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兴保: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设想的探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8 次 更新时间:2018-03-22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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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兴保 (进入专栏)  

作者按:这是作者在全国性报刊上第一次发表的文章。当时本人正在大学本科进行基础理论课的学习,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读了《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记录了两万多字的学习笔记。在此基础上,抓住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热议的所有制问题又精读了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这一问题的论述,并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独特看法终成此稿。文章在《经济研究》上发表后在社会上尤其在人民大学校园引起热烈反响,本人也得到了80多元稿费即相当于当时普通工人近3个月的工资收入。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当代、在中国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改革我国现行的所有制结构,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要求。可是有人却认为这样做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理,甚至看成是“大倒退”,因而有的地区和单位的调整工作指导思想不明,改革也束手束脚。问题在于:究竟我们现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公有制是不是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与马、恩设想的有哪些区别和联系?目前应有怎样的所有制结构?弄清这些理论问题对指导经济改革的实践,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恩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有一个重要的假定条件:社会主义革命要同时在几个或所有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这些国家实现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社会生产力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此外,他们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共产主义公有制,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科学社会主义’也只是为了与空想社会主义相对立时才使用。”[1]实质上他们把社会主义当作共产主义的同义语,只是为了把自己的学说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理论相区别和对比,有时也为了符合当时当地的习惯而在不同的情况下才运用不同的名称,因此,这种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内容和形式有以下最一般的特征:


1.这种公有制完全是单一的整个社会所有制,表现出所有制结构的单一性。马、恩设想无论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还是高级阶级,公有制都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所有。恩格斯说:“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或者是公共占有”,“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所以“社会主义的任务,毋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2]。恩格斯所说的“公共占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的占有,即社会一切成员都将成为一切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成为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即使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也是这样。


在无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的时候,马、恩认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表现为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3]实践证明,无产阶级刚夺取政权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是完全必要的,但仅有这一种形式是很不够的。


马克思晚年曾设想农民占多数的国家和农民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和废除农民所有权”[4]。恩格斯也说得很明确:“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5]马、恩提出这些设想时已经阐述过过渡时期的理论,可见,他们设想的集体所有制仅仅是指小农为主的国家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过渡时期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并没有把这种所有制作为在过渡时期结束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进行论述,而认为随着过渡时期的结束,这种所有制将由国家所有制代替。所以他们设想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始终只有一种占有形式,并把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看作它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和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因而当国家消亡以后,国家所有制也就被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真正全民占有形式所代替。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同我国实际情况并非是完全一致的。


2.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并伴随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具有对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适应性。他们设想这种公有制建立起来以后,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就完全被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所代替,“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在主要的方面和日益增长的程度上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6]因而这种公有制的建立会促使共产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不断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大大提高,统一计划的国民经济体系随之建成,包括城乡在内的、属于全社会所有的、按计划组织起来的现代化生产逐步实现。社会成员普遍参加管理,全体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体系中处于同等地位,是整个社会范围内全部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所以在这样的生产力的基础上,有必要、也有可能将生产资料在社会范围内统一调拨,而不需要继续采取商品交换方式。而这是我们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可能实现的。


3.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强调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且每个劳动者只能以他的劳动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形式(如生产资料私有者的身份)来参加社会生产,这是这种公有制的完整性即不可分割性。恩格斯说过:社会全部生产资料的“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当生产发展到这一阶段,“某一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的占有,不仅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7]一句话,对每个人来说,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外,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那种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参加社会生产的小商品生产者、个体劳动者以及集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在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都是根本不能存在的。



上述特征表明,马、恩设想的公有制和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公有制无论在内容还是表现形式上都有重大差别,特别是同目前的所有制结构还有一些矛盾。如果把马、恩当年的结论当作一成不变的教条来对待日益发展着的社会现象,那么这个理论和实践的矛盾永远也得不到解决。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的上升时期,那时,自由竞争还没有完全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还没有发展到特别尖锐的程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在相适应地向前发展。因此,十九世纪中、后期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是不成熟的。马克思、恩格斯最伟大的功绩是揭示了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预见到了资本主义终究要被社会主义代替的历史趋势,并不是他们的每句话、每一种设想都是解决现实问题的灵丹妙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很多马、恩没有预料到、甚至与他们的预料相矛盾的新情况,需要用新的理论去总结、解释,更何况对待马、恩去世以后几十年才在他们生前没有预料到的东方落后国家崛起的社会主义社会呢?


所以我们不难理解,马、恩在设想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科学社会主义思想还只在少数觉悟的工人、知识分子中间传播,还没有变成现实。只有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全面走向垄断,发展为帝国主义,在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下,无产阶级才能突破帝国主义阵线的最薄弱环节,使社会主义革命首先不是在西欧、北美那些先进的资本主义工业国同时取得胜利,而是在欧洲、亚洲的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先后取得胜利。这个现实条件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不同于马、恩的设想,其内容和形式都应有所区别,不能像马、恩设想的标准那样高,形式单一,而要考虑到我国小农经济的比重大、生产力水平低、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不高,再加上人口多、底子薄等客观情况,相应地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所有制形式。



马、恩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许多具体设想虽然同我国的现实情况有差别,但是他们研究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仍然是我们探讨现阶段公有制问题的指南。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坚持两点论,从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两方面来考察所有制的形式和内容。一方面,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把所有制规定为一种意志关系的归属;另一方面,也是主要的方面,从经济关系上规定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他们曾经提出:“在私法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表现为普遍意志的结果。”[8]但是,“仅仅从对他的意志的关系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的过程中并且不以权利(一种关系,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利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他作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如果除此之外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他的土地,就一无所有。”[9]这一段精辟的论述说明:经济关系方面的实现形式是所有制的实体。占有不是单纯为了占有,而是要从对某物的占有中实现某种经济利益。


其次,马、恩坚持用发展论来考察所有制关系,认为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由于各个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这种占有首先受到必须占有的对象所制约,受自己发展为一定总和并且只有在普遍交往的范围里才存在的生产力所制约”,同时,“这种占有受到占有的个人的制约”,“还受实现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的制约”[10]。就是说他们设想的公有制关系必然显示出发展的阶段性,即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


根据上述辩证的、发展的观点和马、恩经常阐述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水平的原理,就能分清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是前进,什么样的是倒退,并且能比较恰当地总结出我国现行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的基本特征。


我国现在的公有制是在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这种公有制形式下,每个劳动者虽然都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从每个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占有对象来看,同发达国家相比,不但占有的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质量差、数量少、效率低,而且,各民族、各地区、各部门或同一部门的不同企业之间千差万别,悬殊很大,既有七十年代先进水平的自动控制设备,又有中世纪的牛拉犁;从占有的主体即劳动者本身来看,文化程度、技术水平低,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才智来选择工作,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之间还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来看,旧的社会分工还普遍存在,劳动者终生只能干一门职业,他们的才能的发挥受到物质生产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劳动还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利用人们的才能还需要对劳动者实行物质鼓励。这些都是由现有生产力的状况所决定的。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特点是低水平、多层次,这就必然要求有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结构,既要有公有制经济为主,又要有个体经济为辅,公有制经济中又应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具有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结构,才能使不同经济单位的不同劳动者在占有不同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得到不同的经济利益,生产才能发展。像以前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受到主、客观条件的许多限制,使占有者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对生产不感兴趣,这样的所有制结构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急需加以改革。一方面,应对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调整、改组。例如,对那些原料不足、连年亏损,在竞争中长期处于劣势的企业,应该坚决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国营企业改为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实践证明,许多地方国营的小企业改为集体经营以后,利润成倍增加。在农业中,则更应因地、因势制宜,放宽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大有好处的,许多偏僻山区实行包产到户以后,穷山沟出现了五业兴旺的景象,就是明证。总之所有制结构应有多种形式,允许多种经营方式的企业在竞争中发展。


目前,我国的主要经济成分仍然是国家所有制经济,这些企业一定要贯彻物质利益原则,讲究经济效果,实行经济核算。集体经济也仍然是我国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经济组织一般经营规模小,但容纳的劳动力数量大,且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在一个较小的范围里直接结合,容易得到看得见的物质利益,特别适合于手工劳动为主的行业,国家应大力扶持,使它得到更快的发展。


前文已经提出,现阶段的公有制仅仅采取这两种形式已很不够了,近一两年的经济改革中,涌现出了一种崭新的公有经济形式——联营企业所有制。这种所有制经济具有既不同于国家所有制也不同于集体所有制的特征,它是由不同所有制(也可以是同一所有制)的多个企业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适应社会化、专业化大生产的需要,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联合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经济和技术优势,使这些联营的企业能扬长避短,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并且在原有人力、物力的基础上只需改变经营方式,对劳动力进行重新组合,就能创造出比原来单个企业独自经营高得多的利润,使劳动者在占有相同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来说,联营企业所有制经济又分为公有制企业联营经济和中外合资经济,前者主要是我国范围内由打破了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而联合起来的企业所组成;后者是指我国同外国合资经营的经济,因为目前主要是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家合资经营,所以这种经济又可称作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在上述公有制的多种形式之外,现阶段还客观地存在着个体经济,它能繁荣市场,为公有制经济拾遗补阙,并将长期存在下去。当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提高以后,这种个体经济会自动联合到公有经济中去,任何时候用不着国家去强制剥夺。


近一两年来的经济建设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结构适应我国现有的生产力状况,这种所有制关系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许多行业和企业达到了意想不到的高速度。所以判断现行的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企业的公有制性质是先进还是落后,不在于什么样的隶属关系,不在于公有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它们是否适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是否能得到相应的、日益增多的物质利益。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松动、生产资料隶属关系的适应调整是前进绝不是倒退。相反,如果不顾及生产力的现有水平,不考虑生产资料占有者的经济利益,而单纯在所有制关系上进行所谓革命,尽管公有化程度高,所有制结构单一,这种“革命”只能是历史的倒退。从1958年以后,在“一大二公”的口号下,在所有制关系方面不断搞“穷过渡”,实行所有制的升级,实际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原理。


随着生产的发展,现行的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关系仍然还要调整,但是今后的调整将不会像过去那样从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目前我们不宜多搞国家投资的大型企业,而应大力发展企业联营经济,这种经济在竞争中必然会联合成许多托拉斯,托拉斯在发展中进一步联合,逐步发展为全国、全社会统一的经济组织,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就将变成现实。


注释:


[1] 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8页。

[2]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2—303页。

[3]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4] 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

[5] 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1886年1月20—23日)》,《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470页。

[6]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80页。

[7]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78—279页。

[8] 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0页。

[9] 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0—71,74—75页。

[10] 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0—71,74—75页。

[11] 于光远同志就持这种意见,见《论社会主义生产中的经济效果》,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原载《经济研究》198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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