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钧: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演进
编著注:本文原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000年修订版)。自该书出版以来,中国公民意识发生了重要变化,作者对一些问题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但是,原文所描述的公民权利意识,基本发展趋势并没有改变;作者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也没有改变。因此,文章收入《心寄治邦:法理学文集》时,作者保留原来的内容,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一、概说
(一)权利与权利意识
弄清什么是权利意识,先要弄清什么是权利。关于"权利"的概念,历来就存在重大分歧。不同文化以及同一文化中的不同人们往往有着不同理解。不过,人们在谈论"权利"时,其内容通常涉及的主要是利益与意志的自主性问题。笔者认为,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利益是人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必需的外在条件;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尽管正义原则和法律的内容及价值取向因不同社会、不同文化传统以及不同集团而具有一定差异,但是,界定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确定他们自由的限度,是所有社会和所有文化传统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这里涉及两层意思,一是任何社会或文化传统都必须授予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否则,该社会或文化传统就会失去存在的合法性,从而失去社会成员的支持;二是如果允许社会成员个人无限制地享有利益和自由,就会妨碍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利益和自由,从而导致冲突加剧,秩序失控。因此,任何社会都必须在确认社会成员利益和自由的同时,对享有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定。这种确认和限定的结果,便形成了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在界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例如宗教的、道德的或法律的机制等。尽管有些社会几种方式并用,但通常是将某一种方式作为主要的方式。虽然方式有所差异,但是,其功能却大致相同,即解决社会成员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使人们的利益冲突得到缓释。各个社会或文化传统在界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时,由于特定的社会条件和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表现出不同的取向:有些社会或文化传统强调权利,而另一些社会或文化传统偏重义务。同一社会或文化传统往往因不同时期而呈现不同的倾向。
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二是个体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权利的社会评价。
(二)权利意识的要素
根据上述界说,权利意识包括三个要素: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认知、主张和要求都是主观态度。
权利认知是指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体察和确认。它是权利意识的最低层次。这种认知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充分认知,即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具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二是部分认知,即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只了解和认知一部分;三是没有认知,即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完全不了解。权利的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程度。
权利主张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意识。只有在认知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主张权利。权利主张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交往中明确自己权利的意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有效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等。
权利要求是指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社会或政府提出新型权利请求的意识,例如要求政府从法律上确认某些应然权利等。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同性恋者要求政府和社会承认并尊重他们的权利。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要求法律对隐私权和名誉权予以具体和有力的保护。一般说来,只有在公民的权利意识较为发达的社会,才会出现这种新的权利要求。由此可见,认知、主张和要求代表了权利意识由浅入深的三个层次。在一个权利导向的社会,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较为发达,这三个层次在很大程度上是个统一体。
(三)权利意识的分类
人们从不同角度对权利进行了分类,根据一般对权利的分类以及本研究的需要,试对权利意识作如下分类。
1. 个体权利意识、群体权利意识和社会权利意识。个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中个人的权利意识。群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中不同行业、职业、阶层和团体的权利意识。社会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中多数成员的权利意识。个体权利意识、群体权利意识与社会权利意识三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一般说来,社会权利意识决定着个体和群体权利意识,而个体与群体权利意识的变化影响着社会权利意识的变化,社会权利意识的变化往往从个体权利意识和群体权利意识的变化开始。因此,社会权利意识所反映的只是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平均状况。在同一社会中,不同个体或不同群体权利意识会有一定区别。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社会,在多种族和多民族的社会,在异质的和多元的社会,个体、群体以及社会的权利意识的差异尤大。
2. 财产权利意识、政治权利意识、人身权利意识、社会保障权利意识 和文化权利意识。财产权利意识主要是指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而获取和维护财产的意识,这种财产可能有形,也可能无形;政治权利意识包括参与国家管理、表达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意识;人身权利意识是指生命、健康、安宁以及名誉等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意识;社会保障权利意识是指获得社会保障如医疗保险、失业金和退休金等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意识;文化权利意识包括享受教育、信息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以及享受科技进步所产生利益等方面的权利意识。
3. 自然权利意识、法定权利意识和实然权利意识。自然权利意识是指人之为人应该享有权利的意识;法定权利意识是指法律规定权利的意识;实然权利意识是指实际上享有权利的意识。自然权利意识虽然没有固定标准,但是,它植根于人性,是以道德为基础、追求实质正义价值的权利意识。在一个经济发达、民主程度较高、社会成员自然权利意识较强的社会,自然权利可能会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并不等同于实然权利。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权利没有被确认为法定权利,但社会成员实际生活中却享有这些权利;二是法定权利因为各种条件的制约难以实现,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低于法定权利。人们法定权利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法定权利是否能够变成实然权利。
(四)权利意识的特性
1. 权利意识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权利意识是特定社会的产物,它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并受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或制约。从本性上讲,人虽然天生就有一种获取和维护自我利益和追求意志自由的内驱力,但是,如果任凭这种内驱力泛滥而不加限制,就会出现动物界的弱肉强食局面。为了有序地进行协作,以便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改造自然,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渐意识到明确"当取"与"当予"、"当为"与"当止"界限的必要性。从功能角度讲,这些意念就是最初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从这种最初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出发,各个社会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此可见,权利和义务意识是最基本的社会意识。
2. 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处于不同社会的人们在权利意识的变化速度上虽有不同,但迄今为止,从变化的一般趋势看,所呈现的是由弱到强的过程。变化的速度一般取决于社会条件、社会制度、文化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
3. 过去,我们在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虽然也承认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对社会意识的独立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代西方的一些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认识到了观念的独立性和"顽固性"。格罗斯曼认为,社会变化可分三个层次:改变个人的行为模式;改变集团准则或个人之间、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或集团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共同目标;改变社会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他认为,社会变化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其中道德观念变化最为缓慢。 帕森斯把社会分为价值观念、社会规则、集团活动和个人角色四个等级。他认为在这四个等级中,等级越高,变化越慢。 另有些比较文化学者把文化分为器物层次、制度层次和观念层次,认为文化演进的一般规律是:观念变化最慢,往往在器物和制度层次变化很久以后,旧的价值观念仍然继续保留着影响。因此,在一个权利意识不强的社会,在构建权利导向的法治过程中,往往是人们的权利意识落后于法定权利制度。
4. 权利意识的强弱,往往源自文化价值的影响。各个社会虽然都有某些共同之处,都存在着某些最基本的紧张关系,例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效率与公平,理想与现实以及个人之间的冲突与协作等等。如何处理这些紧张关系,不同社会通过将某种特定价值社会化、普遍化或官方化的方式,作出了不同的安排。有些社会确立了重视权利的价值,有些社会则推行强调义务价值。于是,我们在传统的社会中,可以发现两种相反的导向,一种是权利导向的文化传统,一种是义务导向的文化传统。 相对而言,西方文化传统属于第一种类型,中国文化传统和伊斯兰文化以及非洲文化传统属于第二种类型。在权利导向文化中生活的人们,权利意识要强一些;相反,在义务导向文化传统中生活的人们,权利意识要弱一些。应该指出,权利意识的强弱并不表明文化的优劣高下,只表明某种文化的价值取向。一般说来,权利意识较强的文化,通常是重视个人的文化;权利意识较弱的文化,一般是重视群体的文化。如果说这两种文化取向在传统社会中各有利弊的话,那么到了近现代,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奉行价值多元的时代,前一种类型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5. 权利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态度,像其他意识一样,是人大脑活动的过程,人们看不见,摸不着。权利意识这种内在性,给研究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是,这并不表明人们无法进行权利意识的研究。实际上,任何意识都会从人的行为、观念及对行为、观念的评价上,表现出来。因此,通过考察有关权利的行为,通过分析人们对权利问题的看法,有可能获得关于人们权利意识的一般性认识。
(五)目的和方法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改革以来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变化状况,概括这种变化的特点,分析这种变化的原因,指出不利于权利意识增长的某些因素,并初步构想中国未来权利意识模式。为了区别于以往侧重"应该怎样"的纯学理性研究,本研究重点在于探明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现在实际状况如何。
在方法论方面,本研究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1)运用相关典型案例和典型事实;(2)运用相关的统计数据;(3)运用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4)运用中外的理论成果。本研究注重定量研究,但并不满足于数字的罗列和事实的堆积,而是试图对所运用的数据和事实进行分析。本研究集中探讨权利意识问题,但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一问题上,而是试图把这一问题置于决定或影响它的广阔社会背景中去考察。本研究重点在于弄清改革以来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变化状况,但在进行描述和分析过程中,始终贯穿改革前后的纵向比较,并在第二部分集中叙述有关权利意识的传统社会背景和文化背景。当然,这样一种研究方法还只是一种尝试,有待于今后予以进一步验证和改进。
二、传统中国社会与权利意识
(一)古代中国人有无权利意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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