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红:构建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史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0 次 更新时间:2018-07-22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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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红  

中国具有悠久的法律文明和法学研究历史。然而,作为现代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史学,则是从晚清时期才发端的。当时迫于国内外各种压力,中国在了解外部世界、引入新技术新思想的同时,也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古老的法律制度和传统。随着现代学科体系的逐步确立以及法律制度的变革,中国近现代法律史学在国事蜩螗中蹒跚起步。它涉足法律、历史两大学科,逐渐成为中国现代知识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百余年来,中国法律史学在曲折中不断前进。早年曾经涌现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学大家,他们媒介中西、通达古今,为中国法律史学的早期发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史学一度以“国家与法权历史”的独特面目出现。改革开放后,法律史学研究逐渐步入正轨。近20年来,中国法律史学向纵深发展,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均大幅提升,新的学术领域得以开辟,国际交流频繁活跃,呈现多元并进、百花齐放的研究局面。


成绩与问题并存


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特性来看,可能在某个时期获得发展,但也未必能成为显学;也可能随着经济社会变迁,一时遭到冷落,但也不会成为绝学。百余年的学术历史证明,中国法律史学有其自身存在的宝贵价值。中国法律史学是通古今之变的一门学问,为我们今天观察法律现象提供了一种相对客观的历史视角。中国法律史学虽然以法律历史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其独立的学术思考和深切的社会关怀,使这一学科的功能始终定位在探究当代和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就。比如,在先秦秦汉金石、简牍类文献的发现、研究和整理方面,填补了古史文献和以往认知上的诸多空白。又如,借助现代出版和网络技术,系统刊布历代法律文献,建立规模庞大的专业数据库,不仅为法律史学研究带来极大便利,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取材突破了官方史书的局限。再如,海量基层司法档案、法律文书的发现,引起国内外法史学界关注,再借助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相关理论方法,中国法律史学的深耕细作获得难得的发展机遇。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还存在若干不容回避的问题。诸如学术成果的数量与质量尚难匹配,大而无当的宏观研究、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时有所见。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问题意识,或因无法提出真正的法律或历史命题,只能蹈空而论。有的研究虽利用新史料或借鉴新研究工具,但所证明的仍是旧观点或旧结论,不能产生实质性的知识增量,其学术价值十分有限。因此,在今后的法律史学研究过程中,应围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专业问题展开讨论,以知识创新为宗旨,探究真正且重要的学术议题。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乃至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如今,中国发展日新月异,世界格局也在深刻变革,法律史学研究尤应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在秉持严谨学术品格的基础上,深入思考如何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人类社会提供中国的法治智慧成果。


立足传统


中华法律文明源自历久弥新的中国文化,不仅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发挥过维系道德人心、定分止争的积极功用,也曾对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乃至西方启蒙时期的法律革新产生过影响。因此,从广泛意义来看,它不仅是中国历史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从晚清以来,中国逐渐走上一条法律现代化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抛弃了古老的中华法系,但是,传统中华法系曾经为传统中国社会发展提供过有力制度支撑,这是客观存在的史实,不容否认;另一方面,百余年来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而基本的命题,恰是如何正确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因而,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必须是面对历史和现实的现代化,必须立足中华传统。

当然,对于传统的尊敬,并不意味着对之简单全盘肯定,更不是背历史包袱。对传统中华法系中有悖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因素必须加以警惕、注意鉴别,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应在充分认知传统法律文化精义的基础上,吸收经验、汲取教训,将传统中的合理因素转化为积极的建设力量。当下,尽管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一方面,由于史料缺乏、研究不足等原因,我们对于传统中华法系的了解尚存大量空白,亟待深入挖掘;另一方面,对于近百年中华法系起承转合、新陈代谢的过程,也需要进行系统的清理和反思,以更好地认识当下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历史中借鉴经验,探索中国特色法治文明发展道路。


立足中国


近代以来,中国曾大规模学习借鉴外国法律,致使法律法学、法言法语带有鲜明的国际化特征。与其他部门法学科相比,中国法律史学缘起于中国、植根于中国,并以中国法律历史为主要研究对象,因而其中国特性较为显著,传统文化底蕴也更为深厚。今天我们讲中国法律史学立足中国,主要有三层含义。

以中国问题为中心。顾名思义,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法律历史,并非他国的法律历史。即便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到中国的法律问题上。从其学术功能来看,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律历史的研究,更清楚地了解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以便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找到更为恰当的解决之道。时至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令人瞩目,但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新的法治实践也会对法学研究提出新课题。因此,中国法律史学必须以研究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为中心,通过扎实系统的学术研究,从法律历史角度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知识营养。

坚持中国立场。正因为中国法律史学除了单纯的理论研究,还要探究解决当代中国的法律问题,所以有必要坚持独立的中国立场。不论是单纯的理论研究,还是切近实际的应用研究,都需坚持独立思想立场,才能做出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这里的独立立场,其实就是中国自身的立场,而不是站在别国的立场之上。近代以来,西方国家一些学者对于中国法律不客观的负面评价,曾经影响到中国学者对待本国法律历史的态度。直到今天,这种影响仍没有完全消除,需要加以矫正。中国法律史学者应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中国立场,还原法律历史真相,以服务国家民族为己任,探寻中国自己的法治建设道路。

形成中国风格。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保持了将近40年的稳定发展,逐渐形成一些具有中国风格的学科门类。这其中,中国法律史学的中国性质相当明显。然而,对于什么是中国法律史学的中国风格、中国法律史学未来应该具有怎样全新的学科风貌等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共识,有必要通过具体问题的研究探索,加以思考总结。当然,我们相信,伴随中国法治实践的深入发展,中国学者只要以中国问题为中心,坚持中国立场,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求真务实、锐意探寻,假以时日,中国的法律史学一定会形成独有的中国风格。


面向世界


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是一个开放体系,一直在传承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兼容消化外部经验,以实现自我更新。最近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在法律层面的发展进步,不仅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关联,而且其法律文明成就也表现为对其他国家法律历史乃至整个人类法律文明的贡献。

中国法律史学应在坚持立足传统、立足中国的基础上,放眼全球,将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历史纳入观察思考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世界法律文明的版图上为中华法律文明找到合适定位,而不至于无视其他国家法律文明,盲目自大;或者过于低估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妄自菲薄。事实上,直到今天,我们对于国外法律历史经验的解读介绍,仍存在不少误区或想当然的阐释。基于这样的错误解读而提出的相关研究结论,其科学性和有效性自然值得怀疑。要突破这种知识局限,研究者必须破除成见,走出研究误区,在广泛阅读大量原始文献并深入扎根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清醒认识人类法治文明,进而贡献自己的智慧成果。

法律文明原本在各个国家、民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演进过程,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扩展,相互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突飞猛进,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对人类法律文明历史进行研究,是为了弄清人类法律文明的历史真相,了解法律与人类思想行为间的关系,并为解决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创造新法律文明服务。因此,中国法律史学作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我们认识全球法律文明史的重要知识起点。在今后的研究中,有必要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高度,以开阔胸襟广泛吸纳一切法律文明成果,深入思考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所应扮演的角色。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人民日报2017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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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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