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方:儒家民族观影响下的中国古代民族法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2 次 更新时间:2018-06-29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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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方  

【摘要】 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受到儒家民族观的深远影响。儒家民族观具有华夷有别、大一统、尊王攘夷、用夏变夷和因俗而治等内容。儒家认为华夷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礼乐文明,而夷人在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明之后,则可以由夷入华。儒家民族观,其发展变化与适应以儒家为代表的华夏文明相一致。历代王朝制定治边政策时,主要遵循两种原则,一是“用夏变夷”,一是“因俗而治”,其目的均为实现儒家倡导的“王者无外”“华夷一体”的大一统。儒家坚持“天下大同”的家国观,坚持“有教无类”,将教化与仁、义、礼相结合,构成儒家民族观的基本要义。历代统治者制定针对汉地与四周少数民族的政策与法制时,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儒家民族观的思想内涵。

【中文关键词】 儒家思想;民族法制;华夷之辨;用夏变夷;因俗而治

【全文】

儒家民族观体现了儒家“仁、义”思想。孔子所谓华夏,不在种族,而在文化,华夏则指礼乐文明,仁即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也是儒家民族观的核心和指导原则,义是儒家思想体系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在对待夷狄与华夏的关系上,儒家主张重义轻利,强调名分。儒家认为蛮、夷、戎、狄向中原王朝服事贡职,是其“归义”的表现,中原王朝应加以褒奖,而能不能更多地招徕“远人”,一直是儒家判断君王圣德高低的标准,“厚往薄来”成为朝廷以广招徕的重要手段。儒家主张“王者无外”“重义轻利”,有利于大一统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正是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历代中央王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政策与法制。


一、儒家民族观的基本内容


(一)华夷有别与华夷之辨

西周时期已有夷、夏称谓之别,《尚书•舜典》言:“蛮夷猾夏”,是为华夏与蛮夷相区分的最早记载。“夏主要指在中原地区形成的华夏族,以及后来的汉族;夷,则用来指称华夏族或汉族之外的其他众多民族。”华夏族作为炎黄部落联盟的后裔,占据了宜于农耕的黄河中下游流域,将其四方的其他民族称为夷,华夷有别的思想开始萌发。

春秋时代,随着四夷与诸夏征战不休,管仲及齐桓公率先打出“尊王攘夷”的旗号,是为“华夷之辨”的开始。但是真正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是孔子所提倡的“华夷之辨”。华夏族群居于中原,为礼乐文明的中心,因此逐渐产生了以华夏文明为标准进行族群分辨的观念,区分人群以文化,而不以种族,合于华夏文明者并与诸夏亲昵者为华夏、中国人,不合者为蛮夷、化外之民,决定民族归属的关键作用是文化和心理认同。对于文化落后的四夷,孔子主张用华夏族的先进文化去教化,孔子的“有教无类”也包括了夷狄。华夷之辩的本质在于是否具有礼乐文明,“夷”与“夏”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夷人在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明之后,也是可以由夷入华的。

(二)大一统思想与华夷一体

在黄帝之族、炎帝之族、东夷之族、九黎之族、三苗之族和夏族出现之时,夏夷一统观念就已经发生。《尚书•尧典》记载尧“允恭克让……协和万邦”,至大禹已实现“九州攸同”“万国为治”的格局。到了周代,《诗经•小雅•北山》描述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一统观念已经较为明确。

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具有至高无上的象征意义。大一统思想意为天下诸侯皆统属于天子,大一统思想包含的要素极为丰富,既包括地理意义上的国土统一;又包括政治意义上的国家集权;还包括时间意义上的江山永固。大一统作为儒家民族观的国家观和思想基础,是在天下观念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正是在这种“大一统”思想的指导下,“华夷一统”的思想应运而生。“一统”即用华夏族的礼仪制度去改变夷狄,实现礼分华夷和华夷一统。

(三)尊王攘夷的为王之道

夷夏冲突加剧的春秋战国时期,尊王攘夷成为儒家面临文明危机时较为激进的选择。孔子主张“裔不谋夏,夷不乱华”,以严夷夏之防的方式而避免华夏文明被摧毁。孔子对管仲辅佐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赞誉有加,许之为“仁”。由此可见,在孔子心目中匡正夷夏秩序至关重要,“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

然而,孔子所强调的并非种族差别,而是强调有无礼义。孟子则认为夷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一个人是属于夷还是夏,主要依据他是否遵循礼仪。在孟子看来舜和文王,这两位“夷”人,由于实行王道,先后得志于中国,而成为华夏族之圣人。

(四)礼别华夷与用夏变夷

与尊王攘夷相比,儒家民族观中用夏变夷的思想则更为缓和。华夏族本身就是多个民族的融合体。儒家以“周礼”作为区分华夷之辩标准,诸侯用“周礼”则中国之,用“夷礼”则夷之,是为“礼别华夷”。同时,儒家认为夷夏之间是可以进行转化的,在夷、夏的正常交往中,孔子和孟子提出了用夏变夷的路径,使夷狄接受礼乐文明,君王需要以王道德治去感化四夷,所谓“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孟子明确提出“用夏变夷”的主张:“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

(五)和而不同故因俗而治

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被后来儒者引申为承认多样化的统一,在承认不同的前提下达至和谐的状态。夷族在文化上认同华夏即为和,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发展阶段的差异。所谓“九经”是儒家倡导的王者治理天下之道,其中包括对待夷狄的治理之道,儒家明确提出了“柔远人”“怀诸侯”的怀柔原则。而汉代以后将体现儒家“怀柔”原则的民族政策统称为“羁縻之治”。先儒主张对待蛮戎夷狄要进行教化,而不要用强制手段去改变其风俗,“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即“因俗而治”的治理原则。荀子发展了孔孟“用夏变夷”思想,认为不同的地理文化环境会使人形成不同的习俗与特质,进一步主张对待不同民族实行“因俗而治”。


二、大一统思想所体现的民族法制


在先秦时期,大一统主要是通过宗法分封制得以维护。秦朝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王朝,此后大一统思想在历代民族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历代中央王朝要求周边少数民族首领承认其最高统治地位,及少数民族首领自身的藩属地位。在统一的政治法律实体中,汉族与周边少数民族都对中央王朝有着相同或近似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统一设置专管少数民族的机构

在中央层面,作为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秦王朝设置了中央九卿之一的典客,下属行人、译官等,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汉承秦制,汉景帝时期改典客为大行令,仍“掌诸归义蛮夷”。武帝时期又改大行令为大鸿胪。隋朝改称鸿胪寺,唐宋沿袭之。元朝由礼部的侍仪司负责“凡朝会、即位、册后、建储、奉上尊号及外国朝觐之礼”,会同馆负责“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另设宣政院管理吐蕃事务。明朝恢复鸿胪寺的设置,而清朝则将其职责归于理藩院,下辖翻译机构和进行民族立法的则例馆。

地方上的行政设置则比较复杂,主要是“羁縻之道”的实施。历代中央政权在民族地区实行的羁縻之道,从夏商的五服制、周代的“同服不同制”、秦朝的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等,到唐代的华戎同轨、明清的改土归流等,反映了大一统思想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趋势。

(二)册封少数民族酋领

中央王朝的册封含有深厚的政治意味,强调形式上的服从性,而且册封是“夷狄进至于爵”的具体表现,也说明夷狄愿意接受礼所确定的身份,接受教化,进而有资格成为华夏的一员。汉唐二朝是册封较多的朝代。宋、元、明、清也承继了前朝册封政策。

(三)征兵与朝贡

征兵和朝贡是中央政府施加于少数民族的义务。征兵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大一统的政治实体,少数民族酋领成为朝廷武官,接受朝廷征调出兵助国。

朝贡制度从服制制度中流传下来,各服奉天子为天下共主的政治地位,并进行朝贡,体现大一统政治下的君臣关系。朝贡巩固了中央政府对周边少数民族的统治地位,对所属藩国提高了影响力,达到了“守在四夷”的目的,有利于大一统的实现。

(四)和亲及通婚

和亲一般是指中原王朝统治者与周边少数民族首领之间为了避战言和而进行的联姻行为。和亲可上溯至春秋战国时期,正式意义上的和亲从汉代至清代,多达130余次。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首领的和亲和通婚传播了华夏文明,客观上促进了用夏变夷。

(五)互市

互市是中央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进行贸易往来的一种手段。汉代在北部边疆设置关市,以便内地可以与匈奴进行贸易,又称胡市,在南越也有类似设置。关市可以吸引多民族之间互相交往,对经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互市”之称,始于东汉与乌桓、鲜卑、匈奴等族的贸易。在互市的地点,少数民族逐步定居并接受汉族文化和习惯,可谓用夏变夷的实例。

(六)移民实边

移民实边是指中央政府从内地迁移人口充实边境,目的是稳定边疆,加强对边境地区的开发,抵御外敌入侵。秦王朝已经有移民实边的政策。移民实边政策也是屯垦戍边的要求,历代中央王朝实现边疆内地一体化的主要治边之措,内地迁移的汉人与当地边民共同生活,促进了中原文化的传播及华夷一体的实现。


三、因俗而治与羁縻之治


“因俗而治”的治边思想可以上溯到西周早期。西周时期,周天子对待其四方的蛮夷戎狄“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对于四夷,只需定期向周天子朝贡或承认其统治地位,周天子则以怀柔治之,保留其内部的传统习俗,“因俗而治”成为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的基本原则。羁縻一词见于汉初,出自《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羁縻之治的核心是因俗而治。

战国时期秦灭巴之后,“以巴氏为蛮夷君长。”西汉王朝继承秦制,全国共设32道,另“置属国都尉,以主蛮夷降者”,保留原来的国号和风俗习惯。南朝刘宋在前朝基础上,按照少数民族部落组织设置左郡、左县,带有鲜明羁縻性质的行政设置。唐朝在其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羁縻府州,作为中央政府下辖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宋承唐制,将“蛮夷之俗,羁縻而已”的绥抚政策进一步完善,“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并制定了土官承袭的法律,规定土官有纳贡的义务。元代将唐宋羁縻制度发展为土司制度,依靠少数民族酋领担任地方政权行政长官。明朝取代蒙元王朝,严夷夏之防,继续发展元朝的土司制度。明朝政府从明中叶开始进行改土归流,将原来西南地区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废除,改以朝廷委派任命的流官进行直接统治。直至清代满族建立政权后,逐渐打破夷夏之防。清朝因俗而治的治边政策逐渐转变为大一统的华夷一体政策,代表羁縻之治的土官土司制度逐步终结。

正是因为儒家把大一统作为“一以贯之”的思想主张和政治理想,在此基础上,儒家认为“夷”与“夏”是可以变化的,华夷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礼乐文明,而夷人在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明之后,则可以由夷入华。历代中央政权在儒家民族观的指导下,均从不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民族政策与法制。中国从周朝开始,逐渐形成一种“化外主义”的治边观,与此相应也逐渐形成了自秦汉以后“羁縻而治”的治边思想。儒家坚持“天下大同”的家国观,将教化与仁、义、礼相结合,构成儒家民族观的基本要义;儒家在政治上主张“和为贵”,礼教本身也包含着和平主义的特征,因此儒家民族观对后世影响深远。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文摘)》【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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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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