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论合作社的“异化”:如何理解公司领办型合作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5 次 更新时间:2018-01-10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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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论合作社的“异化”:如何理解公司  

合作社的“异化”这个提法,是我在2008年成都的一次会议上提出来的,[1]来描述当下合作社中的一些令理论界感到不解的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这种现象。我提出来的这个“异化”的概念,不具有贬义,而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只是客观描述一种现象,这个描述当然带有一定的批判性,但是其中不包含感情上的贬低和指责的意义。

2008年到2010年左右,我对各地合作社进行了密集的调研。我有一个令人纠结的发现,我看到怎么搞来搞去几乎每个合作社背后都有一个公司在控制,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我经常问那些企业的董事长们,你为什么要领办合作社呢?一般来讲,公司领办一个农民合作社,都是因为这些企业家在跟农民打交道的过程当中遇到了一些瓶颈。比如说我在京郊考察一个梨专业合作社,领办者是一个进行高端梨销售的公司,可是在收购梨的过程中这个企业遇到很多问题,农民种植不规范导致农药残留太多,梨的质量根本没办法保证,怎么办呢?这个董事长就想,不如我搞一个合作社好了,把几千户种梨的农民凝聚在一起,统一规定农药的使用,统一种植方式,统一剪枝和其他技术服务,于是他就搞了一家合作社,后来办得非常好。

实际上,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围绕着合作社的发展,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或者学术流派: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原教旨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修正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

原教旨主义的合作社派强调合作社的发展应该遵循欧洲合作社的经典模式或曰古典模式(classical model)。这些模式可以用罗虚戴尔原则来概括,其中的核心原则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限制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额分配的利润分配制度、为社员服务及社员身份的平等性与同质性。这些最经典的合作社原则在一个多世纪以来通行全世界,逐渐被全世界所广泛接受。这些原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所倡导的主要原则。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经济形态、市场竞争形态、社会阶层形态、外部环境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教旨主义的合作社发展思路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带来的挑战,也不能适应社员的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也必须与时俱进。于是就出现了修正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

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语境,“修正主义”是一个名声很不好的名词。但是,严格讲来,任何一种从异文化中移植过来的东西,最终都必然在与本国文化交融的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且任何一种东西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也会发生变化,而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这里一个是历史的维度,一个是文化的维度,这两个维度意味着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或文化制度都必然是“修正主义”的。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外国引进的典型的“舶来品”,到中国之后必然发生变化。这就好像印度的佛教到了中国一定会发生变化一样。合作社在中国的变化,是一种必然现象。实际上,合作社从欧洲传到日本、韩国等地,也发生了若干变化。即使在欧洲合作社的发源地之一的德国,合作社原则在近20年中也发生了若干重要变化。

修正主义的合作社流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态,对原有的经典合作社原则作了若干修正。其中包括: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逐渐转变为加权投票的民主决策制度;在按交易额分配之外加入股权分红制度;社员身份逐步出现异质性和多元化倾向,允许资本所有者更多进入合作社;合作社服务范围也逐步广化和泛化,不仅为社员服务,更为非社员服务,不仅为本国人服务,更为全球客户服务。这些变化,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都出现了。

可以说,根据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市场结构等方面的新变化,而对经典合作社原则进行若干有益的修正和调整,使合作社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是各国合作社采取的一致做法,是一个全球现象。实际上,任何一种生产关系或组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要与生产力或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相适应,当生产力或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变化的时候,固守僵硬的死的模式是不行的,一定要使生产关系或组织制度随之加以适应性调整。

在中国,尤其是学术界,持有原教旨主义观点的人比较多。他们认为,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就是合作社的变异,很多研究者深恶痛绝地把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认定为假合作社,抨击之,批判之,欲除之而后快。我认为这一派意见有他的合理性,因为在合作社发展过程当中,由公司领办本身就蕴含着大量的风险,蕴含着大量的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在中国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和历史根源,不可一棍子打死,而且在当下的合作社生存环境和市场环境中,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有它的比较优势,对农民的发展也有益处,要客观看待,并积极引导其走向规范化。我认为后者的意见比较可取。

认识中国的专业合作社,尤其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异化问题,不应该单纯从情感出发来谈问题,不能动辄代表农民来批判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不能动辄站在道德的高地上进行简单的指责和道义批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只是若干非农民领办型合作社其中的一个。换句话说,非农民领办成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当中非常常见的现象,公司领办型是其中一种。看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不能简单地用“原教旨主义”的眼光。

很多学者认为,合作社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到了中国这些标准都发生了异化,所以中国的合作社很多都是假的,不能叫合作社。我认为,所有的企业形式都是一种上层建筑,企业形式要怎样安排才有效率,要看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适应一种文化和社会的企业制度,到了另外一种文化和社会中不发生任何变化,这是不可能的。比如说德国经典主义的合作社到了日本就发生了变化,日本的综合农协制度是欧洲所没有的,而日本这种合作制度到了韩国也发生了若干变化,它要适应那里的文化。同样道理,日本和韩国这套东西到了中国台湾地区也发生了若干变化。当然更不用说,作为主体性文化特征极其明显的中国大陆的文化,本身极具有主体性意识,所有的文化到中国来,都会被加以改造,但是你不要主观地认为这种改造就是不好的。很多人说,中国人学外国的东西,很多都变形了,你想想,能不变形吗?中国的主体文化如此强大,怎么可能原封不动地照抄复制别国的东西而不加以变通呢?每个国家有自己的固有的主体文化,美国不可能完全照抄德国,中国也不可能完全照抄美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所有异化都是合理的,而且是必然的。对于合作社的具体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的选择,我们要基于本国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文化传统来选择,不能刻舟求剑式的,去追求所谓原汁原味的外国合作社形式,这种追求是不可能的,因为船已经走了,那个记号是没用的。

[1]王曙光:《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异化与可行能力》,收于王曙光著《乡土重建——农村金融与农民合作》,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第116-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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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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