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光:民间资本的历史与属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0 次 更新时间:2018-06-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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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光 (进入专栏)  


“资本”的由来


讨论“资本”的词源,并不仅仅具有语言学上的意义。每个词语产生与演绎的历史进程背后,是它所指向的概念内涵本身的变化沿革,更反映着每个时代社会结构的特征。比如:“资本”在宋代文献中开始出现,一定是与当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人们对资本的重视分不开的。同时也表明,“资本”无论在语言上还是内涵上都并非是舶来品,中国的资本发展史同样由来已久。


关于现代汉语中“资本”二字的来源,流行的观点是转借于19 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日语著作。实际上,稍作文献的查阅,就知道这种说法未必可信。至迟在宋人何的《春渚纪闻·苏刘互谑》中即有“不逾岁,偶误质盗物,资本耗折殆尽”的句子。约一百年后王与之撰写的《周礼订义》中,也有了与今义相近的用法:“ 则施之以实惠,助其资本则散之以实利”。可见“资本”在宋代已经是比较成熟的词语。


到了清代,现代意义上的“资本”用法更是频繁地在《皇朝文献通考》等文献中出现。1900 年前后,严复先生在《原富》按语中将Capital 译为“母财”,直观而形象地表明了这个概念的生产特性。1903 年,梁启超先生在《二十世纪之巨灵托拉斯》一文中多处使用“资本”之语,随后在各类文献中出现频率越来越高。由于梁启超受日本学术影响甚深,这也可能是人们误以为“资本”外来自日语的原因。


从西方的“ 资本” 词义来看,“Capital”源于拉丁词语“Capitalis”,“Capitalis”则源于原始印欧语的“kaput”——意思是“只”或“头”。作为量词,“只”或“头”是在远古年代欧洲测量财富的方式:一个人拥有越多家畜和奴隶佣人,那么他也就越富有。因此,“资本”的首要含义是财富。


但是财富并不等同于资本。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著作中,资本被定义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是一种生产要素,更是一种生产关系;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认为:“属于某人的财物,就是这个人的资产。出让使用权,以获取利润收益的资产,就是资本。”无论在哪种定义之下,生产性或者说增殖性资本都是区别于普通财富的根本标志。


资本历史及其“民间属性”


基于“资本”的概念界定,将“资本”视为人类社会私有制的产物是合理的。一旦财物被贴上了所有权的标签,在人之天性趋势下,“占有更多”就成为资本运动的目标。而且依然合理的推断是:资本的产生早于国家的起源,因此资本天然具有“民间”的属性。通过回顾资本运动主要形式之一的借贷资本的发展史,我们能够清晰地验证这个推论。


美国学者霍默(S . H o m e r)和西勒(R.Sylla)在《利率史》中指出:“信贷的历史远远早于手工业、银行业,甚至早于铸币业;它可能比最原始的货币形式还要早。含息贷款也许可以说是在新石器时期农民将种子贷给表亲并期望在收割季节加量归还的时候就开始了。”      毫无疑问,“将种子贷给表亲并期望在收割季节加量归还”完全符合资本的定义,而这种资本显然是纯粹的“民间资本”。战国时期的墨翟也说过:“先民以时生财,固本而用财,则财用足”。墨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用“本”来说明经济问题的人。在这句话中,资本的生产性和民间属性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早期国家产生以后,以周朝设置的专门机构“泉府”为代表的官方借贷也相应出现。然而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资本运动的主流仍然是在私人之间的。在公元前1800 年古巴比伦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明确规范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并将利率上限定为33.333% ;公元前600 年,古希腊颁布梭伦法典,取消了对利率的所有限制。这些都是西方社会民间资本历史渊源的证明。在古代中国,商周时期的农工商业和货币流通已经非常发达,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


在有文献记载的历史中,中国民间资本发展最早的黄金时代产生于在春秋战国及秦汉之际。《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了大量春秋战国时期的巨商大贾,他们往往是以出贷取利致富的,已经不再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而是类似于私人对政府的放贷或是某种战争贷款。这一方面足以说明当时民间资本力量的雄厚,也在另一方面反映了西汉初期极高的资本收益率。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政权轮流交替,官方信贷不可能满足社会对资本的需求。民间资本自然扮演了主要供给者的角色。史载南朝宋时吴郡人顾绰“私财甚丰,乡里士庶多负其债”,单放债的文券就有一个大橱柜之多。由于时局动荡,放贷风险大,高利贷现象尤为突出,利率往往高达100% 甚至1000%。值得注意的是,南北朝时期产生了中国最早的非官方信用机构——由寺庙经营的质库。尽管寺庙经济多半具有官方背景支持,但是这种信用活动与政府救济性质的贷款是截然不同的。与此同时,还出现了经营抵押贷款的“邸店”,说明当时民间的抵押借贷现象相当普遍。


隋唐五代时期,民间信贷资本继续发展,高利贷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武则天长安元年(公元701 年)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回利作本”即按复利计息。这一时期政府相继出台了大量针对民间借贷的法条规定,主要目的都是为了限制过高的利率。但是由于唐代官营放款合法化,政府自身也往往不遵守利率限制,导致整个社会的高利贷现象难以有效控制。


宋元时期,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仅就借贷资本来看,从事借贷业的经营者遍及各阶层,既有官府、寺院,又有地主、官僚商人和其他较富裕者,而且数量众多。宋元时期的民间资本对农工商业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资本的生产性和增殖性逐步得到体现。王安石之所以推行青苗法,实际上正反映了民间资本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至明清两代,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中国传统的民间资本进入了最鼎盛的历史时期,这种态势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明初苏州沈万三富可敌国,传说其财富的相当一部分来自于高利贷。此外,十大商帮的兴起无不与资本运动有密切关系,晋商和宁波商帮更是先后主宰了明清至近代以来中国民间资本的格局。明清时期工商业高度发达,资本来源日趋多元化,但是贷款在某些地区仍然是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


民间资本的历史迷思


尽管民间资本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从未间断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与之同样未曾停歇的,是国家资本若即若离的如影随形。从周朝设置官方借贷机构,到汉武帝推行“轻重政策”,再到王安石变法中围绕青苗钱的激烈争论甚至斗争,国家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始终错综复杂难以言说。


上个世纪初,孙中山先生面对积重难返的中国经济窘况,提出了“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政策主张。发展经济必须有大量资本,而鸦片战争以来经济落后的中国严重缺乏的正是资本。孙中山强烈要求发达资本,但他又害怕资本发达了,会出现大资本“垄断以制国命”的现象。虽然民国成立后孙中山没有真正得到施政的机会,但是这一对待资本的态度和思路深远地影响了后人。对待民间资本,要发达还是节制?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答案。然而历史告诉我们,资本最初就是产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的。这种资本的“民间”属性天然而坚韧,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一点。


原文载于《中国金融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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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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