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道德是善的为人处事方式

——新说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59 次 更新时间:2017-08-3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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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进入专栏)  


摘要:如何揭示和界定道德的本质,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由于道德是文化形态之一,只要弄清了文化的起源和道德在整个文化中的位置,就会基本上弄清楚道德的起源与本质。文化是人类创造力的果实,道德作为指令性文化中的非正式规范,从属于广义习俗,是由原始习俗演化而来。原始习俗形成于原始人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的经验总结。道德虽源于习俗,但也存在差异,品质规范的出现乃是道德脱离习俗而独立的显著标志。所有文化之物所满足的都是人的生存发展需求,只有道德是通过提供善的为人处事的方式来为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服务。而其特定价值指向,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人的完善。因此,道德就是在一定社会群体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之总和,受社会舆论和内在信念的直接维系推动,以善恶为基本评价词,负责为人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以满足人处理人际关系和实现自我的需求。


关键词:道德、起源、本质、文化、需求、为人处事。


道德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伦理学的研究理应从追问道德的本质开始。道德的本质是伦理学的基础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不仅会导致对道德的不同理解,而且会形成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体系。然而迄今为止,如何揭示和界定道德的本质,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揭示一个事物的本质,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探究它的起源,二是探究它在同类事物中的特殊性。所谓特殊性,即只此物有而他物没有的属性,这种属性正是此物的本质所在。各种事物的特殊性,都是在其诞生时就具备的。或者反过来说也行,正是其特殊性的具备,才使该物得以正式诞生,成为该物。如有机物之所以为有机物,就是因为它含有碳元素;生物之所以为生物,就是因为它有了新陈代谢的能力。这就表明,事物的起源和本质其实是互为前提的,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互释性:一方面搞清事物的本质就可以知道事物的起源;另一方面探究事物的起源即事物诞生的秘密,也可以发现事物的本质。是故杜勒鲁齐说:“从起源中理解事物,就是从本质上理解事物”。[1]


关于道德的起源,古往今来有神意论、天生论、动物本能论和本性引生论等不同解释。由于这些解释都存在缺乏历史依据的缺陷,苏联和我国的伦理学者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先后给出了“社会关系决定论”的解释,认为道德是人类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的产物,起源于原始人对社会关系的调节,这些社会关系是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最初表现为世代相袭的习俗,并与审美、宗教等其它意识混在一起。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分工的增多,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在原始社会由血缘公社时期进入氏族公社时期之后,道德才从一般社会意识中独立出来。[2]


“社会关系决定论”的解释虽然运用的是历史唯物主义思维,但因过于粗犷,也存在明显的问题。首先是它没有说明道德最初为何会表现为习俗;其次它也没有交待习俗是如何产生的,因为习俗显然不仅仅是对社会关系的调节;最后是它没有具体阐明道德究竟是怎么从习俗中独立出来的,而这才是道德诞生的关键。


1、道德的文化属性


既然各种已有的解释均不能令人满意,我们又该如何获取道德的真相?


其实不难。如果我们承认道德隶属于文化,也是文化形态之一,并有区别于其它文化形态的特点,那么,只要我们弄清了文化的起源和道德在整个文化中的位置,就会基本上弄清楚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文化按照最为广义的理解,可定义为人类创造力的果实。[3]这就是说,文化不是自然直接赋予人类的东西,而是人创造的东西。换言之,凡是留有人的创造印记的东西,就是文化的体现或文化之物。譬如原始人用过的石斧,尽管表面看与普通石头差不多,但就因其上面留下了人工打磨的痕迹,便成为文物。创造是人的一种有意识、有想象、有目的的活动,这个特点表明,那些由人于不经意间留在世界上的东西,如脚印、手印、划痕、废弃物之类,尽管似乎也是非自然之物,但并非文化。生产作为重复发生的创造或创造的批量化重复,其产品自然也属文化之物。康德亦将文化的解释落脚于创造,认为文化是“有理性的实体为了一定目的而进行的能力之创造”。[4]从创造的维度定义文化,也符合文化的辞源意义。中国的“文化”一词,源自早期经典《易传》“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之句,由于“文”的本义是“纹理”,“化”的本义是“变化”,此句意为天下由人力文饰自然而成。西语“文化”源自拉丁文Culur,原意指人们对土地的耕耘、加工、改良。这一涵义,同样象征性地凸现出文化是用人力文饰自然之意。马克思虽未直接界说文化,但他关于“人的类特性”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而这种活动的对象化就是对自然的改造,“社会就是自然的人化”,“人类史是我们自己创造的,而自然史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等观点,[5]实际上等于是把文化看成了人化,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文化作为人创造的果实,包括人所创造的一切,有很多种类,如食品、用具、组织、社会、规则、语言、知识、科学、艺术、神话、信仰等等,并且也包括人进行创造的方式方法,如技术、观念和思维方式等等,它们分别是被人用不同的方式创造出来的。人之所以能够创造这么多形态不一的文化,是因为人是惟一具有自我意识、对象意识、想象力或“自由自觉活动”能力的主体性存在,而其他存在物则都不是这样的主体,也不具有这样的能力。


然而,人为何会去耗神费力、不厌其烦地创造那么多形态不一的文化之物?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求。如果人像石头一样没有任何需求,也就不会有任何创造。需求既包括先天本能的“需要”,也包括后天生发的“想要”,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因而人所创造的文化成果也多种多样,于是世上各种形态不一的文化成果,也就分别指向人的不同需求。正因人的需求构成了人创造的动机,所以我们找不到任何一种人类创造物或文化成果竟然与人的需求无关;正因文化源自人的需求又服务于人的需求,所以文化就是满足人需求的工具,其基本功能就是满足人的需求;正因为人总是不断创造新的东西来使自己过得更好,才使得人的需求对象成为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无限序列,才使作为人类创造性成果总和的人类文化越来越丰富多彩。


文化作为人类创造力的所有果实,无疑是个极其庞大的系统,这个系统首先可形象地划分为“硬文化”和“软文化”两大部分。前者即“器物文化”,是人类创造的各种实体性的有形产品,如食品、衣物、房屋、家具、机器等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创造物均属硬文化。后者则指人类创造的各种非实体性的无形产品,如语言、宗教、科学、技术、人文学、艺术、规则等以非实物形态出现的创造物均属软文化。软文化,其实也就是人们说的“狭义文化”,基于它是用文字、言语、声调、音符、数字、线条、图形、色彩等符号表达的符号化系统,故亦称“符号文化”。道德由于是用文字言语符号表达的人类创造物,自然也属于狭义文化系统即符号文化系统的范畴。


与用来满足人的感性的物质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的器物文化不同,符号文化是人用来传达信息的,满足的是人在精神方面和社会交往方面的需求。根据符号文化所载所传信息的不同性质,我们又可将符号文化系统分为四个部分,即描述性文化、解玄性文化、倾诉性文化与指令性文化。描述性文化用于弄清世界的真相,以经验实证为基本方法,所负载传达的信息是对各种事物的状况、形态、实质、性质、特征、规律、历程、演变的描述及预测,各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其典型形态;解玄性文化用于人的终极关怀,以思辨与虚构为基本方法,所负载传达的信息是对各种无法用经验实证方法研究的玄难问题或终极问题做出的解答,神话、宗教是其初级形态,哲学是其高级形态;倾诉性文化用于抒发人的内心情感,以形象思维为基本方法,所负载传达的信息是对自然、社会、自我、他人、生活的体验与感想等,文学、音乐、美术之类是其典型形态;指令性文化用于塑导人们的活动以构建社会秩序,以定规立制为基本方法,所负载传达的信息是什么正当,什么不正当、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等等,规则或规范是其一般形态,制度和习俗是其典型形态。


在符号文化的这四个子系统中,道德作为对人有劝诫、规范作用的符号,显然属于其中的指令性文化。指令性文化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指令,即正式规则或正式规范,另一类是非正式指令,即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范。所谓正式规范,亦可称之为“制度”,它是由社会组织用明文的方式专门制定的规则,并用组织的力量或手段来维系推行,具体体现为体制、建制、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纪律、规章等形态。而所谓非正式规范,亦可称之为“习俗”,它是在一定社会群体中约定俗成并自发流行的规则,由个人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维系与推动,具体体现为习惯、风俗、俗忌、乡规、民约、潜规、教规等形态,道德也是这种广义习俗中的一种。习俗尽管是约定俗成的而不是刻意制定的,但约定俗成也是一种人为,是众人对某事经长期实践逐渐形成共识或一致见解之意,所以习俗仍然属于人的创造物。


不论是社会组织专门制定的制度还是普通大众约定俗成的习俗,作为对人自身提出要求的规范,都是人为的价值规定,符合它的则为“对”、“好”、“正当”,“合理”不符合它的则为“错”、“不好”、“不当”、“不合理”。道德这种规范自然也是人为的价值规定,只不过它是把“善”与“恶”作为了自己最基本的评价词。


通过以上对道德在整个文化系统中的位置与属性的了解,现在可以给道德做出这样一个初步的、描述性的界定:道德是在一定社会群体中约定俗成的规范总和,它以善恶为基本评价词,并直接由个人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维系、推动。这里之所以将此界定称之为“初步的”,是因为该界定还没有完全将道德与习俗区别开来;之所以又称之为“描述性的”,是因为仅据此界定,还无法将真道德与假道德区别开来,譬如庄子讲的“盗亦有道”故事中的“道”,虽然也算一种“人道”,包括“圣、智、勇、义、仁”等规范,并符合道德的描述性界定,但却不能说它们也是真正的道德。


2、原始习俗的形成


既然所有文化之物都是由人创造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的,那么道德作为文化之物自然也是如此。但要想完全把握道德的本质或独特之处,还需进一步弄清:道德究竟是怎样被人创造出来的?人又究竟是为了什么要创造道德?


在整个文化系统中,道德属于指令性文化的非正式规则即习俗这个情况,与西语“道德” (moral)源自拉丁语的“风俗、习惯”(mos)这个事实是一致的,这就预示我们,道德与习俗有最直接、最密切的关系,道德应是由习俗演化而来,最初的道德就在习俗之中。因此,要想弄清上述问题,我们就不能不从最早的习俗开始。


“习俗”,就是“习惯”与“风俗”的合称,但“习俗”反映的不是这二者简单相加的关系,而是由此及彼的内在关联,即“习以成俗”,也就是“习惯逐渐成为风俗”的意思。其中,习惯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贯而固定的行为方式,而风俗则是指风行于同一区域的人群的共同习惯。由此可说,习俗也就是一定区域中的人群的共同习惯之总和。


人类最早的习俗是原始习俗,原始习俗即原始社会中人的习俗。由于原始社会在时空上距今天太过遥远,又因那时人类还没发明文字而缺乏文字性文物作为我们的考古依据,这就使得今人要想考察原始习俗的成因似乎根本不可能。所幸还有一直以来较广泛地分散于世界各大洲的未进入文明社会的氏族社会或土著人存在,这就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原始人及其习俗的现代标本。根据近两个世纪的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考古学、历史学、文化学在这个方面所积累的研究成果,结合我们对当代新风俗形成的体验,就可以推出原始习俗的产生。


原始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在自己的生产生活中,必须要处理各种各样的不可避免的事物。诸如:如何看待包围自己的天地万物?如何适应所处地理环境?如何应对天气变化?如何防备野兽袭击和昆虫叮咬?如何进行劳动?如何制作工具?如何分工合作?如何获取食物?如何分配食物?如何食用食物?如何储存食物?如何安排作息时间?如何选择和建造住处?如何取暖防寒?如何用水用火?如何出行?如何繁衍生息?如何对待生老病死?如何嬉戏娱乐?如何装饰自己?如何吸引异性?如何男女结合?如何表达情感?如何相互沟通?如何相互对待?如何协调内部关系?如何统一行动?如何产生首领?如何与其他氏族相处?如何解决氏族间的纠纷?如何对待氏族战争?如何对待战争俘虏?


最初,原始人对于这些事务既无前例可援,也无一定之规,只能摸索尝试行事。在不断的摸索尝试实践中,一些成功的或看似成功的做法开始成为引人瞩目的“范例”,得到其他氏族成员的认可与习仿,渐渐又成为被全体氏族成员共同肯定的做法保留下来,以后再遇到同类事务,他们就会援用这种成功的做法来应对,久而久之,这种成功的做法就成了该氏族一贯而固定的共同行为方式,即原始习俗。


相反,在摸索尝试的实践中显得不成功的做法则被放弃,而那些给人带来了灾祸的做法则遭到严厉禁止,成为原始禁忌。原始禁忌的种类不一,但起因都是预防对人的危害。如世界上许多原始氏族和土著族之所以都有禁止砍伐水源周围的草木,禁止在河流、泉水附近大小便的规定,就是害怕会因此而遭受水神的报复;之所以往往同时也有对火的禁忌,如不准向火堆泼水、扔秽物、吐痰,或用刀、棍在火中乱插等,也是畏惧火神的惩罚。再如世界上的游猎氏族之所以往往有在狩猎期禁忌接触妇女和严禁性关系的禁忌,就是“凡存在这种狩猎性禁忌的民族都深信,在整个这段时期内节制性关系是打猎成功的必要条件,违反了这种禁忌必然会遭受挫折。”还如世界上的采撷氏族或农耕氏族之所以禁止在山中乱砍滥伐,是怕触怒山神而影响山珍采摘,谷物丰收、牲畜兴旺;之所以禁止乱放扁担、不允许妇女跨过扁担,就是相信前者会使肩膀生疮,后者会使妇女产生阴毒;之所以禁忌踩踏农具、向农具吐口水和焚烧篮子、木犁之类,是相信这样会生畸形孩子或缺手的孩子。我国云南独龙族、纳西族、白族之所以有不准伤害燕子的禁忌,则在于这些民族观察到燕子的来去与季节气候的关系,将其当成了向人传报季节气候变化信息的神鸟。[6]


原始禁忌也属原始习俗,是原始习俗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以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原始禁忌源于当时人寻求保护、免除恐惧、避祸求福的心理。如果说成功的做法是从正面满足原始人生产生活的需求,那么原始禁忌就是从反面通过将不利或有害的做法排除掉的方式来维护个人和氏族的生存发展。因此,原始人的习俗,既包括对他们的全部成功做法的延续,也包括对所有有害做法的禁绝。


有些原始习俗,以今人的观点看,并不见得正确、合理或对人有利。如原始人普遍存在的图腾崇拜、神灵崇拜和原始巫术;如非洲从原始时代延续至今的对妇女成人时实行的残酷割礼;如澳洲土著人吃东西不能让外人看、牛奶不能煮沸、孕妇不能吃热的蛋等等奇怪习俗就是如此。然而,这些另今人匪夷所思的荒诞习俗并不意味着原始人要跟自己过不去,而是由原始人的混沌不清的、非逻辑的原始思维水平和错误的因果关系认识所导致。如:牛奶之所以不能煮沸,就是因他们认为这将导致奶牛无奶;以某种自然物为图腾的崇拜,缘于对氏族祖宗的误认;而原始巫术,则出自原始人在神秘大自然面前获得把握自然神力的渴望。所以卡西尔说:“禁忌体系尽管有其一切明显的缺点,但却是人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7]


由此可见,人类最早的习俗就是源于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而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具体问题。适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8]


每个原始氏族都会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发展的需求而形成自己的习俗,只是由于各个原始氏族所处的地域环境不同,所能利用的自然资源不同,这就导致它们之间往往会有不同的习俗。不仅如此,即使是存在于同一地区的各个原始氏族,也会由于他们处理各种事务时所尝试过的做法不尽相同,对成功做法的认识不尽相同而形成不同的习俗。


3、道德脱离习俗的标志与过程


虽说道德属于广义习俗,都是非正式规则,但能否由此说原始习俗的起源就是道德的起源?这还得从二者的差异说起。


首先,从规则的种类看,原始习俗乃至所有习俗都是关于行为或做事的规则,而没有关于品质或做人的规则,而道德既有行为或做事的规则,也有品质或做人的规则。这一点构成了道德与习俗的最明显、最根本的差异。不言而喻,仁义、仁慈、友爱、忠诚、智慧、勇敢、节制、公正、慷慨之类,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民族,都属道德规范而非习俗。


其次,即便在行为规则或做事规则方面,二者也有外延大小的不同。习俗及原始习俗对人行为的规定,渗透在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关乎人的生产劳动、相互交往、衣食住行、婚配繁衍、生老病死、游戏娱乐、节庆祭祀,而且也体现在工具式样、房屋式样以及服饰式样等方面。而道德对行为的规定,则只限于与人或人的利益或人的相互关系相关的人事,全是有关如何与人交往相处,如何协调相互关系方面的规定。


第三,在行为规定的评价方面,二者也存在差异。习俗中只有那些照做或不照做会招来善恶评价的行为规范,才同时也是道德规范,而习俗中那些告诉人按什么形式或什么步骤、程序去做一件事,但照做或不照做此事却并不关乎善恶评价的行为规定,则是纯粹的习俗。比如一个人没有按过中秋节的习俗吃月饼,没有按结婚的习俗坐花轿之类,虽会被认为“不合习俗”,但不会被认为是“恶”。


第四,从规则的表现形式看,道德具有概括性、抽象性,是由概念或短句表述的规范,而原始习俗则往往是一些由固定化、程式化、形式化的具体动作和步骤构成的做事方式,这种做事方式如果没有人以身示范,一般很难通过一个概念或一句话就让人明白、学会。比如男女如何求偶、成人如何行割礼、吃饭如何用筷子等等习俗就是如此。因而一个具体习俗的传承往往须在实践中教与学,舍此则难以相传。而道德的传承则主要靠言教,即便没有以身示范,受传者也可通过语言明白其含义。


最后,从规则的后盾看,原始习俗一开始就是既靠氏族所有成员的舆论维系,也靠氏族组织的实际赏罚支撑,比如将违反原始禁忌的氏族成员驱逐出氏族,这在原始社会差不多就意味着死刑般的惩罚,因为脱离群体的单独个人是很难在丛林中生存下去的。道德则不同,最初只受社会舆论维系,后来才逐渐有了或直接或间接的社会赏罚机制的支撑。不仅如此,同为二者所有的社会舆论其实也存在差异,维系原始习俗的社会舆论主要由迷信构成,是建立在愚昧的基础上,而维系道德的社会舆论主要是善恶评价,已有理性的光芒。


根据道德与习俗的以上差异,可以得知:习俗包含道德,但不全是道德,也没包含所有道德。习俗包含道德,是说习俗中也有处理人事的行为规范;习俗不全是道德,是指习俗中那些与处理人事无关的行为规范就不属于道德;而习俗没包含所有道德,是指有关如何做人的品质规范,就不在习俗之中也不属于习俗。


既然习俗与道德是这样的关系,应该说最早的原始习俗就已经含有道德的内容,而不是要等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因为如果我们不能否认在原始人那里也存在人际关系,即氏族之间、族员之间、男女之间、长幼之间、酋民之间、个群之间的关系,就得承认他们同时也会有处理这些人事的行为规范。事实也是如此,比如原始人的胞族间相互通婚的习俗、由氏族首领分配食物的习俗,内部成员不得相互伤害和残杀的习俗,其实也就是有关人行为的道德规范。从这种意义上说,道德是与原始习俗一起出现的,原始习俗的起源就是道德的起源。只不过这时道德与原始习俗还是混在一起难分彼此的,只是当后来有了关于如何做人的明确规范亦即品质规范之后,道德才与原始习俗有了质的分殊,开始有了属于自己的独特形态,得以从原始习俗中独立出来。由此可知,品质规范的出现,乃是道德脱离习俗而独立的显著标志。


道德从原始习俗独立出来的时间应该是人类有了理性思维,开始具备抽象、概括的能力,能将做人的品质用简明的概念加以表达之时。因为有史以来所有的有关如何做人的品质规范,无不是由一两个字构成的概念或词表述的。既然人类已经能用抽象的理性思维能力,概括出做人的品质规范,那自然同时也能将处理人事的那一部分原始习俗概括成用短句表述的行为规范。


关于道德从原始习俗中独立出来的大致时间,马克思有个说明:“在野蛮时期的低级阶段,人的较高的特性就开始发展起来。个人尊严、雄辩口才、宗教情感、正直、刚毅、勇敢,当时已成为品格的一般特点,但和它们一同出现的还有残酷、诡诈和狂热。在宗教领域里发生了对自然力量的崇拜以及对人格化的神灵和伟大的主宰的模糊观念;即简单的诗歌创作、共同住宅以及玉蜀黍团子——这一切都是属于这个时期的东西。这个时期还产生了对偶家族以及由胞族和氏族组成的部落联盟。想象力,这个十分强烈地促进人类发展的伟大天赋,这时候已经开始创造出了还不是用文字记载的神话、传奇和传说的文学,并且给予了人类以强大的影响。”[9]


不过道德的独立也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由不自觉的感性经验到自觉的理性创造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包括这样几个阶段。起先,一些人将自己肯定、期许的好人或好的为人处事方式,以及自己否定、厌恶的坏人或坏的为人处事方式,运用形象思维,通过编故事、神话、传说、史诗等口头作品的方式讲述出来。后来其中的一些作品渐渐地在社会中引起人们的共鸣,得以广泛流传,而作品中的各种人物也就成为了人们共同认定的好人或坏人的典型。好人的典型成为人们称赞模仿的对象,坏人的典型成为他们鄙夷唾弃的对象。再后来,经某些智者即有智慧之人对作品中和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好人的品行进行提炼、概括而向社会提倡推广,就成为了最初的道德规范。在西方,与这个过程大致相应的三个时期分别是,古希腊神话时期,荷马史诗时期和先哲时期。在中国,则是盘古神话时期,尧舜禹之圣王时期和周公制礼时期。


道德的独立使得习俗发生了分化,一部分习俗归于道德,其余部分仍属习俗。道德从原始习俗中独立出来的过程说明,道德是人在生存发展的社会实践中,为了解决“如何为人处事”的问题而创造出来的,并且也是通过回答“如何为人处事”的问题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的。


4、道德满足人需求的基本方式


其实,归根结底地讲,不独是道德这种人类创造物对应人的生存发展需求,而是所有人类创造的文化之物都对应人的生存发展需求。在这一点上,道德与其他文化构成没有什么不同。所不同者,是只有道德是通过提供善的为人处事的方式来为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服务。


人作为有高度自我意识的存在者,在任何时代都会有“如何为人处事”的问题。“如何为人处事”包括两个方面的所指,其中“为人”是“做一个什么样的人”的所指,亦即“做一个具有何种志向和哪些品质的人”的所指。而“处事”则是指如何处理人事,亦即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处之事的所指。也就是说,“处事”之“事”,并非所有的事,而是特指有关人际关系的事。“为人”与“处事”的所指虽不相同,其实又相互关联,相互贯通,是一种“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一方面,一个“是什么样的人”,会决定他“如何与人交往相处”,另一方面,他“如何与人交往相处”,又决定了他会是“是什么样的人”。


人的具体为人处事方式有很多种,但并不是任意的一种都自然属于道德的方式。由道德提供的为人处事方式,乃是各种可能的为人处事方式中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有关这一点,人类早期形成的道德规范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证明。


人类早期的道德规范作为第一种观念化的为人处事方式,从各民族早期流传的神话、传说、故事、史诗看,均是由勇敢、刚强、智慧、正直、公正、节制、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等规范构成的。如在希腊神话中为人类盗取火种而甘受惩罚的普罗米修斯的身上,在《荷马史诗》《伊利昂记》中的希腊群雄和《奥德修记》中的英雄奥德修身上,都体现了这些品质。而后来古希腊思想家所说的“四大德”,即勇敢、智慧、节制、正直,也就是对以往美德概括的沿袭。在中国,《山海经》等中华文化早期原典,不论是以神话形式讲述的开天辟地的盘古、炼石补天的女娲、填海不止的精卫,上射九日的后羿、与日逐行的夸父,还是以历史形式记录的钻木取火的燧人氏、遍尝百草的神农氏、禅让王位的尧舜、为治洪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大禹等等,全都是不计私利,与天奋斗、造福族类的救世英雄。他们富于创造、敢担大任、无私无畏、乐于探索、勇于牺牲、不怕失败、甚至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体现出英勇、刚强、智慧、开拓、创新、正直、公正、无私等美德。与这些人类最初认可的美德相反,怯懦、软弱、愚蠢、虚伪、偏私、奸诈、自私、贪婪等等,则是最早被人类贬斥的品质。


人类早期的为人处事方式为何会是这样一些道德规范?这与人类当时的生存发展状况有关。其时,人类对外要面对神秘险恶的大自然,要适应变化多端的气象,要与神出鬼没的野兽搏斗,有时也要为争夺生存资源而与其他的氏族作战。而对内的主要事务则是如何在生产力低下,生活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现对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于是,为了赢得外部的挑战和处理好内部的事务,勇敢、探险、创新、刚强、智慧、正直、节制等也就成了当时对人的基本要求或做人的基本品德。


不过这里会出现一个疑问:说“勇敢、刚强、智慧、正直、节制”等美德有利于原始人的生存发展还可以,但为何“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等明显与个人生存发展相悖的要求也会成为人类早期的美德?这也不难解释,说出其中原委,不仅构不成“道德可满足人需求”的反证,还会是进一步的印证。其一,当时由于个人与他人结成的是密不可分的整体,无论是在与野兽还是在与外族的战斗中,如果谁都没有自我牺牲精神,都胆小怯战,其结果只能是在战败中大家一起完蛋。相反,如果人人都有自我牺牲精神,无私无畏,英勇作战,才有可能赢得胜利,纵然个人或少数人在战斗中牺牲,至少氏族尚存,亲人子孙尚在。这一结果不论是对个人还是整体来说,显然都大大优于前一种结果,所以只有后一种为人处事方式的选择,即无私无畏、不怕牺牲的为人处事方式,才会有利于本氏族及自己的生存发展。其二,在人人平等的人类早期社会,要想成为受人尊重信赖的统领众人的首领,不仅要英勇无畏、智慧杰出,处事公正,还要具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无私精神和为大家做事不斤斤计较回报的奉献精神。像中国早期社会的三个著名圣王尧、舜、禹,就都是这样的德高望重之人。而对当代未开化民族的考察也表明,它们的首领,同样都具有无私奉献的品质,是故人类学家发现,部落中那个最破的帐篷,通常就是酋长的居所。


5、道德的价值指向与必要性


道德不仅是善的为人处事方式,而且它的善是含有特定价值指向的,这可从分析道德指令的类型得到确证。


道德指令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多种多样,在内容上最终都可划归为协调性道德规范和自为性道德规范这两大类。


其中,协调性道德是用来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或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以指示各主体应如何相互对待、如何相互交往。鉴于公正、公平、正义、仁爱、友善、团结、互尊、互利、互助、宽容、谦虚、诚信、不骂人、不打人、不杀人、不偷盗、敬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私奉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则立人”、爱国主义、人道主义、集体主义、利他主义甚至合理个人主义等等道德指令都属于协调性道德规范的事实,可知协调性道德的价值指向肯定不是为了制造人际关系的紧张与冲突,而是为了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融洽。


与协调性道德不同,自为性道德首先是用来规范、塑造主体自身的,以指示个人应具备一些什么样的道德品质或德性,并再由此而间接影响人际关系。鉴于此类规范既包括勇敢、坚毅、刚强、刻苦、自立、自信、自强、豁达、乐观、明智、智慧、勤奋、开拓、创新、激流勇进、“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等等激励人不断向上、不断进取的内容,又包括贵己、重生、全身、尽年、自保、自爱、自尊、节制、节俭、制怒、隐忍、顺世、遁世、游世、无为、与世无争、安贫乐道、清心寡欲、知足常乐、不为物悲、激流勇退、韬光养晦、能屈能伸、“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等等如何应世、应变以及如何自我调适的内容,这就可知自为性道德规范的价值指向绝不是人的自我放纵、自我堕落和随波逐流,而是个人人格的自我完善,这种自我完善,或有利于个人的生存生活,或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道德指令还可以从指令方向上,作禁令性道德规范与倡导性道德规范这两大类的划分。


禁令性规范即禁止或不让人做什么选什么的规范,通常用“不要”、“勿”等作为系词来进行表达。如:勿说谎、勿偷盗、勿淫乱、勿骂人;不要浪费、不要奢侈、不要自暴自弃、不要随地吐痰、不要乱丢垃圾、不要坑蒙拐骗、不要制假售假,不要乘人之危、不要损公肥私,等等。禁令性规范的作用之一是通过排除各种相互损害的行为来避免人际关系中的磨擦与冲突,以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作用之二是通过排除各种不好的自为方式来避免人格的迷失与堕落,以维护个人的自我完善。禁令性规范,是人必须恪守的底线道德,越过其规定的界限就是不道德、就是恶,就会遭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富勒将其说成“义务的道德”。在当代,随着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禁令性道德还增加了一些不能对自然做这做那的禁令。这些看似与人事或人际关系无关的禁令,实际上也是为了人际关系的和谐,因为自然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和栖身之地,自然之物也是每个人都不可或缺的生存资源,所以不容随意对待。


倡导性道德即提倡或鼓励人做什么选什么的规范,通常用“应当(该)”或“要”等作为系词来进行表达。如:要自立、要自信、要坚强、要乐观、要能吃苦;应该助人为乐、应该扶老携幼、应该关爱他人、应该无私奉献、应该勤俭节约、应该艰苦朴素、应该开拓创新、应该奋发图强,等等。倡导性规范是高线道德规范或美德规范,多带有理想成分,富勒把它叫做“愿望的道德”,认为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10]它的理想色彩表现为,对于这种指令,道德主体能做到最好,将体现出卓越、高尚,而做不到也不意味着不道德或恶。它是为提高主体间关系的和谐度和个人人格的完善度而提出的要求。可以想见,通过禁令性道德排除相互损害,人们可以达到相安无事,在此基础上若还能再通过倡导性道德而相互关爱,则会提升人际关系的和谐境界,让人间充满温情与祥和之气。与之同理,一个人倘若无所用心、得过且过,也并非不道德,但若还能按倡导性道德的要求,以积极进取的态度对待人生,则会使他的人格得到更高的提升。


总之,由道德规范提供的为人处事方式由于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故而成为善的为人处事方式。具体说来,道德是通过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与完善自我的方式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特别是其中的处理人际关系的需求与实现自我的需求,因而其特定价值指向,就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人的完善。


既然有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自然也会有非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事实上就人类发展史而言,还是非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存在于前,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出现在后。这就生出一个问题: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是否必要?换言之,是否不用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就无法为人处事?


我们知道,需求是人行为的动机,行为总是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一个人如果没有任何需求,那他就什么事情也不必去做。在满足人的各种需求,归根结底是满足生存发展需求的活动中,非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是听凭本性,率性而为。这种出自本能欲望的行为方式奉行快乐原则,是一种不考虑外界现实,毫无掩饰,毫无约束,只顺从自己心理冲动,以解除肉体不适、避离感官痛苦而寻欢作乐的行为方式。通俗地说,就是自己怎么高兴就怎么做。这种只追求即时快乐而不考虑方式和后果的行为方式具有明显的盲目性,若不加以疏导和改造,非但不一定能满足自己的需求或欲望,反而往往还会惹祸上身,春秋时期列子讲的“齐人攫金”故事就是一例。


非道德的出自本能的行为方式,不仅不考虑外部环境和他人的存在,无法让满足需求的行为与外部实际相符合并避免与他人利益相冲突,而且其追求的需求或利益,也常常指向的是人的低层需求、眼前需求和局部利益。指向低层需求表现为只重吃喝玩乐、感官享受、物质利益而不重精神需求和精神价值;指向眼前需求表现为做事没有长远打算,出了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指向局部利益表现为不能对人的各种利益做通盘考虑,统筹兼顾,结果经常顾此失彼。


人的本性或本能是既不能消除也不应被压抑的。一则是本能欲望与生俱来,想消除也消除不了;二则是它也是人之所以要进行创造活动的一种原动力源。因而对于人的本能欲望和出自本能的行为只能进行疏导和改造。


疏导改造人的本能行为要靠理性的指导。理性是对复杂对象的深入分析能力和宏观把握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的分辨对象的好坏善恶及其大小的能力。道德的诞生过程表明,道德就是理性的产物,就是闪耀着人类理性精神的善为人处事方式。这种为人处事方式在满足人的各种需求时,既考虑自身的能力,也考虑外部的环境及条件,以使满足需求的能力适合外部的实际;既考虑自身的需求,也考虑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以使满足自己需求的活动不与社会或他人的利益相冲突。不仅如此,它还提醒人们注意高层需求、长远需求和全局利益,并要求人们在高层需求与低层需求发生矛盾时,对低层需求有所节制;在长远需求与眼前需求发生矛盾时,对眼前需求有所放弃;在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发生矛盾时,对局部利益有所牺牲。比如道德理性告诉我们:要想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天赋,就得少玩多学习;而要想受人尊重,就得注意自己平时的言行;要想被人爱,就得先学会爱人。


因此,与本能的为人处事方式相比,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大都带有自我克制的色彩。在此意义上,道德又是一种社会理性精神,表面上它与人的本能欲望对抗,实质上却是为本能欲望规定合理的满足方式。如在各种可以致富的行为方式中,道德指导人们用勤劳、节约、创造、开拓的方式致富,排除用坑蒙拐骗、制假售假、贪污受贿、偷盗抢夺的方式致富。


这就表明,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还是一种聪明的远虑,它是以人的生存发展需求为动因和归宿,又以理性之光为引导做出的最佳行为选择或最佳品质选择。简言之,是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的最佳方案。而出自本能的非道德的为人处事方式,由于缺失理性精神的关照与指引,与同样出自本能的动物的生存活动方式差不多,虽徒有人的模样,却并不是真正的人的为人处事方式。


6、道德的本质


经过以上所有论述,现在可以做出如下总结及推论。


道德与所有文化一样,是人的创造物,产生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又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这一事实表明,人是创造道德、使用道德的主体,道德则是被人创造、供人使用的客体。换言之,人是道德的主人和目的,而道德则是人的仆人与工具。


道德作为一种人的创造物或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与所有其他人类创造物或文化之物一样,都是满足人生存发展需求的工具,但道德这种工具自有其独特性,这就是,它是通过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求中的处理人际关系与实现自我的需求的。这一点,将道德与包括习俗在内的其他所有文化之物区别开来,成为道德的特性所在。


由于任何时代都存在不可回避的“如何为人处事”的问题,于是道德成为人的健全生活之必须。这种善的为人处事方式是由道德提供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构成的,它们作为向人发布“做这个不做那个”、“要这个不要那个”指令的规范,都是些人为的价值规定。根据对早期道德和道德规范类型的考察表明,这些价值规定最终指向的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人的自我完善。因而凡是有利于人际关系和谐和自我完善的行为与品质,就是善的行为与品质;凡是有损于人际关系和谐和自我完善的行为与品质,就是恶的行为与品质;出于中间状态的行为与品质,则是非善非恶的行为与品质。由于人的自我完善意味着人的志向和品质的向善改进,说明人的自我完善其实也就是人的自我实现。


言之及此,这里可以给道德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了:道德是在一定社会群体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之总和,受社会舆论和内在信念的直接维系推动,以善恶为基本评价词,负责为人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以满足人处理人际关系与实现自我的需求。这个定义应该说揭示出了道德的本质,因为这个定义既将道德与一般习俗区别开来,也将真正的道德与“盗亦有道”之类的假道德区别开来。同时这个定义也点明了,道德作为工具满足的是人的生存发展需求中的哪些特殊需求。


既然道德是人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而打造的工具,那它自然就不是原生价值或目的价值,而是一种次生价值或手段价值。不过又由于它关乎对人本身的塑造,是对人格的完善,是通过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所以又可以说它是一种最高等级的工具和最高层次的次生价值。


道德作为人的工具和由人派生的次生价值,应该围绕着人而旋转,并随着人的生存发展而变化发展,而不能让人臣服于道德,“天不变,道亦不变”。


通过对真正道德之本质的揭示,如果我们可以确认道德是通过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的规范类工具,那么我们就还可以进而由这种“道德工具论”的命题,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判断历史和现实中实存的各种道德规范之真伪的四条法则:


第一,只有对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有益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才是真正的道德;相反,有害或有碍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则不是真正的道德。例如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压抑人性的禁欲主义道德和让人丧失主体性的异化道德,就不是真正的道德。


第二,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是一种根本性的需求,由它又能派生出各种各样的具体需求。当人们将于人的某种具体需求之满足的有益方式指斥为恶的时候,其正当理由只能是这种方式在满足人的这种具体需求的同时,或是损害了人的另一种具体需求,或是损害了他人的某种需求。前一种情况如吸毒、酗酒之类,虽能给人带来一时的感官快乐,却以对自身身体的极大损害为代价;后一种情况如盗窃、抢劫之类,虽能满足自己对财富的欲望,却让他人失去了自己的财富。


第三,不存在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无关的本体化、神圣化的道德,也没有本身就是最高目的、最高价值的道德律令,因而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道德置于人之上,也不能为了道德而道德。这说明,无论是宗教的神谕道德还是康德所说的“绝对律令”之类,都是将道德变成神圣目的而将人变成受动工具的本末倒置。


第四,当某种道德曾经具有而现在不再具有于人的生存发展需求之满足的有益性质时,它便丧失了存在的根据和要求人们继续信从它的理由。比如“父母在,不远游”的道德观念在没有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传统社会还是颇有道理的,而在有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代社会,则不再是明智的选择。又如“节衣缩食”,在条件艰苦的革命战争年代,属于需要提倡和坚守的道德规范,而在社会生产正常发展的和平建设年代,则不再需要提倡和坚守。


以上四条法则,既可作为批判继承传统道德的甄别标准,亦可作为审视现行道德和重构当代道德文化的一般标准。


[1] 转引自邵学海:《先秦艺术史》,山东画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7-53页;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3] 韩东屏:《文化工具论论纲》,《河北学刊》2008年第5期。

[4] [德]康德:《判断力的批判》,韦卓民译,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16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8页。

[6] 参见徐朝旭:《原始宗教禁忌中的科技伦理萌芽》,《哲学动态》2007年第10期,第48-52页。

[7] [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538-539页。

[9] [苏]里夫希茨主编:《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曹葆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5页。

[10]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页。


原题为《道德究竟是什么?》,原载《学术月刊》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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