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范章:为“民营经济”正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5 次 更新时间:2017-10-2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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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范章  

黄范章,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近十年来已成为人们习惯用语,人们也心知肚明,这个“民营”就是指私有经济或私人企业,然而就经济学意义讲,这个用语并不确切,也不科学,过去用此用语,有其历史原因,现在应该为其“正名”。古语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现在是为之“正名”的时候了。


“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和“私人经济”


对于社会经济结构来讲,无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西方经济学里,重要的是“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强调的所有制不是一般财产所有制,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在生产社会化条件下生产资料的组合体是企业,企业是公有或私有便成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注的要点。西方经济学(或现代经济学)关注的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生产要素的组合体为企业,故它特别关注企业的产权。经济学(无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把“所有制”作为反映经济实体或企业的本质属性的首要标志。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明明是私人经济或私人企业,却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一词,正是在“所有制”这个反映经济本质属性标志上采取隐晦、规避的做法,这一用语在理论上是不确切的。


由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讳言其“所有制”这一本质属性,乍一看来,人们会误认为是“国有民营”。典型的“国有民营”是1980年代我国企业改革征途中曾一度盛行的“承包制”,在这种制度下,私人承包的是经营管理,而企业仍属国家所有。“租赁制”下的国企,也属“国有民营”。但这跟我们现在所讲的“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根本不是一码事。我们的“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现在最关切的、最强烈要求的,就是他们对企业的私人产权。尽管十多年来,人们已经习惯了,有些人甚至乐于给予他的私人企业一种含混、模糊的称谓“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但在讨论《物权法》时却毫不含糊地要求“私人产权”和国有产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记得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里,为了要跟资本主义划清界限,我们把资本改称为资金,把利润改称为“盈利”,把通货膨胀称之为“物价调整”。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较长时间内,人们不愿看到也不愿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有私人经济,宁愿采取“鸵鸟政策”把私人经济说成是“民营”。尽管我们在国内自己用了十多年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用语,但国外学者和媒体还一直把它称之为“私人经济”(private economy或private sector)或“私人企业”(private enterprise);不仅如此,我们对外介绍时也直截了当地说是“私人经济”或“私人企业”。所以,所谓“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的用语,是一种“自欺而不欺人”的文字游戏。


私人经济发展的曲折历史


明明是私有经济和私人企业,却硬要给它们冠以“民营”字样,而且一用就是十多年,这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的历史性原因,可以说,它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记得在1980年代一段时期曾流行“戴红帽子”。这是因为我国刚开始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尚未提出,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以“公有”为尚的传统意识还盘踞在人们脑海中,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把私人经济看成与公有经济“水火不相容”的传统观念,对私有经济虽不致谈虎色变,但对这类字眼也极为敏感,极力忌讳。我国私人经济和私人企业最早是在浙江温州一带发展起来的,当时为了避免传统观念的阻力,不少私人的个体企业和合伙合作企业常打着“股份合作制”的名义出现,图的是“股份合作制”是一顶集体所有制的“红帽子”;后来也有一些私人企业想方设法挂靠国有企业或某些政府部门,无非也是想找一顶“红色保护伞”。


1990年代初中央虽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目标,而且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但一些私人企业家及一些学者还心有余悸,就提出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称谓,“民营”两字虽称不上“红色帽子”,但毕竟避讳了“私有经济”、“私人企业”的敏感字眼,而且一直沿用到今天。这种讳“私”忌“富”的意识与心理,归根到底,应是改革开放以前几十年“左”的思潮造成的精神伤痕。尽管私人经济近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多种所有制共存共荣也写入了宪法,但毕竟意识落后于存在。“民营”这一用语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特定阶段的产物。


诚然,大多数私人企业家由于担心政策性歧视或政策多变,而用带保护色的“民营”字样,虽讳言“私营”却致力发展私人经济,为国家作出了贡献。但也须看到,确有些人蓄意用“民营”字样来模糊产权,以便混水摸鱼。我国政府自建国以来一向具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这种体制是从当时苏联学来的,最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贯彻“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近二十年来,我国在政企分开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需要制度创新,需要时间。目前“政企分开”仍处于过程之中,“政”和“企”二者处于藕未全断、丝更缠绵的胶着状态。这给一些人搞权钱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留下活动空间。例如,有些国企高管支持自己亲友在外面搞了一家所谓“民营企业”,内外串通,产权不明晰,赚了归自己,赔了归国企。近些年来,官商勾结、贪污受贿之风盛行激起人们的正当愤慨,于是也有人迁怒于一些“民企”,因为不少民企在改革肇始时也曾委身于官员的庇护或乞求官员的支持,随着近些年来法制建设的进步,不少人提出“民企”的“原罪”,追究“民企”的“第一桶黄金”来历,使得一些“民企”人士忐忑不安起来。我认为,对于“民企”的“原罪”,宜采取历史唯物主义态度给予历史性的宽容,特别是对从事实业性经营(不同于投机性、欺诈性操纵股市)的“民企”。在改革初期,各项法规尚未确立,而各种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又往往掌握在官员手中,“民企”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寻租”,主要责任在于以权谋私的“权贵”和“权贵资本家”,“民企”也是“受害者”,他们为谋取正常经营的条件而付出了非正常的“成本”。为了消除这些弊病,为了私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有必要摒弃“民营”这个产权模糊的用语。


三点建议:私人经济的历史定位


为此,我提出三点建议:


1.给“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正名,不再回避所有制,不再讳言私有经济或私有企业。在我国宪法正式承认了私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在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之后,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兴办、发展私人企业和私人集团公司。


2.产权必须明晰。私人投资的企业,特别需要产权明晰。在所有权问题上不必也不应含混。如果是私人独资企业,产权的归属自是一目了然;如果是股份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关键是控股权,只有控股权才能确保私人业主对企业产权的支配权;即使所有股东都是私人股东,也只有持有控股权的那家私人业主,才有资格取得或指派企业法人代表,因为只有他才是资本集中的主体,其余私人参股者都还只是资本集中的对象。


3.更重要的是,要正确认清私人经济(或非公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历史性定位。只有这样才能清除对私人经济的歧见及顾虑,才能理直气壮地振兴私人经济。如何认识这个历史性定位呢?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共荣。这就确定了私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是指国有经济的规模应占有GDP中多大份额,而是指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至于一般竞争性、经营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可以进行战略转移,有的领域可退出。但国有经济的战略转移或退出,只是为了集中力量到更需要的行业和领域中去,绝不是因为它不应该或无权在这些行业和领域内存在。“政企分开”方针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内的国营企业而讲的,但“政企分开”主要是通过股份制及关停并转,把国有企业建设成具有内在经济活力的适合市场所要求的“微观基础”。应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有企业。不仅如此,一旦某一竞争性行业由某个和某几个私人企业集团或国外跨国公司垄断时,还须国有企业进入以平抑垄断,促进竞争。所以在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内,不是“国退民进”,而是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或“可退可进”。


私人经济不仅在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内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内,在国家要控制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私人经济还大有作为。例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应尽的职能,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可以通过采购、招标甚至BOT等方式吸引私人企业参加。不过政府跟私人企业交易时应按市场价格以确保私人企业的合法利润,而政府应按成本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低价向公众提供,以显示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福利性”或“半福利性”,因为政府是依靠自己的财政预算来支持自己的福利性和公益性事业。


至于国家要控制的重要领域,其中不少也有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所谓国家要控制,决不意味着国家要垄断或管制,而是控制必须由国家控制的东西。以航空业为例,它既是关系国家命脉的一个行业,也属于竞争性行业。我们既不能因其重要而由国有航空公司垄断全行业,但也不能因为有私人财团和国外跨国公司可出高价而完全退出,因为国有航空公司的存在意味着占领必要的战略阵地。然而,对于这一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行业,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呢?这不仅涉及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政府)和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我主张由各级人大统辖经营性国企)的分野(即“政企分开”),也涉及国有航空公司跟“非公”航空公司的关系。在这里,只要政府(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掌握了机场、航线确定、航空调度、航空通讯、安全检查等要害部门,就能确保国家对这一经济命脉的控制。这些属于政治实体国家代理人的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能,有关国企应属政府掌握的财政账户项目类国企。至于航空运输业应属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国有航空公司应属作为经济实体国家的代理人(各级人大所辖的国资委)统辖。国有航空公司虽应成为市场的主体,但也不应垄断,它应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应接纳私人资本经营的航空公司及外国航空公司参与公平竞争,以期相互激励和相互促进。这样便可在该领域内形成一个既被控制又有竞争,既有公有制主体地位,又有多种所有制共存共荣的生动活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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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第52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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