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庚:论法治中国战略选择及其路径依赖——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法治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8 次 更新时间:2018-03-0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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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并且进一步要求“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不仅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法治中国战略选择及其路径依赖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一、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法治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尤其与政治息息相关。法治需要一国政体下的政治支持。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模式及其法治水平。

虽然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等各个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不仅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在有些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但站在世界高度,通过国内外纵横向比较,综合我国各方面因素,尤其国家治理软实力方面,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国家治理及其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阶段性特征。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清醒地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是党和政府对我国现实国情的清醒判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具有阶段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法治中国建设也具有阶段性特征。因此,不能跳出政治发展的阶段性而苛求理想化的法治建设。

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科学立法、依法行政、行政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有了较大进展,甚至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比如民法总则立法、监察立法、法治政府考核体系构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及其法官员额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等。但是,基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依然表现出阶段性特征。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因此,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迄待解决的问题,有些重大法治改革措施还存在许多体制机制的障碍有待突破,法治建设与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存在不足,[①]从而导致我国整体法治化水平还不是很高,法治化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等。

二、法治中国的社会转型期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绝非是我国安于现状的理由和借口,而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法治建设路径选择的理性考量因素。一旦安于现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失去了应有价值。遵循法治是全世界范围内政府正统性的公认标尺。[②]法治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之一,理应成为党和政府的理想追求与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③]因此,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与政治紧密相关,缺乏政治支持的法治建设不但难以获得成效,甚至有可能紊乱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因此,法治建设必须依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必须置身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通盘考虑。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这应当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问题是,如何改革,以及改革的路径依赖是什么?这是关键!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④]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和历史惯性,以史为鉴,为了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社会平稳转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政治权威主导下的主动改革应当是我国较为理想的路径选择。[⑤]其中,法治建设也不例外。法治化路径依赖应当服从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选择。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改革进程中的法治问题。因为在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无论是政治权威还是改革都与法治有时在某些情况下、某种程度上存在悖论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某些理想化的民主法治标准衡量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已经主动改革的某些现象,否则不但难以解决法治问题,甚至有可能紊乱改革进程;而应当以民主法治为方向,准确理解历史惯性下当今中国推动改革的某些游戏规则。本着民主与法治的孪生关系,在体制机制改革需要借助政治权威变迁过程中,在一定阶段只能寻求相对成效的法治革新。我国应当以此思路看待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回应,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的改革,以及相应的法治政府绩效考核等。[⑥]

因此,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必须纳入到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通盘考虑中,存在着哪些领域现在能改、哪些领域将来能改、哪些领域需要其他条件配套来改等的改革先后时序问题;存在着某些领域法治进步的同时,其他某些领域法治可能暂时休整甚至技术性临时退让的现象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牢牢把握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因此,衡量一个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进步,不能简单地看待这个国家的现状,而是更多地关注这个国家是否在改革或革新、改革的实质和方向以及如何理性选择改革路径等。

三、法治中国的现代化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综合国内外各种因素,到2035年左右,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那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司法责任制等所形成的良法善治将成为常态;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尤其合宪性审查,将成为法治的核心要素;法治化一般原理和要求将成为普遍遵循的内在规律,内化为一种法治信仰文化和主流核心价值观。这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治现代化过程就是世界各国“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的过程,从而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因其国情差异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化差异,但人性的弱点决定了有其诸多共同内在规律可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⑦]

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其实,人类社会从未完全实现过法治。[⑧]不仅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如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而且法治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具有相对性,以及法治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具有相对性。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也具有相对性。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没有绝对的法治,甚至这是有害的。法治的价值和精髓都是从相对意义上而言。这种相对论视角下的法治才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尤其考虑到中国的历史惯性,中国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也不例外,从而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是中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大国所应当承担的一份历史责任!


注释:

[①] 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年,第49页。

[②] [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页。

[③]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④]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桂裕芳、张芝联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5页。

[⑤] 参见李昌庚:《主动改革:中国社会转型的理想选择》,《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路径依赖及其法治回应》,《青海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⑥] 李昌庚:《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路径依赖及其法治回应》,《青海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⑦]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⑧] [英]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页。


李昌庚,男,法学博士,南京晓庄学院教授,密歇根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等。

来源:《人民法治》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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