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彬:民国初年孙中山对名誉事件的反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4 次 更新时间:2018-05-2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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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彬  

内容提要:民国建立后,孙中山第一次以政治领袖的形象活跃于国内历史舞台,所经历的诸多政治事件同时也具有名誉事件的性质。尤以在任临时大总统时的“汉冶萍借款案”和卸任后的“比款”风波,影响巨大。孙中山对各类名誉事件的反应有刚有柔,有时倾向于妥协,有时奋起捍卫,其背后有不同的目标和条件分别支配,受制于当时的政治环境,也对后来的历史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关 键 词:孙中山  名誉事件  民国初年



自1911年底从海外回国就任临时大总统,至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再度流亡,是孙中山第一次以政治领袖的身份在中国国内历史舞台上活动的时期。孙中山的个人形象和名誉,不仅对于其本人,而且对于当时政局,都具有重要意义,亦影响后来历史。无论在临时大总统任上,还是卸任之后的一段时期,孙中山所经历的许多政治事件,同时也具有名誉事件的性质,其中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孙中山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些名誉事件,特别是负面名誉事件,联系当时复杂环境,值得深入剖析。①


一、民初孙中山个人形象与声誉的建立


孙中山较早在革命党人中确立了崇高的威信和革命领袖形象,但主要反映在海外华人和留学生之中,直至辛亥革命前夕,国内舆论和民众对孙中山的认识,仍很不充分。武昌起义后突如其来的革命形势,为孙中山形象和声誉的建立创造了空前的条件,在原来几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孙中山的个人形象和名誉迅速树立起来。

辛亥革命在观念和制度上创造了一个旧王朝完全不同的国家,孙中山的形象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现代色彩。作为一个体制外的革命者,孙中山展现了代表新时代、没有旧王朝和旧制度负面烙印的形象,舆论宣传也极力突出这一点。孙中山甫任临时大总统,《申报》介绍孙中山的故乡和家族时,特别提到,“孙氏家族……现居乡者仅得一人,历来无人考试,及捐纳职衔之类,不受满清半点之污。今一鸣惊人,杰出而为中华民国破天荒之大总统,可谓盛矣。闻孙家七、八十年来,且未曾纳过一文钱粮,尤可谓清白。”②孙中山抵达国内后,各地贺电纷至沓来,投刺相访者络绎不绝,③《民立报》评论孙中山为“革命家之泰斗”、“东亚自由之神”。④许多人将孙中山比作华盛顿、拿破仑,美国友人来函祝贺,干脆称其为“中华民国的国父”⑤,这或许是在各种文献中第一次以“国父”称誉孙中山。

如果说在临时大总统任上,孙中山的这一形象还主要局限在南方革命党势力控制的区域。到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时,则迅速形成南北舆论相对比较一致的评价,达到了民初孙中山个人名誉的顶峰。孙中山“虚位待袁”被誉为“推贤让功”,有谓孙中山“清风亮节”、“真足以为我共和国民之模范,立天下万世之师表而无憾”;也有谓孙举袁世凯为总统“大公无我”、“高不可及”;即使在革命初期保持对革命批评态度的《盛京时报》,也罕见地刊载称颂孙中山的评论,尊孙中山为“圣品”。⑥自然,这一名誉高峰的形成,是以孙中山被迫放弃实际政治地位为前提的,袁世凯和北方政治势力取得实利,并不吝惜对孙中山的空头赞扬。孙中山和革命党人出让了他们本来也无实力掌握的权力,而收获了“首倡共和”、“功成身退”的名誉,也算是革命为数不多的成果之一。

1912年下半年,围绕授勋问题,孙中山的个人名誉又一次引起关注。10月上旬,袁世凯颁布临时大总统令,谓“现在举行国庆纪念典礼,深维民国创业之劳,允宜赠授勋位,旌显元功”,特授孙中山、黎元洪以大勋位,黄兴、唐绍仪、伍廷芳、程德全、段祺瑞、冯国璋勋一位。⑦孙中山复电辞谢,表示“十余年来,持平民主义,不欲于社会上独占特别阶级,若滥膺勋位,殊与素心相违”。⑧授勋一事,对孙中山并无实际意义,辞勋与辞去临时大总统一样,得到一般好评。但时过境迁,舆论也有谓此次授勋“以现任大总统,封赏前任大总统”,实属“民主国之奇闻”、“共和国之创例”,⑨不以为然。孙中山对此十分明了,致书袁世凯,一再固辞,即使袁世凯派人亲送勋书,也表示“当今国家基本未固,尚非国人言功邀赏之时。国家所认以为功者,个人方将认为一己对于祖国所当尽之义务,而无丝毫邀赏希荣之心。文不敏,窃愿以此主义为海内倡”,声明一俟有便,将托人送京奉还。⑩实际上,自1912年下半年到1913年上半年,孙中山已在策划如何从财政、外交、军事各方面预备与袁世凯政府的抗争,虚衔与空名已不在重点考虑之列。袁世凯政府“善后大借款”后,孙中山和他的同志们又重新恢复革命者(在袁政府和国内一般舆论中则为“叛乱者”)的姿态,再起革命,人言物议,已经置之度外。孙中山形象与声誉在此期间确立和变化的过程,在探讨其回应名誉事件的态度和做法时,是需要先予了解的。


二、临时大总统对名誉事件的辩护和处置


在临时大总统任上,孙中山和南京临时政府的实力和作为有限,执政的实际意义难以高估。新政府和领袖个人的名誉,倒反而比政策及执政实效更为引人注目。造成名誉损失的事件,大多是由于临时政府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应对上进退失据而引发,个人名誉往往与新政府的名誉紧密联系在一起。由于北方尚处于敌对状态,对孙中山和新政府的攻击和批评在性质上另当别论,孙中山所顾忌和需要应对的名誉问题,主要来自于南方革命势力控制的地区,特别是来自于革命党人内部。

在一方面处于政治弱势,一方面又要尽量维护南方内部团结的情况下,孙中山对于一般名誉事件,反应不甚激烈。如1912年3月9日,广东《七十二行商报》刊载以“南京同盟会本部”名义发表的电文,有“上海各报都被买收”之语,上海日报公会及各大报馆联名致电孙中山,要求孙作为同盟会会长,予以澄清。(11)孙中山复电上海各报馆,声明同盟会本部“并未发过此项电文,在宁本部亦无各省分会之组织。该报所载,实与本会无涉”,此事完全属于“名义”被人“妄用”。(12)除致电报馆外,还通过《民立报》通电各政党,(13)但也仅如此而已。

除此事关涉同盟会,另一类似事件主要针对临时政府。1912年3月26日,章太炎在《大共和日报》刊登《诘问南京政府一等匿名印电》,对该电所云章太炎主张建都北京,袁世凯拟以功授以教育总长或最高顾问之职、并要求晋京陛见一事,提出诘问。(14)3月27日早晨,孙中山为此事复函章太炎,说明该电系奸人伪托,并已下令电局查报,复函中也只是解释道:“其人心事无赖,而造语不通,不足当识者一噱也。”又宽慰章太炎:“时局虽称大定,然图治未见加奋,思乱者仍犹未已,于极无聊赖中,犹欲试其鬼蜮。民德如此,前途大可忧也。”(15)在泛泛而论中,力图将具体事件予以淡化。

临时大总统面临的最严重的名誉风波,是汉冶萍借款事件。此事虽是以临时政府名义进行,但直接影响孙中山的个人名誉。在财政窘迫、军需紧急,而所有筹款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向外借债成为临时政府不得不谋求的主要筹款途径。临时政府初拟以招商局局产为担保,向日本资本组织商洽借款;后拟以汉冶萍公司为抵押,向日本洋行借款。前者由于招商局多数股东的抵制,国内其他政治势力意见相左,借款未能成立。(16)后者打算通过逃亡日本之汉冶萍公司总经理盛宣怀进行,原本设想由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多借数百万转借与临时政府。但盛于1911年末逃亡大连时,已与日方策划将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孙中山亦于是时与日本三井洋行议及中日合办,遂退而谋求合办,以便取得款项。1912年1月26日,临时政府、汉冶萍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在南京签订《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草约》,规定公司股本为日金5000万元并由中、日合资办理(中、日各半),公司续借日金500万元,作为日人投入公司股本;由汉冶萍公司借给临时政府500万元。2月2日,孙中山、黄兴分别以中华民国总统、陆军总长名义签署承认临时政府与日本三井洋行订立借款续合同,三井洋行代汉冶萍公司备款日金250万元,借与临时政府。(17)这一复杂过程的要点,是以南京临时政府核准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为先决条件,由公司自身产业抵借,再假手三井会社转交临时政府借款。(18)

汉冶萍借款签约后,遭到各方面的反对和舆论的猛烈批评。各报连续报道了临时参议院和一些议员反对、质问合办与借款的情形,特别提出,“参议院为全国舆论之代表,以代表全国舆论之机关而起风潮,是不啻全国舆论隐隐皆起风潮也。全国之舆论而隐隐皆起风潮,是不啻全国之人咸与政府为意思之抵抗也。”(19)又纷纷刊登反对汉冶萍公司合办的电文和来稿,《申报》自2月23-25日,连续刊载民社联合各地共和会具名的《汉冶萍合资公揭》,表示“全国人民无不痛心疾首,自应迅速取消前议”,发布以鄂湘赣三省人民公启名义的传单。(20)《申报》评论指出,“新政府之种种失机,皆此一念之虚骄误之也”,要求临时政府“急宜痛除虚骄之习”。(21)

除一般舆论外,对于南京临时政府来说地位极其重要的章太炎和张謇,对汉冶萍公司合办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和指责,对孙中山个人名誉提出了严厉的责难。章太炎于报端撰文并致函孙中山,首先指出,无论从道理上,还是从程序上,汉冶萍借款签约一案都不能成立,“大冶之铁,萍乡之煤,为中国第一矿产,坐付他人,何以立国?”其次,指出此事导致孙中山“与盛宣怀同被恶名”,警告“以执事(指孙中山——引者注)之盛名,而令后来者指瑕抵隙,一朝蹉跌,自处何地?”还为孙中山指示了一个解决办法,即通过“召盛(宣怀)使募”即可,而不要将国家权利和个人名誉陷入困境,“令国丧主权,身冒不韪”;希望孙“及今事未彰布,速与挽回”。(22)

时任临时政府实业部总长的张謇亦持反对意见,在得知借款事后,立刻急电孙中山,请“出以慎重”;又致函详细阐明理由,揭露盛宣怀的个人品德,指出“吾政府不加深察,一受其饵,则于国防,于外交,皆为大失败。……民国政府纵不能有善良政策为国民所讴歌,亦何至因区区数百万之借款,贻他日无穷之累,为万国所喧笑?”(23)并愤而辞职。

这一事件发生之初,孙中山、黄兴等还是极力想把借款事情办成,以扭转临时政府的财政被动,因而并不把名誉问题放在第一位考虑,反而乐观地估计,“今日所见为独占无二者,他日当使竞争而并进。于众多矿中分一矿利与日人,未见大害,否则以一大资本家如盛氏者专之,其为弊亦大。”对于舆论喧哗,尚不以为然,认为“舆论于此,未必深察。(24)但对于临时政府内部章、张二人的态度,则高度重视。在收到章太炎第一封信后,孙中山立刻复函,表示“此事弟非不知利权有外溢之处,其不敢爱惜声名,冒不韪而为之者,犹之寒天解衣付质,疗饥为急。”(25)孙中山向章介绍了南京临时政府面临的现状和财政危机,指出章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不能解目前之急;章太炎提出的权利外溢的后果并非不知,名誉牺牲的后果,无论是对于临时政府,还是对于个人名誉,也都十分清楚。但孙中山此时决策的出发点,是综合比较,两害取轻,“至于急不择荫之实情,无有隐饰,则祈达人之我谅。”(26)

在覆张謇函中,孙中山以同样的理由说明了合办借款之必需,也以同样的比喻向张解释不得已的苦衷,表示“惟度支困极,而民军待哺,日有哗溃之虞,譬犹寒天解衣裘付质库,急不能择也”,希望张站在临时政府立场考虑,转移舆论,帮助临时政府度过难关,特别请求“先生一言,重于九鼎,匡救维持,使国人纵目光于远大,为将来计;而亦令政府迫于救患之苦衷,权宜之政策,免为众矢之的。”(27)

与此同时,孙中山极力争取借款案在程序上的合法性,避免临时政府和个人在名誉上进一步陷入困境。1912年2月12日,参议院以汉冶萍及招商局抵押借款违法,质问临时大总统。(28)18日孙中山咨覆参议院,说明汉冶萍借款并无违法。(29)23日,参议院以孙中山之答复“疑问尤多”、“不得要领”,再次提出质问,并要求即日派员到院答复。孙中山亦郑重作了答复,并派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到参议院,将关于汉冶萍借款各种相关文件携交讨论。(30)

为汉冶萍合办事,孙中山在内部解释和政府运作上费尽周折,但最终还是“各省反对,舆论哗然”,只好命盛宣怀“宜早设法废去此约。”(31)3月22日,汉冶萍公司在上海开临时股东会,全场一律反对合办。(32)这些过程,牵扯了孙中山大量精力,最终不免临时政府和孙中山个人名誉均受到重创。虽然对章太炎、张謇作了苦口婆心的工作,但没有也不可能得到他们的接纳。在得到孙中山初步解释后,章又来函仍申反对意见,口气则更趋严厉。章太炎不同意孙中山“以解衣付质为比”,反劝孙中山不要“倒行而逆施之”,指出孙所做、所虑的一切“奈舆论不直何?奈国命将覆何?”斥孙中山和黄兴为“为私卖国产之人。……自是长与奸谀同列,终为不义,弗可没已”,深为“痛惜”;章太炎特别提及孙中山的革命经历以及所积累的革命威望,希望孙“勉修明德,以待第二期之选任”,不要“自点令名”、“昧于取舍”、“强拂舆情”,以冒天下之不韪,否则“惟有要求割席”,相与决裂。(33)

在临时大总统任上,孙中山对于名誉事件,优先考虑的仍是政治大局,力图使临时政府的工作和全国革命的形势趋于有利方向,即使付出名誉代价,亦在所不惜。在汉冶萍案等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有限的应对,与其说是为了名誉,不如说更多的是为了革命党和临时政府内部的团结。但结局确实失多得少,陷入极端不利的名誉困境。究其原因,当时形势的发展,没有可能按照孙中山的愿望进行;临时政府和孙中山在既紧急又窘迫的巨大压力下,对策局促而无力。这些都反映了孙中山和临时政府在面临苦衷的情况下,没有能力也没有经验来使事件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后来者深应以同情理解。


三、卸任临时大总统后孙中山对个人名誉的捍卫


孙中山卸任临时大总统后,因辞职换取的声望上升,而实际政务压力骤减,在一段时期内,处于个人名誉的高势能状态。在野的孙中山,主要从事巡视、宣传,在各处演讲谈话,宣示政见,多数场合受到热烈欢迎和普遍称颂。有时其政见也遇到一些误解、曲解和反对,但一般而言,这些针对政见的批评并未对孙中山的名誉造成多大损害,孙中山的应对余地也比较充足,多数情况下取和缓态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通过正面宣传,详释政见,对相关批评指责不过多辩解。民初孙中山倡导实业建设,铁路是其中最为重视的内容。针对孙中山所提出的一系列铁路政策,热议蜂起,其中质疑、反对的声音十分强烈,有诘难侵交通部之权的,有怀疑所规划铁路线是否为今日所需的;有暗讽不切实际、白日做梦、谓借款筑路为“西晋之清谈”的;更有以“实业夺命之大伟人”来讽刺孙中山的。(34)10月中旬,《时事新报》连续刊载记者斐青的社论,反对孙中山铁路政策。(35)凡此种种,孙中山主要通过反复演讲、解释,进一步说明自己的观点,而很少直接反驳。

二是有针对性地补充阐明,公开辩误。例如对于“满蒙弃置说”,《时事新报》记者将孙中山与《大陆报》记者谈话中关于满蒙问题的观点,指称为“满蒙弃置说”,引起轩然大波。如果被看作主张放弃国土,对政治人物的名誉损害不可想象,为此孙中山通过同盟会控制的《民立报》作了公开的辨白,发表了一篇专题社论,指出《时事新报》记者将孙中山所谈满蒙问题当作“满蒙弃置论”,“尽属误会”,相反,“孙先生为一代人豪,爱国巨子,岂肯倡此谬言?”强调孙中山对于蒙藏,实以为切肤之痛,在谈话时“胸中却含有无限愤恨之气,未便形于言词,遂乃见诸颜色,以为满蒙国竟为强暴者所并,中国亦必力图恢复,不能以其亡而听之。……又何尝有丝毫弃置满蒙之意乎!”(36)

三是及时更正,厘清一些明显的技术上的误解。1912年5月12日,孙中山在广州与报界公会主任朱民表谈话,提到某报记者所言之累进税,与自己所主张的“照价抽税”无所差异,而记者误记成“即我所言之平均地权法”,并公开刊载于《民生日报》。(37)次日,孙中山即致函《民生日报》,纠正记者对其言论的认识,指出“夫平地权者,政策之总名也;照价抽税者,平均地权之办法也。总名与办法,固不容混而为一,然此中之误,自显而易见,不足作为辩论之根据也。”对于在此误解前提下引申出来的无谓争辩,如“平均地权”即中国历史上的“井田”、“均田”,指出纯属“节外生枝”,恰好与孙中山主张“平均地权”的立意相反。(38)

围绕政见的讨论和批评,虽也会影响到孙中山作为政治人物的形象,但至多属于个人判断力、国情认知能力、政见落实可能性方面的争议。与在任临时大总统时不同,此时孙中山已经不负政府责任,真正能造成名誉损害的,已不是与政府、政治及政策紧密相关的事件,而更多地显示为直接与个人品德相关的事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与金钱财物、私德诚信有关的事务。这些问题,构成了卸任临时大总统后孙中山面临名誉事件的主要部分,而且是必须予以重视并及时回应的。

其一是关于建屋问题。南北统一后,不少革命党人一夜暴富,衣锦还乡,筑舍造屋,比比皆是。其资金来源与“革命”有无关系,少有人深究,即便有关,亦不足为奇。关于孙中山,有传闻在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后,将到澳门隐居,并传在澳门建屋。为此,1912年5月20日,孙中山接受《士蔑西报》记者访谈,否认关于将隐居澳门之传闻,并解释人们传言孙氏在澳门建屋,其实是自己的兄长所居住,不是孙中山本人居住。(39)

其二是关于铁路总公司开办费问题。1912年9月10日,袁世凯特授孙中山“以筹划全国铁路全权”,组织铁路总公司,由交通部拨3万金为开办经费。(40)当时已有舆论批评此事未经参议院认可,反对孙中山以私人名义接受。(41)孙中山在北京访问期间,多次以记者招待会、茶话会等形式予以解释。9月14日,在迎宾馆招待40多家报馆记者,表示铁路总公司事,奉总统委任,系承办之工头,并非职官;每月所领3万元,并非俸给,将来仍归返国家。(42)15日又与黄兴等在北京迎宾馆开茶话会和晚餐招待参议员,指出总统代表国家下此命令,自己当然可受此命令,无所谓不合法律;政府月拨经费3万元,只是国家补助民办公司,这在各国为常有之事,公司成立后照数归还,仅得不出利息之便,无涉预算,无庸先得参议院许可。(43)总之这笔开办费,第一没有落入孙中山私囊,第二不能说是私相授受。这一表面归于私德的问题,背后实际上是政治问题和党派之争,口头辩解的效力,未必敌得过政争的需要(有记者观察到,孙中山进行解释的会场上,共和党、民主党议员皆态度沉默,情形冷淡(44)),但是,主动对构成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澄清,仍为当时政治斗争之必要。

关涉金钱的影响最大的事件,当属“比款”一案。1912年4月20日,同盟会员黄复生、朱芾煌自北京来电,向孙中山报告13日北京《中国日报》、20日《国民公报》刊载孙中山“私攫比款50万、以30万饷同盟会”等语,指出“事关本会团体及公个人名誉甚巨,望将前次认募各款出处明白宣布,以释群疑,并电袁总统查办。”此时孙中山已到广东,电文发给广东都督陈炯明转达。(45)第二天,朱芾煌又从北京致电上海中国同盟会总机关部,转达孙中山,告为比款事,已向《中国日报》经理诘问证据,经理回答并无实证,但表示如果孙中山能将此款来历宣布,他们可以负责更正,“否则静俟法堂裁判”。(46)

此事源起于3月临时大总统交接之际、唐绍仪组阁之初,因六国银行团坚持以监督中国财政为条件,唐内阁与银行团借款谈判之外,转向比利时华比银行借款。该项借款,部分由唐绍仪交南京临时政府办理善后。(47)其具体用途,唐始终不能说明究竟。当时政权交接,形势混乱,款项是否有一部分进入个人私囊,根本无法厘清。但没有证据显示孙中山个人私用了这笔款项的某一部分,从孙中山革命时期家费来源看,也无私用此款的需要。(48)当然,即使不用于个人私费,如果不经过正当程序,将此款私下补助同盟会,也会影响同盟会的名誉,间接影响到同盟会的首领孙中山。孙中山对此事非常重视,立刻自广州复电,表示“今国内有同盟会改立政党之议,各债主多愿报效,此捐助同盟会30万之由来也。但政府尚未还款,而此30万亦未交付。……政府尚负同盟会巨债,焉有同盟会受惠于政府之事?私攫比款,尤为无稽”,直斥“该报造谣”,并感慨“今日人心卑劣,惟利是趋,厌世之心不禁大发,毁誉之来,早已度外置之矣!”(49)

黄复生、朱芾煌均为党内同志,两人都在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担任过工作。孙中山指出北京报纸的电文“本不值辩”(50),故而对自己同志作出简单的说明即可。不意此案形成较长时期的风波,6月下旬,演化成为南京临时政府解散时孙中山接受贿银作为政治交换条件的丑闻。6月25日,孙中山在上海接受《大陆报》记者采访,记者问,是否听闻外间传孙中山在南京任临时大总统时收受贿赂100万元才答应让位于袁世凯,孙表示:“此款我实未见,大抵传播此种谣言之各报纸,应给余此数也!南京政府所有款项,悉归财政部收支,一切余不过问。故余闻此谣言,即驰电向唐绍仪诘问。”(51)考虑到此事已经变成满城风雨的名誉事件,孙中山接连电致有关各方,要求予以澄清。6月29日,孙中山致函袁世凯、国务员、参议院、财政部、各省都督并唐绍仪、陈锦涛等,郑重要求:“报纸喧传文私受比款百万。比款用途,财政部有底帐可查,请详细宣布,以昭大信。此事为国家名誉、政府信用、国民道德所关,政府应有明白宣布之责。如文受贿之事果确,国法具在,甘受不辞。倘实为少数私人平空捏造,更岂能任其逍遥法外?而南北报纸喧传殆遍,政府诸公坐视不理,文一人之信用不足惜,宁不为国家信用计乎?”孙中山对因党争而无端产生如此卑劣的谣言感到十分愤怒,认为自己的个人名誉足以影响新建民国的国家名誉,“文毁家奔走国事迄数十年,共和告成,虽不敢自居有功,亦自信未有大过。而以党见纷争之故,少数私人竞不惜以毁文一人之名誉者牺牲中华民国,该辈造谣毁谤之徒,清夜扪心,宁无汗背。”(52)

当时舆论已经指出,“以此事不惟孙中山个人问题,且与同盟会全体亦有关。”(53)同盟会内部也意识到孙中山所受名誉攻击的利害,一致起而辩护。6月30日,黄兴将孙中山和同盟会所受污蔑归咎于共和党,指出:“现在共和党竭力诬蔑本会,如谓孙中山得比款一百万,又谓唐总理尽将比款送人,又谓同盟会得比款三十五万,其实皆是捏造。”并相信“中山先生已电请财政部宣布,不久即可水落石出乎!”(54)

在孙中山和黄兴等的坚决要求下,北京政府作了一系列回应。7月1日,袁世凯复电,告已命财政部将比款用途底帐详细公布,以息浮议,并对孙中山的声誉给予很高的评价,电称:“执事以国民先觉,奔走国事垂二十年,力排万难,百折不回。际兹共和成立,凡我国人,饮水思源,谁不心折?……执事至德皎然,悠悠之口,曾何损于日月之明?”并以一二报馆信口雌黄、造谣误众,宽慰孙中山“无需介意”。(55)7月2日,唐绍仪复电,表示“报纸讹传一节,本不足究。惟关乎款项事,亟宜明白宣布,以释群疑”,告已要求“迅速抄送比款清单,以便转呈总统咨参议院”,并请孙中山就近嘱将中国银行动支各款,从速报部,以解报纸谣言之疑。(56)7月3日,财政部复电,表示“拟将财政部支款总数,日内先行宣布”,证明“至于比款内,并无付先生百万之数。先生持身清洁,人所共知。”(57)陈锦涛亦复电申明,“涛收比款。绝无交百万于先生事。”(58)

孙中山对于比款问题的坚决反驳,在当时十分必要,也取得一定的效果。作为已经卸任临时大总统的政治人物,孙中山对于民初政治可能出现的变数有清醒判断,也有在政治上重新崛起的抱负和打算,因此,尽管革命后暂时在野,但革命的名誉、个人的名誉,不能受到根本性伤害。比款一案,大体挽回,第二年国民党在与北京政府开展选举斗争时,继续利用此事,也利用了此前捍卫名誉的斗争成果。1913年3月,宋教仁再次提及此事时,还继续将矛头指向在政府中之要员,指出“某当局又谓统一后,南京要求三千万,嗣减至千万,其后比款七百万用途暗昧,故致银行团条件严酷云云,亦诬陷之词”,特别辩称,“南京所用者,皆有报销可稽,询之财政部档案可知,银行团亦未尝有比款用途暗昧之说帖。余当时在政府,每次说帖皆亲见之,未尝见有此说帖也。”(59)

孙中山对涉及个人金钱财物方面的名誉十分珍视,卸任临时大总统后,一直避免在这一方面遭人嫌疑,对相关传言也十分警惕。卸任之初,传言袁世凯与幕僚商议,以孙中山为革命事业奔走半生,决定援法国大总统例,由民国奉给酬劳费12万两,每年家计费6万两,但须经国会议决后,方能实行,(60)其后未见真有此事。孙中山唯一希望从民国政府得到“好处”的事情,是在坚辞授勋的时候,要求大总统袁世凯给予其子孙科夫妇及女儿孙蜒、孙婉姐妹官费在美读书之待遇,(61)这在民国初年参与革命的人本人或其子弟纷纷受到照顾的情况下,亦不算有什么特别过分之处。正因为孙中山抱负远大,持身严格,在民国甫建的复杂环境下,对于包括涉及金钱财物在内的各类名誉事件能够分别应对,有刚有柔。

对于政治人物来说,名誉是一种政治资本。无论作为政治性事件的实际结局和影响如何,当它们成为名誉事件时,都不是一个无谓的问题。民国初年,孙中山应对名誉事件,有时倾向于妥协,有时奋起捍卫;有时被动,有时主动。在目标明确、条件有利时,以刚性的姿态,主动作为,取得效果;当首要目标不在名誉,需要把革命党人的事业作为优先考虑时,也不惜拼却声名,以顾大局;当然,也有一些不利情况,个人名誉与南京临时政府或同盟会的组织名誉相互纠缠,一损俱损,也无可奈何。民初应对名誉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孙中山后来的政治行为,到晚年,孙中山更重视领袖的强有力地位和个人道德形象,将名誉和实力、个人和团体融铸为一,确立领袖个人的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国走向现代国家过程中的某些特征。

注释:

①民初孙中山的形象问题,相关研究有:侯杰、冯志阳《媒体与领袖形象的建构——以〈大公报〉中的孙中山为例》论述了《大公报》中孙中山形象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该文收于侯杰主编:《“孙中山与中华民族崛起”国际学术研究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17~431页。莫世祥、陈红利用《香港华字日报》、《中国日报》、《中国旬报》等资料论述了清末民初孙中山政治形象的演变以及传播和得到社会公认的外延过程,该文收于收录于孙中山基金会、澳门地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编:《孙中山与辛亥革命》(上册),2012年,第251~265页。本文涉及的一些重要事件,其基本史事,学界大多已有专门研究,本文主要考察其中所反映的名誉问题,和孙中山应对的主要做法。

②《孙大总统之家史》,上海:《申报》,1912年1月19日,“要闻”。

③《孙中山之一刻千金》,上海:《申报》,1911年12月29日,“要闻”。

④血儿:《欢迎孙中山先生归国辞》,上海:《民立报》,1911年12月24日,“社论”;血儿:《欢迎……欢迎》,《民立报》,1911年12月25日,“上海春秋”。

⑤《海外友人致孙中山信札选》(一),南京:《民国档案》,2003年第1期,第5~7页。

⑥空海:《对于南京,临时政府诸公之希望》,上海:《民立报》,1912年2月17日,“社评”;行严(章士钊):《新总统与内阁政治》,《民立报》,1912年2月21日,“社论一”;血儿:《时事杂感》,《民立报》,1912年2月22日,“天声人语”;《孙文·圣品》,沈阳:《盛京时报》,1912年2月28日,“烛微共和党人物评”。

⑦北京:《政府公报》,1912年10月,“命令”。

⑧《革命伟人之平民主义一》,上海:《民立报》,1912年10月14日,“专电·公电”。

⑨天津:《大公报》,1912年10月25日,“闲评一”。

⑩《孙中山固辞大勋位书》,上海:《民立报》,1912年12月17日,“新闻四”。

(11)《上海各报馆被诬之交涉》,《申报》,1912年3月18日,“要件二”。

(12)上海:《神州日报》,1912年3月21日,首栏。

(13)《民立报》,1912年3月22日,“专电·南京电报”。

(14)汤志钧:《章太炎年谱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上册,第395页。

(15)(24)(25)(26)(27)(5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88~289、142~143、85、86、142~143、385~386页。

(16)高劳:《临时政府借债汇记》,上海:《东方杂志》第8卷第11号。关于招商局借款问题,参阅杨天石:《孙中山与民国初年的轮船招商局借款——兼论革命党人的财政困难与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17)《南京临时政府与日商三井借款续合同》,《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39页。

(18)关于汉冶萍公司抵押借款问题,参阅代鲁:《南京临时政府所谓汉冶萍借款的历史真象》,上海:《近代中国》第七辑,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

(19)《申报》1912年3月6日,“清谈”。

(20)《汉冶萍合资公揭》,《申报》,1912年2月23-25日,“要件”;《抵制汉冶萍公司合办传单》,《申报》,1912年3月12日,“来件”。

(21)《论新政府今日急宜痛除虚骄之习》,《申报》,1912年3月8日,“评论”

(22)章太炎:《与孙中山》,马勇编:《章太炎书信集》,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20页。

(23)张謇:《为汉冶萍借款致孙总统、黄部长函》,张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图书馆编:《张謇全集》第1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39页。

(28)《抵押借款及发行军用钞票质问案》,《参议院议决案汇编·质问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页。

(29)《附临时大总统答复文》,《参议院议决案汇编·质问案》,第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孙总统答复违法借款之质问》,《申报》,1912年2月25日,“要闻一”。

(30)《抵押借款及发行军用钞票再质问案(附大总统答复文))》,《参议院议决案汇编·质问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页。

(31)(32)陈旭麓编:《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53、261页。

(33)章太炎致孙中山函,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藏档,B5-8。广东省中山市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所藏孙中山辛亥革命前后中文档案,是孙中山和中华民国初期历史研究的珍贵史料,广东省社科院黄彦先生、孙中山故居纪念馆李伯新先生曾选编其中部分,出版《孙中山藏档选编(辛亥革命前后)》(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笔者遵黄彦先生嘱,在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将相关藏档进行了校订,本文所引用之故居藏档文献,均标注藏档号。在此谨向黄彦先生和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萧润君先生、黄健敏先生、林华煊先生等表示由衷的感谢!

(34)《孙中山之铁路政策评》,上海:《时报》1912年9月16日,“社论”;《申报》,1912年9月8日,“自由谈·心直口快”;《申报》,1912年10月15日,“时评二”。

(35)斐青:《论孙中山昨日所演说之铁路政策》,上海:《时事新报》,1912年10月13日,“社论一”;《再论孙中山十二日所演说之铁路政策并答某报》,《时事新报》,1912年10月15、17日,“社论”。

(36)《正时事新报中山满蒙弃置说之误解》,《民立报》,1912年9月8日,“社论二”。

(37)《孙先生复演民生问题》,广州:《民生日报》,1912年5月13日,“新闻一”。

(38)《孙中山来函》,《民生日报》,1912年5月14日,无栏目。

(39)《孙先生与西报记者谈话》,《民立报》,1912年5月28日,“新闻一”。

(40)《时报》,1912年9月11日,“命令”;《民立报》,1912年9月12日,“总统命令”;《民立报》,1912年9月12日,“专电·北京电报”。

(41)《申报》,1912年9月17日,“译电”。

(42)《时报》,1912年9月16日,“专电”;《孙中山与报界之谈话》,《申报》,1912年9月20日,“要闻一。”

(43)《孙中山招待参议员详记》,《申报》,1912年9月21日,“要闻一”;《孙黄两公旅京记》,《民立报》,1912年9月22日,“新闻一”。

(44)《孙中山招待参议员详记》,《申报》,1912年9月21日,“要闻一”;《孙黄两公旅京记》,《民立报》,1912年9月22日,“新闻一”。

(45)黄复生、朱芾煌致孙中山电,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藏档B12-5。

(46)朱芾煌致中国同盟会总机关部电,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藏档A1-32。

(47)关于比款事件与孙中山关系之大体描述,可参阅李吉奎:《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与政局》,《中山大学学报论丛·孙中山研究论丛》第8辑,第163~181页;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卷,第695页;王晓华、汤靓:《孙中山与中比借款风波兼及孙袁关系》,江苏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编:《孙中山生平与思想研究》,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1~196页。

(48)革命时期孙中山的家费,主要依靠华侨资助。民元孙中山回国前,曾嘱在南洋的华侨10多位或20位合适的同志担任接济,南洋华侨积极担任,华侨党人李孝章、邓泽如、黄金庆等商议,“与其各埠分担,零星集合,以接济先生家中月用,屡误时期,不如由弟(指李孝章——引者注)处先行拔出款项,按月照缴百元为愈。盖先生为吾党众之代表,为全体之公仆,区区家费应由公众供给者,槟城、吡叻、芙蓉三方面俱认可,他方面又有何反对者哉?纵有不明事体者从中反对,亦无碍于事也。……先生其专心为前途努力,切勿断断以内顾是忧为幸。”(李孝章致孙中山函,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藏档B1-16)

(49)孙中山致朱芾煌等电,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藏档A1-32。

(50)孙中山致朱芾煌等电,翠亨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藏档A1-32。

(52)《孙前总统请宣布比款用途电》,《民立报》,1912年6月30日,“公电”。

(53)《迷离扑朔之比款谈》,《申报》,1912年7月14日,“要闻”。

(54)《同盟会夏季常会旁听记》,《民立报》,1912年7月1日,“新闻四”。

(55)《袁总统致孙中山先生电》,《民立报》,1912年7月3日,“公电”。

(56)《唐少川复孙中山先生电》,《民立报》,1912年7月5日,“公电”。

(57)《财政部致孙中山先生电》,《民立报》,1912年7月5日,“公电”。

(58)《陈锦涛致孙中山电》,《民立报》,1912年7月9日,“公电”。

(59)《宋教仁君之时事谈——驳某当局者》,《民立报》,1913年3月12日,“要件”。

(60)《报酬孙中山之商榷》,《神州日报》,1912年4月16日,“要闻二”。

(61)《孙中山固辞大勋住书》,《民立报》,1912年12月17日,“新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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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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