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提高宪法贯彻实施水平 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2 次 更新时间:2017-12-0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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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前的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35年来,在改革开放进程中,1982年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与基础,确立了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与国家目标,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1982年宪法的历史贡献

确立国家的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修改的。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思想理论基础,也是宪法的灵魂。1982年宪法把四项基本原则明确写进宪法序言,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要求,通过修宪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发展宪法的指导思想体系,使宪法与时俱进。

以宪法凝聚社会共识。35年来,以宪法为基础凝聚了社会共识,为维护共和国的主流价值观、为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通过宪法寻求社会共识是国家治理的内在因素与基础。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作与沟通,发挥不同社会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可以说,1982年宪法的颁行是全社会呼唤人的尊严的一种制度性回应与价值诉求,为不断扩大社会共识提供了制度与规范基础。

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公权力的控制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为了强化基本权利的保障,1982年宪法调整了宪法结构,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置于第二章,同时完善了基本权利的内容体系,理顺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积极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确立“依宪治国”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并将宪法实施上升到了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的高度。同时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并要求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以“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这表明,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执政党积极将宪法理念引入执政活动,重视宪法的地位与作用,努力将“依宪治国”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执政活动中。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35年来,宪法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及良法善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立法不尊重宪法,立法观念水平参差不齐,立法权限杂乱无章以及立法过程中存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必然导致法律体系紊乱、法律规范冲突,破坏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加强了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

从1982年宪法颁布35年的实践来看,在如何推动宪法实施方面,我们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待宪法文本的重视程度不够。法治是规则之治,不尊重规则就不可能有法治。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不尊重宪法、不按照宪法规定办事的现象。如在改革与宪法的关系上,“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精神落实得不够彻底。

二是一些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还比较薄弱。宪法实施不仅需要制度的支撑,更需要宪法精神深入人心,公职人员尤其需要牢固树立宪法思维。宪法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提供一种合理期待。

三是基本权利救济缺乏更为有效的保障。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这体现了宪法的核心价值。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近年来,涉及基本权利的社会热点事件愈发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在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缺乏法治思维,有些公职人员心中没有人民利益至上的信念,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力度不足,损害民众的正当权利。

四是宪法监督的机制与具体制度不够健全。宪法要得到真正的贯彻与实施,离不开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制。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地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监督制度运行仍缺乏实效性与权威性,与人民群众对宪法实施的美好期待相比仍然有较大的距离。


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并再次重申“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我国宪法是共和国历史的记载,是今天安定生活的保障与未来美好生活的一种期待。

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基础地位,让每一个人都充分认识到宪法与其生活息息相关,从而使得宪法中蕴含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与共识重新回到社会生活,以宪法的力量建立、捍卫并发展社会共识。

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让宪法成为指导国家生活的根本准则,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十九大报告指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只有当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受到广泛尊重,得到全社会的真诚信仰,它才有全面实施的基础。

领导干部要率先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宪法、遵守宪法的氛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权威。

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契机,确实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要积极推动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者:韩大元,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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