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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盛:大学:自由学术的制度保障

更新时间:2018-02-15 01:29:07
作者: 吴国盛  

   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大学既没有出现在学术繁荣的古代希腊,也没有出现在文教昌盛的中国,而是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这件历史事实本身就应该引发我们的思考。什么是大学?许多中国人或许会认为,顾名思义,所谓大学就是接续小学和中学的高等教育机构。然而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中国大学新生都会发现,高中和大学似乎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教育机构。中国学生感受最深的是,高中和大学生活并不能连续过渡,无论是学习方式还是生活方式都存在着一个跳跃,以致新入学的学生都要有一段时间的适应期。什么原因呢?因为中国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或多或少是从中国传统延续下来的,而大学的制度构架却完全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在西方国家,中学与大学之间就没有这样的跳跃感。

   中国的大学尽管是学习西方的结果,但仍然深受本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与西方大学很不一样的办学路数。时至今日,中国大学的问题越来越多。解决这些问题的第一步,应该是回溯一下大学的本来含义。事实上,在中国近代建设大学的历史过程中,许多时候我们只看到了大学功能的某些方面,比如培养人才、生产和传播科学知识、推动技术进步,而没有看到作为自由学术的制度保障这一根本的方面。也可以说,我们抓住了末端,忽视了本源。为什么在中世纪出现的大学,成了自由学术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在所谓的黑暗中世纪、所谓的基督教一手遮天的历史条件下,竟然会为自由学术打造这样的制度安排?

   当然,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我们对基督教已经有了一些根深蒂固的误解和偏见。比如,我们经常说黑暗的中世纪,可是近一百年来的历史研究表明,真正称得上黑暗的只是中世纪前期五百年,而自11世纪开始,欧洲就开始翻译希腊学术典籍,开始了第一次学术复兴。再比如,我们经常以为,基督教会像中国古代的皇帝那样奉行思想专制,不容异教学术,实际上,多数时候教会奉行的是“耶路撒冷的归耶路撒冷,雅典的归雅典”、神圣教义与世俗学术并行不悖的政策。此外,在中国,因为多年的意识形态宣传,人们大概都认为,宗教是科学的死敌,基督教对近代科学的先驱者哥白尼、伽利略、布鲁诺进行过残酷迫害,实际上,近代科学是在基督教的汪洋大海中生长起来的,近代科学的先驱者们都是基督徒,如果宗教是科学的死敌,科学怎么可能出现并且成长壮大?教士哥白尼毕业从事教会事业,从未因为他的日心天文学受过教会的迫害。布鲁诺被烧死,不是因为他宣传哥白尼学说,而是因为他的宗教信仰。布鲁诺死于1600年,而罗马天主教会发出对哥白尼著作的禁令是在1616年。伽利略的确因传播哥白尼学说而在1633年被判终身监禁、著作被查禁,但这是一个特别的个案,牵涉到当时教会、王权以及复杂的人际关系,不能看作基督教会一贯敌视科学的证据。1718年伽利略的部分著作被解禁,1853年全部著作解禁,1992年教皇保罗二世公开承认对伽利略的判决是错误的。

   基督教是一个绵延了差不多两千年的宗教,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宗教与科学的关系、教会对待科学的态度都在改变,笼统的说宗教是科学的敌人肯定是有问题的。另外,作为对宗教很不熟悉的中国人还要特别注意,无论你是正面评价还是负面评价基督教对于欧洲文明的影响,你都不能否定和忽视这种悠久而又深远的影响本身。缺了基督教这个背景,要理解西方的历史文化是不可能的,正如离开儒家思想,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文化一样。

   基督教诞生于罗马帝国,一开始是穷苦人民的宗教,而且受到罗马统治者残酷的迫害。基督教的普世主义提倡人人平等,强调耶稣不只是犹太人的救世主,而是全人类的救世主。无论穷人还是富人,自由民还是奴隶,男人还是女人,只要你信奉耶稣,你就能得到拯救,获得永生。在当时社会动荡、精神上穷途末路的罗马帝国,基督教很快就吸引了成千上万的信奉者,特别是那些社会的弱者和边缘人群。罗马帝国一直对基督教采用打压迫害政策,直到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宣布基督徒不再是异教徒为止。基督教为了生存和发展,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正如专门研究中世纪的科学史家格兰特(Edward Grant, 1926-)所说,与伊斯兰教相比,基督教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传教缓慢。数百年的时间里,它积累了与异教文化、与世俗文化打交道的丰富经验。一方面,它适应异教学术并作出自己的调整,另一方面,它也影响了世俗学术的内容和发展方向。正由于传教缓慢,基督教有时间吸收异教学术为我所用,并形成与异教学术生态共存的局面。

   新约全书是用希腊语书写的,因此基督教一开始就已经带有两希文明(希伯来和希腊)相结合的痕迹。记录耶稣及使徒言行的新约全书完成于公元第一个世纪,于四世纪正式定型。这期间,无数有学问的基督教护教学者致力于澄清教义、解答疑问、应对希腊化哲学的许多问题和困境,建立了基督教与异教学术之间的生态共存关系。一方面,早期教父们对于希腊学术持明确的贬低态度,认为希腊科学只能提供或然性的知识,远非确定性的真理,希腊科学的许多命题和思想是错误的、有害的。但另一方面,教父们通常都接受过希腊罗马文化的教育和熏陶,异教学术已经成为他们知识背景的一部分,因此对希腊科学的贬低态度没有也不可能走向极端的拒绝,相反,他们逐步接受了所谓的“婢女论”,即异教学术虽然没有接受上帝的启示因而达不到真理,但是,它们可以为接近基督教神学这种更高的知识形态做准备,因此可以像婢女一样被利用。婢女论贬低但不拒绝希腊科学,成为罗马时代基督教对待世俗学术的标准态度。

   与异教学术和平共处的这种态度与基督教教义中对待国家的态度也有关系。基督教信奉“耶稣的归耶稣,凯撒的归凯撒”,即神权和王权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尽管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罗马教皇一直强调教权高于王权、教皇凌驾于国王之上,但也从未把一位主教任命为国王。

   更重要的是,基督教继承并且光大了罗马的法律传统,使得欧洲社会成为一个根本意义上的法制社会。著名法学家伯尔曼(Harold J. Berman, 1918-2007)在他的《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说:“这个运动在所谓的格列高利改革和授职权之争(1075-1122)达到了顶点,导致了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即罗马天主教‘新教会法’(jus novum)的形成,并且最终也导致了王室的、城市的和其他新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 [1] 他把这个由教皇格列高利七世(约1020-1085)发起的改革运动称之为教皇革命,并且认为正是教皇革命为基督教欧洲奠定了法制基础。通过教皇革命,澄清了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的权力边界,使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相互独立并存,也为欧洲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立法树立了榜样。我们看到,基督教实际上继承了希腊的自由学术以及罗马的法律精神。

   从公元11世纪开始,在神圣教权和世俗王权之外,欧洲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力量,那就是城市。在中国历史上,城市无论是起源于战略要地,还是起源于商业中心,都最终完全归属于皇帝,而且通常成为一方的行政权力中心。现代中国人心目中的城市是相对于乡村而言的,往往只看到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的一面,没有想到欧洲中世纪兴起的城市最大的特色是它的自治特征。这些由商人和手工业者结成的自由民的自治政体,在罗马帝国瓦解之后政治上四分五裂的欧洲蓬勃兴起。通常他们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状,享有自治权利。市民们不再受封建主以及封建法律的制约。欧洲城市的自主发展、独立自治是中世纪一道亮丽的风景,工商业因此获得了巨大的自由发展空间。蕴涵在城市中的这种新兴政治力量,在世界上其它地区都不曾有过。

   居住在自治城市中的市民们也组建各种各样的自治组织,以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同行正当权利。比如皮革匠行会、裁缝行会、陶瓷行会、酿酒行会等,成为城市中的自治组织。这些行会或社团被称为universitas。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有一类人群及其组成的自治社团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学生联合会、教师联合会或师生联合会。这就是大学。

   1,大学是一个自治机构

   11世纪开始的大翻译运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学术复兴,使许多城市开办了各式各样的学馆(studium),以满足日益高涨的对希腊学术和罗马法的兴趣和学习热情。从学馆转变为大学的关健标志不是教学规模的扩大,也不是拥有自己的房屋不动产,而是教师和学生组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自治联合会。在城市的诸多行会、社团和联合会中,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联合会最稳定持久,结果在13世纪就独享了universitas一词,使之成为一个专名。这就是今日“大学”(university)一词的由来。

   最早出现的两个大学中,博洛尼亚大学更多的是一所学生大学,而巴黎大学主要是一所教师大学。大学内部,同乡会和寄宿制学院是两个扮演重要角色的团体组织。在博洛尼亚大学,由几个学生同乡会会长选举产生校长。大学校长由学生担任,连教师也要向学生校长宣誓效忠。《欧洲大学史》写道:“与中世纪所有的法人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大学是按照它们所享有的特权(或如它们所说的“自由与豁免”)来划分的。在这些特权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自治权,即大学作为法人团体有权处理与外部的关系、监督成员(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的录用、制定自己的章程并通过一定程度的内部管辖强制实用,而其它的特权则由法人团体的成员所享有。教师和学生具有相同的个人地位。这些情形产生于12世纪而定型于13世纪。” [2]

   大学是学生或教师组建的有法律地位的自治组织,与城市当局订立自我保护的条约,捍卫自身的权益。比如,学生可以向城市当局要求享受教士的种种特权,免税、免服兵役,个人财产不受地方当局查封,不接受地方市民法庭的指控,只服从于教会法庭,有时甚至也不受当地的宗教法庭的指控,而是由自己的教师设立裁判所。比如,大学要求城市当局不得随意提高房租,不得对外国学生动用司法权。115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巴巴罗萨腓特烈一世在博洛尼亚颁布《安全居住法》,允许教师和学生自由迁移,强令本国人不得拖欠外国学生债务等,为外国学生提供种种法律保护,是大学从世俗行政当局那里争取权益的一个典型。

   由学生组成的学生大学与教师也订立自我保护的条约,“在博洛尼亚大学,那里的学生行会,在一开始聘请教授时,就通过罚款来监督教授是否良好地履行自己的教学职责、是否准时上课、是否上了足够的课时,为了支付罚金,教授们必须事先存下一笔钱来支付保证金。” [3] 相反,由教师组成的教师大学,则对学生也有相应的规矩约束,比如及时支付学费之类。

   大学的法律化、制度化包括许多方面。它要从教皇或者国王或者封建主那里获得特许状,成为有法律地位的自治组织。它要与城市当局订立自我保护条约,包括大学师生享有特权、免税、限定房价等。它也要有自己的宪章,以规范教学事务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教师资格的遴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科目和课程的设置、教材的选择、教学计划的制定、学位的颁发等。得益于教皇法律革命,大学成为法治欧洲最有活力的一个新兴政治力量。在教权与王权之间左右逢源,发展壮大自己。借助于教皇的特许状,大学向世俗地方行政当局要求自己的成员享受教士的特权。借助于皇帝的支持,大学向教会要求学术自由。有些大学教师享受教会的俸禄和教士的特权,但并不从事教会工作,不尽教会的义务。正是在欧洲中世纪教权和王权并立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大学慢慢成长壮大为欧洲第三大政治势力。

   2,大学提供基督教世界普适的学问标准

   除了学生和教师的自治结社之外,大学建立的另一个重要的标准是获得教皇或世纪当局的认可,从而获得法律上的独立地位。正是教皇或者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将大学与同时代其他学校如主教学校、城市学校、托钵僧教团学校以及私人法律学校等区别开来。

教皇为大学颁发特许状的初衷是在基督教世界建立统一的神学教师教学许可证,许可在一所大学教授神学,也就意味着在所有大学都拥有教学资格,相当于拿到统一的教师资格证。(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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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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