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光:义利之辨:基于人性的关于公益与商业关系的理论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94 次 更新时间:2018-05-2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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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光 (进入专栏)  

【摘要】公益与商业关系问题已经演变成真正的“时代问题”。一些研究者站在商业立场,质疑公益的有效性、可持续性,否定道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否定人有利他的可能性。他们主张,公益不但要学习商业的运作技巧,还要放弃自己的基本价值,在“道”与“术”两个层面,商业都应该主宰公益,公益则成为商业的附庸。这种看待公益与商业关系的视野本质上是“商业中心主义”,它会损害社会的根基,并最终使得商业失去健康发展的土壤。本文试图从“公益中心主义”出发来看待公益与商业关系,通过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从人性论、价值观、资源运用规范、微观组织形式、宏观运行机制、公益与商业互动模式以及上述各项的内在联系出发厘清公益与商业关系,主张公益不能化约为商业,公益有其不可替代的人性和制度基础。具体说来,本文的分析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前提,立足中华文化,重建现代公益的伦理基础,建构“人类向善”的替代路径,为公益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伦理和理论支撑。以“人类向善”为基础,正本清源,文章对当前公益领域一系列争议“议题”,如“公益市场化” “公益商业化” “公益向右,商业向左”等,进行了批判性回应,为人类的公益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公益;商业;公益市场化;义利之辨


1978年,中国启动了市场化改革。时至今日,市场经济制度,更确切地说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现代慈善开始起步,并逐渐发展。与此同时,公益与商业的互动日渐深化,两者的合作与冲突也日渐深化。如今,公益与商业关系问题已经演变成真正的“时代问题”。一方面,公益深入人心,渗透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商业自不例外,深受公益的感染。另一方面,商业对公益的影响亦“无所不在”。随着自身势力的壮大,商业大举进入公益———关注公益,参与公益,影响公益,左右公益。近年来,在中国内地,围绕公益与商业关系兴起了一股日渐强大的思潮,站在商业立场,质疑公益的有效性、可持续性,否定道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否定人有利他的可能性。它主张,公益不但要学习商业的运作技巧,还要放弃自己的基本价值,在“道”与“术”两个层面,商业都应该主宰公益。

时下,公益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其一,合理性挑战,被质疑低效率,而且被宣称不可持续;其二,方向性挑战,是坚守自我,还是跟从商业;其三,存在性挑战,利他的可能性、正当性被质疑,公益面临失去存在根基的威胁。有鉴于此,此时此地,需要从理论上厘清公益与商业关系,据此回答上述各种问题,以期明辨是非,正本清源,为公益明确属性,确立根基,指明方向。这就是本文的任务!


一、分析框架


公益与商业关系,第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不同的文明有不同的公益与商业关系;第二,是“历史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本文分析的公益与商业关系,专指资本主义时代的公益与商业关系,即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这一点至关重要,必须牢牢记住,脱离了这一“基础”,以下的分析就是无效的。为了有效地分析公益与商业关系问题,需要一种合适的“思路”,用学术语言来说,需要建立一个“分析框架”。既然分析的背景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分析的对象是公益与商业关系,那么,亚当·斯密的“分工与专业化”就是分析的前提(亚当·斯密,1983)。没有分工与专业化,就不会有公益与商业这两个部门的存在,也不会存在两者关系的问题。要分析“公益与商业关系”,首先要界定“公益”与“商业”,然后才能讨论两者的关系。笼统地说,公益服务于公共利益,商业服务于私人利益。公益与商业的最本质的差别,不在于行动的结果,而在于行动的目的。公益行动的目的是“利他”, “以造福他人为目的”,商业行动的目的是“利己”, “以为自己牟利为目的”。人类行动的目的或动机,最基本、最深刻的根源,只能到人性之中去探求。所以,本文从“人性”入手,探讨公益与商业关系。这就是本文建立的公益与商业关系分析的“逻辑起点”。

从终极意义上说,人性限定了社会的演变范围,社会规定了特定时空中的人性的具体表达模式。普遍的、持久的人类行动,不仅需要深刻的人性根基,还要有相应的“社会结构”的支撑。与公益、商业相应的“社会结构”的构成要素包括:(1)价值观。人的行为受到思想的影响,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也不例外,尤其是利他行为,更多地与个人的价值观、道德、社会舆论联系在一起,更多地受到个人思想和社会文化的影响。(2)资源运用规范。人类行动要消耗资源。人类使用资源往往遵循一定规范。基础性的、大规模的、旷日持久的行动所遵循的资源运用规范,必然也是基础性的、稳定的、深刻的。在商业,最公平的交易原则是“等价交换”;在公益,则与之相反,是不求回报的无偿赠予。(3)微观组织形式。人类进入“工商文明”以来,分工、专业化、组织化、理性化成为普遍的微观组织原则,“专业组织”成为最主要的行动载体。在商业,是营利性法人,即企业;在公益,是非营利性法人,即公益组织。(4)宏观运行机制。现代社会是复杂的大社会,一系列的制度性建制支撑着它的运转。公益和商业不是在真空中运作的,它们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秩序和规范的有力支持,也受到它们的有力约束。(5)公益与商业的互动模式。分工与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公益与商业互不相干,实际上,它们处于紧密的互动之中,有合作,也有冲突,有相互促进的一面,也有彼此竞争的一面。

韦伯指出,社会现象不可能与个人的动机、态度和行为相分离,只有通过了解个人的行为,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社会行动是理解社会的核心,而个人行动又是考察社会行动的分析单位。韦伯认为,社会科学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发现支配社会行动的一般规则,它还应当去理解行动者的主观意向和动机,通过对社会行动意义的理解,达到一种关于它的过程和结果的因果说明。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运用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分析个人观念的变化对社会结构的影响,探索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产生之间的因果联系,建立了“新教—新教伦理—资本主义精神—资本主义”的内在逻辑,揭示了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进而对资本主义的深刻影响。韦伯确立的研究范式,启发我们去寻找, “利己动机—等价交换—企业—市场”之间的稳定联系,此即“利己/商业模式”, “利他动机—无偿给予—公益组织—道德场”之间的稳定联系,此即“利他/公益模式”。

如何描述这两种模式? 本文采用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完成这一任务(马克斯· 韦伯,1998:35 43)。关于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周晓红有简明扼要的评述:(1)理想类型属于研究者的主观建构,它既源于现实社会,又不等同于现实社会。现实中的社会现象只能与之近似,不会与其完全一致。(2)理想类型尽管是一种主观建构,但并不是凭空虚构的,它以理论结构的形式体现着某个时代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逻辑和规则。(3)理想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是抽象的,它并没有概括也不欲图概括现实事物的所有特征,它只是为了研究的目的侧重概括了事物的一组或某种特征。(4)理想类型就价值而言是中立的(周晓红,2002:95)。遵循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本文对两种模式的描述,基于现实,但不是镜子似的反映现实,不求包揽无余,面面俱到,而是删繁就简,反映本质的东西———核心价值与核心逻辑。具体可参见表1。

简而言之,本文的分析方法为: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前提或基础,分析公益与商业关系,分析内容包括:人性论、价值观、资源运用规范、微观组织形式、宏观运行机制、公益与商业的互动模式,以及上述各项的内在联系。具体说来,从人性论出发,沿着利己、利他两条线索演绎,逐一探讨两者的价值观、资源运用规范、微观组织形式、宏观运行机制,及其互动模式。


二、人性论


人性中有利己的一面,人有利己的可能性。对于这一论断几乎没有异议。问题是,人是否具有利他的可能性? 何谓“利他”? 一般说来,利他行为的“要件”有四:其一,以造福他人为目的;其二,自己不求回报;其三,自己要蒙受一定的损失;其四,出于自愿。这也就是严格的利他定义。

(一)利他是否存在

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只需诉诸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够得到回答。让我们从一个特殊情境入手,考察利他行为是否存在。假设有两个人,甲、乙。

甲,自己吃饱了,家有余粮,并因此获得幸福感。门外有人忍饥挨饿。甲看在眼里,无动于衷,并且无所作为,而且幸福感没有丝毫减损。他人的死活、痛苦或快乐与甲无关。只要自己能够吃饱喝足,哪怕遍地饿殍,近在咫尺,他仍然可以怡然自得,乐在其中。

乙,自己吃饱了,家有余粮,并因此获得幸福感。门外有人忍饥挨饿。乙看在眼里,心生恻隐,并拿出自己的余粮与饥饿的人分享,甚至会减少自己的饮食以便能够缓解更多人的饥饿问题。对于乙来说,像甲那样坐视不管,会感到内疚、自责、痛苦,幸福感会下降。相反,拿出自己的粮食与人分享,会感到更加幸福,也就是说,把自己的粮食无偿地送给他人,乙的幸福感会提高。

甲,就是一个纯粹的利己主义者。

乙,是一个有利他精神的人。乙不一定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我们也不期望、不要求乙是这样的人。乙,自己想吃饱,也希望他人能吃饱;自己吃饱了,也要尽量帮助他人吃饱,并因为自己愿意、能够帮助他人吃饱而感到幸福。

这就是我们在一般情形下使用的“利己”与“利他”和“利己主义者”与“利他主义者”的含义。甲乙之间存在不可抹杀的“差异”,它们对幸福的理解不同,实现幸福的方式也不同,不可混为一谈。不能因为甲乙都追求自身的幸福而否认它们之间的差别,或者说,不能因为人人都要追求自身的幸福,而认为所有的人都是一个样。

由此得出结论:其一,存在两种不同的人类行为,利己与利他。其二,我们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现实之中,这两种人类行为均存在,而且是广泛地存在。其三,人性是复杂的,具有两面性,既有利己的可能性,又有利他的可能性。

(二)人为什么会利他

儒家的答案是利他行为的动机深藏于人性之中。儒家主张“天人合一”。天人合一的“一”就是“仁”,也就是说,天与人合于“仁”【孙海燕提出:与西方人大抵持人性本恶不同,儒家相信人性本善,“人皆可为尧舜”,相信凭借人心的力量能够实现生命的大完满。儒家还将这一天赋的善性与天地的“生生之德”融为一体(《中庸》所谓“天命之谓性”),认为人之使命就是“赞天地之化育”。这就为其伦理学找到了宇宙论和本体论的依据。另外,儒家还辅之以“慎独”“尽心知性”等一系列修养工夫,认为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不断地“下学上达”,最终就能够臻于“天人合一”的至善境界。在此道德践履中,这种“天人之际”的皈依感、神秘感与愉悦感又是一种极深沉的生命体验,具有宗教性的特殊力量。具体可参见:孙海燕.(2014).儒家伦理是利他主义吗———兼与王海明教授商榷.道德与文明,4,152】。儒家所谓“天”,不是“自然之天”,也不是“有人格的上帝”,而是无始无终、至高至大、生成一切、主宰一切的“意志之天”。天有其道,谓之“天道”,天道的本质是“仁”。《易传》曰: “天地之大德曰生。”

在《论语·阳货》中,孔子关于人性的最直接的论说是“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人之性之所以“相近”是因为有共同的而且是唯一的根源——— “天”。《论语·公冶长》中,子贡有云:“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子贡“不可得而闻”,不等于孔子对“性与天道”没有确定的主张。孔子的“性与天道”都是“仁”,“在天为‘道’,在人为‘仁’”(蒙培元,2005:58)。然而,虽然天赋予人德性,但是天并不保证人能实现天赋之德性。要实现天赋之德性,需要后天的修养,各个人的修养功夫和结果千差万别,故孔子又曰“习相远也”。

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此“四端”即“仁、义、礼、智”四种“善”的萌芽状态,是人“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能”“良知”(《孟子·尽心上》)。孟子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 尽心上》),“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孟子又云:“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也就是说,通过尽心,知性,知天,人可以与天道合一。

“仁”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人所以为人,在于人有仁心。“仁”使人区别于非人。人若不“仁”,则不成其为人。在古汉语中, “仁”是指“感通能力”,所以“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感通; “仁”亦有“同情” “怜悯”的含义,所以“仁”又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亲相爱。故“仁者兼爱”,既爱自己,亦爱他人。简言之,仁,亲也,爱也,从人、从二,指人与人相互亲爱(《说文》)。孔子曰: “仁者爱人。”“仁者爱人”中的“人”,显然是指“所有人”。孟子把仁爱的对象扩及天地万物,所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

(三)否认人类利他可能性的危害是什么

其一,否定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抹杀人与禽兽之别。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使人区别于禽兽的是什么? 使人成其为人的东西是什么? 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是什么? 就是恻隐之心,爱人之心,利他之心。否认人有利他的可能,就是否认人有爱人的可能,否认人间之爱的存在的可能,就是对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的否定,就是对人性的亵渎,对人类的污蔑。

其二,否定慈善赖以存在的根基。不同的文化对慈善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同一文化的不同时期,对慈善的认识也不完全相同;但是,古今中外,对慈善的认识,有一个共同的交集,那就是“利他”。可以说,慈善的本质是利他。利他的“他”,可以是个人、群体、社会,总括为“公共利益”。公益的最深的根基在人性之中,即人性之中的利他性。正是人性之中的利他性催生了人类社会的公益事业。所以,否认利他的可能性,也就否认了慈善的可能性。除了利己,人类别无行动的动机。这样一来,自私自利、唯利是图成了人类唯一的选择,商业也就成了人类行动的唯一模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否定人类的利他可能性是邪恶的。

其三,否定人类历史的意义。人类发展、人类进步的含义是什么? 人类发展的过程,就是利他精神逐步丰盈的过程,就是利他精神越来越有力地约束、征服利己之心的过程。这就是“文明化”的最核心的内涵与本质。否定人类的利他可能性是对人类历史的否定、亵渎与污蔑。


三、价值观


基于不同的人性,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人类社会形成了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开明利己主义等不同主张,儒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价值观。

(一)利己主义

所谓“利己主义”,首先是关于人性的判断,即把利己视为人的天性;其次是一种价值主张,利己主义主张,个人利益至高无上,一切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自我利益,不应为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牺牲自我的利益。

现代的利己主义的“典范”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可以表述为以下三项主张:一切价值均以人为中心;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在道义上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应当被当做另一个人获得幸福的工具。

个人主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高度契合。实际上,从发生学来看,个人主义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产物。套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作为“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塑造了与之相适应的个人主义这一“意识形态”。今天,中国人所谓的“商业”,就是资本主义市场中的经济活动。所以,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就是为“商业”和“商人” (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量身定制的价值观。

(二)利他主义

所谓“利他主义”,首先是关于人性的判断,即把利他视为人的天性;其次是一种价值主张,利他主义主张,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优先于自我的利益,应该为他人或社会利益牺牲自我的利益。

需要辨析两对概念, “利己行为”与“利他行为”和“利己主义者”与“利他主义者”。对它们的滥用,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利己行为或利他行为,所指的对象都是人类行为,即符合利己或利他定义的人类行为。“利己主义者”往往被理解为“纯粹的利己主义者”,即他的一切行为均属于利己行为;而“利他主义者”被理解为“纯粹的利他主义者”,即他的一切行为均属于利他行为。

实际上,人性是复杂的,人性之中既有利己性,又有利他性。人的行为是丰富的,一个人既会做出利己行为,又会做出利他行为;做这件事是利己,做那件事是利他,更多的情形是一件事之中既有利己的成分又有利他的成分。一生一世、时时处处、所作所为均属利己行为,这样的人很少。同样,一生一世、时时处处、所作所为均属利他行为,这样的人也很少。现实之中,纯粹的利己主义者和纯粹的利他主义者都是稀有物种,绝大多数人都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区间之中。

本文所谓的“利他主义者”,是指具有利他之心,并且能够做出利他行为的人,并不要求他没有利己之心和利己行为。实际上,在现实中,绝大多数人都是这样的利他主义者。显然,这样的利他主义者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者”。对利他主义者的这种解读,承认人性的复杂性,承认利他的可能性、正当性与普遍性,也承认利己的合理性、正当性和普遍性。

(三)开明的利己主义

个人主义如何解释在个人主义世界中广泛存在的利他行为呢? 托克维尔(1988:625)———“个人主义”一词的发明者———指出,“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久而久之,个人主义也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托克维尔用“正确理解的利益”解释利己主义者的利他逻辑。

孤悬于社会之外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任何人只有“在社会中”才有可能生存下来。一旦个人开始在社会中谋生,他很快就会认识到自己需要得到他人的帮助,自己不可能完全脱离他人而独立生存,只有借助他人这种“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为了得到他人的帮助,就要帮助他人;只有先帮助他人,将来才有权要求得到他人的帮助。因此,可以合理地把个人主义的“利他”视为个人与社会的“交易”,这种交易与市场中的交易没有本质性的差别。所以,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没有利他,只有自利,利他只是为了更好地自利,或者说,利他只不过是“开明的自利”而已。在这里,“开明的自利”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它的指引下,每个开明的、拥有长远眼光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通过投资公共利益,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托克维尔(1988:652 653)指出:“美国人……喜欢利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去解释他们的几乎一切行动,自鸣得意地说明他们光明磊落的自爱是怎样使他们互相援助和为国家的利益而情愿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时间和财富的……‘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并不怎么高深,而是十分明白易懂……由于它切合人的弱点,所以不难对人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影响的力量也容易保持下去,因为它以个人的利益来对抗个人本身。”

实际上,个人主义无法理解人类的“利他行为”,与利他主义形同水火。个人主义者能够理解的充其量是“开明的利己主义”或“精明的利己主义”。

(四)儒家的立场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儒家实施“仁”的方法是“忠恕之道”。“忠”即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恕”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按照忠恕之道,通过“推己及人”,由近及远,达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梁惠王上》),最终达到“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大同”境界。

如何发扬人之为人的潜质? 如何落实忠恕之道? 《大学》给出了“更加具体的”答案:“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实际上, 《大学》提出了一种利他的先后顺序,即由“内” 而“外”, 由“己” 及“他”, 由“家”而“国”而“天下”。可以说,修齐治平都是人性(仁)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人性(仁)的必然结果。

《论语· 宪问》记载:“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这里孔子提出了君子的成长之路,由“修己”而“安人”而“安百姓”,由近及远,惠及天下。可见,《大学》之道完全符合孔子的主张。子曰: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由此可知,利他(立人达人)是仁的内在要求,是使人成其为人的必要条件。对儒家君子来说,造福他人、造福社会、造福全人类是成就自我的必由之路。

儒家不追求生命的永恒,而追求事业的不朽,并借助不朽的事业,实现生命的不朽。《左传》首创“三不朽”说。叔孙豹有言: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能够超越有限的不是个体的身体或灵魂,而是其对家国天下的贡献。一言以蔽之, “不朽在于有不可磨灭的贡献”(张岱年,2004:486)。余英时(1995:44)指出:“中国思想的最可贵之处则是能够不依赖灵魂不朽而积极地肯定人生。立功、立德、立言是中国自古相传的三不朽信仰,也是中国人‘永生’的保证。这一信仰一直到今天还活在许多中国人的心中。”

儒家通过入世,而不是出世,超越生死。通过此生的积极作为,践行天道,超越生命的有限。永恒不在彼岸,不在天堂之中,而在此岸,在社会之中,在活人的心中,在历史之中,所谓“三不朽”。这是最理性、最积极、最高尚的利他主义,达到了“极高明”的境界。


四、基于人性的资源运用规范


基于人性,人有两种内在需求:其一,利己;其二,利他。相应地,存在两种满足内在需求的资源使用形式:其一,为了自己的福祉使用(付出)自己的资源;其二,为了他人的福祉使用(付出)自己的资源。两种资源使用形式各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其一,出于利己目的使用资源,遵循“公平原则”,也就是“等价交换原则”。这是市场交换中通行的规范。其二,出于利他目的使用资源,遵循“道德规范”,也就是“不求回报原则”。根据利他的定义,出于利他目的使用自己的资源,一定是无偿地赠予对方,即“不求回报”。在这种情境中,“等价交换原则”不再适用【上述所有行为均为自主的、自愿的行为,不包括被强制或胁迫的行为】。

时下有一种流行的说法:通过向使用者或消费者出售产品或服务获取收入的“财务模式”是可持续的,或者说,“等价交换”是可持续的;而依赖捐赠的“财务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或者说,“无偿赠予”是不可持续的。这一论调的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企业/商业模式是可持续的,而公益组织/公益模式是不可持续的。

这种论调表面上是在讨论两种财务模式的可持续性,肯定的是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业模式,质疑或否定的是遵循不求回报原则的公益模式,实质上,是肯定利己的资源动员能力,质疑或否定利他的资源动员能力,说到底是对人性的不信任或缺乏信心。

“志愿失灵”理论也指出了“捐赠不足”现象,即来自捐赠的资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莱斯特· M. 萨拉蒙,2008)。但是,“不足”与“不可持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足”指的是捐赠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需求,并不意味着公益组织(公益事业) “难以为继”。“不可持续”说的是公益组织(公益事业)“难以为继”“活不下去”“死路一条”。

这是典型的利己主义者的“忧虑”。确实,利己主义者无法理解等价交换之外的交往模式,无法理解一个人怎么会无偿地把自己的好东西给另一个人。相反,利他主义者根本不存在这种困惑。人性中有利他的一面,一些人就是愿意把自己的好东西无偿地、不求回报地给他人,唯一的期待就是他人因此更加幸福,而他们自己也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幸福。正是由于人的利他性,由于文明进程带来的更加充沛的利他性,慈善资源源源不断,而且越来越丰富,慈善事业也因此越来越发达。实际情况正是如此,近代以来,全世界慈善捐赠的规模持续扩张;近40年来,中国内地的慈善捐赠亦持续扩张,而且近年来出现了高涨态势。

企业的财务模式就是可持续的吗? 任何一个具体的企业都面临资金压力,都面临亏损压力,都面临破产压力。这应该是常识吧! 获得投资容易吗? 获得贷款容易吗? 把产品或服务以能够保障平均利润率的价格卖出去容易吗? 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是巨大的,无所不在的,灭顶之灾随时都会降临。看一看企业的平均寿命就知道了。所以,企业要获得财务上的可持续,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也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实际上,比公益组织更加困难。所以说,“企业的财务模式是可持续的”这一命题,逻辑上说不通,经验上没根据。不要以为公益组织就必然收入匮乏,死路一条,实际上,捐赠收入持续增加的公益组织比比皆是。也不要以为,戴上一顶企业的帽子就可以财源滚滚,高枕无忧,君不见亏损企业、破产企业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对于某个特定的企业来说,可能持续发展,也可能随时倒闭,但是作为整体的企业部门却是可持续的。同样,某个特定的公益组织,可能持续发展,也可能衰败乃至消亡,但是作为整体的公益部门却是可持续的。


五、基于人性的微观组织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与“利己”和“利他”相对应的微观组织形式分别为“企业”和“公益组织”。本文从五个维度比较微观组织形式:构;(4)激励机制;(5)组织文化。

(一)企业

利己,对应的微观组织形式为企业(营利组织)。一般而言,现代企业具有如下特点:(1)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其股东创造经济利益。(2)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即所谓“股东”。(3)企业的治理结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股东根据占股比例分配投票权;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作,并对董事会负责。(4)最主要的激励机制是剩余索取权,简单地说就是股东分红。(5)企业的组织文化,核心的、根本的价值观就是对股东负责,即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赚钱。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实现“利己”的目的,使得“以利己为目的的资源”可以放心地投入其中,能够充分地调动源于利己的积极性、主动精神,也能够有效地开发人的创造潜能。简单地说,一个人或一群人创办一个企业的目的就是为自己赚钱,或者说,企业就是为私人谋利的工具。

(二)公益组织

利他,对应的微观组织形式为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一般而言,公益组织具有如下特点:(1) 公益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2)公益组织的所有权属于社会,即社会公有财产。(3)公益组织的治理结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发起人组建第一届理事会,其后的理事会由上一届理事会产生【现实之中,作为公益组织所有者的“社会全体成员”,“不值得”为某一公益组织举办一场全体成员参与的理事会选举活动。这就造成了“天然的所有者缺位”。这又造成了公益组织的理事会为“自我维持型理事会”】;理事会聘请执行团队,执行团队负责日常运作,并对理事会负责。(4)最主要的经济激励为工资性收入,没有股权分红。(5)公益组织的组织文化强调公益组织存在的价值在于服务公共利益,忠实地执行捐赠人的意志【在这方面,公益组织的作用或职责类似于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三)现代公益组织的特征

农业文明的主要经济部门是农业,传统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尤其是耕地),而且土地的人口承载量很低。所以,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主要聚落形态是小规模的村社。个人的活动空间非常狭小,不但地理空间非常狭小,社会空间也非常狭小,而且流动性很低,所谓“熟人社会”。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大家庭、家族、宗族。借助大家庭和传统乡村社区为个体提供各种保障。

前现代慈善一般由地方精英主导。确定救济对象与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筹集资源、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均由地方头面人物主持。绝大多数的慈善活动是临时性的,局限于本乡本土,而且规模不大。从头到尾由同一个或一群人实施,没有明显的、稳定的专业分工,参与者不是以慈善为职业的人,而是“业余的”“兼职的”不拿报酬的“义工”。也没有现代社会中常见的正式的、专门的“慈善组织”。助人者与受助者直接面对面,无需中介环节。传统道德构成慈善价值观,风俗、约定俗成的惯例、明文规定的乡规民约构成了慈善的行为规范。慈善属于社会自治领域,政府几乎不干预,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调整。但是,问责是高效的,在熟人社会里,高度透明,没有秘密,一切丑行都会受到千夫所指,而且被世代传播。

资本主义市场加上以现代科学为基础的技术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制造业取代农业成为主导产业。以效率至上、科学管理为特征的生产方式大行其道。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从农业流向工商业、从农村流向城市),彻底摧毁了以农业为基础的世代定居的乡土社会。城市取代农村成为主要的人口聚居场所,相应地,大规模的“匿名社会”取代了小规模的“熟人社会”。个体的独立性、自主性、流动性空前提高,个人主义价值观盛行,传统的大家庭解体,核心家庭成为主要的家庭形态。

现代社会广泛地实行分工与专业化。“现代公益组织”应运而生。现代公益组织是将助人者和受助者连接起来的“中介”,它本身并不是“慈善家”,而是一个“中介者”或“受托人”。“前现代慈善”中的“慈善家”的职能被分割了,“现代慈善”中的“慈善家”仅仅出钱、出物、出力,而不再参与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筹集资源、组织实施等环节的工作,而公益组织则承担了发现问题、确定需求、创建解决方案、动员资源、组织实施等职能。

在现代慈善中,捐赠者将资源交给公益组织,所有权发生转移,归公益组织所有,而公益组织必须将其用之于公共利益。为此,现代社会创造了一种被称为“非营利组织”的微观组织形式:作为公益事业的“中介”,公益组织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公益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不能归任何个人所有,必须归社会所有;它不能有企业中的股东,任何人不能因为提供资金而获得决策权和剩余分配权;关闭、清算之后,剩余财产转交给宗旨相同的公益组织,以示对捐赠者意愿的尊重;理事会代表社会管理公益组织,理事不是由出资人指定或选举产生的。上述制度安排,保证了公益组织能够忠实地执行助人者的委托,忠实地履行对受助者的责任;保证了捐赠财产不会被任何人尤其是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据为私有;并使捐赠者能够放心地把财产交给它,从而有效地开发社会的公益资源,释放社会的利他潜能。可见,现代公益组织,拥有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拥有一种避免任何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再停留于口头宣示层面,而是落实到制度和运作层面,获得了有力的“保障”。

对于公益事业来说, “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恰恰是不可行的、不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企业以为股东牟利为目的,与服务于公共利益不相符。而且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捐赠资产进入企业,就等于交给了股东,他们有可能、有动机将财产据为己有,从而改变捐赠者规定的用途(服务于公共利益)。所以,企业难以获得捐赠和志愿服务,不能充分利用人类的利他性,更不能有效而充分地呵护、培育、发扬光大人类的利他性。这是企业“天生的软肋”。也就是说,企业不适于作为公共事业的“中介”。

一般来说,现代公益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业余的、兼职的、不计报酬的义工或志愿者,而是以此为职业并靠这份工作养家糊口的“从业者”。他们本身不是“慈善家”,既不捐款、捐物,也不无偿贡献时间和技能,而是一般的“工薪劳动者”,依靠在慈善组织就业谋取一份收入,以支撑自己和家庭的支出。现代公益模式尤其是现代公益组织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没有利他之心的人,也有可能成功地经营一个利他主义的组织和项目。实际上,好的制度,加上从业者好的职业道德就够了。然而,尽管没有爱人之心的人可以领导一个成功的公益组织。但是,如果社会中没有慈善家,那么公益组织就无法生存,因为没有人给它提供生存资源,即没有人捐献钱与物,也没有人做志愿者。所以,职业经理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爱心而能获得成功,就错误地认为没有爱心公益事业照样能够获得成功。

(四)如何合理地比较企业与社会组织的有效性

与企业相比,社会组织不必承受严酷的市场竞争,因此外部压力相对较小;运行结果与理事和执行团队的切身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强烈的关联,因此内部激励机制不给力;所以,与企业相比,工作强度、绩效、创新性相对不足。这是事实,不容否认。

但是,社会组织与企业不可简单比较。最直接的、也是最肤浅的原因是两者的活动领域不完全重叠。更深刻的、不可比的原因在于,社会组织的价值清单与企业不同,不能合理地进行比较。

社会组织的价值何在? 答曰:提供社会服务!这个答案没有错! 但是,社会组织的价值绝不止这些! 还有更为重要的: (1)社会组织能够满足人的社会性需求。人是社会性动物,人需要与他人交往,而结社是交往的一种形式,所以结社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社会一致确认的个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为了结社而结社本身就有无上的价值,无需任何其他理由。(2)社会组织是人类集体行动的组织载体。(3)社会组织是志趣相投的人追求共同目标的工具。在“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之外,需要给人类“留下”或“开辟”一个“生活世界”,而社会组织就是“生活世界”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哈贝马斯,2004)。(4)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工具”。没有这个“工具”的支撑,有效的公共参与根本就无从谈起。(5)社会组织是公众制衡权力和资本的工具。在强大的权力和资本面前,一盘散沙的个人无足轻重,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6)社会组织是“社会化”的重要主体,承担文化传承与创造的职能,亦是文化领导权争夺战的重要参与者(安东尼奥·葛兰西,2000)。一言以蔽之,社会组织是自主、自立、自治的社会的基石,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就以上功能而言,社会组织价值无上,而企业则相形见绌。所以,仅仅以商业视野中的“效率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的价值、功能或效率,往好里说是一叶障目,往坏里说是居心不良。


六、基于人性的宏观运行机制


市场是“利己”的宏观运行机制。道德场是“利他”的宏观运行机制。亚当·斯密指出,社会分工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但是分工也使每个人生产的东西都不能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只有通过人们之间的交换,才能实现互通有无,进而满足个人的完整需要,因此广泛的分工必然要求广泛的交换。市场就是使分工与交换成为可能的一种高效率的机制。在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在价格信号的指引下,根据等价交换原则,进行自主、平等、自愿的交易活动。如果双方的交换是自愿的,那就只有在他们都相信可以从中获益时才能成交,因此自愿的交换必然会给双方同时带来好处。由于人们只能交换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交换又要求确立私人财产所有权制度。

自由市场的鼓吹者宣称,市场是一套自动的近乎完美的机制,而且是非人格化的机制。作为一位“伟大的组织者”,市场的指挥棒就是“价格”。价格不是市场之外的东西,价格是在交易过程产生的。商品的需求和供给状况决定了它的市场价格,而价格又反过来指导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使供需趋于平衡。价格还促使生产者采用成本最低的生产方法,指导消费者选择效用最大的消费组合。更为重要的是,每个人只需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价格信号并作出反应,整个社会的需要就可以得到满足。市场是一个高效率的分散决策系统,无需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人或中央计划委员会来统一指挥。市场就是这样有效地协调散布在四面八方的千百万人的自发活动,使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需要都得到满足。亚当·斯密把这一切形象地称之为“看不见的手”。

市场制度对人性的要求,仅仅是“自利”,而不要求“利他”。当然,市场要求参与者具有“理性”。实际上,在许多作者那里, “理性”已经内在地包含了“自利”。在古典经济学家眼里,“人”等于“理性经济人”,而“理性经济人”的行为特征是在目标和手段之间寻求优化配置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生产者和消费者之所以会对价格作出“正确的”响应,就是因为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生产者不在乎利润的多少,而消费者不计较效用的大小,那么价格信号就无法发挥“指挥棒”作用。幸运的是,“理性”和“自利”正好是人类的天性。说市场是一种符合人类天性的制度,就是说市场并不要求压制人的“自利动机”,而是把它们当做自己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如果说“利润”是刺激厂家积极响应价格信号的“胡萝卜”的话,那么“竞争”就是迫使它采取恰当行动的“大棒”。竞争使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倒闭,使它们的股东赔钱,使好的企业得以存在或获得发展,使它们的股东发财。竞争带来技术的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良好的价格体系本身也是通过竞争形成的。可以说,没有竞争的市场是无效率的市场。

在《国富论》一书中,亚当·斯密雄辩地论证,追逐一己私利的人们,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不但能够保证经济效率,而且能够使所有参与者受益。在市场体系中,个人的自私自利动机并不是坏东西,市场具有一种神奇的功能,它可以使出于“利己”目的的行为产生“利他”的效果,个人的自利行为在市场中被整合为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行为。斯密(1983:27)指出:“在这个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出于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

时下流行一个“口号”——— “商业是最好的公益!”支持这一命题的人的论证方式是列举商业的种种贡献,例如,提供了多少有益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多少就业机会,提供了多少税收,推动了技术进步,为人类自由创造了条件,遏制了政府的专横……这些都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但是,这些无法证明商业是公益,更不能证明商业是最好的公益。

公益的本质是利他。一般说来,利他行为的“要件”有四:其一,以造福他人为目的;其二,自己不求回报;其三,自己要蒙受一定的损失;其四,出于自愿。用这四个“要件”衡量商业行为,就可以得出清晰无误的判断。其一,市场的参与者,其行动的主观目的是自利,而不是“造福他人”;其二,一切付出都是为了获取回报,而且要最大限度地获取“净收益”;其三,在交易中要有所付出;其四,交易活动出于自愿。简单地比较就可以发现,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不符合利他行为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要件”,所以不属于利他行为。由此可知,商业不是公益,更不可能是“最好的公益”。

公益与商业的区别,主要不在于“结果”,而在于“动机”,“以……为目的”至关重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带来的(打引号的)“利他结果”,不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参与者自觉追求的结果,而是受“看不见的手”支配的结果。所以,商业不是公益。人类有别于一般生物的特殊之处在于人的行为受到思想的影响。价值观、动机、目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可观测的、可检验的、稳定的联系。利己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动机、目的与人类的本能高度一致。这种本能是生命进化的历史赋予人类的,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它就产生了。但是,利他行为则不然,利他意味着为了他人的幸福自觉地放弃某种自我利益,显然,这与人类的自利本能有一定的出入。所以,人类的利他行为,不能依靠生物学本能的支撑,还需要“高尚的”价值观的支撑,甚至离开后者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至少不会普遍地、持续地发生。简而言之,慈善行为更多地与个人的价值观、道德观与社会的舆论联系在一起,所以更多地受到个人思想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在此,首先说说道德的社会化。“社会化”是指个人学习他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会长期积累的知识、技能、价值和规范,并把这些知识、技能、价值和规范内化为个人的品格和行为的过程。社会化的主要功能,一是教化社会成员。只有通过教化,文化才能“掌控”人。二是传承文化。文化通过社会化得以世代相传。三是实现社会控制。通过社会化对个体的作用,促使个体有效地按照社会规范约束自身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社会化系统”是社会化的载体。社会化系统由社会化主体、社会化内容、社会化方式组成。社会化主体是实施教化的个人、群体、组织、场所,如父母、教师、同辈群体、职业团体、家庭、学校、宗教组织、大众传媒等。社会化主体的教化过程包括设定教化内容、输出教化内容、强化教化内容三个环节。在与社会化主体互动的过程中,社会化对象将社会化内容转化为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所谓“道德社会化”,就是“社会化系统”用“道德”教化社会成员的过程及其结果。

再讨论道德对利他的激励机制。道德教化的“功能”包括:其一,内化,使道德内化于心,使利他成为个人内在的需要,个人在其利他行为中获得内在的满足。其二,塑造有利于利他的社会舆论,使个人因其利他行为而得到外界(他人或社会)的承认、赞赏、鼓励、表扬。这两项功能塑造了三种慈善模式,即目的性慈善、外源性慈善、策略性慈善。“目的性慈善”,为了慈善而慈善,纯粹的慈善,完全满足利他的四个要件。内化的道德,内在的满足,对应的是“目的性慈善”。“外源性慈善”,不太纯粹的慈善,但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索取的回报仅仅是“精神性的嘉许”。外界的赞赏、鼓励、表扬,对应的是“外源性慈善”。“策略性慈善”,含有利己目的的慈善。存在两种策略性慈善:第一种,主观目的,既利他,又利己;客观效果,既利他,又利己。主观上追求双赢,客观上实现了双赢。第二种,主观目的,只有利己,没有利他;客观效果,既利他,又利己。主观上追求利己,客观上实现了双赢。这两种策略性慈善,从客观效果上,外人看不出差异。区别仅在于主观动机。但是,当事人往往不会吐露真情,而且会宣称自己的动机是纯粹的利他,没有任何利己的成分。

慈善,无论是目的性慈善、外源性慈善,还是策略性慈善,共同之处是客观效果都是利他的,区别仅在于目的的纯粹性。目的性慈善,目的纯粹,不求任何来自外部的回报。外源性慈善,追求且仅仅追求来自外部的精神性回报。策略性慈善,有意识地追求经济利益回报。实际上,策略性慈善已经不符合“严格的”利他定义了。

为什么会存在策略性慈善? 道德场域的存在,使得“做好事”会得到“声誉”或“美誉”,而“声誉”或“美誉”本身具有的经济、社会、政治上的价值。正是这一点孕育了“策略性慈善”。为什么企业会选择策略性慈善? 通过做公益,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声誉,积累“声誉资本”。“声誉资本”虽然不直接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却是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关键资产之一。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良好的声誉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邓晓辉,2004)。高明的企业,通过做公益,维护公共关系、缓解公关危机,塑造企业形象、加深雇员忠诚度、吸引潜在雇员,最终促进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实际上,许多企业将做公益视为一种“投资”,与其他投资行为没有实质差别,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七、公益与商业的合作


公益与商业的互动经历了两个阶段,从“分离—合作模式”演进到“融合模式”。工业时代,公益归公益,商业归商业,在此基础上,双方取长补短,良性合作,携手回应社会的需求。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到来,打破了原有的“分离—合作模式”, “融合”成为公益发展的趋势。公益要素融入了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商业);公益也广泛地吸纳其他领域的要素(包括商业要素),并使自己更加丰富,更加有效,更加强盛。无论是“分离—合作模式”,还是“融合模式”,公益与商业都是既有合作,又有冲突,因此“公益与商业关系问题”始终存在。当下中国,公益与商业关系问题日益深化,亦日益激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时代问题”。

(一)分离—合作模式

在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市场成为“基础性制度”。它根据自己的需要全面改造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价值观。自由主义经济学宣称,企业是最有效率的,只要企业能做好的事情,就不需要其他组织插手,只有在企业“玩不转”的地方,其他组织才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是说,市场是优先的,政府、非营利组织都是“替补”。这样一来,市场就为慈善“重新定位”,将其设定为自己的“补充”,即将慈善设定为弥补“市场失灵”的产物,从而剥夺了慈善独立存在的根据。其实,公益先于当下所谓的“商业”,即资本主义商业,没有资本主义市场之前,慈善早已存在了。

现代西方经济学区分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承认市场只能有效地提供私人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则需要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公益与商业分工的主要依据就是市场失灵理论,尤其是,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理论。由此决定了界定公益的两个条件:其一,提供公共物品,这一条件限定了公益的“活动领域”;其二,以非营利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即公益组织采取的法人形式为“非营利法人”。

新公共管理理论基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理论,建立了“三部门合作模式”,即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谁也不能包打天下,只有三方合作,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才能有效地解决人类的全部需求(莱斯特·M. 萨拉蒙,2008;欧文·E.修斯,2007;E·S. 萨瓦斯,2003)。“三次分配理论”提出,总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经历三次分配,达到最终状态,“初次分配”由市场主持;“再分配”由政府主持,体现为税收和财政支出;“第三次分配”,由非营利部门主持,即慈善事业(厉以宁,2010:16)。

在“分离—合作模式”中,公益与商业合作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向公益组织捐赠。企业向公益组织捐赠,或是出于纯粹的利他动机,此为“目的性慈善”。企业股东也是人,也有利他性需求,这是企业目的性公益的动力源泉。或是出于利己动机,此为“策略性慈善”。如前文所述,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可以获得良好的声誉,有利于它更好地实现财务绩效,这是企业策略性慈善的动力源泉。与公益组织合作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公共关系、缓解公关危机,塑造企业形象、加深雇员忠诚度、吸引潜在雇员,最终促进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获得更大的企业利益。而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可以获得组织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如资金、渠道、人员及其技能等。

自由主义经济学宣称资本主义市场是“高效率的”经济制度,同时也承认它带来了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平等”。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马克思主义的解决方案是以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马克思主义承诺,与资本主义相比,社会主义将更加平等,而且更加有效率。但是,20世纪的人类实践否定了这一承诺,社会主义确实比资本主义更加平等,但是效率却更低,导致了“普遍的贫困”。卡内基、比尔·盖茨等人,以自己的行动,创造了解决资本主义“痼疾”的“另一种”模式。比尔·盖茨将自己在资本主义市场中赚来的绝大部分财产捐赠给家族基金会,也就是捐献给社会,同时号召全世界的资本家和富人跟随他的脚步。比尔·盖茨的方案没有触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是通过奉行利他主义,将集中于自己手里的巨额财富服务于公共利益,缓解乃至克服了这一制度带来的不平等。这样一来,既发挥了资本主义的效率,又赢得了社会主义的平等。比尔·盖茨方案也许可以视为超越资本主义、替代马克思主义的方案之一。公益与商业融合模式的出现、深化与扩张,将为解决效率与平等的冲突开拓更加广阔的道路,将会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让我们拭目以待。

(二)融合模式

在“分离—合作”基础上,出现了“融合”趋势,一方面,“商业公益化”,即商业中融入越来越多的公益要素;另一方面,公益吸收商业要素以完善自我。

所谓“商业公益化”是指商业中融入越来越多的公益要素。目前,可以观察到两种主要的商业公益化“进路”:其一,从企业运营角度“公益化”,表现为捐款捐物;员工志愿服务;设立企业基金会或企业家基金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共益企业①;发展社会企业。其二,从投资角度“公益化”,表现为社会责任投资(SocialResponsibleInvestment);项目相关投资(PRI); 使命相关投资(MRI); 公益创投(VenturePhilanthropy);社会影响力投资(ImpactInvesting)。

用什么词汇指称“公益吸收商业要素以完善自我”还是个问题。至少我还没有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词汇。目前,在中国公益领域, “公益市场化”已经成为一个震耳欲聋的“口号”。与之并驾齐驱的还有“公益商业化”。但是,何谓“公益市场化”或“公益商业化”却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形成一个起码的“共识”。

我所理解的“公益市场化”具有四层含义:第一,“去行政化”,即公益摆脱政府的不合理干预;第二,在宏观运行环境中引入竞争机制;第三,公益组织吸纳企业管理方法;第四,公益项目设计与运行中吸纳商业方法。但是,我所理解的“公益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公益组织放弃利他目的,也不意味着公益组织转为企业。公益毕竟不是商业,社会毕竟不是市场,公民毕竟不是消费者。所以,“公益市场化”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着不可逾越的界限。

公益市场化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其客观基础。这一客观基础就是公益的“拟市场性”。例如,在公益中,同样存在着类似市场中的需求与供给关系。公益组织可以被视为“供给方”,公益项目的受益者和捐方可以被视为“需求方”,而交易的“产品”就是公益组织的公益项目。再如,同样存在自发的竞争机制。公益组织要与其他公益组织展开竞争,即用自己的公益项目与其他公益组织的项目进行竞争,争取捐赠者的认可,以求获得捐赠。再如,任何参与者都是独立的、平等的。一切交易与合作都是出于自愿的。与企业一样,公益组织不能强制捐赠者给它捐款,捐给谁由捐赠者自己决定。再如,至少在理论上,公益在政治之外,公益组织独立于政府。公益组织及其行为只受法律约束,除此之外,不受政府的其他干预。

由于公益的“拟市场性”,我们会运用“市场分析框架”在微观和宏观层面对公益展开观察和分析。“市场分析框架”也被公益组织用做战略分析工具。它也是一种公共政策分析工具。由此可见,恰当定义的“公益市场化”,有其合理性,也有积极的价值,但是不加限制地扩大它的范围,就会走向反面,此所谓“过犹不及”。

(三)社会企业

时下,讨论公益与商业关系,不能不讨论“社会企业”。本文无法系统论述有关社会企业的方方面面,只能选取几个“热点”予以讨论。

第一,社会企业的定义。对此也是众说纷纭,还没有定论。下列诸条大体上构成了关于社会企业定义的“共识”: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属于企业而不是公益组织;分红受限制,不分配的利润用于目的事业;收入主要来自服务与产品的销售收入;更严格的标准涉及治理结构,对理事会构成有相应的要求。

第二,社会企业与企业、非营利组织的差别。我认为,要区别企业、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只能从“动机”入手,不能从“结果”入手。若说“结果”,任何一个合法的盈利的企业都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就此而言,企业、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动机”或“存在的目的”,例如企业为所有者自己谋利益,公益组织为社会谋利益。

第三,社会企业的适用范围。社会企业主要依赖提供有偿服务和产品获取收入。只有服务和产品可收费的领域,社会企业才适用。反之,对于公共性较强的物品,社会企业是不适用的。所以,社会企业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社会服务领域中的服务和产品,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既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所以仅仅依靠市场不能有效供给,又是可收费的,所以适用于社会企业。这里是企业、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政府的共同的用武之地。在社会服务领域中,各类供给主体服务的对象不同,彼此为互补关系,不是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替代关系。所以,“在社会服务领域,企业和社会企业代表了未来的方向,公益组织将被取而代之”是毫无根据的说法。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提供社会服务的“企业”,既有“以为股东牟利为目的”的“一般企业”,也有“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的“社会企业”,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中国以往的政策缺陷在于,不允许企业提供公共物品。政府大致根据“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划分领域,企业只许经营私人物品,不得经营公共物品。近年来政府开始修正以往的政策,允许企业逐步进入某些公共物品领域。

第四,社会企业从何而来? 社会企业部门如何壮大? 可以无中生有,可以从公益组织转型而来,亦可以从企业转型而来。我的主张是以“从企业转型而来”为主,以“从公益组织转型而来”为辅。这是因为,其一,从公益组织转为社会企业的难度大于从企业转为社会企业。从公益组织到社会企业,由于社会企业毕竟是“企业”,因此,所有权性质、治理结构、专业能力、组织文化、外部环境、收入结构,均要发生革命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适应起来难度很大。从企业到社会企业,由于转型前后均为“企业”,因此,所有权性质、治理结构、专业能力、外部环境、收入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只是需要对价值观和组织文化进行调整,所以,相对而言,转型会更加容易,更加顺畅,成功率也会更高。其二,更为重要的是,当今中国,不是利己太少了而是太多了,不是利他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因此应该增加的是利他,应该减少的是利己。公益资源本来就“不足”,不应该进一步减少,即“流向”商业领域。商业资源本来就“过多”,而且也需要注入更多的利他成分,所以,应该有更多的企业转型为社会企业,即应该有更多的商业资源“流向”公益领域。有鉴于此,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投资的倡导者,应该把自己的主战场设定在商业领域尤其是资本市场,而不是公益领域。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投资理念的持有者和践行者应该是企业家和投资者,而不是公益组织的管理者与资助者。

第五,社会企业的生存条件。人性是复杂的,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经过数千年的探索,人类找到了发挥这两种人性的经典模式,一是营利模式,利己—企业—市场;二是非营利模式,利他—非营利组织—社会。社会企业试图同时利用人的利己与利他之心,驱动组织高效运转。这是一个美好的梦想,完全实现还要假以时日。这让我想到一则寓言。兔子在陆地上跑得好,鱼在水里游得好。于是,有人生起一个梦想,要搞出一个新物种——— “兔鱼”,它既能在陆地上飞奔,又能在水里遨游。可能吗? 也许可能,但是一定要付出艰苦的努力,经过持久的探索,兼有天时地利人和。实际上,社会企业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是非常苛刻的,其一,公益与商业均很发达,或者说,企业与公益组织在整体上均很发达。实际上,就“转型”而言,只有成功的企业或公益组织,才有可能成功转型为社会企业。那些混不下去的企业或公益组织转成社会企业同样也不可能成功。要知道经营社会企业要比经营企业或公益组织难得多。其二,社会的问责能力与政府的监管能力均很强。较之于企业和公益组织,社会企业的监管难度更大。而只有杜绝“挂羊头卖狗肉”,让犯禁者得不偿失,甚至无法出现,才能避免“劣币驱除良币”。其三,社会在整体上道德水准很高。存在有利于社会企业的“文化环境”或“商业伦理”,所谓“有情怀的投资者”“有情怀的消费者”“有情怀的职业经理人”广泛存在。


八、公益与商业的冲突


公益是一种全民事业,不分阶级、阶层、职业、性别、年龄,不分种族与肤色,也不分党派与宗教信仰,人人都可以参与,人人也应该参与。但是,不同的人对公益的理解和期待是不同的,资产阶级、中产阶级、大众,都有自己的公益主张,各不相同,在某些方面泾渭分明,甚至水火不容。这导致了公益的分化。各种公益主张,相互竞争,冲突由此而来。

总的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慈善史,就是商业改造公益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亲市场势力,改革派官员、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联合行动,摧毁了此前的慈善模式,同时建立了资本主义慈善模式。第二阶段,亲市场势力,发动进一步的进攻,期冀彻底掌控公益领导权。这就是我们身处其中的当下。今天,公益与商业的冲突,实质是资产阶级与中产阶级的冲突,冲突的本质是争夺公益领导权。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的财富来自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而利润的本质是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些剩余价值本应属于工人阶级,但是却被资产阶级以利润的名义夺走了。所以,马克思主义彻底否定资本主义的基本分配制度及其分配结果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慈善,其实就是资产阶级从掠夺的赃物中拿出一点零头,以换取工人阶级的苟安。显然,这种慈善不是“善”,而是“伪善”,而且是“包藏祸心”的伪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不平等,维持资本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安。所以,1976年之前,在中国大陆, “慈善”遭到严厉批判,以“慈善”为名的行动销声匿迹,“慈善组织”亦不复存在。

1976年之前,中国否定资产阶级的“慈善”,不等于中国“不存在慈善”,实际上,利他行为非但没有消失,反而广泛存在。这一时期,在否定资产阶级慈善的同时,创造了自己的“慈善模式”。这一模式有自己的道德主张,即“共产主义道德”,也有自己的“利他规范”,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和“革命的人道主义”。毛泽东把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革命的人道主义确立为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刘广东,1993:340)。马克思主义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这种集体主义又不同于一般的集体主义,它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实现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所以称之为“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马克思主义要求,在无产阶级内部实行人道主义,阶级兄弟之间必须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但是,对敌人不可实行人道主义。所以,实行人道主义是有条件的,对革命同志的爱必需伴随着对阶级敌人的恨。这种服务于共产主义理想的、根据阶级区别对待的人道主义,被称为“革命的人道主义”。

改革开放时代,亲市场势力摧毁了此前的慈善模式,同时建立了资本主义慈善模式———就是今日中国内地大行其道的慈善模式。可见,最近40年,慈善模式再一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换”。只不过与上一次“转换”相比,“方向”发生了逆转。

当下慈善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承认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的正当性;承认基于市场的初次分配的正当性;正视初次分配的不平等,用温和的、渐进的方法缓解不平等;肯定出于自愿的第三次分配(即所谓“公益事业”);组织化、专业化的公益主体为主要行动者;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公益事业;社会通过道德和舆论激励慈善行为。

但是,亲市场势力似乎并不满意已经取得的成功,还要更彻底地驯服慈善。尽管它已经是“符合资本利益的慈善模式”了,亲市场势力还是要进一步剥夺其“表面的”独立性、自主性,使之成为彻彻底底的“附庸”“婢女”。近年来,一股日渐强大、日益专横的思潮逐渐泛起。它站在商业立场,质疑公益的效率(有效性)、可持续性,否定道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否定人有利他的可能性。它主张,公益不但要学习商业的运作技巧,还要放弃自己的基本价值,转而接受商业的基本价值,在“道”与“术”两个层面,商业都应该主宰公益,一句话,商业应该凌驾于公益之上。一系列前无古人的命题被堂而皇之地提出:“免费导致低效率,收费带来高效率”; “捐赠不可持续,只有经营收入才是可持续的”;“企业效率高,公益组织效率低”;“在社会服务领域,社会企业应该取代公益组织”;“商业是最好的公益”;“人只能利己,不可能利他”;“讲道德的人都是伪君子”不一而足。一时间,商业势力趾高气扬,颐指气使,傲视环宇,踌躇满志。公益组织,灰头土脸,颜面扫地,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虽心有不服,但口不能辩,只好哑巴吃黄连。本文就是在这种情境下,站在公益立场,对商业势力做出的理论回应。

改革开放以来,在公益发展的初期,公益组织的“对手”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第二个“对手”出现了,这就是“资本”。但是,人们对资本缺乏警惕,一是由于不熟悉,二是因为存在一个熟悉的、也是更大的“对手”。毫不夸张地说,今日中国,资本控制公益的深入和强度丝毫不亚于政府。财大气粗的资本,凭借资金优势,通过资助项目,主导公益组织的活动方向和领域;掌握媒体,控制各类论坛,整合研究与出版,获得了强大的话语权。时至今日,资本已经在中国公益领域稳定地确立了自己的霸权。

强调资本是公益的“对手”,不是说资本参与公益没有正面的效果,也不是说要将资本拒之于公益的门外,而是强调资本是“控制公益”或“剥夺公益自主性”的一个危险的力量。公益需要资本的参与,资本的参与给公益带来许多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如今融合无所不在,商业与公益的界线日益模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是,无论是商业,还是公益,都会“利益支配理智,屁股决定脑袋”,都想支配别人,让世界按照自己的意志运转。公益想改变商业,按照自己的蓝图塑造世界。企业也有同样的想法,也会采取相应的行动。这也是“人之常情”,在所难免。因此,公益领域应有的态度和策略,既不是简单地拒绝资本的参与,也不是期冀资本放弃主宰自己的打算,而是清醒地认识到被其控制的危险,对其不良企图保持警惕,并采取积极行动捍卫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九、公益与商业关系的演变趋势


当下关于公益与商业关系的争论事关重大,围绕人性、公益的可持续性、公益的组织形式的争论,不仅关系到公益的未来命运,也关系到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有鉴于此,在本文的最后部分,有必要简略回顾一下公益与商业关系演变的历史,据此揭示其演变趋势,并展望其未来的面貌。

(一)公益与商业关系简史

慈善先于商业,更先于“今日的商业”。没有“今日的商业”之前,慈善就已经存在了。所谓“今日的商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专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早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成为主导性的资源配置模式之前,慈善就已经存在了,并且一直在发挥作用。

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的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只有连篇累牍的慈善“谴责”商业的言论,从来没有商业“引领”“取代”慈善的声音。即使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利他主义对资本积累的逻辑及其后果的批判,也从未停止,而且愈演愈烈。19世纪,源于欧洲的工人运动、社会主义运动愈演愈烈,燎原全球。其结果,在“东方”,造就了20世纪中叶的社会主义阵营;在“西方”,则是混合经济和福利国家的诞生,并成为资本主义的主流模式。“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20世纪80年代,风向转变,在全球范围内,社会主义进入衰退期,资本主义进入复兴期。在中国,邓小平发起“改革开放”,进而引发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向右转”。在西方,撒切尔、里根领导了新自由主义革命,由市场与资本势力回潮,混合经济与福利国家受到全面攻击。始于经济领域的自由化,高歌猛进,攻城略地,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新公共管理”运动横扫全球,私有化、民营化、市场机制、企业管理模式大行其道。可以说,抬举企业和商业,贬低公益组织和公益模式,仅仅是最近30年的事情。

(二)人类向善

如何看待最近十年出现的“融合”大潮? 如何看待“商业公益化”和“公益市场化”? 在《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一书中,徐永光给出的答案是“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事实是这样吗?我看到的事实是公益意识深入人心,公益要素渗透进所有领域。商业也不例外,深受公益感染。这意味着商业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更加富有利他精神。与此同时,公益事业持续发展,管理水平提高,追求更高的效率,并借鉴一些商业的做法。商业的一些有用的做法,只是意味着公益注重效率,公益更加有效了,并不意味着公益丧失了利他精神,转而投入利己的泥沼。

公益与商业的“融合”是不分主从的融合吗? 不是! 不是不分主从的, 而是有主有从的———公益为“主”, 商业为“从”。公益在“用”的层面吸纳商业的要素,吸纳的是工具性的东西,吸纳的目的是提高自身的效率。在“体”的层面,公益没有丝毫妥协,不是越来越“利己”,而是更加坚定、厚实、有效地“利他”。商业在“体”的层面吸纳公益的要素,在自己的“目的”中加入更多的利他的成分,吸纳的是价值性的东西,即所谓“以义制利”。就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而言,以利他为根基的公益是中流砥柱,毫不动摇,是为“主”;以利己为目的的商业是附从,越来越趋向利他,是为“从”。这就是公益与商业融合的基本逻辑和大趋势。

“左”与“右”是来自现代西方政治领域的术语。“左”与“右”事关价值立场,尤其是指对待“平等”与“效率”的态度。所谓“左”强调平等,所谓“右”强调效率。历史的趋势是商业吸收公益价值观,所以“商业向左”成立;公益吸纳商业的一些有效的做法,只是为了提高公益的运营效率,并不意味着公益丧失了利他精神,视效率高于平等,所以根本不存在“公益向右”。可以说,只有“商业向左”,没有“公益向右”,合而言之是“人类向善”。这就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

(三)人类向善的动力机制

人类向善的动因,一是人性所然,人性中有利他的一面,二是社会发展使然,经济发展,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提升,教育发达,媒体发达,社会保障发达,人们的低级需求得到满足,高级需求涌现,社会归属感提高,社会责任感提升,爱人之心、利他之心膨胀。

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自我实现五类。马斯洛指出,在多种需要未获满足前,首先满足迫切需要,该需要满足后,后面的需要才显示出激励作用。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同一时期,一个人可能有几种需要,但每一时期总有一种需要占支配地位,对行为起决定作用。各层次的需要相互依赖和重叠,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低层次的需要仍然存在,只是对行为影响的程度大大减小。

一个国家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及其动态变化,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人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相关。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告诉我们,人类发展的过程就是低级需求不断满足的过程,就是需求层次不断提升的过程,就是利他精神逐步丰盈的过程,就是利他精神越来越有力地约束、征服利己之心的过程。这就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最核心的内涵与本质。

马斯洛的理论把个人需求和人类需求的重点或当前关注点,与个人成长阶段和社会发展阶段关联起来,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现象———随着个人的成长、社会的发展,利他性需求上升。马斯洛理论也做出了明确地预测———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社会将持续进步,利他性需求也将持续提升,慈善事业将越来越发达。这就是“人类向善”这一命题的内在逻辑。图1即为人类向善动力机制图。

(四)义利之辨

在中国古典思想体系中, “义”与“利”是一对重要的范畴。“义”是指当然、应当。儒家认为,凡表现或发挥人之所以为人者的行为即为应当,反之即为不应当。“利”是指能维持或改善人之生活者,亦即能满足人之生活所需者。利有公利、私利之分。凡能满足大众生活所需的即为公利。凡仅能满足一己之需的即为私利,等而下之的私利是损公肥私。荀子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荀子·大略》)。”儒家不反对一般的私利,所反对的是损公肥私式的私利。儒家崇尚公利,要求圣贤君子必须谋公利。尊重合理的私利,崇尚公利,反对见利忘义,更反对为利害义,主张公利高于私利,概而言之,义利兼顾,以义制利。这就是儒家的义利观(张岱年,2004:386 398)。

在资本主义时代,就公益与商业关系而言,儒家的基本主张是:利他是人类的天性;利他主义是值得肯定与弘扬的价值观;要尊重与保护合理的商业;更为重要的是,要积极肯定与弘扬公益;而且,要用利他主义驯化被市场释放和强化的贪婪,用公益驯化唯利是图的商业,此所谓“以义制利”。这是超越时代的、不容置疑的、不可更改的信条。

人类的公益与商业关系的演化史证明了,儒家的主张不仅在理论上可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儒家为公益与商业关系的演变指明了方向;人类正在按照儒家指引的方向大踏步地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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