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岗:新技术演进中的多重逻辑悖逆
大数据技术治理应当做到顶层设计与行动主义相结合,应当着力解决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分配差距及数据隐私泄露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健康、协同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社会与文化的想象力和洞察力,同时注重实践品格的培育。
对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既不能过度乐观,选择性简化或忽略问题的严肃性,也不能过于放大风险甚至成为“技术灾变论者”,因而裹足不前,阻碍技术发展。我们应当欢迎、认知和引领新技术,对新的信息和数据技术及其可塑性保持开放性心态。在大数据治理中,应当超越技术工具论假定的局限性,实现数据技术的价值回归。数据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治理工具,大数据时代更应当成为人们未来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赋权和激活治理主体,达到“共享共治”的目标。在此过程中要区分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发达国家经验不能照搬,因为不同的初始条件可以有不同未来场景。
从国际实践来看,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一,规制目标和个人数据保护水准的设定存在差异,各国在数据本土化、数据隐私保护、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总体而言,欧盟基本坚持更严格的数据管理,对数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颁布不少相应法律条文进行规范,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条文变化也比较快。比如“棱镜”计划曝光及美国脸书公司在欧洲非法追踪用户数据等被起诉后,欧盟法院于2015年判决2000年签署的保障跨大西洋数据流动的欧美“安全港”协议制度无效。美国则强调更加宽松的监管措施,坚持“风险为本”,努力促进技术创新。比如,2012年2月《消费者隐私权法案》中提出了“尊重场景”原则,同年3月美国联邦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简化选择”原则等。
随着数据社会来临,对数据隐私保护和数据监管应更好地做到因地制宜,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可以提供一些有益借鉴。作为数据技术发展的利益相关者,中国的数据技术发展并非“向左”或者“向右”的问题;处于时空压缩和快速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在大数据时代和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应当坚定不移地“往前走”。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实践发展已经超越了传统西方社会发展的模式和经验。基于西方社会发展实践的理论话语不足和难以提供行进的路标和方向,中国在大数据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少方面已经处于引领和示范地位,中国应在新全球化进程中继续大国的责任与担当,为世界提供大数据发展的“中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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