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久勇 江荣海:论古礼仪式本身作为先秦儒家道德的一种形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1 次 更新时间:2018-04-29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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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久勇   江荣海  

先秦儒家仪式道德存在的逻辑证明

关于古礼仪式本身能否作为道德的一种形态,早在诸子时代就存在着争论。墨子和庄子都认为道德与某种礼仪(如古言古服)并无必然联系而鄙夷儒家保守的所谓古礼,所谓“行不在服”“有其道者未必为其服”;儒家的公孟子和孟子仍然坚持诵古言、服古服、行古礼、用古器物本身就是道德。

不过先秦儒家从未对这一立场进行清晰明确的阐述,而只是无意识地直接把古礼仪式当作了判断善恶的标准。现代学者对其补充了以原论述中并未言明却又无可否认的逻辑缺环,替先秦儒家说出了他们未曾明言的立场——先秦儒家是以外在的(古代)礼仪形式本身为道德标准的。这种道德形态只能是仪式道德。所谓仪式道德是否存在,取决于对外在仪式形式和内在道德精神之关系的分析,若在先秦儒家中前者能够独立于后者而具有意义,则证明存在一种仪式道德。

“礼”是先秦儒家的一个核心概念,包括三个层次的意涵,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使用或侧重:一是具体的仪式或器物形制,权且简称为“仪”;二是抽象的道德精神和伦理法则,权且简称为“义”;三是两者的综合,且此种用法居多。

根据索绪尔的语言学理论,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理论上,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或者说符号是任意的。儒家的“礼”也可以视为一种符号,由能指(“仪”)和所指(“义”)联结而成。自孔子开始,儒家便始终致力于论证这因为“义”,所以“仪”,但这其实并不符合符号学的基本原理。

根据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德性(义)必须通过仪式来表达,仪式也可以对应德性,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具体而言,同一种德性(义)所对应的礼仪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随意而自创的任何形式;二是多元而可选的几种形式(之一);三是一元而必选的固定形式。对于先秦儒家道德而言,其所坚持的是第三种情况。关于儒家之礼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为什么不能是前两种情况而必须是第三种,为什么必须是周礼或三代之礼或古礼?答案是,古圣王崇拜使得儒家别无选择地接受了这套仪式,并赋予其独立的道德意义,就形成了儒家的仪式道德。

对圣王的崇拜又是如何演变为对特定礼仪的道德性遵从的呢?根据人类学研究,神或上帝的神圣性扩散到仪式器物上,使后者具有了神圣性;同样,儒家的圣王具有神圣性,那么其所制定的礼仪与记载这些礼仪的经典也就通过传染原理而具有了神圣性。这种神圣性实质是生活方式的合理性,是社会的文明性;这可以来自宗教神,也可以像儒家一样来自圣化的人。


先秦儒家仪式道德存在的举例说明

无论在行动中,还是在逻辑上,抽象的道德法则(“所指”)与具体的礼仪形式(“能指”)之间都存在着某种“断裂”,这种“断裂”就意味着礼仪形式本身对儒家而言具有着某种独立的、不需他者验证的甚至非理性的道德意义。

比如丧礼作为一套仪式,其整体也许能用抽象的孝道法则来说明,但丧礼中的很多细节,除了其原始信仰的来源,很难反映任何具体的儒家道德观念,更不用说儒者平常的冠服、仪表之类,即便与某种德性勉强扯上联系,也多流于附会。但儒家却对这些纯粹的礼仪形式抱有近乎迷信的坚持,并使之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这就是仪式道德。易言之,礼仪形式本身成了一种德性观念,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基础。

比如三年之丧。宰予曾就此向孔子发出质疑,孔子被迫提出证明。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 乎?”曰:“安。”“女安,则为之。 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

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 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


古礼仪式、圣王崇拜及其“类宗教性”

先秦儒家的仪式道德体现为三代古礼或周礼的仪式,而其抽象伦理则体现为我们所熟知的各种德目,如五伦、“三达德”、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先秦儒家的仪式道德在行为上是对特定古礼仪式的遵从,而在精神上则是对特定古代圣王的崇拜。对先秦儒家而言,古代圣王特指尧舜禹汤文武周公。

传统的诠释力图论证先秦儒家以抽象道德精神重新统摄古礼仪式,即论证其理性,而忽视了其非理性的成分。圣王崇拜,及其延伸出的圣典崇拜、古礼崇拜及仪式道德,使先秦儒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宗教属性,或者说是一种“类宗教性”;儒家的圣王在仪式道德中的意义,类似于神在于一般宗教中的地位,因此类似某种“拟神”。宗教下的仪式性道德与其说是对他人的行善,不如说是对神的行礼。儒家的仪式道德亦是如此。由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儒家的礼系道德在约束力上远不如世界各大宗教,但其礼仪的道德属性是与后者同质的,只是强度较低。

先秦儒家仪式道德中的宗教性不同于其寓于天命观中的“道德主义”宗教观,后者实际是对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之属性的部分假借,本质上是康德式的“纯粹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是理性主义的,因此是“反宗教”的。如果一定要说儒家具有某种宗教性,也应该是在其仪式性道德所含的圣王崇拜中,而不在其所谓的理性主义的天命观中。


余论:仪式道德与抽象伦理并存而相融

先秦儒家道德体系中独立的仪式性道德与抽象伦理在儒家的道德论述与道德实践中常常是融混在一起、相伴共存以至于难解难分的,虽然二者在性质上截然不同。

诚然,先秦儒家在孔子之后一直试图为单纯且固定的古礼仪式赋予相应的儒家抽象道德原则作为其指示的意义。早期儒家对具体的道德进行伦理体系化的努力及其对儒家实然的道德结构可能的改进,固然有其不朽的意义,但这恰恰暗示着,在早期儒家进行伦理体系化之前,或脱出其理性化的伦理体系之外,就存在着某种“原生”的道德形态。这种“原生”的道德未必会在“外铄”的伦理体系中合乎其本性地得到反映。

鉴于先秦儒家始终坚持内容确定、不容置疑的古礼仪式必须恪守,那就不能不承认先秦儒家所实然秉持的道德结构中,在抽象的伦理或德目体系之外,还将形式性的古礼仪式本身当作了其道德的一种形态。

本文原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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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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