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勇:关于国际政治的社会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36 次 更新时间:2008-07-14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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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勇  

[摘 要]  国际政治中是否具有社会性? 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主权国家之间缔结成某种社会契约;形成了某种较为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天生而且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性;具有某种体现共同价值观念的国际政治文化;国际政治不是无国际治理的领域。

[关键词]  国际政治;社会属性;本体论意义

无政府状态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政治研究起点。迄今为止的国际政治教科书认为,国际政治发生在一个没有中央政府的场景里,不存在一个超越单个主权国家之上的机构能够拥有权威可以立法和解决国际争端;国家之间可以缔结条约,但没有高高在上的国际权力可以保证各国履行条约,处罚违反条约的行为。[1 ] ( P1) 无政府状态的假定最初来自诸如霍布斯之类的经典现实主义学者,在他们看来,正是因为国家之间没有信用和仲裁可言,没有保证国际合作的国际机制,因此,国家要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安全,最好的而且惟一的办法就是加强自身的力量,把自保作为主要的生存之道,战争状态一度成为了无政府状态的同义语。后来的现实主义学者如摩根索特别是华尔兹在演绎其现实主义的科学理论时,都把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政治研究的惟一假定。如果这样理解无政府状态的话,国家之间无社会性而言,权力斗争和物质性竞争成为了国际政治的主旋律。

难道国际政治中的合作永远是次要矛盾的次要方面吗? 难道国际政治中没有社会性吗? 难道主权国家的最高法则就是自保和自私吗? 难道除了国家利益之外就没有国际利益和全球利益吗? 国际之间的规范关系包括制度化的关系能否对国家行为产生重要的制约? 人类社会难道没有进步性吗?

上述一连串疑问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国际政治中有没有社会性? 国内政治显然是有社会性的,任何个人都有明确的社会分工,个人无法离开社会而生存,道德、法律以及政府机构保证个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人的本质不是他自己,而在于他的社会性,即人天生具有合群性,社会性更能体现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 ] ( P56) 马克思继续并且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天才论断,认为“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3 ] ( P363)

那么,国际政治中是否具有社会性呢? 回答是肯定的。国际政治的社会性不能完全比照国内政治的社会性。在国内政治中,个人离开了社会就不能够生存与发展,国家由社会产生并由社会作为政治运作的基础环节,政府治理与个人成功的重要依托是社会化与道德文化体系。国际政治中的社会性显然远逊色于国内政治。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主权国家可以长期在相对封闭和无道德的环境下生存。但是,随着全球化与世界交往的发展,任何国家的生存与发展都越来越离不开国际交流与贸易往来了。从较为严格的意义上讲,在国际政治中,社会性主要是指主权国家在政治、安全与文化上的相互依赖性,以及对于共同价值、共同制度和共同命运的真正尊重。当然也越来越多地体现为国家行为体之外的国际组织、国际制度、N GO、国际运动甚至个人对国际间政治日益增长的影响力。我们不能以国际政治中没有出现一个中央政府来否定国际政治的社会性。国际政治社会性的集中表现是国际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世界体系的形成与膨胀,以及以国际制度与国际政治文化为重要外化形式的国际公共领域的建构与扩张。国际政治具有社会性,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主权国家之间缔结成某种社会契约。在马基雅维利、霍布斯、黑格尔等推崇国家主义的思想家看来,国家就是最高的理性,是自由的最高体现,国家之间不能够也不应该达成某种社会契约,国际无政府状态因而也是天经地义的存在。但是,世界主义的思潮从来没有停止过,他们试图建立世界政府或者欧洲合众国或者康德的“主权国家的自由联盟”,追求一种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社会契约,虽然历经多少次失败,但毕竟在走向一种现实化了的可能性,特别在欧洲联盟的成立中我们似乎看到了19 世纪以来世界主义在欧洲实现的希望。另外,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个不争现象是,主权国家之间从来就在一种契约环境中生存与发展、冲突与合作。19 世纪中期,欧洲有关各国就开始对于莱茵河、易北河等国际河流的管理达成了国际协定,19 世纪与20 世纪之交,更多的国际条约发生在交通、运输、电信、邮政、公共卫生、经济贸易、战争与和平等许多领域。1919 年出现的国际联盟,1945 年诞生的联合国,以及1994 年出现的世界贸易组织均形成了对主要主权国家的契约关系,这些国家愿意让渡较重要的国家权力,并保证遵守国际条约,接受有关国际机构的强制性制裁。联合国的维持和平功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安全功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个别职能,都出现了类似国内社会契约保证方面的强制作用。这意味着,即使在国际政治中(在全球性的国际公共领域) ,社会契约的达成也是可能的。

从理论上讲,作为理性自私的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克服集体行动失灵的难题,缔结国际制度,形成某种程度的社会契约,不仅是因为开放条件下的国家行为体之间有着利益上的合作与共赢空间,而且因为国家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话语沟通以及广泛的公共批语领域。根据江忆恩的观点,在共同利益和共赢程度不足以支撑集体行动的情况下,国家一方面仍然有可能在信息充足、劝说者富有权威、重复说服等条件下形成共有的偏好和信念,扩大国际合作;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出于增加国际地位、荣誉和威望或惮于国际社会的谴责、羞辱、惩罚引起国际地位丧失的考虑而加入到集体行动和国际契约中,简言之, “说服行动”和“社会影响”能够推动国际社会化进程,使得有关国家或自愿服从某种共识,或慑于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遵从某种理念,从而促进国际制度的创建和维持,巩固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与社会性。[4 ]

第二,主权国家之间形成了某种较为稳定的国际秩序。社会性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其秩序性。虽然秩序性与社会性不能完全等同,但联系密切。行为体对其他行为体的行为持有可信的预期,说明社会性在起作用,这种状态可以称之为有序状态。在国内政治中,由于中央政府的强制力,这种可预期性更加明显,而在国际政治中,由于缺乏世界政府,国际秩序更多地需要战略克制、国际道德与国际条约,这种可预期性就小得多,但是这两种秩序都是社会秩序,均本质上反映了人类的“首属群体”性,[5 ] ( P24) 表明了人类社会中的共同生活方面。秩序是对于社会性的要求,但是不同的社会性对于秩序的条件要求又是不同的,用布尔的话说,“在国家之间与在个人之间,实现有序状态的条件是不同的”,[ 6 ] ( P85) 对于国内政治来说,实现国内秩序必须要有中央权威的力量,因为一方面个人在自我安全的保护方面远不及国际政治中的国家,另一方面,个人的生命非常短暂,比较容易进行冒险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必须有一种强制的政府力量来威慑个体或者部分群体的非理性行为。而在国际政治中,至少在目前的世界历史中,完全可以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条件下实现国际秩序,即使没有大国的主导性治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协调,主权国家都会遵守主权国家建立时的基本国际规则。17世纪有威斯特伐利亚秩序,18 世纪有乌得勒支秩序,19 世纪有维也纳秩序,20 世纪有凡尔赛秩序、华盛顿秩序、雅尔塔秩序等等,这些都是大的国际秩序,不同的时段还有很多小的秩序,每个秩序都是有关国家从国际谈判、大国会议和国际斗争中得来的,由国际条约明确规定和国际权力机制加以保证。当然,不同的秩序所代表的国际社会性或者公益性程度不同,其生命力和国际影响力不一样,其可持续性也有较大差距。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现实:主权国家的秩序是主权国家的外交实践本身建构起来的,这种外交实践体现了人类的进步性,反映了多数主权国家对于历史发展的呼吁,也符合代表人类社会前进方面的各国国内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国际政治中的秩序建构虽然与国内政治有着形式上的不同,但都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要求,是人的社会性在不同层次上的反映。

第三,主权国家之间具有天生而且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性。国际政治社会性的较明显体现,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这种相互依赖性是天生的,因为主权国家的建立从其本源上讲,意味着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成立,都不再依赖于国家之上的权威的统治,但是也不是完全根据自身的强大与否决定其生存问题。主权意味着平等权,即在国际政治中,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都在确保自身生存合理性的同时也承认其他主权国家的生存权利。这样的一种相互承认权,就是一种最基本的相互依赖性。洛克可能是最早在政治哲学领域阐明这种相互依赖性的思想家之一,他反对霍布斯关于国家与社会起源的学说,认为自然法旨在“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侵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7 ] ( P7) 这种社会本质性就是相互依赖性:各国间大致形成了最低限度的互信度和共识,遵从一种“我活也让别人活”的原则,主权制度由此建立起来,相互间承认对方有一定的领土作为专属辖区,以拥有一种“生存与自由的权利”。[8 ] ( P143) 如果说洛克的思想论证了主权国家天生相互依赖性的来源的话,那么,对于国际政治中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性的洞察者则是格劳秀斯,他认为主权国家具有共同的规则与制度,最经典的国际行动是“国家之间的经济与社会交往”,[9 ] ( P21) 这无疑都是对主权国家的社会本质性的另一种正确判断。然而,马克思看得更远。他洞察到,主权国家的相互依赖性反映了民族国家发展的内在需求,体现了世界生产力对世界生产关系的根本要求,是经济全球化本质的社会外化。世界交往、贸易与生产力的扩展,“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各文明国家里发生的一切必然影响到其余各国”,总之,“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 2 ] ( P114 、234 、276) 马克思所预言的全球化浪潮终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产生了更为本质性的影响,人们普遍认识到世界进入了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不仅在能源、金融、市场、生产诸方面相互依赖,而且在安全与社会交往方面相互依赖,不仅西方发达国家在技术与贸易方面相互依赖,而且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相互依赖。复合相互依赖出现在国际交往最为密集和频繁的地区,成为国际政治社会性最突出的表现。

第四,主权国家之间具有某种体现共同价值观念的国际政治文化。文化是社会的灵魂,是社会性的最高体现之一。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基本价值架构或规范的内化程度越高,社会同质性和社会化程度就越高。一个社会若出现了意识形态或者主流文化价值的缺位,那么,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处于危险状态和动荡状态,社会性就较低。同样道理,主权国家之间社会交往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是否存在共同的国际政治规则,是否拥有最低限度的国际政治道德,是否对未来的世界政治文明持乐观向上的态度。其实质是,是否承认基本的国际政治文化。什么是国际政治文化呢? 它不是政治学中的政治文化概论的简单延伸,不少国际政治社会学家意识到了国际政治文化的问题①,我们认为,国际政治文化是国际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所达到的,对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国际秩序、国际道义、战争与和平、生存与发展、国际交往、国际权威与国际治理等一系列关乎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问题,所拥有的最低限度的共识。从形式上讲,它包括绝大部分国家所遵循的全球性国际制度、联合国国际法基本准则以及有关国际政治运作的理论认知、观念信仰、基本态度和价值认同,等等。[8 ] ( P310) 国际政治文化也有一个生成与发展并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不断内化的过程。以国际法为例,近代国际法主要是16 世纪和17 世纪西欧基督教文明的产物,是由英国、荷兰、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外交习惯与条约形成发展起来的,但到了19 世纪就开始大量吸纳欧洲以外的基督教国家的法律成果,20 世纪20年代以后, “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律体系”、非基督教和非欧洲文化和文明对国际法的贡献增加,[10 ] ( P48 —49) 目前的国际法体系基本上是一个各主权国家面对共同的国际问题不断创新的全球法律体系。

第五,国际政治不是无国际治理的领域。国际政治中,之所以国际关系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秩序之中,有着许多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那些制度治理或者文化治理的背后,总有着重要的国际力量在发挥作用。这些国际力量中最根本的是大国;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多边性国际组织与国际运动;最后,还有日益活跃着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这里有必要重视大国在国际治理中的作用。在很长的时期内,人们往往看到了大国在国际政治中的破坏作用,而忽视了其在国际政治中的积极作用。大国固然有正义的大国与非正义的大国之分,也有资本主义大国与社会主义大国之分,但是一个客观的现实是,国际政治中的战争与和平往往由大国来负责,破坏和平的往往是大国,而结束战争保证和平的也是大国。在一个单极国际体系里,超级大国在国际事务上往往具有最大的发言权,当然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最大的发言权表明它在国际治理方面有着最大的责任。从历史上看,一个时期内的世界经济与政治的发展状况,与这个时期内的最大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最大国家的国内政治与经济必然以某种形式反映到国际行为上来,比如国际经济援助、意识形态的国际示范效应、国际会议的召集情况、国际安全情况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大国在国际治理方面的特殊责任与功能,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大国的治理模式就是权力治理与单边主义,相反,一个大国拥有较大国际承认的时候,往往就是这个国家最愿意奉行多边主义,重视国际合作的时候。

注释:

①[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253 —254 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另外,针对国际政治中的共同政治文化现象,罗斯诺等人提出“全球文化”的概念,罗马俱乐部提出了“全球文明”的概念,俞新天先生提到了“民族文化中心主义”,“跨文化相对主义”, “经验性全球最低限度道德论”,“普遍价值论”、“文化国际主义”, “国际文化”的概念,蔡拓先生也提倡一种全球文化。

参考文献:

[ 1 ]  Robert Art , Robert J ervis. International Politics : Enduring Concept s and Contemporary Issues[M] . Third Edition. New York : HarperCollins , Publishers Inc. ,1992.

[ 2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 2 版. 第1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 3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 第23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 4 ]  Iain Johnston. Treating International Institu2tions as Social Environment s[J ] . InternationalStudies Quarterly , No. 45 ,2001.

[ 5 ]  查理斯·库利. 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 . 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 6 ]  詹姆斯·德·代元. 国际关系理论批判[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

[ 7 ]  洛克. 政府论[M]. 下篇.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 8 ]  郭树勇. 建构主义与国际政治[M] . 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

[ 9 ]  赫德利·布尔. 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M] .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10 ]  詹宁斯,瓦茨. 奥本海国际法[ Z] . 第1 卷. 第一分册.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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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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