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勤国 张凇纶: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99 次 更新时间:2018-03-2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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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 (进入专栏)   张凇纶  


内容提要:合理使用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护的核心问题。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特定用途原则、低成本原则、闲置调配原则和信息公开原则。合理使用应当表现为财产权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应当被确认为用益物权。合理使用在操作层面上应当考虑三项配套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 :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  合理使用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机构等公务和事业单位基于公务和事业活动需要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资源。[4]与参与生产经营、强调绩效与增值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于非生产流通领域,不具有营利性质和目的,使用中逐渐损耗自身价值。因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与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说增值保值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基本要求和目标,那么,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应该着眼于确保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合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处于天然的分离状态,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权主体,占有和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非所有权人,很容易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损害国家所有权利益。基于公务和事业需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消耗性使用是正当的,问题的在于这种使用是否合理。合理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财产,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要求或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物权法的问题,涉及非所有权人在占有和使用他人财产时如何尊重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


什么是合理使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观察一下行政机关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状态。截至2007年,我国境内有125万个行政单位,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部分单位能够互相攀比,盲目追求高档次办公条件,造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型浪费。过剩的财产既包括巨资修建的豪华办公大楼、办公室、高级汽车;也包括空调、彩电、高级照相机与摄像机等设备。[5]以超编购置公务用车为例,审计署公布的“财政部200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财政部公务用车编制为56台(含3台离退休部级干部用车),实有77台,超编21台,超编37 %。“国家统计局200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国家统计局公务用车编制为34台,实有86台,超编的52台,超编%。与此同时,部分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低于平均水平,有的甚至没有公务用车[6]。有关部门在2002年调查了lO6家中央部门在京行政单位,发现有9.1万平方米的房产处于闲置状态,但有59.4%的单位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低于平均水平,人均办公用房的面积相差3倍至多。[7]显然,这种状态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相距甚远。


长期以来,我国以定编定额的方式控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因此,人们通常以是否超编超额作为合理使用的标准。这有一定的意义,因为超编超额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普遍,编制和额度可以简单地作为一个是非标准判断从而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但是,这一标准本身也值得推敲:编制和额度本身是依据什么确定的?如果给一个有三台车就足够完成公务活动的行政单位定了五台车的编制,或者对五台车也难以应付公务活动的行政单位定了三台车的编制,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而这种情形非常普遍,往往单位级别越高公务用车的编制就越多,因为高级别的公务员按规定可以配车,作为一种待遇,配车包括了退休之后。而基层单位,比如经常要下乡的县农业局,往往没有足够的公车编制;而有些贫困地区的普通公务员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8]同时,编制和额度的确定缺乏统一的严格的程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个单位的公务需要的了解和判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编制和额度的苦乐不匀和权力寻租。我国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一直随着国有资产总量的增长而增长,至2002年已达41361.4亿元(占35%)[9],以定编定额控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在客观上很难有成效。我国存在着非常普遍和严重的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象,仅仅是公车和招待,每年耗费人民币竟达数千亿元。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央出台了许多政策控制公车和招待开支,甚至具体到公车排气量和四菜一汤这样的细节,但收效甚微。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是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正当使用的基础上产生的问题。公车私用,属于不正当使用;公车如何公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是为了完成公务和事业活动,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合理使用的首要含义无疑是公务和事业活动的需要。一个单位及相关个人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否合理,首先就看其是否有相应的公务和事业活动需要。公安局配备警车是合理使用,而县委书记配备警车缺乏公务需要的理由,因而属于不合理使用。在公安局内,刑警大队配备较多的警车是合理使用,而法制科没有理由与刑警大队配同样数量的警车。实践中,很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公务和事业活动职能的依据,例如,办公楼的一层用来商铺出租,即便出租收入纳入了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仍不属于合理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旦用于营利应当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公务和事业活动的必要条件,其耗费的国有资产是公务和事业活动的成本之一,合理使用的第二个含义是控制成本。一个单位及相关个人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否合理,同时要看其是否将成本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办公楼闲置到可以出租的程度或者办公室配上了卧室,显然属于不合理使用。乡镇公务员的出国考察基本上是浪费公款,作为一个最基层的政府,不可能从国外考察到什么决策参考的经验。重庆市某区政府被曝光三年公车和招待开支竟高达6000多万元,[10]是典型的不合理使用,全国有2800多个县区级政府,都这样耗费国有资产如何了得!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因公务和事业活动不同而不同,但在同类公务和事业活动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大体上应该相差不大,这是合理使用的第三个含义。同样是乡镇政府办公场所,有的像美国的白宫富丽堂皇,有的像农村的祠堂陈旧不堪,即便考虑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应认定为不合理使用。


我们提出合理使用的概念,是基于国家权力需要受到约束的政治理论。[11]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来源于国家权力,谁使用,怎么使用,说到底,都是由国家权力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不能是无节制的,必须约束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合理使用的本质就是限制能够决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国家权力。国家作为人类社会必要的政治机构,为执行公共职能必须耗费一定的资产。政府用车,一段时间之后必然报废;机构使用的电脑,一段期限之后必然淘汰;就算是房屋一类的不动产,久而久之也需要重建。总体而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贬值和损耗的趋势。但在贬值和损耗的趋势中,如果不加约束和限制,很容易出现人为的不当贬值和损耗如常见的浪费、闲置、采购腐败等。合理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意味着国家权力在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上需要证明自己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需要对不合理使用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需要追究不当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在这方面上的国家权力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是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核心问题和根本环节。



合理使用应该有客观的标准,但这个标准不可能针对具体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公务和事业活动需要,定编定额这样的标准容易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研究前沿课题花费上十万、百万甚至上亿的经费,可能是合理使用;而普通的窗口接待,使用2万元的手提电脑,可能是不合理使用。为迎接外国元首使用奔驰、劳斯莱斯等豪华轿车,可能是合理使用;而乡镇领导配备2.0的轿车,可能是不合理使用。在有些公共和事业活动上可以制定一些硬性标准:比如地方政府公务用餐一律实行快餐制度,费用不超过当地快餐市场的最高价格。但整体而言,合理使用应该是一个意义明确的法律标准,能够作为判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尺度,就象刑法定罪的标准一样。基于我们的研究,我们认为合理使用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1、特定用途原则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的公务和事业用途。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来源于财政收入,财政收入由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无论那一种收入,都实行严格的开支管理,所以,任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公务和事业用途。但实践中,具有某一特定公务和事业用途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使用中往往被另作他用。培训中心成了宾馆或疗养院,移民安置款被挪用到招待费用,甚至医院的急救车改成了医院食堂的采购车,这些事例比比皆是。我们都知道专项拨款被挪用属于违规行为,是审计的重点之一,但几乎没有人关注专项财物被挪用其实也是违规行为,以至于审计从来不审大楼、汽车、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当时审批的用途。专项财物被挪用,意味着当时特定的公务和事业活动并不需要专项财物,或者特定的公务和事业活动发生了变化而不再需要专项财物,有关单位和个人继续使用该专项财物的正当理由不复存在,其使用不具有合理性。挪用的用途也有可能是另一种公务和事业活动,但另一种公务和事业活动需要挪用其他用途的财物,很可能是因为这些公务和事业活动的开支已经超出了预算标准,挪用其他用途的财物起到了掩盖公务和事业活动超支的事实作用,这是不能允许的。因此,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应当坚持使用与审批用途相一致的原则。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改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既定用途。如果既定的用途不再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交出使用的专项财物,需要而且可以另作他用的,应该重新办理用途审批手续,纳入相应用途的资产管理。特定用途原则可以清晰地显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是一个意义确定的标准。当然,在操作层面上,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和价值较高或功能重要的动产,对浪费纸张之类的不当使用,其财产意义微小,客观上无法从物权法角度处理,只能从纪律的角度予以防治。


2、低成本原则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厉行节约,在同等效率下实现最低的消耗。公务和事业活动不可能没有开支,但开支多少是个很大问题。同样一个会议,在五星级宾馆开还是在三星级宾馆开,费用相差可能不止一倍。如果会议很重要,必须在五星级宾馆开才能产生预定的成效,不能说不合理;如果在三星级宾馆开也能收到相同的成效,应该选择在三星级宾馆。现在社会上奢华之风盛行,村委会可以开到国宾馆[12],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影响很大,一些单位和个人不计成本地讲排场,比豪华,连公费出国考察也有了豪华级,[13]因此,明确和实行低成本原则是当务之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也要实行成本核算,在效果差不多的前提下,选择低成本的方案。在购置财物或建设之际,以满足公务和事业活动的基本需要为基准选择成本较低的方案。能用排气量2.0之下的,决不配备2.0以上的车型;能以3000元档次的电脑实现单位办公的,决不配备万元档次的电脑;办公大楼的装修突出实用,决不像中石化那样一盏吊灯就花120万元[14]。在使用过程中,尽可能节约开支,控制材料费、维修费以及相关费用。能更换零部件的决不整机更换,能维修的决不重新购置;能部分购置的决不整体购置,除非整机更换、重新购置、整体购置更符合节约原则。公务和绝大多数的事业活动只消耗社会财富,不创造社会财富,无权要求奢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机关大楼大多既不现代,也不豪华,这一点应当成为我国的榜样。


3、闲置调配原则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打破单位的界限,实行物尽其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虽然来源与单位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收入,但不意味着单位所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单位只是一个使用者。从物权意义上,作为所有权人,国家有权决定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给哪个单位使用,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使用单位。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目的意义上,如果一个单位的办公楼有部分办公室闲置,说明这个单位的公务或事业活动已经不需要闲置部分的办公室,单位失去了使用这部分办公室的依据。闲置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将这部分办公室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用来出租或出售,或者由主管部门调配给需要办公室的其他单位继续用于公务或事业活动。实践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旦落户在某一单位似乎就变成了单位所有,除非单位被撤并,即便长期闲置,也很少有调配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这种状况一方面浪费了资产,有些资产用不用到期都是要报废的,另一方面导致单位之间苦乐不匀,有些单位缺少基本的工作条件。物尽其用,充分发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效用,是合理使用的重要内涵。因此,应当建立闲置调配的制度。主管部门可以将闲置资产从某一部门调配至另一部门,从某一地区调配至另一地区,也可以实行闲置资产多单位共同使用,就像国家重点实验室那样对外开放使用。为了防止乱调乱配,应当将闲置调配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闲置调配的前提、原则、标的物的范围、调配的权限和程序等,


4、信息公开原则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定期披露使用状况。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其实就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公众有权知道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机关到事业单位如何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理由和依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单位如何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必要的,但这种监督最大的缺陷在于监督者自己也在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不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很容易同病相怜。控制社会购买力办公室就在财政部门中,而财政部自己超编配车,说明财政部特别理解和宽容超编配车。上级部门迎来送往场面阔气,认同和接受下级单位豪华的公款吃喝也很自然。我国公务和事业活动的成本很高,就在于公款消费、公务消费缺乏有效的节制,要实行有效的节制,国际上的经验是将公务和事业活动的开支公布与众。在民主社会,公众舆论是很重要的监督和制约力量,象公众质疑南京房地产局周久耕的天价香烟消费最终导致有关部门查处其受贿犯罪。信息公开,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就会考虑不当使用的严重后果,从而趋向于谨慎使用。因此,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事务以外,一般的公务和事业活动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状况应当公开。在不动产和重要动产建档造册,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的基础上,定期报告或披露单位占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总值、类别,主要不动产和动产,资产的变动包括新增、减值和报废,人均资产占有量如办公室面积、资产价值等等。



合理使用不仅仅是一个标准问题,重要的是在什么框架下认识和处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问题。至今为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被视为是一个行政管理事务,所以,对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为,基本的处理方式是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处理中偶尔也有要求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如广东公款出国豪华游,[15]但其上交出国费用的性质不明,从程序上看还是党纪政纪处理的结果。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属于行政事务的框架下,合理使用只能是一种单位内部的纪律约束。纪律约束虽然也具有某种责任后果,但这种责任通常是软性和轻微的,不足以约束当事人和警示他人。中央一直禁止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超编,但各部门各单位依然我行我素,越禁越烈,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不良行为不过是一个违反纪律的问题。相对于每年能公款消费几万、几十万,警告或撤职处分是一个非常低的违纪成本,尤其是对那些已经望到仕途终点仍有签单权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领导,公款消费不仅是一种物质享受,而且是一种心理补偿。


这是一种错误,是国家权力自我约束能力薄弱的表现。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事实: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首先是一种财产,如何使用是一个财产法律问题,而不是行政事务问题。为了公务和事业活动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只是说明了使用的理由,并不影响使用上的财产权利、财产义务、财产责任。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所有权,性质上与张三使用李四的财产一样,属于非所有权人使用他人财产。非所有人使用他人财产,首先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时要保证不损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如果不当使用他人财产致使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害,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财产法律的基本原理已经写入了我国的物权法。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就属于非所有权人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的合理使用,从物权法的角度上,具有三层法律意义,一是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利;二是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尊重国家所有权,谨慎、合理地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三是使用单位和个人不谨慎、不合理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主张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认识和处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问题,赋予合理使用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这样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有利于理清国家作为所有人与各使用单位及其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这一点从来没有争论,但国有资产是由无数个单位及其个人占有、使用的,这些单位及其个人对国有资产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认识从来没有统一。物权立法中,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人对国有资产享有何种物权,有主张法人所有权的,有主张经营权的,最后立法笼统规定为法人财产权,至今学者依然在争论法人财产权是何种性质的物权。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几乎没有理论探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曾经出现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拥有占有产权的提法,但后来不了了之。理论上、法律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实践的混乱,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至今出于说不清、道不明的境地,本质上是因为产权关系没有理清。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性质上属于非所有权人使用国家的财产,按照物权法的物权分类,应当归于用益物权。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成立一定的管理机构实现所有权的职能,使用单位作为用益物权人,对其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并对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通过用益物权建立起的国家和使用单位及其个人的财产关系简单明了,为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效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利于强化使用单位及其个人对其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照用益物权,使用单位及其个人负有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义务。有人侵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个人应该挺身而出,阻止和追究不法侵害行为;合理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厉行节约,确保每一分钱都起到应有的作用;恪尽职守,保管、保养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防止各种人为和意外因素造成财产损失。依照用益物权,使用单位及其个人不履行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义务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大的功效在于赔偿损失。公款消费等挥霍国有资产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就在于很少让挥霍者成为最终的埋单者。如果让挥霍者支付其挥霍的所有开支,不仅是其本人的部分,而且对参与共同挥霍的他人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将对挥霍行为形成极大的威慑力。纪律责任至多只能要求挥霍者支付其本人挥霍的部分,但基于共同侵权理由要求挥霍者承担连带的财产责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可定为国有资产使用权。但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这么一种用益物权。按照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们似乎不能说国有资产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此,应该这样认识:首先,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能不能成为一种用益物权,在于这种权利本身有没有用益物权的属性和功能,不在于物权法有无规定。是生活决定法律而不是法律决定生活,因为物权法没有规定就拒绝实际生活中已经存在的用益物权,是本末倒置。国有资产使用权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功能上都具备了用益物权的性质和要素,法律应该确认其为用益物权,这是立法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般条款,具有符合这一条皆可成为用益物权的逻辑意义。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四种用益物权皆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但本条却明确规定可以有动产用益物权,说明我国物权法在物权种类上没有排斥可能出现的物权种类,奉行的是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我国物权法的第五条应当结合物权法的内容解读,而不能只看文字词语。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是不合时代潮流的过时理论。再次,即便按照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我国立法也可以将国有资产使用权确认为用益物权。我国已经制定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为了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应该尽快制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其中应当明确规定国有资产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从而符合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由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述。



在法律上界定合理使用并确认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关键。但在实践层面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护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律的权利容易落空。现在我国几乎没有规范有效的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机制,最近国家出台了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16]问题在于怎么执行?我们认为,为了实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有三项制度建设值得考虑。


第一,我国应有一个独立的机构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现在的国资委只管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应再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在法律上已被定位为出资人,而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量大,管理复杂,所涉事务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差异较大,不宜将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任务交给国资委。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有几万亿的总量,像现在那样多头管理,互相扯皮、很难保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合理。目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因此,我国应当成立非经营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司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二,我国应建立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和重要动产的特别登记制度。现在,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和重要动产也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一样在有关登记部门登记。这不仅加重了登记部门的工作,而且容易混淆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区别,容易出现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或用于抵押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其实,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是不能交易的,使用单位只能使用不能处分,没有必要进行复杂的登记。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和重要动产以便管理,就足够了。在需要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时,可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登记文件去有关登记机关办理一般登记。


第三,我国应建立追究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责任的特别机制。现在,对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为的追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涉嫌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几乎不涉及民事责任。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为多样,程度不一,分散追究法律责任在操作上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大量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为因而漏网或者从轻发落。为了及时、有效追究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法律责任,可以赋予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准司法权力,就像中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一样,能够立案稽查,除了不能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以外,可以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


[1]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号<08DFX036>。课题负责人孟勤国。

[2] 孟勤国(1957-),男,浙江绍兴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3] 张凇纶(1983-),男,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2008级博士生。

[4] 参见谢次昌:《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邱正强:“浅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载《会计之友》,2006年第11期。

[5] 而类似的设备采购往往采取不入账的方式,为设备无限制使用,从而导致过早更新换代留下了空子。参见冯秀华:“认清问题,创新思路,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载于《国有资产管理》,2005年第3期。

[6] 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8。

[7] 张玉兵:“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亟待加强”,载《会计之友》,2005年第9期。

[8] 以至于有网友疾呼:“公务员,谁给你配高级公务车的权力?”,http://club.chinaren.com/bbs/index.jsp?boardid=7&hotmsgid=97138751,访问时间:2009年10月21日;http://news.sina.com.cn/c/2003-12-04/14101256533s.shtml,访问时间:2009年10月12日。

[9] 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199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从建国初期的200亿元增长至30697亿元,其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8596亿元,占资产总量的28%。[9]1996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达65894. 6亿元,其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15955.7亿元,占总量的24.2%。[9]至1999年底,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中国境内外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90964.2亿元,其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达到24215.8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总量的26.6%,而到2002年,国有资产总量突破11万亿元,其中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参见《光明日报》,1995年2月13日;《经济日报》,1995年2月17日。参见《生活日报》,1999年2月24日。《中国建材》,2001年第9期;《湖北财税》(理论版),2003年第6期;http://www.chinanews.com.cn/2000-08-01/26/39822.html,访问时间:2008年9月24日。

[10] 参见“网友曝区政府巨额公务费,公车3年花掉6071万”,http://news.qq.com/a/20090701/000045.htm,访问时间:2009年8月29日。

[11]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在西方历史上,一直存在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学说与机制。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到中世纪的神学理论,再到启蒙运动以及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始终是一个焦点。在罗马帝国,戴克里先尝试以四头执政的方式实现权力制衡。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会)成为世俗政权的制衡力量。近代民主国家政体的宗旨是以权力限制权力。古代中国的文官体系以及谏议机构都是对国家权力(皇权)的限制机制。而新中国同样重视对执政党的监督。

[12] 参见“村委会开到国宾馆”,http://news.sina.com.cn/c/2005-03-01/12395234676s.shtml,访问时间:2009年10月12日。

[13] 参见《广州日报》,2009年10月16日,A1版。互联网文本请参见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9-10/16/content_733502.htm,访问时间:2009年10月17日。

[14] 参见关于“中石化吊灯事件”的相关报道,http://news.sohu.com/20090716/n265249200.shtml,http://news.sina.com.cn/s/2009-07-17/015518237577.shtml,访问时间:2009年9月7日。

[15] 参见“广东肇庆端州区委副书记公款出国旅游被免职”,http://npc.people.com.cn/GB/14840/8849006.html,访问时间:2009年10月19日。

[16] 财政部公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1日实行。


原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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