-1762年,杰斐逊在威廉-玛丽学院念书时,就投在苏格兰来的威廉·斯莫尔(William Small)博士门下,据杰斐逊回忆,斯莫尔对当时“大多数实用学科造诣都很深,有可喜的传授才能,作风正派,心胸豁达”;“每日与我为伍,从与他的交谈中,我对科学的发展以及我们置身其中的事物系统有了初步认识”;“这对我实属万幸,或许决定了我一生的命运”。(《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2页)有学者甚至大胆地提出,从《独立宣言》的思想渊源看,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影响远大过约翰·洛克的《政府论》。

与本杰明·拉什一样,杰斐逊也没有参加制宪会议,因此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制宪者,但分析他们的教育背景,可以大致勾画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影响殖民地知识精英的渠道:到苏格兰留学,比如拉什;或者在殖民地接受苏格兰学者的指导,比如杰斐逊,还有麦迪逊;当然更普遍的是第三种途径:阅读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著作,比如麦迪逊等。

在独立、制宪过程中,除了休谟外,另一位著作广为流传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当数亚当·斯密。斯密曾在格拉斯哥大学任道德哲学教授(托马斯·里德的前任)长达十余年,他的《道德情操论》在正式出版之前,其中的部分内容就已通过各种途径在北美殖民地流传。1776年出版《国富论》时,斯密已经与休谟齐名了。《国富论》甫一出版,便在大西洋两岸获得巨大成功,据统计,在1777-1790年间,28%的美国图书馆都收藏了这本书,收藏量超过洛克的《政府论》与卢梭的绝大部分著作,威尔逊、麦迪逊、约翰·亚当斯都曾认真读过该书。

《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深刻洞悉了人性的两个方面:利己与同情,要想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利,就不能完全无视别人的利益。一切从人性出发,正是苏格兰启蒙思想的根本特点。斯密的人性观,直接来自他的老师、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奠基人弗兰西斯·哈奇森(1694-1746)。哈奇森曾在爱尔兰、苏格兰长期生活,对两地反抗英格兰统治的抗争深有体会;他相信上帝创造了绝对的、普适的道德准则,每个人、每个国家都有合理反抗暴政的权利。这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合理抗暴的思想,很快就被杰斐逊等人接受,并在《独立宣言》中体现出来。

正如近代欧洲的启蒙不是一场有组织的运动,苏格兰启蒙思想也不是具有统一归旨的哲学思潮。同为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休谟与里德的认识论就截然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制宪者从中选择吸收,并将其运用于政治实践(更确切地讲是实验)。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各执一词的争吵,自有其思想渊源,苏格兰启蒙思想正是其中之一。如果说美国宪法是多元政治思想的综合,苏格兰启蒙思想应该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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